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几点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增值税论文,我国现行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新的增值税制度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增值税收入占工商税收入总数的50%左右,在我国工商税收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可见,原来的增值税制设计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深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来,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是扩大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完善增值税的“链条”式管理体系。增值税作为一个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从理论上说,最优的征税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额的领域,即应全面覆盖一、二、三产业。而我国新的增值税虽然拓宽了征税范围,从工业环节延伸了商业零售环节,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无形资产转让等行业却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交通运输业没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的管理体系,使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不能得到正常发挥。从税收理论角度看,增值税抵扣的不充分性强化了增值税负的累退性,税的公平和效率造成损害。从税务管理角度看,上述行业征收营业税与规范增值税操作矛盾突出,导致相同货物多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增值税负,导致购进营业税项目越多,税收负担越重。而从财政角度分析,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产业是国家的支柱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收营业税,导致中央财政每年丧失大量的收入,这几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与此不无关系。同时,这些行业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人为地扭断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给纳税人偷逃税款以可乘之机;部分混合销售行为界限划分不清,也给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划分带来了一定困难,给国、地税两家在此问题上带来一定的矛盾。
本人认为,在目前尚不具备将全部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下,应将这些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劳务尽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减少或消除增值税“链条”的间隙,防止断层,也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营业税运输发票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征扣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等操作行为扭曲的问题,也为解决“两税”交叉运作而产生的增值税税基被侵蚀等征管矛盾奠定基础。同时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需要。随着“两个转变”的深入贯彻,企业集团化、综合经营越来越多,也要求适时地把劳务销售纳入范围扩大,应重新对增值税收入进行分成,给地方作出相应的补偿,否则将难以取得地方的认同,从而增加改革的成本。同时,征税范围的扩大,也要求我们提高税务干部的自身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征管能力。
二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由于我们在推行增值税改革时,对增值税制的可行性研究较充分,而对征管中可能出现的发票管理等问题则相对估计不足,可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是新税制实施以来出现的最为严重并受人关注的问题。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一)弱化了专用发票内控机制,导致征收管理难度加大。现行税法规定,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费单据,凡能依照税法合理取得扣税凭证的,都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出现多种抵扣凭证并存,普通发票和凭证也进入专用发票的“链条”,既不规范,也不简化,漏洞百出。如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由于收购的对象多是零散个人,且是由收购者自己填开,填开数量多,票面金额小,并且基本上是现金交易,难以管理,即使是怀疑其有虚开现象,也难以查清核实;运费单据不具有专用发票设计的科学性和内在监督、制约机制,其印制、发售、缴销等环节也都达不到专用发票的管理水平,存在着真票假开、假票真开、虚开代开、伪造等不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允许其进行抵扣,无疑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同时,运费单据不具备双向稽核条件,即使存在偷逃税款也很难受到削弱,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二)由于我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金量”较高,纳税人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使得专用发票管理难上加难。如部分受票企业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通过其他纳税人或中介人,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拟进项税项进行抵扣;部分受票企业因贪图货物便宜,不问专用发票的真假,是否合法,有的甚至明知有问题,但考虑到价格,收受虚开进项发票;部分受票企业需要进项发票,未核定或难以核实供货人与开票单位的关系,盲目收受虚开的专用票而入帐抵扣;还有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出售其货物或劳务,不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而是寻求一般纳税人为其代开17%的销货专用发票,提供给受票企业“虚开”进项发票。
针对以上专用发票管理人的情况,本人认为:一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规范抵扣凭证,实行专用发票为唯一抵扣凭证的办法。二要整顿和加强银行帐户管理,禁止企业多头开户、多头核算;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企业现有帐户工作;同时要取得银行部门的支持,今后企业在银行开户,必须经过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银行应不予开户。三要在目前情况下,严格规范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规范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堵住偷逃增值税的源头,必须按增值税法的标准严格做好认定工作。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面积渐趋扩大,本人认为,对制造业和商业批发企业,凡符合标准的,可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允许其使用专用发票,而对商业零售企业,目前可暂实行“双定”征收办法,不允许其使用专用发票,若的确需要,由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四要加强一般纳税人法制教育和税务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提高,加强企业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和会计人员的税法教育,使他们意识到税法的严肃性。税务人员除了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外,还必须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审批时限,杜绝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的不正之风,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逐步实现增值税制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换。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新的增值税制仍沿用了以前在产制环节部分产品中课征的“生产型”增值税,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和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权宜之计。首先,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购进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进入成本。因此,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不利于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其次,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的分开,使计算变得复杂,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查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另外,“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出口退税难以充分实现,出口货物价格中含有某些税收成分,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国内货物与进口的同类货物在税基上也存在着差异,无法展开公平竞争。
鉴于“生产型”增值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本人认为增值税实现转型是历史的必然,问题的关键在于目标类型的选择。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同时对我国的财政收入影响也不会很大,是一种较稳妥的改革;但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会给增值税管理带来较大的难题:一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复杂,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要核定其准确的折旧,无论在人力上还是技术操作上都将带来较大的问题,从而增加征管难度。二是会动摇增值税凭票扣税这个基础,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更大的问题。因此,尽管在现阶段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一定的风险,但以发展的眼光看,它是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然选择。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这种转型可以分两步走。当前,可以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即为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以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对其它产业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二者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并存;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国范围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本人认为。实行这样的增值税类型,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从经济角度分析,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倾斜于那些资本有机构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础产业,消除了税负在产业结构及地区结构上的过高累退性,推动了基础产业、以及基础产业密集的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体现了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的协调;二、从财政角度分析,类型的转换,税基骤然减少,不可避免地会冲击财政收入。但从长远看,由于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投资,鼓励了新技术的使用,促进了基础产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导致国民收入总体水平的提高;三、从管理角度分析,消费型增值税也是凭票扣税法的必然要求。它的实施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操作更简便易行、规范,偷逃税款也较难进行,从而大大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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