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在他国环境侵权的国际追偿——以美国《外国人侵权法》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他国论文,美国论文,跨国公司论文,视角论文,外国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述
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活动,已经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在认识到跨国公司在促进经济合作方面重要作用的同时,同样应当认识到,跨国公司全球投资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降低生产成本,还在于转移经营风险,其中,也包括在发达国家受到严格规制的环境损害赔偿风险:“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表明,在这二三十年间,与环境有害的工业尤其是那些资源依赖型企业不断向低环保水平、低收入国家转移,导致发展中国家的污染密集型企业急剧增加,而且这种趋势还在不断恶化中。更为严重的是,跨国公司在具体的营运中还实行双重标准,即它们在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是比在发达国家同行低得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结果是,因跨国公司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在发展中国家频频发生。”①
对于跨国公司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当事人可能通过几种渠道寻求救济。最普遍的一种,是在跨国公司的投资东道国,即原告的本国提起诉讼;然而,跨国公司选择投资东道国时,通常会考虑到当地的立法、执法环境,并挑选环境责任并不严格的国家从事在母国很可能受到禁止的行为。因此,当事人的本国,很有可能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系统的各种缺陷,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例如,陶氏化学于1984年在印度Bhopal地区造成的毒气泄漏事件,在长达5年的诉讼当中,每名受害者获得的赔偿金,平均仅为500余美元。另一种渠道,是在国际上寻求权威机构的支持。然而,近几十年来,虽然已经产生了一系列解决环境争端的国际法庭或者仲裁庭,但至今仍没有一个法庭或者仲裁庭,为私人提供救济渠道。因此,国际救济也是不现实的。那么,对于跨国公司在他国造成的环境损害,是否还存在供当事人寻求救济的“第三条道路”?虽然位于投资东道国之外、但仍然同跨国公司存在联系的他国法院,能否拥有对此的管辖权?对此,美国的《外国人侵权法》,提供了可能的答案。
美国的《外国人侵权法》(Alien Tort Claims Act)②于1789年通过,但在美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鲜为人知的法案,也极少在司法中得到应用。③该法案规定:“对于外国人提起的违反了国际法或者美国签订的条约的侵权之诉,(美国)地区法院拥有原始管辖权。”由于长久以来,国际法不承认私人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因此,学者们认为,《外国人侵权法》的管辖范围仅限于诸如对外交官的侵权等同国家行为相关的诉讼。而由于国家拥有豁免权,所以,依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诉讼,至多只具有宣示性意义。④
然而,1980年的Filartiga v.Pena-Irala(630 F.2d 876(2d Cir.1980).)一案,是《外国人侵权法》(以下简称ATCA)诉讼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这一案件使人们对于ATCA诉讼和国际法的认识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案件“揭开了ATCA诉讼的现代时期”,它的典型意义尤其表现在:不仅通过将酷刑作为ATCA判决的基础,将习惯国际法运用到了个人。而且,用判例法的形式,承认了个人能够在国内法庭引用国际法作为诉因。⑤
在Filartiga v.Pena-Irala案之后的几十年里,共有上百起案件依据ATCA提出。其中,一部分案件是相对传统的:针对国家行为和代表国家从事的行为造成的侵权结果提出。而另一部分案件,则对ATCA诉讼带来了另一次更新: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成为了被告。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的投资东道国的居民,越来越多地援用ATCA,针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带来的侵权结果,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样的案件又可以细分为针对三类行为的诉讼:跨国公司侵犯了涉及劳动权利的人权;跨国公司侵犯了非劳动权利的人权;跨国公司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他人构成了侵权。⑥而最后一种情况:跨国公司破坏东道国环境的行为所引发的侵权,为国际环境侵权诉讼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
二、根据《外国人侵权法》进行国际环境侵权诉讼的可行条件
《外国人侵权法》的文字虽然简单,但足以为国际环境侵权诉讼提供相应的条件。具体来说,法案中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当事人能够依据的诉因,是环境方面的国际法,以及美国同他国签订的条约;最后,诉讼针对的对象,是进行了环境侵权的跨国公司。在由判例确立起来的对《外国人侵权法》的解释当中,法院允许将跨国公司作为在国外从事了环境侵权的被告进行起诉,这一意义是重大的。
(一)具有管辖权的法庭:联邦地区法院
《外国人侵权法》在其最初的立法语言当中,为联邦地区法院授予了针对发生在国外的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对于提起侵权之诉的当事人来说,《外国人侵权法》提供了环境诉讼的“第三条道路”,原因之一,在于《外国人侵权法》提供了解决争议的第三国法庭。如果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在侵权发生地无法获得充分的救济,那么,在第三国法庭提起诉讼,至少为当事人准备了寻求救济的另外一条渠道。
(二)当事人的诉因:国际法和美国签订的条约
几十年来,法院在审理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的诉讼的过程中,逐渐达成了共识,即ATCA虽然仅仅是一个冲突法案,但仍然能够创造“同国际法相联结的普通法诉因”。在SOSA V.ALVAREZ-MACHAIN案当中,最高法院首次指出,ATCA仅仅是“涉及了管辖权”,并且,有效的诉因是受到限制的;但是,ATCA并不要求美国国会进一步通过制定法将国际法与条约纳入国内法当中。它能够直接为原告提供普通法上的诉因。⑦即使当事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国际法并没有纳入美国的国内法律体系,美国地区法院也会承认当事人依据上述国际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由于在美国的法律传统中,需要由立法机关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法院才能依照适用国内法同样的方式,将国际法作为审理案件的根据。因此,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具有开创性的:一方面,它极大地拓展了ATCA诉讼中诉因的范围;另一方面,它增强了国际法的可诉性。
(三)被告:进行了环境侵权的跨国公司
《外国人侵权法》为国际环境侵权诉讼准备的第三个条件,是通过允许将跨国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这就增强了对于跨国公司行为的规制的可能性,以及原告能够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由于跨国公司常常与东道国政府签订各种形式的投资协议,而东道国政府有时为了吸引外资,会将投资协议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这直接导致了跨国公司的行为具有政府授权的性质,甚至具有准政府行为的性质,但尚未构成政府行为。因此,在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中造成的环境侵权,难以通过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国起诉跨国公司的方式解决,更难以通过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国要求获得国家赔偿的方式解决。同时,由于主权国家存在豁免权,当事人也无法依据国际法,在美国地区法院起诉另一个国家。综上,在美国地区法院针对进行了环境侵权的跨国公司提起诉讼,可能是当事人能够获得损害赔偿的唯一可行的方式。
更重要的是,在ATCA诉讼当中,并不强制要求被告公司一定是美国公司。根据ATCA,外国人完全可以针对外国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前提在于,该公司必须同法院所在州具有充足的联系。Gregory G.A.Tzeutschler在其《公司侵权者:跨国公司在国外侵犯人权引发的ATCA责任》⑧一文中形象地指出,Total和Royal Dutch Shell的英国、荷兰、法国的能源公司,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从事欧美服饰公司分包业务的制造商,澳大利亚和南非的采矿公司,都有可能在未来成为ATCA诉讼被告。原告通常只需要满足有限的要求。法院要认定它们具有对被告的管辖权,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在送达传票时在法院地州。对于公司来讲,要证明法院具有一般管辖权⑨的最有力的工具,是“存在”或者“持续、系统的经营”理论。此外,多数州都要求,任何公司在该州做生意或者完成交易都必须登记。⑩某些州要求在登记时制定代理人,以便在发生任何法律纠纷时能够送达传票,不论这个公司同该州有多大的联系。这就将所有登记的公司都置于该州的管辖权之下了。即,由于美国存在“长臂管辖”的理论,(11)因此,在已经提起的ATCA诉讼当中,极少有因为被告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
能够针对跨国公司提起《外国人侵权法》诉讼,对于原告来讲,意义是重大的。一方面,针对跨国公司提起的《外国人侵权法》诉讼,如果原告胜诉,判决结果通常是可执行的。由于在美国法院立案,必须证明被告同法院所在地具有某种联系,因此,该诉讼能够进入到实体阶段并且原告能够胜诉,那么,法院就可以根据被告同法院所在地的这种联系,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12)
另一方面,针对跨国公司提起《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不仅能够对于已发生的错误进行纠正,还具有预防性功能。随着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进入发展中国家并从事具有一定破坏性和污染性的经营活动,完全能够预料到,最低廉的成本,会产生在环境法律最为宽松的国家中。而如果针对侵权行为执行损害赔偿,就能够改变公司的激励结构,阻止公司从事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实力通常相当强大,这也包括在政治上的影响力。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它们(跨国公司)不仅仅能够控制自己的子公司和合作方,也能够有能力抵制一些(虽然是由东道国政府允许的)根据国际法,有可能需要这些跨国公司在美国法庭上需要负责任的行为。”(13)
综上,仅从立法技术上讲,《外国人侵权法》已经不是一部宣示性或者授权性立法了。它本身就可以提供进行诉讼所需的全部要件,可供各级联邦法院直接加以实施;并且,一定程度上,扫清了原告提起国际环境侵权诉讼的程序法上的障碍。然而,上述“可行性”,仅仅代表了原告获得救济的可能;原告是否最终能够得到赔偿,不仅取决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否接受了案件,还要取决于原告据以主张实体权利的国际法,是否赋予了原告相应的权利。现存的判例表明,这两个先决条件,在实践中构成了很大的障碍。
三、根据《外国人侵权法》进行国际环境侵权诉讼的管辖权限制
虽然美国由于采用“长臂管辖”制度,从表面上看,法院的管辖权相对宽泛,但在《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法官在确定对于某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时,通常持相对保守的态度。法官一般会考虑到同本国行政机关的关系、同他国政府的关系,以及他国政府在处理该案中的公共利益等,才能决定是否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通过对《外国人侵权法》的历史观察可以发现,美国地区法院通常需要考虑以下若干因素: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
在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官在运用此原则进行分析时,首先,要考虑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其次,会对相关的私人利益因素和公共利益因素加以平衡。
在《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由于案件中的侵权事实多发生在外国,因此,被告通常会主张,应当由侵权事实发生地法院进行审理。对此,美国法院的做法,通常是首先分析侵权发生地法院能否为本案提供相应的救济,并且,主张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被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充足的替代法院。(14)
其次,在对私人利益加以考量时,由于《外国人侵权法》诉讼的侵权事实多发生在外国,因此,法院在通常需要考量的若干因素当中,重视如下几个因素:该案的证据资源移转到美国法院是否困难,是否会导致大笔的翻译费用;证人出庭是否方便,是否需要为证人聘请翻译;如果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那么,该判决能否成功执行。(15)(16)
第三,在对公共利益因素加以平衡时,由于《外国人侵权法》诉讼常常是集团诉讼和代表诉讼,会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法官会着重考量:是否会因为法院日程安排过紧,而导致法院行政困难;法院处理此争议,是否会增加法院所在地的公共利益;如果该诉讼同法院所在地联系不大,那么,由毫无关联的该地居民担任陪审员是否合适;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对此案的审理是否具有公共利益。(17)
在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的诉讼当中,法院通常都会根据被告的请求,考量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并且,法院最终决定适用该原则,驳回起诉,这一决定也会建立在对于上述若干因素综合考量和权衡的基础上。例如,在Aguinda v.Texaco一案中,(18)法院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了起诉。在该案当中,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即厄瓜多尔的法院能够提供充分的救济。法院首先注意到,厄瓜多尔法院允许提起侵权之诉,并且,允许进行集团诉讼。这至少能够保证原告的诉讼能够进行到实体审理阶段。其次,尽管厄瓜多尔的司法程序没有美国有效,但缺乏效率这一事实,并不会导致厄瓜多尔法院丧失其充分性。最后,尽管原告主张,厄瓜多尔的法院存在腐败,无法公正司法。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诉求,认为原告声称法院存在腐败,主要是在审理涉及政治示威者的案件当中存在上述现象;法院没有发现证据表明,厄瓜多尔法院在审理涉及texaco公司的案件当中存在腐败;在厄瓜多尔法院其他涉及跨国公司的未决诉讼当中,也并无证据表明存在腐败。同时,法院还注意到,厄瓜多尔在提升司法独立方面已经作出了努力,而且,由于此案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此,腐败的可能性并不高。
同时,法院还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进行了平衡。法院认为,该案的私人利益因素,有利于在厄瓜多尔重新提起诉讼。一方面,所有在诉状中列名的原告,其居所都在厄瓜多尔或者秘鲁,而损害发生地也都在这两个国家。另一方面,相关的医疗和财产记录,以及受到污染的土地都处于这些国家。如果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对这些记录进行翻译,这将是一个困难而浩大的工程。法院在考虑公共利益因素时指出,要求同本案毫无关联的美国公民担任该案陪审团成员,是不公平的;另外,厄瓜多尔和秘鲁都对决定在其领土之内发生的争议的解决具有利益。因此,只有在厄瓜多尔提起诉讼,才能更好地照顾当地的公共利益。
在另一起案例——Flores v.Southern Peru Copper Corp案当中,(19)法院在考量替代法院时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秘鲁,能够提供充分的替代法院。一方面,被告公司愿意在秘鲁进行诉讼,并且,秘鲁的法院也承认同原告提起的主张类似的主张。此外,秘鲁法院虽然提供的救济有限,但并不代表该法院无法提供任何救济。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原告声称秘鲁法院“存在广泛的腐败”,并且,“自从前任总统Alberto Fujimori离任之后,秘鲁就未能重新维持法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方面,法院认为,由于这一诉讼是由秘鲁居民提起的,损害行为也发生在秘鲁,并且,主要的证人和文件都在秘鲁,因此,要求这些证人和文件在美国出庭,将会带来用于翻译的大笔司法支出。而在公共利益因素方面,法院注意到,一方面,该案的标的同法院所在地缺乏联系,因此,法院所在地区对与此案不具有公共利益;而另一方面,该案也很有可能适用秘鲁法律而非国际法,这进一步导致了该法院没有义务审理此案。
与上述案例相反,在法院判决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若干起案件当中,法官并不会综合考量上述全部因素。一个或几个导致原告无法在替代法院行使诉权的原因就足以导致法院驳回被告“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例如,在Sarei v.Rio Tinto案当中,(20)法院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不适用,是因为巴布亚新几内亚不允许集团诉讼,而该案的原告人数众多,只有通过集团诉讼的形式才能保证众多原告得到便捷、有效的救济。因此,巴布亚新几内亚法院不能认定为构成“充分的”法院。又如,在LUIS ALBERTO GALVIS MUJICA,et al.Plaintiffs,v.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et al.,Defendants.案当中,法官驳回被告适用不方便法院的请求,是由于原告在哥伦比亚已经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向其他被告提起了诉讼,但并没有获得任何救济;同时,哥伦比亚法律禁止针对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即使被告并不相同。因此,法院认为,哥伦比亚已经无法为原告提供任何救济。这就说明,美国联邦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前提,是必须不得剥夺原告寻求救济的权利。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可以进行综合考量、权衡利弊的,但原告是否能够在替代法院进行起诉,在很大程度上,是否定性因素。
(二)用尽地方救济原则
在《外国人侵权法》诉讼中,被告通常会提起一项同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的抗辩:原告应当首先用尽全部地方救济,才能在美国法院起诉。这一要求相比较不方便法院原则而言,限制条件更少,通常仅仅要求原告必须此前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提起过诉讼,此后联邦法院才会审理此案。(21)对此,尽管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在Sosa v.Alvarez-Machain(22)案当中指出,虽然《外国人侵权法》本身并没有要求外国人必须用尽地方救济才能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合理地考虑到,是否需要要求原告合理地用尽了地方救济。但是,最高法院的措辞,也相当谨慎地仅仅要求“合理考虑”,而非必须考虑。在Sarei v.Rio Tinto案中,(23)法官详细地阐述了法院运用用尽地方救济原则的方法:首先,由于用尽地方救济原则并非《外国人侵权法》法案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被告必须证明,在该起案件当中,法院应当运用用尽地方救济的要求,以及存在原告能够获得的地方救济。(24)其次,如果被告已经证明了在国外存在原告可以援用,但没有援用的救济,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原告一方,原告需要证明地方救济是无效的、无法获得的、期限过长、不充分,或者明显是徒劳的。(25)因此,虽然原告也需要证明自己无需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寻求救济,但由于被告必须首先向法院证明需要引用这一原则,因此,举证责任的主要负担仍然由被告承担。
(三)国际礼让原则
“国际礼让,在法律上并不是一项决定义务,但也并非纯粹的礼貌和善意。国际礼让,是一个国家在考虑到国际义务和便利,以及本国公民的权利的基础上,对他国立法、行政或者司法行为的允许。”(26)由于在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很多涉外因素,因此,法院如果认为,外国国家的利益超过了美国在处理侵权行为当中的利益,那么,国际礼让原则就更有可能得到应用。一般来说,如果涉案的侵权行为,涉及该国的行政、立法或者司法机关为此特别出具的文件,那么,法院会更加倾向于承认外国政府对此具有很高的利益。而如果外国司法的介入,会直接干扰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国的国内维护安全与和平,法院也更加有可能认定外国政府对此具有很高的利益。
例如,在Sarei v.Rio Tinto案当中,(27)法官认为,综合考虑该案的具体情况,美国的联邦地区法院应当对巴布亚新几内亚作出礼让。法官主要考虑到了如下几个因素:首先,巴布亚新几内亚本国拥有赔偿法,该法案要求,首次提起诉讼必须由原告在国内进行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另外,除了一位原告之外,其他所有原告的居所都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内。这些事实,共同偏向于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法院进行礼让。最后,该案的特殊性还在于,原告的诉因,除了一般的环境侵权之外,还包括战争罪。在判决当中,法院已经认定,被告Rio Tinto公司因为封锁和轰炸平民目标,滥杀、强奸和毁坏财产,已经违反了维也纳公约。“被告在经营矿山的过程中,以及他们在控制政府作出这样的行为的过程中,故意地参与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这些活动,就需要为这些行为负责。”这一因素,由于涉及了维护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内的和平,而这显然不是美国法院能够承担的工作,因此,对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内法院进行礼让是适当的。(28)
与之相对,在LUIS ALBERTO GALVIS MUJICA,et al.Plaintiffs,v.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et al.,Defendants案中,(29)法院则否定了被告提出的国际礼让的请求。法院在先后分析了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哥伦比亚能否得到充分的救济、美国和哥伦比亚在本案当中的利益之后指出:“虽然美国和哥伦比亚在本案当中都享有利益,但原告在哥伦比亚无法获得充分的替代法院(以便提起诉讼)这一事实,使得法院不能判决给予哥伦比亚国际礼让。”这就说明,“国际礼让”,是法院的权利而非义务。而法院在考量是否应用“国际礼让”时,出发点固然在于国家利益,但也会适当考量私人的利益。
(四)国家行为原则
此处的“国家行为原则”,并不是指被告从事的行为是国家行为,而是如果原告的诉求必然涉及“外国政府在本国领土内行使的政府行为”,并且,如果原告请求救济,就必然“要求法院宣布外国国家的行为无效”,(30)那么,法院就会由于避免判断外国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援用国家行为原则拒绝受理该诉讼。(31)在Sarei v.Rio Tinto案中,(32)法官最终援引国家行为原则,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法官在判词当中,全面地分析了美国联邦法院不愿违背国家行为原则的原因:在该案当中,讨论被告公司的责任,就必然要分析被告公司的行为。而这些受到质疑的行为,均是在被告公司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的投资协议当中写明的,并且,此后还将其写入了政府颁布的《铜业法》(Copper Act)。因此,法院认为,一旦允许原告进行环境侵权和种族歧视诉讼,就“很有可能”需要评价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这是法院所不愿意做的。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法官在判决当中强调:“被告仅仅需要证明有干扰美国外交政策的可能,就能启用国家行为规则。被告不需证明必然会产生这样的干扰。”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国家行为原则可能涉及的案件数量。
综上,由于《外国人侵权法》当中强烈的涉外因素,法院在考虑是否受理案件时,不可避免地要援用国际私法规则,判断自己是否是适格的法院。上述四种较为常用的原则,除国家行为原则之外,另外三个原则都给予了法院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前,有效地将一批案件拦在了美国地区法院之外。
四、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国际环境侵权诉讼的法律障碍
正如上文所言,《外国人侵权法》可能成为解决国际环境侵权诉讼的一种工具,但原告能否真正获得救济,仅仅排除诉讼法上的障碍,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取得诉权还是远远不够的。原告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救济,更重要地,还取决于相关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赋予了原告相应的实体权利。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诉讼,就是相关的国际法和条约,是否赋予了原告充分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以及国际法意义上的救济。因此,在考虑能否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国际环境侵权之诉时,需要考虑的,主要是两个问题:国际法上,是否存在原告据以起诉的法律渊源?被告能否成为国际法上责任的承担者?[9]
(一)《外国人侵权法》中适格“国际法”的标准
虽然ATCA对于所有的外国人就违反国际法或美国参与的条约的侵权行为,都赋予了地区法院管辖权,但是,法院对ATCA诉讼当中的“国际法”一词倾向于进行狭义解释,认为只有“极其严重地违反广为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才会引发ATCA诉讼”。(34)这就引发了一个必然的考虑因素: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是否形成了强有力的国际法规范?
此前的ATCA判例表明,一条国际规则如果构成国际法规范,那么,该规则必须是“获得一致认可的,能够界定的,以及具有强制效力的”。首先,“一致认可”,并不意味着该规则要受到世界上全体国家的批准。但原告必须展现“在国家当中已经达成了如下的一般性共识:某一特定的做法是禁止的”。此外,不法行为必须得到清晰的界定,才能满足“可界定”要求。最后,原告声称被告违反的国际法规范,必须是一个禁止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一个一般性的目标。(35)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外国人侵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美国法院认为,原告在援引某项公约以证明自己拥有国际法项下的权利时,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基本上,也是原告所属国),已经是该公约的成员了。例如,在In re "AGENT ORANGE" PRODUCT LIABILITY LITIGATION案中,(26)原告主张,被告在1975年,在越南境内大规模使用除草剂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美国法院指出,《禁止军事或其他敌意性使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Military or Any Other Hostile Use of Environmental Modification Techniques)对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在1975年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越南和美国都不是公约的成员。因此,美国法院不能援引该公约审理本案。(37),这种做法,虽然对于原告的诉讼造成了障碍,但实际上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尊重。当某一国家尚未决定加入某一环境公约时,要求该国家以及在该国领土上的其他主体遵循该公约的规定,是不切合实际的。
(二)目前,国际环境法难以构成《外国人侵权法》语境下的“国际法”
在ATCA之诉的历史上,法院已经认定的成立的诉因,包括酷刑、非经司法处决、(38)失踪、任意性的长期羁押、种族灭绝、战争罪等。这些均为传统的人权法上的诉因,相关的条约也比较完善。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法院至今尚未认定,存在环境法上的诉因。一方面,这是因为,能够获得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国际环境法规则相当少见,且内容都很模糊,无法满足上述对“国际法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虽然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一种,因而能够成为ATCA诉讼的诉因,(39)但是,美国联邦法院一贯的看法是,并非任何国际习惯法都能够成为提起诉讼的依据。只有“对于国际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理的极其严重的违反”,(40)才会产生ATCA项下的诉因。而国际环境习惯法,基本上不能达到上述的对于国际法规范的如此高的要求。
能够比较典型地体现国际环境法上述状态的案例,是发生在1999年的Beanal v.Freeport案。(41)此案当中,原告引用的国际环境法的来源,包括Phillip Sands的著作《国际环境法原则第一册:框架,标准和完善》(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Frameworks,Standards and Implementation 183-18(Phillip Sands ed,.1995))以及《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然而,不论是成文的国际环境法文本,还是国际习惯法,法院都最终判定,由于不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强制性,因此,原告无法以此为依据提起ATCA诉讼。
法院首先针对原告所引用的成文的国际环境法发表了看法。法院认为,《里约热内卢宣言》仅仅载明了“一种一般性的对于环境责任的看法、抽象的权利和自由,并不具备清晰或者能够辨识的标准”。(42)尽管美国法律提供了清晰的标准,能够处理环境侵权,但法院拒绝用美国法律来替换他国的标准。(43)
而对于原告所援引的国际习惯法,法院认为,为了主张ATCA项下的违反国际法之诉,原告必须举证存在可认知的违反了国际习惯法的侵权行为。同其他的国际法规则不同,国际习惯法并不是基于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的。与之相反,它“源于国家出于法律义务的角度出发,进行的一般性、持续性的做法。”为了证明其环境侵权的诉因,原告引用Sand教授的著作当中提出的三项国际环境法原则:1.污染者支付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2.预警原则(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3.近因原则(the Proximity Principle)。然而,法院认为,这些原则还没有上升到国际法的层面,并未存在“国际社会对于其约束力的一致的认可”(universal con-sensu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to their binding status.)。(44)
此外,虽然ATCA法案中指出,针对违反了美国参与的条约的侵权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但至今,美国尚未加入任何直接要求私人对国际环境侵权行为负责的条约。(45)因此,从环境条约的角度入手,要求被告跨国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同样是不现实的。
综上,目前,在成文的国际环境法领域,并未形成得到广泛认可、且拥有强制力的国际法,现存的国际环境公约,也无一例外地将责任主体限制为国家。而国际环境习惯法,其模糊性也成为了提起ATCA诉讼的一大障碍。原告不仅必须举证该习惯法的存在,还需要证明该习惯法具有相当大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以上各项原因,极大地限制了原告(一般为发展中国家的当地居民)通过ATCA诉讼寻求救济的几率。而由于美国本身并未加入任何要求私人对国际环境行为侵权负责的条约,跨国公司也不可能因为“违反条约”而被诉。
事实上,即使国际环境法与国际习惯法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达到了《外国人侵权法》当中对于“国际法”的要求,试图依据这些公约进行起诉的原告,还将面临另一个法律障碍:被告——即跨国公司,能否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总的说来,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出的诉讼本身,并不禁止将国家之外的主体作为被告。具体来讲,在Kadic v,Karadzic案当中,(46)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再次扩大了ATCA的适用范围。法院认定,私人和政府都能够从事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ATCA诉讼同样适用于私人作出的侵权行为。(47)这一判决,由此树立了一项重要的规则:对于诉称的侵权行为的国际通行的定义,确定了该侵权之诉的被告范围。(48)这就表明,ATCA法案仅仅是一项冲突法规范。它不能确定哪种被告受到该法案的约束。而真正能够确定跨国公司能否承担国际环境侵权责任,还要具体分析相关的包括国际习惯法在内的国际法,是否形成了要求私人承担国际环境侵权责任的统一规则。因此,需要思考的问题,并不在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环境法意义上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这就给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国际环境侵权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因为主要的环境公约当中,都仅仅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规定个人在公约当中承担的义务。虽然在国际法领域,最终承担责任的并不一定必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但此处的问题在于,要求跨国公司直接针对违反了国际环境法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某个主权国家追究该跨国公司在其领土内的责任,这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直接依据才能进行。至于环境习惯法当中,是否规定了私人的环境侵权责任,这还是一个不清晰的问题。况且,上文也已经提到,在美国司法界,对于是否认可《外国人侵权法》语境中的“环境习惯法”尚存在异议,“环境习惯法”中的主体问题更是无从谈起了。
(三)国际人权法当中的“环境权”规则,目前尚不明晰
提起ATCA项下的国际环境侵权诉讼,还有另外一种思路:由于直接基于环境法上的诉因起诉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基于人权法提起的《外国人侵权法》诉讼已经相当完备,而基于人权法进行的诉讼可以要求私人直接承担责任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因此,当事人可以将环境侵权附属于人权诉讼,作为“环境权”诉讼提出。由于目前,在ATCA的判例中,对于人权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已经取得了突破,并且相关的成文国际法也具有了相当大的强制力,因此,原告有时会将环境侵权诉讼同人权诉讼进行结合。例如,在Sarei v.Rio Tinto案中,(49)原告声称:“开采矿山干扰了原告的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the plaintiffs' claims that the operation of the mine interfered with their rights to life,health,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在Floresv.Southern Peru Copper Corp案当中,原告主张,被告的采矿和冶炼行为造成的污染,侵犯了他们的生命、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权利。这里的“生命、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殊报告委员起草的报告——《人权和环境原则草案》当中,被作为“环境权”界定为了人权的一种。在学理上被称为第三代人权。以各种人权公约为基础提起的ATCA诉讼,对于人权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已经取得了突破,并且相关的成文国际法也具有了一定的强制力,因此,比较容易解决主体资格的问题。然而,由于环境权本身在人权领域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因此,这一领域的规则还比较模糊。同《外国人侵权法》相关的判例法的发展,也尚未达到能够足以确认原告环境权的地步。恰恰相反,在多个案件当中,法官都曾经明确表示,不承认原告的环境权之诉。
在BEANAL V.FREEPORT-MCMORAN案中,法官指出:“尽管,在国际社会,享受健康的环境的人权理论,近来已经得到了关注,但是,美国法院并不大可能要求被告因此而承担责任,因为这一原则在实践当中很难应用。如果要加以应用,就需要法院确认环境条件在何时低于了最低限度的国际标准。”(50)
在Sarei v.Rio Tinto案中,(51)法官驳回了原告基于“可持续发展权利”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未能阐明一种“特定、普遍、有约束力的原则,从而支持违反了国际法的诉因”。
在Flores v.Southern Peru Copper Corp案当中,法官在驳回原告的诉求时,基于的理由则更加全面:第一,尽管严重的环境污染会对人类的生命造成影响,但原告未能证明这样的污染和此后的损害违反了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污染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在国际上得到的关注日渐强烈,但并没有在国家之间达成一般性的共识,即高程度的污染对人类造成损害,在国际上是不可接受的。考虑到根据ATCA,必须存在获得各国普遍赞同的法律才能是可诉的,法院总结道,法官无权决定,损害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是如此的耸人听闻,以至于成为了国际法的客体。第二,原告引用的、用以支持其诉因的国际法文件,虽然阐明了原告拥有环境权利,但没有清晰的禁止性规定,更难以因而追究被告的责任。法官因而认定,原告引用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充足的确定性。因此,无法以其作为依据,追究被告的责任。(52)
综上,《外国人侵权法》语境下,对于原告能够据以提起诉讼的国际法,存在着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而当今的环境公约,基本上无法符合这些条件的要求。作为“人权”当中一种的“环境权”,其发展也尚不成熟,无法形成国际上普遍的共识,同样尚未上升到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层面。这就给原告带来了相当大的法律障碍。
五、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的前景
在我国,对于根据《外国人侵权法》针对跨国公司提起环境侵权之诉,学者们主要有两方面的观点。一派学者认为,这可能是用以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利器。即使跨国公司进行投资的东道国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也可以依据国际法进行诉讼;即使东道国的法院系统无法提供充足的救济,也可以在美国法院请求救济。而另一派学者认为,这会成为我国公司在境外进行投资的障碍。我国公司即使在从事与美国完全没有关联的经营行为,也可能被迫在美国应诉。这其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可能带来的好处。
应当说,这两派观点,都存在事实上的基础。然而,根据上文对于依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的环境侵权之诉的分析,在实践当中,一部《外国人侵权法》,很难达到上述任何一种观点所期待(或担心)的地步。同美国完全没有关联的经营行为,的确有可能导致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诉讼,但诉讼被驳回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至今,还没有一起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的环境侵权之诉,最终导致了被告进行损害赔偿。而针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法院也并不会因为原告在当地因为环境污染受到了不利影响这一事实,就对国际环境法和国际人权法进行宽泛的解释。这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提起的环境侵权之诉,目前并不能真正成为解决环境侵权问题的工具。美国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机构与冲突规则,这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但美国无法解决、也不可能解决实体法律问题。
最后,还应当指出的是,本文中所讨论的判例,往往是旷日持久的。例如Sarei v.Rio Tinto一案,(53)最初在2002年提起诉讼;但直至2008年,还未就实体问题进行最终的判决。此间,共经过了一次上诉(2006年)、(54)一次发回重审(2007年)、(55)第二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7年),(56)并且,最终,在2008年12月作出了判决。(57)此时,距离最初提起诉讼有7年的时间了,而距离侵权行为的发生——1989年7月,已经有20年的时间了。(58)不能不说,这虽然不是法律障碍,但从实践上讲,时间的确是受害者请求救济的最大障碍。
注释:
①胡敏飞:《环境损害事件中跨国公司的责任》,《中国企业报》2008年2月18日。
②28.U.S.C.1350.该法案全文如下: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by an alien for a tort only,committed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 or a treaty of the United States.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28/1350.html,2009年6月2日。
③For almost two hundred years the statute was not used in any significant way,mainly remaining as a historical legal oddity without a discernable place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U.S.courts.From 1789 until 1980,the statute was adjudicated in only a handful of cases.Igor Fuks,SOSA V.ALVAREZ-MACHAIN AND THE FUTURE OF ATCA,LITIGATION:EXAMINING BONDED LABOR CLAIMS AND CORPORATE LIABILITY,Columbia Law Review,January,2006.
④John Haberstroh,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 & Doe v.Unocal:A Paquete Habana Approach to the Rescue,32 Denv.J.Int'l L.& Pol'y 231,239-41 (2004).上述内容转引自John Haberstroh,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 & Doe v.Unocal:A Paquete Habana Approach to the Rescue,32 Denv.J.Int'l L.& Pol'y 231,239-41 (2004).http://en.wikipedia.org/wiki/Alien_Tort_Claims_Act,2009年6月2日。
⑤Igor Fuks,SOSA V.ALVAREZ-MACHAIN AND THE FUTURE OF ATCA,LITIGATION:EXAMINING BONDED LABOR CLAIMS AND CORPORATE LIABILITY,Columbia Law Review,January,2006.
⑥Lucien J.Dhooge,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 AND THE MODERN TRANSNATIONAL ENTERPRISE:DECONSTRUCTING THE MYTHOLOGY OF JUDICIAL ACTIVISM,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Fall,2003.
⑦Igor Fuks,SOSA V.ALVAREZ-MACHAIN AND THE FUTURE OF ATCA,LITIGATION:EXAMINING BONDED LABOR CLAIMS AND CORPORATE LIABILITY,Columbia Law Review,January,2006.
⑧Gregory G.A.Tzeutschler,CORPORATE VIOLATOR:THE ALLEN TORT LIABILITY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FOR HUMAN RIGHTS ABUSES ABROAD,Columbia Human Rights Law Review,April 1,1999.
⑨General jurisdiction differs from special or limited jurisdiction,which is the power of a court to hear only certain types of cases,or those in which the amount in controversy is below a certain sum or that is subject to exceptions.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edition 2.Copyright 2008 The Gale Group,Inc.All rights reserved.,http://legal-dictionary.thefreedictionary.com/general+jurisdiction,2009年6月有2日。
⑩李智:《美国最低联系标准评析》,《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1)李芊:《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长臂管辖权》,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12)Igor Fuks,SOSA V.ALVAREZ-MACHAIN AND THE FUTURE OF ATCA,LITIGATION:EXAMINING BONDED LABOR CLAIMS AND CORPORATE LIABILITY,Columbia Law Review,Januaxy,2006,
(13)Additionally,MNCs generally have tremendous political power in developing nations,meaning that they not only exercise control over the practices of their own subsidiaries and partners,but they axe also often well positioned to discourage some of the practices being carried out under the color of international law that could potentially lead to MNC liability in U.S.courts.Igor Fuks,SOSA V.ALVAREZ-MACHAIN AND THE FUTURE OF ATCA,LITIGATION:EXAMINING BONDED LABOR CLAIMS AND CORPORATE LIABILITY,Columbia Law Review,January,2006.
(14)Lueck,236 F.3d at 1143。转引自LUIS ALBERTO GALVIS MUJICA,et al.Plaintiffs,v.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et al.,Defendants.381 F.Supp.2d 1134; 2005 U.S.Dist.LEXIS 21470.
(15)Gulf Oil Corp.v.Gilbert,330 U.S.501,508,91 L.Ed.1055,67 S.Ct.839 (1947).
(16)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院能够同意对该《外国人侵权法》诉讼进行立案,该案的被告公司至少同法院所在地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例如,某些州要求公司必须在本州进行登记才能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比较有可能针对该公司进行执行。因此,这一因素的重要性,在于它同其他考量因素的关系密切。
(17)Lueck,236 F.3d at 1147.转引自LUIS ALBERTO GALVIS MUJICA,et al.Plaintiffs,v.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et al.,Defendants.381 F.Supp.2d 1134; 2005 U.S.Dist.LEXIS 21470.
(18)157 F.3d 153,160(2d Cir.1998)。该案案情如下:texaco公司在开采石油的过程中,损毁了厄瓜多尔和秘鲁的雨林。为此,厄瓜多尔oriente地区的30000名居民与25000名住在Oriente河下游的秘鲁居民,在美国纽约南部地区的地区法院针对Texaco公司提起了诉讼。原告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和衡平法救济,其诉因包括疏忽/公共和私人妨害,严格责任,越界,以及违反《外国人侵权法》之诉。
(19)343 F.3d 140,143 (2d Cir.2003).
(20)221 F.Supp.2d 1116,1126-51(C.D.Cal.2002)。该案案情如下:Bougainville Copper Limited,一家巴布亚新几内亚公司(由英国和澳大利亚利益相关者经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bougainville岛开采金矿和铜矿。在他们的经营当中,被告被指控将十亿吨废料倒进了kawerong-jaha河中,污染了bougainville的空气,并且,针对当地居民开展了雇佣歧视,付给他们的仅仅是“奴隶工资”。这些事件,是造成了抵制该采矿公司的行为的部分原因。被告被指控威胁关闭矿山,离开巴布亚新几内亚,除非政府采取行为阻拦进一步的抵制。政府被指控在该岛采用了军事行为,通过实施封闭,禁止药品、衣物和其他必要的供应品运到该岛上。两万五千名居民在军事行动和封闭当中丧生。原告现在和过去都是bougainville的居民,原告声称,这些行为构成了针对人权的犯罪;战争犯罪;对于生命权、健康权、洁净的环境权的侵犯,以及残酷、缺乏人性、污辱性的待遇。
(21)Gregory G.A.Tzeutschler,CORPORATE VIOLATOR:THE ALLEN TORT LIABILITY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FOR HUMAN RIGHTS ABUSES ABROAD,Columbia Human Rights Law Review,April 1,1999.
(22)542 U.S.692,733 n.21,124 S.Ct.2739,159 L.Ed.2d 718 (2004).
(23)221F.Supp.2d 1116,1126-51 (C.D.CM.2002).
(24)Jones v.Bock,549 U.S.199,127 S.Ct.910,919,166 L.Ed.2d 798 (2007).
(25)Honig v.Doe,484 U.S.305,325-29,108 S.Ct.592,98 L.Ed.2d 686 (1988).
(26)In the legal sense,comity:is neither a matter of absolute obligation,on the one hand,nor of mere courtesy and good will,upon the other.But it is the recognition which one nation allows within its territory to the legislative,executive or judicial acts of another nation,having due regard both to international duty and convenience,and to the rights of its own citizens or of other persons who ar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its laws.In re Simon,153 F.3d 991,998 (9th Cir.1998).
(27)221 F.Supp.2d 1116,1126-51 (C.D.Cal.2002).
(28)Lucien J.Dhooge,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 AND THE MODERN TRANSNATIONAL ENTERPRISE:DECONSTRUCTING THE MYTHOLOGY OF JUDICIAL ACTIVISM,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Fall,2003.
(29)381 F.Supp.2d 1134; 2005 U.S.Dist.LEXIS 21470.
(30)Sarei v.Rio Tinto,221 F.Supp.2d 1116,1126-51 (C.D.Cal.2002).
(31)"act of state doctrine implicated" when courts are asked to judge the legality or propriety of public acts committed within a foreign state's own borders Liu v.Republic.of China,892 F.2d 1419,1432 (9th Cir.1989).
(32)221 F.Supp.2d 1116,1126-51 (C.D.Cal.2002).
(33)从《外国人侵权法》的法案原文中可以得知,该法案要求原告必须是Alien,即外国人。这一标准虽然会引发国际私法上对于外国人的探讨,但至今为止,在《外国人侵权法》诉讼当中仍然没有出现因原告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的先例。因此,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在本文不予以讨论。
(34)"courts have construed the statute narrowly,finding that it "applies only to shockingly egregious violations of universally recognize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Peggy Rodgers Kala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NEED FOR ACCESS BY NON-STATE ENTITLES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Summer 2001
(35)Gregory G.A.Tzeutschler,CORPORATE VIOLATOR:THE ALLEN TORT LIABILITY OF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FOR HUMAN RIGHTS ABUSES ABROAD,Columbia Human Rights Law Review,April 1,1999.
(36)373 F.Supp.2d 7; 2005 U.S.Dist.LEXIS 3644; CCH Prod.Liab.Rep.P17,342.
(37)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当中,被告是美国公司。而美国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也指出,美国政府对于采用除草剂永久性改变环境这一问题,在立法上是非常犹豫的,其中原因之一,是美国在越战时从事了大规模的类似行为。美国国会担心立法的态度如果过于激进,则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针对美国政府的诉讼。373 F.Supp.2d 7; 2005 U.S.Dist.LEXIS 3644; CCH Prod.Liab.Rep.P17,342
(38)A summary execution is a type of extrajudicial punishment in which an accused or reported suspect of criminal activity is killed,often at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ir being discovered.Summary executions may be a tactic employed by parties involved in guerrilla warfare and counterinsurgency tactics.http://encyelopedia.thefreedictionary.com/Summary+execution.
(39)Lucien J.Dhooge,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 AND THE MODERN TRANSNATIONAL ENTERPRISE:DECONSTRUCTING THE MYTHOLOGY OF JUDICIAL ACTIVISM,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Fall,2003.
(40)the ATS "applies only to shockingly egregious violations of universally recognize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See Zapata v.Quinn,707 F.2d 691,692 (2d Cir.1983).
(41)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Fifth Circuit.Tom BEANAL,on behalf of himself and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et al.,Plaintiffs,Tom Beanal,on behalf of himself and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Plaintiff-Appellant,v.FREEPORT-McMORAN,INC.,and Freeport McMoran Copper and Gold,Inc.,Defendants-Appellees.No.98-30235.Nov.29,1999.以下简称Beanal V.Freeport案。
(42)法官判决原文如下:Beanal fails to show that these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enjoy universal accept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ited by Beanal and the amici merely refer to a general sense of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te abstract rights and liberties devoid of articulable or discernable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to identify practices that constitut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buses or torts.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Fifth Circuit.Tom BEANAL,on behalf of himself and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et al.,Plaintiffs,Tom Beanal,on behalf of himself and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Plaintiff-Appellant,v.FREEPORT-McMORAN,INC.,and Freeport McMoran Copper and Gold,Inc.,Defendants-Appellees.No.98-30235.Nov.29,1999.
(43)"Although the United States has articulable standards embodied in federal statutory law to address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domestically,see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42 U.S.C.§ 4321 et seq.) and The Endangered Species Act (16 U.S.C.§ 1532),nonetheless,federal courts should exercise extreme caution when adjudicating environmental claim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o insure that environmental polic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do not displace environmental policies of other governments."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Fifth Circuit.Tom BEANAL,on behalf of himself and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et al.,Plaintiffs,Tom Beanal,on behalf of himself and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Plaintiff-Appellant,v.FREEPORT-McMORAN,INC.,and Freeport McMoran Copper and Gold,Inc.,Defendants-Appellees.No.98-30235.Nov.29,1999.
(44)Anastasia Khokhryakova,BEANAL V.FREEPORT-MCMORAN,INC.:LIABILITY OF A PRIVATE ACTOR FOR 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TORT UNDER 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Summer 1998.
(45)Ibid.
(46)70 F.3d 232,238(2d Cir.1995)。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的诉因是种族灭绝与战争罪,而习惯国际法已经认定,不论行为人是私人还是国家,都构成犯罪,而相关的公约——《预防和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以及可适用的四个维也纳公约,都是同等地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官员的。因此,法院判决被告Radovan Karadzic应当对其种族灭绝和战争罪承担《外国人侵权法》诉讼当中的责任。
(47)"the state action requirement may extend accountability to private actors who act in complicity with public actors." Peggy Rodgers Kala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NEED FOR ACCESS BY NON-STATE ENTITIES ,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Summer 2001.
(48)Anastasia Khokhryakova,BEANAL V.FREEPORT-MCMORAN,INC.:LIABILITY OF A PRIVATE ACTOR FOR 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TORT UNDER 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Summer 1998.
(49)221 F.Supp.2d 1116,1126-51 (C.D.Cal.2002).
(50)Anastasia Khokhryakova,BEANAL V.FREEPORT-MCMORAN,INC.:LIABILITY OF A PRIVATE ACTOR FOR A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TORT UNDER THE ALLEN TORT CLAIMS ACT,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Summer 1998.
(51)221 F.Supp.2d 1116,1126-51 (C.D.Cal.2002).
(52)Lucien J.Dhooge,THE ALLEN TORT CLAIMS ACT AND THE MODERN TRANSNATIONAL ENTERPRISE:DECONSTRUCTING THE MYTHOLOGY OF JUDICIAL ACTIVISM,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Fall,2003.
(53)221 F.Supp.2d 1116,1126-51 (C.D.Cal.2002).
(54)Sarei v.Rio Tinto,PLC,456 F.3d 1069,2006 U.S.App.LEXIS 20174 (9th Cir.Cal.,2006).
(55)ALEXIS HOLYWEEK SAREI; PAUL E.NERAU; THOMAS TAMAUSI; PHILLIP MIRIORI; GREGORY KOPA; METHODIUS NESIKO; ALOYSIUS MOSES; RAPHEAL NINIKU; GABRIEL TAREASI; LINUS TAKINU,LEO WUIS; MICHAEL AKOPE; BENEDICT PISI; THOMAS KOBUKO; JOHN TAMUASI; NORMAN MOUVO; JOHN OSANI; BEN KORUS; NAMIRA KAWONA; JOANNE BOSCO; JOHN PIGOLO; MAGDALENE PIGOLO,indi-vidually and on behalf of themselves and all others similarly situated,Plain-tiffs-Appellants,v.RIO TINTO,PLC; RIO T1NTO LIMITED,Defen-dants-Appellees.No.02-56256,No.02-56390,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487 F.3d 1193.
(56)499 F.3d 923,2007 U.S.App.
(57)Sarei v.Rio Tinto,PLC,550 F.3d 822,832 (9th Cir.2008).
(58)http://www.alastairmcintosh.com/articles/1990_bougainville.htm#_ftnref7。20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