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矛盾”和“反对派”范畴的再认识_韩非论文

对“矛盾”和“反对派”范畴的再认识_韩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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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237(2002)01-0020-04

1982年春,我在哲学上倡导“一分为三”、“三分法”、立体思维,当时对于“矛盾 ”、“对立”范畴就提出了与众不同的看法,到90年代又主张对于“矛盾”的理解要拓 展开来。现在是21世纪了,我将全面提出对于“矛盾”、“对立”范畴的再认识问题, 主张确立立体矛盾观。

“矛盾”一词源于韩非的寓言。他说:“舜之救败也,则是尧有失之。贤舜则去尧之 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 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 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 说也。”(《韩非·难势》),楚人“卖矛又卖盾”这个寓言和“矛盾”这个词,指的是 在语言行为上的首尾不一,相互抵触,前言不搭后语,不能自圆其说,所谓“自相矛盾 ”,属于形式逻辑中的逻辑矛盾。这种矛盾是思想混乱的表现,是思想发展的阻力,因 而是必须排除的。

韩非子的“矛盾”概念,早已家喻户晓,可以说铭刻在脑海里,溶化在血液中,从来 就没有什么人对其提出过质疑。现在我将提出四点不同看法:

一、在韩非看来,圣尧之明察,贤舜之德化,是不可两得的。我却认为两者可以相辅 相成。圣尧主政时,明察在上,而天下并非无奸,出现某些问题,并不奇怪,贤舜去治 理,也理所当然,人们不能由此就说尧不伟大,不值得赞誉。韩非要求“圣人明察在上 位,将天下无奸也”是理想化的要求。

二、在韩非的头脑中,要么矛折,要么盾穿,二者必居其一。实际上还会有其他的可 能:既矛折又盾穿,矛不折盾不穿,盾被陷但不穿,矛被卷但未折。可见,“不可陷 之盾”与“无不陷之矛”并不是“不可同世而立”的。

三、寓言中所说的“矛盾”,即自相矛盾,如果要产生的话,还需要楚人或者旁人拿 着他卖的矛去刺他卖的盾,否则也不会产生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它们只不过是摆 在架子上的两种不同形状的钢铁制成的武器而已。

四、在春秋战国那个年代,对于武器来说,只有进攻武器——矛,防御武器——盾, 确实是非此即彼,非彼即此,两者必居其一。可是到了1915年12月又出现了坦克,它既 是进攻武器,又是防御武器,是把矛与盾集于一身的第三种武器。到了现代还出现了反 进攻武器,如反弹道导弹。人们再也不能停留在2400多年前的地步。

韩非子的哲学思想是“一分为二”、“两分法”的,仅仅在对立两极中思维,非此即 彼,非彼即此,两者必居其一。这种观点在一定的时期、范围和条件下是有一定的意义 的,如果将其推广,并且绝对化,那就必然带来消极影响。

韩非的“矛盾”的概念,引进到哲学中来,成为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范畴,所谓“ 辩证矛盾”、“矛盾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那问题就更多了。

对于“矛盾规律”,马克思表述为“安置、对置、结合”,“正题、反题、合题”, “共存、斗争以及融合”;[1](P105、P111)恩格斯表述为“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 ;[2](P39)列宁表述为“对立面的统一”与“转化”的规律;[3](P239)斯大林表述为 “对立面的斗争”的规律;[4](P121)毛泽东表述为“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 。[5](P299)

对于“矛盾范畴”——“对立范畴”与“矛盾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我将提出 六点不同看法:

一、“矛盾”双方与“对立”双方是不能等同的。矛与盾可以说是双方,但它们不是 对立着的对方。矛作为进攻武器来说,它的对立面,从相对方向来看是反矛,如海湾战 争中,伊拉克发射“飞毛腿”导弹去打美国军队,而美国立即发射“爱国者”导弹在空 中拦截并摧毁它。矛作为进攻行为来说,它的对立面,从相反方向来看是撤退,如井冈 山斗争时游击战十六字诀中的“敌进我退”。以上两种关系分别是这样的:攻击——防 守——反击;进攻——防御——撤退。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把“战争中的攻守, 进退,胜败”[5](P306)等量齐观是不太妥当的,因为进与退、胜与败确实是对立着的 双方,而攻与守就不好说是对立着的双方了。

二、“矛盾”本来是韩非说的寓言故事,属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把它借用到哲学中 来说明事物内在的辩证关系(对立关系),实属不妥。逻辑矛盾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 的,而只是人们在思维和语言行为中的一种错误。形式逻辑的第一条规则是同一律,说 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也就是说,每一个概念、判 断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就是什么;一个判断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对同一 事物、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不能存在既肯定又否定的两个判断。违反同一律所出现的逻 辑矛盾,不仅不应保留,而且应该避免或排除。哲学上讲的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辩 证关系(对立关系)。这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事物内在的本质联系。它具有客观性, 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可以避免和排除的。对此,人们把它称之为辩证矛盾,以此来与逻 辑矛盾相区别。但我认为,借用“矛盾”这个词来说明事物的对立关系,尽管加上“辩 证”二字,还是不妥当的,因为矛与盾根本就不是对立着的双方。

三、哲学上的“矛盾”范畴是借用寓言中的“矛盾”概念,但含义并不相同。哲学上 的“矛盾”范畴说的是事物内部各方面(诸要素)之间的一种辩证关系,或者事物与事物 之间的一种辩证关系。这种辩证关系具有三个特性:1.相互依存、相互渗透;2.相互排 斥、相互斗争;3.相互转化、相互融合。两个方面或两个事物之间有这种辩证关系就是 鼎立统一,多个方面或多个事物之间有这种辩证关系就是多立统一。在我看来,从哲学 意义上讲的“矛盾”,有的可以“一分为二”,有的可以“一分为三”,有的可以“一 分为多”。这就是刘蔚华教授所说的“矛盾结构的多样性”。[6]由于“矛盾”不是对 立着的双方,更不是鼎立着的三方,多立着的多方,所以我就进一步认为要把哲学上的 “辩证矛盾”更名为“辩证关系”。

四、“矛盾”范畴在哲学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似乎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要想 改变“矛盾”的提法恐怕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办不到。基于这种情况,我主张用“ 立体矛盾”观来取代“平面矛盾”观,即用“对立面——中介——对立面”来取代“对 立面——对立面”。

列宁说过,“在数学中,正和负”是对立两极,[3](P407)而恩格斯却认为,在正数与 负数之间还有零。“零是具有非常确定的内容的。”它是“一切正数和负数之间的界线 ”,成为“既不是正又不是负的唯一真正的中性数”,“它本身比其他一切被它所限定 的数都更重要”。[2](P219)沿着恩格斯的思路,我主张在对立两极中增加中介这一项 :例如,大于——等于——小于,超过——到达——不及,夸大——适当——缩小;又 如,凸面——平面——凹面,阳性——中性——阴性,化合——中和——分解;再如, 提倡——允许——禁止,赞成——弃权——反对,进步势力——中间势力——反动势力 等。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最早倡导“一分为二”,揭示统一体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 。可他在列举的实例中却有“地分为高山和平原”。[3](P397)其实高山与平原不是对 立的两极,高山与洼地才是对立的两极,而平原则是中介。地球从地壳来说是分为高山 (丘陵)——平原(盆地)——洼地(江河湖泊海洋的底)的。长期以来,人们都跟着赫拉克 利特犯错误,把本来不是对立着的两极统通看成为对立着的两极,因此就必然漏掉一项 。循着立体矛盾观的思路,我将把人们漏掉的那一项补充:把怯懦——勇敢变成怯懦— —勇敢——鲁莽,自卑——自信变成自卑——自信——自负,被动——主动变成被动— —主动——盲动;谦虚——骄傲变成虚伪——谦虚——骄傲,果断——武断变成寡断— —果断——武断,节俭——奢侈变成吝啬——节俭——奢侈。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早就具有立体矛盾观的思想。他认为统一物是三个部分构成 的,既有对立着的两极,又有中间极。在联系到人的德行时,他列举道:在鲁莽和怯懦 之间是勇敢,在放纵和拘谨之间是节制,在吝啬和挥霍之间是慷慨,在矫情和好名之间 是淡泊,在暴躁和蔫弱之间是温和,在吹牛和自贬之间是真诚,在虚荣和自卑中间是自 重,在奉承和慢待之间是好客,在谄媚和傲慢之间是友谊,在羞怯和无耻之间是谦和, 在嫉妒和乐祸之间是义愤,在戏谑和木讷之间是机智,如此等等。问题在于人们只继承 赫拉克利特的“一分为二”,而忽视亚里士多德的“一分为三”。现在聂暾同志主张用 “正中反”范畴去取代“矛盾”范畴[7],我看这个建议是可以考虑的。

五、20世纪30年代初,苏联哲学界发动对德波林学派的批判,认为他们犯了理论脱离 实践、哲学脱离政治等唯心主义性质的错误。其中有一点就是批判“他们不知道世界上 的每一差异中就已经包含着矛盾,差异就是矛盾”,并断言“这类见解是反马克思主义 的”。[5](P307)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作了引证并加以阐述。

长期以来,人们已经习惯地把事物的差别片面地说成是矛盾。由于“矛盾”就是“对 立面”,所以当人们说“差别就是矛盾”时,那就意味着“差别就是对立面”。实际上 ,差别与对立是不同的。马克思就把事物的差别状态与对立状态相区别。他说:“这种 二重的、不同的存在必然发展为差别,差别必然发展为对立和矛盾。”[8](P92)在马克 思看来,差别必然发展为对立(矛盾),但差别本身还不是对立(矛盾)。可见,德波林学 派的这个见解并不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必须说明的是,在当年马克思的这个论述并没有 公布出来,苏联哲学界也无从得知,但动不动就武断地给持有不同见解的人扣上“反马 克思主义”的帽子是值得后人引以为诫的。当然德波林学派的人也不知道马克思有此观 点,但至少可以说他们是与马克思的见解不约而同的吧!

事实上,事物的差别还有着多样性:有的是质位同一,而量位不同的差别;有的是本 质相同,而现象不同的差别;有的是内容相同,而形式不同的差别;……能说这些差别 就是对立吗?我们必须把事物的差别状态与对立状态严格地区别开来,差别状态会发展 为对立状态,当它还没有发展到对立状态时就不能把它看成是对立状态。哲学界老前辈 华冈先生曾经说过:“差别和矛盾乃是不同的概念和范畴,不能在它们之间画上等号。 ”[9](P223)现在赵克勤同志倡导“同异反分析法”,并主张以此来取代“矛盾分析法 ”即“两分法”[10],对于这个倡导,我是持赞成态度的。

六、哲学上讲“矛盾”具有普遍性,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是对的。但人们就以此 为指导,时时处处滥用“矛盾”范畴。

人们往往把相互关联的事物错误地看成是相互矛盾的事物。例如,所谓红与专的矛盾 ,红指的是政治思想好,专指的是业务能力强,它们根本就不是对立着的两极。红的对 立面不是专而是白,专的对立面不是红而是差。又如,所谓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的 矛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面不是坚持改革开放,而是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 革开放的对立面不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是保守、封闭、僵化。

人们也通常把两个互相制约的事物(因素)造成的问题错误地说成是一对矛盾。例如, 某个家庭,现在只有3000元钱,儿子要买电脑,父母要买电视机。人们就说这是一对矛 盾。实际上它们并不是两个对立面构成的矛盾,而是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应该根据轻 重缓急的原则来加以解决:如果儿子在学校读书正好要学电脑,那就先买电脑,如果儿 子仅仅是为了打扑克玩游戏,那就先买电视机。又如,熊掌和鱼翅两者不可兼得的问题 也被说成是一对矛盾,实际上也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个两难选择的问题。对于两难选择 的问题,应该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去处理。这是就一 般情况而言的,在特定的条件下,熊掌和鱼翅也还是可以兼得的。

针对“矛盾”范畴滥用的情况,任恢忠同志提出,除“矛盾范畴”之外,还有“非矛 盾范畴”、“无矛盾范畴”,[11]说得何等的好呀!

对于“矛盾”、“对立”范畴,对于“矛盾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我提出了以 上十点不同看法,可以说是触犯了“天条”。请学界同仁冷静地思考一下,看看有没有 道理?千万不要把它抛在一旁,而置之不理,更不要带着激愤的心情,把它痛骂一顿, 扣上几个大帽子完事,这样做是制服不了“三分法”哲学的。

收稿日期:200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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