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档案分类法》(二版)的几点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类法论文,几点论文,中国论文,档案论文,二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档案分类法》(二版)已经出版了,二版对一版作了较大的修改,对于它的认识和使用,有必要进行讨论。在此,我讲几点浮浅的认识。
一、编制《中国档案分类法》的意义和目的
这个问题在一版和二版的编制说明中已有简要的说明,这里作一些补充性解释。
1、它是我国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走向完善,随着档案工作同国际档案工作的联系增多,以及可以预见到的信息化社会到来,档案工作必然要走向以电子计算机为主体的技术设施现代化——网络化。在国内科技情报、图书馆业已经开始了信息网络化的进程。档案信息网络化,特别是科技档案、经济档案信息的网络化是一个需要优先规划和实施的问题。档案信息网络化,第一位应解决的是信息检索语言的标准化,制定全国充一的档案信息分类标准。《中国档案分类法》就是为适应这个远大的目标而编制的。它将同《档案著录规则》、《中国档案主题词表》这两个标准文献共同组成一个通用的档案编目、检索体系,为档案工作现代化服务。
2、编制《中国档案分类法》的主要目的是为适应档案分类标引,组织档案分类目录,建立档案信息交流中心,即发展档案信息网络化。它适用于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各门类档案分类、检索的需要。同时对于某些专业档案(部分科学技术档案),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用它来进行档案分类整理和排架,组织馆藏。这里要特别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不加研究地,不做一定的技术处理,盲目地拿它作为档案分类整理和排架的依据。一版出来以后,曾有少数单位把它用在党政机关等文书档案的分类整理和排架上,造成了困难,引起争议。
二、《中国档案分类法》编制和出版,丰富和发展了档案分类的理论和实践
1、《中国档案分类法》的编制过程,加快了档案分类学的完善过程。长期以来许多重要的档案学术著作中把档案分类归到档案整理工作中,作为整理工作的一部分。而整理的对象是档案实物(文件、案卷),也就是说长时期人们的观念中把档案分类就是在全宗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地固定档案的排架保管次序。为了排架管理的需要,又相应地产生了与排架保管系列基本相同的分类目录(案卷、文件、全宗三种),分类目录一可以用来固定排架次序,二可以作为检索的工具。这在以库藏管理为主的档案工作时代,简便易行,很有优点,但在走向改革开放,信息交流,开发档案信息为四化服务的时代,档案数量成倍地迅速增长,利用档案的范围也迅速膨胀起来了。分类的问题又成为开发利用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加以阐述。这时,客观上要求有一种适应快速的跨单位跨地域的信息分类检索的新方法,为此《中国档案分类法》应运而生。它终于突破了全宗内档案分类的局限性,为档案分类学增加了新的内容。把档案分类从整理工作的内容中分离出来,应该说这是对档案分类学的发展。
2、《中国档案分类法》丰富了档案分类标准的理论。长时期以来,在档案分类的理论和实践中,档案分类的依据,基本是两大系列,一个是适应文书档案分类的全宗原则,另一个是适应大多数科技档案(另有地质、气象、水文、测绘档案等分类办法)的专业分工原则。应用这两个分类依据制定的分类标准,一是为档案整理工作服务的,二是既用于分类管理又可用于分类检索。其实长时期以来科技档案按专业分工原则也是限于一个立档单位之内,实践上未超出全宗原则。即仍然是全宗档案的分类,从理论上讲和制度上要求看,科技档案专业分工的分类原则,虽然可以在立档单位之外,用一个行业的科技档案分类,制定出专业档案分类标准(这在1980年发布的《科技档案工作条例》有规定)。但在当时还没有专业分类标准。改革开放逐步打破了封闭和半封闭的管理模式。信息交流的社会化,需要一种快速检索,跨单位、跨行业的档案信息检索。再人为地把档案检索分成文书档案检索、科技档案检索等,是行不通了,需要产生一种适用于国家各类档案检索的通用标准。选择的结果,就确定了“以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职能分工为基础,紧密结合档案内容记述和反映事物的属性关系,采取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简称“职能分工”标准。档案产生于人类的各种社会实践,它是人类社会实践的历史记录,社会实践是分别由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其职能进行的。什么是“职能”?《现代汉语词典》讲:“是人、事物、机构应用的作用。”与此相应,《辞海》上讲:“职能机构是为分工专管某项业务而设立的工作部门或单位。”由此可产生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职能分工”的新概念,这个新概念,包容性很广。它把分类学上的全宗原则和专业分工原则统一起来了,可以说是二者的综合和发展。上述中的“作用”、“某项业务”都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的功能。业务分工就是专业分工,分工出现了执行不同职能的机构,这就是职能分工。而立档单位、全宗这两个名词是社会机构在档案学上的特殊概念。区分全宗实质上就是区分职能。科技档案分类中的专业分工原则,说深了就是社会组织实践活动职能分工的同义语。这个新概念,既把全宗原则和专业分工原则都包括进去了,而且能把其他一些档案检索标准也包容进去,譬如“科学分类”原则同职能分工原则,就无本质上的差别,前者指的是科学研究内容的分类,后者指的是科学工作实践分类,有什么样的科学研* 对象学科,就有什么样的科学工作实践。这样职能分工的分类原则就能够作为国家全部档案分类检索的标准了。它不仅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方式,而且是实际可行的。
3、《中国档案分类法》建立了全新的国家全部档案分类检索体系。《中国档案分类法》不但产生了新的分类依据,而且形成了宏大的包罗万象的结构新颖的类目排列次序,有统一的编码制度;从原则到方法,从编制说明到基本大类(类目展开的主要标准),从主表到各种辅助表,表示出一个完整的新的分类体系。可以适应不同单位不同层次档案分类检索的需要,为档案分类学增加了新的内容。
三、编制《中国档案分类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1、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方针。从国家全部档案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是人类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活动的“副产品”,而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又是以职能分工的形式进行的。所以把职能分工作为《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是一种实事求是有发展前途的选择,符合档案的本质属性。
2、把职能分工作为分类的主要标准,同时结合档案的其它属性,作为分类的辅助标准。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的实践活动是十分庞杂的,有主要职能和辅助职能之分。档案的属性也不是单一的,不同类的档案,又有不同的属性。为了能较确切地反映各类档案的特性,以便进行分类,还需要选择相关的分类标准。《中国档案分类法》在不同的类别层次和辅助表中又采用了行业分类、地域分类、物种分类等。把这些分类标准配合起来,更适合于实际运用。
3、类目的排列次序要符合逻辑规律,即符合思维的规律性。客观事物的存在方式是互相依存又互相区别,互相隶属又互相并列,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分类法采用了从总到分,从一般到具体,层层划分的方法。努力使整个类目组成一个次序清晰、上下互相隶属、左右联系紧密而并列的类目体系。同时要求每一层类目的划分一般采用一个标准,以免类目重复交叉,引起归类混乱。
4、《中国档案分类法》在总体上必须能概括国家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全部档案,同时又能保持基本类目的稳定性,不会因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的变动而影响类目排列的稳定性。编制过程中在这方面是费了许多心思的。这从一版和二版的对比就可以看出构思的艰难。首先是变“一法一表”加附录成为“一法四表”,不但包容性扩大了,名副其实,而且从整体上又保持了结构的平衡性。其次,四个表的基本大类经过调整,也保持了互相之间相对平衡,保持了总表的稳定性。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基本类目(二级类目)的设置,是考虑到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把一些类目作了调整,有升有降,以保持主表的稳定性,满足今后发展的需要。
5、在编制过程中关于类目名称和标记符号,要力求做到准确、简明、易记易懂,以便于掌握和使用。为此产生了一整套可用的号码制度。
四、一版和二版的主要不同之处
1、由一版的“一法一表”加附录的编制结构形成了“一法四表”为主体骨架的总表,整体结构严谨。四个表组成一个整体但又保持了各自的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
2、对四个主表的基本大类做了少量调整。四个主表的基本大类,是职能分工原则的主要体现,他们之间的安排要能反映出职能分工的相近性。虽然四个主表反映的历史时期有很大的差距,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职能的性质不同,名称不尽相同。但其作用是相同的,反映其职能分工的基本大类的安排则不应有很大的差别。
3、四个主表中变动较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除了十九个基本大类保持不变以外,即从A中国共产党党务……V标准、计量、专利,未作变动。二级类目从编号到类目排列都作了明显的变动。为了使并列类目的层位保持协调,采用了双字母,同时提升了几个类目的层次,降低了几个类目的层位。这种变动只是做到大体平衡。二级类目的变化,必然会引起以下各层类目安排的变动。
4、二版类目数量比一版的类目数量有了显著的增长,以适应实际应用。一版原来三个表只有7000多个类目,二版猛增到100000个类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同专业档案分类表的关系
《中国档案分类法》的编制是一个较大的文献编制系统工程,仅靠编委会的几个人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依靠中央各专业主管部门和三个国家档案馆的各方面学者专家共同努力。特别是经过一版试用以后,根据试用中发现的问题,国家档案局决定请中央各专业主管部门一起进行修订,并于1989年12月发出了《中国档案分类法各专业档案分类表编制规范》。先后有58个中央主管部门组织了编委会,参加编制各专业档案分类表的各方面学者、专家超过了800人,历时7年,共完成了60个专业档案分类表。这60个专业档案分类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主表的组成部分。是在《中国档案分类法》编委会的组织协调、专人指导之下,按19个基本大类和二级类目逐项展开的,是严格按照职能分工标准和细分规则编辑出来的。其送审稿是经过《中国档案分类法》编委会两次审查,又经国家档案局发文批准的。批准后的专业档案分类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表》的组成部分,收入主表之中(有几个专业分类表只收入到六层以上),同时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发文颁布在各专业系统推行。其中的标准档案分类表和专利档案分类表,由于其使用的专一性以及同国际标准接轨,同意不再编制新的分类表,而使用《中国标准文献分类表》和《国际专利分类表》,分别作为VA标准,VC专利两个类目,收入主表之中。
因此,可以确切地说二者是总表与分表,详与简、全部与部分的关系。
各专业表在编制中,首先要遵守总表类目的安排,同时又要结合各专业内业务分工的特点和档案的特点,在类目的设置层次上,不同层次类目的设置标准又具有各专业的特点,类系的结构也各有个性,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灵活性较多,以适于专业内档案分类检索的需要。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经过国家档案局批准的中央各主管部门公布并出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分类法××(专业)档案分类表》原则上只限于行业档案的分类检索,组织行业档案目录中心。如果用在行业内各单位档案分类检索时,则必定又要同《中国档案分类法》的其它类目组配使用。这样一来,各个专业档案分类表,又不能独立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