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管理体制的选择_证券论文

我国证券管理体制的选择_证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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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几年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证券市场试点工作已扩展到全国范围。现在,我国证券市场已发行各类债券7800亿元,深沪两市股票上市公司逾570余家,上市公司市值逾10000亿元,投资者队伍达1800多万之众。

但是,我国股票市场还存在许多先天不足和后天不足现象,如市场过度投机,不良事件迭出等。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不成熟的市场行为与不成熟的政府证券管理行为交织并存而造成的。提高和完善政府的证券管理水平是解决问题的当务之急。前提条件之一,便是理顺管理体制。我国证券管理体制为两层架构,其下一层为地方管理层,如深沪两地的证管办和证交所(后者属于市场中介组织,具有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其上一层为中央管理层,即国务院证券委及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证监会。

此外,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还承担下列工作:

统一安排和审批国内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核申请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各类证券机构;备案各类上市公司;分配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证券市场的年度规模;研究制订证券市场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信托受益凭证等新品种的试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委授权起草证券、期货法规,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2) 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3) 审查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清算、保管、过户、登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对其业务活动及其上述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管。

(4)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标准、业务规则和行为准则,并对其业务活动、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5) 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6) 依据证券委员会授权,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对其活动进行监管。

(7) 依法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

(8) 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活动进行监管。

(9)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券委员会授权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0)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研究分析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发展形势和问题,根据证券委的要求,拟定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和战略。

(11) 组织、参与证券业、期货业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

(12) 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除了证券委和证监会之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证券工作的职责分工是: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证券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同时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并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设立新的证券交易所必须由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现有企业的股份制试点,地方企业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由国家体改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此外,中国的证券管理体制还充分发挥了证券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在法规建设方面,这几年也取得了很大成就。除了已颁布《公司法》外,《证券法》和《期货法》也在审议之中。在行政法规方面,已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殊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等。在部门规章方面,已颁布的有:《股份制企业试点方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二)

中国证券管理体制建立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初步建立了一套较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管理体制。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仍应看到中国证券管理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 缺乏集中、统一、权威的证券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但由于它没有专职人员,故很难履行其管理职责。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行使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能,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各有职责分工,它们之间常常缺乏协调,出现政出多门现象。

(2) 法规建设本末倒置,缺乏规划和配套。近几年来,中国证券市场法规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存在一些致命缺点。其中最突出的是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立法过程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系统配套,《证券法》这一主体法律久议不决,而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套,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

(3) 没有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由全国证券业协会、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NET和STAQ两个自动交易系统、近20个证券交易中心、近60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600多家证券中介服务机构、2.58万家股份制企业和3800万股东组成。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单靠政府证券管理机构来管理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应尽量发挥自律组织的自律作用。然而,全国证券业协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行业自律协会的作用,日常自律管理主要由深、沪证券交易所和两个自动交易系统进行,而各交易市场之间竞争激烈,许多规则和做法相去甚远,很难统一和协调。

(三)

完善我国证券管理体制的构想是:

(1) 建立集中统一、高度权威的证券管理机构。一是将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督会合并成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中国证券市场全方位监管。二是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委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任期应交错衔接。

(2) 明确立法原则,完善证券法规体系。我国证券立法应遵循如下原则: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证券立法的重点应放在保护投资者而不是证券发行者上。这是因为:第一,在证券市场各行为主体中,投资者无论从信息的获取还是专业知识与技术的掌握上均处于不利地位,是相对弱者,而法律的任务应当是保护弱者,使之能与强者保持公平、平等的地位;第二,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只有秩序化、法律化、规范化和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市场,才能凝聚投资大众,才能使证券市场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可以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是证券法的基本宗旨。

——公开原则。公开是证券交易制度的核心,是杜绝证券市场舞弊行为的有力手段。这里的“公开”包括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一切信息的公开。

——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者、投资者、证券商和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到公平保护,一切市场行为均应在相同法律条件下公平竞争。为此,在证券立法上应严厉禁止一切操纵行为和“内幕人士”交易。

——公正原则。证券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进行,公正对待被监管的一切对象。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诚实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证券欺诈行为;证券管理机构和仲裁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亦应根据诚信原则解释法律和处理问题。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应尽快推出《证券法》、《期货法》等单行法,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3) 改善自律管理功能。中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异很大,因此应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作用。自律管理组织应分两个层次,一是证券业协会,二是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应负起自律管理的主要责任,特别是在规则制定和履行仲裁职能方面。这样可起到协调和统一各交易场所的作用。

证券主管机构与证券自律组织的职责分工应当是:证券主管机构是最终的管理者,行使完全的监督职能,在任何情况下应有权介入、接管并控制某种行为或事件的监管;证券业的日常管理则由证券自律组织来承担,它有权制定和执行自律组织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

自律组织的规则包括准入规则、市场规则和行为规则。而惩戒职能包括训诫、罚款、停业或禁止从事证券业务,如被惩戒者不服,可上诉到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另外,自律组织制定的规则和惩戒程序在生效前必须提交证券管理委员会批准。

总之,我们要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以集中型管理为主、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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