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与对策探讨论文_陆忠海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与对策探讨论文_陆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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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永久基本农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保护基本农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推动难,特别在城镇周边,遇到的阻力大、问题多。目前,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总体完成,已有成果来之不易。如何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研究探索制度化安排和长效机制,值得思考。笔者结合湖南省工作实际,浅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演变;对策

引言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中国依靠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是一项具有世界意义的伟大成就。在这种情况下,也折射出我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势在必行。永久基本农田是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基本农田。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划定要求后,国土部和农业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要求,对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部署。加上“永久”两个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1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用地观念尚未得到扭转

目前国家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保护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但部分基层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保护耕地、少占优质耕地和水田的意识不强,城市(镇)开发优先利用城市(镇)周边优质耕地,项目选址总落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的水田上,不仅影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推进,而且项目报批时也难以落实质量相当的补充耕地。

1.2管理有待完善

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舍近取远,取劣舍优”现象,现在我国基本农田的保护形势是上级给下级下达保护指标,层层分解,直至分解到乡镇,然后以乡镇为单位确定保护数量指标,划定范围;基本农田的占补不够合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本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的现象时有发生;基本农田的分级还不够完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耕地评价体系和地力分等定级标准,使得基本农田的分级保护没有硬性依据,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出台关于耕地质量和地力分等定级的标准,使基本农田分级清晰,层次明确。

1.3保护政策缺乏执行力

自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目标明确,但执行效果总是欠佳。不论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还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都普遍暴露出“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等系列问题,反映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过程中,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打擦边球”心理,致使中央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另外,频繁地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使得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出现多种版本,缺失严肃性和唯一性,导致一些行为主体产生“永久基本农田可以随意进行调整”的政策幻觉。

1.4基本农田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基本农田的质量得到保证,才能保证农作物高产,才能促进农民的积极性。这里所提到的基本农田质量得不到保证,主要就是由于对于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也没有专业的质量管理队伍,而且质量检测也不过关,对农田的动态质量没有一个好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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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农田保护对策研究

2.1引入动态保护机制

完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机制,增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弹性,化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空间矛盾。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综合评价结果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选择适量优质耕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待补区,并确定优先补划顺序,为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补划范围。同时,规范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和补划的条件、程序、技术要求等,严格控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数量,不断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2.2进一步加强耕地管控性保护

一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二是加强基本农田日常监管,实现基本农田动态信息化管理。对城市周边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并将监测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3严格城镇周边基本农田的变更

对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建议充分考虑城镇人口承载现状、人口增长速度、老城区改造潜力、近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地理环境特点、基本农田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空间等因素。如果城镇周边都是Ⅰ级基本农田,应控制该城镇的发展。城镇周边Ⅰ、Ⅱ级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分别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且必须严格以5年规划期为标准进行调整。城镇周边Ⅲ级基本农田,可以3年为期,采取滚动修编的方式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家审核备案,在国家、省数据库变更后运用。

2.4大力推广先进保护手段,加强技术监督保护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快运用卫星遥感技术与土地利用调查相结合,结合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中有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挖塘养鱼、畜禽养殖、违法非农占用、撂荒等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进行预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5严格执法,制止农民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一是加强动态巡查,利用遥感影像对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及时制止。二是建议国家层面出台查处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政策指引文件,明确适用的政策和处理方式,特别是明确是否允许立案查处并拆除,确保地方在制止农民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时有法可依。

2.6构建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结合新时期耕地保护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广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积极研究出台该区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政策,按照“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建议自治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对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三的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发放到市、县、乡三级,同时,要求市、县政府配套耕地保护基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

结语

我国的农业正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基本农田的保护对于国内的农业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本农田是国民的保命田,所以必须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来确保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面对现在基本农田保护中的种种问题,领导应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并对农田的建设作出合理的规划,并且根据农田的情况,而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通过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我国的国民经济才能得到稳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才能稳步提升。

参考文献:

[1]钱凤魁,王秋兵,边振兴,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理论探讨[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3,34(3):22-27.

[2]荆英楠.浅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措施及对策建议[J].吉林农业,2013(2):52.

[3]吴明发,欧名豪,李彦,等.规划管制下基本农田保护内在机理研究[J].生态经济,2011(12):51-54,61.

论文作者:陆忠海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模拟》2018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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