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观念与政策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果转化论文,新观念论文,体系论文,政策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以及其转化过程的复杂性,使得关于如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十分关注的课题,并得到了不断的研究。笔者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后认为,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问题上,需要提倡新的科技成果转化观,并从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角度采取对策措施。
1 提倡新的科技成果转化观念
1.1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观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狭义上是指科技成果直接转化为生产力要素,通常是应用性研究成果通过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形成新产品、新工艺和新的管理技术或方法;广义上是指从各类科技成果的创造形成、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既包括自然科学成果的转化,也包括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看作是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环节和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
政策与措施,比较重视自然科学成果的转化而忽视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强调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忽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具有间接性、阶段性、连续性、风险性和环境依存性等特点,基础研究成果则因距离直接生产力较远而支持力度不足。建议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明确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合理地位,并给予重视和支持。
1.2 整体系统优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观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过程,在宏观上可以看成是一个由科技供给系统、科技转化系统、科技需求系统和科技环境系统构成的大系统,其良性运行需要建立健全动力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调控机制。科学技术成果从形成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科技活动或经济活动往往要求有不同的目标、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因而它们之间存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离,这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一种规律性表现。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要考虑处于科技成果形成与转化不同环节或单位的“有所为、有所不为”,将着眼点放在宏观的整体优化与一体化上,而不是微观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上,如现在提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己搞成果产业化,就不是从全国整体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目标出发的,将高等院校的成果转移到下游部门,在科技成果和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同阶段的单位之间建立起联接供需的桥梁,这才符合社会劳动分工与协作的要求。
1.3 演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观
科技成果从研究开发、工程化、生产到市场化过程的不同阶段,政府与市场起着不同的作用。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所起作用不同。越接近科技成果形成的源头,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度与速度越依赖于中央政府调控作用的力度;越接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尽头,市场、地方政府的调控作用力度越要大。
(2)市场因素与非市场因素作用不同。越接近科技成果形成的源头,科技成果的转化越依赖于非市场因素作用的强度,如国家创新基础设施、社会创新文化;越接近科技成果转化的尽头,市场因素作用强度越大,如市场需求、科技型企业家队伍。现在国家出台的一些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对上述观点考虑不够,如有关企业科技行为方面的政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厚,过多地要求企业如何如何,而不是将企业置于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政府行为“鼓励”其如何如何。
1.4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要形成体系
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行为上,要定位在如何缩短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供给与需求单位之间的时间和空间距离上,激发微观单位的动力,形成外在压力,保持相互之间的衔接。此外,经济、科技、社会、政治相互结合形成了社会的经济形态、科技形态和政治形态,因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研究,不能仅仅从科技成果的形成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扩散着手,还需要从由经济、科技、社会、政治构成的整体系统出发,并以整体系统目标优化为总目标进行研究。因此,政策的制定需要从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出发,形成体系,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捉襟见肘”,形不成合力。政府要有明确的职能部门协调各个部门的政策制定工作,改变科技工作多头管理、力量分散的状况,以保证政策体系化。
1.5 加强以科技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
回顾十几年来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在科技与经济的关系上,总的情况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局面已经基本形成,而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的机制还没有建立。我国经济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有利于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体制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还需要一定时间,与之相关的问题很多,短时间内也不可能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从几个重要问题的解决着手,带动其它问题的解决。目前,政府可通过加强以科技需求为导向的行为,促进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机制的形成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建立。具体措施如下:
(1)制定大型政府购买计划,类似于美国的“星球大战计划”、西欧的“尤里卡计划”,主要依靠国内科技力量和企业单位完成,以科技需求引导科技供给。
(2)政府购买业务和各种旨在鼓励科技进步的政策,要与企业、科研单位近几年的科技行为挂钩,尤其是将科技投入行为作为企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一个重要指标,从而刺激整个经济界对科技的需求,促使企业自主地提高科技投入,重视科技进步,改变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
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政策体系框架,需要从促进科技成果供给、促进科技成果需要、促进科技成果转换和促进整个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转化过程优化与一体化四大方面构筑。
2.1 促进科技成果供给的政策
(1)科技投入政策。保持国家财政科技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并主要应用于基础研究、公益研究和对产业技术进步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项目资助、风险补贴、资本金注入和优惠的财税政策诱导、刺激企业的科技投入;通过贴息、担保、风险抵押等方式,调动金融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的积极性;制定《科技投入法》,督促和保证各级政府、企业科技投入的数量和速度。
(2)科技计划政策。在宏观管理、政策调控前提下,中央、地方、行业制定不同的科技发展计划,在不同层次上相互衔接、补充、配套;制定以需求为导向的重大科技计划,并以该类计划来引导开发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以及研究单位与经济部门的合作,适应科技转化整体化的要求;建立国家科技计划评审、监督机制。
(3)科技创新政策。建立良好的研究与开发基础设施,包括国家信息基地设施、科研基地、教育基础设施、企业技术中心等,建立国家试验研究中心;发展公共图书馆和科技馆;建立现代化通讯网络和信息中心等。
(4)技术进出口政策。保护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以及在国外的利益;自主开发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真正创新的技术不能依赖进口;加强对新兴产业的保护,防止新兴产业的建立与发展受到国外企业的阻碍和损害。
(5)关税政策。利用关税这一手段保护国内高技术产品市场,用以对付外国的高价格垄断和高技术封锁政策;同时要有力打击走私活动。
2.2 促进科技成果需求的政策
(1)产业政策。产业政策要制度化、法制化,引导经济活动单位切实把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定期发布技术发展信息和相关政策,并使之科学化、制度化,以引导产业技术进步;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利用产业管制手段,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的产业,鼓励和保护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的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
(2)投资政策。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形成的成果和部分资金投入,在社会上进行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按项目资金的比例享受资产权益,分担投资风险;创建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国家投入一定量的引导资金,通过相应法规,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创建和经营,以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创业阶段”的新兴企业发展,对成熟的高技术企业的股票上市标准进行调整,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直接融资。
(3)政府购买政策。通过定向采购增加市场需求,从而产生技术创新的“市场拉动”效应;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兴建的项目以及用财政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等,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提倡使用国产化设备或装备;对使用国内研制开发的先进技术产品者,可由银行提供优惠的买方信贷。
(4)企业科技进步政策。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技术引进政策、技术改造政策、市场引导政策,加强“产学研”合作工程等,通过立法,用法律手段约束国有企业的短期行为,保证科技投入的数量和质量。
2.3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政策
(1)金融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保持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总量的合理增长,调整技术改造贷款结构;科技开发资金要和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结合起来,为科研单位或个人、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研究分担银行投资风险的有效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投资的积极性。
(2)税收政策。建立科技部门、产业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联系机制,共同确定和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包括新产品开发、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的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收入和科研投入给予减免税的政策;激励企业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的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政策;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积极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等。
(3)工资政策。工资制度要充分体现知识是最有价值的财富这一思想,区分一般劳动与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工资待遇,使从事基础研究和公共事业研究的科技人员享有较高的生活福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4)知识产权政策。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权益;鼓励知识产权所有者有偿转让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确定政策投入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代表人。
(5)技术转移、扩散政策。对于可以商业化的科技成果,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技术的转移和扩散;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商业化较为困难,或者利用市场难以实现有效转移与扩散的科技成果,政府可利用行政手段实现转移、扩散。
(6)中小企业技术政策。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科技成果的计划和政策,通过财政补贴、
税收优惠、贴息贷款和委派义务科技专家等方式给予支持。
2.4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整体优化的政策
(1)科研单位改革、改制政策。保持和稳定一批精干科研力量从事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大部分科研院所要通过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对开发型科研院所推行企业化管理;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
(2)劳动人事政策。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的研究型、开发型以及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要针对科技人员所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工作的性质,制定不同的职称、待遇、资助等评价标准,明确不同的引导方向;创造公开、公正、竞争、合理的用人环境,结合具体科技计划建立考评、申诉制度。
(3)科技资产管理政策。区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于非经营性的、无形的科技资产,采取有别于一般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
(4)科技服务政策。发展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推进成果转化服务活动的社会化、产业化;建立官产学研合作的技术服务中介组织,为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服务;继续加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
(5)技术市场政策。加强技术市场的组织建设,建立几个独立的具有工程枢纽性质的大型技术市场,为科技成果的转移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如咨询、交易、定价评估、仲裁、牵线搭桥、信息收集与传播、人力资源培训等。
(6)风险转移与分散政策。成立官办风险投资公司,对竞争性行业及高精尖项目进行风险技术投资,并对风险资本市场起引导作用;鼓励不同所有者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并使其逐步成为科技风险资本市场上的主要资本形式和主要投资机构;配合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运作,逐步建立科技企业的“柜台交易市场”;创建和发展专业性的科技投资基金;建立政府出资的信用保证机构,为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建立全国或地方性的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对科技融资者的投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7)人口户籍管理政策。使人口流动法律化,为科技人员的流动提供便利的人口户籍政策,方便他们安居乐业。
(8)科技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技术信息发布制度;制定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的政策法规和行为规范;加强新产品技术标准、计量标准的制定等。
(9)培育创新文化。做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创造一个崇尚科学精神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宣传科技成果,增强民众的科技意识,推动先进技术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