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论文_柳辉

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论文_柳辉

(身份证号:1426211987****1534)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中技术规范或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法等发生改变,总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是事先不可预见,无法事先预定,需要根据工程现场情况而决定,若处理不当,即使是正常的工程变更也会影响工程进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合同分析和解释是为合同管理服务的,它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合同的内容、目的和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图。

关键词: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管理

1 影响工程变更的因素

1.1 设计变更因素

设计变更重点包含:加大及缩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更变工程施工时间及施工顺序;更改工程相关部分“标高”、“基线”、“尺寸”及“位置”;其他工程变更需求的附加工作。上述变更皆涉及到施工技术资料与合同的“规范”、“修改”及“补充”。“设计变更”务必有监理机构的“设计变更通知”,承包方方可执行;反之则不能擅自对原工程进行变更。

1.2 现场签证因素

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施工过程繁复以及质量、设计深度等影响,常发生“工程量”、“地质”、“进度”、工程承发包双方于执行合同时需进行修改部分,务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且将其进行独立存档。月进度审核亦为签字证的一种,“预算”、“合同”中未包含的工程项目及费用,务必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此工程签证,为工程结算的直接凭证之一。施工现场签证包含的重点内容有:①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施工图预算中“分期工程不相符”需增减工程量的差。②工程施工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地下构筑物”及“文物”非人为因素生成的损失。③因相关工程“顺序”“性质”、“规模”、“质量”、与“施工时间”等变更。④“窝工”、“停工”、“机械停置”及“材料积压”造成的损失。⑤工期延误。因不归属承包方应负责事件的发生致使工期延误,为了规避至期无法完工而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2工程变更遵循“变更合同处理原则”

2.1 变更合同量清单的“审查”及“处理”

常规下参考《招标文件》进行处理,若其内无具体规定可参照再行协商。比如,原来的合同清单内“有项目与单价”的,假若出现变更,致使经审查此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原来合同的15%以上,需依据业主规定来办理“变更合同量”的清单审查,再依此录入“工程月报表”以及“价额结算单”内。若工程量变化<15%以内,或原来的合同内“有项目及单价”,于实际建筑施工过程中,只因“规格与型号”出现变更,通过“业主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后可采取就近单价,同时依业主意向“提交工程量”进行清单调整。若工程量清单内“无列的项目”,务必提交“预算资料”让业主确认后作为“结算凭证”。我公司所承建的某项建筑工程,将工程量清单内“未列的项目”提交给业主之后,因为工期太急,业主还没有确认的状况下便先行施工,工程结算之时,因50多万元的款项而发生分歧。故此,当发生“造价变更”比较大的项目时,务必先交由业主由其审查后同意签证作为“结算凭证”。

2.2合同内“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手段”

其一、当工程合同内“有相应计价项目”之时,一般多采取合同内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价位,变更工程的“计价凭证”依照其相应的 “项目合同单价”。这时可把“变更工程”分解为“若干项”与合同“工程量清单”相对应的“计价项目”。接下来依其所完成的“工程量”以及相应“单价”来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单价”与“价格”的采用具体分为下列状况:即直接拿“工程量清单”来“直接套用”;依照工程量清单,经换算之后“间接套用”;,取“工程量清单”价位内的“某部分”进行“部分套用”。   其二、合同内“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时的“工程定价”:1、计工日为“定价凭证”。某些小型变更工作可通报“承包人”以计工日模式展开“变更工作”。这时对变更工程的“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材料”进行评估,然后依计工日模式且依工程量清单“内计工日相关单价”进行计价,其金额需依承包人于“投标书内提出”且通过“业主确认”之后列入合同文件内“计工日项目”及“单价”展开计算。对“大型变更”工作,此种计价模式不适用。其不益于施工效率的提升,且难以对发生的“计工日数量”进行准确核定。2、协商确定新单价。此为合同内“无相应计价依据”时常用手段。协商“确定单价措施”主要有:①以“合同单价”作基础,依与“合同单价”水平相同的原则确立“新单价”及“价位”。此措施特征“简单、且有合同依据”。可若“原单价偏低”,那么确定的“新单价亦会偏低”,故此,当“原单价合理”的状况下所确定的单价方能相对合理,若“原单价不合理”,此措施将加大“工程量部分”的定价“不合理”问题。②基于“概预算手段”,对“工程项目报价单”进行重新编制,选取现行的“概预算定额”,以“综合单价分析表”模式,编制原则参考“投标报价”,对“新增工程”进行定价时,适宜用此方法。

3工程变更“规范化管理”措施

①国际惯例中,“工程变更”是不能去除“承包商”的合同责任的,对已接到的、尤其重大“变更指令”以及于图纸上进行的“修改”,务必进行核实。若有工程变更超出工程师权限,其务必出具业主的“书面批准文件”。对设计双方“责”、“权”、“利”的重大变更,业主务必出示书面“指令”、“认可”及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②剖析“工程变更条款合同”时,需关注“工程变更”不能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范围”,若超出此范围,承包商“有权不执行变更”或者坚持“先商定价位”再展开变更。务必限制“业主”与“工程师”的认可权。业主经工程师对“材料的认可权”、“设计认可权”、“施工工艺认可权”来提升“材料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及“施工质量标准”。若合同条文规定“含糊”及“涉及不详细”,那么极易诱发争执。若此认可权超出合同明确规定“范围及标准”,承包商需争取业主与程师“书面确认”,依此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赔。③变更指令下达后,承包商需“全面”、“系统”、“迅速”地落实。承包商需对相关文件进行全面修改,变更指令在有关“各工程小组”与“分包商”工作里落实,且提出相应手段、协调各方关系。于实际工程里,因“合同变更”与“合同签订”不同,变更时间过紧无法详细地展开“计划与剖析”,极易导致责任落实缺失,易产生“计划”、“安排”、“协调”上漏洞,诱发混乱造成损失。

4结论

建筑工程合同内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方法”等产生变更,一贯产生于施工中,有的无法事先预见、预定,需依工程现场状况确定,若不妥当处理,即便“正常工程变更”亦将影响工程进度,务必高度重视。合同分析和解释务必“全面”、“准确”、“客观”地体现合同的“内容”、“目的”及“当事人”主观真实意图。实际中的“工程问题”极其繁杂,在合同分析与解释上,往往能够体现出工程管理者对合同的“理解水平”、“签订及实施”理解程度、“处理合同”的经验等。故此,需实现成功的“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务必努力做好“合同分析”。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史商于,陈茂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论文作者:柳辉

论文发表刊物:《新材料.新装饰》2018年11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

标签:;  ;  ;  ;  ;  ;  ;  ;  

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论文_柳辉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