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与自由女权主义:20世纪20年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共识与分歧_自由主义论文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与自由女权主义:20世纪20年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共识与分歧_自由主义论文

社会主义女权和自由主义女权: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妇女运动内部的共识与分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女权论文,自由主义论文,分歧论文,共识论文,二十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42.9;K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3)-05-0076-13

1922年是中国妇女运动史上不平静的一年,也是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是知识妇女女权运动极为活跃的一年。直奉战争结束后,黎元洪复任总统,下令召集国会制定宪法,以女学生为主力,以北京为中心,掀起了全国性的参政热潮,史称第二次妇女参政运动。这一年也是女工运动高涨的一年,在上海几乎月月有女工罢工。以上海为中心,全国女工罢工的工厂多达60余家,罢工次数多达18次,参与人数达3万之众。向警予把1922年称为“中国劳动妇女运动的开端”①。伴随中国共产党对劳动妇女运动的理论建构、对运动的组织领导以及有意识地参与20世纪20年代(以下简称“20年代”)公共话语的论辩和宣传,劳动妇女运动的可见度日益上升②。劳动妇女运动发展成一种有自己理论和实践特色的妇运范式,与清末民初开创的知识妇女的女权运动并驾齐驱。从此,中国妇女运动史开始出现两条主线索。

20年代以来,城市社会空间里存在着三类妇女运动:争取法律平等权的女权运动(包括参政运动)、以慈善和社会服务为特色的基督教妇女运动、争取经济权益的劳动妇女运动。前两类运动的参与者主要是城市知识妇女,本文将其归入自由主义女权。第三类运动的参与者主要是城市女工,本文命名为社会主义女权。

一、概念辨析:自由主义女权与社会主义女权

1.自由主义女权

在20年代的话语场中,女性、女权、女权运动与妇女、妇女运动的所指及内涵有微妙的差别。“女性”作为集合名词的出现晚于“妇女”③,并逐渐与个体化的城市知识女性的新形象挂钩④。20世纪初,随着“女权”⑤一词的兴起,“男女平权”的说法逐渐流行。在20年代,Feminism按音写成弗弥涅士姆或妇女主义。Feminism的词根是female,而非woman。female强调生物性分类,woman侧重社会性。用Feminism/女权主义一词指称女性要求权利的运动,寓意女性是作为相对于男性的一个生物和社会群体提出的要求,这类运动的目标和指向非常清楚:以男性为对照物,要求同等权利和机会。向警予观察当时的女权运动后,指出女权运动的起因“完全由于解决性的特殊问题而起”,女权运动的作用“在于免除性的压迫,发展男女同等的本能,和争回妇女应有的人权”⑥。女权基本上对译women's rights⑦。权利不仅指法律上的各种权利,更内含个人固有不可剥夺之行为和意志的自由。马君武翻译的《斯宾塞女权篇》是中国最早以女权命名的著作,称“所谓权利者,即人人能自由练习其固有之能力是也”,“男女同权,各行其意志”⑧。金天翮在1903年撰写的《女界钟》是中国人最早的女权论著,列举了中国女子首当恢复的六种私权:入学、交友、营业、掌握财产、出入自由、婚姻自由⑨。这六种权利都是个人行为之自由。女权运动的主要方式是推动立法改变,“权利与法律相依相保而相安者也”⑩。二三十年代女权运动面向法律政策,其目标是争取参政权、教育平等权、职业平等权、财产继承权和刑法平等权等。“法的运动”的特点决定了参政运动在女权运动中的枢纽地位。由于权利的个人主义特性,以及权利与自由之间的内在亲缘关系,故将争取权利的女权运动定义为自由主义女权。

2.社会主义女权

妇女运动就语词的概念逻辑来说,内涵包括女权运动,外延大于女权运动。女权运动肇始之初,虽由上层社会的知识女性和男性发动,但女权之“女”是全称。19世纪末,阶级观念传入中国后,妇女运动内部的分野浮现出来。在20年代的话语场中,相比于女权主义者对“女性”一词的使用,中共更偏爱“妇女”一词,称“妇女运动”、“劳动妇女运动”等。在中共的话语体系中,女权运动专指资产阶级(第三阶级)城市知识妇女争取权利的运动。如果说“女权”一词凸显性别分类和权利意识,那么中共对“妇女”一词的偏爱,是因为“妇女”一词凸显了妇女解放与整体社会制度之间的关联。“妇女”在新文化运动中成为显词,是因为婚姻家庭制度系儒家礼教制度的地基,攻击婚姻家庭制度就是撬动儒家社会的整体秩序。接受唯物史观的中共把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归于私有财产制度,“劳动妇女”一词超越妇女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关联,而与生产制度联系在一起。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妇女的最终解放只能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之后。所以,“劳动妇女运动”意欲变革的目标是社会政治经济的根本制度,与“女权运动”在既存制度下争取与男性相同之权,两词所寄寓的理论内涵是不同的。20年代围绕参政运动的争论清晰地呈现了两种运动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分歧。

但是,本文使用“社会主义女权”,而非中共话语中的“妇女解放运动”,也不是西方学界常用的“共产主义女权”概念。因为1927年之前中共领导和支持的妇女运动,既吸收五四女权思想,又以五四的“社会”和“社会主义”思想为依据,试图超越和克服女权运动专注“法的运动”的狭隘和保守,把妇女运动引向更宽阔的社会改造运动并容纳女权要求。

第一,“社会主义女权”这一理论术语可以很好地展现社会主义对于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女权的容纳。社会主义思想转道日本,20世纪初在中国知识界流播时,崇尚个人的自由主义和注重集体的社会主义具有相当的亲和性(11)。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接受社会是有机共同体的观念,注重社会成员的同伴关系,把个人与社会视为相辅相成的关系,而非对立关系(12)。比如叶绍钧把人格定义为“做大群里独立健全的分子的一种精神”(13)。在近代中国,个人和社会的观念都是在家族观念倒塌之后的思想废墟上诞生的。当个人从家族中解放出来,个人便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集人成群,合众成国。作为家族的替代性观念,个人与社会/国家是相互依存的一对观念。个人与社会的非对抗性理解使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最初并非是对抗性的社会思潮。有学者认为个人与社会走向对立,是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影响的左翼知识分子把个人主义“命名为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的对头”,“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进行批评的结果是集体主义的修辞方式的产生,这种修辞方式可以用来推动左翼政治思想”(14)。20年代早期的共产党人并没有把个人自主与社会主义的追求对立起来,而是认为社会主义是实现个人自主的手段。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真正激进化是在1927年后国共对抗性的情境下产生的。正是从社会出发,以社会有机共同体的观念为据,劳工问题和妇女问题才显现为社会问题。为避免社会的“半身不遂”,必须重视劳工运动和妇女运动,劳工问题与妇女问题才经常被相提并论。

在20年代,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与五四女权理论之间并非对立,而是相互交融、互相借用。有研究者指出,中共早期的性别意识形态是许多思想资源的综合体,最主要的思想资源是五四女权思想和恩格斯对于家庭的批判。恩格斯把家庭视为妇女受压迫首要地点的唯物主义分析,与五四知识分子产生了共鸣。许多早期共产党人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干将,而恩格斯对于妇女受压迫的唯物主义解释为五四批评——视父权制家庭为暴虐制度——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正当化了共产党人对家庭的持续谴责。(15)笔者认为中共也使用五四语言和自由主义正义观来解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压迫。比如,五四语言中“奴隶”、“器物”是“人”的对立面,形象地拟喻自主和独立是具有人格的“人”之本质内核。中共用“家庭奴隶”和“工钱奴隶”来表述妇女受压迫的不正义,“奴隶”表征妇女经济上的不独立,需要依附于经济上的强势者。依附控诉的是礼教制度和资本制度的非人道的不正义,而非剥削的不正义。压迫的不正义同样来自于对人格的破坏,如李大钊认为反抗“力的法则”的支配——强者支配弱者,不管是阶级问题还是妇女问题——都是革命的,“力的法则”的不正义在于“力的法则”破坏了人的平等和人的自主性;在“力的法则”造成的一切统治与屈服的关系下,权势者把“人”用作“手段”、“器物”、“机械”,不把人当“人”,而“德谟克拉西,原是要给个性以自由发展底机会”,平民政治、工人政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在精神上有同一的渊源”(16)。李大钊认为社会主义初期是人道运动,后发展成政治运动(17)。陈独秀也认为社会制度“造成个人的不平等、不独立”,然后才有社会主义发生,社会主义就是帮助弱者反抗强者(18)。人格和人道是典型的五四话语,对个人自主和独立的关注是自由主义的精髓。可见,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是用自由主义的语言来解释阶级政治,在他们的思想中,平等与自由并不冲突,平等是自由的保证,不平等会摧毁自由。社会主义是在继承自由主义之上的历史进步。

第二,“社会主义女权”一词体现了妇女解放与社会制度改造之间的关联。社会主义是对现存社会制度的改造,这是近代思想界对于社会主义的共识性理解。尽管近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流派各异,但寻找替代充满竞争且具个人主义的工业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形式是其理论共性,特别是在经济制度方面。事实上,近代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在均富平等方面同样具有重叠共识,只是各自认可的通达这一目标的方式有所不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者更以强调改造社会根本制度为其理论特色。用“社会主义”而非“共产主义”来限定这一时期的中共妇女运动,是因为这一时期的中共领袖着意区分了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李大钊在向国人介绍西方各种社会主义思想时,特意指出随着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布,communism与socialism的涵义开始出现分歧。他认为两者在学说内容上没有区别,区别在于“方法和范围”:在方法上,社会主义是“创造的进化”,共产主义运动是“创造的革命”;在范围上,共产主义运动是无产阶级的运动,社会党人运动包括劳动阶级和中产阶级。李大钊认为两种运动都尚在萌芽阶段,现在尚不能寻出社会主义的具体定义,但可“从过程中求之”。他进而从“智”、“情”、“意”三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做了界定:智,即“为现在存在之资本制度之批评指南”;情,即用“新的、好的秩序代替,旧的、坏的制度”的情感;意,是指在客观世界里为改变所做的努力。(19)简言之,社会主义是一种社会改造的理论、意愿和行动,这与共产党人对于“妇女”一词的偏爱同出一理。所以,用“社会主义”来限定“女权”,可以清楚彰显妇女的最终解放只能通过整体社会制度改造这一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核心,以区别于“自由主义女权”只在现存社会制度下追求男女同权的解放路径。

在实践上,1927年国共分裂之前,尽管中共妇运领袖一直批评女权运动的精英特色和“法的运动”的方式,但中共的妇运方针并非要取消女权运动。中共对“阶级”概念的调用,一方面是寻求知识妇女对劳动妇女运动的关注和支持,另一方面是希望敦促知识妇女重视劳动妇女这个数量巨大的社会基础。这一用意与西方女权运动的路径是不同的。黑人女权主义者和第三世界女权主义者援用阶级和种族概念,是为了揭露女权运动中的“白人中心”,实现与白人中产阶级女权运动的分离,阶级概念的运用打碎了妇女基于性别认同的团结基础。国民革命时期的中共妇运方针,用“阶级”彰显妇女内部的差异,同时用性别认同来寻求妇女内部的团结。中共妇运思想的这一理论特点充分体现在对20年代女权运动和参政运动的批评中。

第三,“社会主义女权”的理论概括能与当下的女权理论进行对话和交流,而不至造成歧义和误会。在西方女权主义的理论脉络中,社会主义女权(socialist feminism)与共产主义女权(communist feminism)之间最核心的理论区别在于:前者认为妇女受压迫是父权制和资本制度“双头兽”的共同作用,后者归因于私有财产的资本制度的一元压迫(20)。1927年之前,中共的妇女解放理论持中国妇女遭受父权家庭和资本制度的双重压迫的解释,如中共二大妇女运动决议案把全国所有妇女,不管其阶级,都看作“被压迫的妇女”,“全国所有的妇女,都还拘囚在封建的礼教束缚之中,过着娼妓似的生活”,中共不仅要为“保护女劳动者的利益而奋斗”,并应为“所有被压迫的妇女们的利益而奋斗”(21)。

综上,“社会主义女权”这一概念,一则体现与女权思想的兼容;二则立足社会、凸显社会共同体这层涵义;三则保留妇女解放与社会基本制度变革之间的关联。用这一概念来理论化1927年之前中共领导和支持的妇女解放运动,既符合基本历史实践,又可与女权理论实现对话。

二、20年代的参政运动:运动热烈和反响冷淡

女权运动是“法的运动”的特点决定了参政运动在女权运动中的枢纽地位。所以,本文透过20年代的参政运动来剖析女权运动的特点,并通过分析围绕参政运动的论争,展示自由主义女权与社会主义女权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共识与分歧。

1.20年代的参政运动:诉求与方式

20世纪10年代末和20年代初,妇女曾经有四次机会争取参政权。其一,1917年段祺瑞平定张勋复辟后选举新国会(安福国会);其二,1917年旧国会议员在广州集会组织护法国会,1918年护法国会希望接续1913年国会未竟之事——制定宪法;其三,1921年至1923年期间,地方势力为对抗中央,兴起联省自治运动,粤、浙、湘、川等省制定省宪;其四,1922年旧国会在北京恢复活动,继续从事制宪。第一次机会因严格的资格限制,且为军阀政客操纵,未引起女权主义者的兴趣。第二次机会虽引起广东上海等女界的关注,但因受军阀干扰,护法国会自身无法正常开会,以护法国会为目标的妇女参政运动遂无疾而终。引发全国性参政运动的是第三次和第四次机会,并形成近代历史上所称的“第二次妇女参政运动”。

在联省自治运动中,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四川、湖南、浙江等地都成立妇女参政团体,以浙江、湖南和广东三省表现最为活跃。最终,浙江、湖南、广东、四川、河南把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写入省宪。湖南省在实践层面上有所表现,妇女在省和县一级当选为议员。浙江省也产生了一名女省议员。在省宪运动的过程中,旧国会于1922年在北京恢复开会,并继续制宪会议。于是,妇女参政的目标转向北京的国会。当时各地活跃的妇女参政组织主要隶属于两个系统:女子参政协进会和女权运动同盟会。两组织都派出代表赴上海、河南、湖南、湖北、广东等地,以通声气。杭州、上海、南京、济南、天津、武昌等地都成立了当地的女权运动同盟会。这场参政运动显示了一种全国性态势。上海女子参政协进会还派代表参加1923年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召开的万国女子参政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向西方介绍中国的参政运动,呼吁声援中国参政运动。

运动的主要诉求是参政权。两个组织的自我命名——参政协进会和女权运动同盟会——已鲜明传达了各自的诉求重点。参政协进会的主要诉求聚焦在参政权上:(1)《宪法》草案第三章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要求在“种族”和“阶级”之间加上“男女”两字;(2)把《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四条第五条的“男子”二字改成“人民”(22)。女权运动同盟会在立法上的主要诉求是在宪法上明白规定“女子与男子平等的享有宪法上所定人民应享有之权利”;在刑法民法未修订以前,请国会依男女平等的原则自动就民法上“亲子关系”、“承继权”、“财产权”、“行为权”等问题提出修正案,在刑法上加入“同意年龄”、“纳妾者以重婚罪论”的规定(23)。除了立法上的诉求外,女权运动同盟会的诉求扩展到社会其他方面的女性权利和平等机会,如全国教育机关一概为妇女开放;制定男女平等的婚姻法;禁止公娼,禁止买卖婢女,禁止妇女缠足;依“同工同酬”及“保护母性”的原则,制定保护女工法;等等(24)。

运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城市女学生。女子参政协进会由北京的中国大学和政法专门学校及女高师部分女学生发起。女权运动同盟会由北京女子高等师范的学生发起,会员除女高师的200多人外,还有美术专门学校、北京大学、琉璃厂高师的女生、女子高师附属中学的一部分和各校现任女教职员同各校毕业生约300余人(25)。在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方面,与民国初期的第一次妇女参政运动有显著区别。第一次参政运动的领袖和积极分子大多是同盟会会员且有留学日本的背景。女学生在第二次参政运动中的活跃和领导作用与五四运动的锻炼及其激发的女学生的女权观念有关。五四运动后,学校成为社会运动的主要发源地和动员场所。运动的主要方式是组织社团,向国会递交请愿书,征求名人学者之赞助,招待新闻界,通过发行刊物和公开讲演进行宣传。

20年代初期围绕立法的参政运动,除了浙江和湖南取得1921年至1923年期间的短暂胜利外,基本以失败告终。在北京政府期间曾出现过的三次修订宪法草案的机会中,均未承认妇女的参政权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直到30年代在国共两个政权下面,法律才承认妇女的参政权。有学者认为国共两党竞争,客观上加速了男女平等权的确立,有利于女权运动的进展(26)。

2.对参政运动的社会反应:理念上的支持和舆论上的漠视

第二次参政运动与第一次参政运动相比,女权主义者的行动更团结,声势更大,而且反对的人少。当时的舆论“几乎可说全数都主张赞成,偶有一二人稍持异议,却也很少见全称否定的议论了”,但“注意的人”少了,“素称言论中枢的上海报纸,除几条极普通的记事以后,几乎没有对于此事加以什么评论”(27)。相反,第一次参政运动是反对的人多,注意的人多。

《妇女杂志》主笔瑟庐分析了产生这种情形的国际国内原因。第一次参政运动时,妇女获得参政权的国家还很少。一战结束后,欧美主要国家的妇女在地方和中央层面上陆续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参政成世界潮流,中国的妇女杂志对此也多有介绍。第一次参政运动发生在民国初建,“革命初告成功,国内的知识阶级,无不注全力于政治”,女权成为言说民权的场域和象征。当第二次参政运动者以民权为理由要求女权时,“连年战争,政治久出了轨道,知识阶级里的人,除少数官僚政客外,都厌谈政治,以为应该从别方面去努力,所以对于妇女参政的问题,也都以为无关重要”。(28)这个“别方面”应是指“社会”。当时有论者基于“坏政治”的理由,建议女权运动者应更多着力于教育和职业。瑟庐点出了十年间知识分子对于政治的基本态度从希望到失望的变化。对政治失望的并非只是对社会和政治持激进改造的社会主义者,也包括许多自由主义者。陈独秀曾指出,当时有三派人“不谈政治”:一是学界,一是商界,一是无政府党人,并认为前两派“主张不谈政治”,“是受了争权夺利的冒牌的政治底刺激”(29)。当主流男性知识分子对北洋军阀政权的冒牌民主失望时,女权主义者却寄希望在这种民主中争取女权,自然造成“注意的人少了”。

第二次妇女参政运动不能引起公众广泛注意还与女权运动从激进转向稳健的策略有关。民国初年的第一次参政运动模仿英国暴行派,硬闯议院、与议院警察发生冲突,颇引起时人和媒体的注意。在第二次参政运动中,女子参政协进会召开成立大会时,警察以《治安条例》不许女子集会为由加以干涉,参政协进会就把成立大会改成讲演会,没有任何反抗。这件事虽引起知识界部分人士的关注,却因缺少看点而“不像以前那么引起注意”。除了媒体在20年代的城市公共生活中已经开始发挥着舆论引导和议程设置的作用外,第二次参政运动中女权主义者“稳健”作风的背后,是其政治上的保守性,即参政是在现政权下的参与,努力争取现政权的认同,而不是与当局发生冲突。但是,当稳健的女权主义者采取体制内争权的策略时,国内的政治心态却是普遍对北洋军阀政权的厌恶,甚至走向对现政权的抛弃。就在第二次参政运动随着联省自治运动的偃旗息鼓而销声匿迹时,反对北洋军阀统治的国民革命爆发了。

三、自由主义女权对妇女参政权的辩护

1923年2月,《妇女杂志》刊登了一份对女子参政之民意测验的结果,显示参加投票的人共923人,男子619人,其中524人赞成女子有参政权;女子58人,其中51人赞成;246人男女性别未明,其中211人赞成。赞成妇女参政的共786票,占总数的85%。有条件赞成者,比如“赞成品学都好的女子参政”、“赞成有知识的参政”;还有赞成原理但不赞成即刻实行者,比如“赞成,但是程度太低,女子尚无参政之资格,俟有真正学识,始可论之”,有8票。(30)这份民意测验的地点是在高师,故参加民意测验者应都为知识分子,绝大多数人无论男女,都是支持妇女参政的,正如《妇女杂志》主编章锡琛所言,妇女参政“早已成为世界的大势,不是议论是非的时代了”,反对的论调已难得听到,而对妇女参政的质疑集中在:“(一)中国现在妇女的实力,能否参政?(二)中国现在妇女的意志,是否都愿参政?(三)像中国现在政局的混乱,妇女宜否参与?”(31)女权主义者针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性辩护。

尽管20年代舆论对妇女“能不能”参政的质疑已经很少,但参政论者总需要从正当性和重要性出发来论证参政的必要性。妇女参政的正当性论证以“天赋人权”和“全民政治”为理据,即人民应同时包括男女。女子参政协进会宣言开篇宣称:“照全民政治的原则,凡属人类,不分男女,都应该享受同等的参政权。”(32)女权运动同盟会宣称:“我们不相信不打破男女两性的阶级,真正的民主主义能够存在……限于男子的民主政治,绝不是纯正的民主政治。‘人民’的名辞,不是男子的专称,是包括男女的人民全体的总称。只有人民全体都有权参与政治的民主主义,才是真正的民主主义。”(33)

参政运动的重要性在于女权主义者把参政看作实现女权的方法和管道,这与女权主义者对于妇女受压迫原因的理解有关。自由主义女权把习惯和法律视为妇女解放最主要的两大障碍,认为有利于男性的法律和习俗是“周公制礼”的结果,妇女参政就能实现“周婆制礼”,“假使是周婆作周礼,绝对不会如此不公平”(34)。女子参政协进会把“参政看作保障女子权利的最有功效的方法”,甚至把女子参政视为一揽子解决教育平等权、财产平等权等其他女权的“唯一方法”,试图毕其功于一役(35)。女权运动同盟会虽不似女子参政协进会迷信参政权,认为以教育平等求知识平等、以职业平等求经济独立是实现女权的重要途径,但也承认“为要求达到我们的目的,非获得政权不可……参政权不在手中,一切关于我们切身利害的问题,仰求男子恩情与慈悲,不惟无望,抑且可耻”(36)。

“可耻”一词透露出女权主义者对参政权的论证基点并不仅以权利为唯一出发点,而是更多强调“责任”为其内在驱动力以及责任的强制性,“女子要求参政,与其称为权利之请求,毋宁称为义务及责任之请求也”(37)。责任平等的理由是共同体的成员资格,“所谓全民政治者,必人人负政治上之责任而后可”(38),“男女同为国民,同有人格,即对于国家政治,同负责任。此种责任,如完全付托男子负担,吾女界无干预之权,是无异丧失其主权与人格也……且吾之解释参政权,与其谓为国民之权利,毋宁谓为国民之义务。权利或可以放弃,义务则在所当尽……自课其对于国家之一种重要的责任也”(39)。

有西方学者认为这种责任意识是把自我牺牲的传统美德揉进了强调奉献精神的国民道德中,为国家主义所利用,20世纪最初几十年的参政论者扮演的是“忠实爱国的妇女参政论者”的形象,妇女参政论者的目标“不是为了个人的政治目的而从男性手中夺取权力。相反,他们的目的在于使国家现代化,重新建设这个国家以及为这个国家争取国际上的尊重”(40)。这一观点启发性地指出了公民责任意识与传统儒家道德之间的关系,并犀利地指出了中国女权运动与国家主义之间密切勾连的特点(20年代的参政论述中,确有论者从发展国力、事关国家体面的角度来论证妇女参政的必要性(41))。但这一论点仍是个人与社会/国家二元对立的西方视野,只看到国家主义论述召唤女性奉献的一面,却盲视国家主义论述有时会帮助女性获得平等权利,并推动女权主义的发展。另外,在20年代参政运动的论述中所呈现的国家意识是一种共同体意识——包括“我”在内的共同体,而非凌驾于个人之上和之外的国家机器。如前文所述,个人与集体的非对抗性是近代中国的社会观和国家观中很重要的一个特质,共同体意识和成员资格产生了一种积极的自由主义,而非消极的自由主义——捍卫个人权利、免于国家控制的自由主义。在积极的共和主义的指引下,责任平等是中国女权运动发轫之初就具有的内在特征(42),并一直贯穿30年代的抗日救国运动、苏区的阶级解放运动以及1949年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反之,女权主义者强调责任平等是争取对妇女的国民资格和阶级资格的承认,女权运动不仅是基于身份的权利政治,也是追求承认的身份政治。

在20年代,反对妇女参政的理由不再是“女子无才便是德”或“女子不干政”的传统儒家妇德规范,而是从男女的生物性差异和社会性差异来质疑妇女参政的能力,主要涉及生理(体力)、实力(程度)、道德(富有情感性)、社会秩序(破坏家庭生活)四个方面(43)。

关于体力,支持参政的论者认为“参政非比战争,是用智力的,不是用体力的”(44)。对妇女实力的质疑,参政论者一方面承认女子目前的程度不足,包括知识程度弱于男子,另一方面认为教育具有提升妇女程度和教育妇女的功能,所以妇女更需要参与政治,“人类智识能力,本与其所负担之义务及责任成正比,义务及责任负担愈重,则其知识及能力之发展亦速,故女子参政,实为义务及责任之赋与,亦即知识及能力之养成”(45);更有论者从治国如治家的角度,认为善于持家的女子必善治国,把女子之劣势化为优势(46)。关于妇女参政能力的经验证据,则经常援引古今中外历史上的女皇女主来证明女子不仅有能力从事政治,而且女性统治的时代国家更强盛、政治更清明。

关于把情感视为女子的缺陷,参政论者否定男性的道德标准,承认情感是一种道德,“如果以平和为文化最高的标准,谦抑为人类最贵的情操,同情为社会组织的根本作用,而定道德的范畴,那么,也不能说女子是缺乏道德的性格的”(47),并肯定女性气质对于优良政治的好处,“设今女子参政,则以和平之性质,化暴戾于无形,国家之治,可立而待也”(48)。

妇女参政可能影响家庭生活,特别是女性为妻为母的职责,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观点,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参政运动中都有出现(49)。参政论者往往从职业参政者只是少数妇女,或选举只占生活的极少时间,来说明妇女参政不会影响社会秩序。同时在经验证据上,援引已实现参政权的西方国家的女子的参政成绩(如新西兰),来证明女子参政并未影响家庭生活和社会秩序(50)。对家庭的态度也透露出女权主义者在文化和制度上的保守性,女权主义者希望改造父权制大家庭,建立男女平等的小家庭制度,但不会彻底抛弃家庭制度。这一点与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存在明显的理论差异。

对于妇女参政的质疑除了“行不行”的问题,另一个主要纠结是“愿不愿”的问题。参政意愿实际上是一种经验事实,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以事实来论证。反对者认为目前要求参政的妇女只是极少数女子,而且有些也不过是赶时髦出风头的举动。支持者认为这样的批评不公允,妇女的参政意愿不发达是因为久受束缚的历史原因,而同时代男子的参政意愿也强不了多少。(51)同时,还以已拥有参政权的国家中女子参与选举的投票数并不比男子少,来说明女子的参政意愿并不比男子弱。

参政权是女权的核心和枢纽。自由主义女权视参政权为实现女权的必要工具,论述策略是用“全民政治”和“责任平等”来为妇女参政权作正当性和必要性辩护。普适性理据使女权论者以古今中外妇女参政的事例为经验证据做可行性辩护,且在论辩中形成对女性气质的正面肯定。

四、社会主义女权对参政运动的批评

在20年代批评妇女参政运动的声音中,保守主义者的声音日渐微弱,已不成气候,来自社会主义者的批评则变得异常清亮,“有些社会主义家,对于妇女参政运动,常常加以反对”(52),“持这种论调的人很多”(53)。从1922年到1925年10月期间,向警予一直担任中共妇女部部长,起草了中共三大、四大妇女运动决议案。国共合作时,向警予又任国民党上海妇女部助理。向警予既是中共妇女运动的主要领导者实践者,也是中共妇运理论的主要阐释者。向警予对参政运动和女权运动的批评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女权理论的主张。她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不顾大政治,盲目参政

政治的肮脏和黑暗不仅成为质疑妇女要不要参政的理由,也造成众人对第二次参政运动的冷漠。持改良主义立场的自由主义女权认为“不能以政局不良为妇女不必参与政治的理由”,甚至希望通过女子参政来涤荡政治的污秽,带来清明之政治(54)。革命者认为现存政治已缺失了正当性,需要根本改造。

1923年,向警予对上海女权运动同盟会提出了今后应注意的三件事(55)。第一件应注意的事就是“政治”。参政运动自然是妇女关心政治的表现。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向警予所指的政治是指体现在时局中、事关社会宏观政经结构的“大政治”:“北洋军阀领袖曹锟贿选,和帝国主义的国家在后台为曹锟保驾”这等“丧权辱国恶剧”。面对这等事,“商学工各界发起反对,而我妇女团体独若寒蝉”。在向警予看来,这是女权团体不关心政治的表现。同时,向警予认为这几年在广东、湖南、北京、四川各地进行的参政运动,“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虽然赢得一时成功,终免不了昙花一现的惨运”,原因就是“政治混乱之下的女权运动,犹之起屋沙上,随起随倒”。如果说自由主义女权运动的一个特点是追求在现政权下的参与,悬置对政权正当性的追问,那么社会主义者质问的正是现政权的正当性。向警予认为“北洋军阀政府不过是东交民巷太上政府代管中国的机械”、“外国帝国主义和北洋军阀狼狈为奸”,在这种政治结构下的中国妇女,“如若死板板的刻定十八世纪欧美各国女权运动的旧程式,闭着眼睛依样葫芦的喊男女平权,以为只要取得和本国男子同等的地位,便算目的已达。那么,结果就会是:参政运动成了功,一班桀黠的妇女趁机闯入北京或各省的猪圈,伙同一般男性的猪仔干那祸国殃民的勾当。职业运动成了功,女子脱离被保护的地位,投入社会谋独立的生活,那时候,便可随时随地直接领略外国帝国主义和北洋军阀土匪般掠夺的滋味”。(56)可见,向警予的“政治”是指向帝国主义争国权和向北洋军阀争民权的大政治。

公平地讲,女权运动者和参政运动者是一批真诚的民主主义者。《女权运动同盟会宣言》明确表态:“我们人民的势力,除了联合起来共同立在革命的战线上与军阀相搏而外,更没有别的可走的路径”,“妇女界在这人民革命的时代,应该参加这种革命运动”,似乎与向警予的倡导并无二致。两者之分歧在于对时局和政权性质的判断。女权主义者天真地将北洋政府的修宪看成通向民主主义的革命运动,而当时的革命者——共产党人和国民党人——认为“现在的政治是军阀武人割据的政治,真正人民政治还在革命改革之中”,只有国民革命才是“真正的政治运动”(57)。

严格地说,共产党人并不反对参政运动,反而积极鼓励妇女参与到大政治——国民革命的进程中,鼓励妇女“一面参加政治改革运动,一面参加妇女解放运动”(58)。对于20年代的参政运动,向警予给予四川女权同盟会以极高评价。因为她从报纸上看到四川女权同盟会召集女子国民大会,据称到会者有2万余人,讨论对付时局的方针,甚至有人提议要组织女子北伐军。相反,向警予激烈批评北京女子参政协进会因警察干涉而把成立大会改成讲演会的策略,认为这是“怕谈政治”的表现。她批评女权运动和参政运动“除了叩头式的请愿和打拱式的哀求,对旧社会从不敢有反抗的表示”(59),特别赞赏组织女子北伐军,因为这是妇女在革命现场的最直接表达。向警予认为,争国权和民权与争女权并不相悖,争国权和民权的国民革命是“开女权之路”,因为“非将人权民权首先争回,女权不能有存在的根据”(60)。

如果说向警予反对妇女在北洋军阀政权下的参政,但是她鼓励妇女在民主政治下的积极参与。1924年10月北京政变后,冯玉祥电邀孙中山北上。孙中山提出召集人民团体召开国是会议,段祺瑞针锋相对提出召集军民代表的国是会议。为此,全国掀起国民会议促成会运动,以支持孙中山的提议。召集人民团体参加的国民会议,对于包括向警予在内的共产党人而言,是一个建立民主政治的可能。向警予不仅组织和动员各阶级妇女积极参与到建立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并试图推动未来的民主政治朝着容纳女权的方向发展。这也佐证了本文提出的20年代的中共妇女运动是社会主义女权运动的观点。12月,向警予主持的上海妇女运动委员会联合女子参政协进会等21个各界妇女团体,筹备成立上海女界国民会议促成会,以促成国民会议并争取妇女作为独立团体参加国民会议,因为孙中山提议有权参加国民会议预备会议的9个团体中没有包括妇女团体。在国民会议促成会运动中,上海、天津、广州、北京等地都成立了女界国民会议促进会。女界不仅直接参与了1925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国民会议促成会全国代表大会,而且把“妇女问题”作为专项列入大会报告。大会表示完全采纳“妇女对于国民会议的要求”,列举了8项有关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的主张(61)。这场运动的另一个成果是诞生了全国性妇女组织,提升了妇女的组织化和联合化。全国各界妇女联合会于1925年4月15日举行成立大会。利用国民会议促成会运动建立全国妇女组织,是中共四大妇女运动决议案所期待和积极促成的。围绕国民会议促成会展开的妇女参政运动,展现了女权与民权相伴而进的特色:用女权促民权,民权中争女权。这也为前文提出的国家建设运动与女权运动之间的辩证关系提供了又一例证。

在理论论证上,向警予动员妇女参加国民会议促成会运动的理由与女权主义者为妇女参政辩护的理由如出一辙,如“妇女与男子不过性的区别,而其国民的身份则无二致”,妇女有自己的特殊需要,不能假借别人之手(62)。在运动诉求上,要求承认妇女团体作为独立政治组织参政。当时是从两个方面来论证以独立妇女组织参政的必要性。第一,妇女受压迫的历史造成妇女竞争力不足的现实,“一般妇女受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没有进步到在各团体中奋斗当选的能力,而且事实上各团体中的妇女分子本来就很少,甚且有没有一个妇女在内的”,如果妇女只能在各个社会团体内寻求参政的机会,妇女将会失去发表政见的可能。第二,妇女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是其他团体不能代表的。妇女的特殊利益实质上就是妇女受压迫的共同历史造成的女性权利的丧失,争女权是全体妇女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63)向警予明确提出:“性的特殊问题绝非专属某几个妇女或某部分妇女的问题,乃指普遍妇女全体的问题。”(64)以独立的妇女组织参政,是对参政的一种机制性安排,超越了以往参政运动只注重法律条文里男女平等的形式规定,这是中国女权运动史上向前迈进的非常重要的一步。从承认政治的角度看,这意味着承认“妇女”作为一种可见的社会身份和政治身份。“妇女”能够超越阶级差异凝聚成一个社会群体,是因为妇女受压迫的共同历史,这也是妇女团结的基础。历史上受压迫是平等原则下对妇女实行倾斜性保护政策进行正当性辩护的重要理由之一,也是实行妇女配额制的主要根据。

综上,中共所规划的两种政治主张都不排斥妇女,反而积极动员和吸纳各界妇女加入其中,并且努力推动民主政治对女权的承认和容纳。

2.不关心劳动妇女之真实需要,毫无实力援助

向警予批评“女子参政运动弄成了女子个人做官做议员的运动”,把“大多的劳工妇女除外了”,而“劳工妇女界的大部分,又为妇女界最受痛苦的部分”,但“女权及参政运动团体,真是划了界线专门代表知识妇女的权益似的”(65)。

公允地讲,女权运动同盟会并非完全对劳工妇女的权利视而不见,曾将“依‘同工同酬’及‘保护母性’的原则,制定保护女工法”写入《女权运动同盟会宣言》。在保护女工权益问题上,两者的区别在于女权主义者关注权利的形式规定,社会主义者关注妇女的具体需要。向警予批评知识妇女对于劳苦大众的真实需要“毫无实力的援助”,认为“女权及参政团体完全是知识妇女的结晶,他们过的是小姐太太的生活……出来做运动不过一时高兴,装点门面,实际上丝毫不感需要”,而劳工妇女运动是为生存而抗争。就运动方式而言,向警予认为,女权主义者“以为几十个人开开会、打打电报、上封书,便已尽了女权运动问题的能事”,“女权运动的团体或个人必随时随地关顾妇女本身的利益——尤其是要着眼到妇女的大多数,才不失为女权运动的意义”,“无论个人问题如席上珍、刘廉彬之惨死,团体问题如工厂妇女之被虐待,我们都应郑重研究实力援助的方法”。(66)

1922年8月,上海闸北发生丝厂女工总同盟罢工,人数达到2万余人。这次罢工由女子工业进德会组织,持续10天。罢工的诉求除了增加工资及减少工时的经济要求外,还提出了承认女子工业进德会的政治要求。罢工期间进德会的两位首领被捕,后具结保释。这次罢工的直接导火线是一女工中暑,请假不准,致女工死亡。罢工的真正原因是女工要求设立自己的组织。这次罢工引起了社会的较大关注。即使在女工停止罢工后,上海30多个团体仍纷纷致信各政府机关、丝茧公所替女工吁请。鉴于团体呼吁与舆论责备,厂主暂时减少了2个工时。后亦有反复,多次引发工潮。向警予认为上海妇女七团体虽然“破天荒的代丝厂女工呼吁”,但所提要求都限于劳动条件的改善,而对于“人民集会结社自由权”这不独为女工命运相关的权利提也不提。对于丝厂女工,结社权是女工急迫的真实需要,因为结社权可以保障女工获得与资方谈判的实力,是争取劳动条件改善的必备条件,女工需要的不是关于劳动条件的法律条文的摆设。丝厂女工历经一年多断续抗争,省长已批准“每日工作九小时,一月休息两日”的规定,但丝厂仍实行12个工时制。(67)当1923年丝厂女工继续为改善劳动条件罢工,当局以“胁迫各丝厂女工聚众罢工”的罪名将罢工领袖解送军署惩办时,而“素来关心劳苦姊妹的上海女权运动会竟始终一声不响”。为此,向警予批评她们“为德不卒”,敦促“该会在可能的范围继续努力”。(68)

需要指出的是,向警予是以性别身份为基础来呼唤妇女内部的团结:“劳动妇女除了比我们穷苦以外,究竟是我们的一体。我们的运动——女权运动,不专为的是少数人自私自利,当然要首先注意伊们的问题”,“我们不援救待谁援救!”(69)“我们”是一个强有力的情感词汇,制造出妇女一体的想象,用阶级身份彰显妇女内部的差异,同时用性别身份来建构团结。

3.从事“法的运动”,缺乏“社会的基础”

向警予批评女权团体和参政团体“一向所做的多是法的运动,而所缺乏的正是‘社会的基础’”。对“法的运动”的批评与不关注妇女实际需要的批评一脉相承,因为“‘社会的基础’只能建设在一般妇女的需要之上,所以应当特别注意于妇女本身的利益”。(70)在运动方式上,女权运动与社会主义运动之间的分歧也很明显。前者围绕法律倡导展开议院外的院外活动,后者立足于社会展开群众运动。向警予批评参政运动不知道“要大多数妇女群众结合进行,才有意义”(71)。

向警予以湖南省参政运动的例子来说明群众运动的重要性。湖南省是第二次参政运动中最有成效的省份,不仅女性在省县二级当选为议员,还一度把女子财产权写入法律条文,但参政运动结束后不久,“顽固先生们把他轻轻巧巧地取消了”。向警予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从事参政运动的人极少,并缺少对于妇女群众的广泛宣传。所以,女权运动者一离开湖南,这条实际有利于妇女的条文被取消后,竟无人过问,“如果是真由大群众的妇女后援的立法运动得来的,我敢说谁也不敢更改”。她认为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立法运动的好处,在于能确保行政执行立法,使善法得以实施;有广泛群众宣传的立法运动,即使一时不能取得立法上的成功,运动过程本身就是教育动员妇女的过程,妇女“必愈感性的压迫而愈团结于女权运动的旗帜之下”,妇女运动的潮流必“因此愈激愈高,为将来一鸣惊人的酝酿……也是顶有意义的”。(72)由此可见,向警予并非全然反对立法运动,而是反对没有群众基础的精英式参政运动。

相比于“做官运动”,向警予更偏向于支持“立法运动”。1923年,王碧(璧)华接受《时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妇女重视参与行政系统。向警予认为这种建议是“重做官轻立法颠倒轩轾的意见”。就社会改造的功能,做官运动只是追求个人功利,而“立法运动系从根本上创造保障女权的法律,以新模型代替旧模型”,因为“法律制度为社会生活之模型,人的思想行为常常要受这种模型的限制”。当然,立法运动要以“大群众的妇女运动的后援才能成功”,这就与女权运动以法律文本的改变为最终目标有了本质区别。就社会动员的功能,向警予认为个人的做官运动“与大多数妇女原不相干”,激不起妇女群众的支持,而立法运动可以召唤妇女群众,“能够形成大群众的妇女运动”。(73)

立足社会从事群众运动,通过关顾妇女本身的利益,动员妇女加入社会运动,后来成为中共妇运的主要工作方式。

五、结话:妇女运动史中的两条线索

自由主义女权与社会主义女权对于妇女受压迫根源的不同诊断,造成了两种运动不同的运动方式。前者注重法的运动,后者注重社会运动。如果说,自由主义女权的社会改造是一种文化路径,那么社会主义女权的社会改造是一种政治经济路径,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社会主义女权并不全然反对自由主义女权,在推翻父权制家庭、争取女性各种平等权等问题上,社会主义者是支持女权的。当自由主义女权止于通过职业平等权和平等继承权以获得经济独立时,社会主义女权则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制度之下,妇女是得不到解放的”(74)。这既反映了两种运动所依托阶级基础的不同,也勾勒出二者的重叠之处。实现女权是其共同的基础,但通往未来的想象是歧路的。

20年代的中国社会形成了社会主义女权与自由主义女权两种妇运范式。在国民革命时期,两种妇女运动尝试着偶联的可能性。随着国共分裂,劳动妇女运动和自由主义女权运动在两个社会空间中并行不悖地得以实践。中共在农村根据地开创着农妇运动。自由主义女权在城市空间中继续因各种女权事件集合,结社和报刊成为女权运动的主要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妇女运动作为两条线索,时而交集,时而并行。在某个特定历史时空中,当某一条线索彰显时,另一种线索隐遁了。但是,从没有哪一条线索真正消失过。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妇女研究的兴起,城市知识女性的女权运动逐渐浮出历史地表。而伴随着集体主义生产方式的逐步解体,农村和城市中的劳动妇女运动却渐渐隐退到历史地表之下。观古知今,聆听历史回音,珍视女权祖辈们的正面遗产,才有可能开创更多的历史可能性。

注释:

①《向警予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84页。

②1922年在中共与妇女运动的关系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中共提出历史上第一部政党的妇女运动决议案,第一次表明中共要致力于妇女解放运动,提出了党的妇运方针,并把组织劳动妇女运动作为党的妇运基础,成立了妇女部,创办平民女校,培养妇运骨干,利用《妇女声》和《妇女周刊》积极宣传劳动妇女运动。

③宋少鹏:《清末民初“女性”观念的建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2年第5期。

④[美]汤尼·白露著,沈齐齐译:《中国女性主义思想史中的妇女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0—204页。

⑤据须藤瑞代的考证,“女权”一词最早出现在福泽谕吉《男女交际论》的译文(《清议报》1900年第38期),这篇文章本身不谈论女权而谈男女交际问题。同年第47期的《清议报》翻译石川半山的《论女权之渐盛》,明确使用了现代女权之义。参见[日]须藤瑞代著,须藤瑞代、姚毅译:《中国女权概念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7—19页。

⑥《向警予文集》,第103页。

⑦K.Hemeling: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Standard Chinese Spoken Language and Handbook for Translators,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1916,p.1641.

⑧莫世祥编:《马君武集(1900—1919)》,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9、24页。

⑨金天翮:《女界钟》,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50—52页。

⑩金天翮:《女界钟》,第52页。

(11)郑大华、邹小站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社会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0—56页。

(12)刘禾分析杜亚泉在1915年前后呈现在《东方杂志》上的思想特色,认为个人主义在这个时期尚未被激进化,既非儒家思想的死敌,也非社会主义的对立面。新文化运动才成功地把“传统”构造成了个人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对立面。即使在反帝运动的背景下,新文化运动中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也未把社会和国族塑造成个人主义的对立面,反而接受了民族国家是“个人主义话语的合法部分”,是一种“小我”与“大我”之关系。见刘禾著,宋伟杰等译:《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117—129页。

(13)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5册,上海新文化书社,1923年,第149页。

(14)刘禾著,宋伟杰等译:《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第129—130页。

(15)游鉴明、罗梅君、史明主编:《共和国时代的中国妇女》,台北:左岸文化,2007年,第90页。

(16)《李大钊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6页。

(17)《李大钊全集》第4卷,第193—194页。

(18)《陈独秀文章选编》中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第104页。

(19)《李大钊全集》第4卷,第194页。

(20)[美]斯玛丽·帕特南·童著,艾晓明等译:《女性主义思潮导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1—182页。

(21)《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0页。

(22)《请于宪法及附属法明定女子参政条文请愿书》,《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10号。

(23)《女权运动同盟会上国会书》,《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11号;《天津女权请愿团上国会请愿文》,《妇女杂志》1922年第9卷第1号。

(24)《女权运动同盟会宣言》,《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9号;《天津女权同盟会直隶支部上国会书》,《妇女杂志》1922年第9卷第1号。

(25)《女权运动盟会筹备纪略》,《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11号。

(26)吕芳上编:《无声之声I:近代中国的妇女与国家(1600—1950)》,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3年,第71页。

(27)瑟庐:《对于女子参政运动的舆论和我见》,《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11号。

(28)瑟庐:《对于女子参政运动的舆论和我见》,《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11号。

(29)陈独秀:《谈政治》,《新青年》1920年第8卷第1号。

(30)张耀翔:《女子参政之民意测验》,《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2号。

(31)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2册,上海新文化书社,1923年,第75—76页。

(32)《女子参政协进会宣言》,《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9号。

(33)《女权运动同盟会宣言》,《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9号。

(34)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2册,第79页。

(35)《女子参政协进会宣言》,《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9号。

(36)《女权运动同盟会宣言》,《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9号。

(37)《女子参政协进会呈两院文》,《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1号。

(38)邓睿:《女子参政之必要》,《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1号。

(39)黄纫艾:《女子应有参政权之理由》,《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1号。

(40)游鉴明、罗梅君、史明主编:《共和国时代的中国妇女》,第180—181页。

(41)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2册,第81—82页。

(42)宋少鹏:《民族主义与女权主义:民族国家观念的建构与女性个体国民身份的确立》,《妇女研究论丛》2005年第6期。

(43)平谷:《妇女参政问题》,《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11号。

(44)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2册,第127页。

(45)《女子参政协进会呈两院文》,《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第1号。

(46)黄纫艾:《女子应有参政权之理由》,《妇女杂志》1922年第9卷第1号。

(47)平谷:《妇女参政问题》,《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11号。

(48)邓睿:《女子参政之必要》,《妇女杂志》1922年第9卷第1号。

(49)空海:《对于女子参政权之怀疑》,《民立报》1912年2月28日;程希洛:《不主张女子参政》,《大公报》1921年5月16日。

(50)平谷:《妇女参政问题》,《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11号。

(51)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2册,第75页。

(52)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2册,第74页。

(53)瑟庐:《对于女子参政运动的舆论和我见》,《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第11号。

(54)梅生:《中国妇女问题讨论集》第2册,第77页。

(55)《向警予文集》,第111页。

(56)《向警予文集》,第136、137页。

(57)《向警予文集》,第91页。

(58)《向警予文集》,第125页。

(59)《向警予文集》,第89页。

(60)《向警予文集》,第140页。

(61)《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第432—433页。

(62)《向警予文集》,第161—163页。

(63)《向警予文集》,第163页。

(64)《向警予文集》,第103页。

(65)《向警予文集》,第91、92页。

(66)《向警予文集》,第90—91、105—106、130页。

(67)《向警予文集》,第99页。

(68)《向警予文集》,第112页。

(69)《向警予文集》,第112、130页。

(70)《向警予文集》,第130页。

(71)《向警予文集》,第90页。

(72)《向警予文集》,第105页。

(73)《向警予文集》,第103—106页。

(74)《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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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与自由女权主义:20世纪20年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共识与分歧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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