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183;监督机制有效运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芬兰论文,监督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芬兰前总理被起诉谈起
2003年12月19日,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迈基宣布,前总理安内莉·耶滕迈基因怂恿他人窃取国家机密被起诉,芬兰总统哈洛宁的前顾问马尔蒂·曼尼宁也因向耶滕迈基泄露有关国家机密同时被起诉。许多人对此评论认为,这个作为廉洁政府典范的国家,这次终于曝出丑闻。
芬兰政府一向被认为是世界上较清廉的政府。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在今天的芬兰极为罕见。芬兰专门研究腐败问题的政治学博士鲍拉·提胡宁说,在芬兰历史上官员腐败问题也曾一度成为畅销报纸的头条。而现在,芬兰却成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其主要原因是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深入人心的廉洁文化的影响。
那么,这次发生领导人连续更迭的事件该怎么看?这得从事件本身说起。在去年3月举行的芬兰议会选举中,中间党主席耶滕迈基利用从总统顾问曼尼宁那里获得的外交部有关伊拉克问题的秘密文件为武器,攻击其竞选对手、当时的政府总理帕沃·利波宁,指责利波宁政府在美国即将对伊拉克动武之前,站在美国一边,“将芬兰引入以美国为首的反伊联盟”。最终中间党以微弱优势战胜社会民主党,耶滕迈基也成为芬兰第一位女总理。但执政仅两个多月,耶滕迈基就因使用秘密文件的政治丑闻被曝光,于6月18日被迫辞去总理职务,并于9月2日辞去中间党主席职务。这一政治丑闻在芬兰引起很大震动,芬兰警方随即介入调查。据悉,在库西迈基宣布对耶滕迈基进行起诉后,案件将由赫尔辛基地方法院负责审理。根据芬兰有关法律,泄露国家机密或怂恿他人窃取国家机密,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两年徒刑,一般情况下将处以罚款。
笔者认为,个人出现政治丑闻,并不等于芬兰政府出丑。恰恰相反,正是通过如此严密的权力制约实践,表明了在这个国家,不管任何人,一旦出现违规操作,同样不能逃脱从权力巅峰跌落的命运;去年两位总理相继被抓住把柄,被迫辞去职务,并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便是这种权力运行规则的写照。
公开透明和民主决策是规则
公开透明是芬兰政府的一个主要原则。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公共部门的一切活动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二是公共部门所有档案都对公众开放,凡是对政府决策有疑义的人随时可以查询。民主决策是芬兰政府的一个基本理念。自17世纪以来,集体决策就在芬兰流行。芬兰人认为,如果决策机构只有一个人说了算,行贿活动便有明显的针对性,且行贿成本较低,受贿人也容易为行贿人通过决策投桃报李,因而容易导致腐败。相反,如果集体决策,行贿难度和风险都大大增加。审查制约是芬兰政府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政府各机构都设有审查官,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有人说,芬兰政府为防止腐败上了两道锁,所有决策都要过两道关,一是行政首长,二是审查官。
廉洁成为社会一种生活习惯
芬兰的公民和公职人员都将贪污渎职视为见不得人的可耻行为,在他们看来,贪污受贿与偷盗行为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犯罪手段更为狡诈可恶而已,因而,芬兰的官员大多喜欢过着平民化的生活,除了适当的体育运动和郊游,很少有通过贪赃敛财享受奢侈生活的欲望,无欲无求、无拘无束、舒适自然的北欧生活习惯,使数百年来的廉洁操守得以维持。据统计,1985年至1992年间,芬兰只有25起案件涉及贿赂罪。芬兰政府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公务员保持清廉做出限制。芬兰年轻人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务员体系后,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是什么。流传最广的一句话是:“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在接受礼品上,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其界限相当于25欧元,折合人民币约二百余元。接受超过这一界限的礼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以犯罪论处。对于因公出差,各部门每年都有固定计划,出差目的、期限和报销数额都有规定。对于一些高级官员的出访限制更严,如果确因涉及重要政务,必须出访的,也要经过总理或议会批准。
针对腐败行为处罚较为严厉
芬兰刑法对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作了规定。如行贿受贿,根据情节不同,受到的惩罚轻者为一般性罚款,重者可判处最高达4年的监禁。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一旦成立,将被立即免职。政府和议会分别设立财政监察局和国家财物检察官,对政府和国家的各项开支实行经济监督。如使用公款进行设备购置是否符合规定,所购商品价格、质量在多种报价中是否为最佳选择,政府官员是否用公款采购和营私舞弊等。
检察机关作用明显
现行芬兰检察机关是在1997年改革后重新组建的。改革前的检察机关受警察局领导,实行三级制,包括法律监察官、省级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改革后的检察机关按两级制设置,即国家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最高检察院设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各一名,地方检察院按照司法行政区设置,全国分76个司法区,不同于也不隶属于行政区。每个司法区设置一个检察院,配主任级检察官一名和若干检察官及辅助人员。
芬兰检察官有权指导警察对案件进行侦查。检察官指导警察侦查是指检察官为便于指控、证实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有效进行,就警察对案件的侦查方向、侦查措施的选择和刑事犯罪证据的收集向侦查人员即警察提出建议。对检察人员就案件侦查提出的建议,警察必须采纳。侦查活动结束后,检察官完全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和理解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于贪污(亦即贿赂)等犯罪案件,检察官有权根据案件的事实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法庭只能就检察官指控的罪行进行审判,但判决时可以改变罪名。检察官没有起诉的罪行,法庭审理时不能涉及。
行政监察专员监督面宽
监察专员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任职期间,议会不能罢免其职务,不能向他发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除非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长。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官员和国家机构行为的合法性。除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刑法所确定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政府官员、法院法官、军人以及任何以官方身份工作的人,都在其监督之下。其管辖权甚至延伸至宗教和社会团体。
与其他国家不同,芬兰监察专员被赋予起诉违法官员的权力。这种权力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政府机构和官员都适用。对一般官员,监察专员可以命令公署调查官执行。对政府内阁成员、最高法院法官等高级官员,则由监察专员亲自起诉。若发现政府部长有违法行为,监察专员首先要向政府发出正式提醒。若政府对提醒置之不理,或提醒失去实际作用,监察专员便向议会报告,待议会批准后起诉。监察专员对一般案件通常不诉诸法律,只有严重违法案件,须经法院裁决的案件,以及对拒不悔改的官员,监察专员才动用检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