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心理学的分析框架,它是一种习惯潜规则--潜规则的盛行_潜规则论文

文化心理学的分析框架,它是一种习惯潜规则--潜规则的盛行_潜规则论文

作为惯习的潜规则——潜规则盛行的文化心理学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潜规则论文,心理学论文,框架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潜规则”这一概念的盛行只是20世纪末以来的事①,但这种现象的存在却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说起“潜规则”,很容易引发人们“阳奉阴违”、“名不副实”、“说一套、做一套”、“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的男盗女娼”等有关虚伪做作、表里不一的词语,以及诸如“合法程序不实际,实际程序不合法,体制名存实亡”、“冠冕堂皇说得,做不得;下三烂做得,说不得”② 的感慨。对潜规则普遍存在性的默认,在某种程度上暴露出社会的某种心态及这一社会的独特文化心理结构,并在现实中增添了人们对潜规则的神秘感乃至某种膜拜感(认同潜规则)或无奈感(憎恶潜规则)。当下的研究往往从经济学的理性人视角出发,将潜规则的盛行解释为个体理性计算的结果,而从文化心理角度对这一现象的主动建构却鲜有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从文化心理的角度提供潜规则的一个分析框架。当越来越多的人把众多不合法、不合理的事实的存在都笼统地归因于潜规则时,有可能源自一种发自内心地对现有规则的不信任感,以及更深层面上一种对规则意识和规则价值本身的不尊重而导致的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行为方式。造成这样一种事实和意识流行的根源,正存在于该民族独有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

一、潜规则的语义概括与概念界定

“潜规则”一词较早就已经出现在人们的日常话语与写作中③,但直到吴思《潜规则》一书的流行,潜规则一词才在日常话语中逐渐升温,并进入主流的文化出版领域,成为一个热度极高的书面用语。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潜规则”一词来形容和讨论这种似乎不登大雅之堂的现象,形成日常生活中的“潜规则”话语。这主要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三个方面:一是普通新闻媒体与出版领域的使用;二是官方意识形态领域的使用;三是日常交流中的口头使用,包括现实中的交流和以网络平台(如网络论坛、博客、有留言与评论功能的网页等)为载体的使用。学者的研究就其当下的现实影响力而言,可能是相对滞后乃至次要的。

从潜规则的存在形态上看,可以概括为四种:一是政治权力潜规则(官场潜规则),包括各种传统帝王权术谋略、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经济或政治利益或者机关不良工作作风等行为;二是经济活动潜规则(商场潜规则),涉及与官场潜规则相关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被党纪国法严厉打击的现象,也包括一般经济领域的管理策略、商业秘密、行业操作技巧;三是人际交往规则(职场潜规则与交际潜规则),包括各种人情交往礼仪与技巧,相关于某种人生厚黑学、人际关系学、职场成功学等;四是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潜规则,散见于各种媒体的报告与采访,以及日常生活中个人根据自身经验和观察多少有些随意地赋予“定义”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不一定流行于整体社会,而只有社会的某个区域或社会生活某个领域内流行,如娱乐圈的性交易、足球圈的假球黑哨、学术圈的剽窃做假等。

总体而言,在日常用语中潜规则的含义多数是负面的,但也有较为中性的使用;它既可以作为名词表示一种现象,也可以作为动词表示参与潜规则的动作过程。从较为抽象的层面看,是否察觉与是否正当(普遍的正面认同)构成了人们界定潜规则的两个基本维度。潜规则既可以指人们以前没有发现、至今才被揭示的规则,也可以指已被人们发现乃至熟知,但却遮遮掩掩、不可公开宣扬的某些违反法律、规范或道德的行为。在静态意义上,潜规则可以界定为未被察觉或不具备正当性的规则。同时,潜规则还意指不按明文规则或违背公认的、应然性质的理念行事的一种行为或行为倾向。也就是说,潜规则一词具有双重内涵:一是事实上遵照但不一定是名义上认可的行事规范,二是指采用了这种行事规范的行为,诸如“有没有被潜规则过”这样的言语,就体现了这样一种行为。

同时,不按(正式的或正当的)规则行事,本身只是一种行为,但当这种行为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集体性行为倾向时,则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规则”。其结果就是造成形式与实质(内容)、实然与应然、理想与现实不相符合而又同时存在的状态,造成“原本应当如此,事实却并不如此、甚至恰恰相反”的矛盾状态,也就是一般所谓“名实分离”的状态。只要现实中出现的行为和实际上存在的名义规则不相符合,人们就可以将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归因于潜规则。也就是说,此时的人们运用潜规则时,重点并不在于是否真有一种“规则”潜藏于表面规则之下,而只要现实生活的某些行为与现象违背了表面规则的文字规定或精神实质,即可判断为“存在”潜规则。从这一角度出发,潜规则又可视为对社会二元规则/秩序并存状态的一种归因方式。如果人们的行为不能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同时遵循正式规则,就可以判断为“存在”潜规则。

二、理性选择视角的不足

目前对潜规则进行较为系统的学术研究的,主要集中在组织行为和政府行为领域,从管理学④、组织行为学⑤、经济学⑥、法学⑦ 的理论视角出发进行研究。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领域的文献则相对较为分散⑧,对更广阔的日常生活中多种潜规则并未形成真正有深度的研究。

在非社会学类的研究中,除法学视角外,其他领域的研究均遵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取向。这一类研究多从新制度经济学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分类基础上,将“潜规则”定义为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且与主体制度体系相悖的非正式制度。其产生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或是当事人基于成本核算后认为设计、遵守、维持制度的成本高于收益时,以及制度变迁时造成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摩擦,都会为非合法交易的存在提供空间,从而滋生大量规范此类交易的潜规则。这一视角把制度的功能简化成是否有得于交易行为的进行,这种简化虽然有助于理论模型的清晰化和精致化,但却存在削足适履的倾向,抽离了社会行为的复杂维度,也不再考察社会行为的情感意向与其他价值取向,而代之了统一的理性计算与经济收益权衡。潜规则一词所负荷的情感含义和文化意蕴,在经济人假设的笼罩下,显然已经变得无关紧要,而这正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但是,所有实践着潜规则的个体,确实是在完全(经济)理性的即在成本—利益计算的基础上遵循潜规则的吗?人们的每一次对潜规则行为的选择,都是“精打细算”的结果吗?恐怕未必。好多时候,人们遵循潜规则已经不再需要经过复杂的利益计算过程,而似乎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本能,在他们遇到问题的时候,无需思考就已经自动地、如同条件反射般地绕过规则而诉诸潜规则。这已经构成了一种无需理性介入的文化习性,是一种自然而然的选择,如同中国人吃饭肯定首先用筷子而不是刀叉一样。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无关文化背景的普遍性假设。可以说,几乎每个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存在着这种计算本能。那么,为什么只有在某些社会(如中国)才出现所谓的“潜规则盛行”的现象?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个体利益强调最充分的国家,对成本—收益核算最不避讳的国家,社会生活中通过请客送礼而“办成事”的潜规则现象要比中国社会少?利益得失的计算与趋利避害的选择即使说成人类的本性也不为过,可是这种近乎相同的人性,为何在不同的社会里结出了不同的果实?是我们的理性计算能力不够发达、不够精确,从而使个体的理性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还是因为我们的文化土壤中还存在着别的什么因素,使得这种利益计算不得不在某种既成的框架下进行,从而呈现出扭曲的形态?

实际上,“潜规则”的产生是一个普遍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是潜规则的盛行却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现象,只有在适宜的土壤里才能繁衍成林。这种行为发生比率上的巨大差异,恐怕不是利益追求这种人类行为的基本动机所能全面解释的。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考察潜规则,只能在微观的、静态的角度分析既定条件下潜规则产生与盛行的经济动力,但未能深究使得这种利润计算得以进行的全部条件。实际上,也已经有一些文献隐约地提到了潜规则盛行的文化因素,并将之简单地归结为儒家文化中的重道德人情轻法制、重人情轻制度的思想主张,以及所谓的农耕文明带来的“忍气吞声”、“欺善怕恶”等民族劣根性等原因。诸如这样的论述:“潜伏在法律规则体系之下的潜规则,不仅仅是官场局内人士的心理默契,更重要的是它自古至今就是代代相传的中国人在进行利益算计与索求时带有取向性的官场内外的约定俗成和行为选择。它运行于中国传统的由血缘、地缘、学缘、业缘构成的人情网络之中,成为以利益调节与分配为核心的特殊交往方式,最终成为权力腐败和规则、制度消解失灵的重要文化诱因。”⑨ 这是目前较为一致的共识。

这种分析并非没有道理,只是无论从论述的篇幅上还是分析的深度上,都存在欠缺。我们还需要了解:人情网络以何种方式促进了潜规则的盛行?为什么没有实际效果的“摆设”竟然能“摆”得如此蔚然壮观、如此冠冕堂皇?而真正有“效力”的规则却“不得不”以潜行的方式发挥其作用?这背后暗藏着何种文化逻辑?是不是反映了我们民族心理的某些深层构成因素?它们又是什么?

三、作为惯习的潜规则:分析框架的提出

中国传统文化的独有气质,与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结构(行为的背景场域)互相匹配,构成了一个不同于西方文明的文化体系,也塑造了本民族独特的文化心理结构,即其思维方式与行为倾向。如果使用布迪厄⑩ 的术语,不妨把这些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称为“惯习”(habitus)。惯习是持久的、可转换的、开放的潜在行为倾向(disposition,又译禀性、秉性、性情)系统。惯习持久稳定,但并不是永久不变;与各种正式的规则和明确的规范相比,它能更可靠地保证实践活动的一致性和历时不变性。同时,惯习具有即兴生成的能力,能自由地生成思想、感知、表述、行为等,但这些产品又都受限于惯习所处的历史和社会条件。这些惯习因其在经验上的有效性而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因而使行动者的思考与行动往往是在接受无意识的状态下做出的,并未经过精心的计算或理性的反思。

从惯习来观察社会行为,是否能为我们分析潜规则提供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潜规则这种源远流长且颇具中国特色的产物,是不是可以用这样一个源自西方的时髦概念加以解释?实际上,惯习虽是一个非常西化的概念,但并不意味着它不适合用来解释可能是中国社会独有(至少在中国社会有其独特表现形态)的潜规则。布迪厄还曾使用“文化无意识”(cultural unconscious)、“塑造习惯的力量”(habit-forming force)、“心理习性”(mental habit)、“知觉、欣赏、行为的心理构架与操作构架”等术语来表述惯习概念。如果从这种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惯习,我们还可以从本土的研究传统发现诸多类似的概念,例如李泽厚在《孔子再评价》(首次发表于1980年)一文中提出的“文化心理结构”(11)、孙隆基在《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首次发表于1983年)提出的“深层结构”(12)、张岱年和成中英等人提出的“思维方式(偏向)”(13) 等概念存在颇多相似之处。

因此,可以认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这一“深层文化结构”,塑造并体现为当下个体的“惯习”,使其行为体现出某种规律性、一致性的特征,并成为一种集体性、文化性的现象,从而区别于其他社会中的个体行为和文化现象。在我们使用“文化心理结构”、“深层结构”或“身心状态”时,也并不仅仅指完全内隐的心理状态,而且包含某种行动的倾向与意图,这与惯习作为“行为(性情)倾向”的核心要义也正好相同。而布迪厄对惯习之创造性和即兴能力的强调,也可以提醒我们更灵活地看待既有的文化心理积淀,视其为持久又可变化、稳定中亦有创造的动态结构,从而更好地解释现实行为。也就是说,惯习既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心理结构(这一结构中一个重要的组成成份就是思维方式),也应当被理解为一种行动倾向,两者之间是不能截然划分的。

如果从惯习的角度出发看待行为,那么,并不是任何社会行为都可以还原成简单的成本利益核算之后的理性行为,理性行为是在“惯习失灵”或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行为;与此同时,行为又的的确确是利益相关的,只是行动者所关心的利益,并不局限于或可最终归因于经济利益。同时,具体实践活动并不单纯取决于行动者的惯习,还取决于行动者所处的场域的结构。任何对文化心理结构或深层结构的考察,都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场域”及其双向互动关系,即文化心理结构对个体行为的指引,总是在某种客观情境下发生的,它们共同决定着个体的行为。

因此,当下潜规则的大量“浮出水面”,可以解释为以下的原因:现代规则体系的建立宣布了许多曾经的正式规则(如封建专制集权)的“死刑”,现代思想的洗礼则导致了曾经的主导意识形态(如三纲五常)、思想传统(儒家学说)在政治话语和社会话语上的“失位”,它们不再具备形式正当性,成为法律或现代规则不再容许或不再支持的规则;它们也不再具备实质正当性,因为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的接受,已经在理念层面上被否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还是保有在这些规则下形成的惯习,并指导了实际上的行为策略。在这种情况下,规则本身的不健全可能只是导致潜规则出现的次要因素、至少是不够充分的因素,在“不按规则行事”的惯习的主导下,个体看到的首先不是规则的神圣性、绝对性和约束性,而是其中的权宜性、变通性甚至是否“有空子可钻”。许多传统规则在名义上不再正当,但与这种规则相匹配的惯习却依然顽强地存在于人们的深层心理结构中;现代性的规则虽然取得正当的话语权和形式上的垄断地位,但并未完全占据人们的全部思维方式。传统与现代、传统惯习与当下场域搓揉震荡的结果之一,就是暴露和滋生出当下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潜规则。这使得社会不得不出现广泛的名实分离现象,也就是潜规则盛行的情况。

以上是对潜规则盛行的文化心理学分析框架的简略叙述。这一框架的解释任务由此可以清晰地表述为:探讨传统社会中的秩序观及在此惯习下塑造的文化心理结构,并分析由于现代化进程造成的社会秩序观变更以及现代性机制的发展对传统秩序及秩序观带来的挑战,从而揭示潜规则盛行的文化背景和心理动力。

四、潜规则的文化心理根源

“名实分离”的潜规则现象,在中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中国的传统社会,长期以来就是一个“名实分离”的社会。而这与中国文化与中国人的文化心理息息相关。在这些深层文化心理气质中,包括:执著于人世与现世、重视历史经验与人际情感、轻视彼岸世界、反感抽象思辨的实用理性;追求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自身价值、根据情境定位人生目标与行为策略的价值倾向与行动倾向(关系本位与情境中心);追求内向超越而不是外向超越,通过改变自身而适应世界的行为倾向;在经与权、常与变中的执两用中、不拘不泥的中庸思维;以及视社会和人际等级为合理、并作为具有差序性的人格观内化于心。这些文化心理又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14) 得到塑造且维系,形成了一种百姓日用而不知或者熟视无睹但又在事实上主导人们行为的惯习。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尤其是王权(皇权)对文化心理的构建力量。

这样一些惯习的存在,使得人们很难按照明确的、抽象的、非人格化的规则来行事,因为这种冷冰冰的行事律令不符合我们的心理品味,而必须罩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于是虚伪就成为了必须;死守规则的人也得不到欢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可左右逢源,于是权变行为成为了常规;而若某个规则已经明显落后于事实,重视历史、重视名号的我们也很难断然放弃,而要以“注经解说”的方式对之进行合法化,于是“名实分离”成为必然。具有普遍主义的规则也很难行得通,因为对差等的默认与赞同已经成为一种心理需求,我们从根本就未想过要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而认为对于不同的人就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是规则适应人而不是人适应规则。在这样一种文化心理氛围中,很难产生现代法治所必需的“程序正义”的思想,对于杀人犯、贪污犯的态度“必欲杀之而后快”,而不必经过正当的程序审判,审判这种形式化的东西,并不触及我们认为的“正义的本质”。在义利之辩和公私之争中,义与公取得了道德上的绝对优先地位且不容置疑,义利之辩更成为君子小人乃至人禽的分野标志。在这种强大的文化力的制约下,社会生活中无可避免的利益之争只能转而以各种婉转扭曲的姿态迎合既定的文化价值品味。于是,阳奉阴违成为一种必须的存在策略,左右逢源成为人所追求的目标,拿捏分寸、练达人情更是成为做人的必修课,需要活到老、学到老、用到老,终其一生,无所逃遁。

而中国封建社会中帝王权力的“一枝独秀”,更是使专制主义的幽灵无所不在,行政权力主宰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而缺少必须的制约,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方式,并成日渐加强的趋势;即使是在封建社会晚期,业已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因素也只能萌而不发,皇帝依然是全体社会的唯一权力中心,官僚集团依然掌控着社会的绝大部分资源,做官于是成为发家致富最合理、最安全的合法途径。由于官员权力来源的唯上不唯下,官员的任何行为在公开的层面中必须以天道或君主的意志马首是瞻,任何异质的声音只能处于私下状态而不能成为公开的言说。反过来说,只要在表面和涉及权力利益时无违于王权及其意识形态标准,私底下的利益分赃便成为次等的事务,如有“明君”与“清官”方可治理一时;如遇上了“昏君”与“赃官”,除了甘心忍受和暴力反抗这两种极端形式之外,普通百姓还可能以某种不合作、搭便车、开小差等“弱者的武器”(15) 进行沉默的而不是公开的反叛,这更加剧了社会的名实分离过程。

五、文化心理的现代性嬗变与潜规则的爆发

如果中国社会一直处在这种封建结构之中,则这种文化心理还可以继续维持。但自从鸦片战争以来西方殖民国家的坚船利炮,不断地强输给中国起初并不愿意接受的“落后就要挨打”的强权逻辑,昔日天朝上国的美梦渐渐沦为只可追忆的明日黄花,中国这个“泥足巨人”在彷徨失落、忍辱受欺的心态中跌跌撞撞地走上现代化进程,成为世界体系的一元而随之共同经历风雨飘摇。随后的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等政治革命与思想启蒙运动,逐渐为中国带来了自由、民主、科学等西方的现代性思想与理念。但在“救亡压倒启蒙”的历史条件下,这一启蒙运动的效果实际上是有限的。狼烟四起的华夏大地,遵循的更多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丛林规则,具备现代性意义的规则和思想,还未在中国真正扎根。

这一状况直到新中国成立才得到彻底改观。由于巩固政权和发展民生的需要,中国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始了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政权建设与其他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更是重新以主动的姿态加入现代性的全球化进程,经济因素在社会生活的作用逐渐增加,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社会日益开放、民主、自由、昌明,现代性所内含的理性、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并体现为政党纲领及国家方针,成为执政党、知识分子和社会阶层民众普遍认同的合法理念。依法治国成为基本国策,成为制度建设的中心环节,法律这一在现代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规范体系,开始体现出前所未有的社会统治力,至少在观念上取代了行政权力和意识形态在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中的核心地位。

这些新式现代性思想的深入人心,以及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社会生活的组织化、系统化、全球化,无疑会对上述的千百年来的传统文化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并进而成为判断社会行为、政府行为、经济活动和其他思想观念的合法性基础,成为判断社会是否公正的基础理念。但由于传统的巨大惯性,人们的具体行动往往依然遵照既有的模式,以一种完全被动的方式适应新的框架和规则,从而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某种“异化”的姿态;当人们实实在在地享受着社会进步的果实时,也不时从中发现某些传统的巨大阻力以及各种无视法治、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性核心观念的社会不公正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现代性的“入侵”,导致了“潜规则”的普遍“现身”和“显形”。这不是说现代性催生了“潜规则”,而是说潜规则不过是古已有之的陈规陋习在现代社会的“灵魂附体”、演变成“于今为烈”的表象。在这种表象之后,实质上意味着现代性规则对现代生活的全面渗透,以及传统文化心理在面对全新社会规则时的“内分泌失调”。在现代化已成定局、法治观念已成为最具合法性理念的情境下,如何应对现代性背景下的人民大众不断增长的公正诉求,便成为执政党与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而这也同时意味着文化心理不可避免的现代性转向过程。

收稿日期:2009-03-28

注释:

① 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

② 于阳:《江湖中国——一个非正式制度在中国的兴起》,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

③ 王友琴:《鲁迅与中国现代文化震动》,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朱晓峰:《我国农村经济运行机制变迁方式的转换与对策》,《社会科学家》1994年第3期;金一虹:《非家化过程中的妇女》,《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

④ 胡瑞仲:《管理潜规则》,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

⑤ 马奇、舒尔茨、周雪光等:《规则的动态演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⑥ 梁碧波:《“潜规则”的供给、需求及运行机制》,《经济问题》2004年第8期;胡亮、罗宗瀚:《“潜规则”演进的博弈论解释》,《当代财经》2005年第6期;黄友浤:《潜规则探源及对策思考》,《太原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⑦ 马贵翔:《我国刑事司法程序形式化的程序正义透析——兼论隐形程序与程序隐形化的区别》,《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王超:《论隐形程序》,《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谢佑平、万毅:《法内程序与法外程序——我国司法改革的盲点与误区》,《学术研究》2003年第4期。

⑧ 朱力:《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第二种规范——失范的社会机制》,《江海学刊》2006年第6期;朱力:《变迁之痛——转型期的社会失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⑨ 唐莹莹、陈星言:《从法律的视角看“潜规则”》,《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⑩ 布迪厄:《实践感》,蒋梓骅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

(11)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

(12) 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13) 张岱年、成中英等主编:《中国思维偏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14) 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

(15) 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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