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的犯罪构成理论审视研究论文

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的犯罪构成理论审视研究论文

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的犯罪构成理论审视研究

李丹枫

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摘 要 :通常意义上,我国的主流刑法论常常将四要件理论概括为罪责刑模式理论,探求这其中的原因,无非是由于四要件理论对“刑事责任”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着差别。相比较之下,“罪责模式”理论赋予了“刑事责任”犯罪论机能,而且还将其纳入到犯罪构成体系之中。由此可见,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围绕着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的犯罪构成理论审视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极具现实意义。

关键词 :刑法教义学;罪责模式;犯罪行为判断;刑事责任判断

刑法教义学标准对刑法理论的要求有四点。那么,刑法教义学标准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也应当是四点,第一点就是构成犯罪理论必须要立足于我国的刑法典,第二点是犯罪构成理论必须有一定的规范性,第三点是犯罪构成理论必须有相应的理论与实践的和谐统一,最后一点是犯罪构成理论必须能够对刑法问题做出合理的解答。在通常情况之下说的四要件理论,并不是真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只是意识形态的一个解释。基于此,笔者在本文中着重围绕着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的犯罪构成理论审视这一内容展开了详细的阐述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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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争

一般来说,犯罪构成理论需要根据不同阶段、不同环境等因素,并且,在立足于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来加以完善和更新,从而使得犯罪构成理论的处理方式更加具有权威性。基于此,我国早在2009年,便针对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重新的思考与探究,其主要内容在于探究我国现存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否需要进行重新建构,使其具有时代性特征。针对这个讨论,我国的诸多行业专家纷纷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分别从犯罪构成理论的实际根源、刑法学理论等几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并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可以说,对于整个格局而言,呈现出了三大观点相对立的状态,这三大观点便是维持论、建构论以及改良论。维持论主要观点是当下的四要件理论,构建论倡导将我国的四要件理论与德国日本的三阶层理论相对比,而注重后一种理论的实际意义更大,而第三种观点的主张需要慢慢改进。现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确是存在问题的,不过,这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犯罪性质,还是应该逐步调整,进而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罪责”模式才是真正的犯罪构成理论

四要件理论的缺陷性,其实我们很早就已经意识到了,不过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相关编者往往会将定罪的主要参考依据设为刑法典,而非四要件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理论,教材的讲解一般分为三步,第一步“犯罪的概念”,第二步“四要件”,第三步“正当化事由”。一般情况下,教材的编写需要在尊重实践的基础之上,然而教材与实践之间难免存在一定的差异,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将第一步骤定为四要件理论,将第二步骤定为正当化事由是存在合理性,而第三步才是以根据理论知识考察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可以明显的看出,四要件理论已经不是构成犯罪的直接理论,它不能够独自完成判定犯罪的任务。不过,每一位规范刑法学者的本能都是追求理论体系的完美化。学者们想要将这三点完美的规划到一起,在1986年的时候何秉松教授提出了刑事责任的概念,高明喧教授提出了罪责刑模式,罪责刑模式理论就是“四要件+犯罪概念+正当化事由+刑事责任”,这个概念是以刑事责任为核心的。

三、罪责模式的第二层次

(一)“刑事责任”在刑法典中的具体运用

“刑事责任”在法典的记载中有26处,按照语法分类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并列词组的一部分,二是名词性短语的中心词,三是名词性短语中的定语,四是动宾短语中的宾语。如果行为并没有触犯刑事责任,那么此行为就不属于犯罪。但是四要件理论却与此不同,死板的抄袭前苏联的刑事法典,将刑事责任定义为一个虚拟的哲学原理,并没有作为定罪准则的作用。当理论与实际发生摩擦的时候,四要件理论的缺点就体现出来了,所以,我们要摆脱四要件理论的“囚笼”,把刑事理论的概念应用到实际中去。

选取2017年1月—2018年1月我院接收的急症胸腹部创伤患者60例,均接受病理诊断确诊,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参照组,其中参照组60例,男性34例,女性26例,年龄14~58周岁,平均年龄(30.96±5.04);研究组60例,男性33例,女性27例,年龄15~57周岁,平均年龄(31.71±4.29),比较两组一般资料无差异,P>0.05,可比。其中肩胛骨骨折患者有23例、脾脏损伤患者有11例、肾脏损伤患者有8例、肝脏损伤患者有9例、气胸患者有5例、皮下气肿患者有2例、肋骨骨折患者有2例。

(二)刑事责任的内容

刑事法典的编撰者不可能会为了一个没有实质的理论而投入大量的资源与精力。刑事法典和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同之处,都说明了刑事责任的概念是对行为人的叙述。编撰法律的人往往会将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辨别标准加以区分,其一定为行为,而其二定为行为人。刑事犯罪的辨别类似于英国双层模式中的辩护理由,值得一说的是,我国的刑法和英国的刑法都未区分违法性和有责性,未区分的后果就是给司法理论应用于实践带来了障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在上述文章当中,着重围绕着我国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的犯罪构成理论审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对此提出了几点个人的思考与建议,进一步突出了笔者研究这一现实性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现阶段,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前提之下,关于刑法教义学内容中所涵盖的犯罪构成理论也需要以新的时代背景、新的发展环境和新的实践需求来进行重新审视,进而使其具有实际的效力。

[ 参 考 文 献 ]

[1]江奥立.犯罪构成理论的梳理及构建理念的反思[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4).

[2]秦前红,李雷.法治视野下宪法第三十条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及消解[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5).

[3]江奥立.犯罪构成理论的梳理及构建理念的反思[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4).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5-0211-01

作者简介 :李丹枫(1998-),女,汉族,江苏丹阳人,扬州大学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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