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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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金融,是指利用土地为信用或担保的资金融通。土地金融的推行,其直接目标是实现土地资金化活跃金融,尤其是农村金融。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资金需要迅速大量增加,在一国经济的所谓“起飞”阶段,亦即由传统状态向现代化迅速发展的时期,资金往往是最紧缺的要素。土地的开发利用,包括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就迫切要求大量资金的投入。发展土地金融,利用土地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开辟新的资金融通领域、扩大资金融通能力,是解决经济“起飞”阶段资金紧缺问题的必需和有效途径。历史上,土地金融的开展对促进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土地金融能够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得以迅速发展并成为相对独立的强大的金融体系,就是因为土地金融具有扩大资金融通能力和活跃金融的功能。80年代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迅速增长,特别是特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城市建设、交通建设、房地产业的发展,都以土地金融的开展为其资金融集的重要途径。

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经济正在加快发展,土地的开发利用要更大规模地开展,也就更需要广泛地开展土地金融业务。目前,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增加投入,加强水利工程和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革新农业技术,开发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实现农业的新的增长。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城市工商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通讯业及各服务行业,一方面直接关系着土地占有和使用的转让,另一方面需要以土地金融的开展来筹措资金包括国内外资金用以投入。

据有关研究,我国较早的类似组织,可推至清末在天津设立的殖产银行。辛亥革命胜利后,当时政府曾宣布成立“劝业银行”以行土地金融业务,但未能正式成立。40年代初,国民党政府宣布正式成立“中国土地银行”,当时的中国农民银行也增设“土地金融处”,专办土地金融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的土地金融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金融活动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开展。新中国成立后,很快建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国有制。由于理论上对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的商品属性持怀疑和否定态度,土地金融活动也就一直未能正常开展。直到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土地的经济价值表现得愈来愈突出,与土地有关的资金流动愈见频繁和广泛,发展土地金融的主张才不断地被提倡。土地金融扩大资金融通的最终目标是增加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从土地经济角度说,即是促进和改善土地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

开展土地金融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分配政策,维护发展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既定的土地分配和占有政策,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土地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或直接的土地抵押、买卖或租让,都应符合我国的土地公有政策,维护和保证农民集体及国家的利益,在业务进行中,应改善原有的不尽合理、不尽科学的方面,并有利于土地所有权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变革。

土地使用的重新分配或调整是一项经常性的政策。促进农村土地使用的集中,是我国土地金融的既紧迫又长期的任务。城市的发展,旧城区改造、工商业及其他各种公用事业的发展,也迫切需要进行其土地使用的调整。开展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是已经取得共识的一项积极措施,将是我国土地金融的最大量、最频繁的业务。

以多种类型的土地金融业务,促进我国的地权关系合理分离,是土地金融的又一项重要任务。地权是由多项权能组成的权束。其中的某一项权能是从该权束中相对分离独立还是结合其中,需依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要求而定。地权的现代发展趋势使土地权能越来越多地分离。我国现实生活中,从80年代初普遍实行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起,最近几年来已经提出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离”和“四权分离”等主张,城市土地权利的分离问题则有更多种意见的讨论。每一项地权权能都可以是一项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权。土地金融业务依地权关系的分离要求而开展,是地权权能分离的催化剂和重要条件。

以土地入股兴办各种经济实体,目前已在全国不少地方开展,以往也有成功的经验。土地股份化,正是土地的资本化,而且是直接向证券资本转化。这是直接的土地金融业务。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也就有助于地权中多种权能向股权转化,从而有利于土地的流动和合理配置。

概而言之,土地金融的使用就是执行土地政策,在公平稳定环境下实现地尽其用,地尽其利。

土地金融业务范围广并且复杂,其业务类型可从不同角度给予划分,以就各种不同业务进行管理、组织和研究,对相似或相近的业务则实施统一规则。以业务用途为标准的分类,对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最为重要。按业务用途,土地金融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业务和消费性业务两大类,各又可以分成若干小类。生产经营性业务与消费性业务之间,在实际操作中难有确定的区分,却不能不加以区分。土地金融应以生产经营性业务为主。这类资金融通,才能使生产增加,经济发展,有益于社会,对借款人则可有收入的增加,也提高其偿还贷款能力。于债权人,则有较大的安全率收回贷款,稳定资金融通市场。消费性业务也有其需要。例如农民生活困难时以其所承包使用的土地为保证申请贷款,纯为消费性资金融通,但与农业生产经营并非毫无益处。他以贷款渡过困难后,即能更加有效地从事其生产。这不仅对农民个人是有力的帮助,而且对社会也有稳定农民、稳定秩序的作用。开展土地金融的消费性业务时,当然必须拒绝奢侈性贷款申请,如修筑祖坟、祝寿、摆阔等等。农村土地金融业务应从如下几方面开展:

(一)农地经营贷款 这一类业务,主要为帮助农民解决其日常经营中资金不足问题。属于这一业务的内容较多,包括机械购买、动力、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的支出,种苗、肥料、饲料、产品运销等的购买以及劳工或劳务雇佣支出等流动资金的支出。这类资金融通也以土地的使用、土地经营收益为担保。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垫用大,需要农民经常性贷款,所以,农地经营贷款业务是一种频繁的业务。这一业务期限较短,资金融通数额也较小,所以较易推行。

(二)农地改良贷款 这也是各国普遍推行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的贷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主持荒地开发,或兴修长期性农田水利时,以开发的土地及该土地上所收取的租金为担保而向金融机关的贷款,或以水利工程受益土地上征收的税费为担保的贷款。二是由荒地开发承担人、水利工程承担人等,集体组织、企业、或个人以开发的土地使用或水利工程受益人应交费用为担保而申请贷款。

(三)土地重划贷款 土地重划是许多国家为改善土地利用、改善农业组织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土地重划常关系到地权分配的调整、土地用途的调整、就业调整以及需要进行土地的改良工程等,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在许多情况下,土地重划都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进行,贷款即由该部门申请。这可以由重划的土地及其使用为担保,也可以由财政机关担保,如果农民集体组织申请并获准进行土地重划,也可以依照规定和程序申请贷款,以重划的土地及其使用该土地上所得的收益为担保。

(四)农用土地取得贷款 在国外土地私有条件下,这一种业务通常称为农地购买贷款,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农业经营地多,价额不菲。为鼓励农民努力从事农业,各国政府均积极推行此种目的的信用。在40年代,我国学者亦积极倡行这一业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当时尚有一种“扶持自耕农放款”业务,专为政府机关征购土地分配给自耕农筹集款项。这一业务以征收的土地及农民自耕后应收的地价为担保。此外,也有农民及其团体,购买土地自耕时申请此种贷款者。在我国土地公有制度下,虽不用购买土地以开展农业经营,但却需要支付承包使用土地的费用。80年代初期那种无偿、平均地由农民承包使用土地的情形不再出现,扩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是今后我国土地利用政策的重点。开展“农用土地取得贷款”业务,是推行此项政策的有利手段。这种贷款的取得,可以用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土地经营后的收入为担保。

(五)地籍整理贷款 地籍整理、登记、调查、测量等,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但是工作繁杂、耗资颇大。这一工作大都由政府机关组织,由财政负担其费用。地籍整理贷款业务的推行,政府有关机构组织进行地籍整理时,申请此项贷款。这可以改变财政负担这一费用的状况。以贷借款项进行地籍整理,更可以促使其工作讲求效果,节约费用。此类贷款的担保则可由地籍整理所收的登记费、各种地籍文件领用费等作担保。所以,实行地籍登记收费、推行各种地籍文件管理等,是地籍整理贷款业务的条件。我国地籍急需整理,以求土地占有、使用和管理有明确的秩序和合理的安排。

农村土地金融消费性资金融通大体有:日常生活困难贷款以解决衣、食、燃料等问题;房屋修建贷款,卫生改良及疾病治疗贷款,教育、社交贷款等等。总而言之,消费性资金融通就是以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为目的的贷款。

城市土地金融,在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制度,已有较多开展的是房地产金融业务。据国务院(1988)1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信贷“专门办理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业务”。但按此规定的业务内容,目前多是指由房地产信贷部门以其他各种手段,从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手中筹集积累建房基金,而非直接以土地为担保而进行的资金融通。一般来说,城市土地金融业务应有:市地购买贷款、市地改良贷款、市地经营贷款包括企业经营信用和消费贷款等类。

土地金融的实际推行,必须有健全的机构。现今发达国家,其土地金融事业亦发达,土地金融机构健全,形式多样,自成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推行土地金融业务,也就没有正式的土地金融机构。我国信用事业还不发展,农业信用事业更加落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纯粹依靠私人机构来开展土地金融事业是比较困难的。土地金融的使命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这与私人机构的目的常相矛盾。所以,也不宜由私人机构承担。国家财政目前比较困难,一时也难以全面兴办土地金融事业。纯由国家兴办,势成垄断,也容易使土地金融事业失去效率。从各国情况看来,合作经营的土地金融机构最多,亦较适合我国土地的绝大部分由农民集体所有的现状。只是目前我国合作金融事业也不发达,机构几经变化并且比较涣散,更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单独兴办土地金融事业。因此,我国土地金融事业的推行,应该以合作经营为主,合作经营与国家金融相结合,共同负责。

国家金融对土地金融的参与,是否专门成立土地银行是受到人们关注的一大问题。从土地金融的性质及各国经验,土地金融将成专营之势。而在目前,专门的土地金融机构及其体系的成立,则需要较长时间,而土地金融业务已有较多开展,现在急需有一定机构来办理、调控和管理。在农村土地金融方面,目前可先由农业银行内设专门部门办理。农业银行为我国农村金融的最大组织,负责农村信贷及投资资金融通的责任。由农业银行参与农村土地金融,可使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与国家农业金融政策和任务较一致。农业银行在全国农村有众多的业务机构,体系完备,对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有省便之利。

在城市土地金融方面,亦可由政府指定某一银行参与,以便利用其现成机构、资金和市场。指定的银行是应对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有较密切关系的银行。

在农村土地金融上,合作经营的主体,则可以现今的农业合作社来参与组成。自然村一级合作社为土地金融合作组织的基层成员,在乡(镇)一级成立土地金融初级组织,然后由县到省逐级成立高一级组织并以银行的相应部门结合。其中,县一级组织为主要的业务机构,省一级为协调和业务拓展机构。

除了业务机构之外,还需成立监督或管理机构。这一机构则应与国家对金融事业的管理监督相一致,在农村金融和城市金融管理监督机构内设专门部门来负责。土地金融业务的开展,资金巨大。资金的筹措是业务开展的前提。各国经验和普遍的做法,资金筹集来源主要是发行土地债券。德国土地金融业务在最初开始时,就是完全靠土地债券的发行筹集其资金的。为了使土地债券的发行有较大的市场,其利息宜低。资金筹集的第二个来源,是土地金融合作的股金及土地金融业务开展后的公积金。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在营运之后,便逐渐地吸收股金最后完全以股金和公积金为资本。股金和公积金是自有资本,对土地金融的稳定进行特别有利。股金的募集,是向参加土地金融合作的单位(集体组织及企业)和个人要求交纳,土地金融贷款只能由交纳股金的成员申请。股金的多少,则可依具体情况而定,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提高。股金的认购,在开办之初,也可申请政府认购。土地金融资金的第三个来源,可以是土地金融机构接受的存款。但是存款大多不能满足土地金融贷款的长期期限,又需较高利息。所以,土地金融机构不能像商业金融大半靠存款为营运资金。有些国家的土地金融机构,像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德国土地抵押信用社,并不办理存款业务。当然,土地金融也有短期业务,运用存款也有一定作用。土地金融资金的第四个来源是借入政府的贷款。政府为推行土地金融,可能提供一定低息贷款,在重大的土地改良、开垦或实行土地重划时,一般还可提供较大额贷款。但在一般时候,由于财力限制,政府不会有大量资金贷款给土地金融机构。土地金融机构是否可吸收境外资金作为一个资金来源,需要政府来规定。

土地金融事业的开展,需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求明确。它与其他金融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国家金融的关系,都需由法律加以规范。土地立法对土地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条件、业务范围和类型、业务处理原则和标准、管理调控体系及体系内部之间关系等,均应做出具体规定。土地金融业务一旦推行,就是一种强大的金融力量,不容得丝毫混乱。土地金融立法,自需在客观地估价我国金融形势和要求,科学地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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