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私人资本金融努力的异化_金融论文

转型期中国私人资本金融努力的异化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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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努力异化现象及其制度危害

1.金融努力异化现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开始出现,但其规模、范围都还很小,当时的主要形式是亲朋好友、邻里之间的互助性借贷以及一些个体或集体企业的内部融资;第二阶段即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是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兴盛时期,在这一阶段,民间非正规金融从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延伸至次发达地区乃至落后地区,并且形式越来越多,信用工具越来越复杂,规模越来越大,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金融的影响越来越大;第三个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是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调整时期。由于前一阶段民间信用形式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国家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打击和整顿,取缔了一批非法经营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并且,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中频频出现的信用危机,也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参与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持理性和谨慎的态度。另外,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有了较快的发展,因此有相当部分的民间资金流向了股票和国债市场,这也从资金来源方面抑制了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朱泽,2003)。

民间非正规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多种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各种“会”(合会、抬会、轮会、标会、摇会、写会等)、非法集资、互助社、典当行、挂户公司等。并且,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运行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特点:利率明显高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的利率;活动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的常规管理,具有隐蔽性;资金借贷的信用保证完全依赖于资金供需双方的个人信用,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隐蔽性,因此其规模难以在官方的统计数据中体现出来。不过以下的调查数据还是可以让我们对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据2001年12月28日的《经济参考报》报道,温州地区的金融部门在资金借贷方面呈现出明显的三元结构,分别是以国有商业银行部门为代表的官方金融市场、受官方引导并为非国有部门服务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自发形成处于非国有部门投资的民间金融部门。目前,这3个金融部门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占有率分别为56.7%、10%和33.3%。而福建省的民营企业所需资金约有1/4处于地下拆借状况。另据温铁军2002年对我国15个省24个地区的个案调查表明,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贷的民间发生率达到了85%。

在非法集资方面,仅辽宁一个省至2004年以来就发生非法集资案件50起,涉案金额25亿余元,涉及群众数10万人次。关于地下钱庄,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计数字表明,近几年来我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高达2000-25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3%。在地下私募基金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在2002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其规模已经达到6500亿元,远远超过在深沪两地挂牌的封闭式基金规模。

2.金融努力异化的制度危害

金融交易本身就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的特点,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特别是民间非正规金融交易是通过各种非正式契约来完成,这些非正式契约是非常不完备的,甚至没有文字表述,只有双方当事人心里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使得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风险非常大,易于引起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中的债权人常常通过暴力形式催收借款,导致大量违法行为出现;非法高息集资的肇事人卷款潜逃会使得许多人血本无归;举借高利贷的家庭可能会被沉重的债务压垮,甚至家破人亡;等等。总之,民间非正规金融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例子不胜枚举,其蕴含的风险严重爆发时还可能会引起社会动荡。

另外,由于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因此将吸引大量的民间资金流出官方正规金融体系,加大社会资金“体外循环”的程度。这样一来,就会造成金融信号失真,增加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降低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力,削弱中央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增加我国金融的脆弱性和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民间非正规金融被非法的地下经济所利用,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借以洗钱和融通资金的工具,就会进一步异化为地下的黑色金融。异化到了这种地步,民间非正规金融就会沦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助长违法犯罪行为的嚣张度。大量的洗钱活动支撑着走私、贩毒、邪恶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地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危害我国的经济、法律秩序。在经济领域则可能导致经济信号失真,使经济统计数据出现差错,导致政策制定失误,无法预料的资金转移引起汇率和实际利率的波动等。这不仅会影响国家的税收和外汇储备,更为严重的是,还可能会危及中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

二、金融努力异化的制度原因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制度应该是一种有助于节约交易费用、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该制度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都应该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但鉴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之中,整个宏观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还较多,尤其对金融活动的干预。特殊的国情和特定的历史时期导致了政府干预的广泛存在,则不可避免地使我国的金融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其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具有的功能,其首要功能从节约交易费用、增进资源配置效率让位于国家集中和控制金融资源,实现保持金融稳定和主要服务于国有经济部门等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对微观金融活动的广泛行政干预在中国形成了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主要表现在利率管制、行业准入管制、信贷计划和贷款规模控制等方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金融效率低下,妨碍了我国经济的整体均衡发展,特别是抑制了我国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

罗纳德·I·麦金农(1973)提出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假说(Finaneial repression)与市场分割性假说(Market segment hypothesis)揭示了非正规金融在发展中国家的产生有其深刻的体制性根源。Fry(1995)、Anders Isaksson(2002)都指出,非正规金融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领域表现出现代与传统并存的“二元”状态,即现代化的大银行及其分支网络与传统的钱庄、当铺、高利贷组织并存(麦金农,1973)。张杰的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严重的金融抑制,给民间金融及地下金融活动提供了生存空间,使我国的金融呈现出三元结构特征(张杰,1998,2004):一是国家四大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向国有企业提供低利率的贷款:二是地方政府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金融机构向集体企业提供的优惠利率贷款;三是民间通过自筹经费和非正式的金融活动以高利率获取资金,地下金融发展迅速。因为无论是官方正规金融还是民间非正规金融,所有金融的本质都是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媒介,是资金盈余者向资金短缺者融通资金的桥梁;而“金融抑制”恰好阻碍了有利于高效率地实现金融的媒介功能和桥梁作用的金融制度的供给,这种金融制度供给的滞后正是我国大量的民间非正规金融出现的制度原因。

截至2005年12月末,我国居民的本外币储蓄余额已经达到141050.99亿元,全国人均储蓄超过1万元;这充分说明我国民间资本的基础实力非常雄厚。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仅温州和台州两地的民间资本就已经达到5000亿元左右,整个浙江省的民间资本超过8000亿元,相当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规模①。

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民间资金和民间资本的投向选择非常有限。存入银行或投资于国债,这种选择虽然安全但收益率太低;投资于股市,由于中国股市上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使得中小投资者缺乏对股市的信心。对于民间资本来讲,投资于实业领域,由于其完全竞争性质,可获得的也仅仅是行业平均利润,并且其竞争激烈,市场风险相当大。因此,像银行业这样拥有“特许经营权价值”的获得垄断利润的行业自然很受民间资本的青睐。但是,我国银行业的高行政性进入壁垒和我国民间资本自身信用严重不足的限制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金融努力受到了严重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资金和民间资本的逐利性就会驱使其进人民间非正规金融体系。

斯蒂格利茨和魏斯(1981)的研究表明,银行对企业实行的“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使得有些企业的资金需求只能得到部分满足,甚至根本就得不到贷款。由于信贷配给和所有制歧视的原因,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得到信贷资金。据统计,在我国银行的全部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主要是民营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70%以上的银行信贷仍然由国有部门利用(樊纲,2001)。并且,除了在银行那里很难得到贷款以外,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也很难从其他形式的官方正规金融那里得到资金。因为除了银行之外,我国的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中也存在明显的所有制歧视。我国的资本市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初始制度安排如此,也就决定了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也是必然存在所有制的歧视。事实上,从目前的上市企业来看,民营企业不足10%,并且其中大多是通过兼并、重组而来的,直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民营企业比重则非常小。郭斌等(2002)通过对温州地区的实地调查,研究了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的互动关系,他们依据资金的可获得性与财务成本两个指标,判定非正规金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占优策略。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从官方正规金融那里得到满足时,必然会产生从民间非正规金融那里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动机和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产生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事实上,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来源于非国有经济(主要是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1980年非国有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仅占全社会工业总产值的24%,而到了1997年,该比例上升为74.5%。目前,非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樊纲,2002)。然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受到官方正规金融体系的严重所有制歧视,使得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中自筹资金占据主要地位,而自筹资金又主要来源于民间非正规金融体系。

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资金借贷利率都是以官方利率为基准,采用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法定价。一般是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来确定利率,大部分都在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月利率从8‰到30‰,有的甚至还更高。一个规模较大的地下钱庄每年经手的资金可达几亿元甚至10几亿元人民币,即使按照5‰的较低的收益率计算,一个地下钱庄每年的收益可高达几百万元人民币甚至上千万元人民币,收益非常可观(赵晓红、解春雷,2003),再加上其经营活动处于地下的隐蔽状态,不受金融监管和税收的约束,可以免去许多成本费用,因此其利润空间非常大。正是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可获得的高额利润,导致民间资本纷纷进入民间非正规金融的经营者行列;也正是这种暴利机制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中流出,并且不惧怕风险地流入了非正规金融体系。

除了上述三种原因之外,我国地下经济的猖獗发展也促成了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进一步异化。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和执法能力不足,使得我国的地下经济屡禁不止。社会上各种走私、骗逃税、骗汇、偷渡、贩毒以及洗钱资本外逃等违法犯罪行为日渐猖獗。这些地下经济的发展大都与洗钱和犯罪有关,这种畸形经济的发展,往往会利用在金融监管视野之外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来融通资金,使其成为地下经济的助推器,从而其本身也进一步异化为非法的地下黑色金融。

三、金融努力异化的治理

我国政府对民间非正规金融一直保持着高度关注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其进行了多次的治理整顿。早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临时资金借出仅限于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1998年,人民银行又颁布了《整顿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其中更是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个人开办私人钱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以来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业案件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建设,等等。

但是,这些治理整顿措施往往都是“一刀切”,没有从民间非正规金融产生的深刻的制度原因来着手,一味地“堵”而不“疏”,其效果必定不佳,从而使得我国的民间非正规金融陷入了“治理整顿——转入地下——危机爆发——再治理整顿——再转入地下——危机再爆发”这样的怪圈之中。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问题,就必须从民间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制度根源来考虑和设计治理措施。

1.从民间非正规金融的供给方面来看,应当减少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约束,放宽银行业的准入限制,让符合条件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逐渐演变为官方许可的正规的赢利机构。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民间资本可以随意地进入银行业,而是指对那些经过监管部门严格审查后确认其具有高信誉度,并具备经营银行的条件和能力的民营企业而言,可以准许它们以参股或新设立的方式进入银行业,从而减少它们进入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意愿。也并不是说所有的民间非正规金融都可以合法化,一定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才能合法化、正规化;而另外的非正规金融就要坚决予以取缔;特别是对服务于地下非法经济的地下黑色金融,一定要严厉打击和坚决予以取缔。但是有一部分民间非正规金融在满足这些金融需求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对我们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并且,这一部分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可以起到完善正规金融体系、促进现有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发展的作用。因此,这类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是有必要也有条件转化为官方的正规金融机构的。

在英国工业革命中,正规金融的出现都是从非正规金融的行列中逐渐演化形成的。国外在民间非正规金融转化为官方正规金融这方面是有过成功经验的,这些成功经验可以作为我国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借鉴。比如日本的“无尽”(合会)在1915年政府颁布了《无尽业法》后,于1951年转化为相互银行,进而于1968年升级为普通银行;韩国则在1972年将“契”(韩国的合会)转化为共同信贷机构;台湾地区的合会公司从1976年开始转化为中小企业银行,一直持续到1995年才得以完成(姜旭朝、丁昌锋,2004)。

事实上,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经济较活跃的地区曾经出现过信用层次较高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金融服务社”、“股份合作信用社”等小型金融组织。这些小型金融组织以当地经济为服务对象,机制灵活,而且有一套控制风险的有效方法,因此在当时表现出了良好的生存能力。对于这样的民间金融组织,在当时如果政府的认识和监管能力跟得上的话,是完全有条件转化为正规金融组织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是很有意义的。但是,这些小金融组织还是简单地被“一刀切”掉了(楼远,2003)。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渐成熟的今天,我国理论界对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认识逐渐成熟起来,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也逐渐增强,是可以逐步让一些符合条件的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逐渐演变为官方许可的正规赢利机构的。

2.从资金的需求方面来看,政府必须有所作为,以切实缓解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减少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金融壁垒的约束,使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方式进入银行业,特别是正规金融体系没有覆盖到的金融服务真空地带(多数为偏远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还有民营经济相当活跃的江浙沿海一带,以增加资金的正规供给、满足更多的资金需求。另外,需要加速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覆盖面宽广的社会征信体系,使得官方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信用难以保证的问题得到缓解。

3.从利率方面来看,应尽快推进资金价格决定与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因为,民间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资金价格的上限管制,是利率上限管制为民间非正规金融创造了获利空间(王自力,2004)。我国实施利率管制的初始原因在于控制金融资源,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但是利率管制的结果是官方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存款利率不能反映出其消费的时间偏好率,使得资金盈余者有动机去寻找更高的利率;另一方面,贷款利率也不能反映出资金的稀缺程度,使得国有企业普遍出现预算软约束的情况,造成国有企业对官方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有过度的需求,而非国有企业却无法从正规金融体系得到资金,从而产生从非正规金融体系取得资金的动机和行为。因此,应尽快改革现有利率制度,实现利率的市场化。

4.加强金融监管。一是完善相关的金融法规。虽然自1990年以来,国家为了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整顿金融秩序,已经陆续出台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多项行政法规和规章;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三项法规。但是金融法规的建设还是跟不上金融发展的现实需求和金融监管的客观需要,因此亟待加强和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法规体系。二是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特别要防范金融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防止监管人员与违规、违法人员之间的勾结。也就是说,在加强对金融活动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主要方法是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依法审计和加强金融监管治理。

另外,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严厉打击地下经济活动,防止民间非正规金融进一步异化为地下黑色金融。

注释:

①参见“民间金融发展需要制度空间”,《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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