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台独”势力的“立宪”活动及主张_台独论文

析“台独”势力的“立宪”活动及主张_台独论文

“台独”势力的“制宪”活动与主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独论文,势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制宪”与“建国”始终是岛内外“台独”活动的双重目标,同时“公投制宪”也是 “台独”势力实现最终“建国”目标的手段。1991年10月13日,民进党五届一次全代会 通过了“台独党纲”,提出“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及制定新宪法的主张,应 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正式将“公投”、“制宪”、“建国” 三项主张列为民进党的奋斗目标。

在2004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过程中,民进党候选人陈水扁再次提出“公投制宪”的 主张,俨然欲将“台独”势力长期以来坚持的“制宪”主张付诸贯彻实施,被海内外舆 论批驳为“台独时间表”。在岛内外政治环境的压力之下,民进党当局强调“公投制宪 ”无关统独,试图在“新宪法”与“台独”之间划出一条分界线。然而民进党当局的言 行无法解除岛内外的政治疑虑,因为从岛内“台独”势力包括民进党发展历史上提出的 “宪政”主张及其实践看,“台独建国”始终是其核心和终极目标。

一、“台独”势力“制宪”活动的历史回顾

“台独”势力的“制宪”活动是“台独”活动的核心内容,“台独”各方势力把“制 宪”当作完成“建国”的重要手段和目标,从各个方面进行推动,俨然发展成“制宪运 动”的趋势。“独派”人物许世楷曾经自我表白:“制宪运动可说滥觞于台湾独立运动 ,宪法是规定一个独立国家的骨干,因此有志于独立建国的人都会想到起草一部台湾共 和国宪法草案,来向人民诉求其运动所要追求的理想,进行启蒙运动的推展”(注:许 世楷:《探讨制定新宪法的过程》,陈隆志主编:《台湾宪法文化的建立与发展》,台 北:前卫出版社1996年4月初版,第150页。)。许世楷还宣称:“制宪运动就是将钳制 着中华民国体制,使其不能彻底本土化的中华民国宪法,置换为本土的台湾共和国宪法 的运动”,他并且将“台独制宪运动”划分为四个阶段:

《过去》——

第一阶段:启蒙运动时期,其间又分为宣传期(1950年代—)、公开讨论期(1989年—) ;

第二阶段:运动推进、组织成立、活动时期(1993年—);

《未来》——

第三阶段:召开“制宪会议”时期[包括召开“国是会议”](1996至2001年—);

第四阶段:举行公民投票时期(1996至2001年—)(注:许世楷:《探讨制定新宪法的过 程》,陈隆志主编:《台湾宪法文化的建立与发展》,台北:前卫出版社1996年4月初 版,第155页。另外,许世楷在1991年8月20日台湾《民众日报》刊载的《人民制宪运动 的展望》一文中曾将“制宪运动”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基本概念的传扬;第二阶段:动员人民的暖身运动;第三阶段:否定国民党政权‘修宪’;第四阶段:组织人民制宪代表会议;第五阶段:公民投票”。)

许世楷的“制宪运动”四阶段或五阶段论均从“台独”视角着眼,以推动乃至完成“ 制宪”活动为目的。笔者认为,以“制宪”活动的主体、形式为划分依据,可将岛内“ 制宪”活动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台独”势力“制宪”活动分散宣扬阶段(1989年以前)

这一阶段是指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制宪”主张从萌芽到各种“新宪法草案”版本 纷纷出炉,“制宪”主张成为“台独”活动的重要内容和发展动力。但是各类“台独” 势力的“制宪”主张未能汇集,处于分散宣扬阶段,许世楷、张灿鍙、黄友仁、林义 雄、李宪荣、黄昭堂等人先后以个人名义起草“新宪法草案”,鼓吹“制宪”。

早在1964年,彭明敏等人在所谓的《台湾人民自救宣言》中提出“我们的目标”,其 中包括“建设新的国家”、“重新制定宪法”等内容。1970年,“台独理论家”陈隆志 在《台湾的独立与建国》一书中提出,“台湾宪法体制”的建立是完成“建国工作”的 重要步骤,并对于“制宪”的必要性、“新宪法”的原则和内容进行了冠冕堂皇的论证 。1975年,许世楷起草了第一部“台独宪法”版本,所谓的“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 并提交给海外“台独”组织——“台独联盟”讨论和参考。

民进党成立以后,“台独”主张逐渐成为该政党的主导思想,“制宪”作为完成“建 国”的标志性步骤和手段同样成为民进党内的核心主张。1989年在岛内三项公职人员选 举过程中,民进党内的新潮流系推动和主导成立了联合竞选组织——“新国家联线”, 把“新国家、新宪法”的口号作为共同的政治诉求,甚至将所谓的“台湾共和国宪法草 案”作为共同政见和竞选文宣。同时林义雄也从海外返回台湾,带回“台湾共和国基本 法草案”,并展开全台范围内的宣传活动,宣扬“台独制宪”主张。

第二阶段:民进党主导推动阶段(1990—2003年)

20世纪90年代开始,岛内“制宪”活动正式转入由民进党主导的阶段。1990年,台湾 社会面临“宪政改革”,出现了“修宪派”、“基本法派”和“制宪派”等代表三种立 场的政治势力。民进党为了反制国民党主导的“修宪”过程,坚持主张“制定新宪法” ,陆续抛出了党版的“新宪法草案”,特别是民进党中常会在“国是会议”前抛出“民 主大宪章”草案,作为民进党阶段性的“宪政”主张。为了推动“制宪”,1990年7月 ,民进党成立“制宪运动委员会”,由时任党主席的黄信介任召集人,政策研究中心主 任黄煌雄为执行长,并在1991年6月成立“人民制宪会议筹备委员会”,黄煌雄任“筹 委会”秘书长。民进党的“制宪”活动和主张得到岛内外“独派”势力的支持和声援, 台湾基督教长老教会发表“台湾主权独立宣言草案”,提出“制定台湾新宪法,并据此 选出新国会,组织新政府”;“世台会”也发表宣言呼应民进党的主张;“台湾教授协 会”则联合学生社团成立“台湾学生教授制宪联盟”,直接支持民进党的“制宪”主张 。1991年8月24日、25日,由民进党、无党籍、学术界及社会各界组成的所谓“人民制 宪会议代表”180人,在台湾大学法学院国际会议厅举办了所谓的“台湾人民制宪会议 ”。经过两天喧嚣的讨论,8月26日凌晨,民进党正式发布所谓会议三读通过的“台湾 宪法草案”,并且随后被民进党中常会列为肩负“修宪”责任的第二届“国代”党籍候 选人的共同政见。1991年10月,民进党召开五届一次全代会,更进一步将“制定新宪法 ”的主张写入党纲,提出“依照台湾主权现实独立建国,制订新宪,使法政体系符合台 湾社会现实”,“依照台湾主权现实重新界定台湾国家领域主权及对人主权范围”。

1994年6月和8月,民进党再次主导召开第二次“台湾人民制宪会议”,将“台湾宪法 草案”更名为“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且公然选出所谓“台湾共和国”的“新国旗 ”和“新国歌”,举办“新国家、新国旗、新国歌”游行。1999年12月,陈水扁在竞选 “总统”的过程中,发表了“宪政政策白皮书”,全面而详细地表述了民进党的“制宪 ”主张。

第三阶段:民进党当局“公投制宪”政策的贯彻实施阶段(2003年以后)

在2003年以前,岛内“台独”势力的“制宪运动”主要是以民间运动的形式推动,其 间虽然民进党介入甚深,甚至成为“制宪”运动的主导力量,但是一方面由于民进党长 期处于在野党的地位,无力主导台湾的“宪政改革”进程,不得不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参 与李登辉主导的“修宪”过程;另一方面,岛内外不具备“制宪”的社会政治环境,大 部分民进党人以夺取和巩固执政权为第一步,并未把“制宪”主张放在核心诉求中。20 03年9月,民进党为了提升“总统”选情,打出了“催生新宪法”的主张,甚至进一步 抛出“公投制宪”的时间表,公开宣称:“台湾人民要建立台湾成为正常、完整和伟大 的国家,需要一部合身、合用的新宪法,透过公投方式,2006年共同催生新宪法,2008 年正式公布实施”(注:台湾《中国时报》2003年10月26日。)。由于民进党处于执政党 的地位,民进党当局“公投制宪”的宣示无疑标志着“制宪”活动的主体从民间向官方 转化,“制宪”活动的形式也由社会运动向当局政策转化。

二、“台独”势力“制宪”主张的历史文件

“台独”势力在推动猖狂的“台独建国”活动过程中,曾经提出过多个所谓的“新宪 法草案”版本,据统计,在1991年民进党召集“人民制宪会议”制定“台湾宪法草案” 之前已经存在至少8个相关的“台湾新宪法草案”版本(注:参见《人民制宪会议实录》 ,民进党中央党部1991年11月10日出版,第460页。黄煌雄认为“到目前为止,从海内 到海外,在野的民间力量,所提出的新宪法草案至少已少有八种版本”。)。这些不同 版本的“新宪法草案”在具体的内政建构上虽然主张各有不同,但是在建构新的国家认 同,建立“新国家”,确认新的“领土范围”,制定新的“国旗、国歌与国徽”的主张 方面意见是相同的。毫无疑问,这些“新宪法草案”也是民进党当局和岛内外“台独” 势力推动“公投制宪”的重要基础和参考文献。现针对较有代表性的几部草案进行简要 的比较分析。

1.许世楷版“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注:参见许世楷著:《台湾新宪法论》,台北: 前卫出版社1991年11月初版,附录1。):1975年许世楷起草,1988年改写后发表于《台 湾公论报》,同年12月由郑南榕主编的《自由时代周刊》再次发表。全案共分8章99条 ,该案第1章“总论”直接确认台湾的国家认同问题,把“国名”定为“台湾共和国” ,与其它版本不同之处是该案明确规定“台湾共和国的领土,不包括金门、马祖等中国 沿岸诸岛屿”。该案在政体上主张“内阁制”、“国会”分上下两院。

2.林义雄版“台湾共和国基本法草案”(注:参见台湾《自立晚报》1989年11月6日。) :1989年林义雄从海外带回台湾的版本,全文共分为8章130条,在前言部分即表明建立 “台湾共和国”的依据和原则,其特色是专辟第2章“国土”部分,规定“台湾共和国 的领土包括台湾岛与它的附属岛屿”,在政治体制上主张“双首长制”、“单一国会” ,并明定“基本法是共和国最高法律”。

3.新潮流版“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注:参见台湾《自立早报》1989年11月16日。) :1989年新潮流系在选举过程中组成“新国家联线”,抛出“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的 新系版本,作为“新国家联线”的共同政见。该案全文共分5章128条,并附“制宪”程 序、过渡原则与“制宪”原则的说明。在序言中,该版本开宗明义地宣称“决心建立台 湾共和国来追求自己和后代子孙的自由和幸福”,并在第1章“总论”就国家认同问题 作出了规范:“台湾共和国为民主、法治、文化与社会国家。台湾共和国为非军事结盟 之武装中立国家”(第1条);“台湾共和国领土包括台湾岛及其有效管领之岛屿”(第3 条);“国旗、国歌与国徽以法律定之”(第5条)。在政体上主张“内阁制”、“单一国 会”。

4.李宪荣版“台湾民主国宪法草案”:曾任“世台会会长”的李宪荣起草,其特点是 将所谓的“国名”确定为“台湾民主国”,“领土范围”包括“台澎与所属岛屿”,实 行“总统制”、“单一国会”。

5.“台湾基本法草案”(注:参见台湾《民众日报》1990年4月3日。):1990年4月由时 任民进党秘书处主任的郑宝清起草完成,作为民进党参与“国是会议”幕僚小组提报中 常会讨论的版本,代表了民进党内基本法派的意见。该案全文共分7章73条,主张“总 统制”、“单一国会”,将台湾重划为5省2市,以基本法的形式回避了“国名、主权、 领土”等敏感的统独问题。

6.“民主大宪章”(注:参见台湾《中国时报》1990年6月21日。):

1990年6月,由民进党中常会通过,作为民进党参与“国是会议”的阶段性“宪政”主 张,被认为是民进党内美丽岛系的版本。全文共分10章104条,政体上主张“双首长制 ”、“单一国会”。该案最大特色是辟专章第9章专门规范“台海两岸关系”,以“台 湾”和“中国大陆”定位两岸,模糊化处理“领土”、两岸关系等政治定位问题。

7.1991年“人民制宪会议”制定的“台湾宪法草案”(注:参见陈隆志主编:《台湾宪 法文化的建立与发展》,台北:前卫出版社1996年4月初版,附录5。):

1991年8月26日凌晨出炉,称为“台湾宪法草案”,该案共分11章108条,主张“总统 制”及“单一国会”的政体,“总统”选举采绝对多数制,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完成“制 宪”与“修宪”。这是一部赤裸裸的“台独建国宪法”,会议过程网罗了民进党主要政 治人物及岛内主要独派代表人物,较为充分和完整地反映了民进党的“制宪”主张。该 草案主张从根本上改变台湾现有的“国名”、“国旗、国徽、国歌”以及“领土范围” 。这一点在“台湾宪法草案”的第1章就进行了公然的宣告: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台湾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国名为台湾共和国。

第二条 台湾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凡具有台湾之国籍者为台湾之国民。

第四条 台湾之领土包括台湾本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附属岛屿及国家权力所 及之其他地区。

第五条 国旗、国徽及国歌以法律定之。”

8.1994年第二次“台湾人民制宪会议”修订的“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注:参见陈隆 志主编:《台湾宪法文化的建立与发展》,台北:前卫出版社1996年4月初版,附录6。 ):

1994年6月及8月召开了所谓的第二次“台湾人民制宪会议”,将“台湾宪法草案”更 名为“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全案修改为12章113条,增列序言及第9章“族群”部分 ,在序言中表明决心“创建独立自主的现代国家,特制定本台湾共和国宪法”,并赋予 “总统”“得就国家重大事项,依法提交公民投票”的权力。

9.陈水扁“宪政白皮书”:

1999年12月20日,陈水扁发表“宪政白皮书”,作为竞选政见的重要内容。陈水扁在 “宪政白皮书”中不仅明确地主张“制宪”,而且赤裸裸地提出了“明确化台湾的主权 独立国家地位”的主张。他还主张建构三权分立的政体,把“双首长制”改为“总统制 ”,建立“单一国会”。

在陈水扁发表的新闻稿中,将民进党的“宪政”主张内容划分为16章,其中第1章即提 出“确立台湾的国家地位——宪法中应承认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的现状与事实,至于对 台湾主权独立现状的任何变更,皆应经台湾人民公投同意”。第16章则更进一步主张“ 制宪”,反对“修宪”,即“制宪或修宪的选择——我们主张应为台湾打造一部新宪法 ,并积极提倡制宪的理念,致力于国民制宪共识的形成,以达制宪的终极目标”。在“ 宪政白皮书”本文中,则更加明确地建议“将中华民国(台湾)的领土作一适当、明确的 确认”,例如规定为:“中华民国之领土包括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其附属岛屿以 及其它国家权力所及之地区。宪法第四条之规定不适用之”;或者规定为:“本宪法适 用于台湾地区。本宪法所称之台湾地区指中华民国主权所及之区域,大陆地区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权所及之区域”。同时强调涉及“台湾主权独立状态之变更,应经台湾人民 公投同意”(注:参见《中时电子报》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report/

newgov/paper/520-5.htm)。

由此可见,在现有的几种“台湾新宪法草案”版本中,除“台湾基本法草案”及“民 主大宪章”不涉及更改“国名、国旗、国歌、国徽和领土范围”等国家认同的象征,采 取了模糊化或保留处理的弹性做法外,其余各案均主张彻底的“制宪”,全面修改“国 家认同”的象征,确立新的“国家认同”。在这些版本中,“民主大宪章”及所谓“人 民制宪会议”制定的“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性质上均属于民进党的党版“新宪法草案 ”,得到民进党中央的认可,两种“新宪法”版本在处理国家认同问题上的差异反映了 民进党内温和派与激进派的路线分歧。然而,随着党内斗争的发展,激进派在民进党内 占据了优势,“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经过了形式上的讨论和表决程序,因而更具有代 表性。1999年5月民进党全代会通过“台湾前途决议文”承认“中华民国国号”之后, 陈水扁发表的“宪政白皮书”则代表了现阶段民进党的“制宪”主张,虽然未涉及“国 名、国旗、国歌、国徽”等政治象征,但是同样积极提倡“制宪”,并要求明确定义“ 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

三、“改革”与“建国”:“制宪”主张与活动的双重属性

岛内“台独”势力为了增强“制宪”主张的正当性,扩大其支持基础,在推动“制宪 ”活动的过程中,无不打着“本土化、民主化、改革”的旗号,而试图将其“台独建国 ”的政治本质掩盖起来。这些政治势力列举的“制宪”理由主要包括:

1.旧的“中华民国宪法”与台湾现实时空脱节,因此台湾需要一部全新的“宪法”。

在岛内“台独”势力主张“制宪”的理论依据中,无一不把旧“中华民国宪法”已经 不适合台湾的现实作为表面理由。其一,他们认为“中华民国宪法”由南京国民政府于 1947年制定颁布,当时面对的是全国1000多万平方公里的管辖面积和4亿多的管辖人口 ,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之后,管辖面积仅为3万多平方公里、人口2000多万的台湾,仍 以大而无当的“中华民国宪法”管治,显然不符现实。其二,从1947年制定“中华民国 宪法”迄今已经逾50年时间,时空变换,旧“宪法”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用,包括所依 据的孙文学说、“五权宪法”已经不能适应台湾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因 此,“制宪”成为改革发展的必经程序。

2.李登辉主导下的6次“修宪”使“宪法”变得肢离破碎,必须以“制宪”的方式一劳 永逸地解决台湾的“宪政”困境。

李登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宪改”,前后10年时间“修宪”6次,不仅未能解决 台湾的“宪政”困境,反而漏洞百出,造成朝野政党和“府院”之间纷争不断。号称“ 国师”的李鸿禧表示:“中华民国宪法经历六次增修条文修宪,始终无法适应台湾时空 需求与合乎宪法原理原则,已经山穷水尽,唯有制宪一途才能柳暗花明,解决当前的宪 政问题”(注:台湾《中国时报》2004年5月23日。)。

3.“制宪”是世界各国的合法合理的民主程序。

岛内“台独”势力认为“制宪”在世界各国均是常见的现象,他们以西方宪法学者的 理论为依据,认为“制宪”是合理合法的民主程序。特别是他们以法国历经5次制宪, 现行宪法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为例,甚至还认为即使是中国大陆,自1954年第一部 宪法颁布以来,已经先后制定四部宪法。然而他们似乎有意忘却了台湾“制宪”必须首 先处理国家认同问题的特殊政治环境。

4.台湾人是台湾的“主权者”,台湾人有权制定“台湾宪法”。

岛内“台独”势力认为,台湾人是台湾的“主权者”,由台湾2300万人来制定适合于 台湾的“宪法”本身就是“独立主权”的体现。他们认为:“台湾自一九四九年以来, 就已经以中华民国名义独立了半个世纪。然由于中华民国宪法还是大中国宪法,不承认 台湾主权独立国家的事实,所以这一阶段台湾的独立状态只能说是事实上(de facto)的 独立,还不是法律上(de jure)的独立”(注:陈水扁《宪政政策白皮书》,参见《中时 电子报》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report/newgov/paper/520-5.htm)。而以 “公投”的方式完成“制宪”正是凝聚“国民意志”,体现“独立主权”,实现“法理 独立”的过程。

5.“制宪”是实现“台独建国”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步骤。

岛内“台独”势力无不把“制宪”当作实现“建国”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步骤。曾任“ 台独联盟”主席的张灿鍙提出“台独”的SOP(标准作业流程)包括三项主要工作:“第 一,制定新宪法;第二,台湾正名;第三,教材要大幅修改,并建立以台湾为主体教育 与文化内涵”(注:参见“台独联盟”网站http://www.wufi.org.tw/george/n030605b.htm)。“台联党”主张透过“正名、制宪、公投”达到“国家正常化”的目的。李登辉 也公开表示:“台湾最大困境在国家定位、国家认同,解决这个问题,具体做法是更改 中华民国国号,重新制定新宪法”(注:台湾《联合报》2004年6月27日。)。

由此可见,岛内“台独”势力诉求“制宪”的理由中,具有表面上看似“合理”的一 面,即要求台湾“宪政体制”适应台湾本土化、民主化的进程,进行大幅度的改革。然 而,台湾社会的改革诉求,主要集中在政府体制与行政效能方面,这些方面的改革无关 统独。显然在这些方面,台湾当局来自岛外的压力并不沉重,却是岛内一般民众关注的 重心。

可是,岛内“台独”势力的“制宪”目标并不局限在政府体制的调整与行政效能的改 善。尤其是民进党当局提出“公投制宪”的时间表之后,得到岛内“台独”势力的一致 支持,把“公投制宪时间表”当作推进“台独建国”的时间表。1996年,民进党人士管 碧玲曾经在“台湾国家发展会议”中坦白地表示:“制定新宪法是台湾事实国家的完成 ,台湾新宪法将成为台湾在国际主权谈判的利器,是台湾申请全球公民身分证的申请书 ”(注:台湾《中国时报》1996年12月15日。)。在岛内“台独”势力的眼中,“制宪” 所代表的改革意义并不是首要的,关键是通过“制宪”从法理上明确“台湾是主权独立 国家”。

四、“新宪法”的政治本质

“公投制宪”的根本目标是“台独建国”,是“台独”势力企业在岛内实现“法理台 独”的关键一步。“台独”势力“公投制宪”的政治本质不仅体现在所谓“制宪运动” 的历史过程中,而且也表现在“新宪法草案”不同的版本和“宪政”主张中。民进党当 局的“制宪”主张与“台独制宪运动”是一脉相承的,即使“制宪”的表面裹着“改革 ”的包装,仍然无法掩盖“台独建国”的政治本质。

2004年5月20日,陈水扁在“就职演说”中针对“制宪”问题进行了政策性的宣示,一 方面仍然坚持在2008年之前“能够交给台湾人民及我们的国家一部合时、合身、合用的 新宪法”,另一方面又表示“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及统独的议题,目前在台湾社会尚未 形成绝大多数的共识,所以个人明确的建议这些议题不宜在此次宪改的范围之内”(注 :台湾《中国时报》2004年5月21日。)。2004年6月16日,在“黄埔建军暨建校八十周 年校庆典礼”中,面对台湾各级军官及军校学生,陈水扁再次表示“将依循现行宪法及 增修条文的程序,完成宪政改造工程,以期在卸任之前交给国人一部合时、合身、合用 的新宪法”,同时,陈水扁试图回避民进党当局的“制宪”主张引起的争议,认为“宪 改工程,不是‘修宪’与‘制宪’的文字之争,重要的是,我们要透过‘合宪’的程序 ,催生一部‘新宪’。这部新宪法不会碰触国家的主权、领土与统独问题,而是以实现 政府良好治理与政府体制改造为依归”(注:台湾《青年日报》2004年6月17日。)。

可见,陈水扁在“公投制宪”引发争议的压力之下,被迫回归依据现有程序进行“宪 政改造”,但是陈水扁没有放弃“催生”一部“合时、合身、合用的新宪法”的主张。 值得质疑的是,这样一部“新宪法”,如何能够回避“国家主权、领土及统独的议题” 。

第一,“新宪法”无法回避两岸关系的定位,其要害在于完全抛弃和否定一个中国架 构。

无论是“公投制宪”还是“宪政改造”,其“新宪法”的要害在于完全抛弃和否定一 个中国架构,并且确立所谓的“一边一国”架构。不可否认,由于两岸政治谈判的基础 “92共识”和“一中原则”遭到李登辉及陈水扁当局的破坏和否认,两岸并未就与之相 适应的“台湾当局的政治定位”展开谈判或达成共识,“中华民国”不为中国政府所承 认,无疑“中华民国宪法”也不为中国政府所承认。但是众所周知,现存的“中华民国 宪法”的一个中国架构,却是维系两岸和平与稳定的重要纽带。“中华民国宪法”的一 个中国架构不仅体现在第4条有关“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 决议,不得变更之”,而且也表现在“宪法”全文对于全国事务的规范中。即使是李登 辉主政时期修订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序言部分仍表明是“为因应国家统一 前之需要”,并以“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定位两岸。显然所有这些体现一个中国架构 的法律原则与规范都与民进党的政治立场、“宪政”主张和“新宪草案”版本相互违背 ,不可能在民进党当局推动的“新宪法”中得到正面表述。

台湾现行“宪法”及“台独”势力的“新宪法版本”均把第1章“总则”作为规定“国 家三要素”(即“主权、居民、领土”)和“国家象征”(即“国号、国旗、国歌、国徽 ”)的核心部分。第1章的内容直接涉及两岸关系的定位,而两岸关系的定位在台湾当局 规划催生的“新宪法”中是无法回避的。“中华民国宪法”第4条本身属概述性条款, 其对于一个中国架构的解释必须与“宪法”全文相互结合,孤立的第4条款本身给陈水 扁当局提供了极大的弹性解释空间。更何况,陈水扁当局主张废除“国民大会”、“公 投入宪”,其推动的“新宪法”不可能不动第4条“领土条款”。“新宪法”的本质是 对一个中国法理架构的突破和否定。

第二,在“台独”势力的内外压力下,“新宪法”不可能保留一个中国架构。

在民进党的发展历史上,“公投制宪”逐渐占据民进党的意识形态。即使民进党中央 曾经认可的最温和的版本“民主大宪草”,即设立专章模糊定位两岸关系的方式,在民 进党内也早就遭到反对,成为昙花一现的历史文献。陈水扁“个人建议”在“新宪法” 中排除“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及统独的议题”的宣示,在岛内已经面临“台独基本教义 派”的强烈反弹。“台联党”公开举行记者会指责陈水扁不应以“修宪”取代原本主张 的“制宪”,还要求陈水扁收回已有的说法;李登辉也表示“修宪是骗老百姓的作法, 应该要制宪而非修宪”;辜宽敏则更指责陈水扁“在制宪上后退的做法很没格”。在各 方“台独”势力的压力下,可以预见,陈水扁当局催生的“新宪法”不仅不可能保留一 个中国架构,而且连模糊化正面表述两岸关系的处理方式也不可能接受,最终结果是彻 底地清除现行“宪法”的一个中国痕迹。

第三,“宪政改造”的实质是“两阶段公投制宪”。

陈水扁的宣示其实是“两阶段宪改”的计划,即第一阶段清除“一个中国”的法理架 构,确立“一边一国”的法理定位,通过“公投入宪”、“废除国大”为“公投制宪” 完成程序上的准备;第二阶段再举办实质性的“公投制宪”。陈水扁表面上的妥协显然 是面对岛内社会严重对立分化的现实所作的无奈选择,其最主要的让步是回归既有的“ 修宪”程序,避免在现有“修宪”程序未能修改的情况下,“公投制宪”加剧朝野对立 和社会分化,从而引发岛内严重的“宪政”危机。事实上,陈水扁当局与“台独基本教 义派”之间并没有基本立场与根本目标上的分歧。一方面,“独派”人物对陈水扁不得 不“兼顾现实”的“苦衷”表示理解,李鸿禧坦言:“基于当前台湾现实,未来制宪其 实可以先搁置第一章有关国名、领土、主权等争议”,等到台湾逐渐建立共识,再修改 第一章“宪法”内容。辜宽敏也提出“两阶段公投制宪论”,第一阶段先修正“宪法” 中没有争议的部分,第二阶段再针对“国号、领土”等具有争议性的议题进行公投,建 立起“合用且合身的新宪法”(注:台湾《中国时报》2004年6月21日。)。另一方面, 李登辉以“手护台湾大联盟”为基础,仍打算由民间着手,继续推动“公投制宪运动” 。扁李之间通过体制外、体制内合作,达到殊途同归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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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台独”势力的“立宪”活动及主张_台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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