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盛开军[1]2014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文中认为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来说,我们所关注和研究的重点或许是货物贸易过程中的风险何时转移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在经历一系列的运输方式之后,货物由于各种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致毁损、灭失的风险后,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事先没有约定、并且事后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这些风险损失的责任应该如何分配以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不仅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而且还对国际经济的发展有所影响。如果一部法律对风险的转移和责任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和恰当的划分,那么不仅有利于双方主体交易的公平,而且也有利于国际经济秩序的维护。然而在现阶段,无论从学术理论的研究来看,还是从国际贸易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风险转移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并不统一。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各国的国内立法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在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对此问题的规定缺乏统一性。这种不太统一的法律现状使得买卖双方在贸易争议的解决上步履维艰,同时也妨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鉴于此,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相关理论和规定。文章首先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及其转移的法律后果进行概述。接下来对风险转移的原则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立法中对风险转移具体情形的规定进行了理论分析、研究和评述。最后对我国合同立法中有关风险转移规定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

杨双洋[2]2007年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是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的本质所在,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法律问题尚未获得统一的认识。这一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也缺乏统一的国际规范。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解决在法律上充满了不可确定性与复杂性,无疑将对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造成妨碍。作者认为: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不相同。即使在各个法系内部,也存在较大的国别差异。总体来说,在法国,只要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货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无需其他外部行为。在德国,买卖契约本身并不能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在英国,货物在特定化之后,依当事人的意愿转移。在美国,货物所有权在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的情形与美国相似。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何时发生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它不仅影响到卖方收取货款或买方提取货物的安全性,也关系到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认定。所有权与风险并无一定要联系在一起的必然性。买方对货物的接受不仅与货物风险转移相关,即卖方交货时根本违约从而使买方拒收货物对风险转移的影响,而且影响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卖方以货物的所有权作为换取买方价款的条件,而在收取价款之前,一旦所有权转移给了买方,如果发生买方违约或破产等意外情形,卖方就将处于被动地位。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卖方在买卖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这一做法也得到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认可。提单作为一种交货凭证,能使善意持有者获得请求交付货物的权利。通过电子提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首先面临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一般法律问题,其次是电子提单能否完全实现纸面提单的功能这一特殊法律问题。目前,国际上在这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和实践,但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傅慧敏[3]2010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研究》文中指出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买卖双方要面对多种多样的风险。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各国国内法、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均对风险转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求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及法律后果。从各国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体现了叁种风险转移原则,即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原则、风险随所有权转移原则、风险随交付转移原则。其中,风险随交付转移原则得到多数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采纳。由于各国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存在差别,在实践应用中容易导致分歧,因此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实际意义。本文旨在结合风险转移理论,对各国立法、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中的风险转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对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首先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进行界定并分析导致风险的原因。然后通过对风险转移原则进行理论分析,探讨不同风险转移原则的利弊。在此基础上,本文比较分析不同法规对特定情形下风险转移问题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风险转移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后,结合上述分析,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王雅静[4]2014年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动产交付风险转移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商事交易因为涉及不同国家、不同地域而有着复杂的问题,特别是货物需要运输,面临不同环境,使得国际商事交易拥有更加复杂的风险问题。因此,在国际商事交易过程中,风险转移问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甚至因此产生许多纠纷。解决这些纠纷的关键就在于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明确风险何时何地转移何人。风险转移法律问题从国际法规则中归纳主要有叁种模式,分别是风险随合同成立时转移模式、风险随所有权转移模式、风险随交付转移模式。现今国际法主要采纳第叁种模式。风险转移问题作为国际商事交易保证交易双方实质公平的法律问题,越来越成为当今国际商事交易实践需要注意的问题。为此,需要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明确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减少纠纷的发生。文章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就是通过深入研究风险转移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加强对涉及国际商事交易风险转移国际法具体规则的研究,明确风险转移制度的现有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进而通过对新存在的问题的研究,希望能促使这一方面法律进行更新和完善,为今后国际商事交易风险转移的法律提供可行的立法建议,更重要的是以此详细论述我国国内法相关制度的缺陷,促进我国国内法有关方面的发展。研究方法主要是法律分析研究和实践研究相结合,研究过程主要是为国际商事交易转移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不同制度。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交易形式日趋多样化,风险转移的实质问题扩展到更多新的领域,需要在现有国际法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法律规则的补充和变革,以通过更加有效公平的法律手段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国际纠纷。

马添翼[5]2007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交付相对比较复杂,而且多要经过海、路、空的长途运输,货物难免要面临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货物的风险问题是买卖双方自始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双方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的焦点。正因如此,货物的风险转移不仅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在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中,它也是着重规范的内容之一。从各国立法及相关的公约、惯例来看,关于货物风险转移规范的核心内容,在于风险转移界点的规定。但风险转移不单纯是个风险划分的界点问题,还会涉及到诸如违约、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甚至当事人的不明确的合同条款,也会对风险的划分产生影响。因此,风险转移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相对复杂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对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对风险转移的理论和风险转移的规则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相关的公约、惯例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的分析,以期对风险转移问题能有个比较清楚全面的认识,希望能对我国的买卖立法和外贸实践有所帮助。

陈明远[6]2003年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风险的承担及转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的风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尽管目前我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惯例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有关的立法和惯例之间的差别大,有些基本概念和原则仍不是很明确,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分歧和纠纷,因此对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实际意义。本文运用比较的、实证的和经济分析的方法,通过对风险承担和转移理论的梳理和评述,以及对具体规则的分析探讨,揭示出风险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地位,总结出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本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共4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1章明确了货物损失风险的概念及与其它相近概念的区别。第2章主要讨论了风险承担问题的立法体例和理论框架、风险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风险承担制度与共同错误制度的区别。第3章主要介绍和评价了风险转移的几种主要理论和原则,还运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些原则做了评析。第4章是对具体情况下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交付、特定化、集装箱运输方式、保险和违约等与风险转移的关系和对风险转移规则的影响。

严继东[7]2006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驱动下,当代货物的交易多要跨越地区和国界,其过程较为繁琐。在历经海、陆、空各式运输后,货物很可能会遭受到诸如盗窃、火灾、船舶碰撞以及非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意外风险。这些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有谁来负担,显然直接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入世”不久的中国要想在如火如荼的世界贸易中立于不败之地,则此种风险转移就是一个该如何研究而不是该不该研究的问题了。 本文尝试以比较的方法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概念、风险转移的理论、风险转移在特定实践中的处理方法予以分析探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望能比较全面、清晰地展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发展和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寻求国际上相关立法的可取之处。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问题的几点建议,以使我国风险转移的法律制度更系统化、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求对我国有关立法的完善有所启示,对我国外贸交易的实践有所助益。

张涛[8]2007年在《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买卖合同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所有权从何时以何种方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至关重要,与之相联系的风险负担是买卖合同中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风险负担的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不利损失。当今的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设计了不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和制度,本文在结合我国实践和借鉴国外成功立法例及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的风险负担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理论和实践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王彦[9]2004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的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大多要经过空运、海运或陆路运输。而这期间,货物难免要遭受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关于风险转移的法律制度表明交易条件下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的准确时间和地点,使我们能通过确定货物损失原因、性质决定由哪一方承担风险损失责任,因此成为买卖合同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风险的概念、含义及其特征、风险转移的各种理论学说、风险转移的特定规则以及与风险转移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予以介绍和分析研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各种风险承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论述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最后,从理论发展和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问题之规定存在的立法缺陷,寻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可借鉴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关于风险转移问题的几点建议,以求对我国对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实务有所助益。

王聪霞[10]2019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相较于国内货物买卖而言,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较大。据此,风险转移问题就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以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为研究目标,探究了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概念,阐述了风险转移的规则。并从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条件等方面,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D]. 盛开军. 兰州大学. 2014

[2].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D]. 杨双洋.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3].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研究[D]. 傅慧敏. 北京工商大学. 2010

[4]. 国际商事交易中动产交付风险转移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雅静.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4

[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马添翼.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6].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风险的承担及转移[D]. 陈明远.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7].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比较研究[D]. 严继东.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6

[8].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D]. 张涛. 黑龙江大学. 2007

[9].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研究[D]. 王彦. 武汉大学. 2004

[10].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探析[J]. 王聪霞. 纳税.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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