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相结合的思考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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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持续以4%左右的年增长率增长多年,失业率降为4%左右。通货膨胀率低于3%。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应主要归功于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成功结合。1999年美国的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结合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见表1),高技术如信息技术、因特网应用等科技型小企业得到风险投资公司的青睐。

表1 1999年第三季度美国风险投资发展情况表

资料来源:根据2000年1月31日的美国《商业周刊》的相关数据整理

一、美国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化结合的特点

1.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的阶段——原创性科技企业的上升阶段

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多是投向科技成果,尤其是原创性的科技成果,而非产品技术,这样可以通过股市来获得上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回报,并且选择一个行业或一个企业发展的中间阶段(通常是成长期或扩张期),即快速上升的阶段进入。在高科技产业化的早期,技术前景尚不清楚,市场的需求也不明朗。而在后期,由于激烈的竞争,公司的淘汰或并购很多,因而大大放慢发展的速度。因此,风险投资基金大都不在行业发展的早期或者后期,而在中间阶段进行投资。

从管理角度出发,在高速发展的行业经营,要比发展低迷、停滞或萎缩的行业容易得多。不管一个企业家多么出色,如果是在低速发展的行业里,他就很难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支持。

在快速发展的行业投资,所扶持的企业经由投资银行上市的可能性也比较大。高速发展的企业,其股票不但容易出售,而且会得到较高的估价,投资银行可以拿到较大额度的佣金,自然很愿意为这样的企业服务。只要所扶持企业的股票能够上市,或者能将该企业出售给大公司,这项投资就是成功的,风险投资基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

处在高速发展阶段的行业,各个企业的财务表现和增长速度都极其相似,很难区分出将来谁是盈家,谁是输家。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基金就要选择有能力增加产品供应的企业家,把资金投向他们的企业。有些技术虽然很有前途,但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见到效果,遗传工程就属于这一类。对于这样的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就应该选择那些有能力突破关键技术的企业家。

2.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的载体——中小科技企业

目前美国的大型高科技跨国公司如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等都是从一个创意开始,从中小科技企业发展起来的。据统计,美国拥有小企业(雇佣员工在500人以下的)2500万家,有一半以上的创意是在这些小企业中实现的。美国从1953年开始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小企业可以向SBA申请贷款,SBA对该企业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并进行评估。SBA仅担保贷款的75%,商业银行承担担保贷款的25%。若小企业的经营受到挫折,SBA为其重新制定计划,并免除一定时期的利息。一旦小企业违规操作,SBA与商业银行联合拍卖小企业资产。SBA还培育了300多家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引入风险投资,使小企业获得必要的发展资金。首先由职业风险投资者向SBA提出组建SBIC,由SBA对申请人的背景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人核发执照。开设SBIC的当事人需自筹1000万美元,SBA再配置3000万美元,这一部分由SBA担保,商业银行贷款,银行的资金来源于信托基金或债券的发行,由保险公司或金融公司认购,决不是政府行为提供。银行贷款的3000万美元分期投入,SBIC需每季度申请一次,投资时应先动用自筹的1000万美元,如所投资的小企业失败了,则先坏掉自筹部分,其余3000万美元由担保者SBA负责,并规定其所参与的小企业股比不大于49%,一般通过董事会参与管理和监督。

由于高新技术生命周期短,时间效益特性突出,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开发与上市时间短,大企业来不及建立自己的研究与开发,只能实行兼并购买。CISCO一年兼并上百家技术型小公司。硅谷的发展模式也主要是大公司收购中小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为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结合提供了理想的实验基地,成为两者结合的重要载体。

3.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的有力支撑——优惠政策

美国风险投资的繁荣应部分地归因于政府给予的许多优惠政策,推动了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力结合。处于中西部的科罗拉多州,既不靠海,也不沿边,是典型的内陆州,该州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是引人注目的。该州实行的是低税收制度,州政府的人均税率在全国列第46位,低税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风险资本的投入。

20世纪50年代,美国通过了小企业法案,目的在于通过设立政府风险基金,引导和促进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支持企业的早期发展并帮助创建新的企业。1979年的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谨慎者条款修正了1974年制定的退体收入保障法案中有关投资指南的规定,允许退休基金管理人员进行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包括风险投资。这一规定使私营和公共退休基金流入风险企业,改变了风险基金的结构。1978年的收入法案中将税收上对资本所得税的税率从49.5%降到28%,导致了美国风险投资七、八十年代的迅速增长。1981年,经济恢复税法进一步将私人资本增值税从28%降到20%,为90年代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美国对长期投资的收益采取差别税制,允许资本收益和损失互相冲抵,对于经核准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冲抵8年内的一切资本所得,同时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减税25%。税收上的优惠使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合伙人受益颇多。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合伙本身不独立纳税,只须向国内收入署,申请一个雇主身份号码,并记录每年度的业绩和利润。合伙经营期内,合伙人各自申报自己的利润或损失,独立纳税或抵补税务亏损,不重复纳税。如果一个有限合伙基金盈利,利润可以不经过纳税而直接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利润由各个合伙人独立缴纳,这就完全避免了双重纳税。普通合伙人分得的资本利得提成收入缴纳自谋职业税,基金每年分多次支付的工资、专家费等固定费用支出也缴纳自谋职业税。合伙企业解散时分配的合伙财产要申报评估税。一些享受税收优惠的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金、捐赠基金等能够从中获得很大好处。如果有限合伙基金亏损,亏损也可以直接反映到每一个合伙人的损益表上,抵减合伙人的其它利润,减少当期应缴所得税。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前期普遍存在亏损,所以,抵扣所得税的情况司空见惯。

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通过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对银行向高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给15.5~25万美元的贷款担保85%,15.5万美元以下的担保90%。另外,美国政府还采取财政补贴的方法刺激企业发展风险投资业。

美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投资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顺畅的投入退出机制、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在高科技产业的发育、成长、壮大的全过程中扮演了从“保育员”、“裁判员”到“监督员”的不同角色,从而创造了良好的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化结合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了以下几个组成部分:体系完善的法律环境、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环境、良好的产业环境、市场化的经济环境、成熟宽松的金融环境以及丰腴的人才市场环境。

4.高科技产业化风险投资的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

美国是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结合运作最成功的国家。到1995年,美国拥有大小不一的风险投资公司约600家,管理的资金总额达435亿美元。正是因为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的成功结合造就出了许多世界级优秀企业,如Apple、Intel、Microsoft、H&P等,增强了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美国经济的活力。在美国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产业化运作实践中,有限合伙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成长过程中,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最终取代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成为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产业化的主要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产业化初期,小企业管理局管理和小企业投资公司曾经是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的主力。由于大量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出现了资产质量问题,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风险投资的大部分被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取代。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遍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通常只提供全部风险投资资金的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提供全部风险资金中的99%。私募证券基金、大公司、共同基金、养老金和年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中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1980年通过的“完全条款”规定,即使风险投资基金中有退休基金的成分,基金经理也不是该退休基金的受信托人,解除了风险投资基金经理接受来自退休基金的资金时必须充当受信托人所承担的巨大风险。由于数额庞大,美国的养老基金从此成为风险资本主要的资金来源,在风险投资基金中所占的比重逐年稳步递增。1978年退休基金占美国非政府风险资金来源的15%,1988年该比例上升到47%。

二、我国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化结合的现状

1.我国的高新技术和高科技产业迅速发展,但缺乏可转化的高科技源头

我国科技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和洛桑国际管理开发学会发布的国际竞争力报告,在参加评比的国家和地区中,1996年中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排名为第28位,1998年我国的排名一跃升至第13位。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每年的大量科技成果问世。1991~1995年每年国家级重大科学技术成果都在3万件以上,1995年国内发明专利批准了1500多万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批准量都在3万件以上。而风险投资公司却在抱怨,真正能让他们转化的高科技成果不多。

2.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高科技产业化费金不足

在我国每年取得的3万项科技成果中,实际能转化为生产力的仅占15%,而能形成大规模产业化生产的还不到3%。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科技体制问题,但缺乏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也是重要原因。国外科技投入的比例大概是1:10:100,如果研究费用为1,开发费用为10,正常商品化费用则要100,而我国大概是1:0.7:10。众多的科技成果不得不以展品、样品等形式束之高阁。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源于自身积累排在新增资金来源的第一位,从资本市场融通的资金数量是很少的。(见表2)高新技术产业化本应由资本市场中的风险资本扮演风险投资主体,而在我国,却由政府财政拨款和国有银行的科技贷款取而代之,是一种以政府和国有银行为投资主体、以间接融资机制为核心、具有强烈计划色彩的政府主导型机制。

表2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三大来源单位:亿元,%

年份

财政拨款

比重

自筹资金

比重

银行贷款

比重

1990 15.89 8.55 121.94 65.22 49.0426.23

1991 18.67 9.07 122.61 59.53 64.6731.40

1992 22.53 8.49 162.12 61.09 80.7130.42

1993 26.86 3.19 201.25 61.38 99.7930.43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0~1993

三、几点思考:

美国的发展历史证明了,发现拥有原创技术的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中间上升阶段,是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化高效率结合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风险高科技企业拥有的技术先进性、可靠性较差,许多高科技企业信用状况大都难以令人满意。又由于科技评估机构缺乏,造成二者结合的风险较大。

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化有效结合需要一个良好、适宜的环境。我国目前在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化结合上首先要解决的是环境问题。

1.建立和强化信用制度,营造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化结合的社会文化环境

风险投资管理人或风险企业家在许多情形下是以其信用和声誉作为担保抵押品,只有当市场主体普遍建立起为相关利益者负责的信用准则,并且相信交易对手也会同样地遵守这一准则,风险资本才能顺利地筹集起来,风险投资也才能顺利地从风险企业中退出,信用机制将极大地降低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一项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实施是由违约成本的高低决定的。所以应该严厉处罚违约者,提高其违约成本,并以信用程度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发展以及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的主要标准使守信的企业享有更多的收益。建立起统一的资信记录、管理、评价和披露制度,大大提高资信的透明度,使交易者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建立一套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识别系统(包括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状况发布)和严厉的违规处罚机制。

2.营造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化结合的中介机构网络环境

建立技术经纪人制度。国家应尽快出台技术经纪人及其组织的行业规范与考核要求,通过技术经纪人的有效活动,在科研单位、企业、市场之间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联系的桥梁,使科研单位了解企业和市场的需求,以减少科技投入的盲目性。

首先应建立由政府出资的信用保证机构,为科技企业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保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通过信用保证机构的担保,可较容易获得风险资本与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因而能较好地解决科技成果产业化初期的资金短缺矛盾。另外,各保险公司应针对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市场的不确定性,增设并全面推广科技投入险种,以分散科技资金的投资风险。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评审机制与科技投资项目的评估筛选系统,提高科技投入的资金使用效益。科技成果的评审应吸收企业界、投资界的人员参加,对成果的认定既要评审其技术的先进性,更要评审其生产的可行性与经济的合理性,提高科技成果的市场成熟度。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全国或地方性的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对科技投融资者的投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该基金的来源可由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出资,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措。加入风险补偿基金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失败后,可优先获得部份损失补偿。

3.创设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法律环境

美国的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降低风险投资风险最有效的政策措施之一,也是刺激投资者投资热情的有效方法。财税部门应支持企业按较高标准优先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科技开发费用,对企业新技术开发或转化取得的收益,应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对风险投资公司政府应降低长期投资收益税,鼓励风险投资。对商业银行发放的科技贷款,财税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贴息或税收减免优惠等政策,从而更有效地调动各方面进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

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可以对侵权仿冒行为进行坚决打击,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保护风险投资的利益。在全社会树立起讲信用的商业道德氛围,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产业化结合的交易成本。

完善科技投入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性科技资金投入力度,补充完善《科学进步法》的有关内容,应尽快出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科技信贷担保机构等的组建、管理办法,使科技投融资活动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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