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式增长与消除权利贫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困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世界银行率先提出、亚洲开发银行进一步明确其内涵的“共享式增长”(inclusive growth)的理念和发展战略,目前正在亚洲各国积极推行,并得到了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响应。作为一种理念,“共享式增长”是一个蕴含着不同学科知识元素的综合概念。作为一种战略,它要求各国从自己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出各具特色的具体策略来加以落实。从哲学伦理学的视角解读“共享式增长”,是哲学伦理学参与“共享式增长”的有关学术研究并推进“共享式增长”理念向实践转换的必然要求。
“共享式增长”的提出与人类社会对贫困现象的认识的日益深化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贫困方面,人类已经历了经济贫困、能力贫困以及权利贫困的深化过程。最初,贫困通常是指总收入水平不足以获得仅仅维持身体正常功能所需的最低生活资料、基本的物质生活难以为继的一种状态。这种仅仅从物质缺乏角度认识贫困的观点曾在很长的时间里居主流地位,并主导着国际社会的扶贫努力和各国的政策实践。但是,这种观点未能揭示出导致物质贫困背后的深刻原因,在实践中也仅仅强调对贫困者的物质救助,因而受到质疑。所以,从理论上探寻物质贫困背后的深刻社会根源,为解决贫困问题提供更有效的思路和对策,是实践提出的迫切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阿马蒂亚·森的《贫困与饥荒》和《以自由看待发展》,将人们对贫困的理解带入一个新视界。森首先用权利方法对贫困和饥荒的成因进行了深刻解读。在《贫困与饥荒》一书中,森指出:“在一个私人所有制的市场经济中,人们所公认的典型的权利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2)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3)自己劳动的权利……(4)继承与转移的权利。”(森,2001年a,第197页)所有权是权利关系之一,一个人避免饥饿和贫困的能力依赖于他的所有权以及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E-映射(即交换权利映射)。E-映射是指这样一种关系,它为每一个所有权组合(即个人的资源禀赋)指定了一个交换权利集合。这一关系界定了对应于每一种所有权的情况,即一个人所拥有的机会。也就是说,每个人的每一资源禀赋组合规定了他可以支配的商品组合集合的函数;一个人拥有了某一个所有权组合,他同时就具有了一个交换权利集合。对一个人来说,只有当他拥有某些资源禀赋之后,他才能够通过自愿交换,将自己拥有的东西转换成自己需要的另一些商品。换言之,交换权是以所有权为前提的。但“如果一个人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于交换,他就不能要求太多,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败给那些有着较弱需求但较强权利的人”。(森,2001年a,第197页)当然,即使一个人拥有很多可以交换的东西,但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因素造成其交换权利的下降或失败。比如,当饥荒发生时,粮食供给量的下降和食物的价格上涨会对一个人的交换权利造成不利的影响;经济发生的某些变化影响了一个人的就业机会,这势必导致其交换权利下降;工资的增长幅度赶不上物价的上涨幅度,同样会导致人们交换权利的下降。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上述权利的失败和下降都有可能使一个人陷入饥饿和贫困。通过对印度、孟加拉、埃塞俄比亚等国的严重灾害导致的饥荒,森的实证研究证明,当时的食物供给还是比较充足的,但仍然有很多人陷入饥饿和贫困。究其原因,恰恰是由于穷人对食物控制的权利缺失所导致。权利缺失的结果是:影响穷人获得权利的机会,由此进一步导致穷人丧失更多权利,使穷人愈来愈难以改变自己的贫困命运。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森进一步提出应以“可行能力剥夺”来看待贫困。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森指出:“在分析社会正义时,有很好的理由把贫困看作是对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同上,2001年b,第15页)那么,什么是一个人的“可行能力”呢?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是指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自由,“即个人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实质自由”。它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及其权益等方面的自由。“根据这一视角,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同上,第85页)也就是说,贫困意味着贫困人口创造收入的能力和机会的贫困:低收入、疾病、人力资本不足、社会保障系统软弱无力、社会歧视等等,都是造成贫困人口获取收入的能力下降的不可忽视的因素。不仅如此,贫困还涉及脆弱性、无话语权、无权无势、不受尊重、被禁止利用新的经济机会等社会排斥性因素。正是上述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穷人不得不处于政治和社会的边缘。因此,“可行能力剥夺”也就是“实质性自由”权利的被剥夺。贫困的本质就是“个人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实质自由”权利的贫困。森的这一研究结论,在迪帕·纳拉扬等人那里得到了很好的印证和支持。纳拉扬等人从穷人的视角(PPA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什么叫贫困:“穷人们对贫困的定义不仅包括经济福利,还包括脆弱性、缺乏权力、依赖别人和被遗弃的感觉。”(纳拉扬等,第315页)
“共享式增长”的思想实际上早在19世纪初的西斯蒙第和密尔等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就已涉及,但这些思想长期以来被人们搁置一边。新古典学派乐观地认为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种“涓流”过程,即经济增长所得的利益可以自动地从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渗漏,并最终惠及社会各个阶层。这就是20世纪60、70年代曾一度流行的“涓流效应”(trickle-down effect)理论。尽管这一理论曾遭到不少质疑,但在实践中,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GDP增长的观念还是获得了政治家们的青睐,并在实践中大行其道。这种理论转化为决策和实践的结果是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落入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陷阱。至此,人们逐渐认识到,增长和发展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增长仅仅是物质量的增长,而发展应当包括一系列社会目标。也就是说,必须把发展看成是涉及社会结构、国家制度、减少不平等和减轻贫困等主要变化的多方面过程。其中,减少不平等和根除绝对贫困使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地进行分配,已逐渐成为衡量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到20世纪90年代,各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降低了经济增长的减贫效果这一客观现实,又使得经济增长、不平等及贫困三者的关系成为学界讨论和争议的话题。由此,对“经济增长”理念的解释也发生了由单纯强调GDP的增长到强调“对穷人友善的增长”乃至“共享式增长”的转变。1990年,世界银行提出“广泛基础的增长”;1995年,又提出“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的理念,并以此制定世界银行的贫困减除政策和指导各国的减贫实践。就内涵来说,“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的理念强调要通过增加对穷人人力资本的投资来提升其“可行能力”,形成一种使穷人能参与经济增长并从中获益的良性机制,这是非常有意义的。这种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表明人类对贫困的认识已经突破了收入贫困理论以及“涓流效应”的局限,开始意识到有必要改变经济增长模式,而非坐等经济增长本身来自动减少和消除贫困。尽管如此,“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的理念在提法上仍然存在着缺陷。因为相应于“穷人”的另一方是“富人”,“对穷人友善的增长”即“富人对穷人友善”,在这里穷人不是作为创造增长的主体,而是作为富人友善的对象,是被动的受助者。因此,“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理念本身带有不平等之嫌。或许是由于意识到这一点,世界银行在2006年关于印度共享式增长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共享式增长”理念。“共享式增长”相较于“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突出了只有平等才能共享、分享增长的所有主体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这一主旨,因而更科学,更富有伦理意蕴,也更能获得普遍认同。2007年10月,亚洲开发银行组织了一次以“新亚太地区的共享性增长与贫困减除”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会议所形成的共识如下:增长必须具备共享性、可持续性以及更为民众所认同;贫困人口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者并且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而不应该是消极被动的受助者和被怜悯者;要通过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和其他发展机会,强调发展机会的均等;既要通过保持经济的高速与持续增长,又要通过减少与消除机会不均等,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共享。(参见林毅夫等)上述增长理念的发展表明,人类对增长的认识愈来愈把伦理的因素置于其中,减少和消除权利贫困是实现“共享式增长”的题中应有之义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的步伐很快,经济总量已翻了几番,社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与此同时,基尼系数持续扩大,垄断未被根治,利益分配差距愈拉愈大,弱势群体的贫困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缓解。若运用权利贫困理论分析我国弱势群体的贫困,可以这样说,弱势群体的物质贫困只是其权利贫困的外在表现,权利贫困才是导致其物质贫困的深刻原因。
首先,弱势群体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双重贫困恰恰是由于他们获取就业收入权利的不足所导致。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城市居民收入来源及构成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就业收入仍是城市居民收入的主体部分,占城市居民全部收入的80%以上。因此,就业收入的有无和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而居民家庭就业收入又主要取决于居民家庭的就业状况。而受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贫困人口的精神生活也几乎处于贫困化状态。
其次,发展能力的不足是由人们接受教育权利的缺失所造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拥有抓住市场机会的能力需要许多因素,这其中受教育的水平以及由此形成的个人素质至关重要。然而,由于目前还存在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农村青少年相较于城市青少年在享受教育资源方面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上学贵”又使得一部分城市贫困家庭子女和部分农村村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被剥夺。这种受教育机会的不足,加上面向贫困群体的就业培训远不能适应他们的需要,导致这一群体在获取知识、吸收知识、交流知识等方面受到较大影响,他们大多处于信息隔离状态。由于没有掌握足够的知识,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一般也较低,无法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抓住市场提供的各种机会,因而被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于是就形成了因物质贫困而知识贫困到发展能力贫困再到更深的物质贫困的恶性循环。更可怕的是,贫困以及导致贫困的相关条件和因素还会发生代际转移,在家庭内部由父母传递给子女,导致子女在成年后重复父母的境遇的恶性遗传。
第三,分配不公的存在以及贫困人口合法权利的受损与贫困人口享有的公平分配权利不足和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权利的被忽视有关。在当代民主社会,要求社会利益公平分配的权利和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化和分配不公使得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经常发生,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来予以化解。利益表达机制就是在承认个人正当利益的基础上,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机制。利益表达的过程就是利益表达主体向政府和执政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政府和执政党对各类利益进行协调、整合和重新分配并力求达到公平合理的过程。就目前中国的现实来说,由于对弱势群体社会排斥的存在,加上政府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贫困群体在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而贫困群体利益表达和诉求的渠道又十分欠缺。利益表达途径的缺失,使得贫困群体在自己合法利益遭受损失时很难通过正当的途径来维护,也为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贫困群体的这一弱点侵害其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社会歧视的存在映射出弱势群体人格尊严权利的贫困。从哲学的维度看,人格尊严是对人的主体性与道德性的承认,也是判断国家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一种尺度。人的尊严是先在的、必然的,它既不依赖于先天的血统、性别、门第,也不依赖于后天的成就、地位、信仰,而是只要生之为人就应拥有的。尊重人、维护和提升人的人格尊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存在的终极目的之一。但在现实中,弱势群体由于上述方面的贫困,生活在社会底层,他们(其中尤其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所遭受的歧视和排斥几乎无处不在。比如,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资源的分配对他们有所区别;公园、图书馆、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也经常发生各种歧视;社会交往中他们也常常遭到一些素质不高的人的嫌弃与厌恶。
以上贫困现象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并对“共享式增长”造成严重制约。
其一,权利贫困的存在使社会主义的本质不能得到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指出,未来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公有制的目的是使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再成为剥夺劳动者的异化力量,使每个参与社会生产的个体都能成为平等的权利主体。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贫穷,实现共同富裕。这里实质上已隐含着“权利不平等也不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判断。据此,我们也可引申出“权利平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的价值判断。而我国社会存在的权利不平等和权利贫困现象,不仅使社会主义的本质难以得到充分体现,还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共享式增长”构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其二,权利贫困的大量发生和代际转移将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效率受到损害。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造成贫困的主要根源之一在于穷人在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不足。提升人力资本竞争力的有效激励机制之一是保证每个人都有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权利平等给每个人以充分的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潜能和创造性,形成国家人才整体的竞争优势。但我国一些贫困人口的子女由于经济贫困无权接受高等教育,其中有些非常聪明并具发展潜力的孩子丧失了提升其人力资本的机会;有的虽接受了高等教育,其人力资本存量较高,但由于缺乏家庭背景和关系网等社会资本,也很难找到一个能发挥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工作。由此所产生的问题是很多有志青年对找工作悲观失望,其天赋和才能得不到应有的开发和利用。长此下去,我国劳动者的平均能力和素质难以提高,人力资本的积累无法扩大,人才队伍难以形成持久的竞争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效率将会受到重大损害。
其三,权利贫困的加深会诱发诸多社会风险。一般说来,社会风险的发生与人们的利益表达和诉求得不到满足有直接的关系。利益表达方式可分为理智型和情绪型两种方式。理智型方式是指利益表达主体能够自觉地把利益表达视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制度范围内按照程序进行表达。情绪型方式是指利益表达主体在激烈情绪的驱使下,在脱离制度规定的范围外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权利贫困的加深已使贫困阶层产生被剥夺感,不同阶层间的心理鸿沟日益加深,而弱势群体中个性比较偏激的人更是由此产生仇富心态,有的甚至以对抗方式对社会不公表达不满并实施病态式矫正。这些问题若长期积累下去,势必会严重伤害我们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乃至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亲和力,所谓“共享式增长”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无法实现。
如前所述,“共享式增长”理念是由贫困理论不断发展而结出的重要果实,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共享式增长”的战略,也主要是基于“在亚洲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位居世界前列的同时,他们的居民的生活水平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经济增长并没有给所有人特别是贫困人口带来特别的好处”(参见林毅夫等)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而提出的。它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强调和对解决贫困问题的重视。为了贯彻落实“共享式增长”的理念和战略,2010年9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时的致辞《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中指出:“实现包容性增长,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为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社会基础,这是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需要共同研究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并强调:“我们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应该说,这是我国政府在推进“共享式增长”方面对亚洲和国际社会做出的一种承诺。因此,通过推进“共享式增长”以消除和减轻贫困者的权利贫困,以及通过扩大贫困人口的相关权利以推进“共享式增长”,这两者之间是互相关联和促进的。
机会不平等与收入分配不平等,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两大现实问题,也是造成一部分人陷入贫困的深刻原因。而实现机会平等和收入分配平等既是社会主义制度应着力解决的两大关键问题,又是推进“共享式增长”战略的根本要求。但在两者的次序上,由于机会不平等往往直接导致收入分配不平等,因而消除机会不平等相较于消除收入分配不平等具有价值优先性。罗尔斯说:“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罗尔斯,第69页)哈耶克也说:“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哈耶克,第111页)市场向度的机会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其积极作用在于鼓励个人努力和勤奋这些主观可控因素在机会竞争中的作用,激发人们辛勤工作、艰苦创业和不断创新,这是促进经济增长所必不可少的内在动力。其带来的消极后果是那些能力较强的竞争者成为竞争的胜利者和得益者,而那些能力较弱的竞争者却无法得到其预期利益,有的甚至面临失业无业的命运,其参与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遭剥夺,由此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并导致一些人逐渐丧失自立心和自信心。正因如此,“共享式增长”战略十分强调政府在推进机会平等中的作用。政府的责任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证每个人“必得机会”的均等;二是确保“竞争性差得机会”在程序和过程中的公正性;三是通过制度安排使“竞争性差得机会”由形式上的平等趋向于实质上的平等(即向公平的平等转换)。这就要求社会在不断增加就业机会的前提下,直接创造一些有助于机会平等实现的“平等”条件。其需要政府不断扩大人力资本投资,以平等地发展个人的潜力,“使每个人从一开始就有足够的权力(物质条件)以便得到相同的能力而与所有其他人并驾齐驱”。(萨托利,第389-390页)显然,由政府承担发展教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教育的责任,是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最为重要也最为有效的途径。“教育的效力能减少而不是增加”“出发地位的差距”。(布坎南,第136页)因此,通过扩大“无竞争性必得机会”,如将义务教育提高到高中阶段,实行城乡青少年一律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政策;向贫困的离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等等,可以使贫困人口提高为获得“竞争性差得机会”所需要的科学文化素养、劳动技能和其他各种可行能力。当然,掌权者可能滥用权力,凭借权力侵占公共资源或通过出售公共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由此导致普通民众的一部分权利被剥夺,造成更多的机会不平等,因此,通过扩大民主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政治权利,尤其是发言权和参与权,同时对掌权者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保证贫困人口平等地获得参与和推动经济增长权利的重要途径。
在收入分配方面,一般说来有按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后的再调剂即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以及基于责任意识和伦理应当的慈善事业的补充机制。从理论上说,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的机会平等原则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于初次分配是否合理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无多大争议。正像辛格所说的:“在绝大多数西方社会,人们只要享受机会平等,他们在收入和社会地位上的悬殊差异一般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辛格,第38页)但对于市场经济的机会平等能否自动带来收入的平等分配,则存在着不同观点的论争。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无形之手”可以通过“利益扩散”而使人们的利益趋于均等化;只要遵守交易公正,就会自然实现收入分配的平等。但实际上,市场机制的分配固然包含着“利益扩散”的一些机制,但这些机制并没有自动地解决社会的平等问题,收入的分配愈来愈向两极分化,贫富之间的鸿沟愈拉愈大。凯恩斯早在1936年就大声疾呼:“就我本人而论,我相信的确有社会的以及心理的理由,可以替财富与所得之不均辩护,可是不均得像今日那样厉害,那就无法辩护了。”(凯恩斯,第317-318页)“涓流效应”的失灵就意味着增长并不能自动惠及所有人尤其是穷人。亚洲开发银行2007年的研究报告指出,亚洲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而是富人比穷人富得更快,穷人致富的权利受到排斥,分配不均的扩大部分地抵消了经济增长对消除贫困的影响,也加剧了许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这些问题表明,在“共享式增长”的框架内解决收入分配的矛盾,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政府面临的重大任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再分配的目的,仅仅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并使贫富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相对公平的范围之内,而非谋求收入的均等化。二次分配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主要由以下几点来证成:第一,这是由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之上的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如果不顾现实片面追求收入均等化,其结果不仅会损害增长的效率,最终还会损害收入平等或分配正义,这是违背历史规律的,同时也是对效率与公平辩证关系的一种否定。第二,这是一个对包括富人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均有益的过程,它既不会损害富人的积极性,又强调对穷人的伦理关怀、对他们人格尊严的尊重,以及对他们参与经济发展过程和实现财富共享的重视。第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性平等和正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佳表现方式。
当然,由于再分配不能像初次分配那样按市场自身规律的独立演化来实施,它必须寻找一个最能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组织来实施。但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时必须以不损害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不制约劳动者的主体性为界限,以缩小目前的收入明显差距和消除绝对贫困为目标,以促进效率增长的有效机制为途径。中国目前的现实是,由于初次分配本身就蕴含了极大的不公平性,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并影响了消费与可持续增长;强势群体利用手中占有的资源不断巩固其优势地位,使得贫困群体的劳动权与生产资料难以实现有效结合,阶层固化让贫困群体越来越被边缘化,其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被排斥,由此导致经济增长的好处惠及弱势群体的相对较少,增长的共享性不足。而“共享式增长”的道德基础恰恰是通过持续广泛的增长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够享受增长所带来的好处。为此,在二次分配中,政府应一方面注重“减富”,另一方面注重“益贫”。但无论是“减富”还是“益贫”,其伦理价值目标不外乎三:其一,保障每一个体享有劳动权与生产资料和社会发展成果有效结合以及参与剩余分配的主体发展权利;其二,保障贫困群体过一种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其三,化解贫富矛盾所形成的社会风险,实现社会融合。
当然,“减富”与“益贫”都需要坚实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来实现。就“减富”而言,其主要措施是完善和创新各种税收制度,从而对市场向度的初次分配进行一定的矫正。其中,累进税制和遗产税制可以鼓励财产的广泛分散,这种分散是维持公平价值的必要条件。但无论何种税收制度的执行都绝非是一个简单的收入转移过程,而是一个既要保障资本正当得利,又要解决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问题,使劳动报酬在二次分配中得到合理提升的过程。就“益贫”来说,其主要措施是不断完善面向城乡所有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利益补偿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不偏离其要达到的公平目标。
此外,基于责任意识和伦理应当的慈善行为,在消弭贫富差距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慈善不能仅仅是出于对贫困群体的同情和怜悯,它更是一种社会价值观,是一种由平等和正义意识所激发的高尚的承诺行为。正像森所指出的:“如果你为一个穷人的痛苦而痛苦,那么,帮助他可以使你的状况改善。承诺行为则涉及自我牺牲,因为你试图提供帮助的理由是你的正义意识,而不是减轻自己的由同情而产生的痛苦的愿望。”(森,2001年b,第268页)当然,慈善这种由正义意识所激发的自觉行为依然要依赖健全的制度来实施。我国目前在弘扬传统慈善文化的同时,尤其需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其中最有益的经验是,以维护慈善组织的独立性为原则,从立法、政府管理、公共服务、内部操作乃至社会监督和道德引导等方面建构起一套完善的慈善运行机制,从而赋予慈善组织以自由、权利以及它们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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