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三个方面的异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异同论文,美国论文,三个方面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版权、专利权及商标权通称知识产权,这三个方面在法律上的共同特点是专有性和地域性,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讲,这是它们与其他涉外民事权利的根本不同之处。所谓专有性,指的仅仅是权利人自己享有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仅他自己可以利用或可以准许他人利用这些权利。地域性指的是这些权利仅仅在一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可以受到保护。专有性也叫做独占性或垄断性,比较容易理解,而对地域性则要注意,一个国家对外国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是以本国法律为准的,它所保护的已不再是依外国法律产生的那种专有权。例如,我国对美商的商标给予的保护,是以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及有关条例为依据的,并不以美国《商标法》为依据。美商要在我国就其商品享有商标权,必须在我国另行注册,注册后他享有的权利已不同于商标在美国产生时所赋有的那种权利了。到目前为止,地域性这个特点仅被《欧洲专利公约》开创了一个例外,根据这个公约,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申请了欧洲专利并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同时在所有缔约国内部享有专利权。即使如此,《欧洲专利公约》也并没有取代各个缔约国自己的专利制度,而是二者并存,申请人既可以按公约申请欧洲专利,也可以按某一国专利法申请该国专利,所以它毫不影响专利的地域性。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三个方面除了专有性和地域性之外,还有一个特有的共同点,那就是它们都受到州普通法和联邦法的双重保护。已发表的作品、已获专利的发明、已在联邦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受到联邦立法的保护;未发表的作品中的一部分、未申请专利(或虽申请但没有被批准)的发明、没在联邦注册的商标,受到州普通法的保护。在美国,商标只要在商业活动中被使用,又不曾无故间断使用,就自然产生商标权,就受到州法保护。
美国法学家经常把未公布的发明与未发表的作品相提并论,因为它们都是公众无法利用的,都受州法律保护。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先决条件之一就是发明人同意将其内容公布,使公众能利用它,这里指的是利用其中的专门知识。作为公布的“代价”或“报酬”就是发明人得到专利权。未公布的发明在美国称为商业秘密,发明人对于未曾公布的发明所享有的权利被称为“普通法商业秘密权利”。而在其他一些国家,未申请专利、(未公布)的发明不受法律保护,只能由发明人自己凭保密而享有实际上而不是法定的独占权。如果与发明人订了合同,有义务为他保密的人泄露了发明秘密,发明人可以对泄密人起诉,要求得到赔偿,但却不可能要求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发明重新成为自己的独占产权。
1946年之前, 美国联邦法几乎对商标权的保护不起什么作用。 但1946年联邦的《商标法》规定;商标若经主管部门注册,五年之内如无人对此提出异义,五年后,该商标的注册人就成为无争议的商标权人。如在联邦注册后会受到商标法和普通法的双重保护,虽然美国在各州均有商标管理部门,但在州里注册的人却很少,外国人大多只在联邦注册,因为在联邦注册所受的保护已经高于并包括了在州注册应受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三个方面在法律上的不同点主要有;(1 )受保护的对象不同,这是显而易见的,无庸赘言。(2 )获得保护的条件及程序不同。版权要求独创性;专利权要求新颖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商标权则要求商标有识别性。在大多数国家,版权在作品完成后就自然产生;专利权须经发明人申请、专利局批准并公布后产生;商标权经商标注册或商标付诸商业使用而产生。(3)保护期不同。 版权保护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二十五年到五十年不等;专利权保护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商标权的保护期几乎是无限的,只要不间断商标使用并按时办理续展手续即可。
在美国,知识产权的三个方面除具有上述不同点之外,还有一个特有的不同点,那就是联邦政府及联邦法留给州及州普通法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对三者各不相同。州及州普通法在商标权方面的管辖范围较广,在版权方面稍窄,在专利方面更窄。有人认为,从发展趋势看,联邦在这三方面的管辖权都将越来越大,而留给州的权力将越来越小,但总的说来,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还不可能设想州普通法的权力被缩小到零。
州普通法对商标权管辖范围较广,是由于商标不同于发明,也不同于作品。不会有什么未发表的商标或秘密商标,所以商标不存在公布前后的两种性质问题,它的产生完全凭借州普通法。而且,商标即使在联邦注册之后,商标权所有人仍旧可以在州法院对侵权人起诉。对于版权,州法不仅仍旧起着一定作用,而且州还对涉及版权问题有立法权。至于专利权,因为只有向美国专利局提交申请案并获批准之后才产生,所以严格地说,专利权只受联邦法保护,州法保护的仅仅是商业秘密。
美国各州用于保护部分未发表作品、未公布的发明及商标中的权利的法律,来源于法院的判例,所以普通法有时也称判例法。在美国,除受法国影响较深的路易斯安那州以及其它一两个州将判例法编纂成典之外,绝大多数州并没有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权利均靠判例来调节。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与大多数国家存在着重大差别,主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州和联邦两种司法管辖权及立法权的并存。在整个法律体系上,英美法系不同于大陆法系,而在有关知识产权这种地域性很强的权利方面,美国又具有连英国也没有的更为独特的地方,这是因为英国不存在独立性很大的几十个州。我们有时把国际私法称为冲突法或比较法,但在美国州际的法律差异也称冲突法,美国的比较法学则不仅比较国与国的法律,而且比较本国州与州的法律,州际法律的差异,在一定场合会起关键作用,例如签订合同时,对于其中“法律适用条款”如何订,各州的法律就不一样,有的州规定可以适用第三国法律,有的州则规定不可。
在日益发展的中美经济文化交往中,我们会越来越多地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例如商品进出口中必然会遇到商标权问题,合作出版会遇到版权问题,在技术进出口中会同时遇到专利权(技术内容)、版权(技术资料的表达形式)以及商标权问题。因此,了解美国知识产权的特殊情况将有助于我们增进交往,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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