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有企业改革_国营企业论文

日本国有企业改革_国营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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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国营企业实现民营化改革,即国营企业的股票在国内外市场上挂牌上市,以解决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现通过研究日本国营企业改革的成功案例,为我国国营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日本有三类国营企业

日本的国营企业是在战后建立的。数量很少,只占企业总数的1 %。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部门和基础产业部门,因而其固定资产总额在全部企业固定资产总额中占16%。

按经营体制的不同,日本国营企业大致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一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直接经营的企业。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统一掌握,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二是由国家投资并按特别法律设立的特殊法人经营的企业。企业与国家行政分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三由国家和民间共同投资的企业。采取股份制形式,国家是最大股东并拥有最终决策权。不同类型的国营企业分属中央和地方。地方所属企业占国营企业总数的绝大部分,主要从事与地方相关的服务性行业。中央所属企业只占国营企业数的1%, 但资产总额和就业人数却均占国营企业资产总数和就业总数的70%,它们多从事与国民经济直接相关的基础行业。

日本国有企业管理方式

日本管理国营企业的方式,是在国会或有关政府机构的监督下,由有关部门直接管理,包括人事安排、财务收支、业务经营、劳务管理等企业的主要活动。但由于国营企业体制的多层次性和经营的多样性,政府的干预程度、管理途径和手段差异很大。政府对直接经营企业实行直接管理、监督、审查;对股份制的国家参股企业给予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对特殊法人企业,管理和干预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以特殊法人企业为例作具体说明。

在人事制度方面,企业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总裁是企业法人代表,由内阁任免,副总裁及董事会成员由总裁指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大都由主管机构指定,由退休转业的官员担任。

在财务管理方面,作为国家基于特别目的设立的特殊法人,企业成立时由政府出资,经营中所需资金依靠企业内部资金积累和外部借贷解决;实行独立核算的会计制度,其盈利在补偿亏损和用于积累后上缴国库,出现亏损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收支预决算按国家预决算相同程序进行,预算中的资金计划经内阁认可后,提交国会审议批准。

在业务经营方面,企业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在特定的产业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企业主要产品和劳务定价是由国会通过的有关法令确定,次要的费用可自行决定,但须经有关机构认可。

在劳务管理方面,职工脱离公务员系列,受公共企业法等劳动关系法约束;职工工资由国会参照公务员和民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制定,企业无权变更。

日本国营企业为什么要民营化

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财务状况差。以日本国铁(JNR)为例,从1964年始, 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财政收入年年出现巨额亏损,每年均需依赖高额借贷以渡难关。日本政府从1968年开始扶助国铁,到1986年时,累计长期债务高达25万亿日元。

(二)大都是上游的基础产业。这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因缺乏竞争和效率而导致产品低品质、高成本。影响下游产业产品的品质和成本,而且还会极大地制约生产最终产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或诱发对某些关键性资源的长期进口和对某些国家的政治经济依赖。它对广大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损害尤烈。

(三)加重了政府的财务负担。在1985 年, 日本政府长期国债为154万亿日元,加上18万亿政府担保债,共172万亿日元,占当年GDP 的53.6%,是当年财政收入的289.2%。1985 年政府仅对“三公社”的补贴就达8900亿日元。企业如亏损或资金短缺,可以向国家申请补贴,这样使国营企业产生依赖心理,丧失危机感。

(四)妨碍了企业界合理竞争。日本国营企业在各自行业中居于合法的垄断地位,享受政府的种种优惠和特权,超脱于民营企业的竞争之外。国营企业资本金由国家拨付,一旦破产国家将遭受重大损失,对此政府采取保护措施,形成了特殊法人企业不得破产倒闭,也不能被兼并的保护体制。这种国营企业的保护性制度妨碍了企业间的合理竞争,也使国营企业高枕无忧,丧失了活力和效率。

另外,国营企业也强烈要求减少政府干预,要求民主改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虽然一些国营企业在某一行业中拥有垄断地位,但国营企业僵化的预决算制度、不能自主的用人制度、多重的限制和制度不明确等,使得国营企业受国家的控制和监督过于严格,自主权太小,造成经营者不积极。

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

在国营企业制度的弊端日渐严重的背景下,日本政府于1980年成立临时行政调查会,对国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勾画出改革的方向和基本框架。其内容有:民营化的必要性;如何认识国营企业的社会目标和企业效率;改革途径是分割、民营还是对现有制度进行改善等。而后制订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颁布保障改革的有效法律。

鉴于国营企业体制的复杂性,在制订具体改革方案时,把近期和远期问题分开,分两步进行改革。第一步,扭转国营企业经营恶化局面,消除赤字,实行国有民营。通过分割组建新公司,引入竞争机制,提升企业效益。第二步,为从根本上解除政府财政负担,使企业获得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在时机成熟时,出售股票,实行完全的民营化。通过股票上市,解决长期债务问题。为使改革有法可依,国会颁布相关法律。如国铁改革前,内阁会议于1986年2月28日和7月14 日通过国铁改革相关8法案,11月28日由国会正式通过。并决定自1987年4月1日起将国铁改制为民营。

日本的国营企业历史较久、规模庞大、体制复杂,因此改革的难度很大。民营化过程中的产权关系调整、组织分割、债务调整、过剩人员安排、股票上市等问题的处理关系到民营化改革的成败。日本国营企业民营化改革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处理较好。

产权是怎样处理的

以国铁为例。首先将国铁按业务类型分为客运、货运及其它法人和事业单位。在客运方面,又分割成北海道、东日本、东海、西日本、四国、九州等六家客运公司;在货运方面,仍继承原货运部门,独立为日本货物铁路公司;为协调使用新干线各公司利益成立了新干线机构;为弥补国铁分割在通讯、信息和技术开发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而成立了铁路通讯股份公司、铁路信息系统股份公司和铁路综合技术研究所。在组织分割完成之后,将国铁拥有的资产分割给新成立的各法人企事业团体继承。新干线机构拥有新干线设施所有权,并将其出租给客运公司;其它铁路设施归各家客运公司所有并负责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日常维修;货运公司则依其使用情况交付使用费;各公司还分别继承了相关业务资产和相关公司股票;其它未注明资产由国有铁道清算事业团继承。此外为保证国铁资产能公正地由继承者继承,还相应建立了审议机构;评价审议会,资产使用审议会和资产处置审议会。

旧债如何处理

1987年4 月国铁改革时需处理的长期债务包括将来应负担的年金费用,达37.1亿日元。债务关系调整以分割继承,分别偿还为原则。债务的继承者和额度是依据各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分析预测而确定的。其中清算事业团负担债务达25.2万亿日元,新干线机构负担5.7万亿日元, 经营状况好的东日本、东海、西日本客运公司共负担5.9万亿日元。 其偿债资金主要来于营业收益和出售土地、股票的收入。另外超出清算事业团的13.6万亿日元债务由国民税金承担。但由于日本在80年代末,90年初的股市和不动产市场行情低迷,使得国铁的债务偿还形势严峻。

过剩人员如何安排

日本政府为处理过剩人员问题,于1985年8月7日设立国铁过剩人员雇用对策本部,并于1985年12月13日由内阁决议发表“国铁过剩人员雇用对策基本方针”,积极处理过剩人员。采用适当分流和重新录用的政策。1987年员工总数为37.6万人,改制后的合理员工规模28.3万人,过剩9.3万人。但因国铁在1987年时, 仍无法实现与私营铁路相同的生产力水平,所以合理员工规模为31.5万人,过剩6.1万人。 通过鼓励提前退休和自愿离职措施,分流3.9万人,其余过剩人员转入清算行列团, 对其进行再就业培训,到1990年4月1日完成重新就业计划。

股票如何上市

上述各项行动只是完成了民营化的第一步,要真正实现民营化目标,还必须将股票上市,吸收民间资本,实现资本来源多元化。1991年5 月27日国铁清算事业团牵头召开股票问题恳谈会,会中就股票处理问题达成多项协议。实行分期分批出售;竞价发行。1993年10月26日东日本客运公司股票正式在东京、大坂、名古屋及新泻四大证交所挂牌上市,释出250万股,约占股票总数(919万股)的27.2%。其后日经指数因日本政局不稳从2000点滑到1700点,至1994年初日经指数再度上扬,东日本股价也随之上扬,清算事业团于1994年4月再次释出200万股,出售股票的全部收入用于偿还长期债务。

国营企业民营化的效果

民营化后的日本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参股的公司已基本脱离了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国家和企业的产权关系,表现为以清算事业团为代表的国家机构对各公司的持股关系;国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表现在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如总裁人选、企业经营目标、长期借贷安排等。

这些按市场原则组建的新公司,形成了新的经营权威和新的激励机制,能较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在新的体制下,经营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一,经济效益高。以国铁为例,与改革前相比,客、货运量稳步增加,年增长率分别达5 %和10%,收益明显增加。同时占营业费用1/3的人事费减少、 设备采购支出减少、工程费、采购费以公开招标方式等降低了成本。第二,财务收支状况好转。如国铁,民营化后运营收入平均增长6.2%, 是过去五年年均增长的1.63倍,部分地偿还了原有债务。第三,服务质量提高,企业形象改善。国铁的铁路客运公司准点率提高,服务态度好转,客户和旅客比较满意。第四,政府财政负担减轻。如改革后的国铁各公司,绝大部分转亏为盈。

国有企业民营化的问题

第一,失业率的提高。这些年来,日本失业率居高不下,虽有“泡沫经济”破灭的原因,但与民营化改革也直接相关。第二,民营化仍没有改变垄断的市场结构。在市场活动中,一方面因垄断造成的扭曲成本难以改善,另一方面垄断企业的供给行为在响应市场需求变动时,更多的是提价而非增产。因此民营化后的垄断企业对公众损害较大。第三,政府在现期出售企业股份获得收入虽然增加,但企业利润可能减少,即民营税收增加是否足以补偿出售企业股份收入的利润损失,尚需长期考察。第四,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下降。实现社会目标和调控经济很大程度上是日本国营企业存在的理由,大量国营企业的民营化,使政府缺乏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无形中减弱了。

日本国营企业民营化几点启示

(一)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营企业不实现民营,企业机制无法转变,对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的反映就不灵敏,市场就难以形成,企业活力就不足。

(二)经济结构调整中,有必要将那些不适合国家继续经营的企业,通过上市或拍卖将经营权转入民间,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优化资源配置。

(三)在国营企业改革前,要作调查研究,从理论上认识清楚,并制定可操作方案,分步骤进行,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一轰而起。

(四)颁布相关法律,使改革有法可依,并为改革提供保证。

(五)过剩人员的安置问题是国营企业改革的难点。通过多种方式分流过剩人员是日本的成功经验。

(六)对股票上市的方式和时机要审慎研究。因股票上市方式和时机直接关系到股票出售价格和能否卖出,事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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