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种特殊的市场契约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企业:一种特殊的市场契约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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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流行观念是把企业视为市场的替代物、对立面,并认为这一观念源自科斯那篇开创性的企业理论文献——《厂商的性质》。针对这一流行的观念,本文的模型分析将表明,我们其实误读了科斯,因为“企业”这一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反市场”的力量其实本身也是一种“市场”。在1937年那篇开创性的文献中,科斯对此已作了经典性的叙述。本文则试图构建一个三人经济模型,以再现并拓展科斯的理论发现。

从企业运行的制度环境来看,企业可以区分为计划中的企业与市场中的企业,我们要探讨的是后一种类型,这也是现代经济学所试图理解的对象。在现代企业理论诞生之前,企业理论被当作了价格理论的一部分,即经典教科书上的“厂商理论”。根据厂商理论,企业被化约成了一组生产函数:Q=f(L、C、T、E、M),其中Q代表企业的产出水平,L、C、T、E、M分别代表企业投入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 企业家才能、管理才能。根据生产函数,企业也就成了进行利润最大化计算的工具,这种理解方式显然无助于把握企业的本质,因为厂商理论确切地说只是一种生产理论或厂商行为理论,它无法回答“企业的本质是什么”。最早回答这一问题的是现代企业理论的开创者——科斯,这一派理论表明企业不应该被理解成生产要素之间的技术关系,而应该被正确地理解为生产要素之间的契约关系。但是,企业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契约、这种契约与通常所说的市场契约有什么区别?对于这两个基本的问题,现代企业理论的内部一直众说纷纭,在这里,我无意于详细地整理、评价这些文献。本文所要尝试的是通过一个三人模型来展示市场契约与企业契约之间的同质,当然,本文的结论仅限于在本模型范围内才有效。

对于我们的三人模型,特作如下假设:(1)在我们的模型中, 土地及管理才能将不予以考虑,因而企业的产出只是劳动、资本、企业家才能的函数。(2)三人均同时具有数量不等的劳动、资本、 企业家才能等三种要素,但三人在要素,但三人在要素禀赋上各具有自己的相对比较优势:或更适合于充当生产者,或更适合于充当资本家、或更适合于充当企业家。(3)假定生产要素对产出的边际贡献是容易测量的, 即不存在测量技术上的困难。作出这一假设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张五常、阿奇安及德姆塞茨认为企业的产生是基于要素贡献度量上的困难。而我要做的工作是即便不存在度量困难,企业照样会存在,这有赖于,(4 )我们假定这三种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生活在一个广阔的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

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下,我们模型中的三个人分别存在两个选择:(1)由于每人都同时具备三种要素, 因此他们可以选择做市场中的个体户,但这样做不利于发挥每个人的要素禀赋上的相对比较优势,因此(2)三个人可选择结合成一个“团队”,一个成为专门的生产者, 一个可成为专门的资本家,另一个可成为专门的企业家。这样,在团队中,每个人均可发挥自己的相对比较优势,我们认为追求要素相对比较优势的发挥利用,是团队代替个体户的根本原因。

显然,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要结成团队,它们就必须相互进行产权交易,对于它们来说,可供选择的交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由政府强制三人结成团队,也可通过选择将生产者、企业家变为资本家的奴隶,从而实现要素之间的合作。借助这些强制力来实现要素合作,也会导致企业的出现,但这种“企业”的非契约性质无助于我们认识市场中的企业及企业的合约本质,因此,要素之间的产权交易必须是自愿的,因而另一可供选择的产权交易方式就是要素产权的市场买卖,针对我们所设定的模型,在市场买卖中,要素之间可形成三种买卖契约:(1 )生产者作业买主,向资本家、企业家的购买资本、企业家才能;(2 )资本家向生产者、企业家购买劳动、企业家才能;(3 )企业家作为买主向生产者、资本家购买劳动、资本。

命题1: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 则三种买卖契约在效率上是等价的。

这一命题对于交易费用理论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订立要素交易的市场契约是有成本的,其来源是两种不确定性:一是因要素贡献测不准而带来的不确定性,二是因市场环境错综复杂、瞬息万变而带来的不确定性。根据我们的假定,第一种不确定性在模型中是不存在的,因此,对于要素所有者来说,交易的困难来自于因市场不确定性而带来的不知道对于每种要素在不同时刻究竟如何作出最优配置。根据这一点,我们可引出:

命题2 :订立要素交易的市场契约所支付的交易费用是契约期限的增函数及契约完备程度的减函数。

如果市场契约是长期的,则由于期限太长,从而增加了市场不确定性,因此要素所有者就资源配置所订立的条款就会不完备,契约的不完备会导致契约执行过程中的纠纷、争执,即导致了高昂的事后交易费用。而契约越完备,事后交易费用越小,但是为了使契约完备,要素所有者必须要在签约前付出极大的努力,于是这又会带来极大的事前交易费用。

命题3 :要素买卖的市场契约的事前交易费用与事后交易费用是相互替代的。

对于要素所有者来说,当他们通过市场买卖契约来实现生产要素之间的合作时,其中一个选择可以是各方订立短期市场契约。所谓短期市场契约是指契约的终止期限以每次合作为限,即各方每合作一次就签一次约,例如打字员与雇主之间可以每打一篇文章就签约一次。这样做的好处是由于要素之间合作时间短,减少了合作的不确定问题,这样可以使契约条款规定得很完备,从而是避免了高昂的事后交易费用,使得契约易于执行。但是这种做法的不利之处则是由于每次合作前都必须临时签约,签约次数过多会使得总的事前交易费用变得极为高昂。当然,如果市场环境比较确定,则签约次数并不影响事前交易费用,因为后面的合作契约可以重复第一次市场合约,这样,即便后面的契约会有一些小的调整,但总的事前交易费用也不会很大。一旦市场环境不确定,要素所有者每次都必须陷入复杂的谈判之中,这样,事实上,要素所有者会因忙于谈判而也许无暇进行实质性的合作。

在不确定的市场中,为了减少因签约次数而带来的困难,一个节约方式就是用一个长期契约代替一系列短期契约,从而减少高昂的签约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的市场交易环境中,订立长期合同与订立短期合同是没有区别的。一方面,在确定的市场环境中,长期契约同样可以很完备;另一方面,短期契约通过后续交易的契约重复而在实际上变成了长期契约。但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签约期限一旦延长,由于要素所有者难以预测未来,要么要素之间因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达成长期契约,要么只能形成不完备的长期契约,但是契约不完备增加了契约事后执行过程中的纠纷、难度,因此长期契约可能会由于事后交易费用太大而实际上难以执行,这时,要素所有者或退回到短期契约——但这又会重新遇到极高的事前交易费用;或经过制度创新来降低长期契约不完备性所带来的事后交易费用。

在人类历史上,人类的确发展出了一系列方法来降低要素产权市场交易的事后交易费用,而这种创新与要素交易的长期契约的权利结构有关。对于不完备的长期约来说,要素所有者的权利、义务不可能全部在契约中事先明确地加以分配,其中一部分权利可以事先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加以明确界定——对于这部分权利,我们可称之为特定权利;而无法事先在契约中加以明确界定的权利,我们可称之为剩余权利。〔1 〕显然,要素要在市场中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就必须在要素买卖契约中就要素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剩余权利的存在表明要素在市场中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因为剩余权利的存在会导致事后交易费用。因此,要试图降低长期契约的事后交易费用,就必须安妥善地处理好剩余权利,以减少因剩余权利分配问题而带来的契约执行中的纠纷、争执。一个可能的选择是,在长期契约中写明特定权利,而剩余权利再由契约当事人临时通过讨价还价来加以明确化,即剩余权利由短期契约来解决,这种做法事实上是将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结合起来,或者说,实际上是将过去一系列短期契约的共同部分构造成长期契约,这种做法表明在剩余权利的分配上,各要素所有者有着平等的控制权、发言权。正如杨小凯所说,当剩余权利的控制权由各方平等分享时,企业并不会出现。在绝大多数场合,剩余控制权共享并不是最有效的,最有效率的做法也许是剩余控制权的不对称分配,即将剩余控制权全部或大部分地归于契约中的一方:或由资本家独享剩余权利;或由生产者独享剩余权利;或由企业家独享剩余权利。也就是说,一旦契约中未曾预料到的事情出现了,要素应该如何配置的问题不再由几方共同谈判来解决,而是独享剩余权利要素所有者说了算,而其他要素所有者则服从于这个“独裁者”的指挥。正如科斯所说,剩余权利通常被授予了要素买卖中的买方。〔2 〕一旦剩余控制权不对称地分配给要素市场契约中的买方,则意味着要素买卖契约中出现了独断的“权威”,“权威”的出现意味着科斯所说的企业出现了。这正是科斯在《厂商的性质》中所作的经典论述: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而买方也越不愿意明确规定出要求缔约对方干些什么。对于供给者来说,通过几种方式中的哪一种进行物品或劳务的供给,并没有多大差异,可对于物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来说就不是如此。但由于购买者不知道供给者的几种方式中哪一种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是以一般条款规定一下,而具体细节则留待以后解决。契约中的所有陈述是要求供给者供给物品或劳务的范围,而要求供给者所做的细节在契约中没有阐述,是以后由购买者决定的。当资源的流向(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得以这种方式依赖于买方时,我称之为“企业”的那种关系就流行起来了。因此,企业或许就是在期限很短的契约不令人满意的情形下出现的。〔3〕

在科斯的经典论述中,“具体细节”就是由市场不确定性问题所带来的剩余权利,而“一般条款”显然就是前面所说的特定权利。按照科斯的说法,剩余权利或细节问题应由要素买卖的买方说了算,这种做法显然比由要素买卖双方共享剩余权利要更有效率。如果由双方共同协商细节问题的解决,则契约在执行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会极大,也许因此会使得长期契约化成一纸空文,而由某一方说了算则避免了契约执行过程因契约不完备而带来的纠纷,从而节省了事后交易费用。因此,现在要素买卖双方在订立长期契约时,在规定好特定权利后,剩下的一个重要条款就是在契约中写明剩余权利由谁来控制。在此,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把剩余权利理解成非契约权利,格罗斯曼与哈特指出,特定权利与剩余权利共同构成了契约性权利,因为:(1 )剩余权利的产生是由双方签约引起的;(2)剩余权利的范围或买方的权力是受到契约限制的; (3)剩余权利的分配是契约的重要内容。〔4〕

根据科斯的经典论述及我们的模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命题:

命题4:企业是一个被改造过的长期市场契约。

与一般的市场契约不一样,在那里一切细节问题均由买卖双方共同解决,而企业契约中,细节问题基本上由买方说了算。因此,从这一点来看,“企业”这种市场契约的确有点特别,所以我们可称之为“特别的市场契约。”

“企业”这种特别的市场契约导源于契约的不完备性。由于要素所有者签订的是长期契约,在不确定的市场中,由于预测困难,其契约条款必然不完备,从而导致了高昂的事后交易费用。

命题5:企业的功能在于降低长期市场契约中的事后交易费用。

要素买卖所形成的长期市场契约,由于它不可能是完备的,因而为了长期契约能顺利执行,其内部的契约结构必须作一番改造:剩余权利由买方独占,即在这些难以预料的细节中,生产要素的配置不再由双方共同解决,而由某权威说了算。而科斯指出,权威的存在是企业的基本标志。

在本节中,我们将根据上一节的理论模型及其命题对几种流行的企业观作出评价,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评价来认识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强调我们的企业观。

企业与市场都是契约,那么这两种契约有什么区别呢?一个流行的观点是试图把企业与市场对立起来,视企业为市场的替代物。这种观点认为,市场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引导资源配置,而在企业内部则可以不顾价格信号而由权威来指导资源配置。持这种观点的人声称他们的教条来自科斯的《厂商的性质》。经过反复阅读科斯,我认为科斯的思想被教条化及被误解了。

科斯之所以被误解,一方面与科斯本人的确有关。科斯这篇著名的开创性文献的确有点表述不清楚、不系统及凌乱,他的表述在很多地方的确给人以“企业替代市场”的印象,以至我怀疑科斯在本文的思想并不是前后一致的,他或许在“企业与市场”的认识中持一种矛盾的观点。

但另一方面,科斯之所以被误解也许与我们很好理解科斯的表述有关。

科斯本人在文章中的原文表述并不是说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5〕显然, 人们在理解科斯时把价格机制等同于市场了,如果把市场理解为契约,那么可以肯定,市场契约不应等同于价格机制,但是市场与价格机制是一种什么关系,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从上一节所引的科斯论述及其他相关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科斯并不认为市场与企业是对立的,例如,他直接地说到:企业与市场之间其实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6〕也就是说, 企业替代市场并不是用非市场的力量去代替市场力量,而是用一种市场(长期市场)代替另一种市场(短期市场)。但是,企业作为长期市场契约与一般的市场契约并不完全相同,而是有点特别。市场契约可以被分为两类,其一是典型的市场契约,这正是大家平时所理解的市场,在这种市场契约中,不论长期契约还是短期契约,其全部的权利分配均由买卖双方经过平等谈判来解决,或者说,一切问题均由双方按照价格信号的指示来解决。其二是特别的市场契约,在特别的市场契约中,一部分权利由买卖双方按照价格信号来平等谈判,另一部分权利则由某个权威说了算,从而价格机制也就不起作用了。最典型的特别市场契约就是企业。在企业契约中,虽然产生了“权威”,但是这种权威并不会导致企业成为反市场的力量,因为这种权威本身就是建立在市场平等谈判的基础之上的,它构成了长期市场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科斯说到:“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这表明企业的权威本身就是以市场契约为基础的,除非你硬要说权威的引入使长期市场契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否则在我看来,企业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市场而已,也许正是基于这种特别性及习惯,科斯仍然保留了“企业”一词,但当他说到企业代替市场交易时,其含义已经变化了,他是在说用长期市场代替短期市场及用市场契约中的权威代替市场中的价格工具。总而言之,他是在谈市场契约内部的事情,而不象平时大家所理解的那样:把企业当作与市场相反的的一股力量。对于这一点,张五常比科斯更为直接了当,张五常说到:“说‘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确切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8 〕张五常在同一篇文章中明确指出,企业替代市场其实是用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他认为,只要可以对要素贡献加以直接考核与直接定价,那么只会有产品市场存在,但这样做通常是代价高昂的,因而代之以对要素贡献进行间接考核与间接定价,这时要素市场出现了,以间接考核、定价为特征的要素市场就是科斯的“企业”。〔9 〕张五常把企业视为要素市场的观点也许是企业理论史上最深刻的观点,我无力评价这一观点,在此,我只能指出,科斯不会同意张五常的。在科斯看来,要素市场并不必然表现为企业,这两者之间是存在差别的。短期要素市场契约在科斯看来仍然是的市场契约,因为短期契约是价格机制起作用的结果。“当然,如果这种合作是价格机制起作用的一个直接结果,一系列的契约就是必需的。”〔10〕科斯这里所说的“合作”是指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买卖;“一系列的契约”就是指短期契约,显然,科斯认为短期要素市场契约仍然是“市场”,在他看来,只有不完备的长期要素市场契约才是企业,因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备,长期要素市场契约的剩余权利会由要素的买方独占,从而导致了“企业”的出现。因此,要素市场要能称得上是“企业”必须有两个条件:因长期性而带来的契约不完备及剩余权利的不对称分配。

另外一个流行的观点认为:企业是长期契约,而市场则是短期契约。这种区分也是不明智的,因为:(1)长期契约如果是完备的, 它照样是典型的市场契约;(2)可以肯定地说,企业与短期契约无关, 但它只是特别的不完备的长期契约。当科斯说短期契约是价格机制作用的结果,长期契约则是企业时,他已经事先假定好了长期契约必然是不完备的,因为他所讨论的是一个不确定的市场。如果市场是确定的,长期契约必然也是完备的,从而长期契约也就不可称之为“企业”。因此新古典经济学假定在它们的世界里存在厂商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新古典世界是一个确定的世界——而这是不可能存在厂商的。因此,新古典经济学要试图内在地逻辑一致,要么放弃确定性假设,要么放弃厂商假设。

通过我们的模型分析及发掘科斯的思想,对于现代企业理论的两个基本问题——企业的本质问题及企业与市场的区别问题,我们可以得出如下重要的结论:

(1)市场契约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典型的市场契约, 即平时所称的“市场”,另一类市场契约则是特别的市场契约,即平时所称的“企业”。因此,企业不过是市场中的一种而已。

(2)企业作为一种特别的市场契约产生于市场不确定性。 由于市场是不确定的,买卖双方所签订的长期契约必然不完备,从而给契约的执行带来了麻烦。

(3)企业的功能在于降低事后交易费用。 为了降低因长期契约不完备而导致的事后交易费用,一个有效率的办法就是将契约中的剩余权利全部授予买方。

对于上述认识,我认为应当归功于科斯。但是,与科斯相比,我们的模型是更为一般的。在科斯那里,也许受资本雇佣劳动的影响,他先入为见地认为在企业的产生过程中,卖方必然是劳动,例如,他说到:“购买劳务——劳动——的情形显然比购买物品的情形明更为重要的意义。在购买物品时,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说明而其中的细节则以后再决定的意义并不大。”〔11〕在科斯看来,企业的产生仅仅与劳动的买卖有关,从他的思想中得出的结论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而在我们的模型中,充当卖方的既可能是劳动,也可能是资本、企业家才能。资本雇佣劳动(即劳动充当卖方)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选择。若不存在交易费用,则无论由谁充当卖方或买方都是等价的,一旦考虑到交易费用,则这三种买卖就有了效率上的差别,那么在不同的交易环境下,我们必须考虑由谁充当买主(或卖主)是最优的选择,也就是说由哪种要素独占剩余权利是相对最有效率的。对此本文不作专门分析(这方面的重要文献有张维迎等的著作)。〔12〕

最后顺便说一句,由于企业是一种特别的长期要素市场契约,我感到“企业”应当是经济学中众多糟糕的名词之一,这是一个极易引起人们误会的名词,因为当大家把那种特别的市场称之为“企业”时,事实上就已经把“企业”与“市场”分别看作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了。

注释:

〔1〕〔4〕S·格罗斯曼;O·哈特的《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理论》;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3〕〔5〕〔6〕〔7〕〔10〕〔11〕R·科斯的《厂商的性质》,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8〕〔9 〕见张五常的《企业的契约性质》, 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

〔12〕见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及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本文1997年10月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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