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二)_地主阶级论文

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二)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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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田的招佃与民田化

中唐以前,官田的最大宗是屯田,其次是职分田、公廨田。边镇则另有烽戍营田,但数量有限。屯田与烽戍营田都是士兵耕种。职分田、公廨田通常是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州县则有一些没官田、绝户田。没官田、绝户田一般都很分散,除拨充职分田、公廨田或拨归庄宅使运营外,通常都是授给无地、少地农民,很少由官府单独运营。安史乱后,户口、垦田与国家财政情况都发生很大变化。为了将浮客与无主荒地结合起来,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常出租荒废公田,收取租课。如德宗朝(780—805)韶州剌史徐申“按公田之废者,募人假牛犁垦发,以所收半畀之”(注:《旧唐书》卷一四三《徐申传》。)。后来,这一方式就发展为营田务的营田,时间约在元和十五年(820)前。营田务营田的特点一是它既不属州县行政系统,也不属军事系统,而属专门的财赋机构(唐五代为户部营田务)管理;二是其田土来源主要是无主荒地与没官田、绝户田等,其劳动力主要是浮客。营田务有时也募取编户营田,但不合法(注:《五代会要》卷一五《户部》即载:(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九月二日勅: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三京诸道营田,只耕佃无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其官吏及投名税户,当行重断。”);三是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其租课带有租税合一性质,通常轻于民田封建地租而重于一般编户的赋税(注:参见杨际平《唐五代“屯田”与“营田”的关系辨析》,《汕头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后周广顺三年(952)诏令除京兆府庄宅务等外,将各地营田务“割属州县”,“官中只管户部营田旧征课额”,“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令充为永业,自立户名”(注:《五代会要》卷一五《户部》。)。原佃营田务营田的佃户获得局部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名义上归其所有,但租课照交,有长期的使用权)。但南方各地的营田务仍存。

入宋以后,于咸平二年(999)在唐州、襄州设营田务。 “二州营田皆无税荒土地。襄州凡四百八顷七十余亩,唐州百七十顷”。后因得不偿失,便于天圣四年(1026)废弃。“令召无田产人户请射,充为永业”(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2。)。

北宋时期的各种系省官田(包括废屯、户绝田、没官田、江涨沙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地、荻场、废弃官牧场、圩田等等)多数则由无地或少地农民承佃,交纳地租。如天圣元年(1023)七月规定:“天下职田,无令公人及主户租佃,召客人(户)者听”(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00。)。天圣三年(1025)九月规定,“应系(官)田及系官荒田,经三年以上者,许挑段请射。于所请田元额税加十分之二,更于次年起税纳,仍先许中户等已下户请射,如有余者方许豪势请佃,即不得转将典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2。)。哲宗元符二年(1099)十一月壬辰诏也规定:“河北路黄河退滩地应可耕垦,并权许流民及灾伤第三等以下人户请佃,与免租税三年。其已前诸逋负亦权住催理三年。如合量行借贷,令提举司相度施行。如官员并吏人及有力之家请佃及官司给与者,各徒二年”(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八。)。至南宋时期,臣僚还在说,“在法:品官之家不得请佃官产,盖防权势请托也”(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30—31。);“在法:官田惟许下五等人户请佃,所以优之也;官户及上三等户不许,所以防其侵细民求生之路也”(注:《止堂集》卷五《乞寝罢卖田指挥疏》)。说明北宋政府的基本政策就是让客户与下等户承佃官田。

客户佃官田,一般还是“轻立租课”,并世代承佃,视同永业。如河北、陕西、淮南、京西、夔州等地的屯田,“率耕垦已四十余年,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8。)。天圣四年(1026)朱谏亦言:“福州屯田,耕田岁久,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5。)。元祐二年(1087)侍御史王岩叟言:“按三路(河北、河东、陕西)百姓佃官田者甚众,往往父祖相传,修营庐舍,种植园林,已成永业”(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七,哲宗元祐二年三月条。)。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财赋三·省庄田》亦载:“省庄田者,今蜀中有之,号‘官田’,……然其实皆民间世业,没贸易,官仍收其算钱。但世相沿袭,谓之官田,不知所始也”(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6《财赋三·省庄田》。)。说明蜀中的这些省庄田在北宋时期就已成为民间世业。

官田的地租通常高于民间附着于田土的两税而又低于民间的封建地租,既体现了政府对民户及其田土的行政管辖权力,又体现了政府对土地的私有权。每年交纳租课的国家佃农虽有事实上的永佃权,但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在五等户版簿中仍还是客户。有的官田,如福建的福州地区,共有熟田137584亩,佃户22300人, 早在太平兴国五年(980),就“准敕差朝臣均定两税,给帖收执”(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5~176。)。又如四川资州,“属县有官田,自隋唐以来,人户请佃为业,虽名营田,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36记南宋乾道九年(1173)“资州言”。《宋会要辑稿》此则记事不确切,只能说这些营田源于隋唐,不能说隋唐以来,这些营田就是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官田的地租额同于民田的赋税额, 意味着政府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对官田的土地私有权,佃户获得了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注:因其土地所有权仍不完整,所以后来又有鬻卖之说。)。在五等户版簿上,他们可能已是主户。

不迟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北宋政府开始出卖部分官田(注: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一《版籍类·官庄田》记:“淳化五年(994),李伟请鬻官田,乃遣张延熙赴州估卖。寻已之”。李伟请鬻福州官庄的建议虽未果行,但他于淳化五年就提出鬻官田建议,说明此前可能已有卖官田之事实。)。最早出卖的官田是部分绝户田。祥符八年(1015)即敕:“户绝田并不均与近亲,卖钱入官;肥沃者不卖,除二税外召人承佃,出纳租课”(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1。)。绝户田的原佃户有购买绝户田的优先权。《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59即载:仁宗天圣六年(1028)“十二月判许州钱惟演言:本州准敕:户绝庄田差官估价召人承买,今有阳翟县户绝庄三十一顷,已有人承买,遂差人监勒交割。据本庄现佃户称要承买。缘准天圣元年诏,户绝庄或见佃人无力收买,即问地邻。五年六月敕,只云召人承买,收钱入官,即不言问与不问见佃,伏乞明降指挥。事下有司详定。三司言:五年所降敕命,只是为户绝庄估价高重,别估计召人承买,即不改前敕,望以此意晓谕诸州遵禀施行。从之。”说明天圣年间出卖绝户田,按规定要先问原佃户。其时许州阳翟县的户绝田,多数即为原佃户所买。

密州的情况也是如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8 载: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五月知密州蔡齐言:“三司牒:户绝庄田钱未足合纳租课者,勒令送纳。直候纳足价钱开破。若未有人买者,官定租课,令请射户供输。本州自大中祥符八年(1015)后,户绝庄七十七户,……后来本州估卖,有四十八户承买,尚有二十九户未有承买。三司累牒催纳价钱,未足,且纳租课。伏缘人户请射之初,田各荒废,才入佃莳,未及一年,续许承买。催纳价钱,并是买(卖)牛破产,竭力送纳”。从买者“并是卖牛破产,竭力送纳”来看,这些户绝官田大多数还是为原佃人所承买。

继而出卖的是部分长期由佃户租种的官田,如福州的原已“均定二税”的官田。原佃官田的佃人仍有承买官田的优先权,在价格上也有一定优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3载:仁宗天圣四年(1026)六月辛惟庆从福州处置官田还,言:“臣与本州体量,闽候管十二县,共管官庄一百四,熟田千三百七十五顷八十四亩。佃户二万二千三百人,于太平兴国五年准敕差朝臣均定二税,给帖收执。内七县田中下相半,五县田色低下,寻牒州估价及具单贫人数,按见耕种熟田千三百七十五顷,共估钱三十五万贯。已牒福州出卖,送纳见钱,或金银依价折纳。……臣尚虑狡猾之辈别启情悻,于名下田园,拣选肥浓税轻者请买,却退瘠地,别致亏官,已牒福州并须全业收买。依敕,限三年纳钱不收牙税,如佃户不买,却告示邻人,邻人不买,即召诸色人,仍令令佐将帐簿根究数目,如日前曾将肥土轻税田与豪富人,今止瘠地,即指挥见佃户全业收买,割过户籍。若佃户不买,即将元卸肥田,一处出卖。……事下三司详定。三司言:若依惟庆估定价钱三十五万余贯,今(令)作三年送纳。恐见佃户除二税外,更纳田价钱数多,欲乞特与减放分数,却添年限,许随口将见钱,但堪供军,金银紬绢依市价折纳。如愿一并纳足价钱,亦听从便。……敕三司据估到钱,三分减一分,限三年纳足。其合应副差徭,亦候三年外”。随后,监察御史朱谏又上言:“福州屯田,耕田岁久,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伏乞量定租课,罢行估卖诏。如见佃户内单贫户买者,令别立宽限。惟庆言所纽田钱内,单贫户欲更展限一年。从之”(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3。)。据《淳熙三山志》卷一一《版籍类·官庄田》提供的数据,至天圣六年(1028)年底,福州民户尚欠买官庄钱7.78万缗(实纳14.76万缗)(注: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0六提供的数据,至天圣六年(1028)十月,福州民户尚欠买官庄钱12.8万缗,实纳10.3万缗。)。仁宗曰:“远方民贫,而官司督责甚苦,其悉除之。”全部予以豁免(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0六。)。显而易见,福州的这些官田,大多数还是以约为原估价的40%的价钱卖给原佃户。

后来,出卖官田的范围逐渐扩大,其他系省庄田也开始出卖。如北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卖京东等路户绝没官田,规定“内有租佃户及五十年者,如自收买,与于十分价钱内,减于三分,仍限二年纳足”(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0之182。)。熙宁四年(1071)“(正月)壬辰,诏鬻天下广惠仓田为三路及京东常平本,……曾公亮曰:‘佃户或百年承佃,有如己业,今鬻之则至失职,非便’。上曰:‘还令佃户买之,则无不可者’”(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原佃户都仍有承买的优先权。经过作价鬻卖的官田,民户便获得土地所有权,真正同于已业。在五等户版簿上,他们肯定已经变成主户。

宋哲宗元佑(1086~1094)前后开始用“实封投状”方式拍卖官田。拍卖官田时,一般是“限满拆封,给着价最高之人”,但还是要“先次取问见佃赁人愿与不愿依价承买”,如果原佃户也愿意以中标的最高价承买,就优先卖给原佃户(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7。)。因为“实封投状”竞买官田时,原佃户往往无力竞买,使上等官田大量地转入官户与乡村有力之家手中。但从总体上看,北宋时期出卖的官田多数还是卖给原佃户的(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35载南宋淳熙二年(1175)“六月十一日诏:民间原佃户绝田产,既行承买,即是民田。既起理二税,其元佃租米并与蠲除。”说明即使到南宋,出卖的户绝田产多数还是卖给原佃户。)。因为北宋官田的总数在全国的垦田数中所占比重不大,所以,部分官田的卖给原佃户,不可能大幅提高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田土的比重,但仍可稍许增加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田土的比重。

由此可见,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政策培植了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客观上都促使地权趋于分散。

四、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土地集中程度的估计

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有关土地兼并的事例很多,反映当时的土地兼并形势确实很严重。时人对当时土地集中程度,也有许多说法,如“近畿阛阓之间,悉大臣资产之地”(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注:《山堂先生群书考索》后集卷五一《民门·农田》。)等等。但这些说法都只是极言土地兼并形势之严重而已,都不具统计意义,虽可供参考,但不足为据。事实上,当时也没有人对此作过定量统计。时人的估计或是极言土地兼并形势之严重,或囿于所见,可能与事实相距甚远。即如今人或估计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民田的绝大部分为私人地主所有,约占全国耕地的百分的八十以上。农民绝大部分没有土地,只有一小部分自耕农拥有的土地约占全国耕地的百分之十”(注:魏永理《中国近代经济史纲》上,第33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然现代实地调查资料与统计却显示,固然有些地方,地主阶级确实占有全部耕地的绝大多数,如1929年的杭州平湖,地主占有全部耕地的80%,但更多的地区,土地却不是那么集中。如,1930年保定10村调查,地主占有全部耕地的13.4%,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27.9%,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32.8%,贫农与雇农占有全部耕地的25.9%;无锡20个农村调查,地主占有土地47.3%,富农占有土地17.7%,中农占有土地20.8%,贫农与雇农占有土地14.2%(注:以上数据见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中国经济》第一卷第4~5期。)。又如东北解放区的调查,地主约占有全部耕地的30~50%,富农约占有全部耕地的20~25%,中农约占有全部耕地的20~30%,贫农约占有全部耕地的10~15%(注:见朱建华《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稿》第80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再如抗战前的太行山地区22县159村的调查,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26.3%,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24.3%,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31.4%,贫农占有全部耕地的17.4%,雇农占有全部耕地的0.8%(注:见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编《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五—土地问题》第6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再据土地改革前福州、古田三个村的典型调查资料统计,这三个村地主约占全部耕地的8.7%,富农约占全部耕地的10.1%,中农约占全部耕地的53.2%,贫雇农约占全部耕地的28%(注:以上数据系根据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出版)第145页有关数据计算而得。)。类似资料还可以找到很多。 如果说以上都只是局部地区的情况的话,那么,国家统计局1980年编印的《新中国成立三十年全国农业统计资料(1949—1979)》就更有说服力。现将有关全国内地土地改革前耕地占有情况的资料转录于下表一。

表一、内地土地改革前耕地占有情况(注:转引自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册第116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阶级分类 户数(万户) 人口(万人)耕地占有情况

合计占合计%

合计占合计%

合计占合计% 每户平均 每人平均

(市亩) (市亩)

合计 10554

100.00

46059100.00

150534

100.0014.26 3.27

贫雇农606257.442412352.372150314.28 3.55

0.89

中农 308129.201526033.134657730.94 15.12 3.05

富农 325 3.08 2144 4.66 2056613.66 63.24 9.59

地主 400 3.79 2188 4.75 5758838.26 144.11 26.32

其它 686 6.49 2344 5.09 4300 2.86 6.27

1.83

原注:户数、人口、耕地总数是采用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各阶级数字是根据各地区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的。

时人没有统计依据的估计既不足为据,那么,我们就只好另辟蹊径测算宋代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宋代特有的主、客户统计资料是一份很有价值的历史资料,许多学者曾利用这份资料对宋代各阶层的在全国总户口数中的比例进行测算。我以为宋代有关主、客户数的统计亦可利用来测算宋代各阶层占有土地的近似值。

首先测算北宋初期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第一步我们也是利用这份资料统计当时各户等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据梁方仲先生统计:《太平寰宇记》记北宋太平兴国五年至端拱元年间(980—989)各府道州军主户为3560797 户,客户为2547838户(注:《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3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8月版。)。据此,我们可以得出,时主户占总户数的58.3%,客户占总户数的41.7%。关于主户中的户等分布情况,时人说法多有不同。乾兴元年(1022)某上封者言:“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注:《宋会要辑稿》食贷63之169。)。绍圣三年(1096),左正言孙谔亦言:“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注:《宋会要辑稿》食贷14之8。)。若此,则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之33.3%。庆历元年(1041)睦州通判张方平说“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簿,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注:《乐全集》卷二一《论天下州县新添弓手事宜》。)。若此,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10—20%。但三十年后,张方平又说:“臣向者再总邦计……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此旧制任差役者也。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此旧制不任差役者也”(注:《乐全集》卷二六《论率钱募役事》。《宋会要辑稿》卷13之34亦记:元祐五年(1099)右谏议大夫刘安世曾言率户收免役钱乃“损九户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若此,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总数10%。因时人所言多有不同,为方便测算,今暂且以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15%计之。三等以上户中,无疑也是下等户远比上等户多。今姑且认为,一等户约占主户1%,二等户约占主户4%,三等户约占主户10%。若此,各户等在当时总户数中所占比例便大致如表二。

表二、北宋太平兴国五年至端拱元年间(980—989)各户等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比例测算

户等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比例

一等户 0.58%

二等户 2.33%

三等户 5.83%

四等户 49.56%

客户41.7%

接着,我们便可进而测算三等以下的各阶层农户(包括客户)在全国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认为一等户多是大地主、大商人,第二等户多为中小地主,二者皆不在农民范畴之内。三等户中一部分为小地主,大部为富裕农民。前者姑且认为约占该户等的1/3,那么,小地主就约占全国总户数的1.95%,富裕农民约占全国总户数的3.89%。四等户为自耕农,五等户为自耕农、半自耕农。客户以佃耕官私田的佃农为主,也包括其他无产业者,现姑且都把它看作佃农。依此推算,各类地主约占全国总户数的4.86%,亦即5%上下。农民约占全国总户数的95.14%,亦即95%上下。各类农民在农民总数中的比例大致如表三。

表三、北宋太平兴国五年至端拱元年间(980—989)各类农民在全国农民总户数中所占比例测算

户等在全国农民总户数中所占比例

三等户中的富裕农民 4.1%

四等户(自耕农) 52.1%

五等户(自耕农与半自耕农)

客户(佃农) 43.8%

时全国的官私农田即由上述这些农民耕种。换言之,上述农民耕种田土的总和,大体上就等于当时全国的实际垦田数。地主的土地不管它占地规模多大,总是要由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来耕种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测算无地与少地农民佃耕土地总量的办法来测算地主占有土地的总量。为测算方便,我们暂且假定,富裕农民出租的土地大体上等于半自耕农租入的土地。也就是说假定富裕农民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的总和大体相当于富裕农民与自耕农、半自耕农实际耕种土地之和。如果这个假定大体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又可推定,客户耕种土地的总和,即等于地主阶级所拥有的土地的总和。假定平均每户佃农耕种的田土,总体上相当于平均每户自耕农所耕种的土地。那么,三、四、五等农民所耕种的土地的总和就大约是全国耕地的56.2%,全国客户耕种土地的总和就大约是全国耕地的43.8%。由此推论,全国各类农民所占有的土地大约为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6.2%。而地主所占有的全部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3.8%。实际上,半自耕农租种的土地的总和,可能多于富裕农民出租土地的总和(注:换言之,半自耕农租种土地的总和中,除扣除富裕农民出租的全部土地外,还应包括一部分地主出租的土地。)。但是,客户所耕种的土地中,还包括一部分官田(包括职田、学田、废屯等等(注:北宋初年尚无学田之设,但其时其他官田数量较多。北宋中后期学田数量较大,而其他官田则有一部分实现民田化、私有化。))与寺观田(注:换言之,客户租种的土地不全是地主私有的土地;客户租种的土地多于地主私有的土地。)。而且,还可能包括客户的些许己田(注:胡宏《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谈到荆湘之间客户“或禀性狠悖,不知上下之分;或习学末作,不力耕桑之业;或肆饮博而盗窃,而不听检束;或无妻之户诱人妻女而逃;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凡此五者,主户讼于官,当为之痛治”。胡宏把“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的客户视为客户中顽劣之尤者,由此或可推论,买田三五亩者未必都会“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而买田不及三、五亩者,很可能仍为客户。然此推论仍乏实例佐证,姑妄提出,俟考。)。如果上述诸因素加起来大体上可以互相抵销,那么,上述测算大体上就可成立。算得模糊一点,当时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也就是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5%上下。时距唐末五代不久,此数据应可反映唐末五代宋初的情况,与此期敦煌资料所反映的情况也很相近(注:参见杨际平《论唐末五代宋初敦煌地权的集中与分散》,《敦煌学与中国史研究论集—纪念孙修身先生逝世一周年》,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

端拱以后,地权变化的趋势又是如何呢?一些学者认为,端拱以后至南宋,曾掀起三次土地兼并浪潮(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56~26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2月版。),因此入宋以后,地权变化的总趋势是越来越集中。但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至少说北宋元符二年(1099)以前并非如此(注:元符二年以后缺乏较完整的官方的主、客户数的统计资料,因而无法借助户等资料进行统计。)。

端拱以后至北宋末,主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天禧五年(1021)至元符二年(1099),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大致在34%上下。其中,天禧五年至嘉祐六年(1061),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一般略高于35%,治平四年(1067)至元符二年(1099),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多在34%以下(注:参见《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26~128页。),我们即以34%作为北宋中后期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比例的平均数,仍按上述方法对这一时期各户等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比例与各类农民在全国农民总户数中所占比例进行测算。结果如表四、表五。

表四、北宋中、后期各户等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比例测算

户等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比例

一等户 0.7%

二等户 2.6%

三等户 6.6%

四等户 56.1%

客户34%

表五、北宋中、后期各类农民在全国农民总户数中所占比例测算

户等 在全国农民总户数中所占比例

三等户中的富裕农民4.7%

四等户(自耕农)59.3%

五等户(自耕农与半自耕农)

客户(佃农)36%

由此亦可测算,北宋中、后期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下降至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3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上升至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65%上下。

南宋时期因缺乏完整的主客户数资料,因而难以对当时全国的土地集中程度作出估计,但其时回买公田的六郡之一的镇江府,因有《至顺镇江志》在,又恰好留下该府回买公田数及其后销豁税绢、税米、和买绢的数目,还是可以利用它所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大略的测算(注:《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言:回买公田时,“六郡之中,镇江为最,盖以贾似道与丞相丁大全有隙。大全,金坛人也。三县有田之家,多与大全亲故,似道假公行私,严责所委官常润分司刘子澄、漕司准遣郑梦熊、知府张炯,将三县人户田粮巧计搜求,多余椿配……”。《至顺镇江志》站在镇江府的立场上,说“六郡之中,镇江为最”。是否是“镇江为最”,很难说,但镇江的情况应可代表六郡的一般情况。)。

测算1、《至顺镇江志》卷五《田土》引《咸淳志》载:南宋景定四年(1263)镇江回买公田“总计一十六万八千二百二十八亩二十七步半(……丹徒:25760亩26步半;丹阳59373亩1角47步半;金坛83094亩1角零14步)及拘没丁府田(原注:丁丞相大全隐寄田地九千三百四十一亩一步,景定中拘没入官),至于民田之数,则阙而不载”。景定年间镇江的“民田”数虽失载,但至顺(1330~1333)年间编纂的《至顺镇江志》卷五《田土》载延祐乙卯(1315)年之田亩数:“官田”(按不含“地”、“山”、“荡”、“池塘”、“杂产”):7101顷86亩(其中,“有司”4294顷98亩;“江淮财赋府”2556顷56亩;“江浙财赋府”田11顷53亩);“民田”:17419顷58亩。如果景定四年回买公田后至延祐乙卯(1315)年,官民田数无大变化,那么,就可测算出景定四年占田百亩以上者的总田亩数(注:此数包括被拘没的贾大全的9341亩田。) 就约占其时民田总数的27%上下(〔168228×3+9341〕÷〔168228+9341+1741958〕=514025÷1919527=26.78%)(注:计算民田的基数时,包括景定四年已被回买为公田的民田。回买公田以三分取一计。),约占当时官民田总数的21%上下(〔168228×3+9341〕÷2452144=20.96%)。

测算2、 《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夏税”项引《咸淳志》:“景定四年二月回买公田……并拘没丁府隐寄田地……计销豁税绢、和买绢一千二百七十二匹……,折罗钱二千八百叁拾壹贯……”(小数从略)。咸淳时税绢、和买绢共12660匹,折罗钱计73626贯。据此又可推算,时销豁税绢、和买绢的比例为9.1%(1272÷〔1272+12660〕=9.1%);折罗钱销豁比例为3.7%(2831÷〔2831+73626〕=3.7%)。

“秋税”项引《咸淳志》,“粳米”99368石,“糯米”6391石,“布豆钱”32888贯(原注“景定四年二月回买公田并拘没丁府隐寄田地,计销豁三县”粳米7078石,糯米716石,“布豆钱”3225贯。据推算粳米销豁比例为6.6%(7078÷〔7078+99368〕=6.6%);糯米销豁比率为10%(716÷〔716+6391〕=10.07%)。

大略计之,景定四年回买公田后,销豁税绢、和买绢与税米约为9%。 因其时回买公田一般是三分取一,由此估算镇江府其时占田百亩以上者所承担税绢、和买绢与税米约占镇江府税绢、和买绢与税米的27%上下。考虑到户等高者所承担的赋税比例可能略高于其所占田亩的比例,又考虑到其时占田不及百亩的地主未回买公田,故可大致估计其时镇江府大中小地主的占田约占其时垦田的35%~40%。

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占田的比例,因相关的统计资料很少,尚难做出确切估计。但据叶适在温州买田赡军所提供的数据,可做估算如表六(注:叶适温州买田赡军时,派买的对象包括占田三五十亩的自耕农。因其占田数包括在占田30亩~150亩者之中,无法抽出,故此表只得仍其旧。):

表六、温州被派卖公田者占田情况测算

(据《水心别集》卷一六《后总》,《叶适集》,中华书局1961年版)

30~150亩

150~400亩 400~1000亩 1000~2000亩 2000~3000亩

户数

占田

所占 户数 占田

所占

户数 占田

所占

户数 占田 所占 户数 占田所占

亩数

比例亩数

比例 亩数

比例 亩数 比例亩数比例

1536? 98990 54.4% 268

59366 30.3% 3719754 10.1% 2013252.3 6.8% 2%4823.3 2.5%

合计1953户,占田196185亩。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地主阶级内部,大体上也是大地主的户数与占田的总数都比中小地主少。

许多学者曾用各种方法对宋代各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进行估算,得出的结论多数是: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的地主阶级占有全部土地约百分之六七十(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2月版。曾琼碧《宋代的官田招佃制》(《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91年12月版)亦言:“在宋代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膨胀,全国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耕地已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或者说占总户数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霸占了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注:《中国史稿》第五册第78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至少百分之六七十的土地集中到”“由各地品官、富豪、形势户组成的大地主阶层”(注:李华瑞《宋史论集》第16页,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这些学者的估计与本文测算的结果相距悬远,恐不确。

这里还要谈谈五等定簿是否可靠的问题。众所周知,历代的户口数都不准确,宋代的五等定簿自然也不例外。历代的户口数之所以不准确,是因为隐漏的户口甚多,但户口的隐漏,对我们利用五等定簿测算各户等的比例影响不太大。对我们的测算影响比较大的应是主客户数的失入与失出。宋代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常存在“产去税存”的情况,南宋曹彦约的《昌谷集》卷一0 《新知澧州朝辞上殿札子》曾谈到:“臣闻:民生之不厚,起于税役之不均。税役之不均,起于交易之不正。夫交易也者,民生之关键,而即民之所藉以厚其生者也。盖有产则有税,有税则有役,当交易之时,而立过割之制,夫岂不善。自夫豪民得产而不肯收正,下户出产而不能到官,于是产出税存者满天下”。“产出税存”自然会造成“主户”的“失入”,客户的“失出”(注:这是指主户卖光自己的全部田产,而又依然为税户而言。如果田产未全出,仍不影响主客户数的比例。)。但这种现象,南宋时比较严重,北宋时期还不算太严重。当时还存在另一种倾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69即载:“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上封者言:……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役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役。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总已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闲。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恣惰游。更有诸般恶倖,隐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三司亦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移,与形势同情启倖,却于名下作客,影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注:《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役法》记其事为:“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有田产而又“作佃户名目”者,又势必造成主户的“失出”,客户的“失入”。如果北宋时期,这两种情况大体上可以互相抵消,那么,我们上面所做的测算还是比较可信的,至少说比根据文人的一些夸张提法做出的推测更接近实际情况。

上述测算结果显示: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权的变动并非总是越来越集中。在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分散的倾向,两者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销作用。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于集中,还是趋于相对分散,则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因而我们在谈论各个历史时期地权变动情况时,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只讲土地集中的一面,不讲同时存在的土地分散的一面。就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而言,地权变动的趋势就是先是越来越集中,表明唐末五代时期,由于战乱等原因,土地集中的作用力大于土地分散的作用力;此后至北宋末年,则又趋于相对分散,表明北宋时期,由于社会相对安定,政府招携流散、鼓励垦荒等扶植自耕农政策取得一定成效,土地分散的作用力大于土地集中的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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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二)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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