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道德论文,价值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最重要的手段,是对社会利益进行选择、分配以及实施过程等所制定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和行动。公共政策涉及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层面公共利益的分配和调节。它们既是社会思想道德建设赖以开展的基本社会条件,又对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产生直接的现实影响。社会道德力是文化软实力的核心,文化自觉应当表现为政策自觉。当前,在我国各级各类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修改、调整和评估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导向和约束,把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在各种社会公共政策中变成看得见、摸得着、可感悟的政策措施,切切实实地增强社会公共政策的社会效益。
一、应当重视公共政策产生的社会道德影响
公共政策的具体行政目标在于调控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共利益的合理分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策制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循序渐进,逐步形成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政策制定模式。这些公共政策在总体上推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但仍存在着许多明显的不足。有些社会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或结果偏离了政策制定预设的目标,从而导致政策的效力锐减。有些具体的经济政策制定往往只遵循经济运行中的价值规律和市场准则,刺激人们追求个体或团体的物质利益最大化,但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社会主义道德的实际影响力在实践中的感召力和向心力受损。
例如,改革开放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在具体贯彻这一原则的实践中,出现了“效率至上”的偏向,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资产性收入与劳动收入的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把效率作为公共决策的唯一依据,往往只关注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忽视公共政策的整体社会效益。政府的某些公共政策决策将精力过多地集中在效率上,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导致利益在社会再分配过程中严重失衡,忽视了“公正”的本质要求。单一效率驱动的公共政策的负面效应,导致公共政策只重视财富增长而忽视人的素质提高,只重视GDP增长而忽视了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默顿所说的“有目的行为的不期望之结果”。[1][(P552)]应当看到,某些经济政策内含的道德价值导向一旦失误,就会对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带来严重的损害。如前些年的房产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资本过度投机和获利行为,造成“一切向钱看”大行其道;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和部门社会财富分配的某些政策和做法,明显抬高资本的价值,轻视劳动的价值,对广大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和尊严维护不力,这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严重打击了人们“依靠诚实劳动可以创造幸福生活”的道德信念,在社会上严重动摇了“诚实劳动光荣”这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价值理念。
又如,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我国的司法政策及实践无疑应当弘扬这种美德。然而,近年连续几起“救护老人”造成“官司缠身”的司法判例及其争议,引发了人们对司法道德价值的关注。法律和司法政策是社会道德良心得以呵护的制度保障,是社会道德得以“扶助”的强有力后盾,是社会正义得到伸张的最后防线。如果最该坚守社会正义底线的司法实践,在底线问题上都频频失守,社会道德观念迷失也就成为必然。
再如,当前我国的某些公共文化政策价值导向迷失,一些地方文化产业政策一味追求文化产业经济方面的GDP,把文化建设等同于文化产业、文化产品等同于文化商品、文化成效等同于经济效益,把文化一窝蜂地搞产业化,争相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以牺牲文化价值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导致“文化产业没文化”的现象司空见惯,“否定崇高、嘲弄理想、摒弃尊严,成为当代中国文化一道独特的风景”。[2]特别是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在从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化为经济性市场实体过程中,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不顾节目和内容的道德负面影响,片面追求高收视率和高点击率以获取广告收入和经济利益。大众文化传播过程中所挟带的低俗、粗俗以及媚俗文化,猛烈冲击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侵蚀着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动摇了人们最基本的真假、善恶和美丑观念。
诸多社会公共问题不断触及人们固有的伦理道德底线,迫切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
二、社会公共政策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必须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制度保障,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在我国当前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思想价值观念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深入研究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何以存在
(1)“公共政策”这一概念本身包含着内在的道德价值
公共政策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共”本身包含着人文关怀的道德意蕴。根据《辞海》的解释,“公”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汉语大辞典》中“公共”为“公有的、公众的、共同的”。因此,“公共”的现代汉语含义一般可理解为“共同或公用”。在古希腊语中,“公共”一词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来源表示人的身体、心智的成熟,强调个体超越自我的利益,能够理解他人的利益。第二个来源是“关心”。希腊人把政治共同体(城邦)视为公共,所有的公民(即成年男子和自由民)都可以参与这种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的目的在于设立通行的标准和惯例,并且支持、宣传和实施这些标准,这些标准有利于公民的最大利益。[3][(P18~20)]公民有对城邦国家保持忠诚的义务,城邦国家也有保护和“关心”公民的责任。
对于公共政策概念的界定,中外学界众说纷纭。弗兰德等人认为,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姿态,一旦确定下来,有利于构成一种情景,未来的一系列决定都将在这一情景中作出。[4][(P6)]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拉斯威尔和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是一种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威廉·詹金斯指出,公共政策是由政治行动主体或行动主体团体在特定的情景中制定的一组相关联的决策,包括目标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这些政策原则上是行动主体力所能及的。[5][(P9)]詹姆森·E.安德森则从专业的角度认为,公共政策是一个或一组行动者为解决一个问题或相关事务所采取的相对稳定的、有目的(有意识的)的一系列行动。[6][(P3)]另外,费希尔认为公共政策是对一项行动的政治上的决议,目的在于解决或缓和那些政治日程上的问题如经济、社会、环境等。[7][(P3)]基于国外学者及国内学者的研究,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国家(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8][(P4)]
通过以上对公共政策这一概念不同界定的梳理,公共政策主要涵盖了以下核心内容:一是政府对社会财富、资源配置的最重要的手段;二是政府在特定时期解决一系列社会公共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三是对社会利益进行选择、分配以及实施过程等所制定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和行动。公共政策涉及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层面公共利益的分配和调节。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9][(P333)]公共政策作为社会利益调节的最重要手段,理所当然地包含着内在的重要道德价值。
公共政策与道德价值理念密不可分。一方面,制定怎样的公共政策,本身需要一定的道德价值理念的指导和制约;另一方面,某种公共政策一旦确定和实行,其内在包含的道德价值理念必然对社会公众的道德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直接的、积极或消极的巨大影响。从道德哲学的观点来看,社会活动因为人及其利益的存在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伦理价值问题,或者说社会道德问题。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当然不能离开政府中“人”的关系而存在,正是因为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人来完成,而公共政策的执行恰恰需要人来执行,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人的价值判断,无不打上人的价值理念的烙印,应该接受社会道德的追涉。应当看到,当我们面对棘手的公共政策问题,为“我们必须做什么”及“什么使生活尽可能地好”这类问题寻找答案时,不可回避地面临什么是正确的、公平的、正义的或善的,以及我们应该做的是什么;而不仅仅是,什么是可接受的和有用的,或什么是最可接受和最有用的。这些正是社会伦理思想所关照的核心。[10][(P2)]公共政策必然是事实与价值的统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体,其内在地包含着价值理性,具有道德的规定性。
(2)公共政策是道德价值的现实体现
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戴维·K.哈特认为:“公共行政并非一项专业技能,而是一种社会实践道德的形式。”[11][(P419)]人们要求公共行政管理者对公共利益责任的承担并非仅着眼于特定问题范围,而是应当遍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因而公共政策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以“公共性”为其逻辑基础,以公共利益为其终极目标。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反映着公共政策行为主体对于社会利益的价值判断、态度和基本立场。因此,公共政策的伦理诉求和道德价值集中呈现在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之中,围绕社会公共问题以及社会核心价值观而展开。
其一,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在于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
公共政策是调节、平衡社会各利益矛盾、维护公共利益的产物,是公共利益的诠释和道德的表达,它本身即是公共行政的价值追求、理想信念的张扬和弘范。公共政策反映着公共意志,其本质属性在于体现了公共性的社会利益。“公共性”伦理特征鲜明地体现在它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彰显了公共权力机关的伦理责任,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彰显了公共权力机关对公民权益的平等保护的伦理精神,公共政策的公开性彰显了社会民主制度的广泛参与的伦理限度。公共政策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公共政策的两个基本功能上:首先,公共政策具有目的导向功能,它既具有应然的导向性,也具有实然的行动性。在现当代,由于社会风险的增加,公共政策的前瞻性或预防性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公共政策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工具和手段,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用以管理社会的工具,产生于对“政策需求的回应”,它在维护一定社会群体的利益与需要上起到巨大的政治作用,这是政策发挥调控作用的出发点。
从实质上讲,公共政策问题是指那些在现实中给大部分人带来影响并且意义较大的问题,而且该问题通常很难甚至不可能通过个人行为得到解决。[7][(P97)]当人们的价值、观念、利益或生存条件遭受了威胁而出现的问题能否成为大众的问题、政策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是否对这一社会问题取得共识,还取决于人们对其所作出的判断是否正确,既取决于经验知识,也取决于伦理道德方面的价值观念等。伦理道德如影随形般地影响并贯穿公共政策过程,公共政策必须体现全社会和人类道德文明的价值取向。
其二,公共政策的伦理分析在于保证公共政策内含的价值导向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
公共政策是对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而公共政策伦理是公共权力部门在公共政策制定、执行、监督与调整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道德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在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社会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支持。公共政策的伦理分析主旨在于,通过运用和发挥社会主导价值标准和伦理规范的整合和引领作用,对公共政策目标及过程进行追问和阐述,来确证每一项公共政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以规避公共政策异化的风险。事实表明,忙于向“科学性”贴近,以实证技术为方法论,难以解决公共政策科学面临的许多深层次的社会危机。公共政策问题往往涉及的不是公共政策得以实现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关键在于事实与价值的统合问题。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化,政府职能的转换,政策价值理念的转变,社会公共问题日益凸显。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由于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偏差,公共政策出现的道德风险,导致公共政策决策失误、失灵等诸多问题。每一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价值理念必须借助公共政策这一手段,才能真正深入人心,指导广泛的公民道德实践。应当清醒地看到,缺失合理的道德价值的公共政策,最终会消解社会道德价值的规范、指导作用。正确分析公共政策存在的道德价值偏差,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是政策伦理研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具体来说,公共政策伦理分析涉及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目的与手段、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事实与价值之间关系应当如何等相关内容。今日世界,西方国家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正努力走出以往技术主义的误区,开始重点关注公共管理的价值方面。事实上,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一味只靠政策科学自身来解决公共政策执行失灵中的问题已显得底气不足,而要挖掘出公共政策执行的内在根源,找到一种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必须诉诸一种更为彻底、宽宏的伦理分析视角。[12]公共政策的伦理分析重在突出公共政策的伦理导向性,对于提高公共政策的正当性和道德的合法性以促进全社会的社会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提升社会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何以可能
公共政策内在地包含着价值情感,并以这种价值情感构成了它们的伦理要素。每一个社会的良好道德秩序与风尚需要该社会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导向的支撑,公共政策是支持社会基本道德价值理念和规范的物质与精神基础。公共政策内在包含的道德价值理念,对社会道德建设起到直接的、现实的作用。体现良好道德价值理念和规范的公共政策在社会利益调节和精神导向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公共政策作为社会和谐的调节器,具有以社会价值为导向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公共政策不仅仅是社会和谐的调节器,更为重要的是在于,和谐社会需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公共政策来加以实现。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如果能够将社会道德评价融入公共政策的全过程,置于社会道德的大背景下,以社会道德资源作支持,使其具有道德上的正义感,获得其伦理合法性、合理性,这不仅是一种社会进步和对民意的尊重,也是对公共政策本身的一种很好的保护和促进,有利于社会管理的有效实现。和谐社会建设本质上是一个有利于促进人的自身与心灵、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方面的平衡协调的社会“生态”系统的治理完善过程。与以往的改革开放主要侧重于“发展”与“效率”不同,当下强调创新社会管理,则更多着眼于“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实现社会实质正义。这一社会治理突破了传统社会管理理念,需要借鉴国际经验,融合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组织以及同一组织不同成员,通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来处理社会事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善治为目标,化解社会矛盾,以期达到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在当代中国,如何实现社会和谐治理,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来审视社会管理,与技术层面上的微观项目社会管理相比较,教育、养老、医疗、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等宏观项目的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的合理的道德价值观念为导向的社会公共政策这一手段来实现。
其次,公共政策使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化。
公共政策是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行动准则,它在本质上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社会“善治”目标的实现,需要“良策”即体现社会基本价值原则的公共政策加以规范指引、贯彻执行。人人拥有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是20世纪社会公共政策的价值观,并且在大多数福利国家的立法中得到确认。当前,“居不易”、“看病难”、“上学贵”等关系民生的最基本问题,让尚未真正富起来的公民承担了过于沉重的改革成本,“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亟待解答的命题。在我国改革以来的收入分配体制转型过程中,打破了原有的“平均主义”计划经济分配体制,正在逐步形成和实现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新型市场经济分配体制和格局。在此进程中,由于市场化的不完善、依法行政的有待加强以及公民社会的缺失,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出现一些失序和不规范,社会收入差距面临持续扩大的问题。收入分配领域的矛盾严重影响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使他们成为不公平竞争的利益受损者。实质上,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关乎社会公平的问题,如果漠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对他们缺少充分的关注,我们这个社会人与人之间就会缺失公平、正义、诚信和友爱的纽结,和谐社会建设就会失去道德基础。公共政策无疑应当使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具体化,使之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活生生地体现出来。我国的社会公共政策应当以致力于全社会的进步和正义为宗旨,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人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注重社会群体普遍受益,将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转化为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社会基本价值理念全方位渗透到公共政策中,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道德水平。
公共政策本身是社会道德价值的规范化、法律化,对社会道德产生显著和持久的影响。美国学者T.彼彻姆指出:“因为法律常常以一定的道德信念为基础——这些道德信念指导法律学家制订法律——所以法律能够使道德上已经具有最大的社会重要性的东西形成条文和典章。法律反对盗窃、谋杀和歧视,正是建立在关于勿盗窃、勿残杀、平等待人的道德信仰的基础上的。所以,法律学家把这些信仰列入法律的范围是由于它们具有最高的社会重要性。”[13][(P17)]公共政策的提议、制定、执行以及调整过程,可以说是国家酝酿、创制法律的行为,因而也是社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积聚、固化的过程,公共政策所选择的社会价值,就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相应地,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普遍化地位,对社会道德具有强化、导引作用,并拓展了道德发展空间。由于公共政策在社会管理中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共政策作为对社会不同反映的回应,它直接干预、服务不同层次利益,调适不同主体的物质或非物质需求,将社会中个别、特殊的道德价值通过公共政策的形式一般化、普遍化,并上升到整个社会层面使其合法化,这在客观上为社会新道德的创设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另外,公共政策作为政府服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一种不可抗辩的“硬约束”,具有其权威性。从政府管理过程来看,公共政策的实施是政府行为,而且是非常审慎、严肃的政府行为,一般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以规范性的成文形式通过政府公告向社会发布。公共政策的公开性决定了其执行要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经受社会成员持续不断地在总体方面和技术细节上的道德审视,这实际上预示着公共政策具有促进社会道德进步的作用,或面临某种道德风险的可能。一个道德上合理、公众认可的公共政策的出台与执行,必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而持续的影响。同时,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为善的可量化性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尺,使社会价值评价和选择成为可能。一方面,政策制定者可依据量化的善来逐步使社会前进到“道德的高地”;另一方面,政策执行的参与者可依据量化的善,成为社会道德的积极实践者,对社会道德整体水平提升起到普遍促进意义。
三、当前中国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调整需要社会核心道德价值理念的指导
作为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基本组成要素的社会道德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共政策的先导与内核,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作为国家实行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调节和平衡社会利益的政治杠杆,是解决重大社会公共问题的根本途径。它追求的是公共权力的善和公共伦理价值目标。在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期,社会公共政策应当特别重视和切实有效地体现公平正义、利益兼顾、尊重劳动与劳动者、诚实守信、人道仁爱、维护生态平衡等最基本的核心道德价值理念或原则。
1.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具有普遍意义的崇高价值追求,是公共政策的基本精神和最高原则,是公共管理之魂。“与政治决策相关的道德选择,是以这样的原理为基础的,即作为处理安排人力、物力的政治秩序,必须反映出对公正的某种理解。”[14][(P20)]在古希腊哲学思想体系中,公平就成为人类的崇高理想。柏拉图认为,公共决策的最高准则是正义。公平正义包含的公正是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起点公正、过程公正是形式上的公正,结果公正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美德的全部。他指出:“正义亦即成比例,而不正义则是与比例相抵触。一个人有了过多的利益,他的行为是不正义的;一个人拥有的利益太少,他受到了不正义的对待。”[13][(P331)]分配的正义包括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分配。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5][(P1)]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满足于资产阶级思想家只关注形式正义的倾向,而更主要地诉诸实质正义。他们主张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在分配领域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公平正义问题的思考,体现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两者内在逻辑一致性。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在继续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谋求人民福祉,是党和政府公共政策的道德价值追求和历史责任。
2.利益兼顾
利益兼顾是社会主义道德的一项基本性原则,也是邓小平在领导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所坚持和倡导的一项重要原则。他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16][(P175~176)]这一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伦理上的本质要求,也是利益兼顾道德原则的具体阐述。坚持利益兼顾原则,保护个人正当权利,促进和发展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政策的基本要义。
利益兼顾原则要求任何利益主体都不能片面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倡义利兼顾、互利共赢,提高和增进“社会综合利益”。把利益兼顾作为制定、贯彻各项社会公共政策时应当遵循的一项根本道德原则,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内在要求,又符合新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17]在考察我国利益关系的新变化时,江泽民指出:“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18][(P279~280)]当前,在构建利益协调机制时,应当充分搭建多元参与的载体和平台,为利益兼顾原则的有效实施畅通渠道。特别是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应当切实有效地遵循利益兼顾原则,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都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尊重劳动与劳动者
人类社会的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劳动创造史。尊重劳动与劳动者,是人类伦理道德的普世价值,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基础性和根本性的要求。这里所说的“劳动”,既包括一切有价值的普通体力劳动,又包括一切有意义的普通脑力劳动;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既包括有益于社会与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体力劳动者,如工人、农民、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又包括有益于社会的脑力劳动者,如教师、工程师、医生、管理人员。马克思主义始终重视劳动与劳动者的神圣价值。马克思说过:“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9][(P196)]恩格斯也指出:“它(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了: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9][(P550)]劳动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劳动对人类生命和社会生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劳动是一切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的源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广大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尊重劳动与劳动者既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根本要求。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台的一系列公共政策是否尊重劳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衡量公共政策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劳动神圣”、“劳动者光荣”,应当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保障和支持,成为全体公民内心认可和信奉的“道德律令”。
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尊重劳动与劳动者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各种公共政策的过程中特别重视以下几点:一是保障公民的劳动权。1984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把“人人有权工作”、“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享受遭受失业、疾病等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的保障”作为基本的人权。我国的《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对保护劳动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正确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经济活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绝不能本末倒置,异化为“按资”、“按权”为主分配社会收入。必须提高普通劳动者在社会分配中的比重,尽最大可能不断改善广大普通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真正让人们“勤劳致富”,用诚实劳动创造幸福生活。按照劳动贡献大小分配劳动成果,才是尊重劳动和劳动者的有效手段。三是劳动主体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充分尊重普通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以人为本。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日益凸显,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劳资矛盾、劳动保护、公平与效率等道德问题,迫切需要将尊重劳动与劳动者的道德原则贯穿于我国的公共政策之中。那种夸大资本的“万能论”,否定劳动的根本意义,将劳动视为无非就是资本实现自身增殖的抽象物、资本之附属物,而劳动者也被置于资本的从属地位,必将危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导致社会劳动价值观念丢失。
4.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人们在人际交往和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它关系着一个国家、一个政策体系的公信力。立政、立业、立人、立德都离不开诚信。亚当·斯密曾深刻地指出:“与其说效用、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用、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而信用、诚信、正义则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20][(P106)]列宁说:“吹牛撒谎是道义上的死亡,它势必引向政治上的灭亡。”[21][(P331)]由于诚实守信原则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的和必要的”作用,而被转化为政策法律原则。公共政策自身包含诚信、支持诚信,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新型政府管理的必然要求。现代新型政府管理不仅形式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要求行政活动应该具有实质的正当性,体现基本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诚实信用正是其中的核心理念之一。很难想象,一项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实际上会导致讲诚实守信的人吃亏,唯利是图、不讲信用的人得逞的公共政策,能够得到广大公民的尊重和不折不扣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人类社会的本然之理。诚实守信因此成为体现新型公共政策管理的必要条件和必备要素。
5.人道仁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纷争、优胜劣汰、贫富差别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狄德罗说:“人道是一种对全人类的仁爱精神。”[22][(P790)]在当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下,惟有在全体民众中大力倡导超越功利和私欲的仁爱为善,才能保存和提升人类的基本良心和人性。人道仁爱的道德行为在现代生活中起着协调人际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人的道德个性完善的重要作用。在公共政策中坚持的仁爱为善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在我国现阶段,就是要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为民解忧,帮民谋利。要以老百姓是否受益作为公共政策的评价标准,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当成大事、要事、紧事、急事来办理,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真正做到人道仁爱,就要关心普通民众、关注民生。发展是为了人民,这体现了发展的价值维度,人是目的;发展要依靠人民,这体现了发展的工具维度。贯彻人道仁爱精神的公共政策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制定的公共政策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和承受能力,否则,将得不到目标群体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难以实现政策目标,取得最佳的政策效果。公共政策应该体现仁爱为善、以人为本这一伦理价值理念,这是公共政策适应时代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保持其生命力的精神文化保证。
6.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促进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保持人与自然关系和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它应当作为一项重要的道德价值尺度体现在我们制定的各项公共政策之中。倡导保护生态环境这一重要道德价值原则,是要用人类特有的道德自觉精神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重视自然界的权利和内在价值,尊重地球上生命形式的多样性,爱护各种动物和植物,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促进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生态环境是当代人和地球世代人生存与发展的首要物质条件。我们制定的各项公共政策,必须符合保护生态环境这一道德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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