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市场运作与按劳分配_市场经济论文

工资市场运作与按劳分配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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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使我们必然选择了工资市场运行的机制。但是,市场经济还有没有按劳分配?工资市场运行如何实现按劳分配?这是建设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工资运行机制改革的实践迫切需要回答的现实问题。

一、分配原则与分配机制的组合

要想从理论上弄清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是否兼容,首先要把分配的内容与分配的形式分开。分配的内容是指分配的原则,而分配形式则是指分配机制。内容与形式应该是统一的,但这种统一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一种内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一种方式又可以容纳多种内容。当然,并不是一切内容和一切形式都可以随意的结合,还要看内容对形式的要求和形式自身的规定以及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兼容性。内容和形式有些是可以兼容的,有些则不可兼容。明确了这一前提,我们就可以分别就分配的内容(即分配原则)与分配形式(即分配的机制)进行进一步讨论。

就分配内容来看,人类所通行的分配原则有:平均分配、按所有权分配、按实力(包括强力)分配、按功绩分配、按事前或事后确定的某一标准(如年龄、工龄、地位、级别、特殊需要等)分配。还有人类所希望达到的最理想原则按需分配。按劳分配是马克思提出的,而为社会主义实践者所遵循的分配原则。

就分配的形式看,人类所采用过的分配机制主要有:分享机制、配给机制、酬报机制、价格机制、强征机制等。和个人收入分配直接相关的机制主要有分享机制、配给机制和酬报机制。

分享机制的特征是,参与分配的主体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以共同占有某种生产素为基础;分享的标准,也就是分配的内容,可以平均分享,按劳分享,也可以是按需分享。马恩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都是采取的分享机制。

配给机制的特征是:在一个大的组织系统范围内,有一高居于一般成员之上的首领或领导集团,对组织系统内所有成员根据一定标准配给生活用品或货币。配给机制对分配原则的包容面非常宽,可以是平均配给、按劳配给、按需配给,也可以是按任何给定的标准配给,如科尔内就曾列举了匈牙利在计划体制下曾经存在过的“紧急需要、功绩、家庭背景、社会地位、政治表现”等多种配给标准。

酬报机制的特征是,在两个对等的主体之间,使用要素者向提供要素者根据要素在可分配成果中的贡献或要素的社会“价格”支付报酬。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生产要素的逐步分离,不但劳动和劳动成果之间采取了劳动报酬的方式,而且其它生产要素也伴随着要素所有权,在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中,形成了酬报机制。酬报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就使要素报酬采取了要素价格的形式。工资即是劳动要素的价格形式。

社会主义经济是遵循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的。那么在传统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原则是采取了什么分配机制呢?是分享、配给还是酬报?工资本身的规定性与按劳分配采用的分配机制是否能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

二、工资配给运行中并存的两种机制

中国工资运行的原则从理论上讲一直是按劳分配。但从分配机制去考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过的“工分制”和马克思设想的分享机制相类似外,工资的分配机制基本上是配给机制,即通过配给机制贯彻按劳分配,我们称之为按劳配给。但这种按劳配给,在具本形式上又保留了酬报机制的要素价格──工资。

配给机制依存于集权的等级制系统,运行中严格执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纪律。这个系统中最基本单元──劳动者,和最基层组织──企业没有决策权,决策权是高度集中的。从中央到最基层的中间层只是在执行决策。当然有时也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进行间接决策(这种间接决策的作用常常是很微弱的)。决策过程基本上是由上而下的单向决策;信息的输送渠道为纵向输送,决策的动力主要来自权力。因此配给机制的实质是一种行政机制。

酬报机制的参与主体包括个人、家庭、企业和政府。各个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决策权是分散的,每个主体都有一部分决策权。决策一般采取的是双向决策;信息的输送渠道主要是横向的;决策动力来自激励机制。工资本来是酬报机制的具体形式。工资就其自身的内在规定性来说,是“出工”与“付酬”两个对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形式而言,斯密的定义说明了这种关系:“劳动工资一语,都普遍理解为,在劳动者是一人,而雇佣他的资本所有者另为一人的一般情况下,劳动获得的工资。”(亚当·斯密:《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0页)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中,工资背后可能有根本不同的生产关系,但只要工资形式存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91页)的法律对等公式在形式上就一定会表现出来。工资所联系的两极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追求是工资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客观基础。工资形式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必须有经济利益上的你我之分,否则就不会有工资范畴的存在。

在分配内容与分配形式的统一看,按劳分配原则既可以和配给机制兼容,我们简称按劳配给;也可以和酬报机制兼容,可以简称为按劳取酬。但是,通过配给机制去完成只有在酬报机制下才能存在的工资运行,就会发生不可克服的机制性矛盾。

三、配给机制与酬报机制的矛盾

酬报机制要求作为使用劳动的利益主体,要根据自己的利益以尽可能少的价值获得尽可能多的活劳动,以实现工资成本最小和工资效益的最大。而作为提供劳动的利益主体则要求自己的活劳动能换得尽可能多的货币。工资正是在这种对立的要求下运行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利益追求和职工的利益追求有明显的你我主体之分,所以,企业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商品经济关系是社会主义保留工资形式的真正经济根源。可以说,工资形式的保留有其经济的内在要求,并预示着商品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但这种内在要求却在配给机制中被掩盖、被扭曲。

中国虽然建立了工资制,但这种工资制不是发生在企业与职工之间、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发生于全国统一的利益主体之内,以工资为分配形式的配给机制之中。两种机制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共存于一体,就已经潜藏不可克服的矛盾。

首先,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的矛盾。配给机制是一个大利益主体内的分配,分配主体只能是个别权威;而酬报机制是两个利益主体之间通过交换完成的分配,两个分配主体对等并存。

其次,决策方式不同的矛盾。配给机制在一个大的利益主体内部由上而下一次决策、一方决策、单向决策;而酬报机制则受两个利益主体不同利益的支配,并且利益主体彼此之间有选择和被选择的自由,对等主体双向决策、共同决策、商讨决策。

再次,分配标准形成方式的矛盾。配给机制没有固定标准,可以在不同的标准中根据决策者的偏好随意选择;而酬报机制的分配标准发生于市场,以价值形式表现为劳动的“价格”,报酬标准相对稳定,工资量是在相对稳定的标准下,随劳动量的变化而变化。

最后,对体制不同作用的矛盾。配给机制巩固和强化计划体制,阻碍市场体制的形成;而酬报机制更适应于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发生冲突。

中国在传统体制下,把两种机制混合在一起,一方面,按配给机制构造了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高度集中管理,努力实现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同工同酬,按劳配给;另一方面,却又按酬报机制在企业设立了工资基金,参与成本核算,由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这就产生了工资运行中的相悖现象:工资作为劳动消耗进入企业成本,C+V随着产品的销售已经得到补偿;而国家却要根据国民收入V+M来安排职工的调资。工资V究竟是劳动耗费成本的补偿,还是净产值扣除后的配给?这种悖理的矛盾在传统体制下一直潜藏着,一旦企业利益被启动,这个矛盾就会暴露出来。

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决定了中国工资改革只能是放弃配给机制,还工资本身应该属于的酬报机制。

四、按劳分配与酬报机制的兼容

本文一开始初步论述了分配原则与分配机制的多种组合方式,论述了分配形式与分配内容的有机统一。分配的原则和分配的机制是由不同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并在特定的条件下取得两者的统一。下面将按照分配原则的确立、分配机制的确立以及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的顺序来论述这一问题。

首先,从分配原则来看,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条件的分配总是预先决定着生产成果的分配。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要求在公有制成员中平等地分配劳动成果。同时平等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在生产力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而又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只能是按劳分配。因此,按劳分配从属于公有制和生产力水平这两个基本的经济条件,其它经济条件只能影响这一分配内容的存在方式以及分配原则的实现程度,而和分配原则没有直接关系。社会主义经济只要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就必然存在按劳分配,市场经济不会决定一个社会的分配原则,没有理由以市场经济的条件否定按劳分配的存在。

其次,从分配机制来看,它是由一个社会经济组织方式、资源配置方式所决定。人类社会经由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到产品经济不断变换着分配的机制,但却不决定分配在经济关系上的性质。如商品经济跨越多种经济制度,它的分配机制曾经容纳过多种性质的分配原则。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发达阶段,其分配方式是典型的酬报机制,即在两个对等的主体之间,使用要素者向提供要素者根据要素在可分配成果中的贡献或要素的社会“价格”支付报酬。酬报机制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只要搞市场经济,就势必通过酬报机制进行生产成果的分配,贯彻特定的分配原则。

最后,按劳分配的原则与酬报机制的形式是否能有机地兼容并蓄呢?回答是肯定的。马克思在刚一提出按劳分配,就点出了这种兼容的经济条件。他虽然没有预见商品经济在公有制条件下的保留和发展,但他明确地指出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有相同的权利特征。他认为按劳分配“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过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页),这种商品生产的权利为按劳分配与酬报机制的相容提供了理论依据。回顾中国十几年改革的实践,我们也可以看出,我们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沿着通过酬报机制贯彻按劳分配的道路迈进,并且按劳分配与酬报机制之间也逐步从形式相容转向运行机制相容。

五、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规律

在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必须有不能更改的原则,改变了它,也就否定了按劳分配;同时又必须根据现实条件对马克思的设想和预见的具体方面进行一些修正,不修正就难以使按劳分配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得以实现。那么,哪些是不可更改的原则,哪些是可以修正的内容呢?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把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作如下概述:

第一,分配的对象只是个人消费品,个人不能占有生产资料。

第二,在运用共同的生产资料,参加共同生产的劳动者中间,依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劳动者领得和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其原则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

第三,劳动量的记载靠的是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劳动者提供了多少劳动,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

第四,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和商品经济中等价交换是同一原则,只是原则和实践不再互相矛盾,商品交换中的等价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交换则存在于每个个别的场合。

基于上述,我们从马克思设想的要点中弄清按劳分配的真谛,这个真谛是按劳分配质的规定性。中国现在虽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但公有制经济仍然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在这个主体范围内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也是全社会的主人,必然反对主要凭借劳动以外的特权对社会产品的占有,同时,公有制的劳动者提供的主要是劳动;必然追求个人劳动的社会承认。因此马克思揭示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是公有经济条件下分配的客观内在要求。这正是按劳分配的核心所在,是按劳分配的真谛和精髓。只要公有制的主体不改变,这个客观要求就要以规律的方式表现出来,同时,坚持这一要求也就是坚持了按劳分配,背离了这一要求,也就背离了按劳分配。除此之外,其它内容都是可以随着不同经济组织方式加以修正的。

社会主义的实践已经将马克思设想的实物分配进行了修正,不仅城市工业在建国初期就采用了货币工资制,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的“工分制”也在经济改革中被其它的商品经济的分配形式所替代。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择定必然使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发生变化。对于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要求,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力图按马克思的设想,努力在每一个个别场合使之实现,使原则和实践不再互相矛盾。但是,实践证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马克思设想在不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践的一致,在今天仍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必然表现为原则和实践的不一致。这种原则和实践的相互矛盾并不是说按劳分配不能实现,而是说,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核心要求只能存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之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企业、在全社会不可能以按劳动分享劳动成果的方式进行按劳分配,以实现每个个别场合的平等。由于劳动者劳动仍然表现为有酬劳动,因此,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内在要求也应该有新的表述。因为,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虽然表示了按劳分配的真谛,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实现方式的标记,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领取”“产品”。“领取”标志着共同的分享机制,或由上而下的配给机制;而“产品”则说明不存在表现为价值的商品。为此,按劳分配的真谛和精髓应改为: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这种新的表述,不仅按劳分配的真谛和精髓没有改变,公有制的内在要求没有改变,而且有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标志。用“报酬”代替“产品”,划清了分配对象在新的经济条件下与按劳分配学说所据以提出的经济条件下的不同性质,表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体制背景;用“获得”代替“领取”,则表明了分配形式所采取的酬报机制。

六、工资在市场运行中实现按劳分配

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平均化机制,工资市场运行也必然采取平均化的运行方式。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规律在市场经济也只能通过平均化来实现,我们不能再幻想靠行政手段直接实现每一个个别劳动者的劳酬一致,而是通过劳动报酬在个别的不合理的运动中达到动态的合理。

为了更深刻地揭示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和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方式,我们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进行一下比较是很有必要的。马克思曾经对资本的运行过程做过极为深刻的剖析,他认为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要求不是一种契约,它既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社会权力,又是资本运行的一种客观结果。平均化是这种内在经济关系的实现机制。这里,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资本的本性所决定的,而平均化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运行的结果导致利润平均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与之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要求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也不是一种契约,它是公有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社会权力,而市场经济决定了它的实现也只能是平均化运行,运行的结果导致工资的平均化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所以工资的市场运行最终结果是动态实现按劳分配。

七、按劳取酬是工资运作的基本准则

工资运行市场化的必然趋势,使许多人对按劳分配提出疑问,并且提出社会主义的劳动力也是商品,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的判断。这就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关系的定性、定量、标准等问题。我们所要论证的是:在已经阐明按劳分配规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实现方式基础上,进一步证明,工资是劳动报酬,不是劳动力价值;市场机制形成的不是工资本身,而只是工资的计酬标准;按劳分配与酬报机制结合而产生的按劳取酬,是指导工资运作的基本准则。

第一,工资的定性。工资究竟是劳动报酬还是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提出的资本主义社会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是以劳动力商品学说为基础作出的判断。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商品并不是讲个别的劳动者和个别的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是就整个的劳动者阶级和整个的资产阶级而言的。工人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其工资的唯一来源,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阶级。“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产者,而是属于整个资产阶级。”(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8页)马克思说到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是指“整个工人阶级的工资”,而不是个别资本家与个别工人之间的工资怎样确定。社会主义经济中,虽然劳动者依然以劳动为谋生手段,但没有了“整个购买者阶级”,工人阶级就其整体来说已经成为社会的主人,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的劳动者就不会成为雇佣劳动者,工资也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相反,工资本身作为劳动报酬的规定性,在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中“掩盖着同自身表现有本质区别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338页),却可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使工资的形式和内容第一次一致起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使工资本身的规定性更充分地表现出来。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的性质只能是劳动报酬。

第二,工资的量的规定性。一些同志认为,工资运行的市场化就是工资由劳动力价值所决定,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这是对市场价格形成的一种误会,原因在于没有区分商品价格与要素价格截然不同的形成方式。

价格作为资源配置的信号,对商品和生产要素都是一样的,但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内在依据却不相同。一些同志只要一提到某种要素要进入市场,就首先要论证一下这个要素是商品,这就进入了一种认识的误区。马克思早就论述过,价格形式“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能具有价格。”(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0-121页)土地、资本要素都取得了价格形式,但都不能从商品价值的意义上去解释,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同样也不能从商品价值的意义上去解释。马克思是从整个阶级之间去论述劳动力“特殊商品”的资本主义工资的属性。

工资作为劳动要素的报酬,其价格形态和地租、利息一样,只是一种“报酬率”。市场经济的平均化机制不断形成的工资率就是劳动价格。这种劳动价格成为市场主体都必须接受的计酬标准;计酬标准的波动受劳动供求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劳动供求;计酬标准的运动,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导引作用。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工资的计酬标准(即工资率)和利润率、利息率一样,与劳动力不是商品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也不反映劳动力的价值。

第三,个别工资量的决定。个别工资量的决定,在既定的工资率下,只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量。劳动者工资作为劳动报酬,其量的规定性有两个基本要素:计酬标准和劳动量,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工资量=劳动量×计酬标准

计酬标准,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是由国家制定的;而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则由市场形成。有些同志提出“工资由市场形成”是不准确的,市场形成的只是计酬标准,即工资率。劳动者的工资是以市场形成的标准,根据劳动者劳动量的变化而变化,这里通行的只有按劳取酬原则。因此,工资的实际运作始终是以按劳取酬为基本准则的。背离了这一准则,工资的性质就会扭曲,工资的功能就要衰变,计划经济如此,市场经济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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