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问题探究
李传军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 互联网让强化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性凸显。然而,人们对于如何在国际法上界定网络空间的性质有较大分歧,这直接影响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治理主体、治理规范以及治理机制的确立。国家治理和国际问题的治理都离不开法治,网络空间治理也不例外,要确保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发展,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必须实现法治化。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由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法律和政策来共同保障的。从国际层面来看,需要在联合国主导下制定有关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律体系;从国内层面来看,需要在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引领网络安全立法的方向,并确保国家网络安全政策的落实。
关键词: 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全球治理;网络空间主权;命运共同体
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问题的缘起
互联网及相关技术的不断革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强化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跨国界性特征,单靠一个国家不可能凭借一己之力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正因如此,网络空间必须通过国际合作而实现全球治理。[1]但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在实践层面往往难以有效推进,根本原因是人们对于如何在国际法上界定网络空间的性质有较大分歧: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域”,还是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这一问题的回答对于明确网络空间治理主体、制定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以及确立网络空间治理机制是极为必要的。
解决网络空间治理的上述问题,首先要准确界定网络空间赖以存在的信息环境,其次要正确认识网络空间的技术特征与社会特征。信息环境由基础层、逻辑层和信息层构成。网络空间不能简单理解为物理基础设施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和规则组建起来的系统,也包括众多用户的网络行为。从技术层面和社会层面来看,网络空间的特征如下:第一,虚拟性和现实性的统一。从技术层面来看,网络空间是一种立体网状结构,这种结构打破了信息传输的时空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没有边界的虚拟存在。然而,网络不可能完全脱离真实世界而存在,比如,网络空间是由客观存在的光缆、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等网络设备构成的,而且,不管虚拟空间的形象多么美好,人们都得回归到现实的生活。也就是说,网络空间本质上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第二,开放性。网络的无界性源于其开放性这一社会特征。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互联网使整个世界联结为一个整体,从而成为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全球经济、文化和社会借助互联网获得了全新的特质。互联网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传播工具,但是,“互联网+”却具有神奇的力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必须接入互联网。因此,互联网的开放性是全球化的必然要求。第三,网络用户自治的传统。尽管互联网是受到美国用于军事目的阿帕网启发的,但是之后互联网则获得了相当大的自主性,比如,网络协议及其他网络标准是由非政府行为体来制定的,互联网在某种意义上摆脱了国家力量的控制。
目前,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地位存在较大争议。关于网络空间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网络自治说。这种观点认为,网络是没有边界的,即便一个国家能够管辖其国内的每一个网络节点,但是,互联网协议地址作为逻辑地址,是可以更改的,而网络设备的物理地址是固定的、不可更改的,这就给政府依据互联网协议地址进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基于计算机的全球性互联网络超越了国界,营造了全新的人类活动空间,基于地理边界的传统法律能否适用于网络空间受到质疑。因此,网络空间超出了传统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这种观点还认为,开放性和多元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质,因此对网络空间进行规范的是用户而不是政府。互联网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在相关规则的基础上,网民能够自主地管理网络空间。然而,网络空间的“法律真空”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因为,信息基础设施都位于特定国家的境内,网民也无法摆脱国家的管辖权。网络技术先驱者所设计的网络技术的基本框架主要考虑的是信息交换和传输效率方面的问题,但是这种便利性却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甚至已经影响到国家安全。网络自治只能理解为权宜之计,而非互联网发展的常态。
第二,全球公域说。这种观点认为网络空间与公海、外太空、南极等一样属于全球公域,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尽管从理论上讲,一国政府能够控制信息终端(如计算机、手机等),从而管理和控制信息,但是网络标准化协议却使得信息传输难以有效管控,而且由于几乎所有国家均已经接入全球互联网,一个国家很难将其网络空间与全球网络分开。故而,全球网络空间是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力对其提出主权要求。全球公域并非一种单纯的自然状态,而是需要由国际法来认定。对于网络空间来说,即使各国尚未就网络空间主权问题达成共识,也可以将其看作尚未完全明确权属的共同财产。
会计核算是指一种连续系统的、对生产经营经济活动的相关预算进行数据收集与记录、定期编写报告的过程。但是,会计核算不仅仅会对预算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还会对成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可以为企业经济活动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第四,国家空间主权说。俄罗斯、中国等国主张网络空间主权是存在的。2011年,中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在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将四国起草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作为大会正式文件散发,这份文件多处提及国家网络空间主权。2016年11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列为立法宗旨之一。从网络运行的实践层面来看,虚拟的网络空间不可能摆脱支持其运作的物质基础设施,后者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所以,网络空间主权实质上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表现。
关于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属性的争议反映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形成了三种治理模式:
比较两组患儿客观噪声值与信噪比,差异不大(P>0.05),左心室强化CT值与对比噪声比数据显示差异显著,具备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2。
进入新世纪以来,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也变革了社会生产方式,但是并未根本改变国际政治秩序。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东西矛盾和南北差距,这迫切要求世界各国携起手来,共同面对。在网络空间治理理念上,东西方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中国、俄罗斯等国倡导在维护各国网络主权的前提下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而以美国为首的国家则强调网络空间治理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认为国家不应当对互联网实施干预。另一方面,南北国家因经济水平不同,而在网络发展方面形成较大差距。相应地,形成了不同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网络发达国家因其拥有技术方面的优势,故而强调技术规范的重要性;而网络欠发达国家则更多依赖法律规范来治理网络。[3]
张秀蓉等[4]采用改进Hummers法合成氧化石墨烯材料(GO),采用GO为载体的情况下运用化学共沉淀法,成功合成磁性氧化石墨烯复合材料(MGO)。作者采用MGO复合材料用作吸附剂,探究该材料对水中阴离子染料,以刚果红为例的吸附作用。研究发现,MGO复合材料对水中刚果红具有很强的吸附作用,吸附容量可达287.6 mg/g。
第三,多边治理模式。中国、俄罗斯等国认为网络空间应当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置于国家单独或联合管控之下。在此前提下,应秉持政府主导、多边参与、民主决策、透明有效的原则,通过国际条约确认各国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存在着严重的权力不对称现象,网络欠发达国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在此背景下,多边治理模式极为必要。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空间中的许多问题只有在主权国家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有效治理。比如,域名所有权问题、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等,这些问题只有政府权力介入才能得到解决。[2]
第二,多主体共同治理模式。以美国为首的网络发达国家强调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域属性,认为对网络空间治理应当实行多主体共同治理模式。这一模式的支持者认为,自网络产生之初就由政府、商业部门、学者、技术专家、网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制定出了相应的网络标准和规则,多主体共同治理模式能够更好地代表诸多网络行为体的不同利益。其实,互联网是否全球公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所以,网络空间多主体共同治理模式缺少充分的理论支持。
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的目标指向
第一,网民自主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主张,网络用户就是网络主权者,网络应该由用户自主治理,而不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但是,从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国家公共权力对网络空间的介入,网络空间就会处于完全失序的原始丛林状态,安全得不到保障。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处理国际关系,解决国际问题,必须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出发点。[4]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子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目标,国家治理和国际问题的治理都离不开法治,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实现网络安全和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5]
法治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提升治理能力,实现治理现代化,必须依赖法治。网络空间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其法治化是毋容置疑的。[6]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体现在:
电话的另一头是省电视台社会新闻“都市时间”栏目组,大概是对方信号不太好,值班员几乎是在对着话筒喊叫:“喂,你在哪里?什么?胜利大厦?是胜利大厦吗?什么,转播车现场直播?直播什么?喂,你刚才的话我没听清楚,能不能请你再说一遍?喂喂喂……”
第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可以解决网络发展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生存空间,互联网的发展体现了一个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当然,全球互联网发展存在着国家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即为“数字鸿沟”。网络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先发优势,把握了互联网的规则制定权和网络话语权。网络发展中国家无法平等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事务,技术上受制于人,经济上受到遏制和盘剥。这反映了网络空间存在着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在全球网络空间建立公正合理的规则和机制,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全球网络空间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网络空间可持续发展。
第三,混合场域说。一些学者提议,我们可以参考公海和南极洲等的治理经验,把网络空间分成全球公域和国家管辖两部分。其中,支持整体互联网运转的信息基础设施和规则层可以看作联合国管理的全球公域,而各个国家接入互联网的各种设备和内容层可以划分为本国政府管辖的范围。确实,网络空间的存在依赖于物理基础设施,但网络空间更是一个基于物理基础设施的虚拟空间。如果将物理基础设施、代码和规则与信息内容进行割裂,也就不存在所谓网络空间了。因此,混合场域说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解决网络规则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在信息时代,信息安全尤其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网络空间也已经成为国家竞争的战略空间。为了占据网络空间的制高点,美国奉行网络霸权主义,将本国有关网络空间方面的司法判例,通过各种措施对国际法律体系施加影响。美国甚至调整其核武政策,降低核武器使用的门槛,提出只要其信息关键基础设施受到严重攻击,就运用核武器进行反击。对此,只有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依法规范网络空间各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各个国家的网络安全,而不是只保障某一个国家的个体安全,才能实现网络空间的共享共治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
第三,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可以解决网络空间秩序不合理的问题。如果没有法治的约束和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不合理现象就在所难免。比如,一些西方国家利用网络军队对其他国家进行网络攻击、对网民实施网络监控、运用各种网络传播手段搞所谓“颜色革命”等,这些行为对全球网络安全和他国网络主权构成了严重威胁。此外,网络恐怖主义在网络空间肆意蔓延,越来越呈现出智能化、跨国性、线上线下互动等特征。与此同时,传统刑事犯罪网络化也呈现高发的态势。可以预见,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出现和大面积推广,会使得网络安全问题更加突出,甚至可能成为困扰全人类的难题。只有建立普遍适用于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才能将网络犯罪问题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各国之间也才能依据国际法统力合作,建立公正、民主、法治的网络秩序,保障网络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5]
第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必然选择。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的状态,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也越来越多,核扩散、经济动荡、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等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信息化加剧了社会风险因素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此背景下,风险社会理论受到推崇。这一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人类生存的环境变得十分脆弱,社会存在着大量不安全因素,社会对个体的控制难度大大增加,工业社会之前那种超稳定的状态已经不复存在,现代社会比传统社会对于安全的需要大幅度增加,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成为重要的应对措施。相比较现实社会,网络空间充斥着更多的风险因素,网络安全甚至被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7]在此背景下,社会治理模式需要公民参与,政府也需要更加注重法治化和制度建设。在国际层面,面对风险,绝非哪一个国家可以独立应对,需要各国携手共治,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人才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而教育是培养人才的主要渠道,小学教育作为基础阶段,应当受到国家和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做好小学教育的信息化发展意义重大。
第五,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在网络空间中,要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法治化无疑是这些保障措施中最为有效的。与行政、经济、道德等相比,以法治维护网络安全,成本较低而且效率较高。当前,非传统安全是国家安全领域最主要的矛盾,特别是网络时代使得间谍活动迎来了“黄金时代”。“棱镜门事件”暴露了网络空间所面临的严峻的安全问题。由于美国拥有信息技术的优势,同时掌握着互联网关键资源,因此,它完全可以对其他国家实施网络监控。这样一来,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完全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反对美国的网络霸权主义,有助于保障包括我国在内的网络发展中国家的网络安全。
第六,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有助于保障公民权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作为信息资源的重要性被人们所认识。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大数据也不例外。大数据技术可用于分析和处理相关事务,防范和打击威胁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手机、传感器、监控器等大数据收集和传输设备的普遍运用,公民的个人信息经常被随意收集和超范围使用。比如,运用数据挖掘技术甚至能够从海量信息中获取某个人的各方面信息,从而预测其未来的行为或者向其推送有针对性的广告。公民个人隐私泄露,会造成财产、人身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大大增加。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可以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5]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以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平等意味着,在国际关系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均有权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互联网构建了一个跨越国界的全球虚拟空间,可以称为网络世界。网络空间是一个全球性的虚拟世界,并不存在明确的国家边界。而且,网络空间的行为不同于现实世界,很可能是跨越国家边界的,网民的身份也不同于公民,因此,无论按照属地还是属人原则,一国都很难完全对网络行为主体及其行为实施管辖。尽管主权平等原则在网络空间的实现遇到困难,但是网络空间得以运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基本规则都与现实世界紧密相关。网络行为主体与现实世界的法律主体是一致的。网络空间活动也应受所在国政府管辖,并遵守当地法律。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网络空间治理必须遵循国际法所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8]在全球网络事务方面,世界各国都能够平等参与。各国有权利确立适合自身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合法行使网络管理权,同时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网络空间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不对他国发动网络侵略。
第二,和平安全原则。联合国是为了维护世界和平而成立的国家间组织,它所倡导的和平安全原则是世界各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必然涉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因此必须依靠国际法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基本秩序,确保网络空间安全目标的实现。各国应坚持以和平手段来处理国家之间有关网络事务的分歧和冲突,摒弃冷战思维,反对将自身意志强加于他国的网络霸权主义,以及片面强调自身安全而以牺牲他国网络安全为代价的自私自利行径。[5]
第三,国际合作原则。互联网是人类共同智慧的产物,也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对世界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理应为全人类共享共治。当前,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要求各国携起手来,加强国际合作,实现网络法治,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9]在国际合作中,由于社会、经济、技术等方面发展的差异,各个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世界已经借助互联网结成了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网络发达国家应担负起更大的责任,积极引导制定有助于网络空间合作治理的规则,确保互联网发展利益由各国共享、互联网事务由各国共同参与、网络安全由各国共同维护,并最终推进互联网稳定、持续、协调、有序的发展。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由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法律和政策来共同保障的。从国际层面来看,需要在联合国主导下制定有关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律体系;从国内层面来看,要把网络安全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并确保国家网络安全法律和政策的落实。要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其具体路径包括:首先,国际社会应倡导在网络空间中各国一律平等,坚决反对网络霸权主义和冷战思维,反对利用互联网搞意识形态输出和网络军备竞赛;其次,改变不合理的网络空间治理秩序和规则,赋予网络发展中国家更多权利,确保每一个国家都能平等地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事务;再次,平衡各国自身网络安全与全球共同网络安全的关系,反对不顾他国网络安全甚至牺牲共同网络安全而单方面强调自身网络安全的极端安全主义。[5]
第四,共管共治原则。美国凭借在网络信息技术方面的先发优势,将本国的网络治理理念强行推销给其他国家,引发国际社会的不满。美国刻意突出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域属性,反对其他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以利于其利用互联网推行其价值观并对他国实施“颜色革命”。同时,美国宣扬所谓“网络自由”,在全球网络空间不愿意接受任何约束,为实现美国利用互联网控制全球的目的奠定法律基础。但是,当国际社会提出要求美国向联合国相关机构转交互联网管理权时,美国又公然提出互联网是美国发明的,否认互联网的公共属性,拒绝交出互联网的实际管控权。美国网络安全战略实质上是其所奉行的霸权主义在网络空间中的典型表现,目的在于将美国的主权扩展至全球网络空间。针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共识匮乏的情况,最为有效的解决分歧的措施就是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国际网络空间规则,并将其纳入公认的国际法体系,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5]
三、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从天线端阻抗幅值与耦合系数k的关系曲线图可以看出,当0≤k≤0.7时,天线端阻抗Zi的幅值随耦合因数k的增大而减小,而当0.7≤k≤1时,天线端阻抗Zi的幅值随耦合因数k的增大而增大。当LC谐振器与天线耦合时,耦合因数k在0≤k≤0.7的范围内,且当LC谐振器与天线处于正对位置时,k值达到旋转过程中最大值,所以Zi的幅值达到最小值,读取天线端电压幅值达到旋转过程中最低值,故该转速参数的测试方案具有可行性。
当前,国际网络空间秩序仍然存在网络霸权主义的威胁。[10]以美国为首的网络发达国家打着维护全球利益的幌子,不顾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把符合自身利益和要求的做法变成网络规则,从而把握网络话语权,压制其他国家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必须强化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权威,由这些组织制定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规则,同时在这些规则指导下发挥地区性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作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并从立法基调、基本框架、立法技术等层面做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工作。此外,还必须强化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信息基础设施是网络正常运行的物理保障,一旦其受到威胁或打击,互联网将中断服务,网络空间即不复存在。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严厉惩处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保障信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只有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才能确保网络空间稳定、有序、可持续发展,增强网络空间治理能力,优化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提供法治前提。
那股强大的气势,仿佛不是平时的他。 突然,宽大的双人床下,吹出一股凉风,接着楼下传出巨大的摔门声。罗恬惊悚地从床上跳了起来,跑到楼下。
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第一,必须明确治理主体。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主体除主权国家之外,还有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技术社群、私营企业和网民等。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应坚持多边参与和多方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吸纳各个方面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第二,提高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能力。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是提高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能力的前提。当然,网络空间治理并不能仅仅通过技术发展来实现。技术发展本身也应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单纯技术治理的观点是错误的。第三,应高度重视公民的权益保护。互联网发展应当以人为本,网络安全治理也应当以人的安全为中心。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过程中,对于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名誉权、知情权等,均应重点保护。随着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所掌握的个人数据会更多,这些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监督等问题均应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以往的技术发展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治的规范,技术很可能被不当利用,甚至给人类带来灾难。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发展与技术创新息息相关。要推动技术创新,必须加强技术和技术标准的创新力度,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运用于提升网络安全水平,利用新技术促进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区块链技术是一项前沿技术,可以运用于网络空间治理。在信息时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特征,信用资源尤其稀缺,网络安全和网络发展也受到限制,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开发出更为先进的信用体系。另外,也应关注与技术发展伴生的伦理问题。比如,人工智能的运用就可能挑战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
植物的生长和动物的生活都离不开水的滋养,在林木种苗培育的过程中更是如此。随着我国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对于林木种苗培育过程中的浇灌技术也在不断完善,目前应用较多的是滴灌技术,通过滴灌可以更加科学的按比例给水,充分满足林木种苗生长过程中的需要。
为推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变革,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涉及网络安全问题,更需要世界各国共同面对。开展网络治理领域的国际合作,必须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各国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要建立公正合理的网络规则体系,确保所有国家都能够平等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事务,公平地享受互联网发展红利,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消除数字鸿沟。可以考虑在防范网络恐怖主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等争议较少的领域优先开展国际合作,积累经验,取得共识,不断扩大合作的范围,为其他领域确立共管共治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法治化规则提供借鉴。[5]
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国际合作与承认国家对网络空间的主权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如果没有网络空间主权对各个国家网络空间权益的维护,网络发展中国家就不可能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动力。就网络空间的现实状况而言,全球互联网虽然在理论上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是支撑网络运行的物理设施却分属不同国家管辖,而且网络终端也是由各国网络用户使用的,这些都证明网络空间必须依赖国家和政府的管辖。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与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与互联网相关的各种关系和活动都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另外,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社会治理过程产生重大影响,国家对网络空间进行法治化管理是其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承认并尊重各国对网络空间的主权是确保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和保障。
河北省作为全国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之一,为从根本上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按照国家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将地下水超采治理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三件大事之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全力以赴打好超采治理攻坚战。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强力推进,重点在“节、引、蓄、调、管”五个方面下功夫、作文章、要效益。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和“政府市场协同发力、治理监管同步推进”的思路,凝聚群众智慧,创新发展模式,总结推广经验,敢于碰禁区,敢于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机制,不断增强治理地下水超采的内生动力。
其实,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愿意承认网络空间主权,目的很明显。他们就是要凭借其技术优势,将符合自身利益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变成国际规范,以确保自身安全,并将本国意志凌驾于他国意志之上。但是,如果否认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难题就不可能化解。比如,一旦某国遭受网络攻击,要找到网络攻击者,就需要实施网络攻击行为所在地国家的配合。因此,必须确认网络空间主权的国际法地位,并且明确各国有相互协作的义务。
全球问题的治理离不开国家之间的合作。目前,以全球性协议方式来达成多边治理尚不具备这种条件。一方面,网络技术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如果通过条约来固化网络行为,就可能会妨碍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如果网络发达国家反对,要缔结有实际约束力的全球性网络公约也不现实。所以,当前网络空间的国际合作只能逐步推进,可以考虑先制定网络规范和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来制定全球性的网络公约。这也是国际法实践的一般经验。
互联网的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反之,在各国经济高度融合的条件下,全球化也有助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开展。全球化不仅是经济、文化融合的催化剂,也不可避免地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在网络时代,网民的要求超越了国家边界,进而对全球性公共物品供给提出了一定要求,这种要求只能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来满足。互联网的全球化对民主也进行了重新定义。比如,网络空间的虚拟社群就提出了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要求,这与现实社会的治理主体有着不同之处。另外,全球化在促进全球治理层级化的同时,也可能会放大既有的霸权国家的权力。这一点在网络空间体现得尤为明显。美国等西方网络发达国家凭借自身技术先发优势,利用互联网推行其价值观,对其他国家进行舆论控制。互联网的普及度越高的国家,越容易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但是,网络发展中国家也不会任由美国等西方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肆意妄为,而会团结起来,一致反对网络霸权主义。总之,建立在互联网发展基础之上的全球化,一方面是网络空间问题产生的根源,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社会的融合,国际合作的开展,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必然走向法治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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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533(2019)05-0005-07
DOI :10.13975/j.cnki.gdxz.2019.05.001
收稿日期: 2019—06—22
基金项目: 本成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经费支持。
作者简介: 李传军(1971—),男,安徽淮北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电子政务、公共组织与行政伦理。
责任编辑: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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