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中立性与网络规制背景下的互联网产业链改革_运营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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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过30余年的商业发展,已经开始和电信网、电视网等方面融合,网络产业的商业模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业务的创新也无处不在,产业链的结构同样发生了变化。对用户而言,互联网接入和骨干网运营商不再是产业的主导者,Google、Apple、Facebook、Microsoft、腾讯、新浪等内容和应用的提供商已经占据客户终端,单纯从电信网络竞争和规制的角度思考互联网的发展只会得出片面的结论。

在运营商的管道化成为趋势的同时,运营商对网络的投资持续加大,各国政府对互联网的发展政策方兴未艾,而网络的投资如果最终不能获得来自用户的效益的话,发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人们生活的各方面已经很难离开互联网所提供的信息、组织、宣传、沟通渠道。但作为运营的网络,运营商是否有权对用户实现差别化的管理,是否有权对用户传送的信息进行抽取、监控甚至质量控制呢?

基于以上三个问题,这里分别从网络中立的争议、研究现状、产业发展的变化和国内规制政策的取向四个方面对网络中立和互联网规制进行初步研究,从而提出网络中立的规制方向。

一、网络中立的内涵和争议

网络中立的概念最早于2002年11月在美国宽带用户和创新联盟(CBUI)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第一次评论中出现。该组织认为:FCC应采取措施,防止网络所有者歧视不附属于网络运营商的网站、应用、服务或设备,即网络应该保持中立性。[1]CBUI包括了几个大的在线内容提供商、消费者团体和设备制造商,如Yahoo!、E-Bay、Amazon、Microsoft、Apple、Disney、美国信息技术协会(ITAA)、消费者电子协会(CEA)、全国制造商协会、媒介接入工程(MAP)等。

(一)网络中立的内涵和原则

由于网络中立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和学科领域众多,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学科的代表对“网络中立”有不同的认识角度。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双边市场、价格歧视、市场效率、投资激励、拥堵经济学等问题,法学研究者更关注言论自由、宽带计划、版权和隐私权、规制手段等问题。

Tim Wu认为网络中立是运用于宽带网络的一项原则,旨在确保信息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流动。[2]一个中立的宽带网络免于对附着的设备、支持的传播模式、接入的内容、连接任何资源的质量和速度等方面的限制。Windhausen认为网络中立是允许任何消费者访问任何网站,附加任何设备,接入互联网上任何内容的原则。它也确保任何应用、内容或服务提供商在没有阻挡、降级或伤害下到达消费者。[3]Meinrath & Pickard认为网络中立可界定为在不同数据传播网络之间的非歧视互联,允许用户接入内容,运行服务、应用和他们所选择的设备。[4]简单地说,宽带网络不应在喜欢和不喜欢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和应用之间进行歧视的原则。Scott Marcus认为网络中立意味着所有的IP包都会被完全相同地对待。[5]关于网络中立的争论意味着网络运营商将来可能这样做,他们将可能根据不同的业务、不同的应用和设备来对其(IP包或者数据元)进行区别对待。Harpham认为网络中立是“比特就是比特就是比特”(a bit is a bit is a bit),认为所有数据应平等对待。[6]

FCC于2010年11月发布《开放互联网报告和命令》,又称为网络中立条例,主张采取重要步骤来维护互联网,使互联网成为创新、投资、创造就业、经济增长、竞争和自由表达的开放平台[7],并具体阐述了网络中立三原则:透明度原则、非阻挡原则和非合理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固定和移动宽带提供商必须公开网络管理行为、表现特征及其宽带服务的条款和限制。透明度原则在FCC网络中立规则中争议最少。公开透明的具体内容包括网络的做法(拥堵管理、具体应用的行为、设备附加的规则、安全等)、性能特征(包括服务描述和专门服务的影响)和商业条款(包含价格、隐私政策、补救选择等)三个方面。

非阻挡原则是指固定宽带提供商不能阻挡合法的内容、应用、服务或无害的设备,要受到合理的网络管理的限制;移动宽带提供商不能阻挡合法的网站,或阻挡与其声音或视频电话服务相竞争的应用。该原则仅仅保护合法内容的传输,并不阻止或限制宽带提供商拒绝传输诸如儿童色情的非法材料。

非合理的歧视原则是指固定宽带提供商在传输合法的网络流量时不能不合理地进行歧视。合理的网络管理不应构成不合理的歧视。该规则在限制有害行为和允许有利的区别对待形式之间达成了恰当的平衡。

FCC网络中立条例作为网络中立的证据提供了下列四个案例:

案例一:2005年,北加利福尼亚运营商Madison River阻止其客户使用Vonage(一种VOIP电话业务),客户在向FCC投诉后,Madison River支付了1.5万美元赔偿并停止了网络限制行为。

案例二:2007—2008年,美国最大的有线电视及宽带运营商Comcast饱受BT流量①拥塞的困扰。FCC发布命令禁止Comcast网络管理行为,并宣称这样的行为缺乏公正。华盛顿特区法庭支持Comcast并将FCC命令驳回。

案例三:美国国内自由联盟(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在一封致FCC的信中宣称移动业务运营商阻止了用户使用一些竞争性应用,这一封信表面上还没有到达正式投诉的级别。

案例四:2009年,苹果公司和AT &T阻止移动用户使用WIFI连接网络,使得用户在苹果iPhone手机上使用AT &T的2G和3G网络。

(二)实践中关于网络中立的争议

从20世纪90年代末“网络中立”的讨论开始至今,实践中这场争论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理念形成。20世纪90年代末,有线运营商随互联网接入服务强制搭售内容服务,并屏蔽竞争对手,这些现象首先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2000年,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A.Lemley & Lawrence Lessig发表了“The End of End-to-End:Preserving the 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et in the Broadband Era”。[8]2001年,Lawrence Lessig发表了“The Internet under Siege”。[9]2002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吴修铭(Tim Wu)发表了“Network Neutrality,Broadband Discrimination”。[10]这三篇文献标志着“网络中立”理念的确立,吴修铭和Lawrence Lessig成为“网络中立”理念的开创者。

第二阶段,两大阵营的形成。随着Apple和Google等互联网企业的崛起,利润从电信运营商向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企业加速转移,电信阵营和互联网阵营矛盾加剧并形成对立之势。2005年开始,AT&T和Verizon的高管陆续发表言论,指责Google等互联网企业是运营商巨额网络投资的“搭便车者”,互联网企业应付出额外费用购买管道服务。运营商陆续采取各种行动:2005年发生了Madison River通信公司封堵Vonage公司VOIP流量的事件,2007年发生了Comcast公司限制Bit Torrent用户网速的事件。关于网络中立的争论由此持续升温,学者、媒体和公众也纷纷加入争论,形成了支持和反对网络中立的两大阵营。支持阵营主要由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服务提供商(ISP)、消费者团体和民权团体构成;反对者阵营主要由电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商和自由市场支持团体构成。从2005年开始,网络中立成为美国社会所关注的公共政策问题。

第三阶段,政策博弈。奥巴马在2008年的美国总统竞选中表示支持“网络中立”政策,而麦凯恩则反对“网络中立”立法,“网络中立”上升为两党政策斗争的问题,支持和反对阵营都获得了政治力量支持。获胜的奥巴马总统随后任命了其顾问Julius Genachowski担任FCC主席,由此FCC成为“网络中立”政策的实施者,并于2009年10月开始起草网络中立相关法规。FCC于2008年8月对Comcast公司限制Bit Torrent用户网速的做法进行了处罚,Comcast上诉特区法院,2010年4月法院宣布FCC无权强迫互联网企业遵守“网络中立”法规,FCC“网络中立”立法遭受打击。FCC仍坚决推行立法,于2010年12月21日投票通过了《网络中立条例》。由于当时没有在《联邦公报》上公布,而这是该条例生效的必要程序,因此该条例一直未能生效。直至2011年9月23日,该条例才正式在《联邦公报》上进行公布,之后于2011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路透社曾对此作出评论,“历经漫长等待,意在处理消费者、内容提供商和那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利益平衡的热门问题的美国《网络中立条例》将于2011年11月20日生效。”

《网络中立条例》赋予了FCC介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管理领域以及发起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违约问题独立调查的权力。该条例的主要内容由保护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开放互联网保护的必要性和开放互联网原则等八个方面构成。FCC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能够促进创新、投资、竞争、自由表达和其他国家宽带目标的实现;宽带服务提供商具有限制互联网开放性的动机和能力;宽带服务提供商已经采取行动限制互联网的开放性。FCC在开放互联网原则部分则详尽阐述了涉及网络中立性的3个高级准则,即透明原则、禁止封堵原则和禁止不合理歧视原则,并专门探讨了互联网开放原则在移动宽带服务中的应用,还对非法内容的传输和内容的非法传输等管理原则进行了论述。

二、理论研究中关于网络中立的文献评述

美国网络中立条例得到通过,荷兰等国家网络中立政策推进也很迅速,但对于网络中立的研究尚无定论。

(一)经济学文献以反对网络中立为主

反对网络中立的观点主要通过博弈论和双边市场的经济学分析框架,认为网络非中立通过市场竞争和用户选择,能带来更大的社会福利。价格歧视能激励宽带ISP的投资和技术进步。流量的管理能降低网络拥塞、提升网络质量。

Adam D.Thierer认为,宽带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性的市场,没有企业能够在这个市场中居于瓶颈控制地位。[11]没有证据表明宽带运营商会不公正地阻止对网站和在线服务的连接,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们明天会这样做。网络中立条例开启了一扇规制体系潜在博弈的大门:企业将利用规制体系干扰市场竞争,更坏的是会鼓励FCC对互联网和宽带市场进行整体的规制。

Faulhaber认为,网络中立规制作为一种预见性的疗法缺乏经济学证据。[12]首先是缺乏过去一段时间宽带ISP采取“坏行为”的显著证据,其他关于网络中立规制的争论文献无法给出没有歧义的规制案例。他认为,在竞争的市场中客户会选择他们需要的网络中立性,FCC需要的是在客户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市场竞争达到相当的级别,并保持市场的开放。如果FCC展示了向宽带ISP施加政府力量的愿望,那市场就不会缺乏向FCC要求应用强制力来为自己利益服务的呼声,②当然他们的需求会被冠以“公众利益”之名。

Musacchio、Schwartz、Walrand建立了一个双边市场分析模型,比较允许和不允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向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收费情况下的投资激励,得出无论广告特性参数和用户价格敏感度是高还是低,双边收费模式(网络非中立)都要好于单边收费的结论。[13]

Njoroge,et al.通过建模分析ISPs、ICPs和用户非合作竞争情况下的网络中立,得出在“围墙花园”和优先级歧视两个方面的网络中立特性条件下,网络非中立能带来产业更高的投资等级的结论。[14]因此网络中立规制对于提高互联网的价值可能是一个不适合的政策,因为网络中立将限制网络运营商的投资积极性。

Yoo(2009)认为,网络中立政策含义的模糊性正强调了适用具体案例研究的重要性。因为最高法院在很久之前就意识到,当法院无法用新出的惯例去预言禁止它将带给经济什么样的影响的时候,这种事先处理的方法就不应该采取。[15]因此,网络中立规制研究的最好方法就是采取事后、个案研究的方法。

Yoo(2010)提醒人们,现在的网络已经不再依附于标志着早期互联网及其先辈们那种严格和统一特征的网络分层制度,数据包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路径传输。这是新型网络结构必然带来的结果。[16]同时,网络提供商正在尝试新的布局和商业关系。过去简单而统一的管理模式会被更加复杂的商业关系所取代。

(二)法学和政策学文献以支持网络中立观点为主

赞成网络中立的观点主要源于法学与政策学文献,它们关注规制手段、言论自由、宽带计划、版权/隐私权等领域,支持的倾向比较明显。

在经典文献中,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Tim Wu(吴修铭)认为,在基础经济理论研究上可以认为运营商的长期利润与公众利益一致,但调查证据却表明运营商更多地关注短期利润而不是长期利润,运营商对设备和应用的限制成为普遍现象(比如对WIFI、VPN等的限制)。Wu提出了关于网络中立的建议包括运营商管理自己拥有的网络和设备,提出了禁止宽带歧视的网络中立的定义和网络中立的目标。[17]

Tuchman & Ostertag认为,废除网络中立不仅使互联网公司化,并且还增加了数字鸿沟和不平等,限制了所有美国人的知情权。[18]在当今言论自由权和追逐利益权之间的张力中,追逐利益权似乎总是要取胜。美国人总是坚持开放接入互联网,希望开放接入成为鼓励通往平等和民主参与的新路径。

(三)国内学者的评介

国内关于网络中立的研究总体相对较少,主要研究的角度也是从新闻传播和立法角度展开的,研究的内容也主要针对网络中立的演进、立法研究等。缺乏关于宽带竞争及产业规制政策角度的研究。

罗昕(2012)对美国网络中立的概念、争议和立法的过程进行研究,分析了网络中立产生的原因,认为美国网络中立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如需要处理好伦理权利与市场权力、信息自由流动和网络主权安全、宏观规制与微观规制、事先规制与事后规制等方面的均衡。

董媛媛从立法价值的角度对美国“网络中立”进行分析,结合大量法案文献和资料,探讨“网络中立”的立法背景、立法尝试、价值内涵、价值争议、价值缺陷和立法路径选择等一系列问题。并认为网络中立价值存在内部瑕疵,因此FCC一贯所坚持的网络中立政策也存在巨大的缺陷。[19]

付玉辉对美国网络中立论争的背景和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对近年来美国网络中立论争的实质和影响进行了研究,认为网络中立原则论争及立法进程将塑造新型的互联网传播格局和数字传播生态系统。[20]

三、互联网产业格局的变化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格局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数据流量的爆炸对网络容量和投资形成巨大压力

根据2010年6月思科发布的第五期年度Cisco Visual Networking Index(VNI)Forecast(2010—2015)报告预测,到2015年网络互联设备的数量将会超过150亿台,相当于全世界人口数量的两倍。同时2015年全球互联网流量的总量将达到目前的四倍,达到每年966 Exabytes。预计仅2014—2015年互联网流量的增长就会达到200 Exabytes,超过2010年全球产生的IP流量总和。

思科认为,全球IP流量增长主要受四个因素推动:一是不断增加的设备数量。平板电脑、手机、互联设备及其他智能设备的广泛增加,带动了联网需求。到2015年,全球将会有近150亿台网络互联设备(包括机器间连接),世界上每个人会有超过两台互联设备。二是更多的互联网用户。到2015年,全球将会有近30亿互联网用户,占到世界预计人口的40%。三是更快的宽带速度。平均固定宽带速度预计会提升至目前的4倍。四是更多视频。到2015年,每秒钟将会通过互联网传输100万分钟视频,相当于674天的时长。

研究报告还显示,2015年全球平均IP流量将达到每秒245TB,相当于每天有2亿人同时传送一部高清电影。其中,亚太区将生成最多的IP流量(每月24.1 exabytes),超过北美跃居榜首。而IP流量增长最快的区域为中东和非洲(年复合增长率高达52%,增幅达到8倍)。这些增长主要来自消费者视频,预计到2015年全球在线视频社区将增加至约15亿用户。商业IP视频会议预计在预测期也将增加6倍,比总体商业IP流量增加速度快2倍以上,2010—2015年复合年增长率可达到41%。

在数据流量增长的压力下,互联网接入运营商和骨干网运营商大量投资进行核心网、传输网、城域网的扩容,实施FTTH光纤到户,将主流速率由1~2Mbps提升到20Mbps。

中国电信在2007—2011年对宽带及互联网的投资由2007年的198.77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3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3.60%,带来宽带业务的收入由313.03亿元增长至2011年的608.01亿元(见表l)。每年中国电信要将宽带业务收入的50%~70%用于宽带网络的建设投资。

(二)推动产业链变革,使运营商管道化

宽带数据和移动数据消费量的增长给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然而最大的受益方却并非是传统的电信运营商,而是那些基于运营商网络开发各类应用的OTT服务商和设备商。电信运营商投入巨资建设并升级网络,承受着巨大的网络负荷,却渐沦为“管道”。相比之下,OTT服务商在网络层面的投资微乎其微。德国电信CEO奥伯曼称,这种投资回报的错位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

OTT(Over the top)是目前通信行业非常流行的一个词汇,这个词汇来源于篮球等体育运动,是“过顶传球”之意,指的是球越过运动员在他们头之上来回传送而达到目的地。而这个词汇用在通信领域,指的是谷歌、苹果、Skype、Netflix等利用其他运营商的宽带网发展自己的业务,以前的Skype和QQ、现在的Netflix网络视频以及各种移动应用商店里的应用都是OTT。不少OTT服务商直接面向用户提供服务和计费,使运营商沦为单纯的“传输管道”,根本无法触及管道中传输的巨大投资和价值。

OTT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应用方式,总体通信量的增长绝大多数源自于OTT创新。在美国,收费视频Netflix的业务量占到了固网宽带接入峰值业务量的30%,已有22%的宽带家庭订购Netflix,Netflix已把业务扩展到拉美和加勒比海的43个国家,2012年准备从西班牙开始向欧洲推广。在法国,2005-2010年,固定和移动呼叫总量仅增长了9%,从近1900亿分钟增长至2070亿分钟。然而,OTT通信业务,包括VOIP、P2P和基于互联网的即时消息传递却在同一时期增长了211%,从3030亿分钟增长至9420亿分钟③

OTT使得电信运营商面临极大的威胁。苹果、Google、腾讯等OTT服务商将用户掌握在自己手里,网络运营商对于用户缺乏感知,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测试,也无法参与由此带来的互联网增值业务的利益分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运营商失去了对用户接口的控制:因不能从网络运营商处得到他们想要的特殊内容或应用导致的离网;Skype、微信等应用对运营商传统核心业务的蚕食。

虽然如此,如果战略合适,OTT也可以为运营商带来经济价值。这主要是靠获取新用户、留住老用户、增加ARPU④来实现。iPhone的引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智能手机及创新应用不仅能够吸引新用户,还能提升ARPU。引入iPhone后,美国运营商平均ARPU为原来的1.63倍,欧洲用户为原来ARPU的2.45倍。

应用商店影响传统业务,加剧了网络运营商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博弈。应用商店的出现使得原有的通信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用户通过一个终端就能够得到各种各样的海量应用,在大幅度增加业务量的同时,VOIP、网络视频、微信等创新应用开始冲击运营商的传统收入。

据中国移动统计数据,多地移动公司信道资源的最大份额消耗者是QQ。不仅是腾讯,随着社交网站、无线网络视频等移动互联网业务的普及,愈来愈多的内容、应用提供商在快速吸引大批用户的同时,正以低廉的成本不断深度消耗着运营商的网络资源。

(三)运营商对网络中立政策的抗争

2011年6月,荷兰议会通过了“网络中立”法,禁止所有的网络运营商区分不同的互联网业务量,除非用户特别要求他们这样做。电信运营商反对这项法律,VOIP以及Whatsapp等应用正在威胁运营商的传统语音通话和短信服务的收入。在荷兰,KPN(荷兰皇家电信)已经决定向一些移动数据业务(Skype,Whatsapp,et al.)收取额外的费用,Vodafone(沃达丰)阻止Skype用其3G网络。由于网络中立政策的出台,在8月初,荷兰的三大运营商均用提高移动互联网的业务价格、大幅度裁员来应对荷兰议会的决议。

2011年7月阿尔卡特朗讯、德国电信和法国Vivendi集团的CEO代表欧洲电信企业向欧盟数字议程专员提交一份报告,称如果政府和规制机构不允许电信运营商削减成本并开发新的收入来源,欧盟提升宽带速率目标将很可能会落空(欧盟的宽带发展目标为:2020年欧盟的每户家庭都能接入下载速率为30Mbps的宽带网络,其中半数家庭的宽带速率将达到100Mbps)。他们希望采用新的商用模式——向互联网内容收费,来筹资进行超宽带网的建设。

四、基于产业发展的互联网规制政策取向

随着产业的发展,制定互联网规制政策刻不容缓。

(一)区别网络中立范畴及分类规制政策

按照FCC关于网络中立的三原则,透明度是指固定和移动宽带提供商必须公开网络管理行为。非阻挡是指固定宽带提供商不能阻挡合法的内容、应用、服务或无害的设备,要受到合理的网络管理的限制;移动宽带提供商不能阻挡合法的网站,或阻挡与其声音或视频电话服务相竞争的应用。非合理的歧视是指固定宽带提供商在传输合法的网络流量时不能不合理地进行歧视。

关于网络透明度的原则争议最少,在此不作展开。关于非阻挡和非合理的歧视两个方面,在此按照对象进行分类梳理(见表2)。

规制经济学认为规制的存在是因为由于产业的特殊属性和市场存在失灵。由于产业的垄断和外部性,需要由政府对于企业的行为进行干预,如市场准入、价格规制、互联互通、服务控制等。对于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地位和妨碍竞争的行为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然而对于网络中立问题并不明确属于以上的范围。

网络中立的相关行为有以下几种:

第一,对于客户(包括用户和网站)的分级管理和价格歧视应当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的方式去解决。互联网的发展经历了数十年的快速发展,尽力而为的网络特点和客户对质量的需求期望之间存在矛盾。基于客户不同的质量需求和网络速率需求,推出不同的产品和不同的价格并不违背市场的原则。对于争议所担心的网络运营商能够通过降低用户质量迫使用户选择更贵的产品的假设,这将由需求和规模效应解决。只要运营商对于相同等级的用户是公平的,就应该认为是合理的。对于这样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制并不能解决尽力而为的网络特点和客户对质量的需求期望之间存在的矛盾,只是增加了规制者的规制供给和企业的负担,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效率将受到影响。

第二,对于用户和网络的特定内容进行阻碍的行为可区分为以下两类分别处理:一是对于合法竞争者的限制,应该属于反垄断法或反不当竞争法的范畴,应严格制订界定标准和处罚标准。二是对不合法业务竞争者的限制,应按照透明性原则,公布或上报网络管理的限制标准,可界定为合法行为。

第三,对于VOIP业务、视频等业务在移动网络的使用应加以明确。由于其对移动语音业务的竞争性,应该由监管机构明确是否限制VOIP业务、视频等业务:如果限制在移动手机终端使用,则移动运营商可以限制其流量,如果不限制该类业务在手机终端使用,则应当允许移动运营商和业务运营商进行接入的价格协商。否则将干扰移动基础业务的正常秩序。

第四,对于BT等流量占用的问题,应当通过产品差异化解决。宽带运营商应该改变单一带宽定价的思路,在使用带宽的基础上约定流量上限。按照现在欧美国家主流宽带套餐的定价均为速率和流量的双重限制定价,不限流量定价一般为较高价产品。如果用户和运营商的服务协议并无流量限制而运营商限制用户BT流量则应判定为违反合同法。

第五,对于设备接入应当以规制部门的入网许可证为前提,宽带及网络运营商并无限制的权利。

第六,对于用户信息的使用,应以是否构成对用户权利的侵害为标准判别。不涉及泄漏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挖掘和关联销售行为应视为合法。如果涉及单个用户信息泄漏的行为应判别为非法。

(二)互联网规制政策前瞻

信息产业的发展基础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宽带发展计划的背后是宽带骨干网、接入网、城域网的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美国的网络中立争议中,重点是网络运营商可能会利用基础设施妨碍公民的信息和言论自由,妨碍创新业务的发展,歧视竞争性的产品,其背景是网络竞争的市场化和基础设施的完善。如果离开网络基础设施的前提谈网络中立将是纸上谈兵,甚至是杀鸡取卵。

正如前文所谈到的,欧美国家关于网络中立的规制争议存在多方面的政治和经济根源,网络中立的呼声一方面反映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深刻改变世界,接入网络的公共设施属性越来越强;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的业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在制定和实施互联网规制政策时,有两点需要特别值得注意:

第一,互联网规制的目标是在市场发挥主要作用的基础上,保持业务的可竞争性、公平性,从而实现产业链的创新发展。其重点是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不能过度干预而制造规制的权力。此外,要着眼于产业的长期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规制政策要在互联网创新发展和网络基础设施投入要素之间进行权衡。

第二,关于网络中立的规制问题,不宜盲目对网络中立作出结论。可以适当保持对问题的跟踪,采取事后处理的方法解决。对于能由市场主体之间协商解决的问题鼓励相互协商解决,对于如前文所述的几种情况,都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按照各种类型分别进行处理。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网络中立和互联网规制:文献评述与政策考量》。

注释:

①一种点对点文件共享应用,经常用于大容量视频文件的共享。

②对于这一观点施蒂格勒在规制俘获理论中有过精彩的描述,见G.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10-241页。

③数据来源:泰尔网,http://www.catr.cn/。

④平均每用户收入(Average Revenue Per User),用于电信和有线电视网络企业反映平均每用户产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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