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编制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_预算法论文

预算编制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_预算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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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 ,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克服现实中存在的权责不清、管理和监督不 力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出现了许 多新问题、新情况,而预算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进 一步加强预算管理监督,增强预算编制及管理监督的透明度,真正做到依法理财,依法 治财,有必要对预算法不合实际的内容做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目前实施中的《预算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初审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预算法的某些规定与实际不符,难以操作;预算调 整的规定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预算外资金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能有效地加以管理; 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造成制度性资源的浪费;预算监管职责名义上规定比较明晰,实 际上难以操作;法律责任的规定范围较窄,处罚较轻,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预算法对 地区行政公署人大的预算监督没作规定,存在预算监督的“空白”。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对预算法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应建立专门的人大预算监督机构——预算委员会,辅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在 预算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对其初审的时间、初审的具体内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 及工作程序都作明确的规定。预算委员会拥有建议权,一方面对预算编制部门报送的预 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建议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审批 机关对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但预算编制部门拒绝修改的内容予以否决。

健全预算审议制度,实行预算审议“三读”制。应借鉴立法法的作法,在预算审议中 实施三读制度。“一读”时,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就预算草案做出说明,预算委员会提 出审查意见;“二读”时,预算委员会开始审查部门预算,就各部门收支科目的合理性 进行讨论;“三读”时,就政府整体预算草案形成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决议。

规范预算审批监督程序,加强决算的审批监督。预算法中应规定财政部门定期向人大 财经委或预算委员会报送日常简报和报表,在预算草案中收入支出列表应具体到科目, 以便于委员会审查。同时,应简化决算审批程序,决算草案应先由同级人大审批,然后 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否则先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复,人大审批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人大 审批的严肃性。另外,实践中,决算草案中的收支表一般过于简单,缺乏项目明细表和 必要的说明,代表们难以进行审议。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决算草案中的收支表也应具体 到科目,以保证决算审议的透明度。

要加强乡级预算执行的监督。由于预算法规定各地要做到预算平衡,不列赤字。至今 有些乡镇还没有推行预算管理,有的乡镇的赤字已高达几百万元,而赤字产生的时间和 原因模糊不清。因此,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反腐败力度,应修改预算法第三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规定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允 许列赤字。

应改革预算编制方法,推行部门预算。建议修改预算法的规定,预算编制在本年的五 六月份就应该编制下一年的预算,以保证预算编制的时效性。同时,加快部门预算编制 的步伐,尽快推广到全国各级预算单位,以利于预算编制科学、规范、公平、透明,强 化预算的约束力。

明确预算调整的具体含义,确保法律的严谨性。预算法中应明确预算执行中特殊情况 的含义,采取列举式的方法予以列出。

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尽快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轨道。应在法律中增加加强预算外资 金管理的条款,尽快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

取消审议下级总预算,简化预算审批程序。应彻底落实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预 算审批部门只审批本级政府预算,不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预算编制部门也只编制本级 政府预算即可,不必汇总本级总预算。

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保证预算审批监督权威性。应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对整 个预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者,除了应承担行政责任外,依性质及程度不同,分别承担 经济赔偿以及刑事责任。

应赋予地区人大工委对地区行署的预算监督权,以加强对地区行署预算及其执行的审 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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