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有这样一个“重大变化”吗?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有这样一个“重大变化”吗?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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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撰文称:“从《共产党宣言》到20多年后《资本论》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即从主张由国家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转向主张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据此认为:以往社会主义国家搞的国家所有制实际上是马克思恩格斯“后来放弃甚至否定了的东西”,而他们主张的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是股份公司制;中国改革中出现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个体经济以及股份制等都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真的有如此“重大转变”吗?

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变革所有制关系占有核心地位。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思想是:由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即实行社会所有制,而在一定历史阶段必先采取国家所有制。

这里说的国家所有制是无产阶级国家所有制。《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以下简称《选集》,第1卷第293页)《宣言》中所表达的这个观点,即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要逐步建立国家所有制的观点,后来一直没有改变。

现以1867年《资本论》第1卷出版以后的有关论述为例。1870年,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序言》中重申了巴塞尔国际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变土地私有制为土地公有制的决议,强调了使“地产”变为“共同的、国家的财产”的必要性(《选集》第2卷第630页)。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指出,在未来,“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因为只有土地国有化才能“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选集》第3卷第129页);1878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强调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同上书第630页。顺便指出,恩格斯此语同样出现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但论者对这一点却避而不谈);1886年,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一封信中谈到向共产主义过渡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时,再次强调必须“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选集》第4卷第675页),以防止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压过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可见,认为在《资本论》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之后就不再主张国有制了的看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社会所有制,或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是指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一种所有制,这样的“社会所有”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所有,也不同于国家存在条件下的劳动者集体所有等公有形式。对于未来社会的这种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使用了如“社会所有”、“社会公有”、“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等多种表述方式,并经常与“公有”、“公有制”混用。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未来社会实行“社会所有”的思想也是一贯的。撇开他们经常用“公有”、“公有制”等提法来表达“社会所有”的思想不谈,我们知道,早在1847年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就已使用了“社会所有”一语。恩格斯在此指出,无产阶级获得政治解放以后要限制私有财产,以便“为私有财产逐渐转变为社会财产作好准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简称《全集》,第42卷第379页),即为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作好准备。在成熟的科学社会主义著作《宣言》里,不仅提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首先要实行国家所有制,而且在论述共产党人的一般理论时,还提出了社会所有制思想,并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即消灭私有制,也就是“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变为社会财产”;他们还说,当阶级差别消失从而公共权力失去政治性质,那时就实现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即集中在一个“巨大的全国联合体”手里。(《选集》第1卷第287、294页)显然,这样的联合体不再表现为“国家”,而表现为“社会”。此外,我们看到,早在1850年马克思就已经将以往一般地讲财产的社会所有改为“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参见《选集》第4卷第508-509页)可见,所谓马克思恩格斯只是在《资本论》以后才主张社会所有制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被声称的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有一个从主张国家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到主张由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重大转变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既讲国家所有、又讲社会所有,这是为什么呢?我们认为,这完全是针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而言的:国家所有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的所有制形式,社会所有则是过渡时期结束以后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大体说来,当他们从逻辑上一般地论述代替资本主义的那个未来社会的特征时,主要使用“社会所有”的提法或社会所有意义上的“公有”等提法,而不用国家所有来表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因为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因而国家也随之消亡了的社会;当他们具体谈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在所有制方面首先必须采取的实际行动时,具体论述存在阶级和阶级差别的过渡时期如何改造私有制以便向社会所有制过渡时,则特别强调国家所有制。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国家所有”和“社会所有”是辩证统一的:为了最终实现社会所有,必先实行国家所有;随着私有制被彻底改造以及阶级和阶级差别的消失,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必然发展到社会所有。

为论证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的所谓“重大转变”,论者还举出了几个“证据”。然而这些“证据”不仅帮不上什么忙,还表现出作者对有关论述有着极大的误解。

第一个证据是在《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的一段话:(《宣言》的)“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是在今天,这一段在许多方面都会有不同的写法了。由于25年来大工业有了巨大发展而工人阶级的政党组织也跟着发展起来,由于首次有了二月革命的实际经验而后来尤其是有了无产阶级第一次掌握政权达两月之久的巴黎公社的实际经验,所以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选集》第1卷第248-249页)这段话究竟怎样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已经否定了原来的思想,论者没有一点分析和说明。因此,我们这里只能“妄加猜测”,把这段引文中的两句关键性的话作一些分析。

一是马克思恩格斯说《宣言》第二章末尾提出的涉及所有制改造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这些措施共有10条。(参见上书第293-294页)这10条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是否意味着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思想也根本没有意义了呢?

在论者引录的这段话之前有一句很关键的话也许是论者不大喜欢的:“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同上书第248页)未被引用的这句话清楚地告诉我们,马克思恩格斯是在肯定《宣言》一般原理完全正确的前提下,并在强调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要以当时历史条件为转移的背景下,才讲到《宣言》中的那些具体措施没有特别意义的。很明显,没有特别意义的是那些在运用原理时未能结合具体历史条件变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并不涉及原理、原则本身。《宣言》中所列举的那些改造所有制关系的措施是根据四十年代的历史条件提出来的,到1872年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后具体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及采取哪些步骤等等这些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至于制定具体措施所依据的这个原理或原则,马克思恩格斯从来就没有否定过。这个原理或原则,就是《宣言》在提出10条措施之前所讲的那一段文字:“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同上书第293页)关于这一点,《宣言》后来的多个版本的序言中从未说到有什么“重大转变”。由此可见,如果仅凭对所有制改造10条措施的看法的变化,就断言国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思想也发生了改变,未免流于谬误。

二是马克思恩格斯说《宣言》“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里说的“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是意味着国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思想过时了吗?“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是意味着工人阶级的国家不能掌握生产资料吗?都不是。

其实,1872年序言中提到的“过时”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自己在这篇序言中已经进行了举例说明。这就是:(一)在《宣言》第三章中,因为对各种社会主义文献的批判只包括到1847年为止,到1872年显然就不够了;(二)在第四章中,关于共产党人对各种反对党派的态度所作的论述,虽然大体上是正确的,但由于所涉及的反对党派后来大部分已被历史的发展彻底扫除了,所以那些论述在实践上也已过时;(三)更为重要的是,巴黎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因而使得《宣言》中尚未明确要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态度显得过时了。所以,“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个思想,根本不能当作“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国际工人运动的历史后提出的对原来思想的一个重要修正”。

关于“重大转变”的另一个论据,是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承认股份公司的形式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这种把股份公司制视作社会所有制的观点又是怎样与否定国有制的“重大转变”联系起来的,我们在论者的文中同样找不到任何说明,不过,我们在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把股份公司形式当作社会所有制具体形式的认识,原本就是从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误解中得出来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27章对股份公司有较多论述,其中有一段话经常被引用,也经常被误解:“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选集》第2卷第517页)马克思的这段话首先概括了资本主义私人独资企业发展到股份公司后出现的新变化:在私人独资企业里,资本家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而在股份公司内,出资者即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人并不亲自执行资本的职能,而是把生产过程的管理和资本的经营交给了雇佣经理,这种变化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由于股份公司的出资者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连称之为“监督劳动”的劳动也脱离了,变成了靠拥有资本所有权而分享剩余价值的单纯的食利者,因而在股份公司内,“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了。这段话的后半部分是马克思对股份公司带来的上述新变化的评价。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这种程度,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化所必需的过渡点。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股份公司阶段,由于资本更加集中,由于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实际生产过程,成了对实际生产过程来说是“多余的人”,因而更有利于向社会主义过渡。这句话中“生产者的财产”指的是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由于“生产者的财产”在一般意义上也可以指小生产者的财产,为了不致引起误解,也为了阐明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的本质,所以,马克思特地做了补充说明:“不过”,“资本再转化”后的“这种财产”,“不再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即小生产者的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很明显,论者在引用这句话时,对其中的“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产生了严重的误解,尤其是误以为这句话的“这种财产”四个字指的是股份资本,结果导致误把马克思对资本转化以后的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的说明,直接当成了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财产性质的说明,从而混淆了股份公司制与社会所有制,得出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就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这种错误结论。

其实,就在《资本论》第3卷第27章,马克思还有许多关于股份公司性质的极为明确的论述:与私人独资企业相比,马克思说股份公司是“社会企业”;与单个私人资本相比,马克思说股份资本是“社会资本”。然而股份公司所达到的历史进步并没有根本改变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性质,它只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同上书第516页),“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同上书第520页),“这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同上书第518页)

据说,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之所以发生“重大转变”,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并没有解决劳动的异化问题”,即没有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究竟在何处表达过这样的看法,此点可存而不论,值得注意的是论者给国有制捏造的似有盖棺定论意味的“罪名”。显然,论者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在马克思恩格斯头上,意在从理论上彻底否定社会主义国有经济。

怎么解决所谓“劳动的异化问题”呢?论者的答案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说,中国的改革探索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三种方式:“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与土地分离的异化状态”;“大批个体劳动者的出现,解决了分散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股份制改革“为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分离状态提供了现实的可能”,而职工股“为真正解决社会主义劳资关系找到了一个理想模式”。论者称这三种方式就是“从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向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结构模式的转变”。不难看出,论者侈谈“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目的正在于把改革引向“产权落实到个人”的道路上去。

撇开其他理论问题不谈,我们看到,论者此处的核心观点,是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强调劳动者的个人产权,并把这种个人产权说成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辨明:(一)从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这一提法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二)公有制,包括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所有制,是否解决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问题?(三)农村联产承包、个体经济以及股份制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吗?同国家所有制相比,在理论上究竟哪种形式更接近于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

关于第一个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代”。(《选集》第2卷第279页)因此,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抽象地讲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在于以什么样的方式实行这种结合。大而言之,原始社会以来,可以划分为这样两种方式:一种是劳动者自己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与之相结合,如原始公社、不同社会中的个体经济或小生产、社会主义社会等;另一种是劳动者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与之相结合,如从奴隶制到资本主义的剥削阶级的生产方式。对于这二种方式,具体来讲,奴隶制、农奴制以及资本主义的生产,尽管劳动者都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也不都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奴隶是与牲畜并列的,农奴是土地的附属物,二者都被当作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根本谈不上与劳动的客观条件有什么关系,故“在奴隶制关系与农奴制依附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全集》第46卷〈上〉第488页);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才使劳动者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造成了二者的分离。所以,抽象地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有无分离作为是否社会主义的判断标准,是不全面、不科学的。而在第一种方式中,还有公有制与小生产私有制之别,以及原始公社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别等等,所以,抽象地以劳动者作为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标准来判断是不是社会主义,同样也是片面的、不科学的。

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到恩格斯1894年写的《法德农民问题》中对法国社会党人土地纲领的错误观点的批判。《纲领》说,“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时才能自由”。(参见《选集》第4卷第489页)对此,恩格斯指出: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这一形式无论何时何地对于生产者来说都从来没有作为普遍形式存在过,而且一天天地越来越被工业的进步所排除;或者是公共占有,这一形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前提都已经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本身造成了,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同上书第490页)他还针对城市手工业的破产以及小农的困苦写道:“个体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现代已经不再赋予这些生产者以真正的自由”,“你们企图保护小农的所有权,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同上书第491页)《纲领》说,“社会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把所有权和劳动分离开来,而是相反,要把任何生产的这两个要素结合在同一手中”。(参见上书第490页)对此,恩格斯尖锐地指出,这“决不是社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同上书第492页)他还指出,若不讲公共占有,只是笼统地讲劳动者的所有权,讲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就会立刻“把我们引入歧途”,从而以为社会主义的使命真的要永远保护小生产者摇摇欲坠的所有权。

以上分析说明,论者离开劳动者的“公共占有”,单讲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强调个人私有产权,这不过是经典作家早在100多年前就批判过的错误观点的老调重弹,完全背离了科学社会主义。

至于第二个问题,论者错误在于对劳动者的公有制的不正确理解,这尤其表现在对国家所有制的否定上。一些年来,理论界流传着一种误解,以为既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的所有制,那就必然应当是产权明确到劳动者个人头上的所有制,否则公有制就变成了“人人所有、人人皆无”的“空有制”。这种观点到了论者那里,多少换了一些面孔,似乎只要产权不落实到个人,那就是“劳动的异化”,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然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义正在于只有劳动者集体或联合劳动者才是所有者,在这个集体内,劳动者共同地、平等地占有生产条件,个人不是单独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没有单独的、明确的产权份额。集体的劳动与集体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由资本主义造成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这个问题的方式。这样的方式不是哪个人设想出来的,而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早已阐明,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已不能靠个人劳动所推动,而必须由集体的、结合的劳动来使用,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在事实上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即由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此外,还必须认识到,与剥削阶级的私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方式,而是以集体劳动者的劳动为基础的占有方式,不承认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他人劳动和劳动成果。因此,把劳动者的个人产权硬塞入社会主义公有制,硬塞入社会主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特殊方式,实际上是歪曲社会主义公有制,或者至少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国家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国有制也不是哪一个人设想出来的,同样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一方面,资本主义国有化已经为社会主义提供了解决矛盾冲突(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冲突)的这一手段;另一方面,无论从彻底改造私有制和最终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的角度看,还是从领导其他所有制健康发展(像我国现阶段所需要的那样)的角度看,只有国有经济才能担此重任。在理论上,国家所有制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所有制,同时代表着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因此,对于国有经济,说国家是所有者或者说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全体劳动者是所有者,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国有经济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离开国有经济的领导,否定国有经济,不仅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问题,还会重新回到二者相分离的资本主义。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行使管理、支配国有财产职权的人如果蜕化变质,以权谋私,当然有可能使国有企业的性质改变,这种情况同样也会发生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然而这种情况并非国有制或公有制本身所固有,并非不可避免。从理论上就认为国有制不能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归根结底还是那种关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狭隘眼光的作祟。这倒使我们想起了马克思的一段话:“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全集》第42卷第124页)不然的话,怎么能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说成是劳动者“无所有”呢?

最后简单谈谈“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问题。前面已说过,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就是社会所有制,就是由社会全体成员联合为整体而占有生产资料。在私有制彻底消灭之前,因而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并且必然存在国家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上,由于在事实上存在不同的所有权主体,所以它们各自的财产都不是直接的社会财产,也就是说,社会还做不到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且不说个体劳动者、农村联产承包中的农户以及股份公司中的股东的财产不是直接的社会财产,就连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生产资料也都是一个个具体单位的财产,而不是社会的直接财产,至于国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尽管是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的,尽管国家代表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但也不同于消除了阶级和阶级差别之后的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恩格斯说,“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因为“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选集》第3卷第631页)国家消亡是一个过程,在它还没有消亡之前,国家所有毕竟不是真正的社会所有,不过,同其他任何形式的所有制相比,只有国家所有制才更接近于社会所有制,这也是确定无疑的。

与我们的看法不同,论者不仅离开社会主义公有而抽象地谈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而且还直接把农村家庭承包、个体劳动以及股份制说成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形式。这样一来,就用社会成员个人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偷换了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即社会所有制的内涵,并把产权落实到个人头上的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混为一谈了,而产权不明确到个人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制就很容易被诬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了。这样的理论究竟有利于什么,是不言自明的了。

在本文行将结束的时候,为了不致引起误解,有必要对文中涉及的几个问题作一下补充说明。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过渡时期国家要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思想,并非意味着改造私有制自始只能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尚未占领的领域,他们还谈到了用合作社这个“中间环节”来改造私有农民的问题。即便如此,他们事实上也还是仅限于从理论上谈论问题,因而似不排斥不同国家社会主义具体实践中改造私有制的多种途径和方式,尤其是阶段性的多种中间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的是国家占有生产资料与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之间的联系,从这一点来看,不管改造私有制会有或先后会有多少种方式,只有最终由国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才能彻底改造私有制,并过渡到社会所有制。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过渡时期建立国家所有制的思想,并不意味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一下子或很快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消灭私有制。他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十分清楚“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选集》第1卷第239页)因此,如果后来社会主义实践中有哪个国家离开生产力水平,过快地推进公有化和国有化,那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误导”,恰是对他们的误解。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社会所有制的思想,是以过渡时期彻底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为前提的。后来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与马克思恩格斯在理论上论证的社会主义是有差别的。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非公有经济,还没有完全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从而还需要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因此,现实社会主义阶段还不具备由国家所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转变的条件。如果有人以为既然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就应取消国家所有制改行社会所有制,显然是脱离实际的,因而是不正确的。

第四,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如同我们坚持社会主义但不需要也不应该把什么东西都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一样,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不需要和不应该把什么经济成分都贴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否则,理论只能给实践以误导。在本文有关改革实践几个具体问题的评论中,笔者反对的是论者把个体经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股份制统统算作“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的理论观点,以及论者认为国有制没有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而上述三种方式却作为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解决了这个问题的理论观点,至于实践中的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个体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等,凡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要求的,毫无疑问笔者是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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