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国家和良好政府_有限政府论文

建设新国家和良好政府_有限政府论文

构建新国家与良政政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历史使命:构建新国家

进入21世纪,以中共十六大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历史分期线,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问题,中国的发展诉求,包括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发展路径、发展方式等,正在发生具有新的历史涵义的深刻变化。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构建新国家。构建新国家实质上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背景下,中国进入现代化的新时期之时,国家的现代化政治领导集团形成共识,重塑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点,健全社会的制度基础,修正国家的发展方向,进而在协同民智、民愿、民力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过程。与此相联系,建构良好的政府,包括寻得良好的施政之道,确立良好的典则规范,实施良好的公共管理,为构建新国家之必然要求。

(一)新国家与民族复兴

直到13世纪末即宋朝末年,中国经济仍是全世界最领先的经济。随后,实际从所谓的“康乾盛世”开始,中国进入了相对衰落的时期。从19世纪中叶起,中国则进入了绝对衰落时期。[1]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开始走上民族复兴的道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2002年,中国的GDP突破了10万亿人民币,2003年,人均GDP突破了1000美元,这表明中国已经实现了邓小平设计的“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为此,中共十五大将邓小平设想的第三步战略具体化为“新三步走”战略。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则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图景,这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现代化的新的发展时期。

与此同时,与现代化进程相伴生的某些尖锐而复杂、曾经和仍在严重困扰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的综合性矛盾已经无可回避地摆在了中国的面前。[2]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全球化的冲击下,在知识经济和后工业社会浪潮的冲击下,在转型期失衡趋于恶化的压力下,在SARS危机暴露出来的公共管理问题的警醒下,现代化领导集团开始以历史的眼光,重新审视国家的意志和发展的路径,通过构建新国家以实现民族复兴,俨然成为新时期国家宏观公共政策的历史性诉求。

(二)新国家的价值基点

按照叶海尔·德罗尔(Yehezkel Dror)的定义,宏观公共政策是“针对处理某一领域的问题时需要把握的内容,发布概括性指示的一种综合的实质性政策。”[3]宏观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点,通常表现为宏观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基本态度、基本理念和基本利益取向。宏观公共政策价值基点的意义,在于确定事物的性质,为“认识和端正社会发展方向”提供路标,同时为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提供政策指南。在现实过程中,宏观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点同时构成了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态度、基本理念和基本利益取向。从新时期中国政府的政策宣示和政策实践来看,继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以来,十六届三中全会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释,十六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阐释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取向。概括地看,新时期中国政府宏观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03年温家宝总理提出:“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思想”。[4]2004年,温总理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进一步表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5]以人为本的政府治理理念贯穿在政府管理的利益、权力、权利、管理等层面,具体如下:

在利益上塑造为人民利益的政府。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提供服务是以人为本政府的根本。在利益上体现以人为本的政府要求政府将提高人民的福祉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有效地增进、维护和公平地分配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注重统筹兼顾,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

在权力上体现以人为本的政府。在权力上体现以人为本的政府核心意旨在于,政府权力由人民授予并受到人民的监督和约束,政府权力需要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从政策实践来看,十六大首次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6]随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都强调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在权力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府理念。

在权利上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在权利上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要求政府肩负起保护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的责任,政府尊重和保护人权。2004年新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宪法原则一经确立,随后中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都开始体现这一原则,并将持续而深远地影响到新时期中国政府的重塑。

在管理上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在管理上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要求政府改变管理方式,遵循高效、参与和民主的精神,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进行机构改革、创新行政监督制度、确立正确政绩观、启动官员问责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举措,在管理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府理念。

2、科学发展观

中国改革开放25年的发展过程是政府主导下通过公共政策引导和调控实现非均衡发展的过程,非均衡发展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但是这种发展在创造了辉煌奇迹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严峻的问题,形成了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7]为此,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从学理上来讲,全面、协调与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一种系统的、历史的和动态的发展观。全面的发展既是一种系统地、历史地、多角度看问题的思想,也是运用这一思想进行利益综合、利益分配的公共政策实践。协调,包含多种过程组成的系统之间的协调、时间的协调、空间的协调、综合协调等多种含义,指的是相对(或者相互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步调一致,协调增效的状态。协调并不等于静态的均衡,静态的均衡不会导致系统的演化。系统平衡是协调的前提条件,发展的过程就是系统从不平衡走向平衡,再到不平衡的过程。全面、协调与持续发展就是将发展看作一个历史的多过程的系统,当子系统之间出现明显的失衡的时候,需要宏观公共政策制定者根据平衡理念,集成管理系统,使得子系统之间保持平衡,并维持整个系统的协调,以保证系统的存续和演化。如果在系统中出现了严重的失衡,系统的一方或多方超出了自己的比例阈值,就会造成系统整体功能的失常,甚至导致存续危机。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已经成为化解新时期中国政策逆境的基本政策理念,并将成为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化解矛盾的巨大调控力量。(注:早在20世纪80年代,德罗尔就指出:逆境是政策制定的一个普遍条件,改进逆境中的政策制定是政治家和政策科学家的一项重要使命。德罗尔所谓的逆境“泛指在制定政策时所面临的各种形式的严重困难。”((以)叶海卡·德罗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M].王满传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5.))

3、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是人类文明成果的结晶。其实,早在数千年前,中国就有“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的思想,孔子所谓的理想社会就有人们和睦相处,各得其所的特征。“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是为‘小康’。”[8]这就是对和谐的“小康”社会的描述。特别是,“天人合一”的思想(《正蒙》)已经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征。在西方,“理想国”和“乌托邦”都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社会的憧憬,马克思更将共产主义看作“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

新时期提出和谐社会是对中国历史发展所面临的政策逆境的化解。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本世纪头20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一关键时期,就是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特定时期。”[10]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着两种可能:(1)保持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2)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差距扩大。为了避免社会动荡和不安定,巩固经济发展的成果,有必要通过公共政策引导和调整,建构和谐社会。为此,十六大报告就提出了“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发展目标[11];十六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12]。

和谐社会是一种价值标准,一种利益调节方式,也是一种道德伦理,还是一种行为方式。为此,政府需要:(1)在经济—社会方面,按照科学发展观发展经济,统筹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在强调经济效率的时候,加强政府的再分配职能,做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注重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2)在政治方面,通过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转变和优化党的执政方式,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形成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对话关系和伙伴关系,达到良好的治理。(3)在文化方面,吸收人类的优秀文化成果,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倡导一种和谐、中庸、祥和的价值观,使得和谐价值与和谐伦理成为社会文化和个体心灵的自觉。

不难理解,作为新国家的宏观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点,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同时构成了新时期建构良政政府的政策指南。

(三)新国家的制度基础

“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13]。而“国家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14]。这一套基本规则界定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也就是说国家依据自身的垄断地位和法权地位,通过修订宪法和法律、制定公共政策、执行法律和政策为社会提供一套基本的行为规则,达到制度供给与创新的目的,从而可能使整个社会富有活力而不断发展。

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国家通过宏观公共政策的调整和宪法修正,创制了许多新制度,为新时期建构良政政府的转变奠定了制度基础。其要点包括:

(1)所有制和产权制度的创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认识上实现了又一次重大突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15]。2004年新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6]。

(2)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创新。根据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17],新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8]。

(3)人权制度的创新。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9]。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为人权制度的创新奠定了宪法基础。

除此以外,新宪法还对社会保障制度、政治制度、公共管理制度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创新。比如,新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0]。又如,新宪法第五十九条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扩大国家主席的职权。新宪法第九十八条(十六)规定地方人大的任期为五年,从而将乡、民族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21]。

显然,新国家的制度框架已经成型,正在清晰化,并且不仅发挥着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作用,而且起到了匡正新时期良政政府的作用。

二、新时期良政政府的历史视角

基于中国政治制度、发展模式、传统文化的性质和特征,良政,是构建新国家的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良政作为一种价值方式、制度安排、行为方式、应对能力和自我更新机制,又是新国家的基本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国家主导意识形态和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点已经确定的基础上,有必要首先讨论和界定新时期良政的要义。

(一)良政释义

在本文看来,良即优良、良好,政即政府、政务。简要概括之,良政即良好政府的良好治理和良好管理(包括它事务管理和自事务管理)。其实,良政是自古以来人们对政府管理的普遍、恒久的诉求。但是,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人们对良政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诠释。在政治学的意义上,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主要在狭义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的意义上讨论良政。新时期的良政实质上是在构建新国家的背景之下,对西方治理理念和中国传统治国理念的继承和综合,也是我们对新时期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判断。良政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良政是一种价值理念。所谓价值理念是关于政府好坏的基本判断标准、尺度和原则。就目前来看,有限政府、开明政府、有效政府、法制政府和理性政府是新时期良政的基本价值理念。

2、良政是一种制度安排。良政的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良好的政府治理模式和良好的政府管理模式。治理模式侧重于从公共政策制定和决策的角度考量政府的特征和行为;管理模式则侧重于从政策执行的角度考量政府的特征和行为,两者很难截然分开。通过平等的契约、平等的对话形成共识、制定博弈规则是良好政府治理的特征;而理性的、民主的、高效的、有能力的管理是良好政府管理的基本特征。

3、良政是一种行为方式。良政具体体现在施政的行为方式上。改变官僚组织的弊端,在施政的过程中平衡自上而下的力量和自下而上的力量,平衡依法行政和进取行政的矛盾,形成守法、合理、灵活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作风等等,是良政的基本要求。

4、良政是一种应对能力。只有卓越的、有能力的政府才能形成良政。有能力的政府即能够制定高质量的和前瞻性的公共政策、有效地执行公共政策、及时化解逆境和危机的政府。

5、良政是一种自我更新机制:良政就是政府通过职能和机构的调整、流程的再造、加强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等方式不断调整自身、优化自身的历史过程。政府通过行政改革,提升自身的能力并积极的作用于经济和社会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良政”与治理理论

“治理”(governance)可以追溯到古典拉丁语和希腊语的“操舵”一词,原意是控制、指导或操纵。长期以来,治理一词专用于“国家公务有关的法律的执行问题,或者指管理利害关系不同的多种特定机构或行业。[22]20世纪80年代以来,治理成为一个区别于“统治”和“管理”的词汇——自组织、参与、主体间的交互和协调是其独特的地方。治理有好坏之分,良好的治理(good governance)可以定义为:平等的社会主体(包括国家和社会、政府与市场两个方面)在通过协商和对话形成的社会基本制度框架中,发挥主体自身禀赋的比较优势,通过良性的互动,形成系统合作和协调增效,实现社会发展的共赢和公共利益的最佳状态。良好的政府治理就是良政,即政府(狭义的政府)作为社会的平等主体之一,发挥政府组织的优势,在特定的制度基础上,建构有限政府、开明政府、有效政府、法制政府和理性政府,实现国家和社会发展目标,达成社会和谐、繁荣的状态。良政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等方面。[23]良政与劣政相对,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是我们对新时期中国政府行为及其走势的基本判断。

(三)良政与中国传统治国理念

良政是传统治理理念经历了民族兴盛和衰落之后,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生。这种重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智慧的回归、革新和重建。长期以来,中国积淀了丰富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思想。“良政”的宏观公共政策的价值基点(诸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等)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仁政”传统和“中庸”思想的合理价值的继承和发扬。

1、“仁政”传统。孔子认为“仁者爱人”。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仁政”就是以“仁”为核心价值的政治理念和政府管理型态。具体而言,“仁政”就是建立在以民为本、爱民、保民、增进人民福祉为价值基点之上的一整套治理制度和治理模式。新时期的“良政”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强调建构“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恰恰是对传统“仁政”思想的超越和重建。

2、“中庸”思想。中庸思想是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中庸将“中”与“和”的状态看作万物生存、演化不息的根本。正如《中庸》所言:“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也就是说,“中庸”强调事物各个方面比例协调、适度的状态,以维持系统的良性发展和进化。当系统当中矛盾的各个方面相互抵触,危及到组织存续的时候,“中庸”思想强调通过积极的协调与平衡,达到系统的适度平衡与和谐,以维持系统的存续和进一步的发展。新时期的“良政”以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价值基点,强调公平与公正,通过公共政策协调社会各个集团的利益等等政策选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对传统“中庸”思想的回归和重建。

三、新时期良政政府的公共管理选择

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新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有限政府、开明政府、有效政府、法制政府和理性政府是良政最基本的公共管理选择(有效政府、法制政府和理性政府的构建将另文论述)。

(一)有限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

政府职能问题是公共政策的基本问题。所谓基本问题指,这一问题是其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制约着其他问题的解决,进而是构成政府管理模式的逻辑基础。基于以上认识、基于对中国政府职能变革的观察、基于对中国公共政策实践的理解,我们认为,继续完善和发展有限政府是新时期政府职能定位的基本趋向,新时期有限政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1、有限的职能

中国政府25年改革的基本过程就是从政府走向市场,寻求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平衡的过程。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改革的明确目标。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财政税收制度改革同时启动。2001年中国加入WTO,进一步推动了市场化的进程。2003年新一届政府通过四大改革(农村改革、企业改革、金融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大大地深化了市场化和建立有限政府的进程。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体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全面地推进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2003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则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巩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就,保证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从以上的政策实践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推进市场化改革,纠正政府的“错位”、“越位”和“缺位”,运用法制约束政府权力,在经济领域收缩政府权力,激活市场能量是新时期建构有限政府的基本特点,并将引导公共政策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2、主体同律与交互理性

建构有限政府的过程也是社会多元主体逐渐发育、成熟,趋于理性和自律的过程。随着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断调整,政府、市场、第三部门都将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这些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和组织上的比较优势。因此,各个主体通过参与、协商和对话等交互作用而达到共同的理性认同,形成“交互理性”是良政的基本前提。在这一过程当中,政府需要改变全能的角色和形象,给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主体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使这些主体能够在这一制度框架中自为。在这一过程当中,政府有必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平衡各个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使国家真正的回归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位置上来。

主体同律和交互理性是良政的重要特征,它表明一种公平和非歧视的对待各个社会主体的态度。比如,新一届政府在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将农村改革作为四大改革任务之一,承诺五年之内减免农业税。这表明了政府善待弱视群体、维护社会公正的态度。再比如: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经营城市”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平衡好资本、农民和城市的利益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政府通过出台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维护了社会公平,形成了主体同律的状态。总之,进入新时期,国家通过农业政策、户籍政策、税收政策等广泛的公共政策手段,通过法令的修改和颁布新法律体现了主体同律的精神,维护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3、管制与放松管制的平衡

政府管制是政府作用于社会和市场的直接方式,政府管制政策的选择最能体现有限政府的含义。新时期中国政府的政策实践充分地体现了管制和放松管制的平衡。就放松管制来讲,中国政府主要在经济领域放松管制。通过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引入市场机制等方式放松管制;通过取消和清理行政审批、颁布《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中国政府放松管制的进程。就加强管制来说,中国政府通过重组和设立新的管制机构——比如银监会、电监会、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加强政府管制;通过加强食品、医药、生产安全方面的监督和查处的力度来加强政府管制;通过建立听证制度、参与制度来加强政府管制。总之,通过管制与放松管制的平衡、通过重新定位政府管制职能、重整政府管制机构的活力和制度创新来提升政府管制能力将是中国政府管制改革、构建有限政府的重要政策选择。

(二)开明政府:遵从国民意愿

开明政府表明政府的开放性和理性。开放性意味着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与社会中的其他系统处于不断的交互作用中。这里的理性指的是主体间的理性,指主体间通过对话和协商形成规则,并在一定的规则框架下相互对话,形成共识。开明政府包括以下4个层面的含义:

1、公共性与民意

开明政府首先体现在政府的公共性上,政府的公共性体现在政府行为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公共权威为基础;以公共政策为途径;以公共问题为对象;以公共财政为保障等方面。

公共性的基础是民意,民意代表国民利益。国民利益着眼于社会或全体国民的利益,而不是部分公民或公民团体、族群、集团的共同利益。国民利益是政府的根本宗旨和一切行政行为的出发点。

新时期中国政府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政府职能的定位上。2002年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2004年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职能都持这种定位。这一定位之下,建设公共权力制约机制、公共财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成为政府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2、维护公平、伸张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伸张社会正义是新时期构建新国家和良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在这方面,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的一系列政策举措都表现了对维护公平和伸张正义的追求。比如,新时期中国政府通过调整发展观,倡导正确的政绩观,改变了“效率优先”、“单纯追求GDP”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有力地推进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政策的出台和政府管理手段的运用。再如,国家通过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出台消除城乡差别的政策,实现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3、多元思维与多元合作

多元思维和多元合作是公平行政、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的理念前提,也是公共行政学和公共行政实践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20世纪60年代末,新公共行政作为对传统公共行政的超越,着重强调社会公平作为基本的价值对于公共行政的规范作用。80年代的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和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则倡导建立在多元思维和多元合作基础上的法治行政、民主行政。90年代建立在第三条道路理论基础之上的诸多公共行政理论——诸如质量取代效率运动、公民宪章、治理、公私伙伴关系、政策对话、政策网络——则倡导多元主体、多元思维与合作的政府治理模式。目前,多元主体、多元思维与合作已经成为政府治理的一大通则和潮流。

就中国的政策实践来讲,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创新行政监督制度、启动官员问责制等举措,充分地体现了多元思维与多元合作精神,体现了民主行政、公平行政和法治行政的原则。

4、诚信与敬业

政府的诚信和敬业是政府公共性的直接体现,也是政府代表民意和公共利益的直接体现。诚信和敬业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评价。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真实地提供公共信息,保持政策的透明和连贯,积极进取,富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则是对诚信和敬业的一般性描述。政府的诚信和敬业与政府权力民授直接相关。开明的政府就是能够做到诚信和敬业的政府。

进入新时期,建立诚信和敬业的政府已经成为良政的重要内容。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价值基点要求政府诚信和敬业。其次,SARS危机凸现了政府诚信危机,在“民智已开”的时代,采用信息垄断的方式治理和管理社会已经显得不合时宜。再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中国政府遵循国际通行政府管理通则,建立诚信政府。

就政策实践来讲,新时期中国政府主要通过严厉地惩处失职的官员和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来建立诚信政府和敬业政府。就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来说,2003年北京、上海等城市率先设立了发言人,迈开了信息公开的第一步。随后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率先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的工作。这些都标志着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发展,也是建设诚信和敬业政府的制度基础。除了信息公开制度以外,新时期政府通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决策责任制度、高官问责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等来为诚信和敬业政府的建立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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