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收入差距扩大--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葛延峰_收入差距论文

防止收入差距扩大--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葛延峰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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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扩大、社会分配不公,是近些年来我国分配领域出现的新矛盾,并开始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到底到了什么程度?社会分配不公有哪些消极作用?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近日,本刊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副部长葛延风。

居民收入差距已到了值得高度关注的程度

记者: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刚刚闭幕的全国政协九届会议上,几乎有半数的委员在发言中都提到了收入差距问题。请问,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究竟如何呢?

葛延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全面扩大已经为社会各界所公认。其具体表现和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非常迅速,目前已到了相当大的程度。在改革之初的1980年,根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3。不仅总体上差距不大,在城市内部及农村内部甚至还相当均等。至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上升至0.382。进入九十年代后, 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到目前已经上升至0.458。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看法,基尼系数超过0.4,就属于非常不平等。客观地说,0.458的基尼系数,仍有可能低估了中国当前的实际差距水平,一些高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通常会被大幅度低估甚至根本无法了解;一些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则往往被高估。比如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收入不仅总体上很低,而且其收入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必须用于生产性投入,真正可供消费的收入无疑更低。

第二,已经形成了贫富阶层的明显分化。收入和财富占有状况高度分化在中国社会形成了富有与贫困阶层。从城市居民内部的情况看,根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四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显示,占总调查量20%的高收入户占到总收入的42.5%,20%低收入户则仅占6.5%;农村内部的高低收入分化情况与城镇相似,20%的高收入人口拥有40%以上的全部纯收入。因收入和财富占有状况的巨大差异,富有阶层和贫困阶层之间实际生活状况的反差极为强烈。一些人生活富足奢华甚至奢侈糜烂;而另一方面,在农村,目前至少仍有5000万以上的人尚未解决温饱,在城镇,人均月收入和支出不足100 元的家庭数占家庭样本数的比例也超过6%。

第三,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伴随明显的群体特征。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仅表现为个体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分化,还带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并主要表现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差距等几个方面。其中问题最大的是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统计数据比较显示,我国目前城乡之间收入的差距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几乎所有国家,且还有进一步扩大之势。

有一个问题值得充分注意,在整个80年代以及90年代初,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基本上是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水平或多或少普遍提高基础上的差距扩大,但从90年代中期以来的情况看,收入差距扩大已经开始伴随明显的“两极分化”的特点,即富人越来越富、贫困者越来越贫困。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收入出现负增长,且主要集中于低收入家庭。根据国家统计局对部分大城市的调查结果,1999年,20%低收入户的减收入面均在70%以上,个别城市则高达93%。毫无疑问,“两极分化”基础上的收入差距扩大与居民收入普遍或多或少提高基础上的差距扩大有着非常不同的含义。

记者:基于以上的分析,您能否给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作一个基本的判断?

葛延风:我们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基本判断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改革前及改革初期,主要矛盾为收入过分均等以及由此造成的效率低下;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及九十年代初期,主要矛盾则既有某些领域的平均主义问题,也有某些领域的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的情况看,主要矛盾就是收入差距过大,并且实际差距状况已经到了值得高度关注的程度。

目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有关矛盾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果说还没有完全为社会所不可承受,至少已经到了不可承受的边缘。值得认真反思的是,很多问题并不是新问题,相当长时间以来一直为公众所关注,但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一些问题如非法及腐败收入还有越来越严重之势。

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改革不到位的结果

记者: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确立的情况下,由于市场竞争而导致居民收入的差距应该说有其必然性。除此之处,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还有哪些原因呢?

葛延风:由竞争形成收入差距特别是初次分配领域的差距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总体上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全面提高,值得肯定。但居民收入差距在多个层面上迅速扩大,除此基本原因外,还有一些其它的消极因素。

第一,历史和传统体制形成的竞争初始条件差异是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尽管依靠市场竞争形成差距是合理的,但有一个问题不可忽视:现有的竞争格局是以历史和传统体制形成的、非常不平衡的经济基础条件和经济结构状况等为基点的,竞争存在明显的初始条件差异。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由于存在着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以及各种资源占有方面的差异,致使无论是经济发展差距还是居民收入差距事实上从一开始就被大致确定了。

第二,不公平竞争及非法和腐败因素加剧了收入不平等。不平等竞争的表现很多,最突出的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一些个别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益或高额利润,而其他群体或个人则不能,最终形成非常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从现实的情况看,影响平等竞争的因素很多,核心问题是改革不到位,旧体制遗留的“行政权力”因素严重干扰甚至直接限制市场作用,且很多都是以“合法”方式进行的,或者说在目前体制与政策体系下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非法”。此外,某些改革政策偏差,如在产业、地区发展方面的差别政策,以及在某些领域的“一刀切”改革,也或多或少地造成了不平等竞争,进而形成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

较之于竞争过程的不平等,一些社会成员利用非法手段,在不进行任何竞争与生产要素投入的情况下直接攫取财富,形成收入和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是更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也多种多样,既有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可以明确属犯罪的,如偷税漏税、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贪污受贿,也有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等尚不易明确为犯罪,但肯定是不合理的,如各种形式的寻租、内部人控制等等。其中,社会反应最为强烈,可能也是对收入不平等影响最为突出的是利用职权牟取不义之财的腐败行为。从索贿受贿到卖官鬻爵,从贪污腐化到监守自盗,从权钱交易到与不法分子狼狈为奸,有关问题可以说相当突出。

第三,再分配能力不足,难以对分配差距形成有效调节。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进行转移支付等手段实施再分配,是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但从现实的情况看,有关手段及功能严重不足。首先是对高收入调节不力。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征收、处罚手段也相当无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或“避税”现象极为普遍。其次是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尽管初步建立了各种扶贫、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援助及最低工资保护等制度,但投入严重不足,管理和执行过程也存在不少问题,致使相当多贫困者难以获得有效援助。其三是许多形式的再分配存在“逆向调节”特征。这一问题的最突出表现是住房、医疗等福利分配体制。此外,一些税赋政策的实际结果也不是在缩小差距,而是在扩大差距。比如,农民承担的税赋种类及数量就明显高于城市居民;在农村内部主要基于人头数的征税方式以及在城镇内部仅仅考虑货币收入征税方式也都造成了类似问题。

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的矛盾严重影响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记者:如果居民收入差距是建立在较为公平的竞争基础之上,并且通过各种再分配手段等使之维持在一个大致适度的范围内,显然有利于经济增长及效率的提高。但从现实的情况看,中国的居民收入差距状况已经达到非常不平等的程度,而且分配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公。这种非正常的状况会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呢?

葛延风: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已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以说,中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事实上都与分配领域的矛盾有关。

第一,严重影响经济增长。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致需求不足;二是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

(1)收入差距过大必然导致需求不足并容易形成经济萎缩。 收入差距过大,必然导致居民储蓄率上升、消费倾向下降并最终导致消费需求不足,这一点早已为理论和经验所证明。

(2)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从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的情况看, 在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分集中于少数人的情况下,产业发展必然自动围绕这部分人的需求。有限的资源及投资将主要流向奢侈品生产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并形成畸形扩张。与此同时,由于多数人收入低下、需求不足,满足多数人生活需求的轻工业部门以及以轻工业部门发展需求为发展基础的机电、重化等基础工业部门必然相对萎缩,产业结构无法优化。

第二,加剧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目前中国的问题在于,不少人的高收入并非是通过正当手段。虽然不正当收入的规模及涉及人数等难以准确估计,但示范效应却非常强烈,引起更多的人在发泄不满的同时,也被迫或主动采取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方式谋取个人财富,致使本来就不太好的经济秩序越发无序和混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无法形成,同时,以“致富”为目的的走私贩毒、诈骗抢劫、杀人绑票、拐卖人口等令人发指的刑事犯罪越来越多,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

对经济秩序的进一步破坏有个人行为,也有部门、群体甚至地方政府行为。它们直接或间接利用权力寻租、设租,制造垄断等不公平竞争,利用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部门及小群体利益。一些地方政府迫于越来越大的地区差距及发展地方经济的冲动,也时常违背国家总体发展思路和目标,采取各式各样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封锁市场、保护落后,有时甚至公然纵容不法经济活动,如此等等。较之与个人行为,这更为可怕。利用政府或部门权力,为谋取小群体利益而干预经济活动,不仅涉及面大,还很容易使不良经济秩序“制度化”、“公开化”。

第三,威胁政治与社会稳定,影响改革顺利推进。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追求共同富裕是最基本的社会目标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非常大的收入差距,这显然与追求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政府、对改革等的信任。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分配领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及腐败收入等大多与某些政府机构及某些掌握权力的公务人员有关。尽管这只是部分人的行为,但公众通常会把个别人、个别部门行为归结为政府的问题,从而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进一步降低。

另一方面,分配领域出现的新矛盾也会弱化政府控制能力。首先是相当一部分政府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异化。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最终是要通过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实现。从现实的情况看,国家公务人员以权谋私、腐败等问题相当突出,除此之外,无所作为及渎职问题也较为普遍,这些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收入分配矛盾有关,其结果是政府效率严重低下,在某些领域甚至会形成政权真空,政不通、令不行、禁不止。不仅改革等难以推进,严重时连最基本的社会秩序都不能维持。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因由收入分配矛盾导致的政府部门甚至地方政府的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化”问题也已经相当突出,这对政府控制力的弱化作用更为严重。不仅造成政府运转过程中的大量内耗和内部矛盾,也很容易造成一些具体政策,特别是部门政策本身出现偏差甚至严重缺陷,致使政府各项政策的统一性、完整性无法保证,也使中央政府权威下降,各种改革与发展政策无法顺利实施。

对收入分配问题治理的长期思路只能是以不断推进改革为基础,以制度完善为基本出发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进程

记者:鉴于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等分配领域的矛盾对社会和经济生活产生的种种消极影响,应如何尽快解决这一事关国家稳定的问题呢?

葛延风:我国目前分配领域诸多矛盾的出现绝不是改革的结果,而是改革不到位的结果。因此,对收入分配问题治理的长期思路只能是以不断推进改革为基础,以制度完善为基本出发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进程。与此同时,亦应特别强调政府的作用,尤其是政府在维护分配秩序、调节市场分配结果方面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保持经济的繁荣,也保证社会稳定。

鉴于当前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短期政策目标应主要集中于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一是要通过各种积极措施,全面解决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及混乱问题。这是当前社会不满的主要根源,也是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予以解决。二是防止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可供分配的资源量有限,差距过大,必然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收入过低甚至贫困。仅这一问题,就会带来足够大的社会风险。出于上述基本考虑,我们建议:

第一,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

一是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打击和治理部分掌握权力及掌握公共资源的公务人员个人或小群体利用职权的腐败行为。首先要进一步加大打击与惩处力度,综合利用经济、政治与刑事处罚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重典治乱,真正对各种腐败行为形成威慑。在加大打击与惩处力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进一步的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清除各种体制漏洞,从源头治理腐败。全面解决旧体制遗留的“权力”对资源配置的过度干预问题,与此同时,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各种决策尤其是经济决策与经济事务管理充分民主化与公开化,全面形成对“权力”行使过程的制约机制。

此外,进一步全面实施公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财产的申报与公开制度。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各种监督,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对约束公务人员行为,遏制腐败也有重要意义,应大力推进。

二是加大对其他形式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当前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较为突出,尤其是各种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以及一些严重的欺行霸市问题,应集中力量全面整治。

第二,清理各种不合理政策,积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首先应集中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合理政策。重点是那些社会反映强烈的导致垄断等不公平竞争的政策,以及各种出于部门利益的乱收费、乱摊派政策。该取缔的一定要取缔,同时,强化对有关责任部门的处罚力度,尤其应强化对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与治理个体性腐败一样,对部门利益甚至部门腐败问题的彻底治理也要立足于清除体制漏洞。结合进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及机构改革,全面调整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范围,能够引入市场机制的一定要引入市场机制,同时,强化各个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社会力量对政府部门行为的制约与监督。

第三,积极对高收入进行调节。

鉴于目前收入方式、收入管理过于混乱,税收调节缺乏基础。“十五”期间,应着重规范收入方式,全面将各种非货币收入货币化。同时,积极建设规范完整的簿记体系,使各种经济活动及居民收入能够纳入有效的政府管理体系范围。此外,还应积极探索税制改革,尽快消除“逆向调节问题”,切实发挥政府财政的社会再分配功能。

第四,切实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一是要加强对贫困群体的直接救助与扶持力度,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在城镇,应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对部分困难地区实施更有力的转移支付,同时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方式与手段。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及教育援助。在农村,一方面继续强化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对非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扶贫也应加强。“十五”期间应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推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使农村扶贫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是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解决因失业等导致的贫困问题。在当前经济增长难以提供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应通过加大政府投入,结合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积极实施以工代赈。以工代赈具有缓解收入差距、救助贫困、减少失业以及扩大需求等多重功效,是非常积极的手段,应大力开展。

三是注意特殊群体利益,避免贫困或利益受损问题过分集中于某些社会群体。下岗职工、企业离退休职工以及部分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等是在过去一个时期利益损失较大的群体,也是引起较多矛盾的群体。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应统筹兼顾,注意协调新旧体制之间的关系,切实避免其利益损失过度而引发大的社会矛盾。

第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与工业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城乡差距的关键是经济基础及资源约束导致的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继续通过调整农产品价格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回旋余地已经非常小。长期的发展思路应立足于逐步的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短期内,仍然应积极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一是要继续清理“三乱”,同时,应积极探索改革基层社会事务管理体制及相关财税体制,彻底解决农民负担居高不下的制度性约束。

第六,加强中央调控,有效控制地区差距问题。

对地区差距问题,治理重点应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为重点,加大对西部的投入,全面改善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在基础条件方面的差异,提高中西部地区的自身竞争力;二是通过强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经济援助等再分配手段,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改善居民生活,尽可能弥补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的收入差距。为此,全面提高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尤其是增强中央财政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国有企业的工资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应加快改革进度,并采取分类改革方式。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应在股权多元化、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逐步放开,按照市场规则决定;垄断行业及其他具有外部性的国有企业工资,则必须接受政府的统一管理,且要长期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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