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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09)11-0017-06
一、关于意识形态的探讨
“意识形态”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界末或19世纪初拿破仑时期的法国,其开创者是法国启蒙学者、经济学家、哲学家德·特拉西。1797年,特拉西在其撰写的四卷本巨著《意识形态原理》中最早提出了“意识形态”一词,并把它引入西方哲学史。特拉西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肯定性的概念,主要指“观念的科学”,即观念学、概念学或意识学,其目的是为了把意识形态与经院哲学、宗教神学的种种谬误区分开,以便于研究认识的起源、认识的界限及认识的可靠性,进而去改造社会。[1]自特拉西提出“意识形态”这一术语后,西方对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许多学者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甚至否定和贬义的角度上来解构意识形态。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观点,“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2]我国学者多数接受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观点,从思想上层建筑的角度去界定意识形态。比如,我国的研究者认为:“作为社会哲学基本范畴的意识形态,也就是思想体系,是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思想体系。具体一些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一定社会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3]
笔者认为,界定意识形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具体而言属于观念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相对应。第二,意识形态要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思想上层建筑。第三,意识形态是一个宏大的思想系统,具有不同的构成要素,有占主导地位、反映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也有不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有先进的意识形态,也有落后的意识形态;等等。不同的意识形态共存于一个社会的思想体系中,相互间不断发生一定的碰撞与融合。可见,意识形态应是受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反映一定社会不同阶级、集团利益的思想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各阶级、各社会集团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基本观点等的理论体系。
作为意识形态而言,它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阶级性,是对现实存在的反映,同时又去指导现实实践,而每种具体的意识形态都与它所反映的具体阶级利益密切相关。意识形态又具有一定的掩蔽性,一方面,意识形态要揭示出它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宣传这种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某种真实性和合理的普遍形式;另一方面,它又要竭尽全力掩蔽这种根本利益,将人们的目光引向别处,掩蔽真相,以维护自己阶级的根本利益。除了这些主要的特性外,意识形态还具有总体性、相对独立性、继承性、相关性、先导性等。
基于意识形态的这些特性,使它不仅具有了一般上层建筑的作用,还具有了一些特殊功能,这决定了它在社会生活中会对实践发生重大影响。在经济方面,成功的意识形态建设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运行机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降低和节省经济交往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在政治方面,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要为统治阶级的“合法性”辩护,批驳异己的意识形态,为政治体制、政策合法性辩护。在思想上,某种意识形态会对相应的社会共同体成员产生一种凝聚、统一作用,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到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形成社会的向心力。在价值功能上,它又具有社会活动的价值导向作用,为人们指明一定的社会理想,为一定的社会或某个政治共同体成员规定了社会活动的价值导向。此外,意识形态还会影响人的社会心理、个人心理以及生活方式,制约人们心理发展的方向和生活方式的养成。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意识形态的外交功能。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意识形态对民族国家和国家集团之间的交往产生了巨大影响,一国对外政策实际是国内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在国际关系上的反映,它会直接影响到对外政策,引发国际意识形态的斗争,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体现的就是两种存在根本分歧的意识形态的对立。同时,一国可以利用意识形态的掩蔽性包装其对外政策,借机达到自己的外交目的。比如,英美等国家就经常以人道主义、人权等意识形态工具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权益。所以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更应关注意识形态的外交功能。
二、对中西人权意识形态问题冲突的初步解构
人权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回避的。而从国际的人权斗争到国内的人权建设,无一不渗透着人们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态度。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对人权问题的理解、认识都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不同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人权思想,不同社会的意识形态环境下有着不同的人权价值取向与人权观念。这些因素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对人权的认识在本质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诸多冲突。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以早期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为基础,对此大家都已熟知:基于“天赋人权”,人人享有与生俱来的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等基本权利,为了弥补文明社会以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之间才订立契约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国家,由国家、政府来确保人民平等、自由等权利的实现。天赋人权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和人性论,个人始终处于社会的中心地位,个人权利永恒、绝对,任何个人、政府、社会都不可侵犯、剥夺他人人权。对西方人权理论,马克思早已做了批判。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公民权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4]他通过分析资产阶级的所谓自由、私有财产、平等和安全等基本权利后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5]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是被资本主义制度严重异化的产物,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基础上的人权具有极端的利己性,必然与公共利益存在矛盾、冲突,这决定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解放不可能真正实现,人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特权。同时,西方人权理论也决定了西方人权意识形态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西方社会所宣扬的“人权”根基是极为薄弱的。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基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了有机统一,这决定了享有人权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人权广泛性成为社会主义中国与西方世界在人权问题上的本质区别之一。人权的广泛性不仅是指中国公民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而且是指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强调人权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全国人民的人权”。在人权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它往往表现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人权依附于国家而产生和发展,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的制约;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的作用和目的不仅在于使人获得权利,而且在于使人明确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实现自我解放的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所享有的人权得到进一步改善,人权的实现更加具有现实性,享有人权的水平也在逐步提高。这决定了我国人权意识形态的建设与人权现实是高度一致的,我们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指引是正确的。
三、对西方“普世价值”的研判
近几年,关于“普世价值”的争论成为中西方社会讨论的热点,西方一直致力于推动“自由、民主、人权”这些“普世价值”观念,使“普世价值”思潮在我国泛起。2005年10月,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个别自由派知识分子就以民主的所谓“普世价值”为理论武器,攻击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他们还借人权的普遍性来谈人权也是一种“普世价值”,借以指责中国的人权状况,许多人甚至引用国家领导人的某段讲话说明我国政府和我们党也是认可“普世价值”的。对于什么叫“普世价值”,有研究者指出,它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所有的人,不管哪个阶级、哪个个人,都赞成并实践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普遍适用性;第二,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任何社会,不管哪种社会经济形态,都存在并适用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永恒性。按照这种理解,西方所提的价值观念是普世的,那么中国早就应是赞成并实践了,怎么会“自外于”这种价值观念呢?反过来说,既然拥有13亿人的中国不赞成,或没有实行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种价值观念怎么能说是“普世”的呢?显然他们所说的“普世价值”并不真正是“普世”的,而是一部分人的价值观念。[6]他们之所以热衷于传播“普世价值”,根本目的是干预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把中国纳入资本主义的轨道。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宣扬“普世价值”这种意识形态是西方社会统治阶级思想的体现,是以一种“软实力”的方式来干预别国的工具,其突出表现就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大力推行的建立在所谓人道理想上的人权观,他们竭力宣扬人权价值观的单一性和实践标准的多重性,把这种单一价值的实现过程看成是超越历史、国界、种族的必然现象,否认各国、各民族的实际,这样必然导致他们不能平等地对待各国、各民族,以他们的人权标准随意指责别国,还经常以“人权状况”制裁甚至侵略他国,而对自己不光彩的人权记录却避而不谈,这实际仍是“人权高于主权”意识形态论调的翻版,是为确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霸权统治而服务的。
如果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就会发现人权问题是没有普世性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反对抽象的人权,认为人权是历史地产生的,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要依附于国家而产生和发展,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传统等各种条件的制约。在马克思主义者眼中,人权从来都是具体的。之所以有些人别有用心地宣扬“普世价值”,本质上还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主张的“新帝国主义”策略的体现,目的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先发制人,以人权高于主权为旗帜,打着正义、民主的旗号,干涉、侵犯别国,把美国的价值观推广到全世界,实现美国的单极稳定。
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打出人权问题的“普世性”借机干预他国民主政治的过程看,这充分印证了当今时代意识形态的外交功能,一国对外政策充分反映了该国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充分体现了美国极力利用意识形态的掩蔽性来干涉别国、侵犯别国的用意。所以“普世价值”问题不是一个纯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前沿问题。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宣扬的“普世价值”,我们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能被所谓“普世价值”的人类性话语所迷惑。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当然不能排除人类性话语,不能孤立、抽象和无条件地使用阶级性话语,而必须根据历史发展的具体实际,把阶级性话语和人类性话语统一起来。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更不能拒斥阶级性话语,孤立、抽象和无条件地使用人类性话语。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变化,我们必须重视人类性话语的使用,但这是策略层面的、有条件的应变,而不是根本理论的混淆和战略性改变。只有保持理论上的自觉,才能拥有思想上的领导权”。[7]
四、中国人权意识形态建设研究 任何意识形态都有其活动的规律,特别是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及其体系初步形成以后,就有一个如何发展、扩张和巩固自己的意识形态,完善自身意识形态体系的问题。这样就产生了“意识形态建设”这样一个重要课题。对于人权问题也是如此。
从国内来看,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大幅提升,人民所实际享有的人权状况普遍改善,但在人权意识形态的构建方面却比较薄弱。基于社会转型的全面性、复杂性和深刻性,传统中国社会拒斥人权的观念被彻底打破,人权问题被高度重视,而新的人权价值体系和人权观念却没有建立起来,各种对人权问题的认识相互交汇、相互碰撞,给大众带来了人权意识形态上的认识混乱,不少人感到无所适从,在人权问题的认识上出现混乱、疑惑和偏差,在人权信仰上出现某种危机。许多人一味推崇西方所谓的“人权”理念,对我国人权问题指责颇多。解决这一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我国人权意识形态建设,树立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人权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人权信仰、人权观念和人权价值取向。
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极力利用意识形态的遮蔽性,假借人权问题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企图以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权标准来统治世界。美国新闻署曾经露骨地表示:“美国应向中国正在成长的年轻一代灌输美国的基本价值观念,这是比传授科学知识更为重要的任务。”他们大肆向中国抛售他们的人权理念,鼓吹他们的民主、自由,肆意指责我们的人权状况,“西藏人权问题”、“奥运人权问题”等都成为他们指责我们的工具,而人权等“普世价值”思潮的流行更是在复杂的国际国内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争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的现象。由于一些理论工作者、党员干部和青年学生淡化意识形态,长期忽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学习和应用,所以在面对国内外出现的复杂社会思潮和社会现象时,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分析,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导致看不清“普世价值”的真实本质,为错误思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问题的出现更加提醒我们加强人权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要巩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人权意识形态建设中的指导地位,使其真正成为人权领域的主流意识形态。我国是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对人权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没有一种主流意识形态的掌控,在人权问题上必定会出现混乱。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在人权领域,我们同样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要用一元化的指导思想引领、整合多样化的社会思想,使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扎根,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使我国的人权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为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对人权意识形态的领导和管理,使我国的人权意识形态领域始终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所占领,防范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蚀,在中西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保持主动。同时还要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马克思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在构筑我国人权意识形态体系时,我们要联系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的实际情况,着力进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我国人权意识形态建设。为此必须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人权基本原理的研究,准确阐述经典著作中的基本观点,并紧密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回答干部群众最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教育的深入开展。近年来,我们党所提出并着重阐发的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理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等都是围绕着当今社会的重大实际问题提出的,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都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的结合,使马克思主义始终在我国人权意识形态建设中处于指导地位。
第二,要加强主流人权意识形态的宣传,使社会大众都能了解我国人权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要依靠党政组织、各种社会团体、个人等通过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介的作用,充分展现我国主流人权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增强其影响力、凝聚力。比如,我们最近成功举办的西藏民主改革50年大型展览,通过这种展览成功地向世界展示了西藏人权所取得的巨大发展,有力回应了西方对西藏人权的污蔑,巩固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正确性。再如,这些年来我国政府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举办的各种宣传我国主流人权思想的网站等都从不同侧面宣传着我国主流的人权意识形态。但不容否认的是,当前对主流人权意识形态的宣传也存在一定的公式化、概念化、说教式的弊病,使一些宣传方式不易为群众所接受。真理,倘若被拙劣的表达包裹着,也会失去应有的光芒。所以,我们要善于正面、真实、亲切地表达自己,宣传主流人权意识形态时不妨多些人文关怀,在唱响主旋律时不妨吸取民间话语,在保持权威大气时不妨有些平民风格,摒弃过去那种墨守成规的思维定势、居高临下的说教口吻、生硬呆板的叙述方式,以生动活泼的形式、丰富多彩的内容,引起人们的共鸣,切实增强主流人权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最大限度地在全社会形成对人权问题的共识。
第三,要在全球化视野之下加强主流人权意识形态建设,正确处理好主流人权意识形态与其他人权意识形态的关系。在全球化背景之下,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更为激烈,我们所开展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不可能在孤立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必然会受到各种异质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冲击,我们前面所探讨的关于“普世价值”的争论就是国际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争斗。而马克思主义正是在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比较、鉴别、斗争中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主流人权意识形态的建设也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与各种非主流甚至反主流人权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意识形态的差异并不阻隔政党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只有正确开展人权意识形态之间的论争、交锋才能显示出我国人权主流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才能不断吸纳其他人权意识形态中所包含的合理成分,才能发展壮大自己,赢得大众的拥护。要坚决反对那种以人权意识形态为掩蔽来干涉别国自主发展的行径,对这些意识形态我们应戳穿其真实意图,使人们认清事实真相,免受错误意识形态蒙蔽,捍卫主流人权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在国际人权意识形态交往中,要有全球视野和未来眼光,要处理好人权全球化与民族化、吸纳世界文明成果与反对人权霸权主义的辩证关系。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实现我国主流人权意识形态的不断发展进步。
第四,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人权教育。目前我国对人权问题高度重视,但我们的人权教育却极为薄弱,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所综合性大学举办过与人权有关的学术讲座和相关课程,少数大学法律专业开设过人权法的课程,在绝大多数普通高等院校人权教育尚未列入教学日程,中小学更是难以触及这个领域,而在面向社会的继续教育、培训中,对人权问题也鲜有涉及。这种状况与我国政府对人权的高度重视相比严重不适应,社会公众缺乏受教育的机会,导致了许多人对人权没有正确认识,人权意识形态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混乱。反观西方发达国家,人权教育是极受重视的,与我国形成了鲜明对比。如在澳大利亚,大学和中小学都有正规的人权教育课程,媒体和社区组织也为人们提供了各种学习人权知识的机会,所以许多人都接受过正规或非正规的人权教育。澳大利亚还专门设立了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多年来建立了优质的可供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利用的资源。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它积极开展有创造性的项目、研讨、学校访问和会议等,使澳大利亚社会了解人权。[8]美国人权教育也极为兴盛,仅以美国哈佛大学为例,在2004至2005学年,哈佛大学共开设了261门与人权有关的课程,这是一个令世界许多大学都难以企及的数字。这261门课程几乎涉及所有的人权内容,给对人权问题感兴趣的学生提供了足够的选择。[9]
为了加强我国的人权意识形态建设,我们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人权方面的教育,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人权价值观和人权理念。这种教育理应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作为指导思想,这是开展人权教育的前提,失去了这个方向性的指引,我们的人权教育将失去意义。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在全社会各个层面开展人权教育,这是一项大的教育工程,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尚处在初步的理论探讨阶段。按照笔者的初步认识,在现有的教育背景下,可以考虑在中小学层面,把人权教育纳入德育课的教学内容中;在高等教育中,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法律基础课中加入人权教育专题,面向高校各个专业开展人权教育,并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人权研究中心(学院),创建独立的人权学专业,纳入法学学科,逐步结束相关专业仅针对人权某一方面进行研究的分散状况,形成人权研究的合力。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高等教育机构人权教育的优质资源,使人权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在高等教育机构所承担的社会在职人员相关培训中加入人权教育的内容,如在执法部门的业务培训中专门开设人权教育的专题,帮助他们在执法中树立起保护人权的价值观。这都是在目前我国现有的人权教育资源背景下可能实现的教育措施,目的是尽可能多地在全社会开展人权教育,为全社会人权意识形态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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