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势论”的基本特征及其成因_市场经济论文

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势论”的基本特征及其成因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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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多年来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的重大理论成果是在指导思想上明确提出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深化改革的价值目标取向,扬弃过去长期实行的国家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的目标取向通过党的十四大文件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得到正式确认,并转化为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运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换,必然会引起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理论”(以下简称“传统的优越性理论”)的根本改变。近年来理论界对“传统的优越性理论”的许多弊端从不同方面进行了剖析,对它的空想性和陈旧性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取得了许多重要认识成果。但要扬弃长期以来一直支配人们思维的“传统的优越性理论”的固定模式,仅仅剖析其局部方面远远不够,还必须从整个理论构架上进行审视。本文的目的,就是对此作初步的尝试。

“传统的优越性理论”以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为载体,以抽象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以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为哲学指导,以社会主义空想论为理论依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陈旧、僵化和自我封闭的理论模式。其主要弊端可概括为四大基本特征:

特征之一:价值评价尺度上的唯心史观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它决定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变革方向。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否具有存在和发展的生命力,是否具有优越性,就看它是否能够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列宁明确指出,“生产力的发展乃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1〕, 是衡量社会经济制度优越与否的唯一正确的客观价值尺度。但是,“传统的优越性理论”却完全脱离生产力状况,把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作为衡量社会经济制度优越与否的唯一标准,不仅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最大、也是最根本的优越性”〔2〕, 而且在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中又断定公有化程度越高、规模越大,优越性就越多。这样一来,全民所有制就必然优越于集体所有制。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就指出,社会主义在实践中的任务就是限制集体所有制,把集体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3〕。 这一观点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属于社会经济制度范畴,它是否优越不能以它自身为评判标准,必须以它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客观尺度来衡量。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社会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不在于它自身表现为何种形式,也不在于它属于何种性质,而在于对生产力的发展是否起促进作用。“传统的优越性理论”一方面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主要归结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另一方面又把公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大和最根本的优越性,这无异于说公有制的最大优越性在于公有制,岂不是同义反复!应该指出,揭示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把公有制作为衡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与否的价值评价尺度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侧重于揭示其社会属性,后者侧重于价值评价体系的考察,不能相混淆。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衡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价值评价尺度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视察南方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同时他还指出了判断姓“资”还是姓“社”的三个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4〕。 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这一思想的深化和发展。只有以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的论述为指导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价值评价体系,才真正具有科学性。而“传统的优越性理论”离开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尺度,单纯就所有制本身来谈论它的优越性,这实质上是把未经证实的东西当作既定不变的理论前提,是历史观中先验唯心主义的表现。

第二,从社会经济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离开生产力发展这一客观价值评价尺度,就无法断定哪一种所有制更优越。在奴隶社会初期,实行奴隶主私人占有制就比原始公有制更具有优越性,因为它代表了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解放了生产力,对生产力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在资本主义早期,社会化大生产还未出现,整个社会仍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占统治地位,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比任何一种公有制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当生产已经高度社会化、现代化,私有制经济已逐渐丧失其生命力和存在的合理性时,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真正显示出私有制无法比拟的巨大优越性。因此,衡量不同所有制是否具有优越性必须从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比较,决不能教条式的抽象断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生产力总体水平还很低并且发展不平衡,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商品化程度不高时,允许一定数量的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在现阶段对发展生产力更有利。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和私有制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就在于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和允许的。“传统的优越性理论”把这两种所有制看成绝对不相容的东西,并导致在实践中不顾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要,完全排斥私有制,推行单一的公有制模式,这实际上是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是“盲目求纯”的社会主义空想论的表现。

第三,在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之间,离开发展生产力这一客观尺度,也无法断定全民所有制一定比集体所有制更优越。马克思所设想的全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即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有一系列前提条件的:一是整个社会生产力在高度发展基础上趋于平衡;二是全社会成员之间的物质利益基本一致,多元利益结构趋于消失;三是多种所有制发展为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社会成员能够以均等机会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成为事实上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直接占有者。从逻辑上讲,全民所有制具有排他性,只要允许多种所有制存在,就不是真正的“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显然并不具备这些客观条件。我国几十年来实行的全民所有制事实上都是徒具形式,“全民不全”,它不过是由国家统包的国家所有制的代名词而已。改革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当前若不对这种传统的国家所有制经济进行根本改革,就不可能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特征之二:计划与市场绝对对立的自然经济观

“传统的优越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高度的计划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这种观点几十年来一直被当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照此观点便合乎逻辑地推论出市场经济必然是资本主义经济,市场经济规律必然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最大优越性在于消除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避免了资本主义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劳动者的失业等弊病,并得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不是商品、因而不需要劳动力市场存在的结论。实践证明,这种观点并不具有科学性。

第一,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与社会制度并没有必然联系,两者都是经济运行中的不同机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不同经济手段。邓小平同志针对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问题上的争论,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6 〕市场与计划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手段早在生产力十分落后的自然经济阶段就已运用于经济生活中了,区别只在于其调节社会资源的程度不如现代商品经济那么深,范围那么广。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并不是完全排斥计划的纯粹市场经济,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加强了计划调节功能,一些国家计划调节在经济运行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展到相对完善的地步。因而社会主义没有必要去固守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而完全排斥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对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就应允许大胆创新和借鉴。

既然计划与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手段,与社会制度并无内在联系,那么,“传统的优越性理论”基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种种观点在理论上就站不住脚。首先,传统观点所否定的所谓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实际上不过是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国民经济所呈现的周期性波动过程,它是在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发生严重不平衡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强制作用迫使二者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实现基本平衡的运动过程。它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而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难以避免的客观经济过程。任何国家不管社会制度有多大差别,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就难以避免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至于波动幅度过大而对国民经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则可以通过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职能减小其震荡幅度。

其次,传统观点认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由于它克服了资本主义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而被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固有的优越性。实践证明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不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而是社会化大生产所共有的经济规律。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指出,在整个社会生产达到高度商品化和社会化条件下,社会生产的各个部类之间必须在结构和总量上达到相互平衡,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才能使整个社会生产有序进行。若各生产部类之间的结构平衡和总量平衡被破坏,则会给生产带来剧烈波动。资本主义生产并非是完全无序状态。一方面,由于价值规律可以自发调节各生产部门的比例,使其社会生产自发地趋向于有序运动;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加强计划调节,又使其自发有序运动向着预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运行。可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既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绝非社会主义社会所独有。

再次,“传统优越性理论”把劳动力成为商品当作资本主义的固有弊端而展开批判也是片面的。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各生产要素能够充分运用,并能带来最大效益,这就必须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因此,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让劳动力作为商品能够自由流动,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今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迫切任务就是尽快完善和规范劳动力市场,让劳动力作为商品能够合理流动,这也是解决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目前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把计划与市场完全对立的思维模式实质上是自然经济观念在“传统的优越性理论”中的表现,以这种观念为指导,我国在实践中推行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具有浓厚的自然经济色彩。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指导思想上主张建立大而全小而全的国民经济体系;企业设置重复布点,条块分割,经济效益差,资源浪费严重;国家直接插手企业的微观经济行为,企业成为完成国家计划的生产车间,企业主体严重错位;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日益机关化,企业成为自我封闭的小社会;企业经营缺少竞争机制,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等等。这种经济模式与小生产的自然经济就其实质来说并无二致,区别只在于经济主体不同,一个是以小家庭为经济运行主体,一个是以国家为主体。在生产力不发达条件下,要维持这种国家集权的经济模式,不得不制定庞大的、无所不包的计划,并借助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贯彻实施。对于这种包揽一切的计划,列宁早就告诫我们:“现在对我们来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7〕今天, 我们若不从思想上彻底破除“传统的优越性理论”的这种自然经济观念,将会妨碍改革向纵深发展。

特征之三:追求赢利与满足需要绝对对立的生产目的观

“传统的优越性理论”在生产目的观上把追求赢利和满足需要绝对地对立起来,认为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直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只有资本主义生产才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赢利为目的。这种生产目的观的思想基础仍然囿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分属不同社会制度范畴的认识:既然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所固有,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所特有,那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当然就只是满足社会需要,而不是追求赢利;资本主义生产则只是最大限度地榨取剩余价值,而不讲满足社会需要。如果说这种观点在把计划与市场绝对对立的思想理论中还能自成体系,那么在人们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今天,则难以自圆其说了。破除传统的生产目的观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要破除传统的生产目的观,必须解决两个相关的理论认识问题:一是资本主义生产是否完全不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二是追求赢利是否可以排除在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之外,这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的方面。我认为,不管社会制度差别多大,在高度社会化的商品生产条件下,满足社会需要与实现赢利不是绝对对立,而是内在统一的。追求赢利是所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目的和最初动因,并成为推动企业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但是,企业对赢利的直接追求又是通过让渡所生产商品的所有权、满足消费者的社会需要的方式来实现的。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只有充分满足了社会的需要,才能通过相互交换,让渡给消费者,从而被社会所承认,并最终实现赢利。如果企业生产的商品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就意味着不被社会所承认,从而变成毫无价值的无效劳动,赢利也就无从实现。每一个生产企业在确定自己的生产目的时,都必须把满足社会需要和实现赢利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并融贯于企业的每一生产经营过程中。事实上,生产目的是一个连续运动的过程,追求赢利作为最初动因构成生产目的运动发展的初始环节,满足消费者需要是生产目的动态发展的中介,实现赢利则是生产目的运动过程的最终阶段。因此,确立赢利的动机,创造满足需要的条件,实现赢利的结果,这就是生产目的动态变化的三个环节,并构成生产目的周期性的运动发展过程。这一周期性运动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社会主义企业和资本主义企业所共有的。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既要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又要以满足社会需要为前提,只讲赢利不讲满足社会需要的生产目的观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同样道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既要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又要以实现赢利为基础。如果每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能真正地实现赢利,这不仅使企业职工通过增长工资而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且国家获得的利税也能大幅度提高,从而有更多的资金投资于社会急需的发展交通、通信和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进而从整体上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可见,在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中,满足需要与追求赢利不是绝对对立而是内在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目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目的观具有单一性,由于国家成为经济生活的真正主体,企业变成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生产车间,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与国家的宏观行为是同一过程,不存在利益差别。因此,所有经济活动的直接动因和最终目的都直接同一:满足社会需要既构成社会生产的直接动因,又是全部生产活动的最终目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微观和宏观两大层次由于客观上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差别,就必然使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观在内涵上更加丰富起来,并构成了两者既相区别又紧密联系的生产目的系统结构。在微观层次上,企业生产的直接动因是为了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企业一切经济活动都围绕着这一目的进行。满足社会需要是实现微观生产目的必不可少的中介,它是微观生产活动的间接目的,它要服从于实现赢利这一直接目的。在国家宏观经济活动层次,其生产目的内涵有明显区别。国家作为宏观经济决策的主体,在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控社会经济活动时,除了要考虑经济效益之外更主要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因此作为宏观层次的国家经济行为本身已不是一种单纯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还承担着更广泛的社会职能。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在宏观层次上是把满足社会需要作为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各种经济决策的直接目的,而追求赢利就成为实现满足社会需要的中介环节。可见,经济活动中微观企业主体和宏观国家主体由于承担的经济职能各不相同和利益差别,由此构成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上各有差别的两大基本层次。这两大层次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从而构成了内涵十分丰富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复杂系统。如果今天仍然沿用过去计划经济下的生产目的观,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内涵上的变化视而不见,就不是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

特征之四:绝对单一的分配观

“传统的优越性理论”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唯一的分配形式,看不到在生产力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按劳分配前提下其它分配形式并存的必要性,把按劳分配与其它分配形式尤其是与按资分配绝对对立起来,认为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剥削形式,社会主义最主要的优越性就在于废除了按资分配,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其实这是一种很大的误解。

第一,按资分配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分配方式并不是同一概念,它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按资分配是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发展一方面表现为高度现代化和社会化,另方面又呈现出不平衡性,这就使经济所有制结构客观上不可能保持单一性。随着生产要素的不断重组和相互渗透,从而使所有制形式多样化,并导致其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样,按资分配方式的出现也就具有不可避免性。按资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现代企业制度难以避免的形式。我国当前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许多企业将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为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公司,不同所有制企业及劳动者个人均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相互参股,分配方式实行按股分红。因此,按资分配与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并不是同一概念,它在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日益成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的有效分配方式。

第二,按资分配与剥削在概念上也并不完全等同。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也不能把购买股票获得红利都称为剥削,而应作具体分析。劳动者购买的股金实质是个人劳动收入的转化形态,不能称之为剥削;一些劳动者之间联营的合作制企业购股获利,不过是合作制企业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也不能称为剥削,至于私有制企业购股而获得红利也具有双重性。一些企业主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因此所分红利中一部分是作为经营者的劳动收入,不能称为剥削。另一部分是作为私有者的利润,只有这一部分资本所分红利才具有剥削性。既然在资本主义社会按资分配与剥削并不等同,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又何来等同之理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包括按资分配在内的其它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至于一些私有制企业实行按资分配而具有某种剥削性质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通过经济、法律手段在宏观上加以调控,但不能人为地加以排斥。如果我们不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机制的角度去认识按资分配形式,就会在理论上降低它应有的地位,在实践中限制它的积极作用,从而在客观上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传统优越性理论”的形成根源

综上所述,“传统优越性理论”的四大基本特征环环相扣,互为依赖,成为多年来束缚人们头脑的思维定势,并以此作为裁剪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基本模式。形成“传统优越性理论模式”的原因是复杂的,最基本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指导思想上受三、四十年代以斯大林为代表的前苏联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影响,尤其是受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的长期影响。斯大林在此著作中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认为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生产中,并没有调节作用”。〔8〕斯大林这一观点几十年来在我国经济学界一直占支配地位, 并以此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理论模式的基本指导思想。第二,形而上学的绝对否定观是其产生的哲学基础。由于人们长期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理论的影响,不自觉地萌发出“仇资”、“恐资”的心理,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为洪水猛兽,从而把许多并不属于资本主义的东西也附加于资本主义名下而一概加以排斥。第三,对革命导师论著的教条主义理解。革命导师的理论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如果我们不去把握革命导师论著的精神实质,而是教条式地理解导师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结论,把他们限于历史条件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空想因素的个别论断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理论的既定前提,那就注定使这一理论成为脱离现实基础的僵化模式。

通过对“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理论”基本特征的分析,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其一,“传统的优越性理论”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今天它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若继续坚持这一模式,不但不能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反只能成为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思想障碍。其二,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重新构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的科学理论体系。构建这一新理论体系的指导思想应以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论述为基础,以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为价值目标取向,由此形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理论的新的特征。它应以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思想为哲学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客观载体,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价值评价尺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统一、满足需要与追求赢利的生产目的观的统一、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统一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的基本理论结论。这样,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焕发出的真正活力和巨大优越性作出科学的理论概括。

注释:

〔1〕《列宁全集》第13卷,第223页

〔2〕《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及其优越性》,北京出版社1981 年版,第19—20页

〔3〕〔8〕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86、17页

〔4〕〔5〕〔6〕《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373页

〔7〕《列宁全集》第35卷,第4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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