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科技评估体系介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达国家论文,评估体系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评估业的发展,在我国只有十几年的历史。1999年之前,我国的评估机构都属国有;1999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公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后,评估机构才开始走向市场。加入WTO后,我国的评估行业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使我国的科技评估尽快走向成熟并与国际接轨,这里介绍了发达国家的科技评估机构组成和运行方法等,供参考借鉴。
1 美国
美国的科技评估是有立法保障的、制度化的、经常性的工作。其评估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科技评估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办法也相对成熟和完善。
1.1 科技评估机构概况
美国科技评估机构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会科技评估机构;二是州政府科技评估机构;三是大的院校和研究所的科技评估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科技评估活动的机构有:
(1)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OTA):创立于1972年,其主要任务是为美国国会提供更深层次的、技术含量较高的科技评估报告,是国会成员及各社会团体进行与技术相关的公共政策分析方面的有力工具。由于美国立法和行政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分权,因此OTA同时成为政府和国会的重要工具,在资源分析方面协调两者的关系。为了便于OTA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保证客观性和独立性,每年由财政部拨款给OTA,1973年拨款为500万美元。一般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完成一个评估报告,直接花费为50万美元。1995年该机构关闭。但OTA在美国科技发展中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至今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2)美国管理科学开发咨询公司(MSD):创立于1979年,其主要业务是为政府机构、各类商业组织、科研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技术评价、人力资源开发与项目指导等。
(3)世界技术评估中心(WTEC):主要为美国政府的政策制定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以及各类科技项目开发人员提供有关国外技术项目状况分析,也进行国内外科技项目的立项、比较与评价服务。其下设机构:国际技术调查中心、技术开发与推广中心、项目中心。
(4)国会预算局(CBO):建立于1974年,是美国国会决策支持机构之一,是向国会提供有关预算信息和对潜在备选方案进行经济影响分析。因此,它能够向国会提供关于预期政策方案、已有的政策和项目的评价。每年大约有1000个这种评价提交到国会。其正式员工232人,其中204人为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经济分析师。1997年度,财政部总拨款为2450万美元。
(5)国会研究服务部(CRS):也是美国国会决策机构之一,设在国会图书馆内。其职能是为国会议员解答大量、广泛的问题,并采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如报告、法律研究和分析综述、背景资料以及准备讲话材料等。国会研究服务部不为撰写报告而收集原始数据,而是用已有的评估报告,综合和提炼它们的主要结论,把有关材料提供给国会。
(6)美国审计总署(GAO):成立于1921年,主要承担对政府机构、政府组织、政府计划的审计和评估任务。该组织的最高负责人(总审计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GAO进行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大部分是应国会各委员会的专门要求而做的。其分支机构遍布全美国及世界各地,在华盛顿特区设有总部,在美国本土上设有14个地区性办公室,在美国以外有两个海外办公室。正式工作人员5000余人,每年美国审计总署开展1000多项后评价性质的工作。美国审计总署完成一项报告平均需要9~12个月,对特别复杂的评估,需要两年或更长的时间。
1.2 科技评估的内容、程序、范围(以OTA为例)
(1)评估的主要内容:对技术或科技计划当前和未来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各类影响的因果关系;对于正在实施的科技计划,考察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预测及比较不同方案的影响;提醒国会应注意那些新出现的问题并收集相应的数据。
(2)评估的程序:1)由技术专家和相关的风险分析专家组成一个综合的评估小组;2)每一个重要的评估项目都指定一个经验丰富的专人负责;3)认真分析要评估的内容,明确可行性,选择主要的评估方法;4)评估小组做出工作计划和调研提纲;5)与外部技术专家和风险分析家广泛接触,尽可能多地获得当前的信息;6)起草、修改评估报告,提交国会,举行听证会,通过发布。
(3)评估范围:美国科技评估范围很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政策、研究结构、科技人员。在美国的科技评估工作中,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都很受重视,但不同评估机构的职能不同,评估的对象不同,侧重点也不同。如美国审计总署注重项目、政策的事中和事后评估;国会技术评价办公室则注重项目、技术的事前、事中评估;国会研究服务部侧重政策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国会预算局侧重计划、政策的全过程评估。
1.3 评估报告的形式(以GAO为例)
委托者和评估者在制定评估协议时协商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证词。针对某些问题的主题评估,在国会听证会上散发,1993年GAO在国会听证会上作证200多次。
(2)向国会议员的口头表述。国会议员很欢迎评估者对于他们所委托问题的评估结果进行口头表述,这样便于双方交换意见。
(3)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又可分为评估者最终报告、事实说明、背景资料、信息综合分析等不同形式。
(4)声像材料。将评估结果制成录音、录像材料,以适应委托者的特殊要求。
2 法国
法国科技评估工作已有50年的历史,已成为法国科技管理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政府在1985年作出规定,在没有评估体系做保障之前,任何国家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不能启动。随着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国科技评估法国科技制度是法国政府决策、管理的有效科学保障。法国科技评估的范围很宽,涉及到机构、人员、项目、计划、政策等领域。依据评估对象不同,分为前期的、阶段性的和后期的评估。目前,法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评估体系,即国会评估体系、政府评估体系和科研机构内部的评估体系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国的最高评价机构——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
国会评估组织由两院中部分议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及其附属秘书处和办事机构构成,其成员大都在科技方面具有丰富的阅历,其中许多人还长期担任过政府部长等。其主要功能是评价审查国家总的科技发展方向和为政府正确选择技术发展方向提供论证。评价范围是:1)两院议长的有关国家科技发展方向的意见;2)议员和议会组织提出的重大科技发展;3)政府拟采取或已采取的重大科技政策措施;4)涉及国家长远发展的科技问题。运作经费全部由政府拨款,除人员工资外,还提供500万法郎的评估经费,以确保整个评估工作的独立运行。
第二层次:国家研究评价委员会。
该机构是直接对总统负责,经费独立的自治机构。三分之二的评估项目是自己选择的。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1名是总统指定的国家顾问,1名是国家审计署的代表,其余8名由部长会议任命,其中4名来自科学界,4名是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方面的专家。在委员会周围还有一个评估专家网(包括国外专家)配合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每个委员都负责评估项目,围绕评估项目建立评估小组,每个小组都吸收外部3~4名相关的专家参加,分管不同领域的评估工作,各小组独立开展活动。运作经费全部由政府拨款,除人员工资外,政府为其提供500万法郎的评估经费,以确保整个评估工作的独立进行。
第三层次:科研机构内部的评价系统。
以科研机构内部的科学委员会为主,成员的三分之二从研究人员中选举产生,另三分之一由科研机构负责人任命或聘请外国专家、单位专家构成。其主要功能是:1)评价自己的发展方向;2)评价机构的内部设置是否合理;3)科研课题是否相当,国家科研投入是否合理;4)评价研究人员是否称职。
法国以上三个层次的评估体系形成了从宏观到微观对国家科技发展目标、科技政策和国家财政系统投入的客观监督系统。从而增加了政府的科学化、民主化管理,对于有效地利用国家科技投入,避免因官僚主义带来的低效率和浪费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3 德国
20世纪50年代,德国政府成立了科技评估的执行机构——科学委员会,标志着政府性质的科技评估活动正式开始。德国政府一直把科技评估作为德国科学、教育和研究事业的重要管理手段。科技评估对德国科研和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建立科学机构、教育机构、制定科研计划和项目的决策基础;成为保障科研和教育质量,提高效率的重要措施;成为检查国家公共基金使用效益必不可少的方法和程序。
3.1 机构概况
德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估组织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联邦和州政府主要评估机构——科学委员会:成立于1957年,是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共同支持和承担费用的咨询机构,实际是政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科技评估的执行机构。该机构由高层次的科技界和政府界人士组成,联邦政府任命派遣制。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最多可任职两届。
科学委员会设有办事机关,其每年行政费用为800万马克,有60名工作人员。下设行政管理、科学研究、大学教育、医学专业、公关资料、数据统计六个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工作,根据课题聘请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或评估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活动。
(2)科研教育资助组织:如德意志研究联合会、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洪堡基金会和大学交流基金会等,它们分别对本组织资助的项目以及本系统的研究单位进行评估。
(3)大学和研究院所:各大学和研究中心对各自的研究所和课题组进行评估。
3.2 评估程序
(1)由经济界和科学界专家组成一个综合评估小组。
(2)认真分析要评估的内容,明确可行性,选择主要的评估方法。
(3)评估组做出工作计划和调研提纲。
(4)被评估对象事先做好准备并提交工作报告,评委进行实地考察和谈话。
(5)评委们采用闭卷答题然后集体讨论的方式得出评估结论,并公开发表和公布。
3.3 科技评估范围
重大科技政策;研究机构和课题组;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项目。
4 英国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在科技评估方面经历了一个逐渐的变革阶段。这些变革促使英国发展了中央和地方的科技评估机构,英国政府已将科技评估工作作为科技宏观管理、制定和实施科技计划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地方机构都缺乏专业人员,信息不完全,数据库也不全面。所以科技评估工作在英国仍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
4.1 组织机构概况
英国的科技评估机构有三级系统:第一级是英国中央政府;第二级是议会、议会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第三级是地方政府和地方评估机构。
重要评估机构有:英国科研政策研究所(SPRU)、科技管理研究中心(ETSU)、英国评估系统有限公司。SPRU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评估机构,有40位专业技术人员,经费自行筹集,年预算达300万英镑,致力于同国家合作,研究范围涉及4个领域即科技政策研究(包括全球经济)、工程、环境和技术发展。
4.2 科技评估方法
(1)选择专家,组织专家组。
(2)与相关外界广泛接触,进行大量的数据采集与调查,如设计调查问卷、查数据库、实地考察等。
(3)一般计划同时采用前后比较和对照比较两种方法。
(4)针对具体项目设计具体的评价指标。
(5)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同时有一些统计上的定量分析。
4.3 科技评估的范围
在英国,科技评估主要是对科技计划或项目的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国家重大计划、学术机构和项目都做过评估。一般分为立项前评估、实施中期评估、计划结束后三个阶段,但不是所有的评估都必须有这三个阶段。
5 日本
日本的科技评估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末。40年代到60年代初,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科技审议会制度。其科技审议机构可以认为是日本最初的科技评估机构。日本的科技评估机构均需依法设立,不能随意设立和撤消。50年代日本经济开始起飞的时候,政府和企业就把技术评估作为管理和推进研究开发活动的手段,各种技术评估工作是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引进而开展的,并建立了技术评价体系及其支持系统。进入80年代,决定在日本科技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即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下设立技术评价分委员会。到90年代,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科技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199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1997年8月,日本科学技术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指针》,极大地推进了日本研究评价体制的建设。日本的技术评价和研究评价都可理解为科技评估。
5.1 组织机构概况
日本的科技评估机构较多,较重要的就有近20个。大致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综合性科技评估机构和由国家直接管理开发的事业评估机构:附属总理府,如科学技术会议政策委员会。
(2)专业性评估机构:附属各产业部门,如通产省的产业构造审议会。
(3)企业性评估机构:如富士通。
5.2 评估机构的人员构成
(1)单方结构:由学术界知名人士或有关专家组成。
(2)双方结构:由行政领导或行政人员与学术界知名人士组成。
(3)三方结构:由利害关系的双方与公益代表共同组成。
5.3 评估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情况
(1)涉及各部门并需行政协调的综合评估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负责。
(2)各专门领域的评估机构,指定由相应的行政主管省厅大臣或长官担任。
(3)一般的评估机构由学术界知名人士任负责人。一般只规定负责人、机构的人数及成员的身份结构,具体人员则由有关行政首脑指定。
5.4 科技评估的方法(以技术评价体系说明)
(1)评价目的:根据研究开发对象的特点确定技术评价的目的。
(2)评价对象:项目评价时,评价对象主要是目标达成度;计划评价时,评价对象要包括研究开发的需求、研究开发的计划、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研究开发资源的分配、研究开发进展情况、研究目标达成度、研究成果及扩散效果等。
(3)评价时期:可分为事前评价(研究课题探索阶段和研究计划决策阶段)、中间评价(课题实施阶段)及事后评价(结题阶段和追踪阶段)。通常可根据研究开发的特点选定合适的评价时期,并非所有课题都要进行全程评价。
(4)评价者:是技术评价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个人或组织。根据与议价对象的关系,又可分为内部评价者和外部议价者(包括专家和非专家)。在进行技术评价时,可综合各类评价者进行评价。
(5)评价方法:有总体评价法、经济评价法、运筹评价法和综合使用这些方法的复合评价法。
(6)技术评价支持系统:主要有评价者选择系统、评价预算系统、评价信息系统和评价与改善技术评价系统本身的评价自控系统。
5.5 科技评估的范围
(1)对研究开发课题的评估(包括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根据研究开发的目的、性质、方式、规模、时间等因素,在立项时、项目实施和项目完成后,评估课题的意义、目的、目标、方法和资源(人才和资金等)分配是否合理妥当。评估实施主体根据开发的目的、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时期、评估者、评估项目、评估标准等具体评价实施方法。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还要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2)对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各主管部门要定期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对国立研究开发机构进行评估,以改善研究开发机构的运营和研究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研究开发能力。评估内容包括组织与人事管理、研究开发领域与课题的选择、研究开发实施与信息基础、研究支援体制与外部的合作研究及交流。
(3)对研究人员的评估:研究开发机构和主管部门对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研究人员进行业绩评估,评估时要根据研究开发机构的目的和类型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一般用论文数、专利件数等指标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