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治的目标与着力点_法律论文

论我国法治的目标与着力点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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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这毫无疑问。但是,究竟法治之路如何走,这在当前还值得探讨。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实际上关系到以下几个方面:中国法治的目标是什么,中国法治的现状如何,以及中国法治怎样实现其目标,法治的目标不同,其实施的手段和措施也会有差别。因此,探讨中国法治的目标,评判中国法治现状,寻求中国实现法治之途径,不仅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而且,对调整现阶段法治工作重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法治的目标是什么

衡量法治的标准有三个:立法水平,执法水平和守法水平。法治是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其基本内涵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个国家能否称为法治国家,不仅要看其有无较完备的立法,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些法律是否确实能够从条文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把纸上的法律规范转化到人们的行为上。

用法治三标准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可以发现,法治呈现出三个不同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低层次,其表现为:立法不全,执法不严,守法意识差。法律尚未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都不是由法律在调整,权大于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个层次是中层次,其特征是:立法较完备,但执法跟不上步伐,守法意识仍然较差。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虽然已有法可依,但由于执法的松懈,实践中造成法律的虚设,法律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个层次是高层次,体现在:不仅立法完备,执法严明,而且,守法意识强,法律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自觉行为。法律成为国家社会关系最主要调整工具,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

三个层次的区别在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第一,第二层次是浅表层次的法治,虽然有法律,但法律并未从实质上影响社会生活,第三层次是深层次的法治,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起着深刻的调节作用。

中国的法治无疑应以第三层次为目标。

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判断

建国46年来,中国法治从无到有,经历了六七十年代相当长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之后,法治又重新获得了其本来应有的重视。举国上下,依法治国已成为不争之共识。

但是,我国目前仍仅处于法治的中层次阶段。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是:

(一)立法取得了长足进展

立法的大发展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16年来各级立法机关颁布于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立法取得了以下实质性进展:首先,填补了大量的法律空白,如:刑法、民法、三部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企业法、仲裁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等相继颁布施行。其次,重新修订了一批法律法规,其中重要的如:宪法和婚姻法的修订。再次,签订和加入了一批国际条约和公约;最后,尚有许多法律法规正在制定过程中,如:律师法,期货交易法等。

立法发展的直接效果是,我国目前政治、经济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有法可依。

(二)执法严重滞后于立法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执法不严导致的种种弊端日益显现,正在严重地践踏着法律的尊严。执法滞后已成为中国实现法治的主要障碍。在法律的空白已为大量的立法填补后的今天,如何使法律切实得到实施将成为目前和今后中国法治的主要任务。

执法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重立法,轻执法倾向普遍存在。

重立法,轻执法的现象在我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法学理论界都存在。谈到法治建设,往往满足于每年新颁布了多少法律、法规,而对所颁布法律的实施情况如何,法律是否得到了实施则较少顾及。

2.执法者犯法现象较普遍。

虽然司法机关负有适用法律的专职,但执行法律决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是执法机关,都负有准确、及时、合法地适用法律的职责。尤其是行政机关,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又掌管着人权、财权,事事关系到法人的切身利益。他们是否能够公正、严明执行法律,直接影响法治效果。

现实的状况是,不仅行政机构的各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卫生、交通、运输等)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违法现象,而且检察院、法院也存在。如超越行政权力范围使用行政权力、设立没有法律依据的义务、滥用自由裁量权等。

3.大量的民事、经济判决得不到执行

这是我国执法不严的另一表现。当事人诉诸法律,得到的很可能仅仅是一张证明其胜诉的判决书。

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诉诸法律,就是请求审判机关依法律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和裁决,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如果诉诸法律后同样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益还是得不到保护,那么诉诸法律有何意义?

问题还不仅仅在于存在着判决不执行,执法者犯法的现象,因为即使在一个法治较发达的国家,一些判决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执行,某些执法者也会作出一些执法犯法的事。真正的问题在于,判决不执行,执法犯法的现象被熟视无睹。现象十分普遍和严重却没有相应的机关出面干预,这才是真正值得深思的。

(三)守法意识仍然较差。

守法意识差体现在:一是公民、法人,甚至执法者对法律,法规的态度和评价普遍漠然,在权力与法律相冲突是,往往选择服从权力,甚至一些习惯和风俗也随时可以取代法律的执行;二是以功利主义眼光对待法律,法律对己有利便执行,如果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约束便置于一旁。法律未能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守,一方面可归因于传统的人治文化,另一方面也归因于执法不公正,不及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加深了对法律的否定评价。

三、中国法治怎样实现其目标

中国法治要实现其目标,必须完成由目前中层次法治向高层次法治水平的演进。

1、继续提高立法、执法和守法意识的单项水平

目的在于实现立法水平由低向高的演进,执法水平由浅到深的发展和守法意识由弱到强的变化。

如:立法方面继续完善立、改、废的立法程序,进一步加强立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公民的参与程度,继续完善立法权限的划分和协调等;法律意识培养方面,继续加强全民普法教育,采取法制宣传橱窗、展览、讲座、咨询、音像作品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有意识地宣传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

2、重点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立法、 执法和守法之间的协调发展。

不论一个国家处于法治水平的什么层次、什么阶段,执法在治法中始终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执法水平的高低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因为随着执法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提高,法律日益从纸上的权利和义务变成人们的行为,无形但强大地调节着社会关系,体现出法治由低级向高级阶段不断发展。

正因为执法对于法治是如此的重要,正因为执法恰恰是我国目前法治中的薄弱的一环,所以,目前法治的重心应当是大力加强执法。其完整的含义是:在继续加强立法的同时,着重加强法律的实施,并以此带动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水平演进。

加强执法,其核心是切实保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和合法地适用法律。为此,现阶段所迫切需要的是:

第一、加强对执法规律的理论研究,为执法提供科学指导。

第二、加强执法监督,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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