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公司资本衡量的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证券公司资本衡量监管的制度设计按照
IOSCO(证监会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信用风险(Credit Risk)、市场风险(Market Risk)、流动风险(Liquidity 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以及法律风险(Legal Risk)。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引致的损失虽然亦有可能由资本承担,但不适合通过资本衡量监管制度实现风险规避,而是通过互助方式或证券公司改善内部管理等措施规避风险。资本衡量监管的主要对象是信用风险与流动风险。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是每一家金融企业所必需的。《巴塞尔协议》(注:针对银行中国经营存在的风险与不合理竞争,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在瑞士巴塞尔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Conv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即现在通称的《巴塞尔协议》。尽管《巴塞尔协议》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但由于其影响很大,使得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了《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和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巴塞尔协议》的实施统一了银行国际化经营标准,使银行经营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监管,银行业内竞争得以规范。)已实现了针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但《巴塞尔协议》尚欠一定的灵活性。在对证券公司资本衡量监管制度的设计中,笔者仍将沿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制度改进。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证券公司业务具有更强的短期色彩,变现的压力更大,因此对证券公司面临的流动风险也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对此进行相应的资本衡量监管。
一、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
对证券公司信用风险实施的资本衡量监管可用公式(1)简单地表示为:
其中T: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交易总金额,C:总资本,Ci:第i项业务所要求具备的资本金额,Rca:资本充足率,Ri:第i项业务的资产风险权重。
现结合美林证券1999年年报所反映的财务、业务信息对资本衡量监管制度试作分析。
1.资本(C)的组成
证券公司资本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是股本和公开准备。其中股本对各个国家的证券公司来说是唯一相同的部分,在分开发布的财务报告中是完全能够得到体现的,它对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公开准备,各国监管机构的政策虽仍不完全相同,但大多采用从税后利润中提留的方式。我国也规定了从证券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注:财政部《证券公司财务制度》,1999年10月22日,财债字[1999]215号。)股本与公开准备便构成了证券公司的核心资本,即一级资本。证券公司资本另一个组成部分,即附属资本或二级资本的组成,相对比较复杂。
首先是普通准备金。设立普通准备金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亏损。只要不把这种准备金用于某项特别资产,并且不反映某项特别资产的减少,就可以包含在附属资本之内。如果为已经确认的损失或者某项特别资产值的下降而设立的准备金,不能够用于防范没有确定的损失,所以我国证券公司计提的专项准备金,如用于核销证券公司长期投资损失的投资风险准备,用于核销公司应收账款损失的坏账准备,用于弥补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均不能列为附属资本。一些国家的证券公司往往设置某些未公开的准备以应付不确定的风险。这些未公开的准备由于缺乏透明度,而且没有得到一致认同,所以不能包含在核心资本中,但可以在附属资本中体现。
其次是重估准备。许多国家依照本国的会计与管理制度,允许证券公司对某些特殊资产进行重估,以现值代替历史价值。这种做法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有必要在两方面做出限制。一是对重估对象作出限制,如可以对证券公司自有房产进行重估,对证券的重估必须建立在证券现价长期并明显偏离历史成本这一前提下;二是对计入附属资本的重估差额必须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限制。再次是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与长期次级债务。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兼具股本与债务的特性,尤其与股本十分类似,其能在不必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经营,例如美国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券,英国的永久性债务工具等。与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相类似,长期次级债务也具有期限固定的特征,因此可以在“长期”这一期限内视“债务”为“资本”。故而可以把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列入附属资本内。但必须对长期次级债务在附属资本中的比例给予限制,并作好相应分期偿还的安排。
证券公司的资本组成中还有一些减项。主要是母子公司间的关联投资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相互持有的股权,以避免资本的重复计算,虚增资本。
依前述资本组成计算,美林公司
核心资本=12377(万美元)
附属资本=2725+425+18392
=21542(万美元)
2.风险资本的计算
对证券公司业务进行风险权重划分是资本衡量监管中的关键。风险资本计算的实质就是对不同风险性质的业务制定与风险相应的权数(Ri),以便最终确立证券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可以运营的交易金额。在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时总会受以下几方面因素影响。
表1 1999年未美林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摘要 单位:百万美元
总资产 328071
总负债
312544
长期借款 53465
所有者权益15527
附属机构发行的优先股
2725
优先股
425
普通股
12377
合计
328071
合 计
328071
注:(1)由于是合并后在年报中公布的财务主息,因此前述有些资本项目已在某些会计科目中稳含,在公布的报告注释中也未做注明,因此会影响到分析的结果。
(2)在年报注释中“长期借款”一项中,注明5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为18392百万美元。
(3)由于美林公司优先股每年能按期付息,胡视为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首先是权重划分的技术因素。风险权重是否与业务风险相匹配将成为决定资本衡量监管成功与否的关键。风险权重与业务风险的不匹配往往导致“监管选择业务”现象的产生。以《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业务所制定的五级风险权重标准——0%,10%,20%,50%,100%为例。如果银行开展两项业务A与B。A业务的实际风险为8%,一般会被归入10%风险权重一类。于是按公式(1)计算资本衡量监管所允许的业务交易额会比A业务实际能承受的交易金额少(1/8%-1/10%=2.5%)。B业务的实际风险为25%,一般会被归入20%风险权重一类。资本衡量监管所允许的B业务交易额会比B业务实际能承受的交易额多(1/20%-1/25%=1%)。因此只要A、B两项业务利润与交易额的比例关系不为反比,则银行从利润最大化原则出发,都会选择高风险业务B而不会选择低风险业务A。这种监管选择业务的结局与国际资本衡量监管规避风险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而且还会造成其他一些负面影响。因为资本衡量监管对所有监管对象都具有指导性,因此银行会集中于风险被低估的业务领域,造成市场业务定位的雷同,而且随着风险被低估的业务交易量持续超常膨胀,市场系统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历史上的几次大规模金融危机都是由于金融业务风险被低估而引发的。为了防止低估业务风险现象的存在,有人主张对超过某档风险权重的业务按上一档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这种方法仍不能完全避免“监管选择业务”现象的发生。尽管现在的市场对细微的权重差异还不敏感,但理论上如果A、B业务实际风险分别为8%、9%,其结果将会是选择B业务而不是A业务。而且资本衡量监管的目的绝不是鼓励证券公司以闲置一部分资本资源为代价,以保守经营的方式去消极规避风险。
客观地说,对证券公司具体业务风险权数的确定是一项既依赖历史数据累积又需要模型精确计算的复杂工作。因此给予一项业务风险以准确的风险权重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对日益涌现的新兴业务进行准确评估还会因为缺乏经验数据而无从下手。对此,建立更为灵活的风险权重评估机制显得尤为迫切。最为重要的是对业务的风险权重适时进行重估,努力使风险权重与业务风险保持一致。
其次是影响风险权重的国别风险因素。国别风险因素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证券公司内部在不同国家开展相同业务所承担的不同风险因素。一般而言,在他国从事证券业务的风险都会高于在本国从事同类业务的风险。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国家,国别风险也会存在差别。这类国别风险差别因素应该在风险权重划分中给予考虑。例如可以依照各个国家资本市场总体环境的差别归并为具有不同权重的几类。在计算得出的标准业务交易量基础上乘以相应权重即为在该国充许的交易量。例如C国市场化程度高,系统风险较小,被归为具有100%权重的国家,则在C国允许的交易额等于标准额;而D国市场化程度低,潜在系统风险大,被归为具有50%权重的国家,则在D国允许的交易额只为标准额的一半。另一层次是指不同国家证券公司在开展同类业务时风险也会存在差别。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为例,由于各国证券市场交易品种、规模、开放程度、监管等方面存在差别,自营证券存在国别风险差别。对于此类国别风险差别本可以通过与调整前一种国别风险差别相同的办法予以平衡,但此类国别风险差别不是发生在某一证券公司内部,而是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证券公司之间,涉及到国别利益,因此调整相对较难。尤其是在证券国际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在一国资本市场上,不同国籍的证券公司为争夺同一业务份额,会因不同的国别风险权数而影响到证券公司的成本,此时利益冲突便会直接爆发出来。
再次,现有证券公司不同的业务侧重点会为制定统一的风险权重带来不小的阻力。在分析Morgan Stanley (MSDW)、Merrill Lynch(ML)、J.P Morgan 、Goldman Sachs(GS)、Lehman Brother(LB)五家上市公司1999年年报得出的各项业务增长对净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见表2)可以推断,如果实施统一的资本衡量监管,Morgan Stanley、J.P Morgan 、Goldman Sachs、Lehman Brother公司会主张给予“主要交易”以相对较低的风险权重,而Merrill Lynch公司由于其“主要交易”增长对净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仅为9.5%,因此Merrill Lynch公司不会轻易支持竞争对手的这种主张。如果比较不同国家证券公司收入结构,那么还可以发现源自国别收入结构差异的阻力会大大强于源自证券公司的阻力。如表3所示,中、美两国证券公司在佣金、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多项业务中收入差距明显,因此会从各自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影响业务风险权重的拟定。虽然此类非经济因素从理论上应在标准拟定中排除,可事实上由于风险权重难以准确评估,这就为非经济因素的生存提供了空间。
表2 美国五大券商各项业务增长对净收入增长的贡献率(%)
MSDW
ML
LB GS JPmorgan
平均
佣金11.90 23.9014.40 5.50 5.20 12.18
主要交易42.60 9.50 59.8058.6044.40 42.98
投资银行25.50 13.1027.9030.0012.00 21.70
资产管理12.10 31.20 — 12.6010.00 16.48
其他收入 0.30 3.90-1.50 — -0.30 0.60
净利息收入
2.40 — 35.3023.1028.70 22.38
资料来源:Morgan Stanley (MSDW)、Merrill Lynch(ML)、J.P Morgan、Goldman Sachs(GS)、Lehman Brother(LB)五家上市公司1999年报平均数。
表3 中美证券公司各项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单位:%
美国
中国
比例
业务
业务 比例
16.3 佣金 经纪
35
30.5 主要交易 自营
29
10.1 净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6
19.5 资产管理
22.0 投资银行 其他收入
30
1.6 其他收入
注:美国为Morgan Stanley (MSDW)、Merrill Lynch(ML)、J.P Mor-gan Goldman Sachs(GS)、Lehman Brother(LB)五家上市公司1999年年报平均数。中国为中国证券公司总体平均数。
3.资本充足率(Rca)的确定
资本充足率标准内容包括了核心资本充足率标准、附属资本充足率标准,以及在两级资本中各项列入资本项目最高可占的比率限额。在《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恒定为8%。对证券公司而言,合理的资本衡量监管应是拟定一项可以适时变更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因为资本衡量监管与监管对象的成本直接挂钩,与监管对象所处的市场紧密相连,其目的是准确评估业务所承受的信用风险,并通过提取相应风险资本的方式规避风险。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都置身于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中,市场综合的信用风险也会在不同时点出现上下波动。因此金融企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也应是随之波动,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然要求在每一时点,根据经济环境总体风险给予准确的风险权数是不现实的,但在经济环境出现显著改变时,仍坚持恒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是不经济的。尤其是在经济总体环境趋好时,仍坚持过于谨慎的最低资本标准会牺牲证券公司的潜在利益;而在宏观经济陷于谷底时,适当调低对最低资本标准的要求,会有助于经济体的复苏。可见恒定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指标与现实经济的复杂性、波动性相脱节。一项有效的监管工具应当是一种灵活的操作工具,而不应是僵硬的桎梏。比较合理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工具可以表示为: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附属资本充足率
(2)
最低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备案值-资本充足率浮动值(3)
资本充足率由核心资本充足率与附属资本充足率组成。核心资本在资本构成中是风险损失的真正最终承担者。表4选取长期稳健经营且具一定代表性的6家美国证券公司1998、1999两年年末的权益比例。(注:权益比例与核心资本充足率两项指标存在差别,核心资本中准备金一基已体现在所有者权益中,但核心资本不包括数量有限的积累优先股,因此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会略低于权益比例。)其中5家证券公司权益不低于4%。在资本充足率组成中,附属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应充许高于核心资本充足率。原因是证券公司经营风险与银行相比较大,除应鼓励证券公司在税后利润中计提公开准备外,还应鼓励其计提其他用于防范非特定目的的准备金。但应限制其在资本充足率中所占的最高比重,即限制证券公司过分依赖长期次级债务、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等实质上的负债项目承担潜在的风险损失。
表4 美国六家证券公司权益比例 单位:%
公司 财务年度截止日 19991998
Lehman Brother 11月30日 2.232.09
Goldman Sachs 11月30日 4.052.90
J.P Morgan 12月31日 4.384.31
Morgan Stanley 11月30日 4.644.45
Merrill Lynch 12月31日 4.744.23[*]
Charles Sechwab12月31日 6.426.95
注*:为1998年12月25日数据。
资料来源:各公司年报。
当资本充足率由恒定走向浮动时,如何保持资本衡量监管制度的稳定性就显得颇为必要。证券公司核心资本的短期变动是困难的,而且核心资本的频繁变动会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带来人为的冲击。因此在调整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可先调整附属资本充足率。只有在资本市场产生长期、深远变动时,才考虑调整核心资本充足率。即对核心资本充足率与附属资本充足率的调整技术应有所区别,不仅体现在调整的顺序上,还体现在调整的时机、幅度等等方面。
理想的资本衡量监管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标准。为防止各国竞相降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以赢得竞争优势而加剧国际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拟定统一的国际资本充足率是必须的。IOSCO通过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也认为“通过为市场参与者设立最低标准不仅能监督市场中介机构,而且可以保护投资者”。然而各国资本市场毕竟未实现完全统一。各市场的发展程度各异,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也有差异。因此应允许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就资本充足率作一些浮动。表现在(3)式中:资本充足率备案值是国际统一的,备案值在国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经各国协商进行适当的变动。资本充足率浮动值则根据各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分类设定。发展中国家浮动幅度应略大于发达国家,并随着金融自由化进程逐步缩小差距。但资本充足率向下浮动不能低于最低标准,而且向下浮动必须在如IOSCO这样的国际组织中备案,说明浮动理由及浮动期限。而资本充足率的下浮同时应反映在信用市场上。由于资本充足率下浮意味着证券公司抵御风险能力的下降,当该证券公司再筹资时会因为风险度的提升而增加筹资成本,这样会对下浮形成市场牵制力。
此外,银证混业经营给资本衡量监管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一家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应采用银行的资本衡量监管标准还是采用证券公司的资本衡量监管标准?应该看到,无论是对证券公司的资本衡量监管还是对银行的资本衡量监管,都是针对其各自业务风险而实施的。对证券公司与银行实施不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是建立在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之上。当前的银证混业经营并没有形成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完全融合,只是形成了经营机构的联合。因此不同的资本衡量监管仍能在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中执行。如果混业发展到银证业务普遍融合的层面时,则应针对新业务风险实施相应的监管。
二、对流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
对一般企业,流动风险防范的指标通常是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证券公司所面临的流动风险压力比一般企业大得多。也正因为时时面临变现压力,证券公司才以更为丰富的形式给予潜在的各种流动风险以相应的资本体现。因此对证券公司流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将不仅仅是简单地追踪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而是通过给予对应会计科目以不同的风险权重,以计算加权资产比率。
加权资产比率=Σ(资产余额×风险权重)/负债
对流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与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结构相似,内容各异。无论是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还是对流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两者都以相应的风险权重以及核心指标作为监管制度的支撑。而且风险权重与核心指标标准都是可浮动的。不同的是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是直接对证券公司业务风险给予相应的风险权重,而对流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是对证券公司所体现的会计科目给予相应的风险权重。前者直接用业务风险权重调节证券公司经营,后者是赋予业务结果所反映的会计科目以不同的风险权重间接调节证券公司经营;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指标,对流动风险的资本衡量监管则以加权资产比率为核心指标。前者的调整比后者更为复杂。对风险权重的准确确定与对核心指标标准的适时调整都将成为监管有效性的检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调整就说明了这一点。
旧算式(注:《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1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新算式(注:《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2000年9月23日,证监机构字[2000]223号。)净资本=Σ(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新计算标准纳入了更全面的资本相关项目,并对各科目拟订了不同的风险权重,体现了很大进步。对流动风险资本衡量监管的成熟还有赖于风险权重适当的调整,以及净资本相对标准的提出。即不仅应制定诸如“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标准,还应拟订加权资产比率标准。
资本衡量监管制度运转的外部条件
证券公司资本衡量监管制度的有效运作还依赖于一些外部条件。首先是统一证券公司业务划分标准与会计标准。这是针对资本衡量监管制度国际性角度而言的。如果没有统一的业务划分标准与会计标准就失去了比较的意义,也就失去了监管的效果。但拟订统一的业务划分标准与会计标准将是困难的。以拟订统一的会计标准为例。奉行不同会计标准的国家在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计算上会产生分岐。会计标准的不统一会给资本衡量国际监管带来不可低估的外部阻力。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会计标准。而由于受历史、经济与政治因素的影响,各国实施的会计制度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即便在一国范围内,也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定的会计科目或一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因此追求绝对的统一是不现实的,会计标准的统一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其次,资本衡量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要发挥其作用需要其他监管手段的配合。资本衡量监管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较紧密的联系。两者都属于外部监管的制度安排,都具有强制性。然而两者所发挥的作用却是迥然不同的。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证券公司规范化经营,减少风险。可能的风险损失在经过减缩处理后最终仍由资本衡量监管所确定的证券公司资本承担。然而两者也存在较强的互补性。一是风险防范所保护对象侧重点的互补。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保护对象是投资者,其次才是证券公司。因为信息披露可以向投资者直接提供影响其投资行为的信息,确保投资行为的合理性,以保证市场的公平。证券公司也能在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下规范经营,避免风险,从中获益。而资本衡量监管首先确保证券公司在发生风险损失时不至于破产,通过证券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与资本市场的稳定。因此资本衡量监管的直接受益方为证券公司,其次才是投资者。二是两者运作方式的互补。信息披露是针对所有风险而拟定的“散点”披露。这些“散点”或是某一事件,或是某一项财务信息。它们都是各自独立的、未经处理的原始资料。对于所披露的信息大多难以用定量的手段加以评估,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很难借此准确判断所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证券公司、资本市场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来说,有时往往难以理解所披露信息的含义。而且所披露的信息由于形式上相互独立,其内在联系往往容易被忽视。而资本衡量监管则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尽管其主要针对信用风险与流动风险,但其涵盖证券公司全部业务。因此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只要了解了资本充足率这一经过综合处理的“核心”信息,就可以明了证券公司大致的风险承受能力。信息披露与资本衡量侧重点各异,但又相辅相成。一方面监管机构对资本衡量标准及相关数据的变更需要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渠道,另一方面证券公司的资本衡量信息只有经过披露反映到资本市场、信用市场上,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
由于资本衡量监管体现了市场化导向,因此资本衡量监管作为外部监管体系中的一环实现与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对接将较为平稳。一旦资本衡量监管被引入到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中,资本衡量监管的灵活性将得以进一步体现。证券公司会在资本衡量监管制度的最低标准之上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损失,支持公司战略,并且能在商业周期的任何阶段,确保流动性以度过财务紧缩的时期”。(注:Merrill Lynch:Merrill Lynch Annual Report 1999,"Capital Adequacy and Liqui-dity".)从美林公司1999年年报中可以获知其权益比例为4.3%~4.7%。(注:4.7%为1999年12月31日指标计算结算,4.3%为每月末相应指标平均后的计算结果。)
对我国证券公司实施资本衡量监管的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制度还是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都在走向成熟。近几年,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在不断增强,业内人士普遍认识到中国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压力。所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资本衡量监管显得尤为迫切。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确定了监管市场化的监管目标,并已对证券公司实施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资本衡量监管。中国证监会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审慎性原则,加强了对证券公司财务稳健性和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并于2001年1月建立了证券机构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了信息化、制度化的持续跟踪监管。先进的监管信息系统,辅以适当的信息披露,将实现机构监管向市场监管的转变。
实施全面严格的资本衡量监管有利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首先,资本衡量监管会要求我国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风险不断充实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以增强对潜在风险损失的抵御能力。《证券法》实施前后,国内证券公司曾掀起一次增资扩股的浪潮。1999年全年先后有16起大型增资扩股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而且增资比例相当惊人,中信证券增幅为600%,湘财证券增幅高达900%。资本金规模的扩张提升了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其次,实施资本衡量监管制度,可以通过各项业务风险权重之间的差别,引导证券公司投入更多的精力开拓资产管理、投资银行、金融咨询等业务,而不必过度集中于市场空间有限的经纪业务、高风险权重的自营业务。因此通过资本衡量监管制度的实施,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将具有一定的业务指导性,促使证券公司从自身实际出发找准适合自身的业务结构,从而有利于形成业务全面、分工合理、适度竞争的成熟市场体系。可见对“监管选择业务”也应两方面地看。在市场尚不成熟时,理智的监管者可以利用“监管选择业务”通过市场机制影响证券公司的经营,避免低水平恶性竞争。再次,实施资本衡量监管制度可以把证券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综合地反映在证券公司成本中。通过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加权资产比率的定期披露,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的差别会在资本市场得到公平的回报。具有较高资本充足率与较高加权资产比率的证券公司会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会以良好的信誉赢得市场份额。这种信用、风险、成本联系机制的引入,不仅将会鼓励证券公司采取稳健经营方针,而且能排斥非经济因素对资本市场的干扰,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整体信用度的提升。
但实施严格的资本衡量监管并不意味着拟订严格的资本衡量监管指标。我国对综合证券公司权益比例的要求为11.1%(1/9)(注: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1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综合类证券公司负债总额(不包括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而且规定在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超过净资产7倍时,必须在三个营业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这是表4六家美国证券公司4%左右的权益比例的2.77倍,也即意味着国内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比美国著名证券公司高许多。这对竞争力原本就处于劣势的我国证券公司而言,无异是雪上加霜。监管机构制定11.1%的权益比例指标是出于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不强的担扰,但过高的权益比例标准不仅不会鼓励证券公司尝试内部风险管理改善的努力,反而会刺激证券公司为平衡高成本而从事高风险业务。在内部风险管理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改观的前提下置身于高风险证券业务,会激发证券公司潜在风险的爆发,最终难以达到监管的初衷。因此,在我国证券公司经历了一次增资扩股浪潮之后,应在激励证券公司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的同时,把过高的权益比例标准降下来,使国内证券公司以较为公平的地位迎接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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