价格欺诈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欺诈行为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格欺诈行为是我国现阶段市场活动中普遍存在、数量繁多、形式多样、危害极大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混乱。那么,什么是价格欺诈呢?价格欺诈是批发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损的行为。在理论上,价格欺诈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价格欺诈又称为欺诈性价格表示,是经营者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表现形式有:不明示价格、标志失全、失真价,明码虚价,标示模糊价,半明半暗价,“托儿”骗价等。这些方式,均是从价格的标示角度进行欺诈行为,属于狭义的价格欺诈,都是直接改变价格的方式。广义的价格欺诈除了包括上述方式外,应包括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带有欺骗因素的下述方式:(1 )改变卖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数量,也就是“缺斤少两”;(2 )改变卖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质量,即“假昌伪劣”。(3)在数量、 质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买卖过程中的某些细节,以达到降低自身成本的目的,如将现款现货改为预付货款,将送货制改为提供货制等。价格欺诈行为,特别是制造、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欺骗性、故意性、违约性、暴利性,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策略分析
我们知道,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时,会产生博奕行为。因为,对任何一件商品或劳务来说,消费者希望低价成交而经营者则希望高价卖出,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占有谈判地位的优势,这就为价格欺诈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在实际情况中,尽管消费者和经营者面临的情况、背景都是复杂的,但其中的逻辑可以用简明的方式表示出来。本文把消费者对待价格欺诈时的态度分为:强硬和温和。强硬态度即消费者必须弄清交易中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并且在发现价格欺诈后,坚决要求经营者按约赔偿的态度,也就是王海采取的对待商家的态度。除此以外,均属于温和态度。设消费者采取强硬态度的可能性为q,则采取温和态度的可能性为(1—q); 同时把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行为的态度分为采取、不采取,采取的可能性为p, 不采取的可能性为(1—p)。我们不妨假设:
A—经营者出售商品或劳务采取价格欺诈时, 超过正当收入的那部分所得。也即消费者不应该多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那部分。
B—当经营者被查明采用了价格欺诈时所受的惩罚。
C—当消费者投诉成功后,所得到的赔偿。
D—消费者投诉要花费的成本,包括D[,1]和D[,2],其中D[,1]为鉴别成本,即消费者要弄清他是否受到欺诈的成本。D[,2]是交涉成本,D[,2]包括明确被欺诈后投诉所耗费用、精力、时间。
α—经营者的管理部门在平时工作中查到经营者价格欺诈进行惩罚的可能性。这与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有关。
β—经营者的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投诉后,对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可能性。
于是,就有以下几种情况出现:(以下“所得”皆指在公平交易之外,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各种对策出现的利益变动)。
第一种,当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同时消费者采取强硬态度时,其所得可表示为:A—β·B。因为,当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后,可获A 的额外收入,但消费者所采取的强硬态度,要对其欺诈行为进行投诉,而管理部门对其查处存在β的可能性,对其的惩罚将削减经营者价格欺诈所得A,即是说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在排除所受惩罚的罚金外, 实际所得可表示为:A—β·B。此时,消费者所得可表示为:-A+β·C-D。因为,消费者在受到价格欺诈后,其所得为-A,即损失了A。 然后他采用强硬态度,为此他首先要付出鉴别成本D[,1], 其次要投入时间、精力去交涉,其交涉成本为D[,2], 从而判断他是否真的蒙受价格欺诈,此时,他的所得削减为-A-D。但当其投诉后,存在着β的可能性得到补偿,β亦即是经营者受到查处的可能性,我们知道赔偿额为C ,故而消费者在采取强硬态度时,其实际所得会因补偿而得到提高,即是说,会减少蒙受价格期诈的损失,其实际所得可表示为:-A-D+β·C,。
第二种,当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同时消费者采取温和态度时,经营者所得可表示为:A-α·B。因为,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后可获A 的收入,而管理部门在没有消费者投诉的情况下对其查处的可能性为α,一般而言,α远远小于β的值,其罚金为B, 故而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的实际所得可表示为:A-α·B,此时,消费者所得为-A, 即是说消费者蒙受了A的损失。因为消费者在蒙受价格欺诈后不进行投诉, 即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了惩罚,但对采取温和态度的消费者而言,一般得不到赔偿。
第三种,当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同时消费者采取强硬态度时,经营所得为零,而消费者所得可表示为-D[,1], 即是说消费者为鉴别商品的真伪而付出的鉴别成本D[,1], 在遇到真正的货真价实时所付出的费用。
第四种,当经营者不采取价格欺诈,同时消费者采取温和态度时,经营者所得为零,消费者所得也为零。即是说在该种状况下,经营者没有额外的不正当所得,消费者也没有蒙受损失,也无须为鉴别真伪付出成本费用。
这样,就形成了消费者、经营者的支付矩阵。见下图:
经营者
采取不采取注:其中
强
A-β·B 0 每小栏的
消 左下角的
费 硬 -A+β·C-D-D[,1]消费者所
者 得,每小
温 A-α·β 0 栏的右上
角为经营
和 -A 0 者所得.
由此我们可以推知,当消费者采取强硬策略时,其预期所得可表示为:
P(-A+β·C-D)+(1-P)(-D[,1])=Pβ·C+PD[,1]-PA-PD[,2]-D[,1]=PC-A+β
(-D[,2])-D[,1](1)
当消费者采取温和策略时,其预期所得可表示为:
P·(-A)+(1-P)·0=-PA (2)
当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时,其预期所得可表示为:
q(A-β·B )+(1-q)(A-α·B)=A-α·B-qβ·B+qα·B (3)
当经营者不采取价格欺诈时,其预期所得可表示为:
q·0+(1-q)·0=0 (4)
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不外乎面临以下三种情况,从而为他提供了选择不同策略的理由:
第一种情况:当A-α·B<0时, 即是经营者的管理部门在平日工作中发现经营者进行了价格欺诈后,对其进行惩罚,尔后经营者期望所得小于0的情况,这时(3)式的值小于(4)式的值。因为:A-α·B-qβ·B+qα·B=(A-α·B)+qB(α-β)<0,在实际生活中α一般远远小于β。故而在该种情况下,经营者宁肯不采取价格欺诈,以确保其经济利益不受经济制裁的影响。理论上说,该种状况是最为理想的,然而由于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多样性、复杂性,且这样做的监控成本太高,所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这是难以办到的事。
第二种情况,当A-β·B>0时,也就是说, 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后,其非法所得扣除可能受到的罚金外还有剩余的情况,这时经营者在不考虑消费者的策略前提下,肯定会选择价格欺诈行为。而在该种情况下,消费者会面临两种对策:一是在(-A+β·C-D)>-A时,也即:β·C>D时,选择强硬态度;二是在β·C<D时,选择温和态度。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是β·C<D,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1)D太大:它包括鉴别成本D[,1]和交涉成本D[,2],由于有些部门效率低下,存在交涉成本D[,2]高的情况很多, 而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也会造成鉴别成本较高的情况,故而消费者感到如若要进行投诉,就要付出较高的费用。
(2)β不大:出于地方保护或某种利益保护的需要, 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不能予以全部查实。
(3)C太小:赔偿金一般是消费者直接蒙受价格欺诈所带来的损失,最多是其2—3倍,也就是说,消费者不会因为采取强硬态度带来额外的好处,甚至很多时候会面临精神上的困扰,即使经济上不受损失,精神上却严重受损。而在国外,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赔偿金有时大得惊人,远远超过消费者的物质损失,政府不惜让经营者破产,也要让市场交易公平、公正进行。
因而,消费者作为理性人,自然会选择温和态度的策略,这也就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王海”仍然很少的原因。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面临的也通常是这种情况,因为一般的惩罚就是没收非法所得,其罚金B通常等于价格欺诈的非法所得A,而我们可以肯定β<1(因为不可能每件价格欺诈案都能查实、 赔偿),所以,肯定A-β·B>0。此时,经营者在不考虑道德、 良心的情况下,自然会选择价格欺诈行为,这也就是假货泛滥、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原因。
第三种情况:当A-α·B>0,A-β·B<0时,这时可以解出消费者采取强硬态度的可能性q,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行为的可能性P的均衡解。
当强硬策略的预期价格和温和策略的预期价格相同,消费者便没有理由从一个策略变到另一个策略,这时(1)式与(2)式相等,即:
P(-A+β·C-D[,2])-D[,1]=-PA (5)
当采取价格欺诈的预期价格和不采取价格欺诈的预期价值相同时,经营者便没有师从一个策略变到另一个策略,这时(3)式与(4)式相等。即:
A-α·B-qβ·B+qα·B=0 (6)
从(5)、(6)式可以解出P、q的均衡值:
D[,1]
P=─────(7)
βC-D[,2]
A-α·B
q=───────(8)
(β-α)·B
启示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第一种情况是理想状态,经营者自觉进行公平交易,不搞价格欺诈,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目标,这依赖于长期的市场培育、制度完善,以及制度的有力执行和严厉的惩罚力度。
(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使所有消费者都是“王海”,即消费者都采取强硬态度,在不考虑道德、责任的前提下,经营者仍会采用价格欺诈行为,单靠“呼唤高素质的消费者”对防止价格欺诈作用不大,何况广大消费者在具体情况下,不作“王海”是其理性的选择。于是,现在的市场多处于价格欺诈行为泛滥,而消费者投诉率极低的状态。政府应该改变这种状态。改变这种状态要靠什么?本文认为应加大惩罚力度,改变以前只没收非法所得那部分的状况,用“以刑去刑”的手段去健全、完善市场。在现阶段,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减少投诉者的交涉成本,并采取经济措施鼓励消费者投诉,使第二种情况尽可能向第三种情况转变。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些执行法人员觉得罚几倍就“于心不忍”,实际上,他们忽略了一个“惩罚差错”的问题。因为受到经营者价格欺诈损失的人肯定不止一个,但并不是所有受害者都要投诉,故而当经营者算下总帐,认为违法所得总的来讲还是超过罚款时,他会继续干下去。在湖北省的一件制造假酱油的案例就是如此,案犯屡罚屡造,这不能不说是惩罚不力的原因。
D[,1]
(三)在第三种情况下,由(7)式P= ──────
的表达式
βC-D[,2]
中,我们推导出要降低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的机率P,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减小D[,1], 即减少消费者为鉴别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所付出的费用。比如,菜场设有公平秤,规定明码实价等都是减少鉴别成本的办法。不过,对于大部分假货、伪劣产品,鉴别技术要复杂一些,消费者就不可能在购买时鉴别真伪。因而该方法只适用于很容易鉴别的商品上。比如,对于掺假的酱油、白酒,消费者很可能要等到用了以后才知道上当,由于不能及时鉴别,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
二是增大β·C, 一方面可增大管理部门在接受消费者投诉后的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惩处的可能性β,另一方面是提高对受害消费者的赔偿C,以此鼓励消费者受害后进行投诉,要求获得正常保护。 同时可以说,增大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鼓励消费者投诉,应当是政府在建立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成本最低且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只靠管理部门的工作远远不够,市场商品数量、种类繁多,不可能把工作做得那么细致,而依靠消费者投诉,可以及时、准确地查处制假、贩假总窝。另外,对消费者投诉支付的奖金可以从不法经营者的罚款中扣除。在现阶段,鼓励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说,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应当改进。
三是减少D[,2],即是说,要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 以减少消费者为投诉所进行的交涉成本。
以上三条措施,可以在第三种情况下减少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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