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广电总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问题_广播电视论文

中国广播电视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广电总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问题_广播电视论文

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广电部负责人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颁布施行答记者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播电视论文,人就论文,管理条例论文,记者问论文,广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请您谈一谈在此时出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广大群众的迫切需要,我国广播电视事业从小到大,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更为迅速,到1996年底,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84.2%和86.2%,有线电视家庭和单位入户数达7000多万。广播电视的迅速发展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事业的快速发展给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尤其是对优秀精神食粮的渴求和党中央关于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使广播电视工作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多出优秀作品的任务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给广播电视工作带来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规范。在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新形势下,我们深刻体会到,加强法制建设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党和政府的宣传工作的需要,是搞好艺术创作,推进精品战略的需要,是建立良好的广播电视管理秩序的需要,是促进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条例》在今天出台,尤其显得意义重大。

问:《条例》具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广播电视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对广播电视工作的各项要求,是广播电视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根据我国国情,对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播电视系统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广播电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肯定了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体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广播电视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广播电视行业已初步走向法制化轨道,同时也为广播电视业正在进行的治散治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是目前广播电视工作中覆盖面最宽的法规,涵盖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与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放等广播电视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全面性的特点;《条例》是在广播电视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全面进行治散治滥工作的形势下出台的,对当前突出存在的多头批台、擅自设台、建网,乱播滥放等干扰广播电视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条例》突出了广播电视的高科技特色,明确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国家信息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广播电视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条例》明确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体现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原则,《条例》的规定具体、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问: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节目质量,是广播电视工作的一项首要任务。请问,《条例》是如何保证完成这一任务的?

答:我国的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国家重要的舆论宣传机关,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为保证广播电视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节目质量,《条例》一方面根据广播电视的性质,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能由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办和管理,并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资格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一些单位不顾社会效益、乱播滥放,《条例》建立了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查制度,制定广播电视节目要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禁止制作、播放载有反动、淫秽、迷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必须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包括影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节目标准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条例》规定这些措施和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问:广播电视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发布新闻、传达政令,请您介绍一下《条例》是如何保证党和政府的政令畅通的?

答:从两个方面来保障。一是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必须按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这里主要指要用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早在1993年,中宣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就联合发文,对完整转播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次《条例》又用法规的形式对于转播中央台节目的要求予以了肯定,并且规定了对违反这一要求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二是保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畅通无阻,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和政府政令畅通的传输通道,它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听众、观众的收听、收看效果。为保证党和政府的声音准确、安全、迅速地传送到千家万户。《条例》用专章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了规定,肯定了建国以来确定的广播电视独立成网、自成体系的方针,确立了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开发和管理的原则,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技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对侵占、哄抢等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问:《条例》在哪些方面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权?作用如何?

答:《条例》首先肯定了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并且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交流、交易、进出口活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进出口管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活动等五个方面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与管理原则予以了明确,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有利于制止各种干扰广播电视发展的违法行为,理顺广播电视系统内部及与外部的关系,促进广播电视事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效益明显、富有活力的发展格局”。《条例》在赋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相应的权力的同时,明确了广播电视部门重大的责任,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领导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必将大大提高广播电视队伍的素质,大大提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的水平,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条例》对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覆盖以及对目前广大听众、观念普遍关心的问题都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广播电视的覆盖,特别是关心广大农村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能听好、看好广播电视。对于目前还有部分地区的听众、观众收听、收看不到,收听、收看不好广播电视节目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条例》还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技术质量提出了要求,以保障节目的收听、收视效果。

当前,一些听众、观众经常反映的有关广播电视的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台站不能完整转播中央台一套节目的问题,广告过多的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不按预告的时间播放节目,随意变动节目播出时间的问题等。对此,《条例》规定: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了以上规定,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设台许可证,这些规定就是为保证广播电台、电视台更好地发挥“喉舌”作用,使听众、观众更好地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保护听众和观众的利益,维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形象。

问:最后请您谈一谈《条例》的出台,对广播电视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广播电视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条例》是目前广播电视工作中覆盖面最宽、效力等级最高的法规,为积极引导、正确推进、有效保障广播电视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条件。目前广播电视系统的干部职工正在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我们将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方面的规章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尽快实现从过去主要依靠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从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向依靠法制管理的转变,使广播电视工作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同时,《条例》的出台只是广播电视立法的新起点,我们将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并对最终形成《广播电视法》进行调研和论证,逐步完备以《广播电视法》和《电影法》为龙头的符合现代广播影视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广播影视法规体系,为广播影视的依法管理提供依据,努力使我们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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