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诏、墨敕与唐五代的政务运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务论文,唐五代论文,墨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代政治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通过律令格式使得政务处理高度程式化,① 学者对此多有论述。借助于敦煌文书和石刻资料,近年来对于唐代制敕的研究大有进展。② 但国内学者的研究基本是围绕“王言之制”③ 而展开的,对七种王言之外的制敕鲜有探讨,墨诏和墨敕就属于这样的一种制敕,就笔者所见,仅有日本学者中村裕一先生给予足够的关注。④
墨诏、墨敕是唐五代一种不经过正规颁诏程序、由禁中直接发出的诏令,⑤ 它或者由皇帝直接发出,或者是对臣下表状的批答。武则天时为避讳,改“诏”为“制”,实际应用中“制”和“诏”经常混用,因而墨诏也称墨制。
中村裕一的《唐代制敕研究》涉及范围很广,不但重新讨论人们都很熟悉的“墨敕斜封”,而且探讨了学者很少注意的一些墨敕使用情况,比如宫殿城诸门的开闭、皇帝对臣下奏状的批答、在论事敕书中的使用、唐末的墨敕除官等等,拓宽了这方面的研究。⑥ 不过,正如刘后滨所指出的,中村裕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书的具体形态上,尚未将文书形态的变化与整体政治体制的演变结合起来”,⑦ 反映在墨诏、墨敕上也是如此,整个研究比较分散,缺乏统属,不少论断尚需补充和商榷。尽管《隋唐王言の研究》在体系化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但论断并无改变,而且作者使用的材料及论证过程都大幅简化,尤其不可理解的是删去了墨敕与门阙制度关系这部分。因此,本文将在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的基础上,分别讨论墨诏、墨敕的出现及其应用范围,它在唐五代政务运行中的作用,以及这种制敕的特性。
一 墨诏、墨敕的出现及其在门阙制度上的应用
现所见最早的墨诏出现在北魏孝文帝时期:“先是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诏敕,或致矫擅。于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则制可,失衷则弹诘之,尽从中墨诏。自是事咸精详,下莫敢相罔。”⑧ 孝文帝为了整肃中央传诏、奏请的混乱情况,规定臣下的奏请必须符合律令,皇帝的意见则通过墨诏下达,避免“口传诏敕,或致矫擅”的情况。可见,墨诏最初是为了保证皇帝的政令准确无误地下达而出现的,承载着皇帝的权威,它的效力从一开始就不容置疑。
墨敕在刘宋及唐代门阙制度中的使用强化了这种意义。中村裕一是最早揭示出墨敕与唐代门阙制度之间关系的学者,但只是对具体史料的逐条分析,使用的材料也有限,基本是一种平面的描述,且未能探讨这种关系的渊源。⑨ 现存史料中最早将墨敕与宫城门的开闭联系在一起的是《宋书·王昙首传》:
元嘉四年,车驾出北堂,尝使三更竟开广莫门,南台云:“应须白虎幡、银字棨。”不肯开门。尚书左丞羊玄保奏免御史中丞傅隆以下,昙首继启曰:“既无墨敕,又阙幡棨,虽称上旨,不异单刺。元嘉元年、二年,虽有再开门例,此乃前事之违,今之守旧,未为非礼。但据旧史,应有疑却本末,曾无此状,犹宜反咎其不请白虎幡、银字棨,致门不时开,由尚书相承之失,亦合纠正。”上(文帝)特无所问,更立科条。⑩
王昙首的回答说明,在刘宋文帝以前的门阙制度里就有规定,开启宫门需要墨敕或者白虎幡、银字棨(幡棨),前者的信用度高于后者。可能这项制度当时尚处于创制初期,执行起来还不严格,所以有元嘉元年(424)、二年“开门”的前事,甚至于羊玄保还要罢免官员。这件事后,文帝“更立科条”,逐渐完备了门阙制度。三十年后,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宋孝武帝身上:
于时世祖出行,夜还,敕开门,(谢)庄居守,以棨信或虚,执不奉旨,须墨诏乃开。上后因酒燕从容曰:“卿欲效郅君章邪?”对曰:“臣闻蒐巡有度,郊祀有节,盤于游田,著之前诫。陛下今蒙犯尘露,晨往宵归,容恐不逞之徒,妄生矫诈。臣是以伏须神笔,乃敢开门耳。”(11)
宋孝武帝虽然有“棨信”,谢庄仍然要求出示墨敕才能开门,因为“棨信”可以是虚假的,但作为“神笔”的墨敕乃是皇帝亲笔书写,不可能有假。宋文帝时,没有墨敕尚能使用棨信,到孝武帝时棨信的信用度已经大大降低,非要墨敕才能开门,表明在开启宫门的诸项手续中,墨敕居于了核心地位。《宋书》还记载了太子监国的仪注,内有“皇太子夜开诸门,墨令,银字棨传令信”一条,(12) 正可以从侧面证明皇帝当国时使用的是墨敕。至于细节,由于史料阙如,我们无法得知。
唐代在开启宫殿门时也需要墨敕,这与刘宋的制度相仿,很可能源自刘宋。按照规定,进出宫殿门的官员事先都要编订门籍,由本部门负责登记送达。流内官记录官爵、姓名,流外官则记录年齿、状貌,每月重新编订一次门籍,非迁解不除。门籍至少有两份,一份送刑部,一份送监门卫。(13) 但门籍只是官员进出宫门和殿门的基本条件。唐代门禁制度严格,不管是城门、宫殿门还是坊门都有开闭时间限制。晚间宫殿诸门关闭以后,如果有人要进出,则需要皇帝特敕才行。《唐律疏议》对此有很明确的规定:
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绞。
【疏】议曰:“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依《监门式》:“受敕人具录须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宣敕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其宫内诸门,城门郎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将军、将军、中郎将、郎将、折冲、果毅内各一人,俱诣閤覆奏。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监门官司先严门仗,所开之门内外并立队,燃炬火,对勘符合,然后开之。”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即合执奏。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俱合绞罪。(14)
《新唐书》在提及司门郎中员外郎的执掌时也说:“凡有召者,降墨敕,勘铜鱼、木契然后入。”(15) 中村裕一对《唐律疏议》的这条材料有很好的分析,特别是他通过将这段材料与其他材料的比对,把关键的“御注”解释为墨敕,(16) 实在是慧眼独具。笔者此处仅补充解释一些程序的细节。受敕人“宣敕送中书,中书送门下”,这是因为宫殿诸门的钥匙归门下省的城门郎掌管,(17) 但受敕人不能直接向城门郎宣敕,而要通过中书省下到门下省,再由门下省长官下达给城门郎。然后相关部门、责任者聚集在一起验看敕并覆奏,等到皇帝颁下墨敕,对先前的敕予以确认之后才能勘合通行。
以上只是夜间进出宫殿门的特殊情况,那么,其他时候也需要墨敕吗?进出宫殿门使用墨敕是否是唐代的一项制度呢?武则天时,太子詹事崔神庆有一道上疏:
臣伏思五品以上所以带龟者,比为别敕征召,恐有诈妄,内出龟合,然后应命。况太子元良国本,万方所瞻,古来征召,皆用玉契,此诚重慎之极,防萌之虑。臣昨见缘突厥使见,太子合入朝参,直有文符下宫,曾不降敕处分。太子当时又报臣云:“昨日至晚侍奉,不见圣人谕及遣来。今者直准台符入朝,事得安否?”臣又思《周礼》仪注,例皆奏闻,台符所下,必将非妄。臣又自到朝堂,审知是实,所以太子遽往。当今人禀淳化,内外同心,然古人虑事于未萌之前,所以开无悔吝之咎,况太子至重,不可不深为诫慎。以臣愚见,太子既与陛下异宫,伏望召太子,先报来日,非朔望朝参,应须宣唤,伏望降墨敕及玉契,以符重慎之道。
武则天“甚然之”。(18) 这道奏疏很能说明问题。官员进出宫殿诸门,除了事先已经在门籍上登记外,还要随身携带“符”以便勘合,相当于刘宋时期的“棨信”,五品以上用龟符,太子用玉符。但这些都不是最关键的。虽然有“文符”下到太子处请他入宫,但没有“降敕处分”,以至于太子不敢进宫,只能彻夜等候。从奏疏的上下文可以明显地看出,这里的“敕”是指墨敕,墨敕才是进出宫殿诸门的关键。
《唐六典》还有另外一条材料:“凡飞骑每月番上者,皆据其名历而配于所职。其飞骑仗或有敕上南衙者,则大将军、将军承墨敕白移于金吾引驾仗,引驾仗官与监门奏覆,又降墨敕,后得入。”(19) 前后出现两个墨敕,中村裕一并未加以辨别。唐代禁军有南、北衙兵,南衙是卫兵,在宫城南面;北衙是禁军,处宫城北面。(20) 皇帝有敕北军飞骑仗上南衙,这道“敕”是下到左右羽林大将军、将军手中的,所以说“大将军、将军承墨敕”,由此可见,这道“敕”实际是墨敕。大将军向南衙的金吾卫引驾仗出示墨敕,引驾仗官员和监门的官员一起验看墨敕并上报皇帝,由皇帝再下一道墨敕予以确认真伪,然后才能通行。
至于墨敕是否加盖玺印,可以从皇太子的墨令中得到旁证。《旧唐书》卷89《姚寿传附姚珽传》载,中宗年间,姚珽曾上书进谏节愍太子,内中提到:“臣闻银牖铜楼,宫闱严秘,门閤来往,皆有簿历。殿下时有所须,唯门司宣令,或恐奸伪之辈,因此妄为增减,脱有文状舛错,事理便即差违。且近日吕昇之便乃代署宣敕,伏赖殿下睿敏,当即觉其奸伪,自余臣下庸浅,岂能深辨真虚?望墨令及覆事行下,并用内印印画署之后,冀得免有诈假,乃是长久规模。”为了确保墨令的真实性,姚珽建议要加盖“内印”,但建议还没来得及施行,节愍太子就死于叛乱中。而从北军飞骑仗上南衙过程中需要勘验墨敕的情况来看,很可能墨敕不盖玺印。
由此可见,唐代对进出宫殿诸门有严格的制度:官员事先造册、登记在门籍,进出时除了携带与各自官品相合的“符”外,还必须有皇帝的墨敕,即使太子也不例外。经过监门官和引仗官(夜间还有城门郎)的核对,上报皇帝,皇帝再发下墨敕确认后才能通行。
二 墨诏、墨敕与唐代的政务运行
(一)皇帝自主决断政务
有些墨诏、墨敕是皇帝用来与高僧的私谊往来。唐代不少皇帝都信奉佛教,因此和僧人的关系密切,墨诏、墨敕往往成为高僧游历天下的通行证。武则天曾召高僧洪昉入禁中供养,洪昉离开时,她赐墨敕:“昉所行之处,修造功德,无得遏止。”(21) 肃宗曾赐大光和尚墨诏,“许天下名寺,意往者住持”,(22) 李绅给大光写碑铭时干脆就将名字题作《墨诏持经大德神异碑铭》。(23) 灵坦是神会弟子,大历五年(770),他礼觐惟忠和尚,后欲出关,经惟忠奏请,代宗“敕赐号曰大悲,兼赍墨敕”。(24) 僧人有缘从小就得到宣宗的青睐,“后身披布褐,手执墨敕,海内游行”。(25)
有些墨诏、墨敕是皇帝发给个别人执行的,不需要宣示朝廷。唐太宗为得到《兰亭序》,派萧翼设法和辩才和尚接近并取得信任,萧翼设计得到《兰亭序》后立即赴永安驿:
告驿长陵愬曰:“我是御史,奉敕来此。今有墨敕,可报汝都督知。”都督齐善行闻之,驰来拜谒。萧翼因宣示敕旨,具告所由。善行走使人召辩才……萧翼报云,奉敕来取《兰亭》,《兰亭》今已得矣,故唤师来。(26)
萧翼身上带着太宗发给的墨敕,从都督齐善行的举动来看,他事先没有接到朝廷的任何指示,显然墨敕没有通过三省程序颁下。尽管如此,齐善行“驰来拜谒”并配合萧翼完成了任务,而萧翼口口声声“奉敕”,则在朝廷官员眼中,墨敕也是敕书,效力是一样的。
武则天时期,曾“分走使者,赐墨诏,慰安流人,实命杀之”,(27) 这实际带有密旨的意味。开元时,张敬忠上奏:
伏奉闰十二月十一日墨敕,蜀州青城先有常道观,其观所置,元在青城山中,闻有飞赴寺僧夺以为寺,州既在卿节度,检校勿令相侵,观还道家,寺依山外旧所,使道佛两所各有区分者。臣差判官宣义郎彭州司仓参军杨往青城山准敕处置,其飞赴寺佛事及僧徒等,以今月九日并移于山外旧所安置讫。又得常道观三纲甘道荣等状称,奉敕移飞赴寺依山外旧所,观还道家,今蒙使司对州县官及僧等准敕勒还观讫,更无相侵者……谨附采药使内品官毛怀景奏状以闻。(28)
分析这份上奏可知,玄宗先给了张敬忠一道墨敕,要他处理青城山的寺观争端;张敬忠派人“准敕处置”后再把处理结果报告给玄宗,中间的联络人是内品官毛怀景,也没有通过三省的程式化途径。
还有些墨诏、墨敕是用于对臣下的慰劳、恩赐。这种情况可以在臣下的谢表得见,如李峤《谢腊日赐腊脂口脂表》云:“臣某等言:品官刘阿道至,奉墨敕,赐臣等腊脂、口脂等物。”郑《谢赐神刀食金等状》云:“右。今日中使某至,奉某月日墨诏,赐臣前件神刀,及食金五挺,并合子锁等。”崔沔《代河南裴尹谢墨敕赐衣物表》云:“臣某言:今月日,进瓷器官某郎行河南尹巩县主簿蒋清还,伏奉墨敕,仍赐臣衣一副,瑞锦一端。”令狐楚《为人谢诏书问疾兼赐药方等状》云:“右。臣奏事官高荣朝回,伏奉墨诏,问臣所疾,并奉宣口敕,赐臣药方者。”(29) 这种墨诏、墨敕不经过尚书省下发,或者是皇帝直接派“中使”把诏敕送达本人,或者由地方来京的官员带回。
(二)批答与墨诏、墨敕
上举臣子的谢表中得见墨诏、墨敕的使用情况只是一个方面,是皇帝先赐给墨诏、墨敕,然后臣子上表致谢;更为大量的情况是,臣子先上表状,然后皇帝赐给墨诏、墨敕,最后臣子再上谢表,这就意味着皇帝的墨诏、墨敕是对表状的回复,是政务运行的一个阶段。中村裕一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把文献中出现的墨诏和墨敕材料排列在一起,通过相关资料的排比,认定墨诏是皇帝在表状上所作的亲笔批答,并得出墨诏即手诏的结论。(30) 笔者基本赞同中村裕一的观点,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批答、墨诏和墨敕、敕书三者之间的关系。
现所见与墨诏、墨敕有关的表状里,大多数是皇帝对贺表、谢表、让官表状和上尊号表的批答,而且这些批答不见于制敕文书中。唐人文集如张说、张九龄、刘禹锡、白居易等的文集的表状后,保存了大量皇帝的批复,称“批”、“批答”、“御批”或“答制”。下面试举几例:对张说《集贤院贺太阳不亏表》的答制:“降休将或畴人未洽,媿无一言之善,而同三舍之庆。循省来章,用增励惕。”(31) 对刘禹锡《裴相公让官第一表》的批答:“省表具知。夫爵位崇高,以酬勋德……忽览章奏,退让官荣……其所陈乞,非朕意焉。”对《同州谢上表》的批答:“省表具知。卿任居三辅,职奉六条……所谢,知。”(32) 对张九龄《贺祈雨有应状》的御批:“朕每念元元,无忘夙夜……请付史馆者依。”(33) 仔细考察这些批答的用词,就会发现里面有很大的差别。第一例是对贺表的批答,用语谨慎,表示自谦之意,没有一点处理政务的语气。第二、三例分别是对让官表和谢表的典型批答,在这之后臣子的再上表中一般就把皇帝的批答称作“墨诏”、“墨制”或“墨敕”。第四例末尾的用词显然是同意臣下的建议,类似的用语还有“所请者依”、“依所请”等,是处理政务的语气,这种情况下,臣子就会按照批答的意思制成制敕颁行。
刘后滨的研究表明,唐前期中央的政务运作中“最核心的公文书是奏抄,而非制敕文书”,最初的表状主要是贺表、谢状之类礼节性的文书,以及建议性文书,这些都不需要皇帝当即批示,有的表状皇帝作了“批答”,有的则无须批复。自高宗武后以来,由于国家统治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表状大量增加,安史之乱以后,“成为政务申报中的主要公文”,因此需要皇帝进行批复。(34) 批复之后,皇帝下发制敕处理,形式可以是发日敕、敕旨和论事敕书。(35) 这些都属于程式化的处理方式,都要经过三省颁诏程序。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墨诏、墨敕扮演了什么角色呢?由于现在见到的制敕实物多属于“王言之制”内的七种,这里笔者的认识只能是一种推测。当表状进呈到皇帝面前时,皇帝根据情况要进行批答,批答也就是皇帝对政务处理的初步意见。对于一般的贺表、谢状、让官表,皇帝批答后直接从禁中发给本人,或是由使者带回,无须使用正式的制敕文书;臣下接到批答后再以某种形式上表,一般使用“墨诏”、“墨制”、“墨敕”或者“墨诏批答”、“墨敕批答”的字眼,是为了表示对批答的尊敬;有些表状,皇帝批答后,以各种敕书形式发出,这要经过三省颁诏程序。也就是说,作为政务运行的途径之一,批答是第一个步骤,之后分两途:一种经由三省程序颁布制敕文书;一种不经正规程序,而是以墨诏、墨敕的形式由皇帝中使直接发给个人,或是由地方来使带回。
必须指出的是,中村裕一坚信墨诏、墨敕和手诏是皇帝亲笔书写的,其实并不一定。在唐人文集中可以看到很多批答是臣下AI写作的。刘禹锡的文集里有一篇《谢手诏表》,题目后有一行小字“诏后批云:朕自书”,(36) 正是因为存在手诏不由皇帝亲笔书写的情况,皇帝才会在这里特别加以说明。
(三)墨诏、墨敕的文书形态
玄宗以后,批答表疏成为翰林学士的重要职能之一。《翰林学士院旧规·书诏样》里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是自奏事,回书即言‘具悉’。若因人奏事,赐书诏即不言‘具悉’,诏内呼‘卿’,后定‘故兹诏示,想宜知悉’。”“赐节度使及三军将士敕书,云:敕某乙将士等宣慰事。意其除授节使或发兵,尾云:专遣某乙便令慰谕,想宜知悉,时候卿与将士各得平安好,参佐官僧道耆寿百姓并存问之。遣书,指不多及。”(37)
从上述两部分的论述可知,墨诏、墨敕的应用场合很广,其职能和论事敕书、发日敕、敕旨多有重合,因此其文书形态也非单一。所以,《翰林学士院旧规·书诏样》的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墨诏、墨敕的一些文书格式。除了在任命官员时有固定的文书格式外(详见下文),其他用途的墨诏、墨敕的文书格式主要是参照论事敕书、发日敕、敕旨的样式。下面以论事敕书为例来说明墨诏、墨敕的文书形态。
有些墨诏、墨敕用于对臣下的慰劳、恩赐,中村裕一推测可能是论事敕书。(38) 他推测的主要根据是敕书的意思,而非格式,有点草率。代宗、德宗时期的高僧圆照编有《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以下简称《表制集》),内有手诏两首,引录如下:
《大历五年七月十三日与三藏手诏一首》
敕大广智三藏和上:久修定慧早契瑜伽,远访灵山躬祈圣道,至灵必应玄感遂通,青莲喻心了证斯在。秋景余热善加珍卫也。遣书,指不多及。
十三日
《大历五年九月四日又赐手诏一首》
敕大广智三藏和上:深契道源远寻灵迹,慈悲妙力当示真宗,五蕴既空如如斯在,秋冷和上比平安好。遣书,指不多及。
四日(39)
参照雷闻复原的论事敕书式:
敕某(姓名等)云云(想宜知悉。时候。卿比
平安好。遣书。指不多及。)
勅
年月御画日中书令具官封臣姓名宣
中书侍郎具官封臣姓名奉
中书舍人具官封臣姓名行
年月日
侍中具官封名
黄门侍郎具官封名
给事中具官封名(40)
不难发现,代宗的手诏套用了论事敕书的格式,但没有中书、门下官员的签署。《表制集》的批答、制敕是按照原文抄录,这从所收其他制敕格式的完整性和文字的平阙可以看出,因此手诏中不存在把中书、门下官员的签署删去的问题。这正说明手诏没有经过中书、门下的颁诏程序,是皇帝自己发出的。中村裕一认为墨诏即手诏,墨诏、墨敕既然也用于慰问臣下,套用论事敕书的格式就不足为奇了,但它没有通过正规程序发布,在法律地位上自然不是论事敕书。
大量的墨诏、墨敕是对表状的批答。玄奘为请太宗给新翻译的经书作序而上表,太宗批答:“省书具悉来意……朕学浅心拙,在物犹迷,况佛教幽微,岂孰能仰测?请为经题,非己所闻。又云新撰《西域记》者,当自披览。敕奘和尚内出与玄奘法师。”(41) 玄奘上《请入嵩丘表》,太宗批答:“省表……幸戢来言,勿复陈请。则市朝大隐,不独贵于昔贤,见闻弘益,更可珍于即代。敕内与出(当是“出与”)玄奘法师。”(42) 这两道墨敕在最后都有一个“敕”字。宋代《淳化阁帖》收录的六道唐太宗、高宗和玄宗的亲笔敕书的末尾也有“敕”字,中村裕一推定六道敕书也是墨敕。(43) 这就必须回答一个重要的问题:墨敕的末尾肯定要画“敕”字吗?
宋敏求《春明退朝录》记载:“然自隋唐以来,除改百官,必有告敕,而从敕字。予家有景龙年敕,其制盖须由中书门下省……唐时,政事堂在门下省,而除拟百官,必中书令宣,侍郎奉,舍人行,进入画敕字,此所以为敕也。然后政事堂出牒布于外,所以云牒奉敕云云也。”(44) 陆游也说:“自唐至本朝,中书门下出敕,其敕字皆平正浑厚。”(45) 按照宋敏求的说法,唐前期除改官员的制敕上皇帝要画“敕”,陆游则语焉不详。除官的制敕要经过画“敕”这道程序,现所见唐代告身以及学者的研究都无法提供证据,孰是孰非,姑且存疑;敕旨和敕牒都无需御画;(46) 论事敕书有画“敕”程序则是被敦煌文书证明了的。(47) 而从上引的材料至少可以确定唐前期墨敕是要画“敕”字的。
唐后期的情况比较模糊。我们知道,编辑文集时一般的原则是只收录文辞部分,删去套语格式,考虑到这一点,唐人文集中的批答对于本问题的探讨价值不是很大。相对唐人文集来说更为可靠的是前引圆照的《表制集》,里面收录了三件“请降墨敕”的表、状,现按照原来格式略引如下(表状中的“依奏”原文有,笔者用宋体加黑标出):
1.《请于兴善寺置灌顶道场状一首 并墨敕》
请大兴善寺修灌顶道场
右臣窃观度灾御难之法不过秘密大乘……谨献愚诚,倍增战汗。如 允臣所奏,请降 墨敕 依奏
乾元三年闰四月十四日宫苑都巡使御侮校尉右内率府率员外置同正员赐紫金鱼袋内飞龙驱使臣史元琮状进
2.《请置灌顶道场 墨敕一首》
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
请为 国置灌顶道场
右不空闻……谨诣右银台门,奉状陈请以闻。天恩允许请降 墨敕 依奏
广德元年十一月十四日
大兴善寺三藏沙门不空状进
3.《请惠林法师于保寿寺讲表一首》
沙门不空言……不空今奉为国请于保寿寺为道俗敷演真经,庶宗庙圣祚历大劫,而斋年苍生福田拔须弥而作寿。如
天恩允许请降
墨敕 依奏
大历六年二月二日
特进试鸿胪卿三藏沙门大广智不空上表(48)
前已提及《表制集》的编排原则是按照制敕原文抄录,不空在表、状中请皇帝降墨敕,皇帝在“墨敕”旁只批上“依奏”两字,没有“敕”字,前引代宗的两首手诏也没有画“敕”。当然也可能是因为“敕”字太大(如敦煌出土景云年间的文书S.11287)在印刷时被省去了。笔者以为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皇帝在画日画可时,一般都是别笔,字体要大过制敕上的其他文字,《表制集》在编派时仍旧照录,未作特殊处理,也就没有理由单单省去了“敕”字。
《表制集》的材料只能说明代宗一朝的情况,它能否适用于整个唐后期,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三 从墨敕斜封、墨敕除官到墨制授官
(一)中村裕一对“墨敕斜封”的再检讨
以往学界对墨敕的印象主要是基于对“墨敕斜封”的认识,后来的一些学者凡是遇到墨敕、墨制,一律与墨敕斜封联系起来,(49) 中村裕一对此已经进行了很细致的检讨,驳正了传统观点的片面之处。(50) 他的基本观点是:开元以前六品以下官员由吏部注拟,再上报皇帝批准,而不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宗睿宗时期皇帝不通过宰相,直接以墨敕斜封的形式任命官员是对这项制度的破坏;尽管如此,墨敕还是必须“斜封付中书”执行,经由中书、门下发出正式告身,也就是说墨敕不等于告身,它是告身式的制、敕词部分,墨敕斜封并没有完全偏离三省颁诏程序。
(二)“墨敕除官”及其文书形态
中村裕一还考察了唐末“墨敕除官”的现象,认为这与唐初官员“便宜行事”、“便宜从事”不一样,与中宗朝的墨敕斜封也不一样,唐朝皇帝把官员的任命权力交给了藩镇,最终走向灭亡。(51) 在他之前,中国学者谢元鲁从地方决策权力膨胀的角度已经注意到这个现象了,(52) 俞鹿年完全承袭了谢元鲁的看法,但没有展开讨论。(53) 三位先生的观点都很有启发性,但如前所述,中村裕一的研究偏重于文书的具体形态,俞鹿年只是给出一个结论,二者都缺乏对墨敕除官的政治史考察。
在隋唐五代关于官员任命的史料中,我们会看到“承制”两个字。隋初尉迟迥与杨坚对峙,“乃自称大总管,承制署官司”;(54) 唐初,皇甫无逸持节巡抚益州,“承制除授”;(55) 安史之乱中,李忠臣杀敌有功,“防河招讨使李铣承制以忠臣为德州刺史”。(56) 显然,“承制”是承受制旨的简称,是承皇帝的旨意授官。这种承制除官的情况一般出现在非常时期,一旦中央政权稳固,必然将官员的任命权收回。唐末五代时期,承制授官重新出现,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唐朝廷用人权的丧失。
广明元年(880),黄巢大军攻入长安,僖宗仓皇出逃成都,次年二月九日下诏:诸州有功刺史及大将军等,如要劝奖者,从监察御史至常侍,便可墨敕授讫,分析闻奏。(57) 僖宗寄希望于淮南节度使高骈,但高骈始终不出兵。三月,以郑畋为京城四面诸军行营都统,赐畋诏:“凡蕃、汉将士赴难有功者,并听以墨敕除官。”(58) 当时长安周围还有几万散兵,郑畋“承制招谕,诸镇将校皆萃岐阳。畋分财以结其心,与之盟誓,期匡王室”。(59) 这是唐末墨敕除官的开始,是非常时期下唐朝皇帝给予藩镇的特权,希望以官爵来激发藩镇及其将士的斗志。
崔致远曾为高骈写过一封上僖宗的《谢诏止行墨敕状》,包含了墨敕除官的许多重要信息,略引如下:
右。臣伏奉诏旨,去春权降诏命,许诸道承制除官,已两度降敕止绝,自今后,凡有要甄奖者,并于急递奏闻,不得更议承制者。……伏遇陛下远事宸游,虑防爵赏,遂降无私之泽,遍资诸道之权。不料人人而兢弄笔端,处处而皆夸墨敕……臣前年虽奉诏旨,未欲施行,却缘亲率军兵,远期征讨,此时久屯南浦,将泛西江,忽被镇海节度使周宝,欲感军情,潜施巧计,便以无功将吏,悉皆超授官荣。臣所领士卒既多,将校不少,彼安座者犹为甄奖,此远行者岂免怨嗟。迩口声传,从头愤激。臣若不依周宝,必恐事生,遂准诏书得行军赏,已曾一一具事由申奏讫。自奉前年十一月一日敕旨,仰遵成命,静守常规,至于近日所招贼徒,只与往时先赐官告,曾无僭越,岂可隐藏。(60)
首先要确定这件状的写作年代。文中既有“去春”,又有“前年”,造成了年代上的混乱,以至于中村裕一对把时间定在中和二年(882)不敢肯定。(61) 其实“去春”是僖宗诏旨上的话,“前年”是崔致远代拟高骈的口气。文集中虽然没有署上文章的写作时间,但一般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排,这件状之后是《谢除钟传充江西观察使状》,钟传于中和二年五月逐江西观察使高茂卿,高骈为之请节钺,七月诏以钟传为江西观察使。(62)《谢除钟传充江西观察使状》是在接到任命钟传的诏书后写的,应该是在中和二年,则这件状的时间下限是中和二年。状上说“臣前年虽奉诏旨,意未欲施行”,根据上下文可以知道指的是“去春权降诏命,许诸道承制除官”事,这应该就是广明二年二月九日僖宗许藩镇墨敕除官的诏书;状上所说前年与周宝的冲突,发生在广明二年五月到九月间。(63) 据此推断,这件状的写作时间是中和二年。由此可以得出几点认识:第一,承制除官也就是墨敕除官,即朝廷赋予藩镇任命属官的权利,藩镇除官前无须上报朝廷同意,等授官之后再报告,然后朝廷发给正式告身(有时可能是事先发给空白告身);第二,各藩镇纷纷承制除官,滥授私恩,僖宗曾两次下敕收回权力,其中有一次是在中和元年(881)十一月一日,到中和二年第三次下诏“不得更议承制者”;第三,接到十一月一日的诏书后,高骈还在除官,给予“往时先赐官告”。可见,朝廷虽然努力想把官员的任命权控制在手中,但形势和唐前期已经有了天壤之别,中央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其实唐朝廷想彻底消除墨敕除官的决心并不是很强。为了争取藩镇的支持,借用他们的力量,承制除官成为唐朝廷经常使用的一种办法。中和元年十一月一日已经有敕旨禁止承制除官,但中和二年僖宗以王铎为诸道行营都统时,却“听王铎自辟将佐”(64)(《旧唐书》卷19下《僖宗本纪》作“许王铎以便宜从事”)。在这之后,王铎承制授予了不少官职。如孟方立,王铎“墨制假方立检校左散骑常侍兼御史大夫知邢州事”。(65) 如沙陀李克用,王铎先是“以墨敕召李克用”,后“承制以克用为东北面行营都统”,又“承制授武皇雁门节度使、检校尚书左仆射”。(66) 还有朱温、王敬武等人。(67) 天复中为了对抗朱全忠,昭宗“书御札赐杨行密,拜行密东面行营都统、中书令、吴王,以讨朱全忠。……淮南、宣歙、湖南等道立功将士,听用都统牒承制迁补,然后表闻”。(68) 其他如李克用、王审知等,昭宗都曾许其承制除官。(69) 然而此时的唐朝廷已经是风雨飘摇,承制除官的缺口一旦打开便无法收拢,各地不管是有没有朝廷的授权都在自行任命官吏,所谓“纷纷墨敕除官日,处处红旗打贼时”,(70) 到光启元年(885),藩镇“皆自擅兵赋,迭相吞噬,朝廷不能制”,以至史臣慨叹“大约郡将自擅,常赋殆绝,藩侯废置,不自朝廷,王业于是荡然”。(71)
关于墨敕除官的文书形态,中村裕一检索出了实物史料,(72) 但没有复原一般形式,也没有指出它与其他的授官有何区别。现根据他检索的实物史料,复原如下:
敕某藩镇 牒
某某
[右。可某官。]
牒。奉月日诏(敕):云云(许行墨敕)。授某官。仍具[事]申奏,并牒如右(牒知者,牒举者)。故牒。
年月日[牒]
藩镇具官[某押]
这种文书式不同于制授和敕授告身式。首先是文书的起草与签署。中村裕一检索出的实物史料里,文书都是由藩镇的幕僚起草,由藩镇签署,与三省和中书门下毫无关系。其次,是文书下发的责任人。刘后滨把敕授告身份为发日敕和敕旨两种,结句是“可依前件”的告身是敕旨告身,是对奏状的批准;结句是“可某官”的应是发日敕,是出自皇帝自己的旨意。(73) 参照这个标准,墨敕除官文书下发的责任人应是皇帝,但实际上却是藩镇。为了协调这个矛盾并且保证皇帝的权威,文书使用了“敕某藩镇”的词语,而且要“具[事]申奏”,这样即使是藩镇授官,也是因为皇帝赐予的权利,藩镇授官后必须上报朝廷。最后,文书的定性。中村裕一复原了敕牒文书的一般形式:(74)
某某之事
右。某奏,云云。
中书门下牒 某
牒。奉敕:云云(宜依,依奏,余依)。牒至准 敕。故牒。
年月日 牒
宰相具官姓名
比较墨敕除官文书与敕牒文书,会发现二者很相近。上引天复年间的材料中,昭宗给予杨行密的任官权利是“听用都统牒承制迁补”,可见墨敕除官文书也是一种牒。因为墨敕除官不是通过三省程序进行的,所以不能用敕书形式;但藩镇是承制而授官,因此文书中又有皇帝的制敕。据此,墨敕除官文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敕和牒的特殊糅合。
(三)五代的“墨制”授官
中央和藩镇共享官员的任命权后,“墨制”、“承制”就成为除官的一个专有词语了,迄五代不改。当天祐四年(907)朱全忠代唐自立,建立起后梁政权时,“墨制”、“承制”的使用就更具有政治意味了。几处割据势力如蜀王王建、吴王杨行密杨渥父子、秦王李茂贞、晋王李克用等都不承认后梁政权,还在使用唐天祐年号,如岑仲勉所论:“此非唐之犹有遗爱也,彼辈既不愿低首下心于梁,乃求所以抵抗及藉口之术,否则自视基础未固,暂取观望态度而已”。(75) 唐朝已灭,自己还没有称帝,又不愿臣服于后梁,那么管内的官员任命该以什么名义?这几处的割据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墨制”。所谓墨制,孟知祥在向后唐明宗的上表中有一个解释:“亦自朝廷之成命,委藩翰以奉宣,凡有施行,后当闻奏”,(76) 可见,墨制与承制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墨制在文体上更为庄重正式一些。
五代割据北方,自命为正朔,新朝一旦建立,就止行墨制、承制,期以将官员任命权收归中央。而南方各种割据势力,表面上奉事北方诸政权,在官员任命上依旧自行承制拜授。朱全忠建立后梁时,与晋王李克用、李存勖父子的战争持续不断,李氏父子既不承认后梁的统治,乃自行墨制授官。等到后唐建立,李存勖父子也开始整顿铨选。同光二年(924)三月,中书门下奏:
纠辖之任,时谓外台,宰字之官,古称列爵,如非朝命,是废国章。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御,便指州县,请朝廷之正授,树藩镇之私恩,颇乱规程,宜加条制。自今后,大镇节度使管参(三)州已上者,每年许奏管内官三人,如管参(三)州已下者,许管内官二人,仍须有课绩尤异方得上闻。(77)
长兴元年(930)五月又下制勘覆各种授官文书,重新确认资格。(78) 但这种努力却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五代十国的统治者大多数出身行伍,通过武力上台,他们虽然时刻防范自己辖境内的方镇坐大,甚至不惜以武力清洗,但还是阻止不了雄藩骄帅的出现。(79) 方镇一旦坐大,他们也会要求墨制的权力,“墨制除官已经成为部分方镇军阀——节度使取代皇帝行使除授官吏权力的手段,这就意味着执行墨制除官的节度使已经与众不同了”,(80) 最典型的便是孟知祥的例子。
孟知祥原是李克用之弟李克让的女婿,李存勖灭前蜀后以之为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副大使。李存勖死后,他扩充军队至七万多,不向后唐输赋税,又灭董璋,兼有两川之地,部下遂请知祥称王,“以墨制行事”。(81) 此时后唐明宗在位,孟知祥上表请“部内刺史令录官员,乞许行墨制”,(82) 明宗一味姑息,封他为蜀王,诏许墨制:“自今已后,剑南诸道应节度使刺史并州县官军府文武将吏等,或升或降,贤愚或黜陟功过,一切委卿,遂使选择差署施行讫奏,朝廷更不除人。”(83) 这样,孟知祥在两川的地位得到巩固,俨然一个独立王国,后唐对其无可奈何。等到明宗去世,孟知祥很快就自立为帝,建立后蜀政权。
由孟知祥的例子不难看出,墨制在五代十国之所以不能禁止,在于分裂格局下,所谓的“朝廷”权威不振,只能与方镇共同分享着对官员的任命权,既没有力量彻底解除方镇的权力,也不可能消除方镇、重建朝廷的权威。在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权威出现之前,墨制是各方都愿意接受的一种过渡。
通过以上的讨论可以确认,墨诏、墨敕是“王言之制”以外的一类王言,(84) 它的特性包括四方面。第一,发布者只能是皇帝,墨敕除官的文书虽然实质上是由藩镇下发,但名义上仍然是皇帝。第二,不经过三省的颁诏程序,由禁中直接发出。墨敕在门阙制度中虽然也要经过中书、门下,但那并不是执行颁诏程序,而是中书、门下在执行墨敕的旨意。第三,形式多样,非常灵活。墨诏、墨敕是一类没有纳入程式化的文书形态,除了墨敕除官有固定的文书形式外,其他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借用慰劳制书、论事敕书、发日敕、敕旨等的文书形式,只是在日期之后省去官员的签署。第四,具有同“王言之制”相同的效力和权威。今人常常引用贞元三年(787)陆贽的上疏来质疑墨诏、墨敕的合法性:“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85) 按照陆贽的说法,似乎唐代的律令早有规定,墨制所出者非正式诏令,有司“不须承受”。但这是一份被李肇指为“征据错谬”的奏疏,已有学者指出了陆贽上疏的背景是他与吴通玄兄弟的政争,意在通过撤销翰林学士之职而使吴氏兄弟和德宗自然疏远,(86) 这就降低了奏疏所引“令式及国朝典故”的可靠性,至多可以说明有司有权对墨诏、墨敕表示怀疑,这一点在门阙制度中已有反映,在敦煌文书里也可以找到例子:(87)
S.2703V/1《唐天宝八载(749)十二月敦煌郡典王隐牒为分付合郡应遣上使文解总玖道事》
4 一牒上中书门下为勘修功德使 墨敕并驿家事(88) S.2703V/3《敦煌郡典王隐为诸司上使封牒事目事牒(天宝年间)》
3一为任使 墨敕并牌券不同事
9 二上和籴使李侍御为任使 墨敕牌券事(89)
由于材料所包含的信息有限,笔者只能作出一些推测性的解释。第一条材料里,“勘”为动词,是覆核确认的意思,整句可以推测是敦煌郡给中书门下上牒,勘验修功德使所带的墨敕。同理,第二条材料可能也是向和籴使李侍御核实任使携带的墨敕。据笔者不完全统计,除门阙制度、墨敕斜封和墨制除官外,唐五代史料中明确提到墨诏、墨敕的有83处(不包括重复),只有上述3处对其产生怀疑,其他未见有拒绝执行的情形出现。
通过对83处史料的统计,笔者发现,出现在玄宗以前的有21处,玄宗至敬宗有59处,文宗以后仅3处,这样的时间分布体现了唐五代政务运行的变化。
开元以前,墨诏、墨敕主要用于对臣下的慰问、赞扬,有时担当“密旨”的角色。开元时期国家政务急剧增多,三省体制下宣署申覆的繁琐程序严重影响了效率,为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中书门下体制逐渐建立,(90) 同时,为减少中间环节,迅速将皇帝旨意以政令形式颁布下达,玄宗擢用翰林学士起草诏书。(91) 正是在这个时期,墨诏、墨敕的使用开始频繁,而且应用的范围扩展到一般性的政务,如召集学士及僧道讲论三教同异,批答臣下推让官职的表状,重定南郊星辰位次等。肃、代以后至敬宗,墨诏、墨敕的使用呈现一个高峰状态,大量用于对臣子的赏赐、慰劳及表状的批答,一些重要的信息绕开中书门下传递,这种非程式化的政务运行引起宰相的担忧,以至于李吉甫向宪宗建议“军国大事以宝书易墨诏”,(92) 其目的就是要把政务运行重新纳入程式化的轨道。可见,墨诏、墨敕实际上成为中枢体制转变过程中政务运行的另一条途径。在这种方式下,皇帝直接决断,根本不须经过中书门下;或者让翰林学士代为批答后,直接由宦官或地方的进奏院甚至使者把旨意传达下去,更为迅速快捷。而且,皇帝借此可以向臣子表示“私恩”,如前引给刘禹锡的手诏后批云“朕自书”,显然是给予刘禹锡的特别恩惠。刘后滨的研究表明,唐代中央的政务裁决是分层次的,“分别由皇帝亲自决断、由宰相和相关官员进行审议批复并报皇帝批准以及由宰相直接裁决”,中书门下体制下,大量重要的人事任免都出自皇帝的旨意,皇帝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93) 墨诏、墨敕的大量使用正因应了这一论断。
墨诏、墨敕作为一种政务运行途径在文宗以后迅速衰落,个中原因尚待考察。但它又以新的姿态出现在唐末五代的历史舞台上,方镇对于墨制除官权的褫夺正说明了它在政治上的特殊地位。墨制的发布一向由皇帝掌握,昭示的是帝王的权威,所谓“威柄一归于上则无咎”。当方镇掌握了墨制授官的权力,尽管表面上还要以“准诏行墨敕授某官”的形式来表示对皇帝权威的认可,其实是借助于墨制、墨敕把皇帝的权威加在自己头上,取得“代天子立言”的神圣光环,为自己的割据寻找合法性,这实则更凸现了帝王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巨大影响力。
作者附识: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与导师郝春文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刘后滨先生多次讨论,郝师通读了全文并提出了很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注释:
①参见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绪论》,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5页。
②国内学者主要研究成果有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李铮、蒋忠新主编:《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祁德贵:《论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掌》,《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雷闻:《从S.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刘后滨:《从敕牒的特性看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唐研究》第6卷,2000年;《敕后起请的应用与唐代政务裁决机制》,《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隋与唐前期的中书省》,《盛唐政治制度研究》。刘后滨的系列成果现以专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出版,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
③李林甫等:《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令”条“王言之制”有七: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3页)
④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1年。该书的修订本以《隋唐王言の研究》为名出版,东京:汲古书院,2003年。
⑤笔者此处借用了胡三省的解释:“墨敕出于禁中,不由中书门下”。见《资治通鉴》卷208,唐纪,中宗神龙元年四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589页。
⑥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2章第5节,第3章第8节,第5章附节Ⅷ。
⑦刘后滨:《敕后起请的应用与唐代政务裁决机制》,第53页。
⑧《魏书》卷111《刑罚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76页。
⑨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696—698页。
⑩《宋书》卷63《王昙首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79页。
(11)《宋书》卷83《谢庄传》,第2176页。
(12)《宋书》卷15《礼志二》,第384页。
(13)《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902页;《唐会要》卷71《十二卫·左右监门卫》,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285页;《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00页。
(14)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7《卫禁》,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593—594页。
(15)《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第1200页。
(16)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697—698页。
(17)《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城门郎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启闭之节,奉出纳管钥。若非其时而有命启闭,则诣閤覆奏。”第1846页。
(18)《旧唐书》卷77《崔义玄传附崔神庆传》,第2690页,中村裕一的标点有误,本文径改。该奏疏又见《唐会要》卷4《储君·杂录》,第45页;《全唐文》卷234《请定宣召太子仪注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63页下。
(19)《唐六典》卷25《诸卫府》,“左右羽林军大将军·将军”条,第643页。《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第1903页)和《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四上》(第1289页)的记载大致相同。
(20)《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30页。
(21)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95《异僧九·洪昉禅师》引《纪闻》,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新1版,第635页。
(22)赞宁:《宋高僧传》卷24《唐湖州法华寺大光传》,范祥雍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午,第623页。
(23)《全唐文》卷694《墨诏持经大德神异碑铭》,第7126页下—7127页上。
(24)《宋高僧传》卷10《唐扬州华林寺灵坦传》,第225页。
(25)《宋高僧传》卷12《唐缙云连云院有缘传》,第285页。
(26)《太平广记》卷208《书三·购兰亭序》引《法书要录》,第1590页。
(27)《新唐书》卷117《裴炎附裴伷先传》,第4249—4250页。
(28)《全唐文》卷277张敬忠《准敕勘复蜀州青城山常道观奏》,第2812页。
(29)分见《全唐文》卷246,第2492页下—2493页上;卷511,第5193页下;卷273,第2770页;卷541,第5493页下。
(30)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352—361页。
(31)张说:《张说之文集》卷15,四部丛刊本,第4页。
(32)分见刘禹锡著,瞿蜕园笺证:《刘禹锡集笺证》卷15、16,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381、403—440页。
(33)张九龄:《曲江张先生文集》卷14,四部丛刊本,第11a页。
(34)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89—97、148—155、263—270页。
(35)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325—333页;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第277—284页;雷闻:《从S.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第326—327页。
(36)《刘禹锡集笺证》卷11,第287页。
(37)杨钜:《翰林学士院旧规》,洪遵编:《翰苑群书》卷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据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87年,第595册,第357页。
(38)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701—702页。
(39)圆照编;《代宗朝赠司空大辨正广智三藏和上表制集》卷2,大藏经刊行会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2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837页下。
(40)雷闻:《从S.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第330—331页。
(41)佚名编:《寺沙门玄奘上表记·请太宗文皇帝作经序并题经表》,《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2册,第818页下—819页上。
(42)《寺沙门玄奘上表记·皇帝报玄奘法师请入嵩岳表敕书》,《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2册,第826页上。
(43)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707—709页。
(44)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下,诚刚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7页。
(45)陆游:《老学庵笔记》卷8,李剑雄、刘德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01页。
(46)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107、129、134页。
(47)雷闻:《从S.11287看唐代论事敕书的成立过程》,第328、330—331页。
(48)分见《表制集》,第829页中—下、830页上、838页上。
(49)如清代钱大昕在给乙速孤行俨碑所作的跋里就说:“墨制犹云墨敕,不由中书、门下,而出自禁中者也。中宗之世,政出多门,后宫贵戚,墨敕斜封,凡员外同正试摄检校判知官,大都以贿得之。(乙速孤)行俨殆亦以贿进欤。”(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6《右武卫将军乙速孤行俨碑》,陈文和主编:《嘉定钱大昕全集》第6卷,祝竹点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52页)清代袁枚也说:“墨制者,即斜封墨敕之谓,盖不由中书门下而出自禁中者也。”见袁枚:《随园随笔》卷5《金石类·墨制授官碑文不讳》,王英志主编:《袁枚全集》第5册,赵新德校点,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71页。
(50)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354—355、692—696页。
(51)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938—945页。
(52)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第122—124页。该书是作者1987年的博士论文,出版时没有修改。
(53)白钢主编、俞鹿年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5卷《隋唐五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44页。
(54)《全唐文》卷395《周太师蜀国公尉迟公祠庙碑》,第4027页上。
(55)《旧唐书》卷62《皇甫无逸传》,第2385页。
(56)《旧唐书》卷145《李忠臣传》,第3940页。
(57)崔致远:《桂苑笔耕集》卷13《行墨敕授散骑常侍牒词》,四部丛刊本,第67页。案:《资治通鉴》将该诏书系于中和元年正月(第8246页)有误,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943页。
(58)《资治通鉴》卷254,唐纪,僖宗中和元年正月丁丑条,第8247页。
(59)《旧唐书》卷178《郑畋传》,第4634页。《旧唐书》此处系年月有误,从《资治通鉴》。
(60)崔致远:《桂苑笔耕集》卷3《谢诏止行墨敕状》,第16页。
(61)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940页。
(62)《资治通鉴》卷255,唐纪,僖宗中和二年五月、七月条,第8269、8272页。
(63)《资治通鉴》卷254,唐纪,僖宗中和元年五月、八月条,第8251、8257—8258页。案:该年七月改元中和。
(64)《资治通鉴》卷254,唐纪,僖宗中和二年正月辛亥条,第8262页。
(65)《新唐书》卷187《孟方立传》,第5448页。
(66)分见《资治通鉴》卷255,唐纪,僖宗中和二年十月条,第8277页;中和三年正月己巳条,第8287页;《旧五代史》卷25《唐书·武皇本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337页。
(67)分见《资治通鉴》卷255,唐纪,僖宗中和二年九月条,第8274页;《旧唐书》卷187《王敬武传》,第5445页。
(68)《资治通鉴》卷263,唐纪,昭宗天复二年三月条,第8573页。
(69)分见《资治通鉴》卷266,后梁纪,太祖开平二年五月条,第8696页;《新唐书》卷190《王潮传》,第5492页。
(70)《全唐诗》卷705《寓题》,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8115页。
(71)《旧唐书》卷19下《僖宗本纪》,第720页。关于广明以后藩镇的跋扈情况,可参看日野开三郎:《支那中世纪の军阀》第5章第二部分的论述,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第1卷《唐代藩鎮の支配体制》,东京:三一书房,1980年,第156—163页。
(72)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941—945页。
(73)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334—336页。
(74)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513、529页。
(75)岑仲勉:《隋唐史》,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53页。
(76)《宋本册府元龟》卷178《帝王部·姑息第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38页下。
(77)《宋本册府元龟》卷632《铨选部·条制第四》,第2042页上。
(78)《宋本册府元龟》卷633《铨选部·条制第五》,第2048页下。
(79)关于五代军阀的情况,可参看日野开三郎:《五代史概说》第4章,收入《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第2卷《五代史の基调》,第311—359页。
(80)郑学檬:《五代十国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8页。
(81)以上见《新五代史》卷64《后蜀世家·孟知祥》,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97—802页。
(82)《宋本册府元龟》卷178《帝王部·姑息第二》,第437页上。
(83)《宋本册府元龟》卷178《帝王部·姑息第二》,第439页上。
(84)刘后滨认为,“所谓‘王言之制’,是关于唐前期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处理国家政务文书的概括说法”,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文书形式,见氏撰:《隋与唐前期的中书省》,《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第164页;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把王言分为四类:王言之制、临时的王言、私的王言和惯用的王言,墨诏和墨敕属于最后一类。
(85)李肇:《翰林志》,洪遵编:《翰苑群书》卷1,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298页下。
(86)毛蕾:《唐代翰林学士》,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8页。
(87)2003年秋,笔者参加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中心“敦煌吐鲁番文书研读”课时,承荣新江教授提醒注意这两件文书中的墨敕问题,在此特致谢意。
(88)图版见《英藏敦煌社会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4册,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02页;释文见菊池英夫:《唐代敦煌社会の外貌》,《讲座敦煌》第3卷《敦煌の社会》,东京:大东出版社,1980年,第119页;荣新江:《唐代西州的道教》,《敦煌吐鲁番研究》第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33页。
(89)图版见《英藏敦煌社会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第4册,第203页;释文见唐耕藕主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77—478页。
(90)“中书门下体制”是刘后滨提出的概念,简要的介绍请参看《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导论》,第1—62页;袁刚:《隋唐中枢体制的发展演变》,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66—72页。
(91)毛蕾:《唐代翰林学士》,第11—16页;谢元鲁:《唐代中央政权决策研究》,第19—22、198—200页。
(92)《新唐书》卷146《李吉甫》,第4739页。
(93)参见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353—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