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封建社会城市地位与市民权利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封建社会论文,中西论文,权利论文,地位论文,市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城市、市民、市民社会等问题是近年我国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所研究的共同热点,其涉及的范围在地域上基本限于欧美,时间上主要为近现代,本文则主要从历史学角度讨论中国与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与市民,拟集中说明城市地位、市民身份与市民权利诸方面的差异,这对上述讨论或许有一定补益。
一、城市地位
所谓城市地位,是指城市在国家法律体系和各种社会关系中所处位置,具体说是自由的、自治的,还是受控的、受治的?城市地位对于市民的法权状况产生着重要的直接的影响。中西封建城市是在古代城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中国,战国以来的城市继承了三代的成就,城市主要是政治中心、军事中心。在西方,西罗马帝国的遗产是一个饱受战乱和浩劫的城市基础。罗马时代繁荣的工商经济衰退了,大部分城市在经历日耳曼人席卷之后化为废墟,幸存者也大都变成了宗教中心、政治中心。〔1〕所以,在封建社会之始,中西封建城市具有相近或类似的特点。
但是,进入封建社会之后,中西封建城市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中国依然遵循三代以来的路线,城市的经济职能仍旧居于次要地位。城市职能的政治性和军事性,决定了国家以城市作为根据地,辐射全国,控制天下。由此我们看到,中国城市就其概念而言,具有双重涵意,其一是指城市区域本身;其二是指行政区划和政权体系中的城市。在后一种涵意中,市区一定与它周围的大片区域包括乡村和低级城市有机连在一起。在这种组合中,城市是衙门驻所、统治中心,统治者正是通过这个中心对其所辖地区实施统治。西欧封建城市的概念基本不具有后一种涵意。在那里,除了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外,城市与乡村相对处于对立状态。这样在中国,我们看到了一种截然不同于西欧的国家统治模式:皇都是全国的中心,是皇帝驻地和帝国专政机关集中的场所,它通过各省、府、州、县所在城市控制全国;省城是一省的中心,是巡抚、总督驻地,是一省专政机关集中的场所,它通过所辖府、州、县所在城市控制全省;省以下各级政权都按这种模式依次治理自己的辖区。在这种模式中,棋布于全国各地而又串连一气的各级城市实际上是帝国肌体的筋骨,而广大农村不过是这一庞然大物的皮肉。
西欧封建城市获得自由、自治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封建国家处于严重的封建割据状态,这在后文将论及。中国则不同。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始,迄明消专制统治发展到极顶止,中国大体上是一个大一统的多民族的国家,其间虽有周边少数民族的骚扰入侵,但统一局面基本上变化不大。
在君主专制统治下和大一统局面中,建置城市是统治者独享的权力,中国历代上自皇都下至郡县,都由政府根据其统治制度有计划地兴建。建置过程中,须选择位置,辩证方位,确立等级,从而将城市的存在和发展纳入封建帝制的规范之中,不能越雷池一步。〔2〕而城市建立后,又如前述须按等级层层相属,特别在省、府、州、县各级政权所在地,须各各设置衙门,派驻军队,编划坊厢。〔3〕而凡属城镇,都由政府管理市场、设置征税机关、确定集市地点、统一斛斗秤尺、规定交易时间。〔4〕城镇的升格,不是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而是取决于统治者的允准。唐宋的草市、明清的江南市镇,凡属升格为州县城邑的无一不经皇帝钦准。如唐代的灌家口〔5〕和明代的上海〔6〕置县,皆经过了皇帝的御批。
这样,中国封建城市便完全处在政府的控制之下,中国封建市民虽因严厉的约束控制和沉重的剥削压迫而不断奋起反抗,但丝毫改变不了城市的地位。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一个以皇帝为核心的统一强大的地主阶级,一个拥有上百万军队〔7〕和众多专政机关的庞大的国家机器,相形之下,他们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所以自始便注定了失败的命运。问题的关键尚不在此,而在于它能否看作是城市的反抗。西方城市的反抗从组织上看是全城居民形成一个整体,同仇敌忾;从目标上说是要摆脱封建主的控制,争取自由自治。比较而言,中国的反抗则只能算城内部分群众的孤立的抗议,而抗议的目标也仅仅是迫使官府改变某些做法或废除某些苛政,而城市依然是政府的城市。慢说这种反抗不能成功,即使成功了,城市也不会获得自由或自治,因为中国不存在城市独立的历史条件。
在西方,由于日耳曼人的入侵和西罗马经济危机的影响,城市在10世纪以前还大多是主教住地和政治中心。但自10世纪始,这些城市即向经济中心转化;与此同时,新兴的城市虽然带有乡村的气息,却也以工商业作为自己的主要经济活动,由于其时的西欧通行“没有无领主的土地”的封建原则,这些城市自然隶属于各级封建主。但与中国不同,它们具有比较充分的获得自由自治的条件。在查理帝国分裂之后和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各国国王既不能一统天下,也不能建立君主专制政体,公权衰微,私权林立,形成了迥异于中国的封建结构。即便是英国,虽因王权强大而不同于大陆,封建主也时时表现出独立的倾向。这种封建结构不利于封建主控制城市,却利于城市获得自由自治,因为私权分立的结果既不能象中国那样使皇帝与封建主形成巩固的联合,又因战争连绵而牵制并削弱了封建主的的力量。相应地,城市的对手不是以国王为核心的统一的封建主群体,而是包括国王在内的封建主个体,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西欧封建城市通过和平和斗争等方式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由。
西方封建国家也有自己的行政系统,例如,英国有郡、百户、村一套建制。〔8〕但在这里,王权过于软弱,行政系统起不了多少作用。法、德封建割据严重,情况自当如此。即便在封建社会获得相当发展的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英国,国王仍没有固定居处,而是随身携带玉玺、秘书处和财政人员,经年在属于自己的领地上四处旅行。英国史家形象地比喻说:“不论在战时还是平时,马鞍依旧是政府所在地。那时还没有首都而只有国王的大道。”〔9〕王权和中央情况如此,行政系统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自然不会成为王国的统治中心,更不会象中国那样成为王国肌体的筋骨。相反,它是一块群众性的集体封土,〔10〕在本质上与各级封建领地相同,而这些封建领地都处于独立、半独立状态,所以它也必须而且必然获得相似的地位。
西欧城市的自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政治单位,并非隶属某一政区;它设有自己的政权机构:市民大会、市民代表大会、市议会、法庭等,组织管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事务。2.人身自由。城市市民的人身都是自由的,不纳结婚税,不负担沉重劳役,不受领主审判,一个逃亡农奴来到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便可获得自由。3.土地自由,指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处分,如出售、抵押、转让等。
中西封建城市的不同地位决定了中西封建市民的不同身分。
二、市民身分
中国封建城市似乎不存在适用于全体市民的身份概念,但涵盖部分市民的概念还是有的,例如市籍、匠籍。市籍与匠籍是人籍商人和工匠的身份,人市籍者主要是城市中下层商人,而入匠藉者则不仅仅是城市手工业者,但城市手工业者构成其中的相当部分则是毫无疑问的。〔11〕这些身份不同于西方城市的市民身份,它们是官府重本抑末政策的产物,基于市民受制或 被治由 统治者制定,它们的作用不是保证市民享有权利,而是剥夺他们的自由。
在秦汉,获市籍者与罪犯同列。秦征戍卒,“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12〕武帝“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出朔方”,此七科谪:“吏有罪一,亡人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13〕不仅如此,祖先接受了市籍,还要殃及子孙,世代丧失自由,秦征戍卒的对象,除了“有市籍者”,还有“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14〕武帝时“出朔方”的七科中亦包括父母有市籍者和大父母有市籍者。〔15〕在汉代,政府还仅仅在服饰等方面对商人作些限制性规定,如汉高祖“今贾人母得衣锦绣……操兵,乘骑马”,〔16〕“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17〕至晋代,这种限制发展为侮辱性的标志。晋令:“侩卖者,皆当着巾,白贴额,题所侩卖者姓名,一足着白履,一足着黑履。”〔18〕
同市籍一样,匠籍获得者亦须世代相传,役皆永充,在唐代“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有阙,则先补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人诸色。”〔19〕在明代,“班匠之制,一以开国之初所定为额,阅数百载后,其子孙或耕、或商、或读、或吏,不复知有先世之业,而犹使之供班,或令折银,徒为无穷之累。”〔20〕江阴“有匠班银,匠户每名出银四钱二分。此定于国初,而户籍一成不变,夫银以匠名,为其有匠利而课之也。今其子孙不为匠者多矣,犹可责其办者,承祖户而力亦胜也。”〔21〕另外,在服饰方面,法令对于工匠的规定同样具有侮辱性意味。晋令:“百工不得服大绛、紫(祀)、假髻、真珠、铛珥、文犀、碡瑁、越叠,以饰路张,乘犊车。”〔22〕
市民未入市籍、匠籍的境况当然要好些,但他们虽幸免于市籍、匠籍的羁绊,却不能摆脱传统经济政策重本抑末的藩篱,在基于这一政策而形成的“士、农、工、商”的四民理论和社会等级中,工商业者处在社会的最底层,而“士、农、工、商”本身也是针对人们的职业身份立论的。即使在明清之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重新估量工商阶层的社会价值,于是出现了“新四民说”和士人“弃儒就贾”的趋势,〔23〕但工商人员的社会地位仍无实质性改变,这在明清法令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例如,洪武十四年令:“农民之家,许穿紬纱绢布,商贾之家,止穿绢布。如农民家,但有一人为商贾,亦不许穿紬纱”,〔24〕对工商阶层仍持歧视态度。正因为旧的“四民之说”的幽灵聚而不散,政府仍在炮制新的市籍与匠籍。明清两朝官府令城内铺户一一登记,定期调查其资本数目、营业状况和盈利数额,然后分别等第,立案造册,名曰“编审”。这种编审使铺户不仅担负了当行、祗应等义务,而且成为官府和雇、和买、上供、采办的对象,〔25〕实与“市籍”、“匠籍”无二。
与中国相反,西欧市民身份是一种权利象征,城市居民只有获得了市民身份,才能参加城市政治活动,出任城市官职,从而参与城市管理。这一点将在后文展开论述。西欧市民身份也是一种荣誉标志,城市居民要获得这一身份须具备一定条件。13世纪意大利西拿的市民是指那些拥有规定量的财产、居住城市,并证明有能力从事城市活动的人们。〔26〕英国市民则是指那些身份自由、合法居于城市的人们。〔27〕居住城市、身份自由、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诸条件并非人人都具备,因而符合条件者都引以自豪,且受不合条件者的羡慕。这种羡慕的目光不仅仅来自庄园上的农奴,来自虽居城市而无市民身份的人们,有时还来自教俗封建主。15世纪帕维亚的乡村医生曾把获得市民身份作为自己的理想。其时,帕维亚正流行传染病,如果他们有一定的医术,且能尽职尽责,是可以获得市民身份的。〔28〕13世纪英国巴克法斯特利的修道院长和他的僧侣们曾很荣耀地被托尼斯城接受为市民。〔29〕西欧市民身份当然也是一种义务体现。14世纪西拿的市民必须履行纳税和其他义务。〔30〕英国市民则须承担守卫城市、平息暴乱、维修城墙、建桥修路以及缴纳城市某些所需费用等义务。〔31〕而西欧城市一般都必须履行保卫和纳税等义务,〔32〕但是在这里,义务与权利并不矛盾,它不仅不会造成权利的削弱,而且恰恰是它的体现。在古代,权利与义务原本是一个统一体,享有权利必然意味着担负义务,反之亦然,而权利与荣誉在某种程度上是结合为一的,所以这种义务的履行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荣誉的体现。
三、市民权利
中国封建城市既不能获得自由自治,市民又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城市市民自然不会提出市民权问题,所以在政治上,他们没有自己的市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没有市议会和市政官。相反,城市吏员一由官府委派。即以市场管理为例,历朝郡、府、州、县都设有市令或市长,而都城除了市令或市长外,还有众多的属官。在这些官职中,即使是肆长这样的小官,其职权仅仅管理某一肆的事务,也都由官府任命,〔33〕其他官职自然可想而知。唐以后,随着坊市制度的取消,专设的市官虽相继废止,但这些市官的职能却保留了下来,只是改由地方官兼摄罢了。〔34〕不仅如此,工商业者几乎完全被堵塞了仕进的道路。西汉孝惠高后之时,“为天下初定,复驰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35〕汉后诸朝几乎无一例外地重申贯彻了这一禁令。〔36〕
政治上无权,自然不能期望参与法律制订,当然也就不会受到司法保护。中国历朝皆无城市或市民自己制定的法律,只有国家大法,所以市民触犯刑律,市民团体无权处理,同农民一样,须受国法制裁,国家大法虽制作较齐备,分类较井然,于各行业、各阶级皆有定律,例如,《秦律》中有《田律》、《仓律》、《金布律》等以制农民;有《工律》、《关市律》、《工人程》以裁工商业者。但受中国古代重本抑末基本国策的深刻影响,传统法律的主调是保护农民,打击工商,这样一保一打,使农民与工商业者在量刑的程度上产生了重大差别,工商业者犯禁受罚的机会远较农民为多。透过以下几则明清案例,可以窥见法律对市民约束之严。明律规定:“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37〕又,“凡各处额造常课缎匹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缎匹粗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38〕“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则易坏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器用布绢入官。”〔39〕傅筑夫先生甚至认为,“其他一举一动,亦无不有专条约束。”〔40〕另外,由于工商业者处在社会的底层,遭受的处罚亦远较农民为重,翻开史籍,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为了防止工匠脱逃,有时要在工匠的额或手上刺字;〔41〕而有的工匠甚至带着刑具上工。〔42〕
西方不同,城市各有自己的法律,由于城市立法是在市民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所以有关处罚的部分大多是针对经济行为违章而作的经济制裁。例如,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规定:“任何人在织造布匹时不得在真正羊毛中掺杂羔羊毛,倘使这样做,每匹须付十个苏的罚款”。〔43〕法兰克福呢绒业行会章程规定:“如果有人隐藏织布机而被发现,他应缴纳一马克(罚金)”。“如果找出长度短少的呢绒布匹,应缴纳一斐尔东的罚款”。〔44〕“如果有人强迫做夜工,应缴付一马克”。而所谓违章,主要限于产品质量、数量、规格、劳动时间、学徒期限、商品售价等一类内容。违章者只要依法缴纳了罚金,仍与他人一样享有市民权利,象中国那样对于人身或肉体的处罚几乎可以说不存在。西方农民隶属于另外一个法律系统---庄园法,其受制的程度在西欧封建社会各等级中最为严重,农奴自不必说,即使自由农民也大多与封建主保持一定的隶属关系,〔45〕所谓“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反映的正是农民不自由或不够自由的事实。由此可见,市民与农民所受约束和制裁的情形从比较的角度看恰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反。
在西方,市民权问题是在市民身份得以确立的前提下提出来的。作为一种理论概括,市民权应指市民在所在市内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权利。政治上的指有权参加政治活动,尤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经济上是有权决定财政事务,从事市内经济活动,如有权进行某项手工业生产,从事某项贸易等;法律上是指制订城市法规,享受法律保护,进行司法活动等。
但必须指出,这是一种对于完全市民权的概括,而西欧封建城市却是一个决非超然于封建等级制度之外的等级社会,〔46〕实际上,城市等级结构从城市兴起之日起已经存在了,当9世纪诺曼人入侵之时,聚集在威尼斯湾咸水湖上的意大利逃亡者中就有不少显赫的家族,他们经济富裕、血统高贵,在素昧平生的逃亡者中“自然”成了“领导阶级”(Leading Caste)。不久,他们的名字列入了威尼斯共和国的“黄金簿”(Golden Book)。随着工商业的日益繁荣,一些长于贸易、善于经营的人逐渐富裕,在社会上也获得了一席之地。而一些更晚迁来、比较贫穷的人自然属于这个社会的下层。〔47〕芒迪认为,西欧封建城市兴起之时,居民大体上包括三种成份,即管理集团、商人集团,以及由手工业者组成的城市居民,这些集团同时也是属于不同政治、经济、法律地位的社会阶层。〔48〕在这个等级社会中,自然不是每个等级都能享有完全的市民权,相反,享有者必然只是城市上层,甚至几个地位显赫的家族,在13、14世纪英国的圣曼彻斯特(Godmanch-ester),马尼彭尼家族在13世纪80年代至14世纪60年代的80年里,共32次担任市长;而艾尔雷德家族在14世纪20年代至90年代的70年里,共有30次担任这一职务。〔49〕在法国鲁昂,市政最高权力机关百人会议仅限于贵族充任,且职位世袭,其他机关和官员如顾问委员会、市政官以及市长则由百人会议推举产生。〔50〕在意大利的威尼斯,列在“黄金簿”上的贵族袭断了共和国的最高权力。〔51〕在西拿,市长、财政官、法官等高级官职主要由市民上层充任。〔52〕
我们固然应客观地认识西欧市民的法权状况,尽量避免研究中掺杂理想的因素,但我们必须承认,不管这种市民社会存在怎样的不平等和不合理,城市大权的执掌者终究不是朝廷命官,他们不仅来自公民团体本身,而且经由一定的民主程序选出,这当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占城市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市民究竟处于怎样的法权地位。考察结果显示,无论哪个地区,哪个国家,哪个城市,在哪个时代,他们,即使是市民的最下层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任命官吏。西方城市的突出特色是政府官员一般由选举产生,城市中下层群众都享有一定的选举权。在英国,13世纪以前的伊普斯威奇,市长、法警等职都是在全城市民大会上选举产生。〔53〕直至14世纪末叶,伦敦上、下两院的议员都是通过选区制度直接选举,赫尔市议会也由全民选出。〔54〕伦敦市长的选举则通常是在一个代表人数众多的大会上进行。〔55〕在法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市民代表大会逐渐取代市民大会在行政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这里“代表”的意义仅仅与市民大会的“全体”略有区别,实际上范围相当广泛,在阿尔城,所有户主都是代表大会的成员;在欧里亚克城,大会由居住该城一年零一天的所有年满20岁的人组成:在昂布伦城,则所有年满14岁的居民都可以参加代表大会。〔56〕有的城市甚至规定,妇女可以充任代表大会成员。蓬阿穆松城的章程说,市政助理应由“男女市民共同协商选举产生”; 在科特雷城的一次代表会上,代表们讨论批准了修道院院长签订的一份租约,一位名叫弗莱舒的妇女表示坚决“反对”。〔57〕在这样的代表大会中,城市中下层市民代表无疑占有最高比例,而大会的主要职责即选举、任命或认可政府官员。在格勒诺布尔城,大会直接任命市政参议,而为了使4名分掌市长权力的行政官的选举有效,其就职必须经过代表大会的同意。在布里昂松城,行政官员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欧里亚克城,代表大会有权任命6名行政官和60名市政参议。〔58〕在马赛,市议员、执政官、收税官、值周官等都由选举产生。〔59〕即使是在意大利威尼斯的寡头政治下,城市官员也是基于选区制度通过分级选举的形式产生。〔60〕
2.担任公职。由于许多公职都是通过直接选举或抽签产生的,中下层市民在入选者中占很大比例。马赛市议会183名成员中100个席位由行会师傅占有,所以雷吉娜·佩尔努说:“在13世纪的马赛城,居民中最勤劳的阶层确实拥有自己的代表。”〔61〕阿尔参议会共130个席位,其中60个由一般市民充任。〔62〕在欧里亚克,14名财政委员会成员中有6名行会师傅和2名农夫。〔63〕在英国,中小商人甚至可以选为国会代表。〔64〕西欧封建城市的官员任期都比较短暂,皮雷纳称之为“职位的年度性”。〔65〕13、14世纪意大利城市西拿的市长任期半年,〔66〕市议员任期一年。〔67〕同时期英国城市曼彻斯特的市长任期一年。〔68〕而为了避免城市政权落入最有权势和最富有的城市上层手中,许多城市采取了预防措施。法国城市亚眠很早即已规定,“禁止接连两年担任市长,禁止同一家族同时出任两名市政助理。”〔69〕职位的短暂性和年度性体现着一定的民主精神,它加快了公职的轮流,这就为中下层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任职机会。
3.参与立法。西欧封建城市一般都有自己的特别法庭,享有一定司法权。而作为法庭活动的依据,法律条文一般由市民自己制订。这并非说每个市民都直接参加法律制订,因为它毕竟不同于庄园,庄园人口少,全体制订是可能的;但城市人口众多,例如西拿在1348年之前已达10万人,佛罗伦萨更达14万人,〔70〕只能通过代表制度立法,通过这些代表,中下层市民的意见可以在法律或宪法中得到反映。13世纪西拿的最高权力机关总议会(the Teneral Council)同时是最高立法机关,它由四个选区各选100人组成,选举的过程已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民意,在具体立法活动中,有关人员还必须接受并处理市民个人的请愿书。〔71〕在英国,中下层市民不仅参与城市法规的制订,而且通过请愿书的形式参与国家大法的拟制。
4.司法保护。既然城市法规由市民自己制订,市民(包括中下层市民)必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动荡无序的情况下,这种保护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市民免受封建主审判。城市特许证一般都明确规定,市民不得被任意传唤,强制拘捕,受审之前不得被监禁,在城市范围之外不受审判(即不受封建主审判)。而且特许证“只限于确定城市法的主要轮廓,提出某些主要原则,解决某些特别重要的争端”,不包括全部的城市法,全部的城市法使市民享有更大范围的司法权利。除了特许证说明的主要原则外,还包括不断发展起来的大量的习惯法、惯例和许多不成文的特权。〔72〕广大市民因此避开了来自教俗封建主的太多的干扰,比较自由地从事着自己的事业。城市司法保护中一项重要内容是经济司法保护,这种保护为市民中下层的生产、交易、消费等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此,皮雷纳有一段非常概括的说明:城市立法“必须保护工匠免受外地的竞争;必须组织工匠的原料供应并保证他们的产品输出”;“保证市民享受生活费用低的好处;毫不宽容地究诉欺诈行为;保护工人免受竞争和剥削;规定工人的劳动和工资;注意他们的卫生和保健;规定学徒期,制止妇女和儿童参加劳动;同时成功地保持了城市向附近农村提供产品的垄断权;还成功地为城市的商业在远方找到出路。”〔73〕
本文讨论的三个概念,城市地位、市民身份和市民权利,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是密切联系的,城市在社会中的地位决定市民身份的特性,而市民身份的特性又进一步决定市民的法权状况。但须指出,中西封建社会城市地位、市民身份和市民法权状况的差别不过是封建社会发展基本规律下历史多样性的表现,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封建的。所谓西欧城市制度外于封建社会,是封建社会的对立物或资本主义因素的种种认识大抵都不符合西欧历史的实际。
注释:
〔1〕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6-278页。
〔2〕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335-341页。
〔3〕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86-489页。
〔4〕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498-500页。
〔5〕《唐会要》卷七十一。
〔6〕《弘治上海志》卷五。
〔7〕据统计,中国大多数王朝兵员都达百万以上,参阅刘展:《中国古代军制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蔡次薛:《隋唐五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8〕参阅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06页。
〔9〕摩根:《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5页。
〔10〕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308页。
〔11〕参阅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95页。
〔12〕《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
〔13〕《汉书》卷六,《武帝纪注》。
〔14〕《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
〔15〕《汉书》卷六,《武帝纪注》。
〔16〕《汉书》卷一,《高帝纪下》。
〔17〕《史纪》卷三十,《平准书》。
〔18〕《太平御览》卷八百二十八。
〔19〕《唐六典》,《工部》。
〔20〕王夫之:《噩梦》。
〔2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四,《江南》(12)。
〔22〕《太平御览》卷八百二十八。
〔23〕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25一540页。
〔24〕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第623页。
〔25〕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第458-460页。
〔26〕W.M.包斯凯:《西拿,中世纪意大利的一个公社》(W.M.Bowsky,AMedieval ltalian Commune Siena Under The Nine,1287-1355,),加利福尼亚1981年版,第22页。
〔27〕J.H.芒迪:《1150-1309年中世纪盛期的欧洲》(J.H.Mundy,Europe in the High Middle Ages 1150-1309),埃塞克斯1983年版,第241页;S.雷诺兹:《英国中世纪城市导论》(S,Regnolds,An Introductronto theHistory of English Medieval Towns),牛津1977年版,第123-126页。
〔28〕H.A.米斯明等:《中世纪的城市》(H.A.Miskimin·D.Herlihy,A.L.Udovitch,The Medieval City),耶鲁1978年版,第68页。
〔29〕C.格罗斯:《基尔特商人》(C·Gross,Gild Merchant)卷1,牛津1890年版,第40页。
〔30〕W.M.包斯凯:《西拿,中世纪意大利的一个公社》,第22页。
〔31〕E.利普森:《英国经济史》(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卷1,伦敦1945年版,第275-276页。
〔32〕J.H.芒迪:《1150-1309年中世纪盛期的欧洲》,第342页。
〔33〕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第388页。
〔34〕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第359-361页。
〔35〕《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36〕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第363页。
〔37〕《明律集解附例》卷十三,《兵律.宫卫》
〔38〕《明律集解附倒》卷二十九,《工律.营造》。
〔39〕《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谨廛》。
〔40〕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第471页*
〔41〕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第419页。
〔42〕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第195页。
〔43〕周一良、吴于廛:《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7页。
〔44〕周一良、吴于廛:《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第139页。
〔45〕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241页。
〔46〕G.肖伯格:《前工业城市》(G.Sjoberg,The Preindustrial City),伊利诺斯1960年版,第108-142页。
〔47〕J.C.L.西斯蒙第:《意大利共和国史》(J.C.L.Sismondi,History of the Italian Rapublics),伦敦,第187-188页。
〔48〕J.H.芒迪:《1150-1309年中世纪盛期的欧洲》,第242页。
〔49〕J·A.拉夫提斯:《圣曼彻斯特,英国中世纪晚期的一座小、城》(J.A.Raftis,A Small Townin Lare Medieval England Godmanchester1278-1400),多伦多1982年版,第60-69页。
〔50〕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304-305页。
〔51〕J·C.L,西斯蒙第:《意大利共和国史》,第264-265页。
〔52〕W·M·包斯凯:《西拿,中世纪意大利的一个公社》,第84页。
〔53〕S.雷诺兹:《英国中世纪城市导论》,第121页。
〔54〕S.雷诺兹 :《英国中世纪城市导论》,第174页。
〔55〕S.雷诺兹:《英国中世纪城市导论》,第175页。
〔56〕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册,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46页。
〔57〕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册,第46-47页。
〔58〕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册,第46页。
〔59〕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册,第47-49页。
〔60〕J.C.L.西斯蒙第:《意大利共和国史》,第188-189、263-265页。
〔61〕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册,第47页。
〔62〕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册,第49页。
〔63〕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册,第51页。
〔64〕B.莱昂:《中世纪英国宪法与法律史》(B.Lyon,A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纽约1980年版,第547页。
〔65〕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8页。
〔66〕W.M.包斯凯:《西拿,中世纪意大利的一个公社》,第23页。
〔67〕W.M.包斯凯:《西拿,中世纪意大利的一个公社》,第86页。
〔68〕J.A.拉夫提斯:《圣曼彻斯特,英国中世纪晚期的一座小城》,第60-70页。
〔69〕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上册,第49页。
〔70〕〔71〕W·M·包斯凯:《西拿,中世纪意大利的一个公社》,第7-8、85-93页。
〔72〕〔73〕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第125、117-118、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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