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发展_股份制论文

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发展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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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对于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改进我国产业结构,从国际资本市场筹集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课题试图从剖析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出发,提出完善与发展的总揽计划及渐进式国际化设想。

一、推进我国经济改革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1.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需要资本市场

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把股份制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历史跨越,也是针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特殊困难的现实选择。

首先,股份制是国有企业寻找资金来源的需要。在我国,国有企业资本金的投入最初几乎全由财政拨付,只有少量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至80年代初,由于沉重的改革成本负担,给财政带来两个严重问题:一是赤字财政;二是变成吃饭财政。财政作为资金来源的渠道枯竭。由此开辟了第二条资金来源渠道,即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全额贷款,财政部门不再拨付企业流动资金,从1983年7月1日起,国家实行“拨改贷”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内投资也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银行有偿贷款。这种融资体制又给银行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不良债务增加,二是银行自有资金比率偏低。这种弊端近年来逐渐暴露,终于认识到必须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这就是股份制,面向社会融资。

其次,股份制是企业改制的需要。1978年开始以来,我国企业所有制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经营承包制、搞两权分离等阶段,但都未真正达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目的。1993年开始,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此,股份制逐渐成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推进改革的重要形式。股份制为国有企业创立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构,这些都是国有企业正确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前提,有利于真正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产权制度。尽管不能简单地把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看成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也不能把股份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公司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但我们完全可以说,股份制是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迈进的重要途径。

第三,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为股份制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与此相对应,金融资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95年居民持有的金融资产占全部资产比重已在50%以上,占GDP比重达16%。 随着个人持有金融资产的增加和居民投资意识的趋强,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债和股票等许多新的投资渠道。

2.企业资本经营需要资本市场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在多个层面上运行,除股份制之外,资本经营也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的着眼点。资本经营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有资本,必须区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必须在自有资本经营基础上实现资本融通,即在必要时以合适的价格出让或购买货币资本的使用权,并且善于盘活资本,加速资本周转。资本经营的核心内容就是抓投资价值的评估和分析,以及在这种评估分析基础上的股权、产权以至企业的买卖活动,而这当中的一个核心环节,就是产权的交易与资本的流动。产权交易了,过去的“资产”才开始转变为“资本”,而资本的流动、交易,相应地需要发展资本市场。

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1.标准化金融工具问题

①标准化金融工具的发展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控制。所谓发展,也只是在信贷计划所允许的笼子内发展。债券、股票的发行实行计划规模控制,中央政府规定全国股票上市总额度,并细分到两个交易所,政府严格控制着债券的票面利率,控制着存、贷款利率,并根据政府债券利率对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设置差幅,在股票市场上,管理部门利用行政手段影响不同证券的相对加报率,通过公告来刺激股票回报的上升,股市在计划规模控制下,时常发生只要拿到额度,企业质量低劣仍可发股上市的现象。市场风险最低的国债,其利率本应低于其他证券,但实际情况却是国债利率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利率。这些情况都充分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受制于种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控制,这种影响和控制,严重阻碍了金融工具创新和标准化工具提供机制。

②国债市场未形成标准化、有序化、经常化的发行机制。近年来,国债市场发展较快,今年发行量已达2600个亿。但我国目前发行债券的基本动因还只是弥补财政赤字。标准化国债市场应具备三种基本功能,一是财政功能,即筹资弥补财政赤字;二是金融功能,即各种期限国债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发挥基准利率的功能;三是调控功能,国债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宏观调控的市场基础。但直到现在,我国的国债发行较多地重视了国债的财政功能,而忽视了其他功能,以至在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发行手段和流通等各方面与标准化工具都相去甚远。我们认为,加紧对国债市场的基础结构进行改革,使之臻于标准化是当务之急。

③企业债券限制过严,几乎难以得到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募资金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企业债券在资本市场中地位逐步提高,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是由政府计划安排的,其中大部分是金融债券,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并且基本上向商业银行发行,因此,在相当程度上与市场分离,而工商企业债券的规模则相当小,企业难以得到融资。政府控制债券发行的初衷是控制投资规模,但企业事实上可通过各种途径来筹措资金,这就使政府控制企业的最终目的不仅未能实现,还迫使企业向非正规市场大量筹资,从而导致大量不规范的非市场融资活动和负债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还存在少数争取到发行债券的企业,由于发行时审查和规范不够,致使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现象。

④股票市场分割,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的股票市场,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把股票划分为A股、B股、H股、N股;此外还有不能交易的国有股、法人股等等,这就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呈现严重的分割状态,A 股与B股、H股分割;A股内部公有股和个人股分割; 公有股内部国家股和法人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同一企业股票一旦分为A股和B股,其活跃程度,股价等就不同,即不利于反映企业的实际质量,也不利于市场统一。此外,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狭小,全国仅两家,并且还不是全国性证券市场,中央监管部门在交易所所在地不设地区性分支机构,对非正式的交易中心毫无监管权。由于股票市场分割结构不合理,形成在股票市场的需求方已高度市场化的条件下,股票的供应方却还仍然保持高度计划控制的特点,股票的供求形成机制严重不对称。

2.市场监管问题

①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我国虽然有证监会和证券委,并由证监会执行日常管理,但证监会却不是独立的具准司法和执法权利的权威机构,属证券委办事机构,而证券委并非国务院正式组成机构,法律和政府存在的依据不足,权威性不够。

②政出多门。因为没有形成唯一有效的国家监管机构,所以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分散于地方和中央的各主管部门之间,每家机构对市场的不同侧面予以管理,不时发生冲突,一项有效的市场政策因涉及多个部门会因部门之间的权力利益而流产。

③监管中行政措施有余、市场调节不足。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基本上还是以行政命令为主。监管部门在资本市场政策取向和落脚点的大幅度转变,经常打乱人们对市场调节的预期,基层部门、机构无所适从。由于市场的力量难以抵消政策因素的强力影响,使得人们在市场运作的同时,不得不密切关注经常变化的政策,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很难发挥。

④资本市场法制性薄弱。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有些主管部门往往以自身利益来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形成和制定,一方面发生法律文件形成过程中各方“争权夺利”的争执与调解,另一方面发生各相关部门各自制定法规相互矛盾。到目前为止,对证券市场建设具有根本意义的法律还是空白,没有一部标准的证券法律得以通过。

⑤股票发行制度存在弊端。一是由于发行审批制度不健全,使发行股票企业只重攻关不重实绩,造成上市公司质量低下现状;二是没有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交易所被动接受企业上市,证协会无权有效监督;三是现行的划分额度的股票发行方法为资本市场标准化有序化运行设置了障碍。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差,这将以损害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利益为代价。

三、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一)关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1.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步伐。主要措施有:

①对资本市场进行扩容。从供需关系看,现阶段股票发行规模显然过小,可适当增加股票发行量。但要将新扩容部分向重点企业、支柱行业倾斜,使资本市场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联度进一步提高。

②调整资本市场工具结构。要重点发展共同基金和企业债券,减少国库券的发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国债占60%,股票占25%,而企业债券和基金所占比例仅为5%。我国资本市场以散户投资者居多、 机构投资者少的局面造成市场的不成熟性,因此,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投资基金,既是避免股市出现剧烈波动的需要,也是让更多有资金却无精力无经验无时间的潜在投资者参与股市。

③大力发展投资银行,并把投资银行下放给大企业集团。投资银行可以发挥其资本市场主体的作用,为企业提供高效率的直接融资,促进国有企业融资方式的转变。投资银行下放给大企业有利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筹资国际化,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建立投资银行体系可采取:一是允许大企业财务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二是实力雄厚的大证券商发展成真正的投资银行;三是按投资银行的功能改造和规范原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四是采取股份制办法组建全新的投资银行。

④允许国有股上市流通。现阶段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可流通,一方面说明上市公司并非充分进入市场,其行为还受到政府干预及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的权益不完全平等,也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要采取以下步骤把国有股部分转为流通股:第一,以合理价格向个人转配国有股;第二,对不属国家控股的行业,可以竞价的方式向外资、国内个人进行拍卖;第三,采用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的形式解决国有股和个人股发行价格不一的情况。国有股采取优先股的形式可确保收益的获得以及企业破产在偿还债务以后优先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力。

⑤部分间接融资可进入资本市场。按照资本市场的严格意义,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就属于资本市场,对这部分信贷业务,我们认为可以归类到资本市场中去。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应该是个方向,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要想进入资本市场,就应该从发展中长期信贷入手。

2.完善场内交易,试点场外交易。随着我国对经济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在国有企业中推行股份制,股份公司将大量出现,证券交易将会越来越活跃。现阶段我国仅允许场内交易,明令禁止场外交易。场内交易问题较多,全国仅有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而且无论是规模、功能几乎相同,造成一些不合理竞争。世界上只有我国执行这种做法,如不尽快解决这一状况,难免会出问题。

①尽快完善场内交易。建议我国再设立一个证券交易所,设在哪里,并不是主要的,关键要确定三个证券交易所具有的各自的功能。可以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5000万股以上(包括5000万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3000—5000万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再新设的一个证券交易所负责1000—3000万股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如果考虑经济中心、中西部经济发展等因素,该证交所可考虑设在沈阳。

②国家要考虑加大中西部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的绝对贫困地区企业上市的力度。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组合上市,如果单个企业上市有困难的话。东部省份20%的上市公司要与中西部地区相同行业中的企业联合上市。组建上市公司要破除区界、省界。

③试点场外交易。从国有企业改革和庞大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来看,要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必需推动证券场外交易在我国的发展。证券场外交易是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趋势。对证券场外交易问题:a.选择好试点城市。拟从中、西、东部各选2—3个中等城市。从省会城市中选出1—2个,从老工业基地中选出1—2,从没有任何大、中型企业的城市中选1—2个进行试点。b.在“证券法”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把发展证券场外的交易的立法条款并入“证券法”。c.将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分立和重组,或与证券交易中心合并,或改造成证券自动报价系统,或改造成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

3.培育市场体系。资本市场体系包含市场的运作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规则以及包括交易场所在内的的交易层次体系。从其内在发展规律看,一级市场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从培育健康的一级市场开始,要着力规范市场行为。调整市场结构,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国有企业是资本市场的主体之一,发展资本市场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一是要求企业改革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落实“四自”经营权入手,为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增加内在动力;二是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转换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为资本市场主体发展增加外部压力;三是政府的财政、税务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引导企业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四是推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目前的方式有破产、兼并和股份经济三种。破产问题多、政府和银行都承受不了。兼并也难搞起来,好的企业不愿兼并差企业、政府也不愿意让差企业拖垮好企业,未来最主要的资产重组途径应该是股份制。这无疑将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经济改革渐进模式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渐进性,这意味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五是发展产权交易中心。全国虽有4000多家,但真正搞得好的没几家,主要原因是参加交易的买不起。根源在于资产没有股权化,就无法分割,只有能分割才可以交易。因此,搞好产权交易中心的核心问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化。

4.完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培养机构投资者。培育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对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全供求机制发挥着直接作用。一是机构可以随时适应市场扩容需要,组织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客观上可以起到平衡供求关系作用;二是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共同基金吸收社会闲散资本,通过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达到提高收益,减少风险的目的;三是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存在,有利于抑制大户利用消息恶炒个股,坑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行为,提高股市的稳定性。

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机构不完善,不能适应企业改组和并购的需要,发展我国中介机构的重要途径:一是建立投资银行体制。二是大力发展证券商。现阶段,我国证券商无正规筹资渠道,经营规模不大,业务品种较少,加上非规范竞争,不规则经营,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动荡与风险,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需要证券商通过自身的自律控制、规模经营及利润趋向等行为机理,来调节和稳定证券市场。

5.建立高度权威的管理体制和高效的监管机制,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一是取消现行的由中央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构成的双重监管体系,赋予中国证监会通过其分支机构对地方交易中介的管辖权,建立从中央到省、市的体制,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在职能上重叠的部分合并归到证监会,建立统一监管体系。明确不同证券、不同市场参加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监管部门。二是理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同政府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树立独立的、权威的管理机构。三是本着促进资本市场提高效率与秩序协调发展,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构筑资本市场的监管机制,要强化法律建设。用法律界定监管的内容与对象,完善并创新监管工具、健全运作制度,构造监管与自律组合的动态监管系统,从而构建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监管体系。目前要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实际的《证券法》,并制定详细实施细则,规范资本市场各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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