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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施事”是语法结构中最基本的语义成分。中国传统语法学的语法分析里常提到施事。最早提到施事的当推马建忠的《马氏文通》(1898)。他虽未直接用“施事”这个术语,但提到“施者”,指“行”(即“动作行为”)的“发者”,也就是现在人们所说的“施事”。他认为凡动词都有施者:外动字有施有受,内动字则只有“施者”而无“行之所施者”(即“受者”)。根据马建忠的施事观,外动字、内动字作谓语动词时,其起词(即“主语”)必是“施者”(施事)。
《马氏文通》以后对施事谈论和运用得比较多的是吕叔湘。他的施事观和马建忠基本相同。他在《中国文法要略》(1942)里谈到的“起词”跟马氏所说的“起词”一脉相承。《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1946)一文对施事有较多的论述和分析,他的基本观点是:施事是动词所系属的事物;施事作主语有很强的心理根据,汉语可用施事来确定主语(除了极少数例外);动词都有施事,但不一定都有受事;主张施事作极广义的解释。
从马建忠和吕叔湘对施事的论述以及他们著作中提到的实例来看,他们所说的施事范围较大:不仅把动作动词联系的“起词”看成施事,而且把状态动词、关系动词(“有、无”之类)联系的“起词”也分析为施事,甚至有时把形容词联系的“起词”也看成施事。马建忠、吕叔湘的施事观对我国语法学界的影响很大,过去有些学者从意义出发确定主宾语(用施事确定主语,用受事确定宾语)就是受到他们的影响。汉语语法书中通常认为施事是“动作行为的发出者”,或认为施事是“动作行为的主体”等,虽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注:吕冀平(1955)说“动作发出者”是施事;朱德熙(1982)说施事是“动作的发出者”;《现代汉语词典》(1980)说施事指“动作的主体”;黄伯荣、廖序东(1991)说施事是“发出动作、行为的主体”;张斌(2002)说“动作的发出者是施事”。),在理解“动作行为”的含义上各家也存在差异,但都源于马建忠所说的“行之所自发者”。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受到“格”语法和“三个平面”语法理论的影响,我国语法学界对语法的语义平面中语义结构、语义成分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对施事的研究也有所加强,施事已成为语法研究中经常提到的一个术语,而且还有一些专题性论文。近二十多年来人们有关施事的看法,有些继承了马建忠和吕叔湘的观点,有些是吸收了菲尔墨的观点,当然还有一些创新的看法。总的来说,关于施事的性质、特征、跟动词和名词等的关系以及如何界定或辨认等问题,学人们还有不同的意见,很值得做进一步的探索。
§1 “施事”与动词的关系
“施事”(也称“施者”、“施动者”)即“行”之“发者”,也就是“动作行为(简称“动作”)的发出者”或“动作行为的主体”。动作行为是一种语义,它是所有动词都具有还是只是某类动词所具有?这是首先要搞清的。过去人们认为动词都表示动作行为,如马建忠(1898)说:
“字为语词者,动字居多,而动即行也。既曰行也,则行必有所自发者。”
“行之所自发者,曰起词。……施者,起词也。”
“凡实字以言事物之行者曰动字”。“外动字之行,有施有受”,“内动字之行”则“留于施者之内……故无止词以受其所施。”
既然“动即行也”,而“行”必有施者,逻辑推论必然是:施事跟所有动词发生联系,所以才有“凡动词皆有施事”之谓。正如吕叔湘(1946)所说:
“动词可分‘双系’和‘单系’,双系的是积极性动词,单系的是中性动词”,“凡动词皆有施事”,但“受事的一头有有无之分。”
根据“动即行也”、“凡动词皆有施事”的观点,可把动词句中的“起词”都分析为施事,而不必考虑不同类动词的语义差别。马建忠和吕叔湘基本上是这么处理的。(注:说“基本上”是这么处理的,是因为他们有时把形容词联系的主体也看成施事。比如马建忠说:“起词者,即所志之事物也,语词者,事物之动静也”,“动静之情,不能不有所从发。其所从发者,起词也。然则起词者非他,即所发动静之事物也”,“……施者,起词也。”如果把“静之情”的“发者”也看成施者(如把“草木畅茂”中的“草木”看成施者),那就是把形容词所联系的主体也分析为施事。吕叔湘(1946)虽然没说形容词可以联系施事,但把“红了樱桃”、“空岩外,老了栋梁材”中的“樱桃、栋梁材”分析为施事,这就是把形容词联系的主体也分析为施事。)他们不仅把“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分析为施事,还把“非动作动词”联系的主体也分析为施事。例如:
①草本畅茂。/洪水横流。/群下鼎沸。(马建忠例,动词为性状动词)
②物有本末。/民有饥色。/文无定法。(马建忠例,动词为“有无”类动词)
③会已经散了。/屋檐底下挂着一条条的冰柱。(吕叔湘例,动词为性状动词)
④题目有了。/她连这个也无。(吕叔湘例,动词为“有无”类动词)
马建忠把例①和例②中的非动作动词联系着的起词看成施事;吕叔湘把例③和例④中非动作动词联系着的起词看成施事。把谓语动词的主体都看成施事,这样处理倒也好办,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动词在语义上都表示“动作行为”。吕叔湘(1946)说,有些动词“它们离开‘行为’的意思很远,……原则上没有施事”。如果这样的动词很少,还可当做特例来解释。然而从现代语言学的观点来看,说动词都是表示动作行为未免笼统,有很多动词所表示的语义很难说是动作行为,如表示关系的“是、像、属于、等于、有、无(没有)”等,表示状态的“醉、破、掉(落)、断、碎、溃烂、腐烂、堕落、昏迷”等。如果把形容词看成广义动词中的一类,它也不是表示动作行为的。根据动词的语义特征,动词可进行下位分类,如邓守信(1983)把动词分为动作动词、过程动词、状态动词等。马庆株(1988)把动词分为自主动词和非自主动词两大类(注:还有其他一些分类,具体参看陈昌来(2003),文章对各家的分类有较详细的介绍。)。笔者则把动词分为动作动词、经验动词、性状动词、关系动词四类。
不同的动词在组成动核结构时虽然都有主体,但主体的类型不一样。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是“动作发出者”(施事),动作动词组成的动核结构内必有施事。可以说:“施事是动作动词组成动核结构时的主体,它总是和表动作的动词联系在一起的”。例如:⑤张三批评了李四。/李四被张三批评了。
⑥树上一只鸟飞了。/树上飞了一只鸟。
⑦汽车把老人撞了。/老人被汽车撞了。
⑧大火烧毁了房屋。/房屋被大火烧毁了。
上面例句里“张三、鸟、汽车、房屋”分别是动作动词“批评、飞、撞、烧毁”所联系的主体,即施事。如果严格根据施事“是动作的发出者”、“是动作联系的主体”来界定,那就意味着施事具有发出某种动作行为的能力,即“施动能力”。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具有这种能力;非动作动词不表动作,所联系的主体一般没有这种能力,也就不能看成施事,如“她是学生”、“她有个妹妹”中的动词联系的主体“她”。若把所有非动作动词联系的主体都看成施事,就跟“施事”的本义有违。即使把这个施事扩大为“大施事”,内部也还得分出若干类,作为“动作的发出者”在“大施事”里也还得给它一个名称。广义的“大施事”相当于“主事”(注:主事是谓词所联系的主体,参看范晓(1991b)。)。与其把一切动词联系的主体称为施事,还不如称为“主事”,把施事看成主事内部的一个语义类别。
邓守信(1983)说:“动作动词,无论及物或不及物,都规定带施事”,即只要确定了动作动词,就大体上可推定施事。我们基本同意这一观点,关键是如何定位动作动词。现代汉语中典型动作动词的特点是:具有自主性,能和表趋向的“来”或“去”组合(“来/去+V”式),可用于祈使句,能置于意愿性、能力性的助动词后面(“想/要/有意/能+V”式),表时间、方式、工具、情状之类的词语可作其状语,及物的动作动词可用于“被”字句、“把”字句等。既然施事和动作动词联系着,那么不符合上述特点的非动作动词联系的主体就不该看成施事。例如:
⑨老人瘫痪了。/我的心都碎了。/小王醉了。
⑩石桥倒塌了。/这商品脱销了。/刀锈了。
(11)天色暗下去了。/华大妈黑着眼眶。/他很伤心。
(12)他有两个妹妹。/小林像她妈妈。/她是学生。
例⑨-(11)里的动词是性状动词,主语所联系的主事是系事;例(12)里的动词是关系动词,主语所联系的主事是起事。(注:系事是性状的系属者,起事是关系的起方。参看范晓(1991b)、范晓(2003)。)又如:
(13)我们爱祖国、爱人民。/她恨他。
(14)哥哥遇上困难了。/小吴挨了一拳。/家乡遭水灾了。
(15)他知道这件事。/我听见你的声音了。/小李懂英语。
以上句子里的动词表示心理、感知、经历、遭受等意义,它们缺乏典型动作动词的特征(注:以“看”和“看见”比较:前者为典型的动作动词(自主动词),可说“我来看看”、“你快去看”、“他正在看电影”;后者为经验动词,不能说成“我来看见看见”、“你快去看见一下”、“他正在看见电影”。),跟状态动词、关系动词也有区别。状态动词表示事物的状态,常作描记句的谓语中心词;关系动词表示事物间的关系,常作解释句的谓语中心词;而这类动词表示人的经验,常作叙述句的中心词。有些学者认为该类动词联系的主体是施事,如吕叔湘说“‘施、受’应该从极广义的解释。如‘我看见一条狗’,事实上狗的形象映入我眼中,但是……我们还是把‘我’当做施事。”也有些学者认为上面例句中划线的词语不是施事,如邓守信(1983)、李临定(1986)称之为受事,鲁川(2001)称之为当事。但这类动词有时也有表示“自主的”用法。例如:
(16)我要真诚地爱他。/小孩想他的妈妈了。
(17)我多想听见你的声音。/我们要知道这种信息。
(18)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是两厢情愿的。(黄盖有意“挨打”)
上面例句里的动词基本意义没变,然而却很难说成是非自主的。这类动词表示经验行为,其既不同于典型的动作动词,也不同于典型的非动作动词,是处在动作动词和非动作动词之间的一种动词,可称之为“经验动词”,这类动词所联系的主体称为经事。比如“她恨他”、“小黄认识我”、“明明遇到困难”,经验动词不是典型的动作动词,其联系的主体也就不是典型施事。虽然“动作动词规定带施事”、“动作动词联系的主体是施事”,但不等于说非动作动词绝对不能联系施事,所以还需要补充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在动态句里由于语用表达的需要,非动作动词有时会发生“动作化”(“使动”用法/非自主动词自主化),其词义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比较:
(19)a.这些死老鼠复活了。b.研究员复活了这些死老鼠。
(20)a.我累了。 b.我不好,是我累了她。
(21)a.荒山绿,农民富。 b.漫山遍野的果树,既绿了荒山,又富了农民。
例(19)a的“复活”是状态动词,“死老鼠”是系事;例(19)b的“复活”在表达上是“使动”用法,“研究员”是施事。例(20)a和(21)a的“累、绿、富”是形容词,所联系的主体是系事;在例(20)b和例(21)b里,“累、绿、富”等形容词是“使动”用法,它们所联系的主体为施事。(注:马建忠《马氏文通》指出:“内动字用若外动者,则亦有止词”(第176页),如“君三泣臣矣”、“欲以怒叔父”、“大惊韩市人”等。马建忠说:“大惊韩市人”,“犹言使之惊也”。其实,古汉语里不仅状态动词有动作化现象,形容词也有动作化现象,如“春风又绿江南岸”、“彼白而我白之”之类;甚至还有名词动作化的现象,如“人其人,火其书,庐其居”、“尔欲吴王吾乎”之类。其中主语均可看成非典型施事。)
第二,要注意兼类的情形,有些动词兼属动作动词和非动作动词。例如:
(22)a.他把画挂在墙上。b.眼泪挂在脸上。
(23)a.他的手表丢了。 b.你别随地丢垃圾!
(24)s.饭菜太热了。b.你去把饭热一下。
上面例句a和b里“挂、丢、热”的词性、词义都有显著的差别,是兼类词,“挂、丢”为不及物状态动词兼及物动作动词,“热”为形容词兼及物动作动词。例(22)a、(23)a、(24)a里的状态动词或形容词所联系的主体是系事;例(22)b、(23)b、(24)b里为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是施事。
§2 充当施事的词语
有些学者提出名词作施事。施事“必须具有[+animate(有生命的)]这一特征”,菲尔墨(1968)把施事看成“由动词确定的动作能察觉到的典型的有生命的动作发生者”。例如:
(25)John broke the window.(约翰打破了窗户)
(26)The car's fender broke the window.(汽车的挡泥板撞破了窗子)
他认为例(25)中的John(约翰)是有生命的,所以是施事;例(26)中的The car's fender(汽车的挡泥板)是无生命的,是工具而不是施事。鲁川(2001)也有类似的观点:施事“是发出可控行动的主体或可控心理状态及思维活动的有意志的主体”,“施动短语中的施事都是生命体”。这种观点可以概括为:凡生命体在句子里表示有意志的动作时都可分析为施事,非生命体不能作为动作的施事。这种看法干脆倒是干脆,但有问题可讨论。
2.1 表示非生命体的“无生名词”是否绝对不能充当施事
如果认为作施事的一定是“生命体”,即认为只有“有生名词”才能充当施事,那么下面一些句子里动作所联系的主体为“非生命体”,就不能分析为施事:
(27)龙卷风刮倒了大树。/洪水淹死了人。/汽车撞死了人。(鲁川例)
鲁川(2001)把上述动作动词的主体看成当事,还把“宝塔很高”、“弟弟是中学生”中的形容词和关系动词联系的主体“宝塔”、“弟弟”也看成当事。“龙卷风刮倒了大树”可变换成“被”字句,“龙卷风”就是施事;“弟弟是中学生”则不能变换成“被”字句,可见动作动词的主体和形容词、关系动词联系的主体有很大区别,但大多数学者不认同这种观点。邓守信(1983)明确反对施事必须具有“有生命特征”的观点,认为无生命的事物作动作动词的主语时,“要跟动物性施事同样看待”。他按照切夫的说法,“不以‘animate’(生命体)为施事的特征,而以‘potent’(能力)为特征来规定施事”,说“只有能力名词能当施事。”他认为在“风把树吹倒了”、“气球被风吹过来了”、“大水把村子淹了”等句子里,“风、大水”为“能力名词”,在句中充当施事。李临定、张伯江、林杏光、王玲玲、孙德金、陈昌来等也都承认此类施事。
我们认为,既然“施事”是动作发出者,就具有施动能力。动物有生命,能移动,可有意进行某种活动,无疑具有施动能力,称为施事没有问题;至于作为非生命体的组织机构以及有生命的植物、无生命的自然物、人造物等,也并非绝对没有施动能力,请看以下实例:
(28)祖国在召唤。/法院判他三年徒刑。/学校把他开除了。(陈昌来例)
(29)客机飞向西北。/洪水淹死了人。/狂风吹断了电线杆。(鲁川例)
(30)门坎儿绊了我一个跟斗。/风把门吹开了。(张伯江例)
例(28)中的“祖国、法院、学校”不是生命体,但与生命体有关,因为这些名词指称人类的组织机构,动作是通过作为生命体的人所发出的,所以具有施动能力。(注:菲尔墨(1968)对“有生命的动作发生者”在“注”中作了说明:“……我意识到在我所说需要施事的上下文中有时候出现的诸如‘机器人’这样的无生命的名词,或‘国家’这样的‘人类体制’。因为我目前想不出办法来处理这些问题,我只好假定所有施事者都是‘有生命的’”。这样看来鲁川界定的施事范围是最窄的。)例(29)、(30)中的“客机、洪水、狂风、门坎儿、风”不是生命体,但自然力量或人造工具本身也有某种施动能力,如“水能载舟,也能覆舟”、“风卷残云”、“风吹雨打”、“飞机能飞”、“刀能切菜”等都能说明自然力量或人造工具的确具有施动能力。由此可见,只要是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都可以分析为施事,不必计较其是生命体还是非生命体。
2.2 句子里发出“非有意”动作的有生名词能否充当施事
动作行为一般是指人的全身或身体某一部分的活动或行动,“意志性”属于人自觉发出动作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因而指人名词都能作动作的施事。但应该把人的“有意志”属性和具体句里施事发出的“有意”行为区别开来。“有意志”的人一般发出“有意的”(自主的)动作,但“有意志”的人有时也可能发出“非有意的”(非自主)的动作。例如:
(31)他摔破两个碗。/他吞了一根别针。/他吐了一口血。(邓守信例)
(32)他不小心吃到小石子。/他不小心摔了一跤。(李临定例)
(33)他在梦里说胡话。/他无意中做错了事。/他不小心撞了墙。(注:张伯江(2002)认为“说自己的心事、做了一辈子好事”是自主的(即“有意志的”),而“说胡话、说梦话/做了自己最不情愿的事”是非自主的(即“无意志的”)。)
上面例句里动作联系的主体都是“有意志”的生命体——人,所发出的动作都是“非有意的”。若认为发出“有意的”动作才是施事,那就不能把“他”看成施事。然而,“摔、吞、吐、吃、说、做、撞”等毕竟是典型的动作动词(自主动词),那么这些动作的主体的指人名词不分析为施事就难以理解。因此,邓守信(1983)、李临定(1984)、张伯江(2002)等虽都明确指出上面句子里主体发出动作表现为非自主的,但在实际操作时还是把动作的主体看成施事。
非动作动词一般用于“非有意”、“非自主”的用法,然而为了满足语用的需要,有时也可有“有意的”、“自主的”用法。试比较:
非有意、非自主的用法有意的、自主的用法
(34)a.工作忙,他很劳累。b.不好意思,我又要劳累你了。
(35)a.我不知不觉间醉了。b.我偏醉给你看看。
上面b句的这种用法实质上是非动作动词的“动作化”,这种情况下非动作动词联系的主体也可分析为施事,尽管它是非典型施事。另外,所谓“可控”、“有意志”有时也很难把握,某些动作的发出者(生命体)究竟是“有意志的”还是“无意志的”也存在分歧。例如:
(36)狗在叫。(李临定例)
(37)畜牧场里的一群羊跑了。(鲁川例)
李临定(1984)和鲁川(2001)虽然都认为上面例句中的“狗、羊”是施事,但对这类施事是否“有意志”有不同的看法:李临定认为“狗叫”中“狗”是“非意志施事”,鲁川认为“羊跑”中的“羊”是“有意志”的施事。我们认为:如果把“意志”理解为只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那么人之外的动物(即便是极其聪明的类人猿和黑猩猩)就不是“有意志的”;如果把“狗”、“羊”等动物能发出有目的的动作也解释为意志性,那么动作动词的主体也可以有“有意”用法或“非有意”的用法,在具体句子里是否“有意”要看当时的言语环境。
总之,“意志性”是人所固有的一种心理属性,而具体句里施事发出动作是“有意”还是“非有意”属于语用表达上的具体用法,而不是某类名词所固有的属性(虽然某种名词和某种动词联系时用法上有一定的倾向性,但不是必然性)。有学者说“动作动词规定了施事有意地自愿进行活动”(邓守信1983),语言事实表明并不那么绝对。同一动词在具体运用中有“有意”与“非有意”的不同,这是事件中主体的主观性和句子表达事实的客观性共同决定的。动作动词在句子里的不同用法没有改变其语义本质,也没有改变其所联系主体的“施事”身份。
2.3 施事是否只能是名词充当
一般论著谈到施事时,讨论的都是名词作施事的问题。有的认为施事必须是“生命体”,即只有“有生名词”才能充当施事;有的认为施事必须是“生命体”中“有意志”的人;有的认为无论是生命体还是非生命体都可作施事,只要那名词是动作的主体。本文认为,施事主要由名词性词语充当,但非名词性词语在名物化的条件下也能充当施事。例如:
(38)劳动创造了人。/吃补身,睡养神。/“嫦娥”奔月推动了我国的航天事业。
(39)困难和挫折把他压垮了。/消费牵动着生产。/革新技术提高了生产效率。
(40)改革繁荣了经济。/你说这话伤她的心。/普及电视丰富了农民的文化生活。
(41)喝茶使人精神振奋。/虚心使人进步。/孩子吵闹使我睡不着觉。
上面例句中处在主语位置上的词语都是谓词性词语,表示的内容也是一种“施动能力”,在这里表现为事件或性状的“名物化”(如“普及电视”是指“普及电视这件事”)。这种施事比较特殊,可以看成非典型施事。特别是例(41)这种“使”字句,使用频率很高,这种句式的主语大多由事件名词或谓词性词语充当,表现为使因或致力,一般分析为施事。(注:本文把现代汉语里的使令动词(“派、命令、逼迫”之类)归入动作动词(因为它能出现于祈使句,能构成“来/去+V”式),联系的主体看成表“施行”或“使令”的施事;把“使”前表“使因”或“致力”的谓词性词语分析为非典型施事,是考虑到这个“使”跟“使令动词”还保留着一定的联系。)
§3 施事的本质和辨认的方法
3.1 施事的本质
作为“动作发出者”的施事,是动核结构中的语义成分,所以施事本质上是语义平面的概念。该语义不是词汇意义或概念意义,而是语义结构中的意义。孤立的“张三”、“李四”、“狗”、“猫”等,很难说何者为施事,只有和动作动词组成动核结构,才能作出判断。例如:
(42)张三打了李四。/李四打了张三。
(43)狗咬猫了。/猫咬狗了。
上面例句中,动核结构“张三打李四”里,“张三”是施事;动核结构“李四打张三”里,“李四”是施事;动核结构“狗咬猫”里,“狗”是施事,动核结构“猫咬狗”里,“猫”是施事。可见,施事是动作发出者,是动核结构里动核联系的主体。任何谓词在语义上都可以和一定数量的动元组成动核结构,而且动核结构里必有主事,但并不是任何动核结构里都有施事。准确地说,施事是动作动词构成的动核结构里的主事动元。(范晓1991b)
3.2 施事的语义特征
就典型的施事而言,其主要的语义特征表现为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能动性(即施动性)。典型的施事能发出动作行为,即具有“施动能力”。史有为(1991)指出:“‘施事’……在汉语中实际包含着三种不同的语义概念:施令(者),施行(者),施动(者)”,这三种可看成“施动能力”。此外,“施因”或“使因”(“使动”中的“致力因素”)也可看成施动能力。动作行为是动作动词的语义特征,所以施事一般是和动作动词联系着的。有些施事在具体表达里也可以联系着非动作动词,那是非典型的。
第二,主体性(即主事性)。典型的施事是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也就是在动作动词组成的动核结构里为主事动元。动作动词在语义上有一价、二价、三价之别,它们组成的动核结构里都必有主事动元——施事。如果没有施事,那个动核结构便不完整。
第三,可欲性。典型的施事具有“可意欲”或“可意愿”特征,即施事发出动作一般情况下是“有意的”(自主的),但根据表达需要,施事也可以是“非有意的”(非自主的)、非典型的。
第四,有生性。典型的施事是有生命的动物。人是“有理性”、“有思想”的动物,所以指人名词最有能力作施事。其他动物也能自身移动并能发出“有目的”的行为,所以也有能力作施事。植物和无生命的事物成为动作动词主体时也可看成施事,但是非典型的。
第五,影响性。影响性指典型的施事通过发出的动作可以影响(或“致使”)客体或自身,使之产生某种结果、情状或变化等。及物动作动词往往可影响客体或自身,不及物动作动词联系的施事一般只影响自身。
3.3 辨认施事的方法
语法意义由一定的语法形式表示,作为语义概念的施事的辨认也须寻找其表现形式。在狭义形态比较丰富的语言里,某些特定的语法形式标记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施事,如英语被动句中由前置词“by”引导的名词短语就是施事,如“The letter was written by him”里的“him”便是施事;在某些屈折语里,施事可以用具体的格标记来表示,而无须用前置词来引导。(哈特曼、斯托克1981)汉语没有严格的“格”标记,但不等于没有语法形式,可以凭借广义的形式来判别施事。下面列举几种主要形式。
3.3.1 词类形式施 事既然是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它反映着动核结构中名物与动核之间的语义关系,所以施事大都由名词性词语充当,但如果名词不跟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组合,本身就无所谓施事。从词类形式看,对施事的辨认是动词有效还是名词有效?本文认为是动词(动作动词)有效,因为施事和动词中的动作动词关系最为密切,它是动作发出者,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必是施事。因此,“名词+动作动词”组成主谓结构时,出现在动词前主语位置上的名词就是施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动作动词可规定施事”。
张伯江(2002)认为,少数词可以“明确地预测施事”。就名词而言,他认为“词汇本身强烈地表明施事特性的,只有第一人称代词以及‘劫匪’这样的凝聚了语用规定内容的词”,“第一人称代词几乎是绝对的施事”。如果说这种词在通常情况下发出动作是有意志的,最能当施事,那是对的,但如果指的是能规定施事却不一定,因为这类词“是不是理解为施事”要看它们组成动核结构的情形:如果这类词是动作动词的主体,就是施事;如果作状态动词的主体,那就不一定是施事,如“那个劫匪受伤了”里“劫匪”不是施事;“我醉了”里,第一人称代词“我”也不是施事。可见,任何孤立的名词语,离开动作动词或语用环境,本身都无法确定身份。
施事既然是动作动词组成的动核结构里的主事动元,那就意味着任何名词或人称代词担当施事身份是在动作动词组成的动核结构里规定的,离开了动作动词便无法断定其语义身份。反过来说,只要某个实体词在动作动词组成的动核结构里成为主体动元,不管该主体是否“有理性”、是否“有意愿”,都可分析为施事。但也须指出,如果着眼于名词充当施事的能力,则是可以预测的:不同的名词充当施事的能力不一样,有生名词充当施事的能力最强,无生名词充当施事的能力最弱。在有生名词里,人物名词(包括人称代词)充当施事的能力强于动物名词,动物名词强于植物名词。施事强弱的等级是:人类>动物>植物>无生命物。
3.3.2 短语的句法形式 《辞海》(1987)认为施事是“句子里发出动作的人或事物的名称”。诚然,句子里发出动作的人或事物是施事,但施事不一定要进入句子才能确认。语义平面最小的动核结构表现为最小的意义自足的静态主谓短语。施事既然是动作动词组成的动核结构里的主体动元,就一定会在静态的主谓短语里得到反映,也就可以凭借短语的句法形式来辨认施事。汉语里以动作动词为动核组成的动核结构主要有四种:“主事+动核”结构(由一价动作动词组成),“主事+动核+客事”结构(由二价动作动词组成);“主事+与事+动核”结构(也由二价动作动词组成);“主事+动核+与事+客事”结构(由三价动作动词组成)。这四种动核结构的主事动元都是施事,施事在静态主谓短语里由主语表示,所以相应地表现为四种句法结构:“主语+动词”结构;“主语+动词+宾语”结构;“主语+状语+动词”结构;“主语+动词+宾语1+宾语2”结构。在动作动词组成的静态主谓短语里,主语总是在谓语动词前面,这是汉语语法的一条基本规则。据此,从短语的句法形式来判别施事可作这样的规定:在动作动词组成的最小主谓短语中动词前作主语的那个词语可判定为施事。例如:
(44)哥哥站|老人躺|鸟飞|狗叫(“哥哥、老人、鸟、狗”为施事)
(45)他吃饭|我喝水|狗咬人|风卷雪花(“他、我、狗、风”为施事)
(46)我们为人民服务|他为你着想|我向你致敬(“我们、他、我”为施事)
(47)她给我礼物|我送他鲜花|他借我钱(“她、我、他”为施事)
既然动作动词组成的主谓短语里动词前作主语的那个成分是施事,那么,句子里动作动词所联系的施事即使不在主语位置上也可还原为静态的主谓短语来确认。例如:
(48)a.榻上躺着一个妇人。b.阳台上放着一把椅子。
例(48)a“躺”是动作动词,可还原为静态主谓短语“妇人躺”(“榻上躺”不是主谓短语),动核所联系的施事是“妇人”。例(48)b“阳台放”不是主谓短语,所以“阳台上”不是“放”的主语,也不是施事。“放椅子”可说,但是动宾短语,“椅子”为受事;“椅子放”不能构成静态短语(犹如“读书”不能说成“书读”)。例(48)b里表示动核结构的完整的主谓短语该是“[]放椅子”,施事隐含。这表明:在描记某处存在着某人或某事物并说明以何种方式存在的存在句里,通过还原为静态短语来检测,动词后面的名词对句内动词而言,有的是施事,有的是受事。又如:
(49)这锅饭吃了十个人。/这件衣服穿了三代人。
这两句是表示“供让关系”的“供让句”(范晓1989),句中的“吃”、“穿”是动作动词,所联系的主体是“人”,所联系的客体分别是“饭”和“衣服”。它们也可以还原为静态的主谓短语:可说“人吃饭”,不能说“饭吃人”;可说“人穿衣服”,不能说“衣服穿人”。可见,这两句里动核所联系的施事应该是“人”而不是“饭”和“衣服”。
施事有时还可以出现在定语位置上。例如:
(50)大李的话说很中听。/小王的字写得很秀丽。
例(50)中两句分别包含两个动核结构,由两个静态的主谓短语表示:“大李说话”+“话中听”,“小王写字”+“字秀丽”。其中“说”和“写”是动作动词,可知“大李”和“小王”分别是“说”和“写”的施事,但它们在句子里却出现在定心短语的定语位置上。
有学者认为下面的句子“施受很难确定”(吕冀平1955):
(51)脸上挂着一条条的眼泪。
(52)那家伙又犯了案了。
把这两句中的动词和名词抽出来组成静态的主谓短语,并把其中动词的性质分析清了,就可知主语是何种语义成分:例(51)可抽出主谓短语“眼泪挂”,但这个“挂”为状态动词,“眼泪”是系事,不是施事;例(52)可抽出主谓短语“那家伙犯案”,“犯”在这里有“违犯”、“作(案)”的意义,是动作动词,“那家伙”是施事。还有下面这种句子:
(53)a.老人眼睛闭了。/他嘴巴张开了。b.老人闭了眼睛。/他张开了嘴巴。
这两句中的“老人”和“眼睛”、“他”和“嘴巴”都是领属关系。例(53)a可以还原为静态的主谓短语“眼睛闭”、“嘴巴张开”,而不能说“老人闭”、“他张开”,证明“眼睛”、“嘴巴”是动作“闭”和“张开”的施事。例(53)b可以还原为静态主谓短语“老人闭眼睛”、“他张嘴巴”。(注:人和人体器官都有施动能力,句子里若“人”或“器官”都出现,何者为施事要看句法位置。)
在受事作主语的描记句里,施事无须出现,还原为主谓短语可知其隐含着施事。例如:
(54)那座大桥终于造好了。/黑漆大门关了。
例(54)是受事作主语的描记句,其特点是施事不现,不是省略,而是隐含(注:参看范晓《“N受+V”句说略》,《语文研究》1994年2期。);句中的“造、关”是动作动词,所联系的受事分别是“大桥”和“大门”,在句中作主语,可以还原为静态短语“造大桥”、“关大门”,这是动宾短语。主谓短语应是“[ ]造大桥”、“[ ]关大门”,可见动作动词“造、关”所联系的施事是隐含的。
值得注意的还有这样一类句子:
(55)耗子咬破了衣服。/老张喝酒喝醉了。/大水冲倒了龙皇庙。
这类使成句的主语一般都分析为施事。其实这个施事也是从短语里分析出来的。上述几个句子都包含有两个动核结构,都分别由两个主谓短语表示。严格地说,“耗子”、“老张”、“大水”不是“打败”、“喝醉”、“冲倒”的施事,而是动作动词“打”、“喝”、“冲”所联系的施事。
3.3.3 特定的句子格式 某些特定的句于格式也可以验证动作的施事。现代汉语里可用来判别施事的句子格式很多,这里择其要略举几种。
(1)“被”字句格式。现代汉语的被动句是用“被”字句表示的(注:现代汉语“被”字句的标志除“被”外,也有用“叫、让、给”表示被动意义的。),而“被”后成分一般是施事,如“老虎被武松打死了”里“被”后的“武松”就是施事。有些动作句虽不是“被”字句,如果能变换(或改造)成“被”字句,也可测定施事。例如:
(56)小王淋雨了。→小王被雨淋了。
(57)在海边种地的人,终日吹着海风。→在海边种地的人,终日被海风吹着。
(58)汽车撞了老人。→老人被汽车撞了。
(59)哪些坛坛罐罐都打碎了。→哪些坛坛罐罐都被[ ]打碎了。
通过变换,可知例(56)-(58)中的“雨”、“海风”、“汽车”是施事,例(59)里的“被”后隐含着一个施事。有的句子虽不能变换成“被”字句,但可通过改造原句(添加一些词语)来测试,如“老人在晒太阳”说成“老人在被太阳晒”有点别扭,但可改造成“老人被太阳晒得暖和和的”,虽然句子意思略有变化,但动作和施事的关系不变。
(2)“把”字句格式。现代汉语的“把”字句表示处置意义,“把”后成分一般是受事,“把”字句的主语一般是施事,如“武松把老虎打死了”里“把”后的“老虎”是受事,主语“武松”就是施事。有些动作句虽不是“把”字句,如果能变换成“把”字句,也可测定施事。例如:
(60)他摇了摇头。→他把头摇了摇。
(61)大水淹没了良田。→大水把良田淹没了。
(62)一锅饭吃了十个人。→十个人把一锅饭吃了。
有的句子虽不能变换成“把”字句,但也可以通过改造原句(添加一些词语)来测试,如“老人在晒太阳”说成“太阳在把老人晒”不成立;但可改造成“太阳把老人晒得暖和和的”,虽然句子意思有变化,但动作和施事的关系不变。
(3)“来/去+V”格式。“来/去+V”或表趋向,或表目的,“来/去”后的动词一般是动作动词,由此推知“来/去+V”句的主语是动作的发出者,即施事,如“这件事我来办/你去开门”中的动作动词(“办”、“开”)所联系的主体“我”、“你”就是施事。据此,句子的谓语动词前若能加上“来”或“去”,构成“来/去+V”格式,也可断定句子中动词所联系的主体是施事。例如:
(63)你唱歌,我伴奏。→你来唱歌,我来伴奏。
(64)他干这件事,可干得更好。→他去干这件事,可干得更好。
(4)使令句格式。典型的使令动词句里主语是施事(记为S),谓语部分有两个动作动词,前一个是表示“使令”意义的动作动词(记为),其后带宾语(记为O),而后再出现一个表示使令目的的动词(记为),格式可记为“”。(注:张伯江(2002)指出汉语目的句的主语位置明确要求施事角色,其中提到“使役句”,即这里的“使令句格式”。)其中的和都是动作动词。这种句子的句式意义是:表示S(施事)发出(某种动作)促使O(受事)发出(某种动作);一旦出现,的受事则兼任的施事,所以处在两个动作动词之间的名词在语义上是“兼格”(注:这种句子里作O的词语如果单独拿出来和两个动词组成主谓短语,则充当O的那个名词既可作的宾语又可作的主语,所以一般语法书称之为“兼语式”或“兼语句”。从语义上分析,使令动词后的宾语O既表示的受事,又担任的施事,O是“兼格”,所以也可称为“使令兼格句”。参看范晓《试论兼语句》,《乌鲁木齐教育学院学报》1986年1期;范晓《论名词在语义平面的“兼格”》,《语法研究和探索》(10),商务印书馆,2002年。)。比如在“经理派陈道民盘点货物”等句子里,句子的主语S“经理”是“派”的施事;“陈道民”既是“派”的受事,又是“盘点”的施事。可见,如果非使令句能改造成使令句格式,即在名词前若能添加使令动词(如“派、派遣、委派、命令、差使、支使、劝、强迫”等)构成“”式,那么该格式里联系的主体可分析为施事。例如:
(65)服务员收小费。→禁止服务员收小费。(证明“服务员”是“收”的施事)
(66)他卧床休息。→劝他卧床休息。(证明“他”是“卧”的施事)
§4 余论
在分析施事时,要注意区别典型施事和非典型施事。典型施事是典型动作动词所联系的有意志属性的主体;非典型施事或者是经验动词所联系的主体,或者是非动作动词在动作化条件下所联系的主体,或者是动作动词所联系的无意志属性的主体。
静态主谓短语里的动作动词联系的施事辨认起来比较容易。要辨认具体句子里动词所联系的主体是否为施事,各种形式可以随意采用,大多数施事是可以凭借某种形式辨认的。但对于有些句子里的某个动词是否是动作动词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该动词联系的主体是否为施事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学界对施事的含义和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在分析施事时有不同的处理方案。在各自的理论体系里都能言之成理。本文也只是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究竟何种方案更合理或更有实用价值,还需要经过实践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