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风险导向审计的条件与局限性_风险导向审计论文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风险导向审计的条件与局限性_风险导向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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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十分必要,条件已经成熟。其理由如下:

1.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是完善人民银行内部控制的需要。在人民银行现行管理模式中,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人民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内审部门则通过对风险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来改善风险管理机制及运行中不完善部分,促进其更好履行职能,实现人民银行的各项目标。

2.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是有效贯彻人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迫切需要。人总行2006年5月25日以银行[2006]111号文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该指引在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的机制和动态过程”。这也是内审部门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步骤和目标,因此,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是有效贯彻《指引》的迫切要求。

3.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是《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也是提高内审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有效途径。2005年新颁布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所有内审机构(部门)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人民银行内审部门也不例外。在《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中强调在设定审计计划时要综合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求和有效利用审计资源三个因素制定年度的风险导向审计计划,其原因就是:风险是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因此内部审计除关注组织的内外风险,强调预先对年度工作进行计划,并要求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考虑管理需求和相应的审计资源的分配。年度风险导向审计计划应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减少、规避、控制组织风险的重要措施。因此实施风险导向审计不仅是《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也是提高内审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有效途径。

4.风险点的排查与认定为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奠定了基础。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对重点岗位、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进行了排查,将人民银行易发案件分为三个大类即案件高发部位、多发部位和易发部位,将62个重点部位确定为风险点,并就其潜在风险、防范措施、责任主体及责任追究进行了系统分析。辖内各支行每年也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变化情况进行风险点再排查,排查的风险点更多达600多个。随着人民银行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新的风险点在不断出现,以风险引导审计方向,找出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控制,正是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内容。

5.审计风险的存在迫使内审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更大限度地规避审计风险。目前,欺诈和舞弊无法避免,内审人员受到蒙蔽而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是内部审计的最大职业风险。内审人员受自身素质、审计项目时间要求等限制,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部门)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而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一旦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出现风险,给人民银行带来损失,内审人员将负监督不力的责任。因此,内审人员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需要一种新的审计方法来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因此,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合理调配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也是规避审计风险的有效手段。

6.人民银行具有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宽松环境。随着人民银行信息平台的搭建,信息化透明度越来越高,内审人员根据规定在实施项目审计之前关注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已充分收集和掌握了被审计对象大量的信息资料,在审计计划阶段和执行控制测试阶段,不需要像社会审计事务所审计人员那样必须考虑审计成本,也不比过多考虑工作时间,因此具有实施的比较宽松的环境。

人民银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条件,但要使风险导向审计在人民银行得以顺利实施,还必须突破以下局限:

一是受缺少组织制度的限制。这是指人民银行目前尚没有专门负责收集各类信息资料的部门或人员。而充足的信息资料是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基础,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风险评估结果与实地审计测试结果出入大小取决于其所掌握的信息资料的多少,若不以组织制度形式要求辖内所有单位和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提供给内审部门,审前风险评估针对性就不强,分析也不全面,不仅达不到提高审计效率,规避审计风险的目的,还有可能因审计主导方向选择错误加大审计风险。

二是受现行审计制度的限制。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允许审计人员在其认为能承受的风险水平下,省略部分常规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当前上级人民银行考核下级内部审计部门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内审操作程序。这种过于注重审计程序形式完整性的审计思路和方法,势必制约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推行。因此,要推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制度必须进行适当的改革。

三是受内审人员素质的限制。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实质性测试阶段,要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作为主要的获取审计证据的手段,必然要求内审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内审人员需要根据已获得的被审计单位的信息资料,运用分析性测试程序,寻求信息(尤其是)数据间的内在关系来构建模型。目前人民银行的内审人员大多还不具备运用数学模型的能力,他们对风险的预测尤其是对有关信息、证据的判断多是凭工作经验做出的推理,具有较强的主观臆断性。

四是受审计程序软件的限制。西方发达国家几年前就已经具有大量运用分析性程序的有利条件,大量审计程序软件的开发和运用为审计人员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提供了条件。西方各国财务数据的电子化已经非常普遍,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可以直接对数据库进行加工分析,依据软件构建模型并由电脑自行检验和核对;而我国不具有财务数据库及软件构建模型,人民银行的数据库连接体系尚不完善,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尚没有完整可行的软件程序,因此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受到了限制。

五是受内审人员信息来源渠道狭窄的限制。由于内审人员并不直接参与管理层的决策,对一些与被监督对象相关的、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晓范围非常有限,内审人员不能全方位掌握各个被监督对象的全面情况,因此评估出的风险也不全面。这一局限在一些应用系统的立项、研制开发、推广方面体现更为突出。由于内审人员不能“一开始就介入”,很难了解在系统推广应用前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风险,因此在进行测试性阶段往往造成被动或遗漏。

虽然目前风险导向审计在人民银行全面实施也有局限性,但我们仍可以吸取国外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基本理念和一些重要的做法,将风险导向审计的特点融入人民银行现有的审计模式中,强调和提倡审计风险意识,将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2005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在制定年初计划时即从风险角度出发,分析全辖各单位、各部门重要风险部位、关键环节,将风险进行排序,择其风险最大的单位和部门安排审计项目,在具体操作之前则结合日常收集的方方面面信息资料(包括消息、舆论、传言等),综合分析可能形成的风险,确立审计重点,合理分配审计力量,在现场实施时予以特别关注,进行符合性测试,取得明显的收效。200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下发后,我们紧紧结合该指引对原来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实施办法更加符合风险导向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对我们今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必将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内审人员应结合自身实际,在工作中进行大胆探索,总结经验,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内审人员的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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