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两步战略”:一个与列强成长过程相结合的愿景_城市化率论文

中国法治“两步走战略”:一个与大国成长进程相结合的远景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远景论文,中国论文,法治论文,大国论文,进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5)06-0005-16

       在依法治国发展战略的研究中,仅有关于法治目标的论证和理想法治国的特征描述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合理规划法治发展的路线图,把法治发展与那些在法治进程外部并且直接制约、影响或决定法治发展的宏大社会进程结合起来,把对法治发展的当下定位与未来进程的预测结合起来(通过不断修正),把现阶段的法治工作布局与远期行动规划结合起来。

       具体说,一个与我国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相结合的法治发展战略应该是什么样子?一个与我国从近代以来的、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和信息化社会的历史转型相结合的法治发展战略应该是什么样子?一个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相衔接的法治发展战略应该是什么样子?一个与我国大国成长进程相结合的法治发展战略应该是什么样子?

       围绕上述问题所展开的事实分析与趋势判断,形成了本文所谓的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远景构想。

       一、WJP法治指数背后:法治指标与经济社会指标的相关性

       问题从解读法治指标背后的经济社会指标说起。

       2006年,美国律师协会(ABA)发起了名为“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简称WJP)的项目,旨在全球范围内促进法治。从2008年起到2014年,WJP已经连续发布了6个法治指数的年度报告,被测量的国家从最初的6个国家增加到2014年的99个国家,是目前最具国际影响力的法治指数项目。①

       WJP法治指数方案以4个“普适性的法治原则”为基础,把一国法治状况细分为8个方面的一级指标,它们分别是:有限的政府权力;消除腐败;开放的政府;基本人权保障;秩序与安全;规则的执行情况;民事司法;刑事司法。

       WJP的法治测评以主观测评指标和“第三方”打分为主。在被测评国的几个主要大城市(我国是北京、上海、广州),通过当地民调公司收集和加工1000个受访者的概率样本,再由被测评国的法律学者、律师等打分,最终得出测评结果。

       WJP法治指数对我国法治状况测评的打分结果,按百分制折合计算分别是:55.3分(2011)、59.4分(2012-2013)、0.45分(2014)。在中低收入(2011)国家和中高收入(2012-2013)国家中的分组排名地位均属于中等靠前。

       与WJP指数在国际社会中的相对较广泛影响不同,我国国内对WJP的反应有些出乎意料的冷淡,其中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在政治方面,我国目前正在生长中的法治理念与WJP法治指标的设计理念仍有差距。每年的测评结果在政府权力限制、人权保障等方面得分较低,致使党政部门对此持有一定的保留和警惕态度。二是WJP法治指数是根据一套主观指标测评得出的结论,这与我国党政部门及学界原有的崇尚客观性的思维方式有一定差距,一些人士对主观测评的可靠性持怀疑立场。三是我国法学界普遍流行规范化思维,对法治指数这类经验实证性研究也需要一个学习和接受的过程。另外,正如WJP自己也承认的那样,WJP法治测评偏重在城市人口中收集测评信息而相对忽视农村的做法本身也是有待克服的缺陷。

       与国内上述对WJP持保留怀疑态度不同,本文认为,虽然WJP法治指数有种种不完善和“不适合”国情的情况,但如果深入解读WJP的法治测评结果,并将直接数据的解读与“背后的深层因素”解读结合起来,仍然能够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法治成长提供一些重要的启示。

       这里所谓“背后的深层因素”解读主要包括法治测评的得分结果与人均GDP的关系、法治测评的得分结果与城市化率(城镇化率)、的关系、法治测评的得分结果与工业化进程的关系。其中,法治测评结果与人均GDP的关系,已经暗含在参与WJP法治指数测评的各国分组中。而法治测评结果与城市化率和工业化进程的关系,并不在WJP的分析解读框架里。

       不管怎样,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与其过分看重(包括置疑)WJP法治测评的直接结果,不如应该更加重视对WJP法治测评结果的深入解读,特别是要重视解读法治水平与人均GDP、城市化率和工业化进程的相互关系,进而求得对法治的阶段性状况的合理理解,并最终理解“法治的成长性”。

       第一,法治水平与人均GDP的关系。

       解读WJP法治指数,首先应该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即WJP法治指数借助了世界银行按人均GDP收入对各国的分类,把被测评的国家按人均GDP划分成4组,即人均GDP高收入国家组、中高收入国家组、中低收入国家组和低收入国家组。这本身就说明,设计者已经注意到了(但又未充分说明)这样一些事实,即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其法治状况会有很大差异。这是国内有限的解读文献几乎不曾提到的。

       根据2011年WJP法治指数的测评,②在66个进入测评的国家(或地区)中,高收入国家(或地区)有23个,中高收入国家19个,中低收入国家16个,低收入国家8个。③2011年WJP法治指数的8项指标分别是:有限政府、清廉、秩序与安全、基本权利、政府公开、规则实施、司法便利、刑事司法效率。把上述4组国家或地区的8项得分分别相加,并求出各组国家或地区在各项指标上的平均得分。具体得分结果参见图表1。

      

       图表1:2011年之前不同人均GDP国家法治各项指标的平均分数

       从图表1看出,4组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指标得分情况大致按人均GDP高低呈现出规律性的排列,即人均GDP收入高的国家(或地区),其法治指数的各项得分也会相对高些,人均GDP低的国家(或地区),其法治指数的各项指标得分也相对低些。

       把上述4组国家(或地区)法治指数的各项得分别相加,做成一个总体的得分表,情况就看得更清楚了。2011年,高收入国家的法治指数平均得分是5.909,中高收入国家的法治指数平均得分是4.239,中低收入国家的法治指数平均得分是3.964,低收入国家的法治指数平均得分是3.491。另参见图表2。其实,不仅2011年的法治指数测评结果显示出法治测评得分与一国人均GDP的高低具有相关性,后续年度的相关测评同样显现这一特征。④

      

       图表2:不同人均GDP国家的法治指数平均得分情况

       如何解读法治指数得分与人均GDP高低之间的相关性,可能是更有意义的问题。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一国的经济状况对其政治法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一观点已经被国内学术界有意识地搁置多年了。撇开这点不谈,人们也很容易注意到,在法律改革与经济发展之间,法律改革的难度相对要小得多,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移植迅速改变一国的法律面貌,但要把一国的经济水平从相对落后状态提升到经济发达状态却难得多。这也使人们有理由关注法律进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法治水平与城市化(城镇化)水平之间的关系。

       一国之法治水平与该国的城市化水平之间的关系问题,取决于城市化本身的社会经济意义。一般认为,城市化与工业化作为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核心内容。无论是已经进入法治成熟社会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正在推进法治化的发展中国家,其法治化进程都要经历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也就是说,现代法治社会的成长,必然要经受或正在经受其中的城市化进程的洗礼。

       按一般分类,城市化率在30%以下属于传统农业社会,城市化率30%至70%为城市化的加速期,城市化率70%以上为城市化的完成期。按照维基百科网站上的相关资料,可以把2011年进入法治测评的66个国家或地区按不同的城市化率同样划分成4个组。具体划分方法是,城市化率30%以下的国家或地区为一组,城市化率在30%至49%的为另一组,城市化率在50%至69%之间的为第三组,城市化率在70%以上的为最后一组。上述各国(或地区)的城市化率与法治测评得分情况如下:

       城市化率70%以上(含70%)的国家或地区,共有30个,⑤它们的平均法治得分是5.37分;

       城市化率50%以上至69%以下的国家,共21个国家,⑥它们的法治测评平均得分是4.55分;

       城市化率30%以上至49%以下的国家,共8个国家,⑦它们的法治测评平均得分是3.88分;

       城市化率30%以下的国家,共7个国家,⑧它们的法治测评平均得分是3.61分。

       城市化率不同的各组的法治得分情况见图表3。

      

       图表3:法治水平与城市化水平

       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法治状况较好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城市化进程完成的国家或地区。其中的原因在上面关于城市化问题的意义里已经有所交代,即城市化问题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核心内容之一。

       处于城市化(城镇化)加速期的国家,特别是处于城市化率50%左右的国家或地区,也是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并导致社会矛盾尖锐化的阶段。无论是目前处于城市化50%左右的国家,还是历史上曾经处于此阶段的国家,法治发展都面临着众多社会矛盾,法治状况也都处于非理想状态。

       处于城市化30%以下的国家。也就是目前仍处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国家,总体上看,法治水平是最低的。其中一些国家尚未进入法治化进程的起步阶段,仍处于传统治理方式主导的发展阶段。

       第三,法治水平与工业化的关系。

       在经济学的相关文献中,工业化国家又称发达国家,或是已发展国家,其对应的是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后两者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未完成工业化进程,遭遇到社会矛盾突出和法律治理状况较差的状态。

       按1971年联合国大会2768号决议,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00美元以下、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制造业所占比重低于10%、人口识字率在20%以下的国家作为最不发达国家的标准。

       按201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发布的《2010年人文发展报告》中的分类,2011年WJP法治指数所涉及的66个国家或地区中,属于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的国家及其法治测评得分分别是:澳大利亚6.36分、比利时5.98分、爱沙尼亚6.26分、加拿大6.25分、捷克5.48分、法国5.88分、德国6.43分、意大利5.09分、日本6.43分、韩国5.66分、荷兰6.58分、新西兰6.86分、挪威6.92分、波兰5.57分、西班牙5.66分、瑞典7分、美国5.84分、英国6.29分、新加坡6.01分、阿联酋5.68分等。它们的法治平均得分是6.11分。

       发展中国家及法治测评得分分别是:约旦4.72分、黎巴嫩4.08分、摩洛哥3.81分、中国4.51分、印度尼西亚4.7分、马来西亚4.7分、菲律宾4.36分、泰国4.58分、越南4.34分、阿尔巴尼亚4.06分、保加利亚4.08分、克罗地亚4.6分、哈萨克斯坦4.25分、吉尔吉斯斯坦3.6分、罗马尼亚4.77分、俄罗斯4.17分、土耳其4.03分、乌克兰3.28分、阿根廷4分、玻利维亚3.58分、巴西4.72分、智利5.42分、哥伦比亚4.42分、多米尼加4.07分、牙买加4.33分、墨西哥3.91分、秘鲁4.59分、委内瑞拉3.2分、印度4.07分、巴基斯坦2.65分、喀麦隆3.28分、肯尼亚3.29分、尼日利亚3.72分、南非4.74分等。它们的法治平均得分是4.1分。

       最不发达国家(工业化程度更低的国家)及法治测评得分分别是:孟加拉国3.72分、柬埔寨2.91分、埃塞俄比亚3.43分、利比里亚2.95分、塞内加尔4.11分、乌干达3.53分等。它们的法治平均得分是3.4分。

      

       图4:不同工业化水平的国家与法治测评结果的关系

       第四,应该看到,人均GDP、城市化水平、工业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等指标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即人均GDP高的国家,往往也是城市化水平和和工业化水平很高的国家。从历史上看,在多数情况下,人均GDP又是工业化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结果。也可以认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指标是具有综合性的复合指标,而人均GDP和城市化指标是单一指标。尽管如此,在许多情况下,把城市化率和人均GDP指标单独拿出来,仍然是有意义的。这不仅是因为,在我国,人均GDP和城市化(城镇化)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因为,人均GDP和城镇化率指标容易获得连贯性的年度数据,便于进行更精准的分析。

       综上所述,按照世界正义工程(WJP)法治指数近年来对各国(从2008年的二十几个国家到2014年的99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测评情况看,当代法治指数测评得分较高的国家,大致都有如下社会经济特征:一是人均GDP属于高收入国家,二是已经完成了工业化进程,进入后工业社会,三是完成了城市化进程,城市化率在70%以上。

       在理论上,关于法治发展水平与人均GDP、城市化率和工业化进程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需要另行研究。但从数据分析的角度看,法治水平与人均GDP、城市化率和工业化进程大致呈正相关关系,本身已经构成了一个初步性的结论。这也为本文下面的内容提供了必要前提。

       二、初步预测:我国有望在2030年前后迈入法治成熟社会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走了40多年的历程,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进了所谓“后立法时代”。依照目前形势和发展走向的初步判断,预计在2030年前后,我国有望开始迈入“成熟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⑨

       形成这样一个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在2020年至2030年之间,与“成熟法治社会”高度相关的4个外部社会经济因素有望具备。

       第一,上面说过,按世界银行以人均GDP指标对各国的划分,世界各国可分别归为高收入国家、中高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四类。从本文第一部分的相关统计数据看,高收入国家组与法治成熟社会高度相关,低收入国家组与法治成熟社会基本不相关。两组中等收入国家的情况较复杂,但其中的中高收入国家组更容易地表现出靠近法治成熟社会的特征。⑩

       按2014年4月23日国家发改委预测,我国有望在2020年前后接近或步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人均GDP12000美元左右),前提是保持每年7%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11)

       第二,目前世界上的法治成熟国家多数是在完成了城市化进程之后显示出法治成熟社会的魅力品质的。这里的法治成熟国家既包括19世纪晚期以后的英国和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美国,也包括后来赶上来的东亚某些国家。或许有人认为,自1688年光荣革命时起,英国就已经是法治国家了。但那只是就制度层面看问题,没有考虑到法律的社会治理层面。其实,在19世纪中期以前的自由主义的法治阶段,对于英国社会所显示出来的由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导致的矛盾冲突图景,是很难将其与值得学习的成熟法治社会的形象联系在一起的,其也不是中国正在模仿并致力于实现的国家样式。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

       原因也很简单。从历史上看,处于城市化加速阶段(城市化率30%-70%左右)同时也尚未进入工业化后期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受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困扰的,因而也不可能表现出法治成熟社会的良好特征。

       按目前预测,我国的城镇化正以大致每年1%的速度向前推进,2013年达到53.7%的水平。这大致相当于英国19世纪晚期和美国1920年前后的水平。按照新出台的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2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达到60%左右(其中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依同等速度测算,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70%左右。届时,我国城镇化进程将基本完结,与大规模人口流动相关的社会矛盾与管理问题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将为社会问题的法治化治理和进入社会常态治理阶段提供非常有利的条件。

       第三,与城市化问题相结合,目前的法治成熟国家多是在完成工业化进程之后出现。按2007年和2012年中国社科院《工业化蓝皮书》披露的数据,进入21世纪,中国的基本经济国情是已经从农业大国转为工业大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后期阶段,将在2020年前后进入到后工业化社会。考虑到中国国内各地区工业化进程的不平衡性,全面进入后工业化社会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与城市化进程的基本结束,往往是经济发展过程的两个方面,并最终会使服务性经济顶替制造业居于经济主导地位,以从事专业性、服务性和创新性工作为主的中等收入阶层将构成社会的主体。届时,我国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将从原来不理想的“金字塔型”结构逐步演化成为相对理想的“橄榄型”结构,一个政治学、社会学意义上的中产阶级社会将全面形成。这会为现代性法律价值的全面普及和民主政治的全面来临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把人均GDP、城镇化率、工业化率等指标作为法治成熟社会形成的外部条件,是以一般国家的常态发展为参照的,其背后是假设人均GDP、城镇化率和工业化率与整个社会和法治成熟状况之间有着统计上的对应关系和内在的共生关系。

       目前世界上也有少数国家,其人均GDP建立在过度依赖出口资源等畸形产业基础之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未能从中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还有一种情况,如拉美国家中出现的与工业化进程严重脱节的过度城镇化现象。在此两种情况下,人均GDP、城镇化和工业化水平等指标与法治成熟状况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上述关系到我国进入法治成熟社会的几个外部因素,在时间起点上分别指向2020年和2030年,但每个因素的重要性还是有所区别的。其中,以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为标志的社会转型进程是最为基础性和最为重要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即使上述各个因素都进入了良性周期,从良性改善的初期到改善至一个合理的程度也需要一个持续的过程。

       所以,在2020年至2030年之间,按保守的时间推算,我国法治成熟社会的外部条件全面具备的时间区间,应该在2030年前后。

       应该注意,即使按照人均GDP、城镇化率、工业化率等指标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有望开始步入法治成熟社会,这仍然是一个法治成熟社会的初期阶段,是一个社会自治和民主政治尚未充分发展的阶段。从2030年至2050年,我国的政治改革和法治建设任务还很重,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攻关阶段还有待全面铺开,法治成熟阶段自身也需要有一个继续生长和发展的过程。预计最终在2040年至2050年之间,一个与中等现代化水平和世界政治大国地位相适应的法治成熟社会有望全面形成。

       三、未来法治建设的第一步:跨越2020年

       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的改革攻关期、社会转型的风险期和大国成长的关键期,2020年是我国未来改革发展和大国成长的第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时间节点。我国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首先要解决从现在到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问题。

       第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风险期,治理社会问题、降低社会转型风险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阶段性要求。

       我国仍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和信息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所谓社会转型,就其一般意义而言,主要是指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描述社会转型有两个重要指标,一个是工业化水平,另一个是城市化(城镇化)水平。从工业化水平看,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这是工业化进程中产生和积累社会问题最多、矛盾最尖锐的阶段。此阶段与英国19世纪中期和美国20世纪初的情景相当。从城市化水平看,一般认为,在城市化率在30%至70%阶段时是城市化的加速期。我国在2012年城市化率超过50%,仍处于城市化的加速期阶段,目前仍以每年大致1%的速度向前推进,即每年大致有1300万人从农村流入城市。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包括失业、贫困、犯罪、住房、教育问题等等。

       应该看到,由工业化和城市化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都是社会转型的成本,这是任何一个奔向现代化的国家都必须经受的。然而,如何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治理这些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同,情况不同,效果也有很大差异。我国已经把2020年确定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时间。届时,我国社会有望从社会转型的“矛盾上升期”开始步入“矛盾下降期”。(12)在此之前,由于社会仍处于转型的高风险期,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化解社会转型矛盾,努力解决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所带来的各种相关法律和治理问题,特别是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群众反映司法问题,企业反映政府问题,全社会反映腐败问题)入手,化解社会矛盾,降低转型风险,这是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阶段性使命。

       第二,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落实“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的要求,处理好法治建设与经济改革的关系,是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的总体性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其中,“发展”主要是指经济发展。这也说明了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攻坚期。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又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牵扯出政府管理领域(政府权力)的改革。处理好法治建设与改革攻坚的关系,其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第三,我国正处于大国成长的关键期,法治建设必须要处理好与大国成长不同阶段的关系,使法治建设与我国大国成长的未来进程相结合,这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长远战略要求。

       由于国际经济形势变化,我国已于2011年“提前”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有望于未来6到10年里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纵观过去百年历史,在国际政治格局中,“世界第二”的位置是十分关键和充满风险的。要顺利实现从“世界第二”向“世界第一”的跨越,关键在于处理好本国内部的问题,包括法治建设与大国成长的关系。

       未来6-10年是我国实现大国成长的关键期。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我国有望沿着“经济大国崛起在先、政治大国崛起在后”的路径次序完成大国成长的历史进程。此种路径次序不完全取决于我国自身的愿望,也与世界经济政治局势相关。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与我国的大国成长进程相结合,在现阶段首先服务于我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成长的进程,并为我国作为政治文明大国的成长创造条件。

       第四,2020年前后,中国共产党将迎来建党百年,“建设人民民主国家”的百年承诺的实现,以及2020年之前(2017年)香港“双普选”问题的有望落实,将可能使国内民主政治的愿望进一步高涨。届时,在步入世界经济大国的新的历史平台上,我国的政治民主也应该有一个阶段性的新开局。

       所以,从各方面看,2020年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和大国成长前景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第一个时间节点,法治建设如何与这个战略时间节点合上拍节,规划好自身的任务,是当前法治建设宏观布局的重要课题。

       四、从现在到2020年法治建设的“两个主战场”

       从关于法治建设阶段性布局的前期讨论情况看,关于从现在到2020年前后的法治建设任务,大致有“司法改革突破口”论和“法治政府建设主战场”论两类主张。其中,主张司法改革突破口论的学者居多数,不仅有法理学、诉讼法学的学者,也有行政法学的学者;相比之下,提出法治政府建设主战场论的学者寥寥少数,本文作者继续坚持此种观点,(13)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现阶段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出法治政府建设主战场论观点的升级版,即从现在到2020年,我国法治建设应该有两个主战场。

       法治建设的第一个主战场是法治政府建设。这是我国到2020年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建立积极有为的公共行政、实现社会良性治理的必经途径。2004年我国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10年纲要,提出了到2014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阶段性目标。应该看到,与在全国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一样,法治政府建设也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仅用一个十年是不够的。本文作者2011年曾撰文提出,未来十年(从2011年至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应该是法治建设的主战场。(14)这与2013年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建设的时间目标重新调整到2020年的部署,是完全一致的。

       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应该是“从现在到2020年法治建设的主战场”的理由,根据前期研究,大致可以重复强调以下几点。第一,从当前的中国法治化进程看,法治政府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当前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最主要制约因素;第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提升国家法治能力、应对可能出现的社会危机具有直接的和全方位的意义;第三,法治政府建设已经上路,不能中途停滞,应该也只能继续向前推进;第四,法治政府建设的先期成功,对于后续的民主政治建设的良性展开,有着前提意义。(15)

       从目前情况推算,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4年至2014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构建阶段。从2014年至2020年(或2024年)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阶段。从2020年至2030年,是法治政府建设全面建成和绩效全面显现阶段。在上述几个阶段中,从现在到2020年的任务十分艰巨。

       从现在到2020年,法治建设的另一个主战场,是围绕城镇化进程推进相关立法与法律实施。这是法治建设服务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保障我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顺利成长的重要举措,在法治建设方面、特别是立法方面的工作任务繁重。

       2013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目标,并进一步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16)

       这些具体任务也自然包含在四中全会提出的重点领域立法之中。从理论上说,我国仍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和信息化社会的历史转型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是社会转型的核心内容。现阶段的法治建设应该紧密围绕推进城镇化战略这个经济发展任务,通过制度改革和法律修改,改变2亿多农民工、几千万农村留守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弱势地位,构建起一个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权利平等、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制度平台。在此方面,法律应该与其它方面的工作努力结合,在户籍、人口流动、土地流转、社会就业医疗保障等多个方面加强创新立法和法律实施,为我国新型城镇化道路搭建起一座公平、合理、有序的制度桥梁。

       把法治政府建设和围绕城镇化进程的法治建设,作为现阶段法治建设的两个主战场,并不意味法治建设其它方面的任务不重要,尤其是学者们特别注重的司法改革问题。应该注意到,法治政府主战场论与司法改革突破口论的观点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各有侧重。第一,司法改革突破口论注重法治自身的改革和法治的价值目标;法治政府主战场论注意法治的社会作用领域,关注法治与中国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目标的结合。第二,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法治政府建设及相关的政府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最主要的、积极有为的领域和途径;司法本身是社会治理的最后领域和补充手段,属于社会问题的末端治理环节。这说明许多社会矛盾一旦进入司法领域,就意味着社会矛盾已经激化了,问题已经扩散了,在治理时间上就有些晚了。第三,通过法治政府达成的社会治理也是社会成本较低的治理手段,而司法治理的社会成本(诉讼成本)相对较高。第四,按照渐进改革的逻辑和风险平衡的考虑,法治政府应该也必须于法治国家建设、特别是应该于依法执政和民主政治问题完成之前先期完成,即在2020年至2030年期间完成,否则,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良性前提就不存在了。而司法改革问题由于涉及党与法的关系,可能有一部分内容最终要拖至法治改革的后期即2030年之后,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最终一起完成。

       就上述几方面看,从现在到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主战场,具有更广泛的和更重要的意义。当然,除了上述两个法治建设主战场之外,还有大量配套性的法治建设任务,如继续平稳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农村法律治理,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手段,等等。

       五、未来法治建设的第二步:跨越2030年

       在2020年之后,下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可能也是更重要的时间节点会出现在2030年前后。

       最主要的意义是,至少在经济和社会层面上,人们通常讲的“中国社会转型”有望在2030年前后基本完成。按目前研究,我国将在2030年前后全面实现工业化,进入后工业社会。同时,城市化(城镇化)率有望达到70%左右,城市化进程基本完成。中国自1840年以来,严格说是以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近代军事工业)为开端的、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有望在2030年前后完成。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17)

       如何看待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核心的社会转型完成的意义,看看英美两国的历史就比较清楚了。我们知道,英国1688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法治体制,美国自1776年建国即采取了三权分立的法治体制,但英国在此后近200年、美国在此后100多年里,已经建立起来的、主要局限于上层政治分权的近代法治体制并没有解决社会贫困和社会公正问题,没有解决城市建设与治理的无能与腐败问题,没有解决普选权(社会民主)问题。相反,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早期之前,英美两国都分别陷入了城市下层贫困、贫民窟、童工、种族暴乱、犯罪骚乱、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城市建设混乱和住房等一系列问题的泥潭中。这也是后来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无法绕开的痛苦阶段。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验证的初步结论:正是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动,通过与之相伴随的现代公共行政的兴起和社会转型治理的完成,英美两国才分别在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上半叶,造就了现代的、成熟的法治社会。一句话,没有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社会全面进步,没有现代公共行政的兴起,就没有现代法治。

       当前,我国仍处在工业化中后期和城市化的加速期。从各国历史上看,工业化中期和城市化50%左右,无一例外地是社会转型矛盾最集中尖锐的阶段。所以,今天的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许多并非是法治本身的问题,而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问题。能否顺利跨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痛苦阶段,完成社会转型的法律治理,顺利“跨越2030”,是中国法治成长的又一个关键性的时间节点。

       2013年,三中全会公报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既为解决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确定了更切实的和有针对性的目标,也是我国走向成熟大国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我国的国家治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长期性难题和严峻挑战。

       总体上看,至少在2020年之前,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上升期和大国成长的关键期,国内外矛盾仍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从社会转型治理的角度看,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大到中央与地方的基本关系(包括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匹配问题),小到基层乡村的治理结构,长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这导致众多的社会问题和改革发展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具体说,从现阶段看,我国国家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现阶段我国的国家治理本质上是一种转型治理。这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所强调的治理的根本区别。我国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大量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涌现出来,需要构建一套新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

       第二,现阶段我国的国家治理是一种大国治理。从历史上看,大国本身所具有的内部差异性和外部制约因素使得大国治理具有更多的复杂性,需要有高超的政治智慧。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正处于大国成长的关键期。过去100多年里,有3个经济总量“世界第二”的国家都因国内外的各种矛盾最终“倒下”了。中国作为过去百年里第4个“世界第二”能否成功跃升“世界第一”,需要有极大的政治智慧。应该看到,大国成长问题与法治问题有着复杂的双重关系。一方面,走向法治是大国成长的内在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的某些领域,如宪政、人权等领域,也是国家间利益博弈的场所。所以,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具有政治敏感性的相关问题,同样也考验法律人的智慧。

       第三,现阶段我国的国家治理是一种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党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广泛参与的多元治理,这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多元治理。它要求我们要处理好党政的主导作用与社会广泛参与之间的关系。

       第四,现阶段我国的国家治理是一种以法治为基础手段的综合治理。我国正处于法治成长期,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要求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所以,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另一方面,除了法治手段之外,有效的国家治理也离不开良好的公共服务,离不开经济、行政、道德甚至是传统等手段。

       从目前看,我国初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时间应该大致确定在2030年前后。根本原因在于,从历史经验看,处于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是很难全面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从后发展国家变为发达国家的韩国等国家,实行全面有效的社会治理目标的时间,大致都是在进入后工业化社会和基本完成城市化进程之后。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时间表看,如果在2030年之后仍无法完成国家治理的初步现代化,会对后续的全面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对我国作为政治文明大国的成长进程也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把时间定得过分提前,即定在2020年前后实现国家治理的初步现代化,好像又过于紧促,许多改革和建设、治理工作来不及展开。

       具体说,把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初步实现的时间大致定在2030年前后,有如下依据:

       第一,在2030年前后,我国将基本完成以工业化和城镇化为核心内容的社会转型,届时,我国将实现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到现代工业和信息化社会的历史转型。预计在2030年,我国现代服务业将开始替代制造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城乡秩序将进入相对稳定的格局,大规模人口流动现象会得到很大改变。从其它一些国家的经验看,如果城市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的比例关系合理,在城镇化后期或城市化基本完成之后,社会治理的面貌会有很大改善,且呈现治理良好的局面。

       第二,预计到2030年,我国基尼系数会在2020年前后从高位步入下降行程的基础上,最终降至一个相对合理的中低位水平。届时,一个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得到较明显改善的社会会对社会治理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前提。

       第三,2030年前后,我国会在稳居世界经济总量第一的位置上,向高收入国家行列的中间位置靠拢,人均收入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会进一步缩小,国家的综合实力极大提高。西方大国遏制我国的力量会有较大削弱,中美两强的国家安全格局将使外部安全环境得到极大改变。

       第四,2030年前后,前期的各项重要改革,包括经济社会改革和法治改革的各种措施,会逐步全面进入绩效显现期。一是像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等体制性难题有望根本性破解,农村基层治理的阻碍因素会有效化解。二是在2020年初步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基础上,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会在2030年前后有进一步提升,一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守法的政府官员阶段是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从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看,法治政府建设应该先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有了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就有了希望。三是在2030年前后,我国司法公正问题同样会展现出良好前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基本完成,占人口大多数的传统农民或是转变成为城市居民,或是在农村成长为新型农民(下一代农民),目前司法领域面临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会得到阶段性解决,前期(2020年前后)完成的司法体制改革也会展示其积极的社会效果。

       从上述分析看,在以城市化和工业化为核心的社会转型基本完成、一个相对公平的分配秩序形成、外部安全形势重大改观及前期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改革完成等各种条件背景下,在2030年,我国有望初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预计在2030年至2050年之间,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会继续向前推进。其基本方向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充分实行社会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向高层次发展,同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向更高层面迈进。最终实现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解决好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全面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届时,在社会充分自治、公民社会发育良好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会迈入一个新的历史平台,一个享有政治文明的大国将崛起于世界东方。

       六、中国未来法治“两步走战略”:一个与大国成长进程相结合的法治远景

       上述关于我国法治发展的远景构想,大致酝酿于过去10年里法学界关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的讨论,可以称为中国法治“跨越2020”战略,或叫法治发展“两步走”战略。(18)

       所谓中国法治“跨越2020”战略(法治“两步走”战略),以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关期”、社会转型的风险期和大国成长的关键期的总体形势判断为出发点,以我国大国成长的预期进程为依据(也与中共十八大提出的“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相一致),以顺利跨越2020年实现我国经济大国崛起为转折,将未来法治建设划分为两个步骤。

       未来法治建设的第一步,是从现在起到2020年,与我国作为经济大国的成长进程相对应,也与治理转型风险、跨越社会转型风险期、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相吻合,法治建设以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法治建设作为“两个主战场”,并辅以司法改革的局部突破和其它方面的法治建设,确保我国平稳跨越2020年,迈上世界第一经济大国的地位。

       在法治建设方面,进一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调整地方事权财权问题;逐步建立土地收益的公平分享机制,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成果共享问题;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推进基层农村治理的科学化、合理化、民主化。建立城乡均衡发展的制度机制,防止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衰败和城市“贫民窟化”现象的发生;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政府守法促进社会守法的良好局面的形成;促进和扶持社会组织健康成长,初步形成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良性机制。

       未来法治建设的第二步,是从2020年至2050年,与我国作为政治文明大国成长的预期进程相对应,法治建设以全面推进政治民主建设、加速社会自治培育、深化法律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任务为重点。

       其间,以2030年城镇化进程基本完成为标志,我国有望基本完成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和信息化社会的历史转型。届时,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有望初步实现,我国从“法治成长期”进入“法治成熟社会”的外部社会条件基本具备。

       所以,可以把2020年至2050年这30年时间再划分为两个更具体的阶段:

       第一,从2020年至2030年,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外部安全格局的重大变化,我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将跃上新台阶。到2030年,有望初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进入法治成熟社会的社会经济条件将具备。

       在法律治理方面,完成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及其法律化,解决地方治理的事权财权匹配问题;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制度机制,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法治社会,司法公信力得到社会确认;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共共治、社会自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二,2030年至2050年,在初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和开始迈入法治成熟社会的基础上,在更高层次上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自治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实现邓小平上世纪80年代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和“半个世纪后可进行普选”的设想,有效解决我国政治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最终完成我国作为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大国的制度构建。

       上述关于我国法治发展“两步走”的战略远景,首要和核心问题是把握好法治建设、改革开放和大国成长的关系,在法治建设领域具体体现“统筹两个大局”的战略意识。把我国法治发展战略与我国大国成长的未来进程相结合,就是把法治建设立基于中华民族复兴的大目标之下,法治建设的宏观布局就有了准确的科学定位。

       与主观愿望无关,由于我国的大国成长进程将呈现经济大国成长在先、政治文明大国成长随后的路径次序,法治建设也应该遵循这样一种路径次序,并为此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就法治建设与大国成长的关系而言,要特别处理好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法治建设和法治文明的成长,是我国大国成长的内在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品质。所以,我国的大国成长进程,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成长过程。两者是内在统一和相互促进的。一个没有现代法治理念与良好法治实践品质的大国,是一个与当代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大国,是一个最终会为国际社会难以接受的大国。另一方面,在当代国家间博弈的国际政治舞台上,法治建设领域的某些领域本身也是国家间政治较量的博弈点。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与步骤次序安排,如果不与大国成长的总体进程与合理步骤安排相符合,不考虑或不善于科学评估法治建设自身所有的风险与负面效应,就不仅不会达到法治兴国、法治强国的目的,还是导致出现法治乱国、法治误国的不良局面。

       因此,必须处理好法律改革与大国成长的关系,加强法律改革的风险评估。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风险期和大国成长关键期的特殊历史时期,对于政治风险高但现实紧迫性不强的法律项目可适度后延,对于政治风险不高又有助于现实问题解决的法律改革项目要抓紧实施、全力推进。到2020年之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升,掌控国家安全局势能力的进一步增强,可以逐步安排一些政治风险较高的法律改革项目,最终完成涉及政治体制核心领域改革的惊险跳跃。

       上述关于我国法治发展“两步走”的战略远景,当前最为关键的是平稳跨越2020年,跨越我国大国成长的关键期。把2020年之前的改革与建设做好了,我国大国成长的长期趋势就会相对牢固的确定下来,中华民族复兴的前景就有了基础保障,法治建设的下一步(2020年之后)工作也就相对好做了。因此,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相关法治建设的两个“法治建设主战场”做好相关改革建设,着力解决社会呼声很高的司法公正问题,就是为平稳跨越2020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上述关于我国法治发展“两步走”的战略远景,也体现了渐进改革模式的实践智慧和对法治与民主问题的理性计算。同样与主观愿望无关,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投入期”长、前期成本高的过程,应该继续本着循序渐进的指导思想,按照法治适度先行、民主“小步前进”的实践策略,在先期铺垫好的法治环境中平稳有序促进民主制度建设和民主秩序的良性生长,防止跌入“民主陷阱”。

       上述关于我国法治发展“两步走”的战略远景,最终向人们展示的,将不是一个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类似的、近代早期意义上的“消极控权型”的法治国家,而将是一个与后工业社会时代相适应的、当代意义上的“追求社会进步”的法治国家,是一个体现了从个人本位的近代法治观念向社会本位的法治观念转变的法治国家,是一个不仅要消极防范行政权力滥用,而且要创造和维护保障个人尊严、自由的各种条件、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的法治国家。

       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的中国法治“两步走战略”,重在强调以2020年为界限的战略转折意义。把2020年之前的事情做好了,2020年之后的事情也就有了从容谋划的时间与空间,可谓是一实一虚。因此,中国法治发展“两步走”战略,也可以形象地被表述为中国法治“跨越2020”战略。

       收稿日期:2015-05-28

       注释:

       ①其实,国际上较早的法治测评从世界银行开始,1996年,世界银行推出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法治指数附属其下。在国内,香港地区从2004年开始沿用国际做法发布法治指数。在内地,浙江余杭市于2008年发布第一个内地的法治指数。在此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也分别编制或内部试行本系统内部的法治考评指标体系。到目前,国内多个省市或地区均在尝试编制或试行本地区的法治指标体系,少数省市对外发布了法治测评结果。上述情况表明,在国际上,法治指数测评已经愈来愈多地成为评价一国法治状况和商务环境的参考,也涉及一国的国家形象。在国内,法治指数测评正在成为各省市、地市及中央有关部门科学评估法治建设状况的工具。

       ②为了与相关年份的其它统计数据相配合,本文统一使用2011年WJP的法治测评数据。

       ③按此前2008年世界银行公布的收入分组标准,人均国民收入低于975美元为低收入国家,在976至3855美元之间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在3856至11905美元之间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高于11906美元为高收入国家。

       ④参见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2011年、2012-2013年和2014年的测评结果,对相关测评结果的统计分析将体现在后续研究中。详见Rule of Law Index 2011-World Justice Project,http://www.docin.com/p-352019233.html,2014年10月24日;2012-2013 WJP_Index_Report,http://wenku.baidu.com/link? url=W7RTVMKJ3X7hxDAsDcFyTFjmEVov1neaKpf17bpOYK6_Nc6ZlHnbzUlUiI_o5imBQgaAEbvPGh46MXN4Ei7hNYd3oIyZGFOPwxx2qC4onS_,2014年10月24日。

       ⑤这些国家的城市化率和法治测评得分分别是:挪威(79%)、6.92分,德国(74%)、6.43分,荷兰(82%)、6.58分,新西兰(87%)、6.86分,瑞典(85%)、7分,比利时(97%)、5.98分,英国(90%)、6.29分,阿联酋(78%)、5.68分,中国香港(100%)、6.27分,法国(77%)、5.88分,澳大利亚(89%)、6.36分,新加坡(100%)、6.01分,加拿大(80%)、6.25分,韩国(81%)、5.66分,西班牙(77%)、5.66分,美国(82%)、5.84分,捷克(73%)、5.48分,智利(88%)、5.42分,巴西(86%)、4.72分,阿根廷(92%)、4分,哥伦比亚(74%)、4.42分,保加利亚(71%)、4.08分,多米尼加(74%)、4.07分,俄罗斯(73%)、4.17分,马来西亚(70%)、4.7分,秘鲁(71%)、4.59分,黎巴嫩(87%)、4.08分,墨西哥(77%)、3.91分,委内瑞拉(93%)、3.2分,约旦(78%)、4.72分。这些数据是根据WJP相关测评统计出来的,具体数据参见2011年WJP相关测评,http://www.docin.com/p-352019233.html,2015年5月10日。

       ⑥这些国家的城市化率和法治测评得分分别是:意大利(68%)、5.09分,克罗地亚(57%)、4.6分,加纳(51%)、4.69分,波兰(61%)、5.57分,日本(66%)、6.43分,奥地利(67%)、6.42分,爱沙尼亚(69%)、6.26分,南非(61%)、4.74分,土耳其(69%)、4.03分,哈萨克斯坦(58%)、4.25分,伊朗(68%)、3.99分,罗马尼亚(54%)、4.77分,牙买加(53%)、4.33分,印度尼西亚(52%)、4.7分,摩洛哥(56%)、3.81分,中国(51%)、4.51分,玻利维亚(66%)、3.58分,菲律宾(65%)、4.36分,喀麦隆(57%)、3.28分,乌克兰(68%)、3.28分,利比里亚(60%)、2.95分。这些数据是根据WJP相关测评统计出来的。具体数据参见2011年WJP相关测评,http://www.docin.com/p-352019233.html,2015年5月10日。其中,日本的城市化率(66%)引用的是维基百科网站上的数据,另据其它方面的数据,日本的城市化率为91%,如《2013年日本城市化分析报告》,http://www.doc88.com/p-9099097245163.html,2015年4月7日。为统一起见,本文仍采用维基百科网站上的数据。

       ⑦这些国家的城市化率和法治测评得分分别是:巴基斯坦(36%)、2.65分,吉尔吉斯坦(36%)、3.6分,泰国(33%)、4.58分,危地马拉(49%)、3.95分,塞内加尔(42%)、4.11分,阿尔巴尼(47%)、4.06分,尼日利亚(49.8%)、3.72分,萨尔瓦多(42%)、4.37分。这些数据是根据WJP相关测评统计出来的,具体数据参见2011年WJP相关测评,http://www.docin.com/p-352019233.html,2015年5月10日。

       ⑧这些国家的城市化率和法治测评得分分别是:印度(29%)、4.07分,越南(28%)、4.34分,埃塞俄比亚(17%)、3.43分,乌干达(13%)、3.53分,肯尼亚(22%)、3.29分,孟加拉国(27%)、3.72分,柬埔寨(22%)、2.91分。这些数据是根据WJP相关测评统计出来的,具体数据参见2011年WJP相关测评,http://www.docin.com/p-352019233.html,2015年5月10日。

       ⑨2006年前后,本文作者曾对我国从“现在”到2020年的社会秩序演变做过初步的预测研究,基本观点是,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上升期,预计在2020年前后有望步入矛盾下降阶段。参见蒋立山:《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法学家》2006年第2期。

       ⑩参见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2011年、2012-2013年测评结果,http://www.docin.com/p-352019233.html,http://wenku.baidu.com/link? url=W7RTVMKJ3X7hxDAsDcFyTFjmEVov1neaKpf17bpOYK6_Nc6ZlHnbzUlUiI_o5imBQgaAEbvPGh46MXN4Ei7hNYd3oIyZGFOPwxx2qC4onS_,2014年10月24日。

       (11)《我国有望步入高收入国家行列》,http://news.sina.com.cn/o/2014-04-24/043029999722.shtml,2014年10月24日。

       (12)参见蒋立山:《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法学家》2006年2期。

       (13)参见蒋立山:《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法治能力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纲要的思考》,《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另参见蒋立山:《科学发展理念与当代中国的现实主义法治改革观——对中国法学会“依法治国总体战略研究”课题的回应》,载《中国立法学厦门年会论文集》(内部)。

       (14)“从长远角度看,在初步实现‘用十年时间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至2014年)目标的基础上,再用5到10年时间继续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使制度建设转化为依法行政的良好治理秩序,最终在中国形成一个切实履行法律职责和严格守法的行政官员队伍,将是中国法治渐进改革进程走向全面成功的关键性环节,也是下一阶段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全面有序展开的重要前提。”参见蒋立山:《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法治能力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纲要的思考》,《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15)参见蒋立山:《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法治能力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纲要的思考》,《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16)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7)2030年时间节点的另一个意义是,我国有望在2030年前后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按经济学界的研究,即使经济增速放缓,中国也有望在2030年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详见马耀邦:佐利克与《2030年的中国》,http://economy.guoxue.com/? p=5934,2015年6月29日。《新西兰研究报告预测2030年中国经济规模第一,新西兰的前途系于中国》,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l/201502/20150200897188.shtml(商务部网站),2015年6月29日。我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法学和政治学意义在于,它强化了中国对应外部风险的能力,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层拓展和理性规划提供了稳定保障。

       (18)近年来关于中国法治战略问题及法治发展“两步走”(两阶段)战略的提法的相关学术文献,分别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李林主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规划研究》,载李林主编:《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第3期;蒋立山:《中国的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战略》,载蒋立山主编:《中国法治论丛》(2008年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蒋立山:《中国法治“跨越2020”战略:一个与大国崛起进程相结合的法治构想》(2014年4月26日在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中国”理论研讨会上提交的建议稿);中国法学会《依法治国总体战略研究》(2012年,内部);蒋立山:《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法学家》2006年第2期。另外,关于法治发展“两步走”战略的早期理论表现,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有学者提出,可以把中国法治问题划分为法治“外围部分”与法治“核心部分”,先从比较容易的、相对低成本的法治“外围部分”做起,并以此为基础,逐渐向比较艰难的、相对高成本的法治“核心部分”推进。法治“核心部分”改革的最佳时机,应该是由前期改革“创造”出来的,是经济改革成果和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成功并且能够对法治“核心部分”改革所具有的某些负面效应进行“成本补偿”的时间结果。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法治)问题的基本框架与实施步骤》,《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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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两步战略”:一个与列强成长过程相结合的愿景_城市化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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