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对股权结构的三大要求--兼论我国企业改革_国企论文

市场经济体制对股权结构的三大要求--兼论我国企业改革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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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是一条漫长的路,而且也是一条曲折的路。说它漫长,是因为在一个拥有12亿人口,其中近9亿又是农村人口,况且地区、行业之间的差距极端不平衡的泱泱大国,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决不可能靠几个文件就迅速奏效的,因为制度的产出总需要有一个过程;说它曲折,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一条直接可循的模式,若干具体目标不可能一开始就相当明确,而且许多具体措施也难以保证不踏入误区。

中国的企业改革,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被确定为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中间历经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改税、承包经营,直至1994年提出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近两年推行的“抓大放小”的方针,虽然其中的成就绝对不可低估(如培养了一大批经营者),但从整体上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困境还任重道远。统计表明,1984年国有企业亏损额为27亿元,亏损比重为10.2%,1991年亏损额为367亿元,亏损比重为25.8%,而在1996年亏损额增至690亿元,亏损比重为37.5%(见1996 年《中国统计年鉴》)。1997年在工业中发生全行业亏损的国有企业除了原有的煤炭、纺织、军事、森林、有色金属、机械工业外,又增加了化学和石油工业。仅在1998年1~4月份,国有企业的亏损额为417亿元, 其中大中型企业的亏损额为320亿元,占77%,由于企业亏损额上升了31.6 %,所以造成了全部国有企业净亏88.7亿元(见《经济日报》1998年6 月18日)。

为什么国有亏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会继续恶化,尤其是为什么中央所属大中型企业亏损额会继续上升。我以为,究其原因,有管理因素,有市场因素,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现存的企业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市场化的要求,中国的企业改革确实进入了攻坚的关键阶段。

在本文,我试图分析市场经济体制对所有制结构所具有的三大要求,从而得出重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基本结论。

市场经济体制等价交换的特征要求所有制结构多元化

等价交换就是否定无偿调拨,其背景只能是不同的所有者。作为一种财产归属关系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界定为所有权,也称财产权利,简称产权。其理论支持在于,只有不同的产权关系才有可能并且有必要发生等价交换关系,因为价格仅仅是产权交换的条件而已。所以,产权一元化才导致无偿调拨,只有产权多元化才必须等价交换。否则就可能剥夺了一方的所有权,进而损害了他的利益。

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计划的制定,尤其是它的指令性执行,其基础就在于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因为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都属于公有,尤其是国有,所以国家的代表——政府才有权进行无偿调拨。长期以来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的经理之所以敢于向国有银行的行长不惜高利代价巨额借贷,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同属于一个所有者——国家,尽管双方都在独立核算,但最终仍可借而不还,在那里,今天的银行贷款仍同昨天的政府拨款一样。可见,那种以为只要价格已经全面放开,企业已经成为定价主体,市场经济就大体建成的判断是过于天真了。那种以为可以不触及所有制结构改革,只要找到在市场上有销路的产品,甚至说,只要加强管理,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就可以使企业充满活力的构想,显然已经走进了误区。因为企业如果不能成为市场主体,那么价格信号对他们来讲是失灵的。所以,银行利率再高,经理照贷不误,以至出现了国有企业80%的高负债率,国有银行25%的坏帐,尤其是国有银行只有3%,远低于国际惯例的8%自有资金的比率。我们必须承认,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是不可能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微观基础之上的,其所有制结构只能实行多元化。在这里,“运行”和“基础”是合二而一,是不可一分为二的。

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能够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能够把“非公有制经济”判断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在所有制问题上,长达近50年“姓社姓资”之争的历史性终结。它为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与合理化扫清了意识形态方面最后的理论障碍。

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不仅是指寻找到更好的公有制实现的新形式,而且主要是指非公有制成分,尤其是非国有制成分的大力发展。

从主观上讲,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根据在于经济民主与自由选择。每个人为了实现其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无论是从政、学文、习武,还是经商,都是一个自由而非强制性选择的结果。而在经商中个人又有权选择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一个人是否进入非公有制经济,完全是他个人的基本经济权利,也是人民主权的经济体现。否认了这一点也就同时否定了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历史上,只有奴隶制,才能强制人们不得进入属于劳动者的私有经济。至于一个人进入非公有经济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受个人经济利益驱使之外,重要的还要看他的经济条件,其中最根本的因素是他个人所能够支配的物力资本。

从客观上讲,社会需求的多样性与多变性和进步性,不仅使非公有经济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而且在高科技的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时代,在以个人价值为基准点的发明创造时代,更显得人力资本的重要性。

总之,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既与任何“主义”无关,又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无关,它一直是所有制结构中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人为地强制性取消它,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灾难性后果。如果说,社会主义的宪法的基本要义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话,如果说若干法规已明令“两个以上的股东建立的经济组织”都“属于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其财产必须“受国家保护”的话,如果说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话,那么,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就应当是一项顺理成章的内容,公民的个人财产(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也同样应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

20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强有力地支持着这一点。在农村的土地承包制中,30年~50年的土地永久性使用,而且除土地外的一切生产资料又属于农民家庭,甚至土地又可以转包与他营,这一切决不仅仅是经营方式与责任制度上的变化,而是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生产关系中所有制的重大变革。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无论非公有经济怎样发展,中国都决不可能走上全国私有化之路。从理论上讲,这不仅是因为纯粹的私有经济终因规模所限,尤其是资本规模所限,无力进行现代化经济的重大建设,而且常因私有者的消极立场导致企业追求短期利益,从而放弃与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更何况私有经济还必须受到信息与经营能力等社会分工的制约。从实践上看,当代任何市场化国家都不可能以纯粹的私有经济为主体了。即使在当代美国,虽然私人独资的工商企业总数占78%,但营业收入比重仅占9%。而股份公司的企业总数虽仅占14.5%, 但年度收入总额却占87%以上。(《美国统计摘要》1980年第10期)

就中国的改革实际而言,1997年,尽管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比较高的行业,如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占53%,农林牧渔业占27.5%,工业占21.2%,它已成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公有制经济仍占75.8%,处于主体地位。

如果我们再进行一下动态研究,通过考察社会生产,尤其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通过考察财富的分配,尤其是再分配过程,那就不难看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当一个国有企业发生了大量的“工资侵蚀利润”现象时(如国有大型企业兰州连城铝厂前厂长魏光前把国有资产当家产,受贿35万元,尚有待查170 万元与大量贵重物品,累计造成经济损失2.79亿元,占企业总资产近30%。像魏光前这样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通过权钱交易,对全民财产进行侵占与吞噬,从而完成自己的原始积累。)(《半月谈》1998年11期),你还能够承认那里的企业还是纯粹的国有经济吗?而在非公有经济中,一旦出现了大量的“利润转化为积累”现象(如爱国商人邵逸夫在内地大量捐赠教育设施,著名企业家李嘉诚在内地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等行为)时,这部分投资所形成的商品和劳务实际已转化为社会财产、公共财产了。这样,从经济学的原本意义上看,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绝对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对立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作用更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相反的。

在这里,我们必须全面的实行战略性转移,即不仅把日常工作重点由以往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轨道上来,而且在经济建设的方法上,也要把以往的“阶级斗争为纲”的方法转移到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方法上来。在所有制结构上,就是抛弃以往的所有制“一大二公”观念,不能只把国有企业当做“自己人”,把集体企业当做“朋友”,而把私有、个体、三资企业当做“敌人”,从而以经济利益的“所有制作用分析法”取代阶级关系的“所有制比重分析法”,即充分界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适用范围和作用与功能,承认他们都是国家的亲儿子,我所说的确立“国家经济”观念,说到底就是这个意思。

总之,只有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第一大要求——等价交换。

市场经济体制价值实现的特征要求所有制结构优质化

与产品经济不同,市场经济只承认价值实现,不承认劳动的投入,不可能始终是只要有劳动的投入就一定会有收入。其理论支持在于,商品价值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最终取决于社会需要。即社会对单个产品或服务以及对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的实际需求。一旦所有制结构配置劣化,必然使一部分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不了,也就必然造成一部分资源的浪费,而同时另一部分商品和劳务的短缺。

市场的资源配置所追求的是全部生产要素在各类产品与服务中合理的比例关系。在这里,无论是公共品,还是一般竞争性加工工业产品,无论是自然垄断产品还是高科技产品,无论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还是知识经济型产品,只有优质化配置,才能使其价值实现。我所要强调的是,这些产品与服务的分类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又在所有制结构上体现不同的比重关系。这种比重关系的形成,从主观上讲,是不同所有者不同的利益驱使所致,从客观上讲,是不同的社会需要对不同所有者的价值实现的认可的程度。

本来,国有企业是一种国家现象,它是与国家共存亡的。古今中外之所以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就说明它的泛生产力性、泛意识形态性。例如英国和法国的铁路、电力和邮政三个重要部门完全是国有的;德国国有经济在这三个部门的比重分别占100%、75%、100%;美国国有经济在这三个部门的比重分别是25%,25%、100%。 (《国有企业:你的路在何方》,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第112页)

其实,国家兴办国有企业无非是考虑政治经济两大目的。在政治上,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当然包括经济安全的需要),在经济上,则常常涉及到两大领域,其一是社会的公共服务方面,其二是垄断利润方面。几百年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和近百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教训都充分证明了在社会基础结构基本形成之后,在已经走上工业化之路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多元化的制约,计划经济体制已获告结束,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的改革浪潮也就由此涌来。这样,在第一领域,即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国有经济的力量均有行政性加强,而在第二大领域,即获得垄断利润方面,都不同程度开始削弱。这种形势的发生,说到底是由国有企业自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所决定的。

国有企业的性质,属于全国人民的财产,它具有不可分割性,不仅不能量化到个人,而且只能由各级政府来做代表;国有企业的目标,更侧重于社会效益,而不限于企业本身经济效益;国有企业的作用,不是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不是与民争利,而是尽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的领域,主要是在非盈利性、非竞争性的社会公共品,必要的垄断产品和外部性经济范围。它更多地涉及到各种基础设施范围,如公路、铁路、邮电、通讯业。

正是由于国有企业这种特有的性质、目标、作用、领域才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规模既不占主体,也不占主导(请注意,不是公有制不占主体),而只能占有相当的比重。

如果忽视国有企业这种特有的性质、目标、作用、领域,甚至像斯大林模式所表明那样:国有制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与“重要标志”,而且还认为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高形式”,一切个体所有、集体所有等所有制形式都要无例外地“向国有制过渡”。(见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那么就不仅完全损害了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要求,而且也将从根本上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如前苏联所有制结构,整个国民经济是一个为军事政治服务的体系。近80%的工业企业,约一半以上的职工,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防工业生产。这种国有企业,特别是军工国有企业的过度进入的结构,必然使社会需求上出现了大量的实物分配(即只能按票证分配给居民基本生活用品)、强制分配(居民用有限货币选择其它用品的幅度过小)和特权分配(前苏联庞大的官僚体系靠特权待遇巩固其执政基础)。可以说在这样一个军事重工业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苏联所有制结构不仅不可能优质化,而且也不需要优质化。这种经济结构以及背后的所有制结构(指国有军工企业比重过大),在世界已经走出冷战进入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一定使广大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受到损害,使人们对以往的价值信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完全可以判断,前苏联的解体的根本原因也就在这里。

由此可见,国家应尽量地创造各种基础条件(尤其是基础设施)与良好的经济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让各种所有制形式都公开竞争,只要各类企业纳税人有活力,国家也就有了税收。相反,如果对非国有企业采取了歧视政策,只盯住并尽量优惠于国有企业,那么就像事实所证明的那样,带来的只会是国企的大量亏损。我所说的“税收高于利润”说到底也就是这个意思。

据此,传统国有企业必须首先实行战略上撤退,以此尽快完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重大调整。所谓“撤退”是指一方面为纠正传统体制下过度进入而大规模收缩一般竞争性加工工业行业与产品,另一方面,是指逐步地尽量撤退到特殊安全行业、基础设施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制结构优质化迈出关键性一步。据统计,自1985年城市改革开始以来,国有企业资产占全社会资产比重大约下降20个百分点以上,平均每年下降2个百分点。若以此为计,到2010年, 国有制企业资产比重将占33%左右,而非国有的公有制资产比重将占38%,两者相加公有制仍占71%比重,仍为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将占29%。

在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在考察国有资产比重下降时,我们必须同时关注它的“控制力”而不仅是“占有率”。据介绍,在日本松下企业集团中,松下老人本人的资本只有3亿美元,却能支配与控制大约200亿美元的100%全部资本。 即使是号称已经完成了私有化的波兰克拉科夫钢铁厂,国有股仍占49%,而职工自愿持股51%,职工中有近90%的人认股。(《东欧私有化问题》,当代世界出版社,第405 页)如果中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多数采取了控股的股份制度,那么下降的也仅仅是它的资产占有率的“比重”,上升的才是经济控制力的“实力”。

总之,只有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优质化,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第二大要求——价值实现。

市场经济体制交易程序的特征要求所有制结构动态化

既然市场经济下的所有制结构必须多元化,既然这种多元化必须趋于优质化状态,那么这种优质化过程就决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一个不断进行的动态化的交易过程。其理论支持在于价格只有在交换中才能真正形成。可见,由所有制结构所体现的产权关系也必须是非凝固化的,是可转让的。否则,一旦失去了这种产权关系的退出机制,也就失去了结构上的优质化结果了。如果我们承认企业就是用“要素市场”取代“产品市场”的一种合约方式这一经济学家的命题的话,那么也就必须同时承认产权是由交易而立。

抽象地讲,国有企业可分成三类。

第一、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极特殊行业。如武器生产业、造币业。因为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一旦发生亏损,国家只好全额补贴。严格地讲,它并不是现代“企业”,而只是国家“工厂”,所以它们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流动的,只有继续实行国有国营。

第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如铁路、公路、水利工程、邮电、通讯业。因资本规模庞大和回报率低、回报时间长所限,非国有资本无力与无兴趣以主体身份介入。国家组建这类企业不仅可以实行国有经济内部的多元投资(如中央、地方、国有企业三家合资),而且也可以实行以国有企业为控股的股份制混合经济(引进外资,引进内资)。尽管这类企业生产要素流动性有限,尽管一旦非国有资本无利可图或长期亏损,其风险恐怕还是最终要由国有资本来承担。但是它毕竟实现了所有制多元化。

在这两类企业中,企业与国家关系才真正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关系,解决内部冲突的根本办法只有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明确目标责任制。

第三、如上所述,前两类是国有企业运行的主战场。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无论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还是本来市场经济已经充分发达了的国家与地区,竞争性的、盈利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普遍存在着这一基本事实。

鉴于国有企业运行中的世界性弊端,众所周知,许多国家以彻底改制——“出售”,作为改革的基本措施。

但是,对于仍然要保留下来或者因过渡性而长期存在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都组建了以国家控股的股份制的企业集团或总公司。对于这类企业的管理,在改革的过程中,在中国从中央各部到绝大多数省份则普遍推行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即国资委——各个国有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国有企业)。

对于目前通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经过四年来观察,我的结论是:虽然它在名义上既确立了“出资人制度”,又解决了“经营者选择”问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经营管理制仅仅是体制转型时期国有资产管理的过渡形式,而非目标模式。因为无论是“多头管理”,还是“几级专司”,无论是“授权”与“不授权”都解决不了法人所有权的所必须具有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两大根本问题。这里所变化的只是管理方式上的转变,并不具备制度创新的性质,其理由如下:

其一, 它不具备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其财产的前提条件是给定的,是既有的,而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全体人民,由于它没有具体的所有者,也就没有具体的委托主体,政府只是“所有者代表”。虽然它也存在投资主体,但是,投资主体不等于所有者。所以,仅仅是所有者的代表,便失去了对财产保值增值的激励的内在动力。

同时,现存的所有者代表又具有层层的“委托——代理”的双重身份,即对上是“代理人”,对下又是“委托人”。于是,形成了相互矛盾的双重目标,他们既要追求企业的利润,又更追求个人的收入,于是本来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在这里容易变成“合谋机制”,即总经理和工人甚至和董事长联合起来算计国家,这在现代企业制度看来是一件荒诞的事。

其二,“授权经营”并不体现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所有权并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而是“所有权的全面过渡”。它不是仅仅具有占有权、经营权、从属权,而且还有剩余处置权。决不可以说决策权在委托人那里,代理人仅仅有执行权、经营权。原来的任何投资者在法人所有权外,仅仅享有了股权,他们不再有从内部干预企业行为的权力,所以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是什么“授权经营”。

其三,它既不可能做到政企分开,又不可能改变统负盈亏。

由于它只是层层的所有者代表,所以最终仍然是无人具体负责。由于双重身份的作用,所有者代表也就一定要介入企业,一定要任命企业官员,一定要进入董事会行使否决权。由于官员并不承担风险责任,但又同时具有支配财产的权力,所以它一定会造成政企不分;由于国家作为所有者所得到的只是“剩余”而不是债权,而这种“剩余”不仅是一个“不确定量”,而且国企的存量还是一个不可转让的量,所以国家永远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再加上财产所有者代表并无财产能力,同时企业亏损也不应由经营者负全责,所以最终国家还要承担无限责任。此外,我们还应正视一个事实。据统计,到1995年底,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已占企业总户数的16.28%,空壳企业占总户数23.98%,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只占企业资产总额的24.9%。可见,委托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所接承的更多的并不是资产而是债务。这样,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政企不分,统负盈亏”是国有企业内在的制度特征,既不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又不是工作中的失误,一句话,它不是弊端,而是特性。

其四,股份制的兴起,法人所有权的确立,股本的不可赎性,授予了经营者相当的特权,但同时也就一定会发生马克思早已预言的趋势,即“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资本论》第3卷第497页)。

所谓“拿别人财产”当然包括拿财政拨款,拿银行贷款,也包括拿股民股本了。由于在授权经营管理制中任何一级控制权都是一种廉价的控制权,因为他们都不能真正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没有动力去选择最优秀的企业家作总经理。而同时一无所有的无能之辈却更有机会去骗取上级的信任,从而轻而易举地获得了经营权。所谓所有者的经营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所谓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相反,其经济依据也就在这里。

况且授权经营管理制中的每一个中间环节都既作为监督企业的代表,又作为企业与政府谈判的代表,这一“老板加婆婆”地位极大地增加了制度费用。

由此可见,在这里,决不是说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就根本进入不了市场,而是说,这类企业要进入市场,必须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它的前提条件就是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因为国有资产虽然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但是在事实上却控制在各级政府手里。国有资产在中央、省、市、区甚至街道上的分割,也就造成了国有资产内部的准多元化的所有者。再加上各级政府不同的利益驱动,也就构成了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但这种条件要想充分,就必须流动生产要素,流动出竞争,竞争出优化!在国有经济内部流动的同时也就有社会上其它所有制的参与了。只有流动才能通过资产存量与增量重组形成所有制结构中合理比例关系,才能形成国有资产内部的合理比例关系。也只有流动才能尽量利用激励与约束机制把财产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所谓流动化,就是市场化,即入从市场来,钱又随市场去。鉴于经营者的决策在企业不确定性中的关键作用,鉴于经营者的活动难以监督,所以不仅要开放经理市场,而且也必须开放国有企业中资本市场(至少开放国有企业部分资本市场)。股民通过用手投票(选举)或用脚投票(转让股票)来更换董事会及其经营者,通过股票市场价格来评价经营者德勤能绩。同时资本市场的开放对国有经济也收益巨大,例如英国政府70年代以来不仅从国有企业股份制的改革中筹集到1000亿美元的巨资,而且还从实现股份制企业中每年征收50亿美元的税收,与改革前政府对亏损企业年均43亿美元的补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见《群言》杂志1998年第4期第13页)可以预言, 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对于寻找到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如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所有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于有真实具体持股人的股份制经济,马克思不仅充分肯定它已由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而且明确地指出“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 卷第299页)

同时,从外部来讲,政府对与国有控股企业除了由市场选定的经营者获得政府任命外,还必须签订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政府可通过国有银行监督其财务运行,在必要的控股企业,政府还可规定国家股为优先股,并限定任何自然人的超额股份,以进一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政府还可以派“钦差大臣”直接进行财务稽查监督。这种流动机制不仅极大地弱化了政企的经济关系(只保留“行政关系”),而且也能有效监督经营者,把那些对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甚至流失的人驱除出经营者队伍。这种流动机制将带来国有企业大规模的分化、重组。伴随着企业的兼并与破产,一大批名牌企业才能迅速壮大,一批完全丧失竞争力的企业才能不得不退出市场,从而为产业的升级,技术的升级,为信息时代、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力发展扫清所有制不合理结构上的障碍。

总之,只有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流动化,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第三大要求——交易程序。

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能否真正具有活力,从一定意义上看,将取决于它适应与满足市场经济内在的三大要求的程度,适应与满足了这种要求,也就重构了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其实,这三大要求的实现正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结果。而这一点,说到底,还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需要,显然,这种价值判断本身也就是实践标准。

正是在这个庄严的实践标准的拷问下,我注意到现任俄共领导人久加诺夫的话,他正确地说:“三个因素导致了苏共的垮台:对所有制的垄断、对政权的垄断、对真理的垄断”。我以为,这正是“货币瓦解公社”的典型写照,我想,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才能够说:“如果没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六四’这个关我们闯不过,闯不过就要乱, 乱就要打内战 ”。(《邓小平文选》第3 卷371页)毫无疑问, 一条中国现代化之路一定要显示民族特色与反映出历史阶段性来,我们强调“中国特色”,就是要说明它的民族性、地区性、国家性;我们指出“初级阶段”,也就是要表示它的时代性、后进性和渐进性,没有了这两点,当然也就没有了中国现代化每一个过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无论这种特色“特”到什么程度,也不管这种“发展阶段”进入了哪一个时期,现代化道路一定有它的“本色”和“同质”。我们决不能以“中国特色”来拒绝由“本色”所带来的规范要求,更不能用“初级阶段”去否定本来应当实现的各种现代化进程。如果以人类发展史的角度来透视华夏,如果用世界水平的眼光观察中国,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说,我们在说明“中国特色”时,更应强调创造性吸收“人类文明一般”;在确认“初级阶段”时,更应强调体现时代步伐的“国际惯例”。

人们都已经非常熟悉这位总设计师1992年初春那著名的南方谈话,离1992年,实践又过了6年,追溯到1978年,实践已过了20年, 这7300天的风风雨雨,充分地证明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是邓小平为中国人民的幸福所做的一个最好的选择。为此,无论是所有制结构还是产业结构,乃至上层建筑的结构,包括意识形态的结构都应逐步尽量与其相适应,我体会,这才是邓小平为什么把中国的改革称为“第二次革命”的丰富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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