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生育率是否远低于1991至1992年的更替水平?_生育率论文

我国1991-1992年生育率是否大大低于替代水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育率论文,水平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项研究说明我国1991-1992年生育率并不象38万人调查所报告的那样远远低于替代水平。我国1991-1992年总和生育率大致在2.1左右。与1989-1990年相比,我国1991-1992年真实生育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幅度的三分之二是由已婚生育率下降造成的,其余三分之一是由近年初婚年龄上升造成的。这充分说明了近年来计生工作的巨大成就。同时,近年来出生漏报瞒报现象十分严重,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

【作者简介】 曾毅,1952年生,1982年7月获上海华东师大理学(地理)学士学位,1986年5月获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人口学博士学位,1986-1987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所长。

1 引言

1992年9月至10月间,国家计生委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组织了“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首次调查”。调查样本量为38.5万人,其中育龄妇女11.4万人(以下简称为38万人调查)。这次38万人调查结果十分令人吃惊:调查申报的全国1991年与1992年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65和1.52,大大低于总和生育率约为2.2的替代水平。等于美国1991年总和生育率(2.1)的75.5%,等于1991年所有发达国家的均值(1.9)的83.4%,等于1991年所有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总和生育率均值(4.4)的36.0%(美国人口咨询局,1992年)。

根据全国1982年千分之一生育调查与1988年千分之二生育节育调查,我国1980-1988年间总和生育率一直在2.5上下波动,最高时(1982年)达到2.87,最低时(1985年)为2.20。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1989年总和生育率为2.3。而1991年突然暴跌到1.65,两年间下降了0.65。这一出人意料的突然变化自然引起了国内外许多议论与猜测。一般认为对于一个象中国这样的欠发达国家,在总和生育率已经降到2.3左右之后,任何进一步的下降都是十分艰难的。而在短短两年之中,突然降低了0.65是难以令人相信的。于是,人们自然想到出生数据的漏报瞒报可能导致了1991-1992年总和生育率的低估。但是,将近年生育率下降全部归因于漏报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加强确实带来了生育率的显著下降。于是,我们很有必要分析一下38万人调查给出的1991-1992年极低生育率中有多大成份是漏报造成,有多大成份是由真正的生育率下降造成的,这对我国人口治理的科学决策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国外一些人根据中国总和生育率突然从1989年的2.3降到1991年的1.65,推论中国政府推行了更加强硬的强迫性人工流产、结扎等计划生育措施。以上议论与猜测曾导致国际新闻媒介一度报导联合国人口基金将撤出中国。其依据是中国扩大了强迫命令,以及中国生育水平已降到极低,不再需要人口方面的国际援助与合作等等。显然,正确回答我国90年代初生育率是否大大低于替代水平的问题不仅仅关系到统计数字的评估与我国国内科学决策,而且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经过综合分析各方面数据信息,作者认为我国1991-1992年生育率比1989-1990年有显著下降,但下降程度远没有1992年38万人调查结果所反映的那样大,因为1992年的调查严重低估了90年代初的生育水平。本文第二节讨论为什么我们认为1992年38万人调查严重低估了我国90年代初生育水平。第三节试图对1991年总和生育率进行适当调整。第四节探讨近年已婚生育率与初婚年龄变动对总和生育率下降的影响各有多大,最后一节小结全文,并提出关于进一步研究的思考。

2 关于38万人调查严重低估了我国九十年代初生育水平的实证分析

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1992年38万人调查严重低估了90年代初的生育水平。

2.1 与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以及1987年1%人口调查数字比较

表1 不同数据来源的总和生育率比较

说明:(a)根据当年年中进行的调查(或普查)搜集到的当年上半年出生数以及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得出的1980-1987年上半年出生数占全年出生数的比例平均值估算而得。

(b)国家计生委规统司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得到的2岁存活人数及存活反推法估算而得。

(c)作者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得到的3、4岁存活人数及存活反推法估算而得。其它数字均直接从相应调查(或普查)的回顾性资料中得到。

从对不同时点调查给出的相同年份总和生育率的比较(见表1)可以看出,较早调查得出的调查当年或头一年的总和生育率数字低于较晚调查得出相同年份的数字。例如1987年1%调查得到的1986、1987年总和生育率分别比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得到的1986、1987年总和生育率低0.05和0.08;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得到的1988年总和生育率比1990年人口普查得到的1988年总和生育率低0.23。这些数字说明1987、1988与1990年三个不同时点人口调查具有一个共同特征:调查(或普查)当年与头一年的出生数字漏报比回顾两年前出生数的漏报更为严重。这是因为不少调查当年或头一年超计划生育的罚款尚未执行,将超计划生育的孩子假报为领养或迁入的手续尚未办理,因此这些人害怕被罚而瞒报漏报。对于调查前两年或更早出生的超计划生育孩子来说,其中多数罚款已交,假报领养或迁入手续已办,因而无需隐瞒。因此,1988年调查回顾1987与1986年生育率比1987年调查当年与头一年生育率要高,1990年普查得到1988年生育率比1988年调查当年生育率要高。

然而这一在1987、1988、1990年三次人口调查与人口普查中都得到验证的现象在1992年38万人调查中却并不成立。1992年调查得到的2、3、4年前,即1990、1989、1988年总和生育率分别比1990年人口普查得到的当年、1、2年前,即1990、1989、1988年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低0.14、0.06与0.25。1992年调查得出的4年前,即1988年总和生育率甚至比1988年调查得出的当年数字还低0.02。这一事实,使我们不得不对1992年38万人调查数据的可信程度产生怀疑。下面我们对这次调查时点的社会环境及问卷设计组织实施进行分析。

2.2 近年来漏报出生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自1991年以来,全国各地区普遍实行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与人口控制负总责,若未完成生育控制指标,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则罢官免职的“一票否决”。这种做法当然大大提高了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确实大大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但是,任何事情都既有利又有弊。一个本来很好的做法在某些地方经某些人的片面理解与偏差执行,就会产生消极的作用。一些计划生育工作落后地区的领导并未真抓实干,生育率自然居高不下,为了保住乌纱帽而授意或暗示基层同志在统计数字上做文章,掺水分。一些地区领导为了保证完成计划数,并留有所谓的“余地”,层层扣压生育指标数。同时对下级干部施加压力,完成生育控制指标者,多发奖金,快提职务;未完成者罚扣奖金,撤职罢官。目前的生育政策、计划指标与许多农村地区农民的实际情况及生育意愿差距仍然较大,不少地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广大干部辛辛苦苦,费了很大劲也很难短时间奏效。因此,为了避免撤职罢官、丢奖金的结局,只好走漏报瞒报的歪路。据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部门的同志介绍,一些地区在调查人员进村前早就周密布置安排,明确要求村民们瞒报漏报出生数,有的甚至为村民准备好他们认定的所谓“标准答案”。一些乡、村对上面派来的抽样调查队表面上热情接待,实际上严密监视与控制,有的还用上了站岗放哨,地道,暗号,呼机等手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现在是许多群众与干部齐心协力瞒报漏报,人口统计调查数据搜集工作越来越难。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及其以前的调查也存在水分问题,但决没有今天这么严重。因为1990年及以前并未实行“一票否决”,压力没有现在这么大,更没有达到干部群众齐心协力对付抽样调查队的程度,所搜集的生育数据质量自然比现在要好。

2.3 1992年38万人调查与其他调查、普查中生育问卷设计的比较

表2列出了1988、1990与1992年三次调查或普查关于生育的问卷设计。1990年人口普查与1987年1%人口调查关于生育的问卷设计简单明了,根本未涉及计划内与计划外生育的问题(见表2)。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生育问卷设计,分别询问住在一起,不住在一起,送给别人以及已经死亡的亲生子女数,从而得到亲生子女总数,然后对每次活产逐一询问孩次、喂奶等情况,最后加问“您怀这个孩子时给生育指标了吗?”分别询问住一起,不住一起,送给别人与已经死亡的亲生子女数的问卷设计方法经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实践检验,证明是避免记忆误差,减少漏报出生数的一种好办法。问清共有几个活产,在逐一询问每个孩子情况后加问一句“您怀这个孩子时给生育指标了吗?”,虽然被调查妇女可能因思想顾虑,将未给生育指标说成给了生育指标,但由于前面已回答了住一起,不住一起,送别人与已死亡的活产数,再改口瞒报生育数的可能性较小。

然而,1992年38万人调查并未分别询问住一起,不住一起,送他人与已死亡的活产数,而只问了“您一共生过几个孩子?”。于是,有的妇女可能未将暂时寄养在亲戚朋友家、送人抱养或生下后只活了一会的孩子包括在内。同时,对每个孩子重点询问是否有生育指标,并将“计划内1、2、3、4孩”与“计划外1、2、3、4孩”作为问题与编码十分突出地印在问卷上。很可能给群众与干部造成心理压力,从而瞒报漏报计划外生育,特别是瞒报漏报那些当年与头一年出生,尚未交罚款或尚未通过后门等手段误报为迁入或领养的计划外出生数。

表2 1992年38万人调查与其他调查或普查关于生育问卷设计的比较

2.4 1992年38万人调查与其他调查、普查关于调查员构成及调查名称的比较

我国1990年人口普查,以及这以前的所有人口调查与普查所聘用的调查员都是从各单位以及社会上待业与离退休人员中抽调的。很多地区还特别注意避免本村、本街道、本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充当其管辖区域调查员。但是,1992年38万人调查一反往常做法,调查员全部由本乡、本街道、本单位的计划生育专干担任。据说这样做是因为计生专干熟悉本单位情况,利于搜集真实数据。但是,事实可能恰恰与愿望相违。虽然这次调查与以往调查一样,通过国家计生委公开信的形式,向各级领导与群众郑重说明“样本点的调查数据不说明该地的人口情况,不代表各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不评价各级领导的政绩,不影响以往各地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国家也不向各级反馈调查原始数据”,但是“一票否决”的压力以及一些基层单位对中央政令并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事实使得担当调查员的计生专干与群众并未解除思想顾虑,因而不愿也不敢完全如实填报超计划出生数。例如,安徽省四普办、计生委与公安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四普前下发通知,做出凡在普查登记期间如实申报超生人口的可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可是,现场登记结束后,省政府根据省人大的意见,下达对上述规定的废止通知。安徽大部分地区对如实申报超生人口的户加重进行了处罚,这就给后来的人口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为群众很难相信如实申报超计划生育后不受处罚(孙义伦,黄山,1993,P6)。

另外,1990年人口普查与以往所有全国性抽样调查都只是被称为人口普查、人口调查或生育节育调查,并未冠以特别名称。但是,1992年38万人调查却被称为“国家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首次调查”,并印在每份问卷上。作为调查员的本乡、本单位计划生育专干与被调查的群众一看标题,很可能联想到这些填有单位名称与个人姓名的问卷一定会录入计算机,永久存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因而产生思想顾虑而不敢如实申报超计划出生数。

2.5 河北、湖北1993年32村生育数据核查及其他一些核查所说明的问题

为了核查农村地区的出生漏报,国家计生委于1993年10月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河北、湖北两省各随机抽取了16个样本点(行政村),进行计划生育数据质量核查。32个抽中村样本总量共计42514人。这次专门调查是国家计生委第一次自己从外省抽调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调查员队伍,不向省、地、县、乡层层打招呼,不要各级人员的陪同,直接进村入户向村里的干部、群众了解真实情况。据估计,这次专门调查虽然不能代表全国,但可以代表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情况。调查结果说明:32个村1992年与1993年1-9月共上报出生数937人,实查出生1494人,漏报率为37.28%。

另外,下面列举的部分实例也说明近年来出生数漏报是十分严重的。

根据四普资料推算,1989年计划生育日常统计中,全国出生人口漏报756.32万人,漏报率为31.2%(邵伟,李树茁,1993,P56)。

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山东省年龄构成资料和计划生育年报、半年报出生统计,两次普查间的8年(1982年7月1日-1990年6月30日)全省平均每年出生漏报率为32.5%(孙学礼,秦凯世,1993,P49)。山东省计生委曾对1989年计划生育比较落后的7个县市21个行政村报表统计出生漏报原因作过专题调查,调查结果说明总漏报率为50.7%,其中一孩为29.8%,二孩为57.9%,三孩及三孩以上为81.4%(孙学礼,秦凯世,1993,P49)。据调查,黑龙江省望奎县1992年一季度计划生育日常统计漏报率在50.8%(富恩贵,1993,P58)。

近年来的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也存在严重的水份问题。例如,山东省1989年与1990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1989年调查之后对11个地(市),19个县(区)的61个样本点进行了调查数据质量事后复查,得到的出生漏报率为27.6%。1990年调查的事后复查发现在133个县(市)中有29个出生漏报率超过30%(尹凤鸣,1992,P26)。

3 关于对38万人调查给出的1990-1992年总和生育率调整的探讨

前面已提到,实际部门的同志们认为国家计生委1993年组织的32村专门调查给出的出生漏报率基本能代表全国农村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比较合理地假定全国农村90年代初出生漏报率为32村专门调查给出的37.28%。我们目前没有城镇出生漏报情况的较准确资料,但可以肯定,城镇人口特别是人为被划入城镇行政区的农村人口也存在出生漏报问题。我们不防假定城镇人口出生漏报率为农村人口的50%,即37.28%×0.5=18.64%。1992年38万人调查得到1991-1992年出生总数中农村、城镇各占85.74%与14.26%,于是我们得到了全国90年代初出生漏报率的加权平均值为:37.28%×0.8574+18.64×0.1426=34.62%。

由于32村出生漏报专门调查的漏报率是与计划生育日常统计数字相比较得出的,我们不能直接用此漏报率调整1992年38万人调查得出的1990-1992年总和生育率。于是,我们用国家计生委汇总的全国计划生育日常统计出生总数作为基数,按漏报率调整后得到一个预期的真实出生数。再与1992年38万人调查给出的,并按抽样比推算得到的全国出生总数相比,从而得到1991-1992年总和生育率的漏报率与调整因子(计算过程见表3与表4)。经过这样调整后1991年与1992年总和生育率分别为2.20与2.10。由于32村专门调查给出的漏报率不一定百分之百准确代表全国农村水平,城镇漏报率也不一定恰好等于农村的一半等原因,调整得到的1991-1992年总和生育率与实际真实水平相比仍会有一定误差。但我们认为,总和生育率为2.10-2.20的估计值基本能代表我国1991-1992年的生育水平。

表3 对38万人调查1990-1992年出生数漏报率的估算

数据来源:(1)计划生育日常统计出生数取自《全国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汇编(1990,1991,1992)》,国家计生委规统司。

(2)(a)取自邵伟、李树茁(1993,P56)

(b)国家计生委1993年32村专门调查

表4 对38万人调查报告的1990-1992年总和生育率的调整

4 1992年总和生育率与1990年相比下降幅度的人口学分解

时期总和生育率本身是结婚早晚及已婚生育水平(包括婚后生育早晚的影响)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根据1992年38万人调查数据,我国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从1987年的21.9上升到1992年的22.6岁。19岁与20岁的女性曾婚比例从1987年的30.1%与47.0%下降到1990年的29.2%与44.0%,再下降到1992年18.0%与34.4%。其他25岁以前女性曾婚比例均有较大幅度下降(表5)。近几年来女性初婚年龄的上升与曾婚比例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各地加强了晚婚的宣传教育与管理,同时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促使一些青年与他们的家庭将注意力从早早操办婚事转移到学习技术、致富奔小康上来。许多外出打工经商的青年人也推迟了婚事。另外,近几年,政府恢复了向已婚夫妇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同时,在各地有关商店公开出售避孕药具的做法,使一些婚前已发生性行为的热恋情人不至于因得不到避孕药具而未婚先孕并匆匆早婚。虽然,我们并不排除38万人调查中有的在法定最低婚龄前已经结婚的人隐瞒实情而误报为未婚,但我们觉得各地对早婚惩罚远比对超生惩罚轻,结婚早晚一般尚未列入“一票否决”内容。因此,1992年婚姻状况的瞒报误报可能存在,但并不严重,对1992年与1990年20-25岁妇女曾婚比例的比较也可说明这一点。妇女在20岁及以上结婚是合法的,一般没有为逃避处罚将已婚瞒报为未婚的必要。假如1992年结婚年龄未比1990年推迟的话,1992年20-25岁曾婚比例应与1990年相差无几。但是表5清楚地表明,20-25岁曾婚比例比1990年显著降低。因此,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认为,1992年比1990年总和生育率的较大幅度下降受到了近年来婚姻推迟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1992年比1990年总和生育率下降幅度中有多大比例是由婚姻推迟造成的?有多大比例是由已婚生育水平下降造成的?搞清这一问题对全面正确认识当前实际已婚生育水平以及晚婚对人口控制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对某一地区不同年份总和生育率的差异进行人口学分解的方法(公式详见附录)可帮助回答这一问题。这种分解方法的思路与结果可以规纳为以下三点:

(1)如果将1990年的女性年龄别曾婚比例取代1992年的女性年龄别曾婚比例,同时其他因素不变,那么1992年总和生育率不是2.10,而是2.215。即初婚年龄的上升使1992年总和生育率比1990年下降0.115,占总下降幅度的35%。

(2)如果将1990年的年龄别已婚妇女生育率取代1992年的年龄别已婚妇女生育率,同时其他因素不变,那么1992年总和生育率不是2.10,而是2.318。即已婚生育水平下降使1992年总和生育率比1990年下降0.218,占总下降幅度的66%。

(3)年婚别已婚比例与已婚妇女生育率交叉作用的影响占1992年与1990年总和生育率差异绝对值的0.9%,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我们认为1992年总和生育比1990年较大下降幅度的三分之一是由近年来初婚年龄上升造成的,而三分之二是由已婚生育水平下降造成的。这充分说明近年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所取得的巨大成绩。

表5 1990年与1992年女性曾婚比例的比较

年龄

1990年

1992年

15

0.0100

0.0023

16

0.0232

0.0149

17

0.0648

0.0298

18

0.1324

0.0725

19

0.2920

0.1798

20

0.4405

0.3439

21

0.5944

0.5364

22

0.7560

0.6729

23

0.8465

0.7993

24

0.9088

0.8973

25

0.9448

0.9306

数据来源:1992年38万人调查

表6 1992年总和生育率比1990年下降幅度的人口因素分解

合计 初婚年龄变动的影响 已婚生育率的影响 交叉作用影响绝对值

-0.330

-0.115

-0.218

0.003相对百分比 100

35.0

66.0

-0.9

注:1992年总和生育率比1990年下降幅度的绝对值-0.330是比较经过我们对出生漏报调整后的总生育率(1992年2.10,1990年2.43)而得到的。

5 结束语

本项研究的分析结果说明我国1991-1992年生育率并不象38万人调查所报告的那样远远低于替代水平。我国1991-1992年总和生育率大致在2.1左右,处于或略低于替代水平。与1989-1990年相比,我国1991-1992年真实生育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是由近年初婚年龄上升造成的,三分之二是由已婚生育率下降造成的。这充分说明了近年来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同时,1992年38万人调查所报告的极低生育率与事实出入很大,说明出生漏报现象十分严重,必须引起各级领导与人口学界的高度重视。出生漏报日趋严重的趋向若得不到尽快的扭转,势必影响党和国家的科学决策与我国人口综合治理的宏伟大业。因此,人口学界与各级政府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们应携起手来,扎扎实实地在人口政策制订与贯彻,正确的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与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抽样调查的设计与实施等各个方面开展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方案,使我国人口控制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得到加强,瞒报漏报的虚假歪风不断得到遏制,人口数据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党群、干群关系不断得到改善。本文虽然由于作者工作性质与实践经验的限制,未能在防止出生瞒报漏报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但我愿与全国的有志之士们在今后共同努力,为这一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作出贡献。

附录:关于影响两年份总和生育率之差的人口因素分解

(注:以上推导假定婚外生育可以忽略不计)

收稿时间:1995-03-20

*作者衷心感谢国家计生委规统司提供了有关数据资料,特别感谢陈胜利、苏荣桂、陈理疆等同志的热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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