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消费需求的税法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法论文,消费需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消费需求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如何启动消费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不仅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中之重”,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经济理论界对此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认为,造成近年需求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现行税制体系也“功不可没”。因此,要启动消费需求,还必须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调整。本文拟从税法角度探讨消费需求不足的成因及相应的对策。
一、税收与消费的关系
税收不仅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而且也是政府借以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调控经济主要是通过影响储蓄、投资和消费等实现的。关于税收和消费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税收对个人消费的影响来考察。而税收对个人消费的影响,则可以通过对商品征收的商品税和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所产生的各种效应来进行分析。
1.商品税对个人消费的影响
商品税是对企业销售的产品征税。现今世界各国的商品税大都采用价内税或价外税的形式。如果采用价内税的形式,税款直接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之中(即商品的价格=成本+利润+税金),由购买者支付,税收负担部分或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如果采用价外税的形式,税款在价格之外由购买者支付,税收负担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都意味着在政府征收商品税的时候,购买者为了购买同样多的商品必须支付更多的钱。由此可见,政府征收的商品税,实际上也就是对个人消费品征税,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增加了个人的消费支出,减少了个人的消费能力,从降低了其消费水平。此即商品税对消费的收入效应(注: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对纳税人征税,减少纳税人可支配收入而产生的效应。这种效应被认为对个人的工作、消费和储蓄具有激励效果。)
当政府对商品实行选择性征税或普遍征税但采用差别税率时,差别的税收会引起商品比价关系和相对价格结构变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导致消费者增加轻税商品的购买而减少重税商品的购买,进而影响商品的需求结构。此即商品税对消费的替代效应。(注: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改变了一种经济活动对另一种经济活动的机会成本而产生的效应。这种效应被认为对个人的工作、消费和储蓄具有反激励效果。)。
2.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消费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征税。一般来说,征收个人所得税会直接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由于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当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时,个人的消费能力也随之下降。同时,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很健全的情况下,个人在缴纳所得税之后,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活消费或预防意外,他们还必须相对增加储蓄的份额(即增加预防性储蓄),克制或降低即期消费水平。而且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准予扣除的项目及其数额的不同,还会影响到个人消费需求的结构。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累进性,因而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促进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加速全民消费结构的升级。
3.财产税对消费的影响
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占有、使用或转移征税。一般来说,各国主要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而对资本、存款、有价证券等动产不征税。对个人征收财产税,不仅会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降低其消费能力,而且会影响社会的消费结构,促进个人增加投资和即期消费,减少不动产的建造和购置。另外,征收财产税有利于限制个人财富的积聚,调节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而有利于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矛盾,为消费增长提供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
4.遗产税对消费的影响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有些国家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对财产所有人在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开征赠与税。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不仅有利于减缓资本、财产集中的趋势,倡导勤劳致富的社会风尚,防止继承人因继承大量的财产而养成奢侈浪费的不良生活习惯,而且有利于弥补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不足。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一方面会直接减少被继承人的可支配收入,降低其消费能力;另一方面,会使“富人”将财产遗留给后代的成本加大,从而有利于鼓励“富人”进行消费而不是进行储蓄,(注:参见张春光:《运用税收启动经济的对策思考》,《辽宁财专学报》2000年第2期。)同时还有利于鼓励“富人”在有生之年增加社会公益支出。总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会使非消费领域中的一部分财富转移到消费领域,增加社会即期消费。
5.社会保障税对消费的影响
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对企业和职工个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工薪税。对企业征收社会保障税,从短期来说不会直接减少或增加社会消费,但从长远来说,将有助于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降低预防性储蓄倾向,提高社会消费倾向,增加社会即期消费。对个人征收社会保障税,将从两个方面影响消费:一方面,它会直接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降低其储蓄和即期消费能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障税的税款是专门用于社会保险、残疾人和低收入者的社会救济、社会公共福利等方面的,最终要以各种方式返还给个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人的风险预期,稳定了其消费支出预期。因此,从总体上说,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降低人们的风险预期,稳定人们的支出预期,从而解除人们为预防意外而进行储蓄的心理压力,削弱人们进行预防性储蓄的动机,使他们能够放心大胆地进行即期消费和计划远期消费,从而有利于社会消费需求的稳定增长。
二、我国近年消费需求不足的税法原因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投资需求过度膨胀、消费需求超前增长、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的典型短缺经济和卖方市场的背景下形成的。因此,税制体系中设计了许多抑制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增长的功能,各种单行税收法规中也包含着许多相关条款。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已由短缺经济转变为剩余经济,市场也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这种税制体系和有关税法条款已经明显不适应新的情况,成了阻碍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增长的障碍,必须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检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正。
1.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不仅难以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且扭曲了价格信号,破坏了市场供求关系,不利于促进消费
现今世界各国的税收体系可归结为三种类型:(1)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模式;(2)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模式;(3)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
流转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为前提,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客体,因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有利于保障政府及时、稳定地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但是,流转税的税收负担极易转嫁,易扭曲价格信号、破坏市场供求关系,而且流转税具有累退性,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会造成处于不同生产、销售环节的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不公平,促使企业向全能化发展。因此,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对市场的干扰很大,已经成为公平竞争和市场运行的障碍,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消费需求的增长。而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纯收入为征税对象,不仅有利于调节收入水平,而且所得税属于“中性税收”,对市场的干扰比较小。同时,所得税收入弹性大,具有“内在稳定功能”,对消费、投资、储蓄有直接而迅速的影响,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因此,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收体系都以所得税为重(在所得税当中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以财产税、遗产税为补充。这种税收体系,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也有利于鼓励投资、刺激消费。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在名义上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但实际上所得税占的比重很小。即使在所得税体系中,也是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也很低;而流转税又是以增值税为核心,以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为补充。自1994年以来,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其中增值税约占50%,而具有较强调控功能的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不足20%,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占3.2%。(注:参见姚重远:《现行税制结构的分析与思考》,《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2期。)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采用“价外税”的形式,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则采取“价内税”的形式,具有较强调节功能的遗产税、社会保障税尚“缺位”。因此,现行税收体系既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也不利于鼓励投资和消费。
2.个人所得税制不健全,遗产税和赠与税未能开征,既加剧了居民之间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也拉大了消费水平的差距。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模式:(1)分类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收入项目,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征税。这种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并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按所得的不同性质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会导致个人收入总额相同时因结构不同而税收负担悬殊的不公平现象。(2)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除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基宽,能够较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但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它是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即先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分类征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征税。因而,这种税制能够广泛吸收前两种税制的优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属于典型的分类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各项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按不同的方法计征税款。总的来说,现行个人所得税不仅无法体现“所得多的多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而且在事实上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因而难以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参见邱华本、刘磊:《所得税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42~143页。)同时,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范围太窄、标准偏低,对纳税人的家庭人口、住房购置费用、自己和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未予考虑,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住房、教育、保健等方面的消费增长。
3.消费税制不科学,限制了消费需求结构的升级
各国的消费税都是对某些最终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征收消费税,并且消费税在其税制体系和税收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烟、酒及酒精、化装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在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从内容上看,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基本上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因而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上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我国的消费税在征税对象范围的确定、税负的差别及税率档次的设计等方面亦不尽合理。事实上,各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都是有选择的,应税消费品的品目约在15~30种,主要包括食物制品、营养品、高档娱乐、奢侈品及某些生产资料。而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却是“缺位”和“越位”并存:一方面,现行税法将黄酒、啤酒、护肤护发等生活必需品和酒精、汽车轮胎等少数生产资料纳入了征税范围,出现了征税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按摩、国外旅游等奢侈消费行为却未被纳入征税范围,出现了征税范围的“缺位”。另外,各国的消费税大多实行价外税的形式,而我国的消费税却采用价内税形式,并实行生产环节纳税,这进一步加剧了消费税调解消费的低效化。总之,现行消费税制不仅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和正确引导消费的意旨,也限制了全民性消费需求结构的升级,不利于促进消费增长。
4.汽车的税费负担重且消费环境差,因而难以成为新的消费热点
汽车的消费环境包括个人收入水平、社会观念、管理制度、税费、道路等方面。目前,繁重的税费负担成了制约汽车消费的主要障碍。汽车的税费主要由购置环节、拥有环节、使用阶段三方面的税费构成。根据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在我国,汽车在购置阶段负担的税费有增值税(车价的17%)、消费税(分为车价的3%、5%、8%三档)、购置费(产业部门收取,占车价的10%);在拥有阶段需要负担车船使用税(对使用车辆每年定额征收160~320元)、机动车管理费(车辆上牌照时收200元左右)、养路费(交通部门收取,占车价的20%)、保险费等;在使用阶段应缴纳汽油消费税(0.2元/升)、柴油消费税(0.1元/升)和公路建设基金等。除此以外,还有购车指标费、过路过桥费、交通信息管理费等名目繁多、五花八门的其他不合法也不尽合理的收费项目。而在外国,汽车税费不仅非常规范(主要有汽车购置税、汽车登记税、机动车税、燃油税、保险费等),而且占车价的比重很小。如在日本,一般轿车的取得税率仅为车价的5%,微型轿车仅为车价的3%。(注:参见詹正华:《我国汽车消费环境与税费分析及政策建议》,《消费经济》2000年第1期。)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消费者迫切盼望的“燃油税”至今未能出台,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迟了汽车消费热的升温。
5.房地产税制不完善,商品房的税费含量高,价格居高难下,消费难以升温
据统计,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仅为9平方米,其中有5000万城镇人口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平方米,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到1998年底,全国商品房空置已超过8000万平方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房价过高(现在全国平均房价高达2000元/平方米,有些城市最高价格超过10000元/平方米)。而房价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又是税费太重(占房价的1/3)。就税收而言,现阶段我国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0.5%)、教育费附加、房产税(1%~5%)、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耕地占用税、印花税(0.5%)、契税(3%~5%)、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归纳起来,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内外两套房地产税法不统一,减免税政策不科学,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公平竞争,商品房的质量也难以提高。(2)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重,商品房降价空间小。据统计,我国房地产业税收负担率为17.9%,利润率为7.1%,而世界著名重税负国家——加拿大的房地产税负也不过11.3%。(注:参见丁芸、马洪波:《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3)房地产税种的布局和税收负担分配不合理,消费者承担的部分偏高。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房地产都设置了多个税种,但税收负担主要分布在销售转让、保有使用和收益所得三个环节。而我国大多数税种都集中在建设投资和销售转让环节,税收负担主要由购买者承担;房地产的使用环节税种少且负担轻(根据现行税法,房地产的使用环节只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且个人用于住居的房产不纳税)。(4)房地产税制中有些税种缺位,有些税种重叠,不利于调节商品房的建设和消费结构。如对豪宅、别墅没有设计特别税种加以调节与限制,对个人购房时征收的印花税和契税则有重复之嫌。
6.社会保障税未出台,消费者的后顾之忧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即期消费无法增加
近年来,随着就业、住房分配、公费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各种制度改革措施的出台,加上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消费者的风险预期和支出预期日趋提高,收入预期却不断下降,从而导致社会预防性储蓄直线上升,即期消费需求下降,国民经济增长缓慢。事实上,发展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受益范围,加大社会保障的力度。但是,在外国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手段且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特点的社会保障税未能出台。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局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受益面窄,而且资金主要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按工资基数缴纳(这种筹资方式,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拖欠现象普遍),缴费不足的问题突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水平非常低。因此,大多数人都只能靠自己存钱养老、供子女上学、预防意外,不敢大胆进行即期消费,更不敢有“及时行乐”的奢望。
三、刺激消费需求的税法对策
1.优化税收体系的结构,为消费增长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税制结构,从总体上说就是要“购建以流转税系和所得税系为主要税系,资源税系和财产税系为辅助税系,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分权制结构,并逐步与国际上较先进的税制结构接轨”。(注:姚重远:《现行税制结构的分析与思考》,《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2期。)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适当降低流转税的比重,逐步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减少税收对市场的干扰和价格信号的扭曲。为此,可适当降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扩大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税范围,加重对高收入者征税。(2)优化税种结构,加大调节消费的力度。一是清费立税,健全税种体系。如将现行对汽车收取的养路费、管理费等改为征收燃油税;将排污费、环境保护费等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社会养老、医疗、待业等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将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收取的各种费用并入相关税种;等等。二是简并税种,切实解决重复征税、交叉征税和“缺位”与“越位”并存的问题;三是统一税法,增强税法的严肃性,提高税法的可操作性。四是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3)优化税率结构,合理确定税收负担。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大多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基本目标,主要措施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严格征管”,这也应该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从宏观上说,我国的税收负担率不高,减税几乎没有什么空间。但从微观上说,有些税种、有些产品、有些行业、有些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太重,应进行结构性减税。如对一些高新科技产业而言,17%的增值税太高;房地产的税负太重;汽车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太重。
2.改革消费税制,推进全民消费需求结构升级
改革消费税制的主要思路是:(1)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调节消费结构。要取消对啤酒、黄酒和护肤护发品等生活必需品和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的征税,将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出国旅游、美容等奢侈消费行为和保健品、豪华别墅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汽油、柴油等不可再生的能源消费品单独开征燃油税,进行特别调节。(2)降低汽车、摩托车等消费品的税负,为汽车、摩托车降价留下空间,为汽车消费的早日升温创造条件。(3)改价内消费税为价外消费税,提高消费税的透明度,加大消费税调节消费的力度。
3.健全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社会整体消费水平
合理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一步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1)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和消费水平。(2)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考虑到鼓励消费,扩大需求的长期性,应增加住房购建费用、医疗费用、纳税人及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费用扣除,并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标准。(3)增加减免条款。如设立个人所得税投资减让和税收返还,提高个人所得的经济效率;取消个人对教育、社会公益捐赠部分免税的数额限制,鼓励个人进行慈善支出。(4)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促进社会共同富裕,为提高社会整体消费水平打下基础。
4.完善财产税制,降低当前消费成本
完善财产税制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健全财产税的税种体系,加大财产税对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调节力度。为此,应考虑对个人开征房产税或物业税等税种。(2)适当提高财产在不同阶段的税收负担,增加社会财富集中的成本,降低当前消费的价格,提高消费在社会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3)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促使非消费领域中的部分财产转移到消费领域,增加社会即期消费。(4)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严格财产税的征管。
5.规范房地产税制,促进商品房消费升温
随着城镇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商品房消费必将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规范房地产税制是推动商品房消费升温的重要途径之一。为此,必须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1)清费立税,简并税种,建立以所得税、营业税和房地产税为主要税种,以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为补充的房地产税收体系。(2)进行结构性税负调整,为商品房降价提供空间。从整体上说,应降低商品房建设投资和销售转让环节的税负,适当提高保有使用环节的税负。(3)对个人住房实行差别性征税,鼓励中低收入者购房。如对个人普通标准住宅的购销给予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对花园、别墅等高档住宅可实行特别征税。
6.开征燃油税,优化汽车消费环境
燃油税在国外也称为汽油税、石油消费税或燃油消费税。它属于使用费性质的消费税。日本、美国、德国等许多国家都实行规范的燃油税制度,这也是各国汽车消费普及和汽车工业发展迅速的重要因素。我国也应该尽早建立、健全以燃油税为核心、车辆购置税和道路使用税为补充的汽车消费税收制度,以规范的燃油税、汽车购置税和道路使用税取代现行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提高汽车消费税负担的透明度,从而使广大消费者能够放心大胆地购车。这是全面启动汽车消费市场,并使之尽快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关键。
那么,我国应如何设计燃油税制呢?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参照外国的成功经验,按照“多跑路,多用油,多缴税”的原则,将燃油税设计为价内税,在汽油、柴油的生产环节实行定额征收。(注:参见朱洪仁:《燃油税开征的国际比较及我国的政策选择》,《财经研究》2000年第3期。)汽油的税率可初步定位1.3~1.5元/升,柴油的税率可定为1.0~1.2元/升。考虑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可以将燃油税等汽车消费税划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7.建立社会保障税制,从制度上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也应根据“贡献与受益对等”的原则,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稳定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扩大社会保障的受益范围,从制度上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目前,可以先将在城镇范围内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等改为社会保障税。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广大农村。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可以这样设计:(1)纳税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为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有工薪收入的职工个人及没有雇拥关系的自营人员。(注:参见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页。)(2)征税对象。对企事业单位而言,征税对象为其工资性支出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福利性支出;对职工个人而言,征税对象为工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货币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超过一定限度以上的福利(包括实物)收入;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征税对象为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收入。(3)税率。社会保障税应区分纳税人的身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一般来说,总体税率水平可定为20~25%;单位的适用税率可定为20%左右,个人适用的税率可定为5%左右。(注:参见于中一、陈穗红、石英华:《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手段的选择与社会保障税的应用》,《财经界》2000年第2期。)(4)费用扣除和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减去法定的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在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以减弱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应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列入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实行专户储存。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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