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劳动用工形式口趋多样,劳动关系愈发的复杂多变,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总量大、速度快的态势。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案件达近70万件,是2007年35万件的2倍,并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导致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进一步突出。文章针对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内容仅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探讨
1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劳动争议仲裁指的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的判断劳动争议事件,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与义务作出裁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关键性措施之一。这一基础法律制度,目前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充分使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在调节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没有取得一定效果,劳动者应申请仲裁,申请的对象就是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一申请被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拒绝受理,那么硬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整体上来看,以上劳动争议解决流程为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2.1相关机构拥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在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的媒介的作用,一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位于仲裁程序之后,这种情况下,步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对自身的职能和作用产生了忽视,步伐判决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样一来,就导致步伐劳动争议当事人在遇到问题时不愿意直接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问题,他们对该委员会的应用,仅仅是为后期获取诉讼资格。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应从劳动争议的实际出发,在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出公正性、合法性,才能够为我国社会运行过程中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然而,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强制执行相关法律,严重忽视当事人的权利,法律的正义性丧失。
2.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上的缺失
2.2.1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对劳动仲裁的监督模式主要包括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19看似严谨的监督模式,其实并未真正起到作用。 内部监督,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我监督,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而且监督范围仅见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纠正原裁决,重新审理。这种自我纠错模式不仅公信力不强,透明度也低,无法实现监督的目的。 行业监督,主要针对仲裁协议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中国仲裁协会行使监督权。这种监督在实践中,更是形同虚设,没有强制力可言。 司法监督,即法院对劳动仲裁进行必要的干预。其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强制仲裁前置、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等,但这些监督存在被动性,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监督程序,不存在法院对劳动仲裁的主动监督。也是基于该被动性,致使劳动仲裁中发生的错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大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对监督机制不健全这个问题,笔者在实践中也深有体会。所谓的内部监督和行业监督在实践中根本发挥不了作用,笔者在仲裁部门工作了7年,真正启动内部监督纠错重审的案件仅1起,而司法监督由于不存在主动监督权力,且分属不同的体系,也无法真正发挥监督权。上级仲裁部门对下级仲裁部门只有仲裁调解率与结案率的考核要求。基本没有任何部门对案件的仲裁和仲裁员进行监督,裁决结果正确与否均没有任何的监督机制,一般仲裁员只要不涉及严重违法或者读职,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即便是案件错裁,也没有任何的追究机制进行制约。
2.2.2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诉讼程序的弊端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强制仲裁的模式。即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前置于诉讼程序。即劳动争议先要强制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方可启动诉讼程序。 对于仲裁前置问题,法律依据主要由以下几条:1,《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 24号)。该司法解释原文如下:“你院川高法「1998] 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 322号)第9条。原文如下:“关于劳动仲裁是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对此也做出明确规定。据此,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3对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
3.1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三方成员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实现“三方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三方原则就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由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共同完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方原则在应用中存在一些缺陷,下一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必须遵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首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克服独家仲裁的倾向,主动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企业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创造三方共同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有利条件;同时,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要设专人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与劳动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一个各方利益均衡的机制,增强其独立性与民间性,从而真正实现“三方原则”。三方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案件审理、办案经费、宣传咨询等各方面工作中要强化协作意识、换位意识、整体意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共同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3.2拓宽受案范围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速上升,争议内容日趋复杂,并出现群体化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在大幅度的增加,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较窄,一些劳动者因仲裁范围限制致使争议无处处理而采取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应全方位扩大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从受理内容上看,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有关劳动报酬问题引起的争议;有关工作时间问题引起的争议;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引起的争议;有关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关于奖励、惩处引起的争议等等。
3.3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一直处于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这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影响了仲裁的权威与公正性。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起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应当包含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1.内部监督,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内部监督机构,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评查和抽查。2.司法监督,目前,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为对其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下一步应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维护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和信誉。3.社会监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实行行业自律,同时劳动争议处理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布,受全社会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3.4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担负着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重要职能,然而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不够完善之处,不适应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趋势的需要。因此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迫在眉睫。第一,切实加强仲裁队伍建设。首先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根据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通过考录与公开招聘吸收具有法律背景的专职人员。第二,从工会、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中广泛聘用兼职人员;第三,加大对仲裁员培训力度,加强仲裁院间的学习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四,加强对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工作作风的考核,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结束语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我国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制度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但是,对于现有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及改革构想,理论界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相关著作文献多集中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释义和理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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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范跃进.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论文作者:米浩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4
标签:劳动争议论文; 劳动争议仲裁论文; 仲裁员论文; 案件论文; 我国论文; 制度论文; 程序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