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反倾销调查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基于中国化学工业的实证分析_外国直接投资论文

中国进口反倾销调查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基于中国化工行业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实证论文,直接投资论文,化工行业论文,外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1;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0289(2007)05—0082—006

中国进口反倾销调查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总流量影响不大。这种判断结果更多的是基于一种经验判断,其原因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进口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总数不多,10年来只有47起,①涉及的行业、产品、企业面较小,尚不足以影响到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总流量。其次,外国企业在选择进入战略时,所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绕过类似反倾销这样的进入壁垒仅仅是外国企业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之一。而对那些一开始就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者已经确立在我国进行长期直接投资发展计划的跨国公司,不会产生直接影响。然而具体到一些个别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如中国急需的基本化工原材料工业,进口反倾销政策对相关行业和产品的外资企业进入战略将产生较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与这些行业或产品相关的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因此,研究进口反倾销调查对来华投资进行分行业评估就显得非常必要。

化工行业是全球反倾销的重点领域,也是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本文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行业分类为准:基础化学原料、有机化学原料、化肥、涂料油墨和颜料、日用化学品、专用化学品、农药、合成材料、橡胶制品、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化学矿、其他化学制品、天然原油和天然气、石油加工及炼制品等14个行业。由于这些产品多数为基础化工产品或化工中间体,涉及企业面广,所以本文选择以化工行业为重点分析研究对象。

一、进口反倾销调查对化工行业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评估

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案的主要特点是:一是化工反倾销立案量占绝对比重。自1997年新闻纸反倾销立案以来,我国政府共立案反倾销案件47起。其中涉及化工行业的案件达33起,占反倾销案件总量的70%以上,并且有28起是2001年以来立案的。二是化工行业反倾销效率明显提高。33起案件中除聚苯乙烯于2001年12月6日裁定无损害外,其余案件均已裁定实施反倾销措施或正处于调查期,且裁定的时间效率也在提高。三是反倾销立案的化工产品多数为基础化工产品或化工中间体,企业涉及面甚广。这些反倾销案件主要发生在我国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紧缺化工产品行业,比如TDI、MDI等合成材料行业,或是发生在聚酯切片、聚氯乙烯等基础原材料上。国外厂商在这些产品上采取的倾销活动引起国内相应行业的市场混乱,对这些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在这33起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日本、欧盟、韩国、印度和马来西亚。

从我国化工行业反倾销调查涉案国别情况看,化工行业反倾销涉案最多的国家与我国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相一致。这一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倾销案件容易在贸易、投资往来密切的国家之间产生。不仅我国的情况如此,国际上倾销案件也有相同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这同时也暗示中国进口反倾销措施可能会与我国引资政策存在潜在冲突。

从行业特点看,凡是国际市场供过于求与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行业和产品,往往也是我国反倾销和跨国直接投资集中的领域。我国化工行业正是具有上述特征的行业。目前,国际上化工产品的生产大国美国、德国、日本的国内市场基本饱和,而中国的化工产品却供不应求。这些国家的化工企业为抢占这一巨大市场,纷纷开始扩大在中国的销售份额,并积极在中国投资设厂,以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2000年以来,我国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一趋势。

表1 2000—2005年中国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情况

单位:亿美元

年份进口额同比(%)出口额同比(%)

20012026.81

——857.00——

20022208.91

8.98948.1610.64

20033076.239.25

1200.526.61

20043830.924.53

1562.530.15

20054958.829.44

2243.943.6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商务部历年公布数据整理。

从反倾销涉及的产品看,大多数产品是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家鼓励外商在华投资的领域,还有一些产品填补了我国国内生产的空白,对促进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聚酯薄膜、丙烯酸酯、二氯甲烷、聚苯乙烯、涤纶短纤维、聚酯切片等。但是考虑到我国国内生产企业的生产和研究开发能力低,难以与资金实力雄厚、技术先进、拥有全球营销网络,同时又享受到我国优惠待遇的跨国公司展开竞争。一旦这些跨国公司压低产品价格,就会威胁到国内相关企业的生存。因此,有效地采取反倾销措施以阻止外资企业这种不公平的价格竞争是十分必要的。我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从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看,这对内资、外资企业都是有利的,不会影响到外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我国化工行业近年来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状况是:首先,中国化工行业产品产能增长滞后于需求的增长的现实,决定了化工行业是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中国对化学品需求的不断增长,推动了外商在华投资力度的加大。BP公司、拜尔公司、巴斯夫公司等大型跨国公司纷至沓来,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预计至2007年底,仅埃克森美孚、壳牌、BP、道达尔菲纳埃尔夫、杜邦和拜尔六家公司,在华投资额将超过225亿美元。近几年的化工行业吸引外资数量的变化也进一步印证了化工行业对外资的吸引力。

其次,从最近几年外商在中国化工市场的经营情况看,其输出先进技术或投资的力度明显落后于其输出产品的力度。通过对国内化工行业最大的跨国投资公司——巴斯夫公司的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决定该公司对华大规模投资设厂的最大动机是中国巨大的化工产品市场需求,而且这种需求还将进一步增长。因此,其在华投资的策略选择是投资的生产规模与我国国内的需求相一致,至于先进技术的引进与否则要依据其是否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需要而定。考察化工行业其他企业也基本如此,他们来中国投资设厂,其动因就是看准中国入世后的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以及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我国化工行业来华投资主要是市场寻找型投资,在这种投资背景下,其技术输出的力度自然服从于产品输出的力度。

再次,外国产品和外资的大举进入对中国化工行业的影响和冲击较大。从1998年起中国就是世界第四大化学品市场、世界第五大化学品进口国。20世纪90年代,中国化学品进口年均增长率居世界首位,达到16%,而全球化学品贸易平均增长率为7%。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在电子、汽车、化学建材和轻纺工业的拉动下,化工产品的国内需求旺盛,合成材料等产品只能满足目前国内市场需求的一半。在这样一个快速发展和供不应求的行业里,国外企业的倾销行为恶化了国内市场环境,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利益。目前,虽然中国化工企业的总产量逐年增加,但销售额增幅却较为缓慢,利润下降,一些企业甚至出现严重亏损。为此,我国对这些国家的化工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以维护国内化工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目前国内市场相关产品的价格有所回升,国有化工企业的开工率和利润率都有所增长。

化学工业属于资本、技术密集或资本与技术双密集型行业,投资额比较大,且带动相关的上游和下游的行业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化学工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具有重大的带动作用。我国对这类产品设立的关税和非关税水平比较高,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主要是为了满足我国的内部市场,属于“市场寻找型”投资。因此,在我国化学工业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生产规模小而分散、资本实力不足、科研创新能力弱、营销网络尚未完全建立的条件下,国内化工企业受到外资企业的冲击就会很大。如果跨国公司采取倾销方式占领我国市场,国内一些化工行业就可能因此面临破产的风险。

二、中国进口反倾销调查对外国直接投资影响的个案分析

由于难以获得化工行业的整体数据,所以在本文只能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大型跨国公司作为个案研究对象进行演绎以求进一步印证上述的基本判断。在本文中,个案的选取是中国化工行业最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德国巴斯夫(BASF)公司。

作为中国化工行业的最大外国投资者,德国巴斯夫公司在华总投资已逾6亿美元。巴斯夫的产品范围十分广泛,从高价值的化学品、塑料、染料、汽车和工业涂料、药品、精细化学品、石化产品到原油和天然气,可谓应有尽有。巴斯夫与中国的贸易往来,则更是有超过一个世纪的悠久历史。远在1885年,巴斯夫的首批纺织染料,就已由德国路德维希港装运到中国。目前,巴斯夫已在中国化学工业界具有一定规模且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华的雇员有2,200人,投资了八家工厂,并在五个大城市设有办事处,资本总支出达50900万欧元。2002年,巴斯夫在全球的销售总额与上年基本持平。但是,巴斯夫在中国的销售额则高达14亿欧元,比上一年增长27%。巴斯夫已充分意识到亚太地区的潜在市场需求,尤其是中国的巨大市场空间。

巴斯夫公司在加大对中国投资力度的同时也加大了其面临反倾销的风险。近几年来,巴斯夫公司多次被国内企业起诉有倾销行为,目前结案的有两起,其中一起胜诉,一起败诉。同时还有更多的反倾销调查正在进行中,被调查的产品主要是巴斯夫公司在南京和上海将要生产的产品。为了培育其产品的本地市场,巴斯夫公司采取了产品预销售(Premarketing)的方式在我国市场进行低价销售。如果由此被确认为倾销的话,巴斯夫将面临很高的关税。

从对巴斯夫公司的问卷调查②中,可以做出以下基本判断:

首先,反倾销调查的确与外国对华直接投资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对于旨在寻求产品需求市场的外国投资企业来说,这种相关性表现为一种负相关。为此,我国在反倾销调查的实施与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协调方面必须对这种相关性加以考虑。

其次,跨国公司可以接受预销售被认定为是倾销的一种形式,但倾销认定标准在我国尚不明确。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调查并依据行业特点确定不同的预销售数额及形式,并在超过标准被认定为倾销后,确定合理的反倾销税额。当然,这一标准的确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跨国公司的对华投资战略。

再次,中国政府对跨国公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程序应执行规范化管理。一方面,保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成功率;另一方面,降低国外企业在华投资经营的顾虑。

最后,随着中国外贸、外资的强劲增长,反倾销立案调查将是中国政府的一项维护国内企业生存发展的长期工作。跨国公司对于东道国政府的反倾销法规的执行与裁决都给予尊重,之所以还存在跨国公司的倾销行为或是由于法律暂时缺位,或是国内企业或行业疏于维护自身权益。为此,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确定其执行标准,这样既能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同时还可以为外商投资于我国创造良好、稳定的投资环境。

三、进口反倾销调查对国际直接投资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反倾销对外国直接投资总量影响的实证检验

本文将是否实施反倾销作为虚拟变量引入时间序列模型,假设实施进口反倾销调查只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平均水平造成影响,并对两者关系进行检验。

1.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由于国内生产总值反映了一国经济发展总体概况,因此GDP数值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FDI的流量;考虑到中国FDI与加工贸易的紧密联系和对出口贸易的带动,因此在对外国直接投资与实施反倾销相互关系的检验模型中也同时选取了净出口额(NTRAD)这一变量。虚拟变量D1的数值选取则遵循这样的原则:中国对外实施了进口反倾销调查的年度(1997年—2005年)期间取值为1时,中国对外未实施进口反倾销调查的年度(1986年—1996年)期间则取值为0。其他变量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历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其中净出口额数值为出口额与进口额的差额。③

2.模型建立与结果分析。运用以上变量建立多变量回归模型如下:

进行回归计算后,可得到表2所示结果。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进口反倾销调查与外国直接投资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实施进口反倾销调查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外资企业改变市场进入战略,由产品输出转为资本输出。东道国GDP增长率及净出口等指标对外资流量影响较小。

(二)进口反倾销调查对外国直接投资影响的分行业实证检验

1.合成数据模型的选取。我们在此选取的合成数据模型为:

2.模型数据的选取说明。本文假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关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与该行业自身的规模有关,与该行业的盈利能力有关,与该行业受反倾销调查情况有关。同时,用行业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代表该行业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用行业工业总产值(CHZH)代表该行业的行业规模,用行业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LRL)代表该行业的盈利水平,用遭遇反倾销调查次数(AD)代表反倾销情况。这里选取五个行业的相关样本数据,建立合成数据模型。这五个行业分别为: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通讯设备制造业。模型形式为:

3.合成数据模型的回归结果分析。从回归结果来看,行业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反倾销次数均与合同FDI值呈正相关关系,且回归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下全部通过t检验。回归结果表明,就样本中所选的五个行业在所选年份内,其行业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使合同FDI值平均增加37.32858亿元人民币。单就反倾销对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影响来看,反倾销立案次数每增加1次,会使合同FDI值平均增加32.00388亿元人民币。

从以上实证研究可以得知,进口反倾销调查的实施程度与外商直接投资额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这一结论只是基于对所选样本的数据而言,只是揭示了所选样本的“实际情况”。本模型中只获得了1999年、2001年和2002年三个年份以上行业的合同FDI值,2003年、2000年和1999年以前的合同FDI数据难以获得,这对全面分析以上行业进口反倾销调查与FDI间的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

四、中国进口反倾销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协调配合的对策建议

实施反倾销措施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协调配合的关键在于:首先,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战略,即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确立有发展潜力、能充分带动上下游产业、关系国家发展的战略产业;其次,要在重点产业内部确立重点发展和扶持的高端产品,只有在合理确立我国产业政策之后,才能以此为产业指导方向,进一步确立、调整相关的引资政策和进口反倾销措施。

构建产业发展与外资政策、进口反倾销调查协调配合的对外经济战略。为此,首先要制定中国的产业发展战略,构建产业发展架构,实行产业分类政策。即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市场选择产业,淘汰落后产业。依据不同产业发展目标相应地确立四类外资政策,即鼓励外资进入政策、允许外资进入政策、限制外资进入政策和禁止外资进入政策。与外资政策相配合,确立进口反倾销措施实施的产业领域与力度。

在建立以上外资政策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产业发展的目标制定政策组合:对于确立为国家需要重点发展与扶持的产业,且在3—5年内具有快速发展潜力的企业,国家要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倾斜,同时减弱外国商品进入和投资进入对我国相关产业和产品的冲击。与之相应,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与引资政策的组合战略是:既加强反倾销调查力度,又加强反规避措施的力度,同时不将其确立为鼓励引资的行业与产品,实现在进口与投资两方面同时减弱外国产品对我国相关行业冲击的目的。对于依靠市场选择、技术力量达不到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国家外贸与外资政策调整的重心在于尽力营造和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国内企业在市场规则的框架下,实现充分竞争。同时,加大反倾销调查力度,放松反规避措施,进而促使外国企业由商品进入转为投资进入,最终达到扩大引资的目的。对于落后的产业,尤其是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产业,应实施禁止外资进入的政策,同时放宽外国产品进入的反倾销执行标准。

修改外资政策中企业预销售行为与进口反倾销发生冲突的条款。在外资政策制定上关注预销售产品的价格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外商投资合同中应设计前期销售数量和价格承诺条款;在合同中附加合同预告条款,以杜绝外资企业借机进行低价倾销,并由公平贸易局会签外商投资合同。同时,完善外资政策中企业内部交易行为与进口反倾销发生冲突的条款。在我国外资政策中应增加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定,并建立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关于转移价格的规定可根据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方法,即补充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完善转移定价体制。同时,增加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和服务费收取标准条款。

尽快成立我国投资措施委员会,协调WTO成员国与我国政府规范外商投资的相关事宜。该委员会应负责WTO成员国与我国政府在投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方面的相关事宜。随着世界贸易与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必须看到,投资措施不能仅仅局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外资政策目标,还必须结合国际贸易领域中新出现的以跨国投资进行倾销的新形式,评估我国的外资政策,出台适应新形势的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以便将我国的外贸政策与外资政策有效结合,相得益彰。

[收稿日期]2007—01—12

注释:

① 这里对反倾销数据的统计是以每一种商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作为统计的标准。

② 限于篇幅,具体调查内容在此不作列举,详情可询问作者。

③ 具体的模型计算所选数据可询问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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