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田规模经营:利弊尚待权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粮田论文,利弊论文,权衡论文,尚待论文,规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粮田规模经营是近十多年来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已发表的大量文献看,绝大多数论者都倾向于肯定粮田规模经营的效益和必然性,提倡积极地推行。但近年来,不同的声音多了起来。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粮食生产是否存在规模效益、规模经营是否必要、条件是否成熟等方面。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直接的讨论与交锋,以致出现:不同论者对同一个问题的看法迥然不同,但似乎又都符合义理,原因在于出发点或限制条件不同。这就产生了一定的混乱。因此,很有必要就有关分歧作一些梳理与辨析,以利于比较与鉴别。本文试图就此作些努力。
一、粮田规模经营的成本与效益辨析
粮食生产是否存在规模效益?美国学者普罗斯特曼等人认为,粮食生产的规模效益非常有限。〔1 〕他们引用来自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十几个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研究结果说明,粮食生产的规模报酬非常不清楚,存在许多规模不经济的事实,即使存在规模经济也是十分有限的。他们还直接援引世界银行研究人员最近的一项研究的结论:“现有文献表明,如果农场规模超过拥有一台中型拖拉机的家庭农场可以管理的规模,决不会取得任何规模效益。”他们同时指出,认为美国农业规模效益高是一个误解。其实,美国较高的农业生产率不是来源于规模效益和资本密集,而是由于动态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因为美国的劳力资源缺乏,而资本和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因而以资本(机械化)替代劳力(使农场规模扩大)是经济的。而在人口普遍过多,资本和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劳力比较廉价的发展中国家推广美国农业的经营则显然是不合适的。
然而国内学者发表的大量文献基本上都认为粮田规模经营具有明显的效益,值得肯定与推进。其实这里存在一个究竟如何评价粮田规模经营的效益问题。一方面,从中国改革发展的长期趋势和目标看,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中国农业尚处在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起步阶段,基于中国农业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粮田经营方式的变革不仅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而且可能对中国整体改革发展的进程与绩效产生影响。因此,评价现阶段粮田规模经营的效益必须从公平与效率、局部与全局、单个目标与多元目标、未来目标与现实影响等多角度进行全面的权衡,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政策选择。我们认为,在进行这种权衡时,以下两方面指标是值得考虑的:
(一)生产率指标:包括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
对于劳动生产率,一个流行的判断是:劳动生产率随劳均耕地的扩大而同步提高,并且多数情况下提高的幅度高于劳均耕地的增长幅度〔2〕。因为这里的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均粮食产量或劳均农业产值, 因此,其值随劳均耕地的扩大而增长是自明之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第一:“这种劳动生产率的测定是以经营农户的家庭劳动力为基础单位的,它既忽略了家庭劳动实际投入的差异,又没有将雇工因素考虑进去。”如果这两个因素都考虑进去,虽然“实行了规模经营以后的劳动生产率依然会高于小规模经营的劳动生产率”,〔3 〕但边际劳动生产率有可能是递减的。第二,这种劳动生产率只计算劳力投入成本,而忽略机器和燃料之类的资本投入成本,是不科学的,容易产生误导,会使人认为大型机械化农场总是比小型家庭农村效率高〔4〕。其实, 如果计算全员劳动生产率,即计算总产出对包括劳力和资本在内的总投入的比率,则结果未必如此。然而精确计算粮食生产的总成本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农户常常不把家庭自用工算作成本;不同规模农户在雇工与使用机械方面有不同偏好;使用机械的方式(自购与租用)有所不同;经营大户常得到社区不计成本或低成本的补贴;经营者能力素质有差异;不同粮田的耕作难度不同等等因素都影响了对粮食生产成本的正确计算与比较。在现有的文献中,据黄祖辉教授对浙江省不同地区28个不同粮田经营规模农户的统计分析,“农户粮田经营规模变动与单位面积劳动投入或单位产品成本中人工费用比重(含家庭自用工)呈明显负相关性,与单位机械费用投入呈正相关性”,而农户粮田经营规模与亩成本(含家庭自用工)的相关性则不显著〔5〕。 而路南等人对苏南部分地区的实证研究则显示,即使不计算社区的补贴,种粮大户的每亩物质费用投入、每50公斤晚稻生产成本和每亩成本均比一般农户为大,而村办农场又比种粮大户为高〔6〕。 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一份研究报告也倾向于认为,经济发达地区粮田规模经营后,粮食生产平均成本不是下降,而是上升〔7〕。当然, “扩大经营规模引起了技术的变化……与小规模经营相比,可能既导致了亩产的提高,又导致了单位产品成本的降低。”〔8〕不过,笔者尚未接触到这方面的实证材料。第三, 即使抛开这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否经济不说,是否有必要提高这种劳动生产率也不是没有疑问的。一方面,在目前城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农村剩余劳力大量存在的情况下,通过资本替代劳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否必要需要斟酌;另一方面,廉价劳动力是我国的比较优势所在,而资本则是相对稀缺的,过早地以资本替代劳力是否经济也值得考虑。此外,据报道,某些地区的农业装备率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亩均农机动力拥有量甚至已超过了美国,亩均农业现代化投资已愈千元之多。有专家因此指出:经济发达地区的比较优势已不在粮食生产上,却仍然投入大量资金,而最具有粮食生产潜力的欠发达地区却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这种资源借位必然造成“两不经济”,使两者的比较优势都难以充分发挥,从而导致宏观上的效率损失。〔9〕
在土地生产率方面,发展经济学家基思·格里芬认为,单位面积产量(或收益)和附加值随农场规模的扩大而下降〔10〕;任治君也认为,规模经营与增产目标相悖〔11〕;但张光辉认为农业规模经营与提高单产并行不悖〔12〕。在国内的实证研究中,江苏省农业现代化试验区领导小组的报告说,规模经营户的年均亩产比一般农户为高〔13〕;但史正富对全国范围内800农户的调查分析〔14 〕和黄祖辉对浙江省范围内28个不同规模农户的实证研究〔15〕,都表明亩产与规模变动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对此,正如黄祖辉先生指出的,有两种情况需要考虑:第一,有些地块条件较差,不规模经营便无人愿种,规模经营后虽然单产比一般农户低,但与无人耕种相比,土地生产率仍然是提高了。第二,由于土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存在,农户从收益考虑,很多地区存在“(种)三季不如(种)二季”的现象,从而导致平均亩产下降。也就是说,土地生产率与农户收益之间存在不一致性〔16〕。这也是需要从政策目标上给予矫正的。
(二)稳定性指标:包括粮食商品率、农业投入、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户收入和积极性等
规模经营后粮食商品率提高了,农业投入和经营户总收入增加了,社会化服务体系也逐步发展起来了,这些也都是自明之理。粮食商品率的提高有助于稳定国家商品粮供给,农户收入的增加提高了农业经营的比较效益,有利于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在宏观上都是有利的。这几点也正是绝大多数论者强调的规模经营的效益所在。然而,除了上文提到的规模经营后农业投入的增加是否经济合理外,这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一般农户的种粮积极性为什么不高,不推行规模经营是否也能不伤害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从近年来一直不绝于耳的关于农民负担重,化肥农药价格失控,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盘剥坑害农民事件的报道中可以看到,这种可能性并非不存在。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在内的农业投入的严重不足,以及社会服务体系的缺乏也是影响一般农户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可是,以前一般农户的农业投入为什么会严重不足呢?从政府对农业投入负有的责任和规模经营后农业投入大部分由社区及各级政府承担的事实看,现在增加的一些农业投入在推行规模经营以前就是应该而且能够做到的。事实上,一些基本的农业投入与是否规模经营并无必然联系,那种为了增加投入而推行规模经营,或者为了追求规模经营而增加投入的想法都是有偏差的。同理,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早就应该而且能够建立起来的,因为一般农户同样需要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如果早就有良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部分农户的种粮积极性就能维持。第二,从大量文献报道看,各地为推行规模经营,都采取了相当力度的扶持政策。在农业投入方面,国家和社区承担了90%以上,如江苏无锡、吴县、常熟三县市1988~1993年农业共投入11.82亿元, 其中国家投入34.2%,集体投入59.7%,农民个人仅投入6.1%。〔17 〕又如浙江余姚市,对总规模在100 亩以上的大户或联户购买大型新型农机具,市财政补助30%,宁波市补助30%,浙江省补助30%(社区集体也可能有补助)〔18〕。至于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就更多了,如浙江余姚市委、市政府制订的扶持政策包括:发展多种经营免征特产税,给予经营户农业工人列编待遇,优惠贷款,乡镇村的农发基金和补发基金重点支持,上门收购粮食,免费包装,用电限价,用地优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政策优惠,子女入学优先,给予农业保险,保险金由农发基金补贴等等〔19〕,几乎应有尽有,这些措施若都落到实处,则规模经营有利无险,农户当然有积极性。难怪有调查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当种粮大户,而在有些地区只有村干部或能贿赂村干部的人才能成为种粮大户〔20〕。正如上文已提到的,如果更早一点给予这种政策,普通农户可能也会有积极性。这里还有进一步的问题:其一,如果规模经营的效益十分明显,为什么还如此补贴?其二,用国家和集体的大量资金支持少数人规模经营是否有失公平?此外,还存在这样的情形:在一些大部分农户还不太愿意放弃土地的欠发达地区,也实行“两田制”,2/3的耕地作为责任田,实行招标承包,〔21〕显然也是对缺乏招标竞争实力的农户正当权益的严重侵犯与剥夺,尤其值得重视。
二、粮田规模经营的动因与目标检讨
一般认为,粮田规模经营的主要动因可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客观条件的推动。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农民非农就业机会大大增加,非农收入逐渐成为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一方面使农业收入在农户家庭收入中变得无足轻重,另一方面使得种田的比较效益低下,由此出现了农业兼业化、副业化、土地复种指标下降和抛荒撂荒等现象,同时推动了土地使用权的私下流转和相对集中。第二是各级政府的主观引导。由于上述现象的出现,迫于粮食生产任务的压力,各级政府开始制订各种政策,主动积极地引导和推动粮田规模经营。然而,通过有关调查的反映及对其的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以下动因应该给予关注。
其一,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和社区集体为便于完成上级下达的粮食征购任务而推行规模经营。粮食问题一直是令各级政府领导重视而又头痛的问题,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实行后对各级行政长官的压力尤其大,甚至直接影响其政绩和仕途前程。而在均田制分散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种粮收益不高,农户不愿多种粮,基层干部不得不甚至一户户地上门做工作,劝说、监督农户保证一定的种粮面积;另一方面,由于粮食购销过程中诸多不正常现象的存在,比如粮价低、打白条、从卖粮款中直接扣除各种上交款和乱摊派款等,农户在粮食收成后又不愿卖给指定的粮食部门,基层干部因此又不得不一户户上门做工作,甚至扮演“催、逼、抢(粮)”的不光彩角色。也就是说,基层干部有相当多精力要耗费在粮食种植与征收问题上,而效果却不尽人意。规模经营后,基层干部“抓大放小”,任务相对好完成,工作量也少多了。
其二,社区政府或集体领导人为控制和追求土地或农业剩余的利益冲动。在均田制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的条件下,村社干部无法控制农户家庭的农业剩余,而在规模经营的情况下,村社干部控制农业剩余的机会大大增加了。首先,村社干部比普通农户更有机会优先承包到规模经营权,而在很多地方这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其次,即使村社干部自己不承包,他们也可以通过拥有的对规模经营户的各种优惠政策的控制权而获得一定的权益。最后,土地相对集中后,他们更有条件进行土地的农转非交易,获得高额土地使用费。由于各地规模经营的承包期都较短,多则三五年,少则一二年,因此上述机会是反复出现的。部分地由于上述原因,不少地方发生了强行规模化的事件,许多文献都提到了这一点。此外,在一些具有集体经济传统的地区还显露出了某些对集体主义的依恋情结,不少农户是在被“说服”或“集体劝说”下放弃责任田的,也有的是在一定物质鼓励下放弃责任田的,有些村甚至有在2000年以前“消灭粮田家庭经营”的目标〔22〕。我们知道,让农户家庭自己控制并获得农业剩余是中国农业改革获得成功和改革后农业生产率大大提高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粮田规模经营中的上述倾向是值得警惕的。
在很多人看来,推行粮田规模经营的目标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即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和推动农业现代化。然而仔细探究起来却并非如此简单。大量文献显示,目前各地推行粮田规模经营的目标设置或出发点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是稳定粮食生产方面的,包括解决土地抛荒撂荒、复种指数下降、农业兼业和副业化等问题,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粮食总产,完成粮食上交任务,实现区域粮食自给等。第二是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的,包括加大农业投入,实现机械化,建立农业社会经服务体系,促进农业专业化发展等。第三是外部性目标,包括促进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素质,实现社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当然也包括提高农户收入以及上文提到的村社干部的个人利益等。
应该说,除个别外,上述目标都是有价值的。然而这些目标之间存在着诸多不一致性。首先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目标不一致性,比如农户的目标只是增加收入,村集体的目标可能是完成上交任务,而乡镇政府的目标也许是稳定粮食生产。其次是不同目标之间的不一致性,比如农户收入与粮食总产、解决抛荒撂荒与提高土地复种指标、提高劳动生产率与提高土地生产率等之间可能并不完全一致。最后是某些目标与规模经营这一手段之间的因果次序上的误置。比如农业投入、社会化服务体系与规模经营似乎并无因果上的必然联系,而劳动力转移、农业专业化与规模经营似乎也存在因果关系上的颠倒问题。这些不一致性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影响粮田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须引起足够重视。
三、结论
本文的目的决不是否定粮田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相反,笔者同样认为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本文的用意只是想表明,现在实行粮田规模经营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各地区将实行规模经营作为一项政策落实以前,尚须弄清以下问题:
第一,现在实行粮田规模经营的条件是否真正成熟?目前粮食生产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是否只是因为小户经营引起,因而必须实行规模经营方能解决?
第二,已经实践的粮田规模经营效益究竟如何?规模经营效益的真正来源是什么,是土地使用的规模经济、成本的规模节约、生产率的规模提高,亦或是政府的补贴,政策的优惠?
第三,推行粮田规模经营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是提高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还是粮食种植面积亦或仅仅是粮食总产?任一地区都有必要追求粮食自给吗?
令本文作者高兴的是,目前临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届满,从中央到各地制定的指导下一轮土地经营制度的政策都显示,主要导向仍然是完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且长期不变),而不是规模经营。
注释:
〔1 〕罗伊·普罗斯特曼等:《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
〔2〕〔3〕〔5〕〔8〕黄祖辉等:《经济发达地区农户粮田规模经营内在机理与政策思路》(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研究报告),1997年。
〔4 〕罗伊·普罗斯特曼等:《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
〔6〕路南等:《江西和江苏苏南地区农业规模经营、 生产成本及经济效益的调查》,《中国物价》1996年第1期。
〔7〕〔9〕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从小规模均田制走向适度规模经营》,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
〔10〕基思·格里芬:《可供选择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
〔11〕任治君:《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的制约》,《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
〔12〕张光辉:《农业规模经营与提高单产并行不悖》,《经济研究》1996年第1期。
〔13〕江苏省农业现代化试验区领导小组:《江苏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试验与启示》,《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11期。
〔14〕史正富:《农户经营规模的效果与原因》,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15〕〔16〕黄祖辉等:《经济发达地区农户粮田规模经营内在机理与政策思路》(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研究报告),1997年出版。
〔17〕江苏省农业现代化试验区领导小组:《江苏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试验与启示》,《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11期。
〔18〕潜水法等:《产粮区粮田规模经营道路探索》,《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3期。
〔19〕潜水法等:《产粮区粮田规模经营道路探索》,《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3期。
〔20〕罗伊·普罗斯特曼等:《中国农业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
〔21〕彭聚先等:《传统农区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探讨》,《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11期。
〔22〕罗伊·普罗斯特曼等:《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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