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蔡勇的“独立判断”看汉代公文形式与政治制度的变迁_唐六典论文

从蔡勇的“独立判断”看汉代公文形式与政治制度的变迁_唐六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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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2)04-0103-06

中国古代帝国对政务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靠公文书运作进行的文书行政。公文书运作系统总体可分为上行文书和下行文书两条线索。臣民向官府和君主奏事以及下级官府向上级官府和朝廷奏事的文书,构成了上行文书;皇帝的命令文书和各级官府下发的政令文书,构成了下行文书。各类文书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名称和形态。如臣民和各级官府向君主奏事文书中与“奏”有关的一类,在秦汉以后诸朝,就有着奏、奏案、奏抄、奏状、奏疏、奏札、奏折等不同的名称。国家政务普遍的裁决程式是由各级官僚向皇帝申报有关事务,经皇帝批准后予以实施。

其实,历史上各种不同名称的文书,都具有各自的时代性,其背后都体现着不同的体制。人们一般只注重其名称和文体的变化,如明人吴纳《文章辨体》和徐师曾《文体明辨》(注:吴纳《文章辩体·序说》,于北山校点;徐师曾《文体明辩·序说》,罗根泽校点。二书合印,香港太平书局1965年8月。)承《独断》和《文心雕龙》之说, 皆列“奏疏”一目,统叙其文体之变。即使在今人的研究中,论及名称之变背后文书形态变化者很少,更鲜有从这种变化论及体制变迁者。而笔者目前的研究中,比较注重制度在随着形势变化中而发生的成长性变革。这种自下而上的成长性制度变革,由于不是统治阶层有意识的制度改创,只是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着悄然的变化,故流传下来的记载相当缺乏。而从公文书形态和运作机制的变迁入手,正是了解这种成长性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文书在处理国家政务中的作用至秦汉时期已经十分显著,出土的云梦秦简《内史杂》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由于文书行政的发达,到汉代已是“公府掾多不视事,但以文案为务”(注:《北堂书钞》卷68引《汉杂事》。)。所以刘勰《文书雕龙·章表》说:“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

现存最早记载公文书形态的文本,是东汉末年蔡邕的《独断》。本文旨在结合汉代政治体制的变迁,论证《独断》所记载的汉代公文书只是蔡邕所处时代的制度。由于《独断》一书流传不广,又未有很好的整理本。其中有些文句的理解,在笔者看来,一些已有的相关论著中存在着严重的误读。所以首先必须对《独断》有关公文书的表达进行考证。

《独断》将皇帝的命令文书分为策书、制书、诏书、戒敕四类(注:以下据影印《钦定四库全书》本。下文未特别注明者,皆准此。又四部丛刊三编据明弘治刊本与此同。):

策书。策者,简也。……起年月日,称“皇帝曰”,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王、三公之薨于位者,亦以策书诔谥其行而赐之,如诸侯之策。三公以罪免,亦赐策,文体如上策而隶书,以一尺木,两行,唯此为异者也。

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颖作上]迁,书文亦如之。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官,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唯赦令、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

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注:按:“告某官官”,《四库全书》本如此。宋本《唐六典》卷九中书令之职条引《独断》作“某官某官”,《太平御览》作“某官云云”。《丛书集成初编》本作“告某官某”,汪桂海将“某官”理解为官名,后一个“某”理解为某官之姓名。见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3页。),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曰”(注:《四库全书》本无“曰”字,作“无尚书令奏制之字”,据《唐六典》文字补入。)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书。

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敕,文曰“有诏敕某官”。是为戒敕也。世皆名此为策书,失之远矣。《独断》对于策书的概括,文义甚明。其主要的应用场合是对于诸侯王、三公的除免和诔谥。制书则有一些地方需要略加考释。其中“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疑作上]迁,书文亦如之”一句,汪桂海断为“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迁文书,亦如之”,并说此段文义不明(注:汪桂海:前引书,第30页。)。本文的理解是,刺史、太守和诸侯国相进行劾奏的文书本身并不是制书,而只有对这种文书进行的批复(即所谓申下)才能成为制书。而“土迁”一语殊不可解,在没有确切证据之前,本文疑其为“上迁”,即指刺史、太守和相的升迁。下文“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官”,就是对刺史、太守、相“上迁”的具体表述。若,及也,或也。如此,则制书的应用场合甚明,主要是用于九卿和郡国守相的任免。汪桂海认为制书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下给三公,令三公向全国颁布赦令和赎令;一是任免九卿或京师近臣。(注:汪桂海:前引书,第30-31页。)恐不确。不确之处有二:一是“制诏三公”并非下给三公,而是文书的用语,是汉代的制书经三公下颁的一种程式;二是制书不仅用于任免九卿或京师近臣,还应包括郡国守相,如其在后文中所举诸例。至于赦令和赎令,是制书应用的特例,对于印封和颁下都有特殊的规定。

《独断》对于诏书的概括,后人可能存在严重的误读。如诏书的第二种形态,一般理解为: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注:参看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汪桂海:前引书,第32页。)从《独断》对制赦文书的记载看,则蔡邕是根据文书的用语进行划分的。策书、制书、诏书、戒敕的划分非常明确,不至于在讨论诏书的时候又说“下有司曰制”。制书和诏书在这里有着截然的区分。因为诏书有两种形态是对奏事文书的批复,为了更好地理解诏书的文书特征,有必要与汉代的奏事文书进行对照分析。《独断》将群臣向君主陈事的上行文书分为章、奏、表、议四种:(注:括号内《唐六典》指《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之职条引《独断》文字。)

凡群臣上书于天子者,有四名: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

章者,需头。称“稽首上书”。谢恩陈事,诣阙通者也。

奏者,亦需头。其京师官(注:《唐六典》无“其京师官”四字。)但[《唐六典》但作上]言“稽首”,下言“稽首以闻”。其中者[《唐六典》者作有]所请,若罪法劾案,公府送御史台,公卿校尉送谒者台(注:《唐六典》“台”后有“通者”二字。)也。

表者,不需头。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某官臣某甲上”。文多用编两行,文少以五行,诣尚书通者也。

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别者,言姓。章口(当作曰)报“闻”,公卿使谒者,将大夫以下至吏民,尚书左丞奏闻,报“可”。表文报“已奏如书”。(注:按:自“章口报闻”至“表文报已奏如书”这一段文字还是很不好理解。《唐六典》的引文似乎更明确些,作“报章曰闻,报奏曰可,其表文尚书报云已奏如书”。)凡章表皆启封,其言密事,得帛[帛,《唐六典》作皂]囊盛。

其有疑事,公卿百官会议,若台阁有所正处,而独执异议者,曰驳议。驳议曰“某官某甲议以为如是”,下言“臣愚赣议异”。其非驳议,不言议异。其合于上意者,文报曰“某官某甲议可”。以上关于陈事文书的表述,是按照文书的用语、应用的场合和通奏的途径进行分类的,尤其是文书的用语被特别强调。章称“稽首上书”,用于谢恩陈事,是由陈事者诣阙交由公车通送的。奏则上言“稽首”,下言“稽首以闻”,应用的场合是有所陈请,以及举劾官员的不法行为,通奏的途径则根据上奏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公府上奏,则送御史台,如果是公卿校尉上奏,则送谒者台。表则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诚惶诚恐,稽首顿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某官臣某甲上”。通奏的途径是诣尚书通者也。这里的问题是,表的应用场合没有交代。而表恰恰是当时应用最普遍的一种奏事文书。

其中“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一段,涉及文书的署名、批复用语及封盛问题,乃针对章奏表综括而言,而非专指表。不过,批复用语是分别说的。按照《唐六典》所引用的《独断》,报章曰“闻”,报奏曰“可”,其表文尚书报云“已奏如书”。尽管整个两汉时期的陈事文书形态有着不断的变化,但在《独断》里,蔡邕是将章奏表三种陈事文书明确区分的,对章的批复用语是“闻”,对奏的批复用语是“可”,表则由负责呈递的尚书进行批复,用语为“已奏如书”。

从奏事文书的批复用语看,用于谢恩陈事的“章”,批复用语是“闻”,其实是不要批复的,皇帝知道了便可以。而有所陈请以及举劾官员的不法行为的“奏”,是需要皇帝批复处理意见的,批复用语为“可”。这正好与诏书的第二种形态相合,即“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广泛应用的奏事文书“表”,由尚书报云“已奏如书”,与诏书的第三种形态相合,即“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曰’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

综上所述,蔡邕记载的公文形态已经是一套相当发达的文书系统,不同政务文书的申奏与批复,各有固定的书写程式。不过,由于现有记载的简略和出土材料的缺乏,还很难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严格的区分,尽管有学者如汪桂海等在这方面开始努力。其中还透露出京师官、公府、公卿校尉、将大夫以下至吏民等不同的上书者身份,但是否因奏事者身份不同而使用不同的陈事文书,这一点还不是很明确。

蔡邕的记载即使在公文书的名称上可以涵盖整个汉朝,如《文心雕龙·诏策》所说这几种皇帝命令文书是“汉初定仪则”的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文书的具体形态上,它一定不包括西汉初年的情形。因为,西汉初年的制度,“群臣有所奏请”的陈事文书本身,并不出现“尚书令奏”之字,也不可能由尚书令直接下某官。尤其是“表”,据《唐六典》所引《独断》,其表文尚书报云“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是由尚书直接批复上表者的。此外,“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制书由尚书令印封下达外朝的程式,也说明尚书令已经掌握了很大的政务裁决权。从下文的论证和引用的实物史料看,文书上有“尚书令奏”之字以及其表文尚书报云“已奏如书”的情形,出现在尚书台实际上成为内廷辅政机构和决策机构的制度背景下。而所谓“事归台阁”,“三公之职,备员而已”的局面,仲长统说是从东汉初年光武帝时形成的。(注:《后汉书·仲长统传》。)仲长统所说的局面,实际上是尚书台成为宫中的辅政机构,但没有取代三公府成为执掌朝政的宰相机构。(注: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页。)而尚书台从纯粹的呈递上下文书的机构,转变成为按照任务的性质分工、参与谋议和谏诤、直接将奏事文书下达给有关官员的机要之司,则是在东汉中后期的事情了。(注:参见祝总斌前引书,第135—136页。)

显然,蔡邕并未将整个汉朝的公文形态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加以考察,所记主要应为其所处时代的制度。我们用它来概括整个汉朝的文书制度,无疑是非常危险的,很容易导致对一些基本文献和实物史料的误读。

在西汉,丞相、御史大夫和列卿等公卿大臣可以直接上书于皇帝。在公文程式上,“臣昧死以闻”或“臣昧死请”之后,紧接着就是皇帝对这些文书进行批答用的“制曰可”,(注:关于西汉公文的具体程式,还需要严格的论证。基本情况可以参看前引大庭修和汪桂海的论著。)中间并没有其它的环节。在这种公文形态中,公卿大臣作为皇帝私人助手身份的色彩很重。

从何时开始,形成了《独断》所说的那种文书形态和运作机制呢?文书形态的这个变化,实际上就是汉朝政治体制的变迁历程。此种文书形态的背后,体现的是尚书成了皇帝批办政务文书的私人助手,而作为帝国官僚主体的公卿大臣与皇帝之间多了一道隔阂,宫、府合一的国家形态转变为宫、府分离的国家形态。

西汉前期也有尚书之官在文书传递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记载,(注:如《汉官仪》说“初,秦代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发书,故号尚书。尚犹主也。汉因秦置之”。《唐六典》卷一说“初,秦变周法,置尚书于禁中,有令丞,掌通章奏而已。汉初因之”。)还有一些相关的经过转写的文书资料,(注:如《史记·三王世家》载霍去病请立诸皇子为王的上书,其后有“三月乙亥,御史臣光守尚书奏未央宫”一句,接着是“制曰:下御史”,然后是“六年三月戊申朔乙亥,御史臣光守尚书令、丞非下御史,书到言”。这条材料说明尚书令在奏、下文书过程中的作用,但不能说明文书本身出现“尚书令奏”的字样。而且尚书令还要将批复后的文书下御史,而不是直接下达具体的上奏人或执行人。)但我们还无法论明“尚书令奏”落实到文书本身,以及尚书令将批复后的陈事文书直接下达有关九卿或郡国长官执行,而不通过丞相御史或三公这种制度出现的具体时间。其间一定有一个相对长的日积月累的变化过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时期来稍加分析。

第一,汉武帝时期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随着地方政务和边疆形势的变化,帝国事务大量增加,政治体制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一方面,丞相人选出身构成的变化及其职权的削弱,中朝官的作用突出,九卿的职权加强。元人朱礼在《汉唐事笺》前集“宰相”条中有一段评论:“自武帝以公孙弘为丞相,其后儒者始相继秉轴……既任之以相,乃使侍中出入禁闼,辩论数黜大臣,以侵外庭之权,九卿更进用事,而天下之务不关决于宰相”。在“三公”条中又称“武帝假宠大司马之权而不任宰相,故终汉之世大司马专国柄,而宰相具位,奉行文书而已”。另一方面,原有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格局被打破,中央对地方事务的干预加强,遣使巡行之事多了起来。朱礼评论说:“文帝在位最久,未尝遣使。遣使之烦,自武帝始。……故劝农种麦,则遣谒者,存问鳏寡,则遣博士”。(注:[元]朱礼:《汉唐事笺》前集卷6“遣使”条, 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影印本。)

这两方面的变化都会引起文书制度的变化。祝总斌先生强调了随着奏事文书的增加而形成了中朝官领尚书事的制度,(注:祝总斌前引书,第87页。)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究,新增加的大量文书在运行程式上是否还遵循原有体制呢?

《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官仪》称“尚书四员,武帝置”。《汉书·成帝纪》“初置尚书五人”条主引《汉旧仪》曰:“尚书四人为四曹,常侍尚书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尚书主刺史、二千石事,户曹尚书主庶人上书事,主客尚书主外国事”。尽管没有直接材料证明后者所指为武帝时制度,但联系前一条材料看,应是武帝置尚书四员时的分工情况。所谓“主某某事”,即负责某一方面的文书呈递工作,也就是“通章奏”。这是按照上书者的不同身份进行的分工。由于各方面文书的增加,尚书的任务繁重起来,“尚书奏事”因此具有了特定的含义。当所有臣民奏事都要经过尚书奏达之时,汉初那种文书奏行皆由御史的机制便改变了,所以,也正是在汉武帝时期,“左右曹、诸吏分平尚书奏事”成为制度。(注:参《宋书·百官志》和《晋书·百官志》。)汉武帝时期政治体制及文书运作机制的变化,应该是汉朝文书形态变化的一个重要背景,其相互影响的过程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第二,从西汉成帝到东汉光武帝时期的变化。祝总斌先生论证了成帝时期尚书制度变化的意义主要在于分曹办事,有了固定的曹名和职掌;又指出东汉前期尚书的职掌一般还是按照上奏文书者的身份加以分工的。(注:祝总斌前引书,第90-93页,第135页。 )《后汉书·百官志》记“成帝初置尚书四人,分为四曹”之说并不可信。(注:祝总斌前引书,第92页。)成帝时尚书有五曹,《百官志》注引蔡质《汉仪》曰:“三公尚书二人,典三公文书”,“(常侍曹尚书)主常侍黄门御史事。世祖改曰吏曹”。这个说法与本注所记其它诸曹职掌相符,即五曹分别负责三公、常侍黄门御史、郡国、凡吏及外国夷狄所上文书。东汉初年大体应延续此种设置与分工。尚书分工负责文书接收保管的制度已经很完善,尚书令掌“奏、下尚书文书”(注:《后汉书·百官志》。)的职掌也更加明确。这是汉武帝以来尚书制度的完备化,但还没有脱离传递文书的范围。

第三,东汉中后期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尚书的职掌逐渐转向按任务的性质进行划分。祝总斌先生已经敏锐地指出,由按上奏者身份分工到按事务性质分工的演变,是尚书权力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为魏晋以后代替三公府准备着条件。(注:祝总斌前引书,第136页。 )传递文书的尚书取得对某一方面事务文书进行谋议参决的职权之后,这种职权一旦落实到制度上,一定要反映到文书本身,成为文书的规程。否则,就没有制度的保证。蔡邕所说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的文书规程,应该就是在这种制度变革的背景下形成的。此种形态的文书,还未见到实物史料,有些转写的史料,如记录灵帝光和四年太常“奏”和批复诏书的《无极山碑》,大抵可以反映此种形态。碑文略曰:

光和四年[缺]月辛卯朔廿二日壬子,太常臣耽、丞敏顿首上尚书:谨按文书云云。请少府给圭璧,本市祠具,如癸酉、戊子诏书故事报。臣耽愚矸,顿首顿首。上尚书,制曰可。大尚承书从事,上[缺]月十七日丁丑,尚书令忠奏洛阳宫。光和四年八月辛酉朔十七日丁丑,尚书令忠下。光和四年八月辛酉朔十七日丁丑,太常臣耽、丞敏下常山相[缺]从事下承[缺]用者如诏书。书到言。(注:《隶释》卷3, 参见严可均辑、许振生审订《全汉书文》卷108,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年。)碑文并非照录当时公文的原文,而是记录对祭祀无极山之事进行请示和批复的经过,大致是由常山相上太常、太常上尚书、尚书奏皇帝及皇帝批示后尚书令下太常、太常下常山相的程式。按照《独断》的记载,这份太常上尚书的文书,应是用于“其中有所请”的“奏”,批复用语是“制曰可”,但文书的用语却与“上言稽首,下言稽首以闻”不合。是实际运作中的文书形态,当比《独断》的记载要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其中“上尚书,制曰可。大尚承书从事,上[缺]月十七日丁丑,尚书令忠奏洛阳宫。光和四年八月辛酉朔十七日丁丑,尚书令忠下”一段文字,恐是根据批复奏事文书的诏书进行的转写,“尚书令忠奏洛阳宫”的字样未必不是文书的原文,然后是“制曰可”。

需要强调的是,《独断》中关于汉代文书形态的记载,并不能涵盖整个两汉时期的文书制度,只是两汉文书形态演进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尽管不同时期的具体文书形态还不是很清楚,整个汉朝文书形态的变迁轨迹也无法完整地勾勒出来,但以《独断》有关记载和其它汉代文书的研究成果为前提,结合学界已有的对两汉政治体制变迁的论证,我们还是可以简要条缕出汉朝奏事文书形态的演变与政治体制变迁之间的关系。章表奏议四种形态的文书,即使从文书的名称上说是适用于整个两汉时期的文书,但其应用范围、批复程序和奏递途径等,随着两汉时期政治体制的变迁,势必发生着不断的变化。而蔡邕记载到《独断》里的情形,只是其所处时代公文书的形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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